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工伤人员刑满释放后有工伤保险待遇吗?-工伤基础知识工伤
工伤人员刑满释放后有工伤保险待遇吗,-工伤基础知识
前言: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编辑同志:
1985年2月,我局所属外线施工单位一名职工在架线时从电杆上摔下,折断左腿股骨,导致左腿截肢。按当时有关规定,该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安装了假肢。1990年,该职工触犯刑律被判10年徒刑,单位对其作出开除处理。2000年,该职工刑满释放后,向原单位提出更换假肢的要求。由于该职工已被开除,与原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请问,对他提出的要求能否按工伤保险处理,
张 军
张军先生:
根据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没有刑满释放后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据此我们认为,刑满释放人员在入狱前曾享受过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刑满释放释放后,也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职工收监后被原单位开除,并不影响他刑满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原单位除名并不等于社保机构除名。
达 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范文二:刑满释放后又触法是否按累犯处理?
刑满释放后又触法是否按累犯处理?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戴某,因犯盗窃罪于 1995年 4月被某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 二年, 2000年 12月 23日刑满释放。 2002年 1月上旬,尚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的戴某 劣性不改,入室盗窃高某的铝合金材料 110千克,价值人民币 1980元。 2002年 11月 6日, 某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戴某涉嫌盗窃罪向某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的行为构 成盗窃罪, 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属累犯, 应当 从重处罚。据此,某市法院于 2002年 11月 20日一审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 金人民币 3000元。
二、分歧意见:
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认定被告人戴某系累犯并从重处罚是否正确, 实质上是对“刑罚执行完毕”法律含义的理解不同。存在二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持“法院适用法律正 确”观念的同志认为,刑罚第六十五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应当理解为“主刑执行完毕” , 而非“主刑和附加刑均执行完毕。主要理由是:
其一、 确定该条中 “刑罚执行完毕” 的涵义, 应从刑法第六十五条前后文结合来看, “刑 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显然与前一句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中的“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只能是指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和死刑这几种主刑。因此,刑法第六十五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仅是指主刑执行完毕。 作这样的理解,是以该法条中存在的具体限定条件为前提的。
其二、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
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同时,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 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假释考验期满, 就认为原判刑 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就表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 释后,只要假释考验期满,就是刑罚执行完毕,而并没有对附加刑执行完毕提出要求。
其三、将刑法第六十五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理解为“主刑和附加刑均执行完毕”违 背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必然导致重罪轻判、放纵犯罪。司法实践中,在附加刑执行期间 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屡见不鲜, 特别是对于盗窃案件来说更是如此。 由于种种原因, 大部分案 件的罚金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 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把刑法第六十五条规 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理解为“主刑和附加刑均执行完毕” ,那么,严格来说,很多盗窃案 都是“刑罚没有执行完毕” 。这样一来,许多被判过刑、但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的犯罪分子 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 将不能被认定为累犯予以从重处罚。 这明显与罪刑 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必然导致重罪轻判,放纵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人戴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 应当 数罪并罚,而不应适用累犯条款。持该种意见的同志认为, “刑罚执行完毕”应既包括主刑 执行完毕又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完毕。理由是:
首先, 单从法律条文的统一性来讲, 同一部法典中, 同一法律名词所表达的意思应该是 一致的。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刑罚” 应当和该法典其他条文中的 “刑罚” 意思一致。 刑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所以认为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 “刑罚执 行完毕”单指主刑执行完毕的看法是于法无据的。
其次, 如果认为第六十五条中的 “刑罚执行完毕”单指主刑执行完毕, 那么在主刑执行 完毕后,在附加刑期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并且是故意犯罪的就应认定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4年 5月 16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 《关于在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的批复》 中明确规定: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 主刑已执行完毕, 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的, 在对被告人
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 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按照 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很显然, 认为“刑罚执行完毕” 仅指主刑执行完毕的思想是 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精神相悖的。
1997年刑法修改时将原刑法中构成累犯的期限从三年改为五年。从刑法修改的指导思 想来看,将附加刑的执行期限计入刑罚执行期限,符合立法原意。 “刑罚执行完毕”不仅包 括主刑的执行完毕,也应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三、本人观点
对“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论界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就本案来说,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对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刑 罚执行完毕”如何正确理解,法律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而最高人 民法院在 1994年 5月 16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 《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 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的批复》 中对类似本案的法律适用已经做了明确规定。 因 此,不管本案审判人员对“刑罚执行完毕”如何理解,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 对本案被告人戴某应适用数罪并罚,而不应认定累犯及从重处罚。
范文三:刑满释放后贼心未改,又犯新罪再入狱
?刑满释放后贼心未改,又犯新罪再入狱
发布时间: 2008-01-15 16:00:39
1月14日,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路灯电线被盗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某,系藤县天平镇人,曾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却不悔心思过,而是懒闲在家,不思进取,总想不劳而获,结果又重新犯罪。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07年8月24日21时许窜到本市西堤二路新华电池厂对开防洪堤处,将市路灯管理处安装在此的连接堤外射灯照明的YC×416mm2型铜芯线27米(价值人民币1166元)盗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偷割正在使用的电信设施,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李某曾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又因其有自首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范文四:男子刑满释放后发现女儿非亲生遭妻起诉离婚|刑满释放|夫妻关系
中新网台州8月18日电 (见习记者 谢盼盼 实习生 邵晓鹏 通讯员 应雨轩)都说:“儿子像母亲,女儿像父亲。”当了一年父亲的赵全(化名)看着亲子鉴定书上的结果,整个人都懵掉了,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不久,赵全的妻子提出要跟赵全离婚。
记者18日从浙江台州玉环县人民法院了解,如今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已被成功调解,赵全和妻子孙灵(化名)终于和平分手。
赵全今年32岁,以打工为生。其妻子孙灵比他小4岁。2010年,二人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是双方相处经常发生吵闹,关系时好时坏。
2012年8月,赵全因触犯法律被关押。而那时孙灵发现自己经怀孕了,就将这好消息告诉了关在看守所的赵全。赵全觉得自己终于有小孩了,听了也蛮开心。后经申请,赵全与孙灵在监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二人没法举行婚礼。去年上半年,孙灵诞下一女。由于丈夫仍在监狱服刑,孙灵一直带着女儿在娘家生活。
赵全刑满释放后仍没和妻子孙灵共同生活,因此二人的感情越来越淡。
然而,和女儿的相处中,赵全越看女儿越觉得长得跟自己不太相像。在家人的支持下,今年年初,赵全带着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了自己真的不是女儿的亲生父亲,赵全非常气愤。
原来孙灵在与赵全关系不好时,与他人曾有过关系,而这件事情赵全被蒙在鼓里,完全不清楚。
两家也因此关系闹僵了。孙灵觉得自己对不起丈夫,决定跟丈夫和平离婚。而赵全冷静下来之后也考虑到自己在服刑期间没能好好地照顾妻子。
于是,今年上半年,妻子孙灵一纸状书递交到法院,并诉称丈夫赵全因此事对其和家人进行恐吓威胁,要求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并要求女儿由她负责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
该案承办法官在听取这对夫妻各自的想法后,从情理法等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不断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最终,赵全与孙灵缘分尽,分道扬镳,赵全也没有再追究妻子的相关责任。因孙灵所生的女儿并非与赵全所生,其抚养关系不在本案中解决。(完)
(原标题:父亲刑满释放后发现女儿非亲生 无奈又遭妻起诉离婚)
(编辑:SN117)
范文五:关于两劳人员刑满释放后社会接纳情况的问题分析(1)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刊 职教幼教
关于两劳人员刑满释放后社会接纳情况的问题分析
陈薇薇◆
徐绮 杨 涛 魏芳园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本文从两劳人员这部分特殊群体刑满释放后的社会接纳程度入手,对其在社会接纳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给予了系统分析,并给出了相关的可行性建议
。
两劳人员刑满释放社会接纳
一、引言
在全社会都在努力构建和谐的今天,会特殊群体。,否得到了社会很好的接纳,社会的积极因素。在2007年员集体上访事件,,这一事件与突出比例的再犯罪人员同时说明我国两劳人员教育改造与社会接纳方面存在一定问题。针对这个问题,笔者采取“问卷+访谈”的形式进行了两劳人员的实际调查研究,并提出了当今社会对两劳人员刑满释放后的改造和接纳问题上有待完善之处和实施措施建议,以便使该部分人群更好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再生力量,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二、两劳人员刑满释放后社会接纳情况现状
1.自然情况调查分析。本次接受调查的两劳人员,年龄在20~25岁共35人,占接受调查人员总数的18.6%;26~35岁共65人,占总数的34.5%;36~50岁共88人,占总数的46.8%。在这里,我们注意到,中青年人占了很大比重。处于这个年龄段的人,是社会上压力最大的群体,他们在上有父母,在下有子女,既是家庭中经济收入的主要承担者,责任重大,又是家庭的核心,需要家人及周边人群的尊重。在这种巨大的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下,极容易产生焦虑情绪,而当心理状况脱离正常平衡的状态时,犯罪心理就极容易萌生了。在另一项调查中显示的家庭经济状况中,贫困比例占到了40.8%~44.7%,经济情况一般的比例占到了50%~53.5%,而情况较好的仅占5.3%~5.6%。悬殊的比例,直观地反映出了“中国转型期社会的犯罪率,随人均收入的降低而增加,并且随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上升而上升”这一现实。衣食足而知礼节,贫富的悬殊差距、经济水平的不平衡,是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生活质量没办法保证,自然导向的就是扭曲的生活状态,进而形成犯罪的潜在群体。在我们对犯罪动机的调查中,物质欲望排在第二位,从我们的访谈和与狱方的了解情况中得到的信息———在刑的两劳人员大部分所犯的盗窃、抢劫罪中,都印证了我们的分析。
该部分人群的受教育程度,小学文化的占41.3%~42.5%,初中文化占到了45.4%~50%,高中以上文化仅占了7.5%~13.3%,文化程度的高低也在本次调查中显示出了与犯罪的相关。教育帮助人们形成正确人生观、价值观。良好的、完整的教育环境和过程,是培养具有正确价值取向和健康社会观念的关键。相反,如果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缺失,将不会对一个人人生观的形成产生干预,也就很难把握去形成有益于个体成长和社会发展的心理状态。文化程度与犯罪率的高度关联,正反映了降低犯罪率,教育应冲在最前方。
在两劳人群的犯罪动机调查中,因为一时冲动而犯罪所占的比例高达55%~58.9%,与之相关的问题:坚持服刑,认真改造最大的动力———表达忏悔选项占36%;最关心的问题———争取减刑选项占42.6%;出狱后对原来犯罪实施的对象的心态———希望受害者能够原谅的回答比例高达62.6%。而且调查显示该部分群体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多数因为不懂法或了解很少才造成了犯罪。
图1为两劳人员对与犯罪、行政、刑事处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了解情况(单位:%)
这些数字比例给了笔者以及全社会一个好的信息,
这些两劳人员是有
图1
可改造性,有可塑性的,相信通过社会各方的重视和关爱,该部分人群仍然可以成为社会的积极因素。
一个普通公民,入狱变成两劳人员,在这个由社会到监狱再到社会的过程中,狱间教育是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狱间教育是否从思想上、素质上、适应社会能力的改造上达到了良好的效果,使其刑满释放后能够成为社会积极工作的一份子,都是狱方需要长期作出努力的。我小组在这方面也进行了调查。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技能是弥补该部分人群带上前科的最重要的因素。一方面,对于刑期较长的人来说,他们很怕在服刑的几年里,社会的快速进步,使自己在出狱之后跟不上时代的脚步,所以,他们希望狱方能为他们进行时时的技能培训,以不落时代的进程。另一方面,他们拥有一技之长,将使其在出狱之后,多些就业机会,不至于造成“一有前科,二没技术”的窘况。
2.社会接纳问题调查分析。在本次调查中,我们针对两劳人员在刑满释放后的社会接纳方面,提出了许多问题。其中,两劳人员释放后最担心的问题中,就业问题的选择就占了42.5%;而“您在被释放后的想法”一题中,选项“先找到学习的地方,补充我在狱中缺失的”占了总数的22.5%,“积极工作,不怕吃苦”选项,占44.5%,选项“找份工作可以保证温饱就可以了”,占14.1%,选择“过一天算一天”、“没想过”和“不想去想”的比例分别仅占8.9%、6.8%和3.1%。这样的结果反映了两劳人员重入社会的积极性是很高的,但在图中我们也发现位列第二位的选项反映着这部分人群呼唤社会帮助的心理。他们一方面,畏惧社会压力、成见,但又非常需要来自社会的帮助。问到“出狱后的设想”一题,22.3%的人选择了“找工作”,55.9%的人选择了“自己创业”。这两个回答,体现了该部分人对人生积极奋斗的态度,但侧面也反映出了问题。自己创业为什么占了一半以上的比例?自己创业对于社会上没有经历犯罪的人尚且不易,何况对于在监狱中度过了几年的两劳群体。我们想到,自己创业,第一,不必遭到社会招聘单位的拒绝。第二,自己创业,不必将自己的前科公布于众。那么这又反映了什么呢?反映了社会对该部分人的不公平待遇和看法。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两劳人员的心理状况和社会认识。一旦创业过程中屡遭失败,那么这种挫败感,将在这部分人的心中形成对社会的怨恨。而且在“释放后找工作面临怎样的状况”一题中,“老板找借口婉转的告诉不予录用”这一选项,占20%,“直接告诉不被录用”的占15.5%,“录用前先试用观察”的占35.6%,“与普通应聘者录用方式相同”的仅占了13.3%。也就是特殊录用方式和不录用的占了绝大部分。而且调查中显示,他们的生活状况以低收入和没收入的居多。这的确使两劳人员恐惧,也值得我们反思。这些人再度犯罪,不得不联系到社会的这种接纳方式和对他们的安置的重视。据相关媒体报道,一般二次犯罪,呈现恶性犯罪趋向,(下转第166页)
01/2009139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刊 体育与艺术
1.文化背景
影视广告作为一种大众传媒的商业形式,充分反映了它所依附的文化背景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中西方的影视广告折射出了不同的文化内蕴。
中国广告承载并传播了中华两千多年的历史与文化,体现在对儒家思想的“智、信、圣、仁、义、忠”的深度表达,在广告表达中多体现在亲情的温馨、朋友的互助和爱情的美满。根深蒂固的传统人文价值观使得影视广告在艺术设计上追求细腻唯美的画面,真实动人的情景,并将中国人追求美好生活的情怀得以再现。
而在西方文化的根柢中包含着普遍性、人类性的东西,是对人的尊重,对个体精神自由的强调,因此在很多广告作品中强调的是自我中心、个性化、多元化。在影视广告的艺术设计上才出现了千奇百怪的创意和无所不能的技巧游戏。
2.经济因素
广告是商品经济社会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必然受到各国经济状况的影响和制约。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足基本消费的层次,费者带来的实际物质利益。,极少有创意突围的个性广告。,经济的富余使消费体验和个人爱好的层次上。创意人员可以随时跳出产品介绍之外而天马行空地自由创意。
3.专业技术能力
影视广告在我国起步较晚,在专业建设上以借鉴和模仿西方为主,还
没有形成一套自己的完整的教育模式和专业理念。设计人员在观念、技术上落后于西方国家,在创意的探索中重模仿轻创新,在艺术表现上局限于审美惯性,多半带有浓重的中国口味,在运用新技术与新设备的时间段也总是慢了半拍。西方设计人员在成熟的行业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设计理念,具备优越的环境熏染和最新的技术支持,因而能不断创新,制作出与时俱进的经典广告作品。
4.市场发育程度
影视广告在西方国家已构建了系统现代的广告理论体系,市场已进入规范成熟阶段。近年来,高科技不断引入广告制作之中,使得影视广告作品的水平又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影视技巧日臻完美,更具神奇的视觉效果和新的境界。在我国,电影广告方兴未艾,经历了从80年代的初创期、90,我国影视广告经过前一阶段的摸索,,行业竞争也逐渐规范,但离国际影、、片面性和民族性的一面。中西影视广告,必须进行广泛的广告艺术设计的对话与交流,通过彼此平等的借鉴和比较,既互相吸收补充,又互相对照成长,既互相融合,又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一种多元的长期共存的世界影视广告艺术观。
参考文献:
[1]曾迪来.影视广告设计[M].湖南:中南大学出版社,2001.
[2]王诗文.影视广告创作基础[J].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6.
1.
(上接第139页)而且多比上一次犯罪严重。这也警示我们,对该部分人群7.刑释人员就业培训机构培训效果较差。在调查中,有66.6%的刑释
的妥善安置是维系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接受调查的两劳人员中,最短服刑期为2年,最长为8年,刑期都较短。也就是说,他们将会在可以预计的未来里重新步入社会,这也就提醒着全社会:对这部分人群的关注,应是亟待解决的事。
三、两劳人员刑满释放后的社会接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狱间技能教育不理想。在进行对狱中的教育有何看法的调查中,持“很有必要,但需要改善”观点的占了绝大多数。这为狱方在这方面的工作提了一个醒。通过对在刑人员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目前狱间技能培训的现况,并不能满足在刑人员的迫切需求,且存在培训项目较少、较单一的情况。
2.狱方教育改造体制有待完善。我国监狱等监管部门的思想基本停留在监禁为主,保证狱间秩序;狱间教育也趋于流程化,致使教育改造的方法手段过于陈旧和滞后,分类教育的使用也过于表面化,这使得教育改造的效果得不到保证。
3.狱方对在刑人员的教育在心理援助上缺失。两劳群体是个心理状况非常复杂的群体,在狱间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矫正,于他们本身,于社会都是有危害的。而目前的狱间教育集中在思想和技能教育上,很少有心理援助方面的工作,这是狱方有待完善的一项工作。
4.普法教育,亟待加强。两劳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是一个普遍问题,这反映出了社会和狱方在法律的普及上的缺失。我国目前普法宣传和教育得到了很高的重视,这个现象是好的,但普法的形式、载体过于传统、单一,而且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趋向,这都使普法的效果一直没有很好的改观,因此,普法宣传和教育的革新迫在眉睫。
5.行政部门在刑释人员的社会接纳环节中工作脱节。在刑释人员解教回归社区街道的登记方面,狱方和街道方面存在脱节现象,致使跟踪调查没能长期开展,使对这部分人的融入社会情况得不到持续的了解。
6.社会观念有待进一步矫正。通过这次调查访谈,我们听到最多的声音就是社会对两劳人员的成见问题。在调查问卷中,我们看到该部分人最普遍的愿望就是得到社会非歧视的对待。犯罪率如何有效降低,这与社会观念的矫正有很大关系,社会对这部分人群投以平等的目光,将会有效地降低二次犯罪的发生。人员没有接受过就业培训。那么,他们一旦再度成为社会闲散人员将是严重的社会隐患。
四、两劳人员刑满释放后的社会接纳问题实施建议
1.改革狱间培训模式。增加技能培训科目,实行两劳人员自选技能培训科目制度。各取所需,完善所长,增加自主性和主动性,改善培训效果,使两劳人员在刑满释放后能真正适应社会需求。加快实行社会适应教育模式,推进社区矫正。在社会环境中改造,培养健康向上的心态。
2.狱间增设心理援助项目。长期为两劳人员解决心理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尤其对即将刑满,面临释放的人员,更要积极进行心理辅导和必要的心理干预,使其对步入社会会遇到的各种情况有心理准备,坚强、积极地面对之后的社会生活。
3.建立刑释人员服务中心。建立这样一个服务机构,是基于刑释人员从心理、就业到社会保障各种问题而提出的构想。他们遇到的问题很多,如果全凭这些人自己去解决,难度将会很大,这样,也容易挫伤他们适应社会的积极性。因为我们设想建立这样一个机构,来集中解决他们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心理援助、技能培训、政策咨询、法律咨询、创业信贷代办、就业安置和追踪考察(回访)。这样一个机构的设立,将会让刑释人员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有一个可以随时得到帮助的地方,解决他们随时遇到的问题。所以,建立这样的机构,于刑释人员本身、于社会稳定,都是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的。但这样一个机构的建立,是需要很大而且是长期的资金支持的,而且,其中的工作人员的来源如果依靠志愿者的支援是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的。因此资金支持和人员资源是建立这种机构的最大制约条件。
五、结论
本文针对两劳人员刑满释放后社会接纳的现实问题,根据社会调查后的数据分析,提出了改进的实施措施。希望这一部分群体能够受到社会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刑满释放后能够得到社会的接纳,进而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伟,冯兴云.两劳人员重新犯罪原因探析.[2]付伟.对两劳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分析吴佑寿.
此论文来源于2008年暑期指导学生进行的社会调查的课题研究。
1660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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