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能起诉吗,诉讼时效是多久
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能起诉吗,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半年前和老伴离婚,但事后发现对方有笔存款一直没让我知道。我认为老伴的做法很对不起我,我想向她讨要我应得的部分。请问,这事我能到法院起诉吗,
我国《》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所以,你可以起诉,但要注意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回放] 张女士1996年与刘某相识后结婚,1998年生得一男孩,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00年刘某经一同学介绍到广东珠海打工。此后双方矛盾加深。张女士怀疑刘某在珠海有婚外情。遂于200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当年法院判决解除张女士与刘某之间的并就夫妻、婚生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一并作出了判决。 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后,张女士从一同学口中得知刘某在珠海工作期间于2005年购置了一套三室二厅的商品房。此后张女士多次找刘某协商。刘某以婚姻及财产问题法院已作出了判决为由予以拒绝。张女士为此特向本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本案张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刘某于2005年在珠海打工期间所购置的一套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因其隐藏行为未予以分割,属于离婚后新发现的财产,张女士可以基于该条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本案张女士要想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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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夫妻隐匿共同财产,一方转移共同财产
怎么办?
导读:司法实践中,当夫妻之间发生纠纷难以调和时,为了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往往会出现某一方将财产转移、隐匿的情况,使另一方落得人财两空。那么,如何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呢,如何防止夫妻隐匿共同财产,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下文为您具体讲述。
一、如何防止夫妻隐匿共同财产,
分清财产性质。性质不同,归属不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均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掌握财产状况。财权最好不交给一人,房产证书上注明自己为房产共有人,拥有企业股份的,关注财务报告、资产审计报告。有资金投入股市的,关注资金对账单,掌握资金流量。这样可及时发现套取现金而后转移、隐匿。还要防止对方以亲友名义购买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来转移财产。
2、及早约定归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财产分配也必须依约进行。
3、注重宣传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法院还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传法律规定会让对方知道转移隐匿财产后果,产生震慑作用。
4、特别注意外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做假账,证明经营失败而负债是最普遍的转移财产方式。要关注借款去向,注意银行记录、刷卡记录,最好有相关证人,以防伪造债务。
5、保存相关凭据。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个人存款账户情况。因此,可对大宗存款设联名账户。单独设立的,更要多留心账号、储种、存入地。同时,要注意收集产权证复印件,家具、电器、贵重首饰购买发票,股东出资、财务报表、开户行、账号等书面证明,以便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在申请法院调查时提供证据及线索。
6、 迅速及时取证。将家电等财产拍照并请朋友在财产清单上签字。发现擅自处理冰箱、电视等大件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对方以孝敬父母、赠与等名义将财产转移时,要及时制止。一旦发现转移要立即报警或请居委会介入。报警记录、笔录、居委会证言都会成为法庭上有力的证据。
7、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为防止私卖房产、汽车,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还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提起诉讼注重时效。《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离婚后,发现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
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1、《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人民法院这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次日起计算。
二、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1、《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而另一
方仍然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人民法院这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次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对如何防止夫妻隐匿共同财产,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的具体解答。实践中,我们究竟该如何发现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婚姻期间属于自己的正当合法的财产,如何收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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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离婚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离婚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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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6
原告肖男与被告刘女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财产及债务作了处理,但未办理离婚登记。2005 年,刘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双方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未提及财产及债务),并提交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2010 年9月,原告肖男起诉至法院,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分割。
【分歧】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但因原告是在离婚后的5年之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使得一起普通的案件便有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在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辨的情况下应驳回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仍属离婚纠纷,受《婚姻法》调整,故应适用《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规定。依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原告肖某有权提起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之规定,原告肖某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同样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在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辨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只不过依据的法律规定与观点一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的规定,即对于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对于诉讼时效期间计算,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就本案而言,双方争议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认为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应属于一般民事侵权之诉。本案中由于双方在2005年离婚时,肖某自始就知道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知道离婚时财产如不分割,其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将受到侵犯,但其时隔五年之后才提起,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未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法定事由。故其已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保护,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离婚时是由法院进行离婚确认,但实质仍是当事人协议离婚,两份离婚协议书虽然签订时间有先后,但都是当事人当时意思表示,且并不矛盾,可以认定双方在协议时已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规定,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婚姻法》及其解释为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应适用其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只不过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法定情形,离婚协议不得撤销或变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四种观点认为,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也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财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夫妻双方应当是该财产的共有权人;在协议或诉讼离婚时没有分割时,离婚后的男女双方仍是该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只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之规定,此时的男女双方均可对此共同共有物提出分割的请求。这一共同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属物权范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
本案应作如何处理及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取决于本案对原告要求对夫妻财产及债务进行分割诉请的定性:若定性为初次分割请求,本案中的原被告对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之规定,本案原告在双方已经不是夫妻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诉请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之物进行分割,物权法并没有规定该权利行使的时限。同时,根据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物权人对其享有物权之客体(如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行使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若定性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不再是对共有物的分割之诉 (既已分割,当然不再是共同共有之物了),而是对先前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及相应分割完毕的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提出异议,应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特别是婚姻法及其解释关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之诉的若干诉讼时效规定。只是具体依据何种规定、适用何种诉讼时效,应结合本案案情而定。
而区分本案是初次分割之诉还是再次分割之诉的关键在于对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5月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若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则本案属再次分割之诉;若认定无效,则属初次分割之诉。
离婚协议书虽也系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但其性质却不同于一般的协议,其为达成离婚之目的而存在,应视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无名合同,其生效是以双方当事人持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为前提的。而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则明确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规定确认了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需以离婚为生效要件。据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持2004年所签的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依法不具有据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
综上分析,本案实质上系共同财产共有人(夫妻共同共有)对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初次请求物权分割之诉,系物权纠纷,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第一种观点及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均系错误。因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是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且之前不存在有效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中关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规定,观点三对本案亦不适用。笔者认同第四种观点,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之诉,原告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其共同共有物请求分割以实现其对相应共有物的完全所有权,该物权的行使是直接的、排他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物权法也没有规定该权利行使的期限,依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基本私法原则,原告可以随时行使该分割请求权。因此,原告在婚后5年内这一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利,既不违反物权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也不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及禁止权利滥用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其诉请应得到法律的支持。www.quanfawang.cn
范文三: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问题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问题
发表时间:2011年08月25日 关键词:离婚诉讼,财产分割
安徽-亳州
李万
712213748
摘要
当前,离婚率呈现攀升态势,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如房子、车辆等重新产生纠纷、乃至诉讼的也是屡见不鲜,本文现对一些关于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收集整理。
当前,离婚率呈现攀升态势,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如房子、车辆等重新产生纠纷、乃至诉讼的也是屡见不鲜,本文现对一些关于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具体如下:
一、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没有分割的财产始终处于共有状态,因此这个问题不是债权,而是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离婚时一方隐藏财产的情况不同。
也就是说,财产的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二、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的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三、对于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讲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分割原离婚案中未涉及的财产,即对被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关于上述情况的诉讼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
因此,实践中,权利人应该密切的关注自身权益的情况,注意不要因为诉讼时效的经过而造成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
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
范文四: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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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24
一、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www.69ls.com)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此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仍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这一部分财产法律上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应该是共同共有,则另一方可以从发现上述行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分割财产。
此时要求分割财产的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不属于其他特殊诉讼时效的范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
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肯定了上述内容。即: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
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三、离婚行为发生在中国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离婚行为,按照中国婚姻法律规定存在两种形式。
第一种方式是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自愿离婚的形式下,夫妻双方结束婚姻状态的时间应当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同意离婚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的,从中国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时,双方在中国境内的婚姻关系终止。若其中一方对财产分割存在异议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提起相关诉讼。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起诉离婚的,经过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婚姻关系终止的。则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终止。其中乙方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提起相关诉讼。
在中国境内办理本身即适用了中国法律,则再行依据中国法律提起相关财产分割诉讼顺利成章,自然难以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其诉讼时效也应当从发现财产之时开始起算。
四、离婚登记行为发生在境外的诉讼时效起算。
各国婚姻制度尽管存在着很多差异,但是离婚基本上也采用登记和判决两种形式。我国对于在国外做出的离婚登记和离婚判决采取了宽泛的承认制度,原则上认可当事人可以在境外进行离婚,但是若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效力,则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或履行必要的手续。
婚姻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一种人身关系,离婚的结果是解除双方存在的夫妻关系,使得双方的婚姻状态归为可以以结婚的状态,从而为一方重新登记结婚扫除法律障碍。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姻登记制度,缔结婚姻必须进行登记。关于在境外进行离婚登记的效力,我国在《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当中有关再婚涉及的境外离婚登记的规定,是我国对待境外离婚登记的效力法律依据。该规定就两种主体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一种是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第二种是针对的对象离婚的外国人的,规定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
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几本国外交部或外交
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范文五: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时效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故涉外婚姻关系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为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或者缔结婚姻的行为发生在国外的;或者离婚行为发生在国外的。涉外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离婚后财产分割具有复杂性,本文仅针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予以探讨,即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寻求中国法院进行解决时如何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 诉讼时效的设定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系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及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民事权利当事人有权向债务方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若将主张权利的时间设定过于长久,则法律机关必须就已经发生很久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将耗费更多的法律资源,也避免对已经趋于稳定的社会关 系发生颠覆。从当事人方面来看,在法律已经设定了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及时请求法律机关保护其权利,可以视为其以行为对法定权利进行放弃,从而也免除了债务人的强制义务。诉讼时效的积极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地行使权利,以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二、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此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仍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这一部分财产法律上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应该是共同共有,则另一方可以从发
现上述行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分割财产。此时要求分割财产的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不属于其他特殊诉讼时效的范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肯定了上述内容。即: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三、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
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 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
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本文以下则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四、 离婚行为发生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离婚行为,按照中国婚姻法律规定存在两种形式。第一种方式是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自愿离婚的形式下,夫妻双方结束婚姻状态的时间应当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同意离婚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的,从中国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时,双方在中国境内的婚姻关系终止。若其中一方对财产分割存在异议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提起相关诉讼。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起诉离婚的,经过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婚姻关系终止的。则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终止。其中乙方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提起相关诉讼。 #p#副标题#e#来源: 作者:居松南
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手续本身即适用了中国法律,则再行依据中国法律提起 相关财产分割诉讼顺利成章,自然难以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其诉讼时效也应当从发现财产之时开始起算。
五、 离婚登记行为发生在境外的诉讼时效起算
各国婚姻制度尽管存在着很多差异,但是离婚基本上也采用登记和判决两种形式。我国对于在国外做出的离婚登记和离婚判决采取了宽泛的承认制度,原则上认可当事人可以在境外进行离婚,但是若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效力,则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或履行必要的手续。
婚姻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一种人身关系,离婚的结果是解除双方存在的夫妻关系,使得双方的婚姻状态归为可以以结婚的状态,从而为一方重新登记结婚扫除法律障碍。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姻登记制度,缔结婚姻必须进行登记。
关于在境外进行离婚登记的效力,我国在《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当中有关再婚涉及的境外离婚登记的规定,是我国对待境外离婚登记的效力法律依据。该规定就两种主体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一种是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第二种是针对的对象离婚的外国人的,规定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 须出示离婚证件,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几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认可当事人在境外通过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即境外法定登记机关做出的离婚登记可以成为当事人离婚的证明,只要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即可。即夫妻双方结束婚姻状态的起算时间直接从境外离婚登记机关的登记之日起计算,无须重新经过中国境内司法机关的法定承认程序。所以若夫妻婚姻关系通过境外离婚登记而终止的,则可以依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就相关财产在中国境内进行诉讼。
六、 离婚判决由境外司法机关做出的诉讼时效起算
各国法院对本国的当事人享有管辖权,除非国家之间就民事判决的承认达成协议,否则一般各国均不承认他国对本国当事人所作的判决。但是由于婚姻关系是最基本的人身关系,对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在对待外国法院所做出的有关婚姻关系的民事判决,在不违反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各国一 般均原则可以予以承认。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对境外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实行的是由法院做出承认与否的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根据这些法律。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外国公民如果其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
申请承认的结果是该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民事效力从裁定之日起在中国生效,即从裁定之日起申请人方可以视为已离婚,并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当然该判决书的境外效力在判决书作出之日起就在境外发生效力,无需得到中国法院承认与否。换言之,在中国法院作出承认裁定之前,当事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也无法取得婚姻登记。同样,如果一方当事人欲按照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分割相 应财产,则只能在离婚判决被中国法院承认之后方可进行,若在此之前即提出分割财产,因双方婚姻关系还未被中国所承认,当然就不能算双方已经离婚,自然也就不能适用四十七条的规定。
所以在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被中国法院承认的情况下的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时效最早也只能从离婚判决被法院承认之日起才可以开始计算。当然若新发现财产在承认判决之后的,该诉讼时间应当从发现财产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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