范文一:潍坊人大.议事规则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2012-8-27)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12-3-25)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2-3-25)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2-3-25)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8-10-28)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8-2-26)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08-2-22)
潍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守则(2007-6-21)
潍坊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3-4-25)
潍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03-3-14)
范文二:乡镇议事规则 乡镇会议制度
为健全集体领导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水平和会议质量,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指示,对本镇的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抓好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本镇各种组织的活动。
(二)讨论的主要事项
1、讨论决定涉及全镇的方针政策性问题和各项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镇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战略,审议全镇重大经济项目、重点工程,对本镇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
2、研究、决定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分析一个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检查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3、讨论干部职务任免、奖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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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各个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问题。
(三)准备工作
1、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2、党政办公室对会议议题材料要进行审阅、把关。
3、做好与会人员的签到。
4、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四)参会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政府镇长、副镇长;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委员。
(五)制度和程序
1、党政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或增加会议次数。
2、会议议题由镇委书记或镇长提前确定。
3、会议由镇委书记或镇长主持。
二、述职述廉工作和民-主生活会议
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应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党组织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书面材料由镇纪委归档,并报送一份纪工委。
班子成员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主要根据市委要求,对领导班子思想、政治、作风、纪律、工作等方面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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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交流思想、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会议由镇委书记主持。会前,组织、纪监部门要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会上要把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进行通报和反溃
三、干部、职工大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主要是学习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部署有关工作任务。会议由分管机关工作的镇领导主持,参加人员为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含临工)。
四、“三会一课”制度
党员大会和机关党支部大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研究、讨论党内有关事项。会议由机关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学习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党员思想汇报、组织开展有益活动等。会议由各党小组长主持召开。党课教育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由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或邀请上级领导作专题报告。
五、镇委、镇政府工作会议
镇委、镇政府工作会议一般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围绕镇委中心工作,对各个时期的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会议由镇委书记、镇长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镇委、镇府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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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办主任、各村委会支部书记、主任,镇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或根据会议需要扩大到村民小组长、各单位一般干部、职工。
六、室务会议
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一般情况下每周召开一次室务会议。主要是小结前周本室工作情况,安排和部署本周工作,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会议由各室主任主持召开。
七、会议要求
1、镇内各种会议都要开短会,开有效果的会,开准时的会。凡内容相近,参加会议人员相同的会议原则上合并召开,能开小会的就不开大会,能到现场开的就不在机关开。各部门贯彻上级部署和研究业务工作的会议原则上不以镇委、镇政府名义召开,确需召开的,除全镇性重要会议,一般只请分管领导出席;如有的重要会议,只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席的,就不搞领导集体陪会。
2、镇内召开的各种会议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持不发;可以部门名义发的就不以镇委、镇府名义发;领导讲话凡发了材料的,一般就不再印发文件;与已发文件内容范围相同,没有新内容、新措施的不要求重发、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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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人大议事规则更需规则
议事规则是在民主的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因而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程而不断提高,不断完善。
应当看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提高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是党和人民的要求和希望。议事规则作为程序规范,要解决议事步骤不够明确,议事方式较为单一,缺少时限和顺序方面的问题。
在议事参与主体中,常委会会议、委员长、委员长会议、委员、列席人员、旁听人员的程序权利和程序义务不够明确,委员长会议的程序权利大,而委员的程序权利缺乏保障性的规定,程序责任更是一直阙如;缺乏委员之间的辩论机制,委员的质询案难以成案,也缺少程序规定,等等诸如之类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人民意见的充分表达,不利于人大常委会作用之充分发挥。在完善思路上可以是原有议事规则的细化,也可以在议事规则的统帅下单独制订一系列的条规,从现实出发,有针对性地、有步骤地制订《议案条例》《质询条例》《任免条例》《调查委员会条例》《听证条例》等是必要而可行的。
范文四:双龙营镇人大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障双龙营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
大)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
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双龙营
实际,制定本规则。
镇人大是双龙营镇的国家权力机关。
镇人大代表是镇人大的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
法律,认真做好双龙营镇人民代表大会(通称人代会)期间
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依法履行代表
职责。
镇人大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
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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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选举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镇政府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镇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
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镇人大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进行各项议程时,
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镇人代会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必要时,经镇
人大主席团决定,可以适当延迟。
镇人大主席团认为必要,或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
议,可以临时召开镇人代会。
镇人代会一般安排半天时间。
镇人代会由镇人大主席团召集。镇人大每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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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由
上届镇人大主席团召集。
镇人大主席团在筹备、召集镇人代会时,负责
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
(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变动情况)报告;
(三)组织开展会前代表活动,征求代表对政府工作报
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代表议案、建议,部署开展
会前代表视察;
(四)决定主席团建议名单,决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
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五)决定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七)决定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八)其他筹备事项。
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代表。
镇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
查委员会组成人员5-7名,其人选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
并由每届镇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大任期
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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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下一届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由上一届人大的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
镇人代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
行。
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因特殊原
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议前向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书面请
假,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镇人代会的,其代表资
格依法予以终止。
镇人大举行会议前,划分若干个代表团。代
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1人,副团长1-2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镇人代会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
团,通过会议议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
员会名单和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由双龙营镇人大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每届镇
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镇人大主席团主持。
在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上次会议主席团提出的本次
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建议名单、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以及其它准备事项进行讨论,提出
意见。
预备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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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召集下一次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7-11人组成。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
席团当然成员。镇政府领导人员不得安排为主席团成员。
同一届内,每次会议的主席团成员应保持基本稳定,一
般以第一次大会的主席团成员为基础,以后的各次大会主席
团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适当作一些调整。
主席团在镇人代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决定主席团执行主席名单;
(二)通过大会日程安排;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四)决定议案截止时间,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
草案,组织审议各项报告和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主持大会选举和表决,提出选举和表决办法草案,
决定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提出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建议名
单,提出和确定各项候选人建议人选;
(六)决定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七)领导大会秘书处和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
查委员会的工作;
(八)发布公告等。
审议大会的议题,可以采取代表团会议的方
式,也可以采取大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
镇政府领导人员应列席镇人代会;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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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负责人是否列席由双龙营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会议
需要决定。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数应当从严控制,不得超过全体代表人数。
列席会议的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应当
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接受监督。
镇人代会公开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
公民旁听席,旁听办法由镇人大主席团制定。
镇人代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会议日常事
务和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小组。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和代表建议的处理
镇人大主席团、镇政府或代表五人以上联
名,可以向镇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出:
(一)关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执
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
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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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
(一)属于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事务
的;
(三)其他不属于双龙营镇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议案一般应在镇人代会期间主席团规定
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
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议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应一事一案。
提出议案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使用统一
印制的议案专用纸。
镇人大主席团、镇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
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向主
席团提出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
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主席团可以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和有关工
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提议案人还应当向会议作
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代表在审议方案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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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关机关或组织派人说明。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
议表决以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
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
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
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代表向镇人大提出的议案如不列入会议
议程的,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镇人大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围绕本镇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
心的问题,可以向镇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
意见。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具体案件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
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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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
镇人代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议
案审查委员会统一受理;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镇人大主席团受理。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议案审
查委员会或镇人大主席团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镇人代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应在大会闭会后由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交由有关机构和
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
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
有关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重新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财政预算
镇每年举行人代会的时候,镇人大主席
团、镇政府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镇政府并应提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
查。
镇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日前印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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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召集的镇人代会可根据实际决定报告事项。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团的审查
意见,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
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根据代表团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
会的审查意见,对各项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报告提出相应的
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镇财政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
调整的,镇政府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报送镇人大主席团征询意
见。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候
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镇人大主席、
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在镇人大代表中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个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对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与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应同
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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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应当安排必要时间让代表进行候选人的酝酿和
联合提名,并及时提供有关表格。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
联合提名候选人。
提名人在提出候选人时,应当向大会全体
会议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安排
候选人与全体代表见面并自我介绍情况。
镇人大主席、镇长的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
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镇人大副主席、副镇长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
数多1-3人,由大会全体会议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
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
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
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选举办法规定
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镇人代会选举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
副镇长,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
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
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
投票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的有关
程序和差额规定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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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镇人大决定,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代会
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代会上进行。
补选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时候,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同应选人数相
等。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
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
可以弃权。
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
会议通过。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疑难和争议问题,由主席团
研究决定。
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
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
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
请大会表决。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被提出罢免的
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
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由
主席团印发大会全体会议。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可以向镇人大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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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镇人大代表职务如
果被原选区罢免,或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
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六章 质询和询问
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镇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质询案的范围如下:
(一)有关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执行本级人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
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问题。
质询案件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
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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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
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
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
发大会全体会议。
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
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
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决
定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镇人大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代表可
以向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询问,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
当派人说明。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代表在镇人大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
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主席团可以安排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
发言。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会议
秘书处报名,由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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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或表决时,代表临时要求
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时,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
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镇人大对罢免案、接受辞职决定的表决,
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
始得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表决的具体票数应
当公布。
议案和决议、决定的表决,一般采用举手
或按表决器的方式;必要时,主席团可以根据较多数代表的
意见,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
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
对,也可以弃权。
第八章 人大主席团
镇人大主席团在镇人大闭会期间(下同)
负责以下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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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镇人大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督促镇政府组织实施镇人大决定的事项,并
向代表通报镇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听取镇政府的有关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镇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向镇
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提请人大审议;
(六)主持镇人大代表的补选;
(七)联系镇人大代表和在本镇的上级人大代表,组织
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
(八)交办、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的办理工作;
(九)筹备、召集本级人大下次会议,具体工作内容按
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十)处理镇人大其他日常工作。
镇人大主席团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必须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镇人大主席团会议由镇人大主席召集和
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
持。主席、副主席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以在主席团
成员中推选一人召集和主持。
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其成员除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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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镇人大主席团决定问题,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镇人大主席团会议的议程,由镇人大主
席、副主席确定。
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镇政
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镇人大代表列席。
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一般应在3天前将会议日程、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席团成员和列
席人员,并通知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准备好有关材料。
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应有专人作会议
记录。主席团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由镇人大主席、副主
席负责处理,属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交由镇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办理。处理或办理情况在下次主席团会议上报告。
在镇大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镇人大主
席、副主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本规则由双龙营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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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九成宫镇人大议事规则
九成宫镇人大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九成宫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 称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 《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陕西省 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人大是九成宫镇的国家权力机关。 镇人大代表是镇人大的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 法和法律,认真做好九成宫镇人民代表大会(通称人代 会)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第三条 镇人大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 根据国家计划,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 文 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 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
(六)选举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镇政府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镇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 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 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 同工 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镇人大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进行各项议程 时,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镇人代会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必要时, 经 镇人大主席团决定,可以适当延迟。镇人大主席团认为 必要,或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镇 人代会。镇人代会一般安排两天时间。
第六条 镇人代会由镇人大主席团召集。 镇人大每届 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 开,由上届镇人大主席团召集。
第七条 镇人大主席团在筹备、召集镇人代会时, 负责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
(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变动情况)报告;
(三) 组织开展会前代表活动, 征求代表对政府工作
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代表议案、建议,部 署开展会前代表视察;
(四) 决定主席团建议名单, 决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五)决定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七)决定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八)其他筹备事项。
第八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10日前将 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代表。
第九条 镇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5-7名,其人选由主席团从代表中 提名,并由每届镇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 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
下一届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 由上一届人大的代表资 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
第十条 镇人代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始得举 行。
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 代表应当出席。 代表因特殊 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议前向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 书面请假, 并经批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镇人代会的,
其代表资格依法予以终止。
第十一条 镇人大举行会议前,划分若干个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 1人,副团长 1-2人。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二条 镇人代会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 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 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和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由九成宫镇人大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 每届 镇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镇人大主席团主 持。
在预备会议前, 各代表团对上次会议主席团提出的本 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建议名单、预算审查委员会建 议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以及其它准备事项进 行讨论,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 负责召集下一次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 7-9人组成。 镇人大主席、 副主席为主 席团成员。镇政府领导人员不得安排为主席团成员。 同一届内,每次会议的主席团成员应保持基本稳定, 一般以第一次大会的主席团成员为基础,以后的各次大 会主席团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适当作一些调整。 主席团在镇人代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决定主席团执行主席名单;
(二)通过大会日程安排;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四) 决定议案截止时间, 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 议草案,组织审议各项报告和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 主持大会选举和表决, 提出选举和表决办法草 案,决定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提出总监票人、总计票 人建议名单,提出和确定各项候选人建议人选;
(六)决定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七) 领导大会秘书处和议案审查委员会、 财政预算 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八)发布公告等。
第十四条 审议大会的议题, 可以采取代表团会议的 方式,也可以采取大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 第十五条 镇政府领导人员应列席镇人代会; 其他有 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是否列席由桥头镇人大主席团根据 会议需要决定。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数应当从严控制,不得超过全体代表人数。 列席会议的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机关、 团体负责人应 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镇人代会公开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可以 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办法由镇人大主席团制定。 第十七条 镇人代会设立秘书处, 负责处理会议日常
事务和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小 组。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和代表建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 镇人大主席团、镇政府或代表五人以上 联名,可以向镇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 案。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出:
(一)关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宪法、法律、法规, 执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的重大 事项;
(二)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 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 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
(一)属于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事 务的;
(三)其他不属于九成宫镇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议案一般应在镇人代会期间主席团规定 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符合议案基本条件, 准备成熟的, 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议案写明案由、 案据和方案, 并应一事一案。提出议案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等准备工 作,并使用统一印制的议案专用纸。
第二十二条 镇人大主席团、 镇政府提出的议案, 由主 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向 主席团提出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 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主席团可 以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 决。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和有关 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提议案人还应当向会 议作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代表在审议方案时, 可以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提出询问, 由有关机关或组织派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 表决以前, 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 经主席团同意, 会议对 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 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 定,交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代表向镇人大提出的议案如不列入会议 议程的,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七条 镇人大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围绕本镇政 治、 经济、 文化、 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
关心的问题, 可以向镇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 评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具体案件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 简 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 使用统一印制的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 第三十条 镇人代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 议案审查委员会统一受理; 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 批评和 意见由镇人大主席团受理。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议案 审查委员会或镇人大主席团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第三十一条 镇人代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 应在大会闭会后由镇人大主席、 副主席交由有关机构 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 3个月内以 书面形式答复代表。 经交办机关同意, 少数复杂的问题可
以延长至 6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 可以提出 意见,有关承办单位应在 1个月内重新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镇每年举行人代会的时候,镇人大主席团、 镇政府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 镇政府并应提出财政 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报告, 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镇 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3日前印发给 代表征求意见。 临时召集的镇人代会可根据实际决定报告事 项
第三十四条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团的审查意 见, 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 (草案) 进行审查,并 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 查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根据代表团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 的审查意见, 对各项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报告提出相应的决 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镇财政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 调整的, 镇政府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报送镇人大主席团征询意 见。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七条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候 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镇人大主席、 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在镇人大代表中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个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对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与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应同等 处理。
主席团应当安排必要时间让代表进行候选人的酝酿和联 合提名, 并及时提供有关表格。 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联 合提名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提名人在提出候选人时, 应当向大会全体 会议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基本情况。 必要时, 应当安排 候选人与全体代表见面并自我介绍情况。
第三十九条 镇人大主席、 镇长的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 1人, 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 1人, 也可以等 额选举。 镇人大副主席、 副镇长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 多 1-3人, 由大会全体会议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 具体差额数, 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 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 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 讨论后, 进 行预选, 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 按选举办法规定的 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十条 镇人代会选举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 副镇长,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 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
时, 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 可以根据在第一次 投票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的有关 程序和差额规定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经镇人大决定,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代会 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代会上进行。
第四十一条 补选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 镇长、 副镇长的 时候, 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 也可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二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 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对票, 可以另选他人, 也 可以弃权。
第四十三条 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 会议通过。 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疑难和争议问题, 由主席团 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 主席团或者五分之 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对镇人大主席、 副主席 , 镇长、 副镇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 请大会表决。 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 被提出罢免的 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 或 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 由 主席团印发大会全体会议。
第四十六条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 镇长、副镇长,可以
向镇人大提出辞职, 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 提交大会 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四十七条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镇人大代表职务如 果被原选区罢免, 或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其主席、 副主 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六章 质询和询问
第四十八条 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 代表 10人以上联 名可以书面提出对镇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质 询案的范围如下:
(一)有关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执行本级人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 议、决定方面的问题;(四)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 问题;
(五)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问题。
质询案件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 , 在 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 机关书面答复。
第五十条 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 提质询 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 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
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发 大会全体会议。
第五十一条 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 提案 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第五十二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 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 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三条 在镇人大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 代表可 以向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询问,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应当派人说明。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 代表在镇人大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 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代表在会议上的发 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安排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 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会议秘书处报名,由会议执行主 席安排发言顺序。
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或表决时,代表临时要求 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时,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 不超过 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 5分钟。
第五十六条 镇人大对罢免案、 接受辞职决定的表决,
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 成票始得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表决的具体票数 应当公布。
第五十七条 议案和决议、决定的表决,一般采用举 手或按表决器的方式;必要时,主席团可以根据较多数 代表的意见,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 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五十八条 表决时, 代表可以表示赞成, 可以表示 反对,也可以弃权。
第八章 人大主席团
第五十九条 镇人大主席团在镇人大闭会期间(下 同)负责以下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 会和镇人大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督促镇政府组织实施镇人大决定的事项, 并向代表通报镇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 听取镇政府的有关工作汇报, 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镇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向 镇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提请人大审议;
(六)主持镇人大代表的补选;
(七)联系镇人大代表和在本镇的上级人大代表,组 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
(八)交办、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 见的办理工作;
(九)筹备、召集本级人大下次会议,具体工作内容 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十)处理镇人大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十条 镇人大主席团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 议,必须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第六十一条 镇人大主席团会议由镇人大主席召集和 主持, 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 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和 主持。 主席、 副主席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 也可以在主 席团成员中推选一人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二条 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其成员除因 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镇人大主席团决定问题,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六十三条 镇人大主席团会议的议程,由镇人大主 席、副主席确定。
第六十四条 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镇 政府领导人员列席; 必要时, 可以邀请部分镇人大代表列 席。
第六十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一般应在 3天
前将会议日程、 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席团成员 和列席人员,并通知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准备好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应有专人作会 议记录。主席团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由镇人大主席、 副主席负责处理, 属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 交由镇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办理。 处理或办理情况在下次主席团会议上报 告。
第六十七条 在镇大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镇人大 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九成宫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 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