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轻微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
轻微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再理赔(详见本报12月15日A6版)。昨日,记者从省保险行业协会和福州市公安局获悉,目前,《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文件已经印发给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和各保险公司,文件就此类事故的赔偿处理流程、《福州市机动车自行撤离现场交通事故确认单》的获取、携带做了明确的说明,交通事故定损地点详情请登录本报网站www.hdzxw.com查询。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警报案,又想向保险公司理赔,该怎么办?交巡警部门表示,这种情况可事后向辖区交巡警大队要求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相关《事故认定书》,其他任何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得作为定损理赔依据(防止骗保)。
对于市民反映较多的《事故确认单》的使用和获取办法,交巡警部门表示,《确认单》由保险公司免费向投保人发放;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车主或驾驶人员免费发放;或由车辆单位自行印制下发给本系统、本单位驾驶人员;驾驶人还可通过保险行业协会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网站http://www.fzjj.net下载。
据介绍,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按照以下6个赔偿处理流程处理:
1.当事人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2.当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如发现证件破损无法辨认或有假证嫌疑,立即报案。
3.确认证件无疑的,双方应立即向“110”、“122”备案并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受案后填写《事故确认单》,当事各方将事故车辆就近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4.当事各方车辆到达同一家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及时派员评估定损受损车辆。
5.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无异议的,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名,保险公司理赔。
6.当事人持本《确认单》及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的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范文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表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等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唯
一确定事故双方责任大小的法律文书,交警出
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在10—15天。)
医院治疗【保存好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病历表、CT或B超资料等,出院时要求院方出
具出院证明并载明全休时间、住院需要护理人
数(一般为一人)、后期医疗费(有后期治疗,才需要,比如拆钢板)、是否需要加强营养等】
伤残鉴定(出院后就可以做伤残鉴定,做伤残鉴定一定要找正规的机构,并且尽量在合适的
时间,带上第二步中的材料,鉴定费一般在
700元左右,出具鉴定书的时间一般在1个
月时间。)
第四步 索赔(通过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索赔项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护理费、5.伤残赔偿金、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死亡补偿费、9.被扶养人生活费、10.交通费、11.
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为准,如果
1
需要后期治疗,在医嘱中确定或者待后期发生
时再主张。)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在公司上班的需要提供社
2
保、工资条、劳动合同书、公司证明,个体经营者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半年职工平均工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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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资标准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其间,需要人员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对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费的计
算方法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
定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
活费计算。)
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
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算。)
残疾用具费(应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
费用计算)
丧葬费(事发地上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倍)
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是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的期限减少一年,七十
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交通费(以车票金额确定,东莞地区一般支持
500元)
10
11
12
被抚养人生活费(小孩抚养到18周岁,父母,
男60周岁开始,女55周岁开始,最长20
年)
精神损害赔偿金(东莞地区,一般10级为
3000元,9级为6000元,每增加一级,加
3000元)
营养费(有医嘱,一般法院支持2000元,没
有遗嘱,一般在1000元内)
范文三: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办法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保险公司是谁?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多少?
当事人根据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
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
提示: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三、鉴定材料的确定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做伤残鉴定时,丢三落四,往往由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提示: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吊死在一棵歪脖树上”。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其公正性、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容质疑。
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标准和技巧,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正义永存。
有关司法鉴定知识的阐述,请参阅笔者写的《律师应当掌握点司法鉴定知识》和《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在于司法鉴定》等文章。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决定,厘清了有关因部门利益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制化、规
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一些交通大队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还是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提示: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五、残疾赔偿金的确定
伤残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损害赔偿数额,不容忽视,如果能够定上残,则意味着数额不菲的赔偿;如果定不上残,则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不大,受害人除了支付诉讼费外,还要承担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
以北京地区为例,受害人为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则残疾赔偿金为39956元(19978元X20年X1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7240元(8620元X20年X10%)。
受害人为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79912元(19978元X20年X2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4480元(8620元X20年X20%)。
受害人为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
疾赔偿金为119868元(19978元X20年X3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51720元(8620元X20年X30%)。
受害人为七级伤残(赔偿系数为%4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59824元(19978元X20年X4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68960元(8620元X20年X40%)。
受害人为六级伤残(赔偿系数为%5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99780元(19978元X20年X5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86200元(8620元X20年X50%)。
受害人为五级伤残(赔偿系数为%6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则残疾赔偿金为2397366元(19978元X20年X6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03440元(8620元X20年X60%)。
受害人为四级伤残(赔偿系数为%7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279692元(19978元X20年X7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20680元(8620元X20年X70%)。
受害人为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8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19648元(19978元X20年X8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37920元(8620元X20年X80%)。
受害人为二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59604元(19978元X20年X9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55160元(8620元X20年X90%)。
受害人为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99560元(19978元X20年X10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72400元(8620元X20年X100%)。
提示:
伤残鉴定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伤残鉴定赔偿年限为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超过一岁,则减去一年;受害人年满75周岁的,则赔偿年限为5年。
2006年北京地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78元,2006年北京地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20元。
六、损害赔偿项目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提示:受害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举证不全,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 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持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书。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可以在诉讼时以医疗费的名义提起。很多受害人和代理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认为整容费属于后续治疗费或残疾赔偿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整容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肯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提示:如果受害人定上残疾的,其误工费可以主张到定残之日前,而不是3个月或100天。
但是,受害人或代理人要出具医院的病假条,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1600元的,受害人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1600元的,受害人不用办理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认可。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提示:受害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张,但是,受害人出院以后可否主张护理费?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受害人出院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需要专人护理X个月或需要护理X个月,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
个别受害人出院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中需要护理的时间,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
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提示: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充值卡发票等。
(五)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3、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提示: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补助标准,住宿费凭据支付。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提示: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营养费发票的,北京地区一般是20元/天。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提示:残疾赔偿金原则上是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之一,因而备受受害人和代理人的重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人为的”将残疾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致使同一国家的公民因“户籍”不同,导致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着天壤之别。
按一级伤残、赔偿20年计算,北京地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伤残赔偿金有227160元的差距!深圳市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差距更大!!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提示:受害人应当选择普通的残疾辅助器具,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
如:轮椅、拐杖、假眼、假牙、假肢和助听器等。受害人如需整容,应到权威的有整容资质的医院做整容手术,受害人可以把整容费作为医疗费进行主张。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提示:被抚养人一般是指抚养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承担被抚养人父母的生活费的前提是被抚养人年满60周岁,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被抚养人父母虽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是属于残疾人或精神病患者,肇事人照样要承担20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肇事人应当承担到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 (十一)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提示: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对方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家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内,向肇事人另行起诉。
(十二)伤残鉴定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活动受限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后,出具鉴定结论、收取的鉴定费用,一般包括会诊费
和鉴定费,目前,北京地区伤残鉴定费一般是1000元。
提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鉴定费,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伤残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规定主张。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提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术语,操作的难度很大,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会有所区别。 在北京地区,同样没有最低的赔偿标准和最高的赔偿限额,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判定,残疾赔偿金一般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十四)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衣物损失、维修费用、车辆停运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等。
提示:作为代理人,应当充分注意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损失,并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做车辆贬值鉴定。
代理人应是个细心的人,尽可能的为受害人主张权利和利益;代理人也应是个胆大的人,不应拘于教条和法官的短见为受害人主张权利和利益。
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既不是“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也不能掉以轻心,遗漏必要的、合理的赔偿项目。
声明:以上内容只是本人的观点和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处理依据。
范文四:交通事故处理及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及赔偿问题汇总
一、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
1. 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一方负全责的,该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其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具有过错,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的,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若交通事故的损失完全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其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最高限额: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项下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
3.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死亡伤残赔偿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康复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最高限额:医疗费用赔偿最高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为100元人民币;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限额为11000元人民币。
交强险具有明显的补偿性,保险公司赔偿时不分双方责任的大小,都应对对方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全额赔付。即使是机动车方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更有利于对受害方的基本保障。
范文五:交通事故处理与赔偿
目 录
第一部分 交通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部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第三部分 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
第四部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
第五部分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第六部分 赔偿项目及标准
第七部分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八部分 机动车商业保险
第九部分 其它问题
第一部分 交通事故应急处理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二、不要随意透露商业保险信息
三、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部分 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一、法律规定
《道交法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三、无过错即无责
四、无因果关系即无责
五、实务当中的乱象
六、因果关系的确定方法
1、如果没有该违法行为,事故就不会发生,则该违法行为就是事故的原因,即:有因果关系。
2、如果没有该违法行为,事故仍会发生,则该违法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即:无因果关系。
第三部分 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
一、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区别
二、案例分析
三、一般情况下两者的对应关系
(一)、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时:
1、车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车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车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车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车方无事故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车方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对应关系:
1、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双方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时的赔偿责任
1、法律规定
《侵权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地方规定
《广东条例》规定: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广东高院《交通事故意见》规定: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第四部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
一、《道交法》第76条之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间发生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对赔偿责任的规定
(一)、按份责任
第12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连带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
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等价因果关系的数人侵权
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两辆以上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各机动车方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则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紧急避险引发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部分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一、 一般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主体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及侵权人。
二、个人聘请司机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三、帮工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四、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事故
1、法律规定
2、机动车所有人有无过错的判断标准
3、商业三者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4、连车带人一并借用
五、车辆转让但未过户发生事故
第六部分 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
1、法律规定
2、赔偿年限的计算起点
3、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范围
2、证据审查要点
三、死亡赔偿金
(一)、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死亡或受伤流产
(二)、关于“同命同价”
1、“同命同价”适用城镇标准的前提
2、“同命同价”与赔偿标准
四、精神抚慰金
1、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情形
2、刑事责任与精神抚慰金
3、违约责任与精神抚慰金
第七部分 强制保险
一、赔偿顺序
最高院《交通事故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 “交强险”和 “商业三者险”的:
(1)、先由交强险赔偿;
(2)、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赔偿;
(3)、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二、无责方交强险赔付责任探讨
三、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规则
四、第三人的转化问题
五、特种车辆发生事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第八部分 商业保险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1、保险公司代签字或者盖章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解释》第3条之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保险人收取了保费尚未出单的效力
3、交付部分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免责条款
1、保险法之规定
对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免责条款的范围
《保险法解释》: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免责条款
3、免责条款与除外条款
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除外责任分为三类:(1)除外风险。例如,战争;(2)除外损失,即合同将某些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排除在外。例如,贬值损失;(3)除外财产,即合同将一些财产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除外责任不属于免责条款。
4、免责条款与无效条款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5、保险人曾经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1、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
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的特殊条款,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亦应该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3、保险合同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认定规则
《保险法解释》第14条规定: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
(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4、非格式条款的效力分析
非格式条款体现投保人真实意思,是“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的适用前提之一。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产生实质冲突,是“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的另一适用前提。
四、代位追偿
1、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关系
《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广东高院《保险合同纠纷意见》第32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低于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被保险人就未获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优于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1)、限于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2)、不应大于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费用不能追偿
第九部分 其他问题
一、事故责任与工伤责任的关系
1、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事故责任与工伤责任的并存
最高院《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二、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民法通则〉意见》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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