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问题初探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问题初探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问题初探
高振会?2赵蓓,
(1.国家海洋局海洋溢油鉴别与损害评估技术重点实验室青岛266033 2.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青岛266033)
摘要近年来,海洋污染事故频发,给海洋环境带来重大损害的同时,也给国家 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然而,目前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少有人问津,国家的合 法海洋权益得不到赔偿.文章主要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合理 化建议.
关键词海洋污染:公益诉讼;环境
一
,月lJ吾
海洋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和
最后空间,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意义.然而近
年来,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开发
利用海洋的活动逐渐增多,陆源污染物人海量不
断增加,各类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海洋溢油
事故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据国家海洋局每
年发布的海洋灾害统计公报显示,仅海洋溢油事
故,2005年我国近岸发生16起,2004年为5起,
同比增长了220%.
频发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导致我国近海海
域局部污染严重,局部生态系统受到破坏,海洋
生态服务价值遭受损失,海洋功能不能充分发
挥,赤潮等海洋环境灾害频繁发生.这将逐渐成
为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尽管国家
也在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治
理力度,但总体看来,我国的海洋环境质量仍不 容乐观.据{2006年全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 示,"2006年,我国海域总体污染形势依然严 峻."
二,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现状
目前我国每年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海 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地将对海洋 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笔者认为,这种海洋污染 损害包括两个方面:私有利益损害及公益利益 损害.私有利益损害主要指因海洋环境污染所 造成的与切身利益相关的直接利益损失(如养 殖损失,渔业损失),其私有利益的索赔方往往 是受损的个人或单位.为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 不受损害,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到损害 的个人或单位必然会向法院对肇事方提起民事 责任诉讼,对自身造成的污染损害请求索赔.相 比之下,公益利益损害主要指对海洋所造成的 生态服务价值损失,环境容量损失等海洋自身 遭受的损害.这种污染损害往往找不到直接的 受损对象,其侵犯的是国家的合法权益.对于这 部分损失,由于没有直接的利益相关实体,代表 国家提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索赔公益污染损 害的实例较少,而研究性内容较多,目前海洋环 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仍是步履维艰.据不完全统 海洋法苑?43?
计,目前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提请环境公益诉 讼的仅有2002年"塔斯曼海"轮海洋溢油生态 索赔案.该案由天津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海洋
环境生态损害赔偿.目前该案一审已经判决,判 令被告支付原告995.81万元,其中海洋环境容 量损失750.58万元,调查,监测评估费用及其生 物修复研究经费等245.23万元.此案二审正在 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海洋作为国家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围家的战 略性"资产".当海洋环境遭受污染损害后,进行 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的将不是个人的私利, 而是圉家和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从目前环境公 益诉讼的实际情况来看,归根到底存在两方面的 问题,一是思想意识问题;二是诉讼主体的法律 适用问题.
(一)思想意识问题
尽管目前国家越来越重视对海洋环境的保 护,但不少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意识到海洋环境 污染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海洋环境容量损失等 有较深层次的,"无形的"影响,其认识仅拘泥于 变差的海水水质,损失的海洋渔业资源量和养殖 资源量等表面的污染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 不会也不可能想到对海洋环境公益损害的索赔. 其次,由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国家的公 共利益,还有一些相关单位持有"事不关己,高 高挂起"的心态,认为向法庭提请环境公益诉 讼,案件审理持续时间长,程序较为复杂,还需 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和财力,最终的 诉讼结果未必胜诉.如败诉,单位还需支付诉讼 成本费用,而即便胜诉,胜诉的收益归宿是国 家,而不是单位本身.单位自身在整个公益诉讼 中并没有任何的收益可言,而且还存在自身利益
损失的风险.这便使得一些相关部门明哲保身, 全然置国家利益于不顾.
(二)诉讼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只有《刑事诉讼 ?
44?海洋开发与管理
法》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 授权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明确了公益 诉讼的主体.而在《民事诉讼法》中则规定,诉讼 主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也规定,有资格提起 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在具体行政法关系中的当事 人.即只有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有权提起行政 诉讼.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 法》中,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案件存在直接的利 害相互关系,存在问接或没有利害关系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适格的主体.依 照现行法律,其提请的公益诉讼自然不会得到法 院的受理.
然而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污染事故 侵害的是国家的合法权益,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人.在此种情况下,依照现行的诉讼法,国家的 环境公益利益损害找不到适格的诉讼主体,自然 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会 损害围家的环境利益,另一方面也会大大淡化社 会各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热情,影响公众参与 环境事务的积极性.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
(一)诉讼主体扩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一
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 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监督和检举.因此,笔者认为,传统的诉讼法 应对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的认定条件给予扩大 化.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有权利代表同家进行环境 公益诉讼,维护同家合法权益.
(二)鼓励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消耗起诉人相当的时间, 精力和金钱.为了环境公益而进行的起诉,起诉 人还需承担败诉的风险和诉讼成本,取证等一系 列诉讼损失.而如果胜诉,则收益的归宿是国 家,将用来恢复和补偿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损 失.在这种情况下,提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任何 利益所得.起诉人作为一个"理性人",即使存有 维护国家及社会合法权益的用心,但不可能长期 如此面去牺牲自己的既得利益.因此如没有鼓励 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存在,长此以往,必将会挫 伤起诉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最终的结 果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无人问津,环境公益得 不到法律上的保障.
美国为了鼓励公民环境诉讼,在《清洁水法》 规定,起诉人胜诉后,败诉方承担起诉方花费的 全部费用,国家再对其给予奖励;《垃圾法》规 定,对环境违法人提起诉讼的起诉人可得罚金的 一
部分.这些鼓励诉讼措施和推行可以在很大程 度上提高公众的环境公益保护意识.借鉴美国的 做法,我国为鼓励公民,社会团体等进行环境公 益诉讼,也应采取诸如起诉人如败诉可根据实际 情况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用,胜诉后国家给予奖 励或分享胜诉收益的一部分等相关措施来鼓励环 境公益诉讼.这样,一方面是对原告付出的弥补, 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环境公益. 四,结束语
海洋环境关系到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海 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 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海洋环境污染受损的公共 利益,并没有明确的利益直接归属者,在公众环 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环境权益诉求日益强烈的 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位使公众环境利 益保护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是维护国家海洋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进行海 洋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加强对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的建设,从根本上改变环境公益诉讼 目前的弱势局面.天津市海洋局起诉污染海洋的 "塔斯曼海"轮船东英费尼特公司及承担连带责 任的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让我们看到,海洋环 境公益诉讼终于一步一步走进公众视野,它正在 从概念讨论走向司法实践.我们希望天津市海洋
局海洋生态索赔公益诉讼所开的先河,能够唤醒 广大民众加强和重视海洋环境公共利益受损无 人诉讼主张权利的意识,促进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之路的健康,稳步发展,让污染海洋环境者付出 应有的代价.
海洋法苑.45.
范文二:深圳首宗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立案
中新网深圳6月9日电(郑小红 何文艳 李汶珀)深圳宝安区检察院9日发布消息称,宝安区法院近日正式受理了宝安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的楼村水库垃圾倾倒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该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深圳成功立案的首宗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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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去年3月,有市民举报称光明新区楼村水库附近有货车长期运输垃圾倾倒至库区周围,危及居民饮用水安全。随后,深圳宝安检察院进行了调查核实,并采取了多项措施,最后将本案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展开了一系列筹备工作。
经宝安检察院调查核实查明,自2012年起,大量泥头车运输垃圾、渣土到楼村水库附近倾倒、填埋。垃圾倾倒地点在楼村一号路公明供水调蓄工程4号坝下游施工红线范围以外约200米处,总占地面积约5千平方米,垃圾总量约3万立方米。由于相关部门疏于监管、清查,导致现场垃圾与泥土隔层填埋、堆积如山、恶臭刺鼻,严重危害生态环境。
该院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后,监督查处了该案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针对相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淘宝网购物 http://9kuaigou.uz.t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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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宝安检察院民行部门将本案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展开了一系列筹划准备工作,通过与光明新区、相关执法部门及区法院进行多次座谈沟通,最终达成多方共识,确定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光明新区城建局作为本案原告单位,而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该起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最终成功立案。(完)
范文三: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摘要:指出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愈演愈烈,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缺失。在介绍国内外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构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具体措施。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诉讼主体;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2023903
1引言
据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我国海域总体污染状况仍未好转,近岸海域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据不完全统计,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16.9万km2,同比2003年增加了2.7万km2。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海域的污染状况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形势,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增加7380km2,增幅达29.9%;中度污染增加15900km2,增幅达106.6%。
2010年5月发布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 2010》中强调,全球范围内海洋发展的趋势是“遏制海洋资源衰竭和生态健康状况恶化”,开拓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明确提出“要立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握国际海洋事务发展新动向,树立海洋发展全球观”。
20世纪 70 年代,美国率先采用公民诉讼制度。其后,英国、印度、日本、法国、德国、韩国等国陆续建立了相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力地维护了生态环境。鉴于世界诉讼制度的发展潮流,建立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2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在古罗马法中公益诉讼的实质含义是原告代表社会集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而起诉[1] ;意大利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指出:“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受到非法行为损害(即使只是私人利益受损)的人或被公认较为适宜起诉的人具有优先权[2]。”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第304条a款首创了“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只要某人能说明,他有权使用或享受某些自然资源或者他本人的生计依赖于这些资源,尽管资源的所有权不属于他,他不是某一污染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但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向污染者起诉[3]。根据“公民诉讼”制度,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的,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诉讼;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其自由裁量范围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对疏于行使其法定职权、执行其法定义务的环保局长提起行政诉讼。
日本的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种诉讼的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约。在防止公害领域,已经通过立法承认每个私人都具有当事人的资格。
印度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印度的公益诉讼是印度最高法院通过积极的司法改革方式逐渐发展起来的。印度的宪法并没有列举环境权是可以提起司法审查的基本权利,但印度的最高法院通过扩大解释生命权的方式确立了环境权。
欧洲很多国家也有相关规定,例如,法国最具特色和最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越权之诉,只要申诉人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越权之诉。意大利有一种叫做团体诉讼的制度,它是被用来保障那些超个人的利益,或者能够达到范围很广的利益的一种特殊制度。英国《污染控制法》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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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是在总结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吸收国外环境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新的法学学科,因此,我国法学界对于环境法的研究起步比较晚。
鉴于世界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环境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掀起了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潮。我国亟待建立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有效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修正案增加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揭开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新篇章。
总之,环境公益诉讼模式得到世界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构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对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构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
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3.1构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必要性分析
3.1.1海洋环境保护的客观需求
随着人类经济的持续发展,海洋活动日益频繁,由此带来的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目前一些临海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或者参与国家组织的形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有力地维护了海洋环境。
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以,从主体资格上看,其他组织或个人对海洋环境破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却很少,因此,当海洋环境遭到破坏后,往往很难得到赔偿。建立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海洋环境的客观需求。
2013年2月绿色科技第2期
张小龙,等: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经济与管理
3.1.2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客观需要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污染事故侵害的是国家的合法权益,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此种情况下,依照现行的诉讼法,国家的环境公益利益损害找不到适格的诉讼主体,自然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会损害国家的环境利益,另一方面也会大大淡化社会各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热情,影响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民事诉讼法在环境赔偿方面受到的挑战越来越大,尽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对于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并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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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首例跨省固废运输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落槌 | 汇法讯
汇法讯
汇集最重要的法治要闻,一切有用的法案资讯都在其列。
1.
最高法院第三、四巡回法庭揭牌 周强出席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第四巡回法庭分别在南京市和郑州市揭牌,开始正式办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揭牌活动并讲话,江苏省委书记李强、河南省委书记谢伏瞻分别出席并讲话。
上午,周强、李强共同为第三巡回法庭揭牌,第三巡回法庭全体法官面对国旗进行庄严宣誓。周强、李强考察了第三巡回法庭审判、办公场所,并举行座谈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关于巡回法庭有关情况的介绍,与巡回法庭干警和有关方面代表等进行座谈交流。
下午,周强、谢伏瞻共同为第四巡回法庭揭牌,第四巡回法庭全体法官举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仪式。周强、谢伏瞻和河南省委副书记、省长陈润儿考察了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等,在座谈会上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四巡回法庭庭长景汉朝关于巡回法庭有关情况的介绍,与巡回法庭干警和有关方面代表进行座谈交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节选)
2.?北上广网约车管理政策出炉
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今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后各地进入了细则征求意见、实施的阶段。21日,北上广正式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北京、上海要求“京车京人”、“沪人沪牌”,但在车辆标准上进行了放宽;广州则要求本地车牌,但不一定非要求本地户籍。
来源:中国新闻网
3.我国首部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起施行
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法案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来源:中国法院网
4.我国首部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地方性法规出台明确海钓许可制度
为保护海钓渔业资源,日前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舟山市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地方性法规——《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明确保护区内海钓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计划2017年3月正式施行。
拥有1300多个岛屿的舟山渔场,被国内外钓客称为“海钓天堂”。但近年来,随着海洋运动休闲的兴起,海钓客急剧增加,目前舟山群岛当地海钓爱好者有万人左右,其中不乏以此为生的渔民。据舟山普陀区海钓协会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海钓爱好者共约900万人,每年来舟山群岛进行海钓的约为60万人次。
海钓人数增加,特别是拥有先进工具的海钓专业户的出现,无序滥采滥挖鱼类饵料和炸鱼电鱼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上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破坏等因素,舟山海域生态恢复能力一度减弱,有的经济鱼数量锐减趋势难以逆转,经常钓到的鱼类仅剩二三十种。
舟山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光明介绍,《条例》的实施范围为嵊泗马鞍列岛、普陀中街山列岛两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申请海钓证件的主体分为经营组织(如海钓俱乐部、渔家乐)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颁布海钓证,为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填补了漏洞,为浙江渔场振兴提供了法律支撑。
据了解,海钓证的数量会根据每个岛礁的资源状况有所限制,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会面临经济处罚。相关人士认为,除了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外,舟山其他海域实行海钓证制度,也是大势所趋。
来源:中国法院网
5.首例跨省固废运输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落槌
图片来源: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12月22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鑫公司)、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保定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运公司)、毛艳强、范林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河南省第一起涉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涉及跨省固体废物运输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东兴公司与铜鑫公司签订《固废委托处理合同》,保运公司与铜鑫公司签订《运输协议》。2016年6月17日,与铜鑫公司签订有《含汞废物业务提成合作协议》的张家良代表铜鑫公司委托董建军将两车废汞触媒运到铜鑫公司。董建军遂联系一家货运部,由毛艳强(跟车人范林业)驾驶车牌号为豫AV5910的货车(该车无运输化学危险废物资质)将39.05吨的废汞触媒从东兴公司运出。2016年6月19日行至河南省洛宁县时,将上述车辆上的39.05吨废汞触媒直接倾倒至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碧水源公司院内。在倾倒、存放过程中,部分废物包装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
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社会责任中心委托专家,通过对现场进行勘查、采集土壤样品、对土壤样品进行检测,作出《洛宁县废汞触媒倾倒事件对周边土壤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报告》,报告显示:废汞触媒倾倒区汞Hg含量明显超标,造成了该区域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报告就土壤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了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铜鑫公司、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法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铜鑫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倾倒废汞触媒污染及损害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将地表散落的颗粒状及粉状汞触媒彻底清除干净,并依法进行处置,对受污染土壤采用客土法修复方式完成,即将污染土壤铲除后,从周边区域采取未污染土壤进行回填。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支付环境修复费用48.288万元;被告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承担连带责任。
同日,该事件涉及的主要责任人之一董建军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来源:人民法院报
范文五:福建首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公益诉讼案获赔偿670万
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经宁波海事法院调解,新加坡籍“BARELI”号集装箱船所属的航运公司和承租公司,将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支付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670万元。这是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诉的首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公益诉讼案,也是民诉法修订后,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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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新加坡籍“BARELI”号集装箱船在福州江阴港附近海域触礁搁浅,燃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入海,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委托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展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同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海洋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由于事故责任方根据海商法有关规定,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设立了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013年9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公益诉讼,要求事故责任方对海洋渔业资源、海洋环境容量、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等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历经两次庭审,庭审结束后又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协调,最终达成调解方案,由事
记者 綦 芬通讯员 耿来强问医堂 故责任方赔偿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6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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