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同业存单、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款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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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款有什么区别?
作者|华润银行 王超
来源|金融市场那些事儿 ID:financialmkt
序
首先,要建立一个比较“正”的思维方式。正确的做法是,先看资产负债表中它们的“官方名称”,和之间的逻辑关系;再看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了解做业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最后看实务操作当中的真实情况,即实战经验。
在本题中,【同业拆借】与【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介乎同业存款和债券之间)并列,而【同业借款】属于【同业拆借】的子项。
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上业务类型的科目归属为:
当我方融出资金时,记账在资产端:
【同业拆借】在我方融出时口语称之为“拆放同业”、“信用拆出”,隶属于“投资类”的“拆出资金”科目,属于一级科目(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持有至到期、应收款项、买入返售等并列);
【同业借款】属于“拆出资金”项下的“同业借款”,属于二级科目;
【同业存款】在我方融出时口语称之为“存放同业”,属于“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下;
【同业存单】在我方融出时,属于“投资类”科目,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
当我方融入资金时,记账在负债端:
【同业拆借】在我方融入时口语称之为“同业拆入”、“信用拆入”,隶属于“拆入资金”科目,属于一级科目;
【同业借款】在银行体系一般没有通过借款来进行融资,一般直接通过【同业拆借】进行负债;
【同业存款】在我方融入时口语称之为“同业存放”,属于“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科目下,属于一级科目。
【同业存单】在我方融入时,隶属于“债券发行”科目。
一、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即具备冗余头寸的法人(或法人授权分支机构)将资金拆借给头寸短缺的金融机构。拆出方需要对拆入方进行授信,不同机构的授信管理不同,一般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也有些会将综合授信具体切分到各个业务当中。
监管文件:《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201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2016)等。
期限:不同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入期限不同,拆出期限则取决于拆入方的最长期限。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管公司拆入的最长期限为7天。
量: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
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
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
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
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行授权确定,纳入总行法人统一考核。
计息:以A360计息,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并在该基础上加减点。经过数次调整,目前Shibor的公布时间为11:00。
实战意义:相对于大家都熟悉的回购业务,信用拆借业务不需要债券做为信用品做抵押,所以对于融入方会更加有利。换句话说,未使用的债券做为流动性资产,可以做为潜在的融资储备,可以改善流动性指标。而对于融出方而言,由于没有相应的抵质押物做保证,所以一般会要求更高一些的价格,做为信用风险的补偿。在过去,信用拆借市场分为场内和场外,场外市场即双方协定交易要素并签订合同,通过线下划款的方式完成清算,并随后向人民银行相关科室报备。场内交易则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完成,自动生成拆借合同,并完成交易,无需额外报备。由于场外交易在合同内容、清算流程当中存在一定操作风险,所以现在基本已经停止,目前我们认为场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业借款业务了。
二、同业借款
做为同业拆借的子类业务,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有很多相似之处,目前由于监管文件的不明朗,目前界定仍然有些模糊,一般认为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在各项交易要素的限定上与拆借均有所不同。
监管文件:《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2),但在该文件中,很多内容都不是很清晰全面(如参与机构等),《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2014)等。
条件:授信。除扣减授信外,融出方需占用相应合意贷款额度。一般融出方为银行,融入方为非银机构。
量:根据《暂行办法》,同业借款双方借入与借出资金规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进行考核。借入方同业借款月末余额与其人民币总负债月末余额之比不得超过 40%。实际上由于是银行类机构向非银类融出,主要受到授信影响,以及127号文当中第十四条“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期限: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3年)。同业借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同业借款期限的一半(但根据127号文,不得展期)。
计息:同业借款的利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入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承诺费的收取方法由借出入双方约定。
实战意义:由于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属于场外交易,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相对而言多了很多“个性化”内容,近年来最常见的业务即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同业借款给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主流期限为6个月至1年,借款方则一般会将款项投资于更长期限的资产,甚至长达三五年。
三、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两者在账户界定和用途上有着严格的划分,原则上不能串用。结算性同业存款账户一般用于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等用途。例如,正常情况下银行分支机构需要在当地人行开立账户,并划入一部分头寸,用于日常现金上下解(当天来存现金的客户多了,就上解给人行,把现金送过去,变成账户头寸;反之来取款的客户多了,则下解,从人行提款。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人行是银行的银行),当一些银行在当地业务较少(或其他原因),未在人行开立账户时,可通过在其他银行开立结算性账户,由其他银行扮演现金上下解的中间代理角色;又或总行未接入某些特定支付结算系统(例如人民币跨境支付CIPS系统等),需要由他行代理支付结算,也需要开立结算性账户。投融资账户则和大家日常接触的业务相关,用于融资之后再行投资(或之前投资的资产未到期,但负债到期的头寸缺口补充)。目前127号文中最受关注的同业负债占比,只纳入投融资的同业负债,不计算结算性的。
相对于拆放同业,存放同业在流动性危机时的“理论风险”更低,因为前者将头寸直接转入了以对手方机构名称为户名的账户当中,在交易过程中头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出资方在业务截止日前持有的是对该金融机构的债权;而存放同业是将头寸转入了己方机构在对方机构开立的己方同名账户,即并为发生头寸“所有权”的转让,融资方只是在该期间内得到了该头寸的“使用权”(虽然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当发生的流动性突发情况时,如果资金未能在到期日清算,前者的定性是业务上的违约(虽然可能承担高额罚息),而后者则定性为兑付危机,即银行无法兑付存款,其中有微妙的差异。即,当融资方必不可免的因头寸不足要面临违约时,面对一笔拆借和一笔同存,可能更“倾向于”去选择违约拆借,所以说作为出资方,出同存比出拆借风险的“理论风险”更低。更极端的情况是,当银行面临破产清算,那清偿优先顺序,是存款的优先级更高,其次才是其他债务。
监管文件:《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351号文,1999),《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20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178号文,20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387号文,2014)
条件:需要授信,融出方需要在融入方开立账户,融入方需必须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计息:A360。非常灵活。
期限: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同业存款的监管文件,但是127号文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量:同样受到127号文限制,在授信范围内,同时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50%。
实战意义:由于没有统一的中央交易网络,所以在询价议价、账户开立、支付清算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点对点,分行对分行的情况,信息不透明、不统一,在定价、款项用途等方面非常具有灵活性,但也隐含着很多风险。近两年暴露出不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事件,都是在账户开立、用印等过程中爆发的。以账户开立为例,根据178号文,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需采用面签制度,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还要照相、录像,需要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再加上同业存单业务的兴起,目前金融机构更倾向于线上标准化的业务模式。但也存在部分特殊优势:
1、利率可以偏离市场:由于信用拆借、同业存单等会立刻反映到市场的报价成交统计体系中,所以一些银行机构无法偏离市场价格(或者有时是“官方指导价格”),所以会选择线下同存的方式(甚至签订阴阳合同),以较高价格融出。
2、期限方面更加灵活:对于基金产品等,由于同业存款可以有提前支取协议,在产品大额赎回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终止存款,更具灵活性。当然,这对于融资方而言就不是好事情了,无论是业务实操,还是监管指标都有所体现,例如LCR当中,带有提前支取条款的同业存款这种无担保批发性融资的折算率就视作100%,即不管合同原始期限多长,都视作1个月以内会流出的短期负债。
3、突破同业负债占比:根据127号文第十四条,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使银行的主动负债受到很大限制。而同业存款业务当中,可通过保险协议存款进行融资,规避该限制。根据《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351号文,1999),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办理的一种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水平的存款品种,金额最低3kw,期限最短5年,保险类机构在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计入“一般存款”科目而非“同业存款”。在2015年387号文出台后,有了更多选择“2015年起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纳入存款统计口径;新纳入存款口径的存款包括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目前,协议存款(由于期限较长且正常缴准)继续不纳入同业负债占比的可能性较大,而非银存款则尚存争议。另,目前有部分同存转保险通道的“类协存”(私下签订提前到期的补充协议,真实期限不足5年,可能为半年到1年),也是监管严查的范畴。
四、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监管文件:《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
条件:授信(比较特殊的是某些金融机构有授信即可投资,投资后不会扣减给对方授信额度),融入方(发行方)必须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融出方(投资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计息:1年以下固息(贴现发行)为A365(注意,是以365天计息,与其他业务不同,类似债券),一年以上浮息(附息)为A360。注意:1、实际计算规则不是贴现率,而是到期收益率,手工计算利率时需注意;2、如果到期日落在非工作日,一级发行时计息天数以实际占款天数计算,但在二级成交时计息天数则以存单标准天数计算,所以收益率会产生变化。
量:发行量(存量)不超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
实战意义:
介乎同业存款和债券(发行及投资)之间,具备诸多政策优势。例如,根据最新政策,在计算核心负债依存度时,发行存单的剩余期限长于3个月以上的部分(不同于其他批发性融资)可纳入核心负债;但在资产端,持有存单在计算流动性比例时却不能将其视作流动性资产,而需按照存单剩余期限进行计算。其他优势包括但不限于:
1、 完善货币市场定价机制
在同业存单发展之前,货币市场利率定价的主要方式为Shibor,报价单位为几家信用等级比较高的大型银行。但在实际操作环境当中,由于参与报价的机构有限,所以对于中小型银行的利率指导意义有待加强,没法更好的反应出市场真实的供需关系。同业存单的发展,有利于修复Shibor,尤其是在中长期限上的Shibor定价机制,同时也是推动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助力。
2、增加主动融资渠道
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一般性存款的稳定性和规模不如传统大型银行,所以在业务发展过程当中,主动负债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商业银行传统的主动负债主要依靠同业之间的批发性融资,包括了前面提到的信用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以及未包含在本文当中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而同业存单的发展,扩宽了银行业机构的主动融资渠道,丰富了流动性管理工具的多样性。
3、减少操作成本及操作风险
上文提到了同业存款在实际操作环境当中的诸多不变,同业存单的发行由于流程高度标准化,可以在面向市场众多交易对手时高效运作。这在头寸管理的真实操作环境中,是很现实的问题。例如在集中吸收负债的密集期,每天有大量的资金来往,通过吸收同存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从开户到存单开立,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意外都有可能导致头寸临时变动,当数据样本够大,时期够长,偶然即是必然,意外即意料之内。另外一个现实的问题即,分支机构(有时是总行直营团队)通过业务所赚取的费用,也许尚难覆盖差旅所需的成本。
4、便于监管统计
由于同业存单统一托管在上清所,在公告发行、缴款登记、付息兑付等等环节方面具有高度标准化、规范化的特点,这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于同业存单的各项数据采集、分析、管理的等方面的能力大大增强。与之相比,传统的同业存款等业务,存在大量的“个性化”定制条款,比如“提前支取”,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异常交易”,包括在记账过程中的“账实不符”等等。很多事情,不是怕“乱”,而是怕不知道到底有多乱,所以清晰透明,便于监管、统计很重要。
5、不占用广义信贷规模
相对于利率债及企业信用债而言,银行购买同业存单不占用MPA的广义信贷。但这一点,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是相同的(融资方是银行类机构时)。
6、同业负债占比
部分银行根据387号文,未将一级市场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购买的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占比,有时会在中介处募集到银行资金后,委托非银机构代投。但该点的合理性、可持续性存疑。
五、总结
综上,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最传统的资金融通工具,在资产端隶属于“投资”类科目下(现金、存放央行、存放同业、贵金属、各项贷款、投资等并列),在负债端属于“拆入资金”科目下(与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交易性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吸收存款等并列),拆借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拆借网络(场内,外汇交易中心)成交生成标准化合同,并将头寸直接转入对方的账户;同业借款是同业拆借的子类业务,一般是通过场外市场(线下)签订合同,由银行拆给非银的投融资性质的业务;同业存款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后者用于主动发起的融资再投资,场外成交后将头寸划入在对方机构开立的己方账户,合同上有很多“个性化”内容如提前支取等,是13年前同业市场“各种玩法”的基础;同业存单在负债发起和投资上,介乎同业存款和债券投资、发行之间(从各项监管指标的测算上来看),标准线上化操作,成本低风险小更稳定,目前在各项监管指标当中存在一些政策红利(类似ABS),但未来也存在调整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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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同业存单、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款有什么区别?
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上业务类型的科目归属为:
当我方融出资金时,记账在资产端:
【同业拆借】在我方融出时口语称之为“拆放同业”、“信用拆出”,隶属于“投资类”的“拆出资金”科目,属于一级科目(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持有至到期、应收款项、买入返售等并列);
【同业借款】属于“拆出资金”项下的“同业借款”,属于二级科目;
【同业存款】在我方融出时口语称之为“存放同业”,属于“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下;
【同业存单】在我方融出时,属于“投资类”科目,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
当我方融入资金时,记账在负债端:
【同业拆借】在我方融入时口语称之为“同业拆入”、“信用拆入”,隶属于“拆入资金”科目,属于一级科目;
【同业借款】在银行体系一般没有通过借款来进行融资,一般直接通过【同业拆借】进行负债;
【同业存款】在我方融入时口语称之为“同业存放”,属于“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科目下,属于一级科目。
【同业存单】在我方融入时,隶属于“债券发行”科目。
一、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即具备冗余头寸的法人(或法人授权分支机构)将资金拆借给头寸短缺的金融机构。拆出方需要对拆入方进行授信,不同机构的授信管理不同,一般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也有些会将综合授信具体切分到各个业务当中。
监管文件:《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201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2016)等。
期限:不同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入期限不同,拆出期限则取决于拆入方的最长期限。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管公司拆入的最长期限为7天。
量: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
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
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
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
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行授权确定,纳入总行法人统一考核。
计息:以A360计息,参照上海银行(601229)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并在该基础上加减点。经过数次调整,目前Shibor的公布时间为11:00。
实战意义:相对于大家都熟悉的回购业务,信用拆借业务不需要债券做为信用品做抵押,所以对于融入方会更加有利。换句话说,未使用的债券做为流动性资产,可以做为潜在的融资储备,可以改善流动性指标。而对于融出方而言,由于没有相应的抵质押物做保证,所以一般会要求更高一些的价格,做为信用风险的补偿。在过去,信用拆借市场分为场内和场外,场外市场即双方协定交易要素并签订合同,通过线下划款的方式完成清算,并随后向人民银行相关科室报备。场内交易则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完成,自动生成拆借合同,并完成交易,无需额外报备。由于场外交易在合同内容、清算流程当中存在一定操作风险,所以现在基本已经停止,目前我们认为场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业借款业务了。
二、同业借款
做为同业拆借的子类业务,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有很多相似之处,目前由于监管文件的不明朗,目前界定仍然有些模糊,一般认为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在各项交易要素的限定上与拆借均有所不同。
监管文件:《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2),但在该文件中,很多内容都不是很清晰全面(如参与机构等),《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2014)等。
条件:授信。除扣减授信外,融出方需占用相应合意贷款额度。一般融出方为银行,融入方为非银机构。
量:根据《暂行办法》,同业借款双方借入与借出资金规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进行考核。借入方同业借款月末余额与其人民币总负债月末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0%。实际上由于是银行类机构向非银类融出,主要受到授信影响,以及127号文当中第十四条“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期限: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3年)。同业借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同业借款期限的一半(但根据127号文,不得展期)。
计息:同业借款的利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入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承诺费的收取方法由借出入双方约定。
实战意义:由于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属于场外交易,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相对而言多了很多“个性化”内容,近年来最常见的业务即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同业借款给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主流期限为6个月至1年,借款方则一般会将款项投资于更长期限的资产,甚至长达三五年。
三、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两者在账户界定和用途上有着严格的划分,原则上不能串用。结算性同业存款账户一般用于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等用途。例如,正常情况下银行分支机构需要在当地人行开立账户,并划入一部分头寸,用于日常现金上下解(当天来存现金的客户多了,就上解给人行,把现金送过去,变成账户头寸;反之来取款的客户多了,则下解,从人行提款。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人行是银行的银行),当一些银行在当地业务较少(或其他原因),未在人行开立账户时,可通过在其他银行开立结算性账户,由其他银行扮演现金上下解的中间代理角色;又或总行未接入某些特定支付结算系统(例如人民币跨境支付CIPS系统等),需要由他行代理支付结算,也需要开立结算性账户。投融资账户则和大家日常接触的业务相关,用于融资之后再行投资(或之前投资的资产未到期,但负债到期的头寸缺口补充)。目前127号文中最受关注的同业负债占比,只纳入投融资的同业负债,不计算结算性的。
相对于拆放同业,存放同业在流动性危机时的“理论风险”更低,因为前者将头寸直接转入了以对手方机构名称为户名的账户当中,在交易过程中头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出资方在业务截止日前持有的是对该金融机构的债权;而存放同业是将头寸转入了己方机构在对方机构开立的己方同名账户,即并为发生头寸“所有权”的转让,融资方只是在该期间内得到了该头寸的“使用权”(虽然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当发生的流动性突发情况时,如果资金未能在到期日清算,前者的定性是业务上的违约(虽然可能承担高额罚息),而后者则定性为兑付危机,即银行无法兑付存款,其中有微妙的差异。即,当融资方必不可免的因头寸不足要面临违约时,面对一笔拆借和一笔同存,可能更“倾向于”去选择违约拆借,所以说作为出资方,出同存比出拆借风险的“理论风险”更低。更极端的情况是,当银行面临破产清算,那清偿优先顺序,是存款的优先级更高,其次才是其他债务。
监管文件:《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351号文,1999),《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20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178号文,20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387号文,2014)
条件:需要授信,融出方需要在融入方开立账户,融入方需必须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计息:A360。非常灵活。
期限: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同业存款的监管文件,但是127号文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量:同样受到127号文限制,在授信范围内,同时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50%。
实战意义:由于没有统一的中央交易网络,所以在询价议价、账户开立、支付清算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点对点,分行对分行的情况,信息不透明、不统一,在定价、款项用途等方面非常具有灵活性,但也隐含着很多风险。近两年暴露出不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事件,都是在账户开立、用印等过程中爆发的。以账户开立为例,根据178号文,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需采用面签制度,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还要照相、录像,需要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再加上同业存单业务的兴起,目前金融机构更倾向于线上标准化的业务模式。但也存在部分特殊优势:
1、利率可以偏离市场:由于信用拆借、同业存单等会立刻反映到市场的报价成交统计体系中,所以一些银行机构无法偏离市场价格(或者有时是“官方指导价格”),所以会选择线下同存的方式(甚至签订阴阳合同),以较高价格融出。
2、期限方面更加灵活:对于基金产品等,由于同业存款可以有提前支取协议,在产品大额赎回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终止存款,更具灵活性。当然,这对于融资方而言就不是好事情了,无论是业务实操,还是监管指标都有所体现,例如LCR当中,带有提前支取条款的同业存款这种无担保批发性融资的折算率就视作100%,即不管合同原始期限多长,都视作1个月以内会流出的短期负债。
3、突破同业负债占比:根据127号文第十四条,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使银行的主动负债受到很大限制。而同业存款业务当中,可通过保险协议存款进行融资,规避该限制。根据《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351号文,1999),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办理的一种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水平的存款品种,金额最低3kw,期限最短5年,保险类机构在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计入“一般存款”科目而非“同业存款”。在2015年387号文出台后,有了更多选择“2015年起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纳入存款统计口径;新纳入存款口径的存款包括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目前,协议存款(由于期限较长且正常缴准)继续不纳入同业负债占比的可能性较大,而非银存款则尚存争议。另,目前有部分同存转保险通道的“类协存”(私下签订提前到期的补充协议,真实期限不足5年,可能为半年到1年),也是监管严查的范畴。
四、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监管文件:《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
条件:授信(比较特殊的是某些金融机构有授信即可投资,投资后不会扣减给对方授信额度),融入方(发行方)必须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融出方(投资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计息:1年以下固息(贴现发行)为A365(注意,是以365天计息,与其他业务不同,类似债券),一年以上浮息(附息)为A360。注意:1、实际计算规则不是贴现率,而是到期收益率,手工计算利率时需注意;2、如果到期日落在非工作日,一级发行时计息天数以实际占款天数计算,但在二级成交时计息天数则以存单标准天数计算,所以收益率会产生变化。
量:发行量(存量)不超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
实战意义:
介乎同业存款和债券(发行及投资)之间,具备诸多政策优势。例如,根据最新政策,在计算核心负债依存度时,发行存单的剩余期限长于3个月以上的部分(不同于其他批发性融资)可纳入核心负债;但在资产端,持有存单在计算流动性比例时却不能将其视作流动性资产,而需按照存单剩余期限进行计算。其他优势包括但不限于:
1、完善货币市场定价机制
在同业存单发展之前,货币市场利率定价的主要方式为Shibor,报价单位为几家信用等级比较高的大型银行。但在实际操作环境当中,由于参与报价的机构有限,所以对于中小型银行的利率指导意义有待加强,没法更好的反应出市场真实的供需关系。同业存单的发展,有利于修复Shibor,尤其是在中长期限上的Shibor定价机制,同时也是推动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助力。
2、增加主动融资渠道
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一般性存款的稳定性和规模不如传统大型银行,所以在业务发展过程当中,主动负债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商业银行传统的主动负债主要依靠同业之间的批发性融资,包括了前面提到的信用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以及未包含在本文当中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而同业存单的发展,扩宽了银行业机构的主动融资渠道,丰富了流动性管理工具的多样性。
3、减少操作成本及操作风险
上文提到了同业存款在实际操作环境当中的诸多不变,同业存单的发行由于流程高度标准化,可以在面向市场众多交易对手时高效运作。这在头寸管理的真实操作环境中,是很现实的问题。例如在集中吸收负债的密集期,每天有大量的资金来往,通过吸收同存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从开户到存单开立,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意外都有可能导致头寸临时变动,当数据样本够大,时期够长,偶然即是必然,意外即意料之内。另外一个现实的问题即,分支机构(有时是总行直营团队)通过业务所赚取的费用,也许尚难覆盖差旅所需的成本。
4、便于监管统计
由于同业存单统一托管在上清所,在公告发行、缴款登记、付息兑付等等环节方面具有高度标准化、规范化的特点,这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于同业存单的各项数据采集、分析、管理的等方面的能力大大增强。与之相比,传统的同业存款等业务,存在大量的“个性化”定制条款,比如“提前支取”,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异常交易”,包括在记账过程中的“账实不符”等等。很多事情,不是怕“乱”,而是怕不知道到底有多乱,所以清晰透明,便于监管、统计很重要。
5、不占用广义信贷规模
相对于利率债及企业信用债而言,银行购买同业存单不占用MPA的广义信贷。但这一点,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是相同的(融资方是银行类机构时)。
6、同业负债占比
部分银行根据387号文,未将一级市场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购买的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占比,有时会在中介处募集到银行资金后,委托非银机构代投。但该点的合理性、可持续性存疑。
五、总结
综上,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最传统的资金融通工具,在资产端隶属于“投资”类科目下(现金、存放央行、存放同业、贵金属、各项贷款、投资等并列),在负债端属于“拆入资金”科目下(与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交易性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吸收存款等并列),拆借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拆借网络(场内,外汇交易中心)成交生成标准化合同,并将头寸直接转入对方的账户;同业借款是同业拆借的子类业务,一般是通过场外市场(线下)签订合同,由银行拆给非银的投融资性质的业务;同业存款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后者用于主动发起的融资再投资,场外成交后将头寸划入在对方机构开立的己方账户,合同上有很多“个性化”内容如提前支取等,是13年前同业市场“各种玩法”的基础;同业存单在负债发起和投资上,介乎同业存款和债券投资、发行之间(从各项监管指标的测算上来看),标准线上化操作,成本低风险小更稳定,目前在各项监管指标当中存在一些政策红利(类似ABS),但未来也存在调整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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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一文读懂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
一文读懂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
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都是典型的货币市场工具,中小银行由于其存款吸收能力较弱而将同业业务逐步发展为主动负债工具。伴随着同业理财纳入MPA考核,同业存单是否纳入监管成为近期市场关注的热点。
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本质同为吸收同业资金,在业务上存在互相替代的关系,对此我们对这两项业务进行了比较与区分。
一、业务开展
?业务定义
同业存款业务以一对一的存款形式展开,而同业存单则是以一对多的凭证发行方式展开,是更为标准化的产品。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银行融出资金时,需要在融入银行开户,将资金存入本行开立的账户,资金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是流动性最好的现金资产。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发行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也可作为质押品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试点工具。
?融资主体
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的融资主体存在很高的重叠性。同业存款资金存入方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为已加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业务开展条件
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只需对手方之间互相认可即可,而发行同业存单需要在央行备案。资金融出方对融入方开展同业存款业务,需要对存入银行进行授信,与拆借、拆放共享综合授信额度。发行同业存单前,机构需要在央行备案当年的发行额度,并在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业务期限
同业存款期限较同业存单灵活。同业存款期限可由业务双方共同商定,一般为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且按照协议规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同业存单发行期限更为标准化,可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和3年。
?定价方式
同业存款的报价以大行价格与市场情况为指导,同业存单的定价则以同期限Shibor利率为参考,并根据存单的市场供需情况定价。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的,以固定利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业务平台
同业存款由于是线下业务,并没有统一的交易平台与完善的信息发布渠道,交易员一般通过各大同业资金QQ群寻找对手方。同业存单的发行则更加公开和透明,其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发行系统进行电子化发行,发行前的公告和登记
完成后的发行信息均会在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
二、会计核算
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在会计核算时记账科目有所不同。同业存款对应存放同业(资产)和同业存放(负债)这两个科目,同业存单则对应金融资产投资(资产)和应付债券(负债)这两个科目。两项业务都需要占用风险资产,风险权重根据巴塞尔协议III进行计提: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3个月内的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的为25%,对于非银金融机构则按照100%计提风险权重。
?同业存款:
资金的融出方主要是存放同业(资产)的科目、资金的融入方主要是同业存放(负债)的科目,与存放中央银行、现金等几个科目进行借贷记账。根据其用途,会设置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和存放同业一般款项的子科目。
同业存放不计入存贷比存款余额,存放同业也不计入贷款,占用风险资产,不占用信贷规模。活期存款视同现金,风险权重为0,定期存款则根据期限确定权重。
?同业存单:
资金融出方为同业存单的购买方,会计处理与债券投资类似,根据巴塞尔协议III计提风险资产。资金融入方为同业存单的发行方,负债端以应付债券或已发行债务凭证科目进行记账。
三、融资成本
从同业存单的平均发行利率和同业存款的存入报价上看,同业存款和存款的利率走势基本一致。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总体上略低于存款的存入报价10BP左右,我们分析,其中差异主要来自于信息不对称、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息不对称:同业存款属于线下业务,没有公开的报价平台,出资方对资金利率的谈判空间更大,而同业存单利率公开透明。
?流动性风险:对于资金融出方而言,同业存单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或者进行质押再次融入资金,因此,同业存单可以提供更高的流动性溢价。
?操作风险:同业存款操作时需要经过授信、开户等一系列复杂流程,也就要求更高的利率来弥补潜在的操作风险。
四、监管情况
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虽然均冠以同业之名,但两个所受监管情况不尽相同。同业存款在现有监管下属于同业负债,受到同业监管的规范和MPA考核的限制。同业存单暂时并未受到明确的监管要求,但其在过去一年的爆发式增长已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
2014年同业监管127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对同业存款的存入方进行了界定,只有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作为资金的存入方。同时,明确提出了同业存款业务需要进一步细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科目下进行会计核算。2016年
MPA考核正式实施,资产负债情况项目中有25分的同业负债考核项目。若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重超过33%,该项指标为0分。同业负债计算口径包括同业存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同业存款的业务规模。
同业存单业务于2013年12月起开展,2014年5月同业监管127号文发布时同业存单业务仍在起步阶段,发展较为平缓,并未受到监管过多的重视与约束。同业存单以应计债券进行会计核算,不纳入同业负债口径,规模上并未受到MPA考核的限制。2016年以来,同业存单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引起了监管的注意。2017年,银监会对1104系统中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更新,在《资产负债统计表》资产端增加“投资同业存单”项目,负债端增加“发行同业存单”项目;在《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中资产端“债券投资和债权投资”项目更新为“投资债券和同业存单”,负债端“发行债券”项目更新为“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
目前市场关于同业业务监管趋严的担忧主要在于同业存单将被纳入同业负债面临MPA考核。虽然目前监管政策尚未落地,非现场监管报表已经对同业存单的发行与投资、同业理财的发行情况进行了更细致的统计,未来监管升级不可避免,同业存单过去在监管缺位背景下的快速扩张终将受限。
范文四:同业存款,协议存款
篇一:同业存款合作协议
同业存款合作协议
编号: 2011年 第 006号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推动双方业务发展,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监局、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同业定期存款有关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同业存款账户,金额为人民币 叁仟万元整,存款期限为2011年9月13日至2011年9月27日,以年利率5.7%计息 。若乙方因市场变化对同业存款利率进行调整,需及时通知甲方按最新利率分段进行计息,若甲方不接受调整后的利率,可提出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条 划款时间及方式
一、甲方应将存款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开户行:
1
户 名:
账 号:
二、定期存款的划款时间:甲、乙双方对定期存款的划款时间不作约定,甲方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办理存取款业务,但甲方办理取款业务时需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 利息的计算及支付
一、自甲方存款资金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二、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时间计算和支付利息:
1、乙方在每季度末月的20日计算利息,并于当月21日汇入甲方账户、遇
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2、甲方办理定期存款的,存款结清时利随本清。
三、乙方应将利息汇入甲方如下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经双方同意修改、补充本协议而达成的任何书面协议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五条 不可抗力
2
由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国家政策调整视为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遇有前述情况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对协议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六条 通讯联络方式
一、甲方与乙方之间有关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专人送达自另一方签收之时视为送达;传真自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邮寄自投递后5日即视为送达。双方的通讯及联络地址如下:
甲方联系地址:
邮编: 指定联系人:
电话:
乙方联系地址:
邮编: 定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二、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本合同所记载的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按对方变更前的地址、联系人等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适用本条第一
3
款
的规定。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甲、乙双方均应向 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八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及文本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全部支付存款本息之日止。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签约时间: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篇二:同业存款协议书
同业存款协议书
甲方:银行XX分行
乙方:中国农业XX银行XX市分行营业部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诚信、互利、双赢的原
4
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同业存款协议。
一、特别承诺:
1、甲方同意将一定的人民币资金定期存入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专户或甲方指定帐户中。
2、乙方承诺按照双方已签署的《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约定,委托甲方代付资金流额度不低于甲方在乙方的同业存款的3倍。
二、同业存款金额及存期
1、同业存款额度:以甲方实际存入乙方专户或指定帐户的实存金额为准。
2、同业存款存期:定期存款3个月。存款到期如续存,仍以3个月为期,金额以续存日的余额为准。
三、同业存款利率:
1、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存入乙方的人民币资金按乙方上级行---中国农业XX银行总行规定的同业存款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如遇提前支取,则执行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
2、如在合同期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同业存款利率及调整方式。
四、同业存款凭证:
1、在甲方资金到达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专户后,乙
5
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自到达之日起定期3个月,不另开具同业存款凭证。
2、甲方须在乙方预留相关印鉴,以便资金的支取。
五、计结息方式和本金及利息的支取方式
1、乙方同意对甲方存放的资金自到帐日起计息,计结息方式:存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双方在存款证实书中约定的年利率/360,本金和利息到期日一次结清。如需提前支取,须在支取前七天告知乙方。
2、同业存款到期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本合同及相关划款凭证,乙方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资料进行审查。
3、在乙方对甲方相关资料以及甲方预留印鉴审查无误后,乙方应为甲方全额支取本金及利息,并以转帐方式 划入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并协助办理销户等有关手续。如到期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还本付息,顺延期间仍按原合同利率计息不变。
六、挂失处理
甲方的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本行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乙方受理后,挂失生效。
七、违约处理
1、乙方保证到期支付本金和存款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乙方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
6
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2、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的变化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无须对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八、保密责任
本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存款利率、金额等有关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监管机构要求对外披露的除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十、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全部支付同业存款本息完毕日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7
篇三:定期同业存款协议
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款协议
编号:
甲方:
为促进双方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办
理同业存款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账户信息
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资金存放。指
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大额行号:
二、存款金额、期限、年利率
(1)存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
(2)存款期限: ,起息日为 ,到期日为 ,起息
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存款利率:年利率 %。
本协议约定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一致的,以《单位定期存款开
8
户证实书》为准。
(4)对账模式:
三、付息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该笔资金付息方式为利随本清 。若遇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
则付息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顺延期间应当按照本协议规定的
利率计付利息。若节假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属于下一个公历月份,则提前至
存款到期日前的最近一个营业日。同业存款计息天数均按实际天数计算,人民
币按360天一年计算。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于到期日将存款本金及利息划拨至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四、存款支取
双方签订本存款协议后,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支取该笔存放资金的,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部分的
9
但是,若甲方出现未按期支付本息等违约事项或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
生挤提、财务状况或清偿能力严重恶化、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
破产、涉及重大诉讼等可能影响乙方存放资金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支取
而无需征得甲方同意,但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提前支取部分的款项按年
五、查询安排
对于乙方存入甲方的资金,乙方及乙方上级行有权主动查询该笔资金的有关
事项,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及乙方上级行的查询安排。
查询事项包括:资金存放营业网点查询、账户余额对账单、重要单证核实、
印章印模核实、资金流向等。
六、违约责任
甲方应保证及时支付乙方存款本金和利息(包括乙方存款正常到期和提前支
取的情形),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甲方应对尚未支付的本金、利息按照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偿还甲方应付本息。因该
10
等扣收行为所需汇率换算的,均按照乙方确定的汇率进行换算,产生的任何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汇率损失、利息损失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
擅自变更协议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未
达成书面意见之前,本协议条款依然有效。
(2)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
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对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存放的资金,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二条规定的利率执行,以该笔资金起息日到实际支付日的实际天数为准计算。
八、保证资金用途条款
甲方同业存款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如甲
方未能遵循上述保证,乙方有权视甲方违约,并可采取包括宣布提前到期等在内
的相应补救措施。
11
九、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
的,可提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并自乙方全部支取本协议项下存款本息且甲方履行完本协议项下规定责任之
日自动终止。
十一、其他事项
十二、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日 日期: 年 月 日
12
范文五:协议存款和同业存款的异同比较
协议存款和同业存款的异同比较
2014-03-03 周文渊 金融城
如果您尚未关注我们,可以点击标题下方的“金融城”加关注,与诸多金融界精英分享干货。
摘要:同业存款和协议存款最大的区别是,同业存款不计入贷存比考核,但是协议存款纳入贷存比考核。
狭义的协议存款指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针对部分特殊性质保险资金开办的存款期限较长、起存金额较大、利率、期限、结息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商定的人民币存款品种。
狭义的协议存款定义最早来自于《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
与一般性存款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仅限于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办理,且协议存款期限仅限于5年以上(不含5年),5年期以下(含5年)存款仍按同期同档次法定存款利率执行,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
该类存款可作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长期资金来源,不属于同业存款,应计入存贷比指标。协议存款可以提前支取,其协议存款凭证可用做融资质押物。
同业存款是指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包括其他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证券公司、信托、期货、住房资金等。
广义的协议存款就是指同业存款,两者在合同上都体现为“协议存款”,那是因为两者都是存款人和存款银行进行协商确定的。
如何界定存款性质——看资金的本质
如何界定存款的性质,取决于其存款来源资金的本质。
例如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管理的资金来源是众多的小额投资者,其资金属于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存款,因此只能做同业存款。对于基金公司自有资金:目前每家基金公司自有资金一般只有1-3亿,少数达到5亿,由于规模较小,目前尚无限制规定属于何种存款。
再如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受托管理的保险公司资产,可以做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因为来源是保险资金,这笔存款应该被归入一般性协议存款。除此之外,险资还能做普通定期存款(普通定期存款不议价,按挂牌利率存,一般在预期降息前快速做大存款规模时常用这种)。
保险资管管理的资金同时还包括了年金户,资管公司资本金和保险资管发行的理财产品,这三种资金由于不属于保险资金,只能做同业存款,比如很多保险公司发行的存款系列理财产品。
操作手法和定价基准不同
险资的协存利率在双方商议确定协议存款利率后,在该协议存款到期前,一般无法跟随基准利率进行调整,以固息为主。而且理论上来说,协议存款是不能在到期前提前支取并利率不变的,提前支取这个条款常见于基金的同存,尤其是货币基金,因为根据证监会规定,可以不计入30%的存款比例。
养老保险的协议存款的定价基准随基准利率变化而浮动,这里的基准利率是指储蓄存款利率。央行在关于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里规定,基准利率为协定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
在双方商议确定协议存款利率后,该协议存款到期前,如遇人民银行向上调整基准利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利率:
协议存款利率=调整前的协议存款利率+基准利率调整幅度
基准利率调整幅度=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调整前的基准利率
存款利息自利率调整之后分段计算。若人民银行向下调整基准利率,协议存款利率不调整。
同业存款的定价基准参考shibor,还有各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FTP)给出的定价,定价的关键在于各家行的FTP如何进行运作,如果资金中心与业务经营单位全额转移资金的价格(即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又称FTP价格)不高的话,存款价格通常议价的幅度提不上去,尤其是大型银行。
作用不同
从银监会考核的角度来说,同业存款和协议存款最大的区别是,同业存款不计入贷存比考核,但是协议存款纳入贷存比考核。
协议存款有降低存贷比、扩大存款规模的好处,所以可以看到一般银行在月末考核贷存比的时候,比较需要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的作用一般是两种,一是做为准备金,二是用来配备同业资产来补充头寸,因此可以视同银行的现金资产。
当一家金融机构满足存贷比的约束下仍有大量流动性,却没有足够生息资产时,如何对冲负债成本与负债增值成为重要问题,此时出现了存放同业。作为资金接收方的金融机构配置同业存放款项用于多项生息资产,实现资本的增值。因此同业存款的作用和协议存款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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