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复核死刑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条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范文二:死刑复核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4号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条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三: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
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
一、复核死刑案件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修改为核准和不核准,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改判。根据《规定》第四条,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对于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的如何处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很显然,错误重于“不完全准确、规范”,那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核准、改判还是不核准发回重审?笔者认为,改判不符合《规定》列举情形,不能采用改判;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只影响定罪,不影响量刑,则以比照《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纠正后核准为宜,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或者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则无法纠正,应当不予核准。
二、发回重审的具体应用
(一)发回重审的范围。《规定》的规制对象是死刑复核案件,虽然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独立的
审级,所以,不予核准、裁定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发回的是死刑部分,重审的也是死刑部分。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数罪并罚案件中的非死刑处罚部分的裁判,尽管在重审中可能重新处理,但属于重审中自行、主动解决问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犯罪部分,则不属于《规定》适用的范围,对死刑部分复核不影响其生效。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二)发回重审的审级。《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表述发回重审的审级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事由可以归纳为3类: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量刑不当;三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那么,3种情况下分别应当发回哪一审级法院审理?笔者认为,可以把《法院刑事诉讼样式》第27项——“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刑事裁定书的说明”作为参照。在样式说明中,把裁定结果分为两种情况表述: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表述为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中院重新审判。第二,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诉讼程序上均无错误,但二审裁定或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表述为撤销高院二审判决,发回高院重新审判。从样式说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因事实、证据或程序问题发回时,原则上哪一审存在问题发回哪一审。笔者认为,因量刑不当
发回重审,前提是案件事实认定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也就是说,一审、二审只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此种案件似无发回一审的必要,一般发回二审直接改变量刑即可。
(三)发回重审的审理。关于开庭,发回一审重审的,一审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当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调查事实、证据的,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则应当开庭审理。要注意,原审被告人上诉引起二审的案件,发回后重审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主要是指数罪中非死刑处罚部分,即使经过重审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他罪的刑罚。
三、高院复核案发回重审
(一)复核案件如何适用《规定》的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后的审理程序,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不予核准死刑的复核案件应当适用该款规定审理。该款规定与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在发回事由上应当一致,但审理程序上不完全相同,复核案件发回后有两种审理方式,一是提审,二是发回一审重新审判。
(二)对提审含义的理解:有的同志认为提审是按一审程序审理。其实在三大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中,提审的含义均非常明确,即提级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程序也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一审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故《规定》的依据实际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关于提审的含义是一致的,只
不过,我们一直缺少提审的实践而已。
(三)提审程序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使用什么性质的案号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使用“复”字号制作提审裁定书,提级审理。然后重立二审案号,使用“终”字号审理。二是提审案件的审理方式问题。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为复核时不是二审程序,没有开庭。《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也使用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字眼,不同于发回“第二审法院”,所以,对复核案件的重新审理不能适用第九条规定的审理方式。
四、死刑复核案件的环节
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贵州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范文四: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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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
一、复核死刑案件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修改为核准和不核准,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改判。根据《规定》第四条,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对于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的如何处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很显然,错误重于“不完全准确、规范”,那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核准、改判还是不核准发回重审?笔者认为,改判不符合《规定》列举情形,不能采用改判;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只影响定罪,不影响量刑,则以比照《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纠正后核准为宜,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或者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则无法纠正,应当不予核准。 二、发回重审的具体应用 (一)发回重审的范围。《规定》的规制对象是死刑复核案件,虽然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独立的审级,所以,不予核准、裁定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发回的是死刑部分,重审的也是死刑部分。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数罪并罚案件中的非死刑处罚部分的裁判,尽管在重审中可能重新处理,但属于重审中自行、主动解决问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犯罪部分,则不属于《规定》适用的范围,对死刑部分复核不影响其生效。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二)发回重审的审级。《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表述发回重审的审级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事由可以归纳为3类: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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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量刑不当;三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那么,3种情况下分别应当发回哪一审级法院审理?笔者认为,可以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第27项——“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刑事裁定书的说明”作为参照。在样式说明中,把裁定结果分为两种情况表述: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表述为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中院重新审判。第二,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诉讼程序上均无错误,但二审裁定或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表述为撤销高院二审判决,发回高院重新审判。从样式说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因事实、证据或程序问题发回时,原则上哪一审存在问题发回哪一审。笔者认为,因量刑不当发回重审,前提是案件事实认定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也就是说,一审、二审只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此种案件似无发回一审的必要,一般发回二审直接改变量刑即可。 (三)发回重审的审理。关于开庭,发回一审重审的,一审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当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调查事实、证据的,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则应当开庭审理。要注意,原审被告人上诉引起二审的案件,发回后重审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主要是指数罪中非死刑处罚部分,即使经过重审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他罪的刑罚。 三、高院复核案发回重审 (一)复核案件如何适用《规定》的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后的审理程序,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不予核准死刑的复核案件应当适用该款规定审理。该款规定与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在发回事由上应当一致,但审理程序上不完全相同,复核案件发回后有两种审理方式,一是提审,二是发回一审重新审判。 (二)对提审含义的理解:有的同志认为提审是按一审程序审理。其实在三大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中,提审的含义均非常明确,即提级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程序也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一审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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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据实际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关于提审的含义是一致的,只不过,我们一直缺少提审的实践而已。 (三)提审程序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使用什么性质的案号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使用“复”字号制作提审裁定书,提级审理。然后重立二审案号,使用“终”字号审理。二是提审案件的审理方式问题。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为复核时不是二审程序,没有开庭。《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也使用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字眼,不同于发回“第二审法院”,所以,对复核案件的重新审理不能适用第九条规定的审理方式。 四、死刑复核案件的环节 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贵州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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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
? ? ? ?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
?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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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复核?死刑案件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修?改为核准和?不核准,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改?判。根据《?规定》第四?条,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对于?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的如?何处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很显然?,错误重于?“不完全准?确、规范”?,那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核准、?改判还是不?核准发回重?审?笔者认?为,改判不?符合《规定?》列举情形?,不能采用?改判;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只影响定?罪,不影响?量刑,则以?比照《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纠正后?核准为宜,?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或?者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则无法?纠正,应当?不予核准。?
?
二、?发回重审的?具体应用 ?
(一?)发回重审?的范围。《?规定》的规?制对象是死?刑复核案件?,虽然复核?死刑案件应?
但?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独立?的审级,所?以,不予核?准、裁定发?回重审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的死?刑案件,发?回的是死刑?部分,重审?的也是死刑?部分。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数罪并罚?案件中的非?死刑处罚部?分的裁判,?尽管在重审?中可能重新?处理,但属?于重审中自?行、主动解?决问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犯罪?部分,则不?属于《规定?》适用的范?围,对死刑?部分复核不?影响其生效?。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
?(二)发回?重审的审级?。《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表述发回?重审的审级?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事由可以?归纳为3类?:
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是量刑不当?;
三?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那么,3种?情况下分别?应当发回哪?一审级法院?审理?笔者?认为,可以?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第2?7项——“?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刑?事裁定书的?说明”作为?参照。在样?式说明中,?把裁定结果?分为两种情?况表述: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表述为?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中院重?新审判。第?二,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诉讼程序?上均无错误?,但二审裁?定或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表述为撤?销高院二审?判决,发回?高院重新审?判。从样式?说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因事?实、证据或?程序问题发?回时,原则?上哪一审存?在问题发回?哪一审。笔?者认为,因?量刑不当发?回重审,前?提是案件事?
实认定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也就?是说,一审?、二审只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此?种案件似无?发回一审的?必要,一般?发回二审直?接改变量刑?即可。
?
? (三)发?回重审的审?理。关于开?庭,发回一?审重审的,?一审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当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调?查事实、证?据的,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则应当开庭?审理。要注?意,原审被?告人上诉引?起二审的案?件,发回后?重审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主要是指数?罪中非死刑?处罚部分,?即使经过重?审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他?罪的刑罚。?
?
三、?高院复核案?发回重审 ?
(一?)复核案件?如何适用《?规定》的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后的审?理程序,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不予核准?死刑的复核?案件应当适?用该款规定?审理。该款?规定与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在发回?事由上应当?一致,但审?理程序上不?完全相同,?复核案件发?回后有两种?审理方式,?
一是?提审,
? 二是发回?一审重新审?判。
?
?(二)对提?审含义的理?解:有的同?志认为提审?是按一审程?序审理。其?实在三大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中,?提审的含义?均非常明确?,即提级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程序?也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一审?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故《?规定》的依?据实际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关于提?审的含义是?一致的,只?不过,我们?一直缺少提?审的实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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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审?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 一是使?用什么性质?的案号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使?用“复”字?号制作提审?裁定书,提?级审理。然?后重立二审?案号,使用?“终”字号?审理。
? 二是提审?案件的审理?方式问题。?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为复核时不?是二审程序?,没有开庭?。《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也使用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字眼,不同?于发回“第?二审法院”?,所以,对?复核案件的?重新审理不?能适用第九?条规定的审?理方式。
? 四、?死刑复核案?件的环节 ?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毒品?犯罪除外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贵州?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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