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
长沙注册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
长期以来,人们通常把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相混淆,以致造成对公司设立的误解,不能正确地认识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公司设立过程中责任的特殊性和设立中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二者并不相同,其区别主要如下:
概念不同
公司设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
性质不同
公司的设立,系为组织公司之发起人之设立行为,有法律行为,亦有非法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亦有受动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对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者与公司登记的关系不同
所谓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称的排它使用权等,而公司设立则无上述人格和权利。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是: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后果。顺便说一下,有的学者将公司成立的性质说成是一种公法上之(国家)行政行为。不妥之处在于其将公司成立与公司登记相混淆。公司登记从主管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之行为看,是一种对公司进行审核和发照的行政处分行为;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确认具备公司法人人格的状态,而不是一种行为,更不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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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ADC时延和建立时间的区别
ADC时延和建立时间的区别
对于大多数 ADC 用户来说,“时延”和“建立时间”这两个术语有时可以互换。但对于 ADC 设计人员而言,他们非常清楚这两个术语的区别,以及这些现象将会如何影响您的应用电路。ADC 用户已注意到这两个 ADC 特性会对他们的电路产生一些影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人们对于时延和建立时间普遍存在误解,因此当一个系统设计人员绞尽脑汁地想要找出信号完整性问题的时候,可能受挫。
无论转换器采用一个 SAR(逐次逼近寄存器)、流水线型还是 ?-∑ 拓扑结构,ADC 时延均为从转换器采集模拟信号到数字输出字段准备检索所花费的总时间量。时延,或者延迟,包括转换时间及数字输出时间,但不包括采样时间。与一些产品说明书前几页所叙述的相反,时延不能为零。所有的 ADC 完成模数转换都需要一定时间。
所有ADC 完成模数转换均需要一定的时间
在最常见拓扑结构中,SAR ADC 具有最短的时延。在对输入信号进行采样之后,大多数 SAR 转换器在短短 1 个或 2 个时钟周期内便开始传输数字输出字段。对于流水线型转换器,数字输出信号的时延取决于流水线型架构的内部级数量。流水
线型转换器的时延为流水线型架构的全部内部级完成转换所需的时间。流水线型转换器的时延还取决于转换器的精度,通常为 6 或 7 个时钟周期。对 ?-∑ 转换器的时延进行测量相对较困难。?-∑ 转换器对输入信号进行多次采样,同时将采样结果发送至内部数字滤波器级。?-∑ 转换器的时延开始于第一个采样周期的开端,一直到数字输出数据检索结束。ADC达到自身的延迟要求并不能确保就符合精度要求。
ADC 建立时间是一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建立时间是指转换器的输出汇聚至一个步进输入最终值所需的时间。SAR 转换器的建立时间(以秒为计量单位)发生在采集周期内。请注意,该界定不包括外部输入滤波器或者系统其它部分的建立时间。流水线型转换器的建立时间与 SAR 转换器的建立时间相似。在采集周期内流水线型转换器对输入信号进行采样。为了获得精确的转换,在获得转换模拟信号之前,输入信号必须在模拟域中进行足够的调节,使之达到 ADC 精度水平。?-∑ 转换器在这一点上不同于 SAR 和流水线型转换器。?-∑ ADC的内部数字滤波器建立时间能反映出数字滤波器的阶数。通常,您是以周期为单位对 ?-∑ ADC的建立时间进行测量,这里的周期为一个步进输入汇聚至其最终值所需转换的数量。 您可以从这一讨论中得出一个结论,即 SAR 和流水线型转换器的建立时间要优于 ?-∑ ADC 的建立时间。但是,要从系统角度来看,而不是单独的转换器时,这样才较为有效。在系统中,SAR 和流水线型转换器需要一个外部模拟转换器。在转换器获得信号之前,这种类型的滤波器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节。相比较而言,该滤波器是内置于 ?-∑ 转换器的。
范文三:法人设立与法人成立的联系和区别
法人设立与法人成立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法人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必经阶段,没有法人的设立就没法人的成立。
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准备行为,有法律行为也有非法律行为;法人成立是法人的形成阶段,行为性质均属法律行为。
2、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设立需要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的基础以及设立行为合法;法人成立一般应具有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和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
3、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设立阶段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所为,其所发生的合理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法人承担,不合理或设立失败由设立人(《公司法》发起人)承担;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范文四: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到底有什么区别,我国是不是就不存在募集设立的公司呢?
1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在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缴纳全部股款或者依法办理其抵作股款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 30 日内召开有认股人组成的公司创立大会,选举出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针对第二个问题谈论的关键点因该在于公开募集设立: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彭冰在其编著的《中国证券法学》(第二版)第5章中写道:“在实践中,中国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可见,除非国务院特别批准,任何人要想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都必须成立股份有限公司3年以上,因此,公开募集设立方式在现实已经不可能存在,除非获得国务院的特别批准。”
但是,我觉得,公开募集设立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不同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分别发生于公司存续的不同阶段。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设立(《证券法》第12条)
——公开发行新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法》第13、14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首发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但不上市(暂无规定)
所以,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被《首发办法》排除,而是因为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实施,但绝不是“不可能存在”。特别地,最近中国证监会新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范文五:如何区别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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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
【找法网 公司设立】长期以来,人们通常把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相混淆,以致造成对公司设立的误解,不能正确地认识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公司设立过程中责任的特殊性和设立中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二者并不相同,其区别主要如下:
1、概念不同
公司设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
2、性质不同
公司的设立,系为组织公司之发起人之设立行为,有法律行为,亦有非法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亦有受动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对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
3、二者与公司登记的关系不同
所谓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4、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称的排它使用权等,而公司设立则无上述人格和权利。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是: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后果。顺便说一下,有的学者将公司成立的性质
国家)行政行为。不妥之处在于其将公司成立与公司登记相说成是一种公法上之(
混淆。公司登记从主管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之行为看,是一种对公司进行审核和发照的行政处分行为;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确认具备公司法人人格的状态,而不是一种行为,更不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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