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规则”与“标准”在发展中国家的运用
作者:沙弗尔
翻译:李成钢
《法学评论》 2001年06期
一、“规则”与“标准”
律师都知道“规则”与“标准”之间的区别。所谓“规则”是指以简单和明了的方式区别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的法律规范。而“标准”则是一般性的法律原则,不够明了,比较模糊,在实际运用时需要辅以较复杂的司法裁断。对违犯者处以100美元罚款的限速规定是一种“规则”,而要求驾驶员“谨慎驾驶”、违犯者须赔偿损害应算是一种“标准”。在这后一种情况下,法律规范处于一种开放状态,即什么是精确的“合理谨慎”、损害赔偿该如何计算都不太清楚。(注:托马斯·尤伦,Rules vs.Standards in the light of Bonded Rationality.)
规则与标准之间的取舍主要应考虑与法律规范的表述和执行相关的各种成本的大小。有一些体制性因素影响着规则和标准的相关成本。美国的波斯纳(Posner)大法官第一个就规则和标准这一问题进行了至为重要的研究,阐明了效率原则。(注:R.A.Posner,1992,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4th edition),Boston.)他的主要观点是:标准可能有比较低的初始表达成本,但其执行成本和遵守成本与规则相比则较高。例如:公布“对所有的事情都应采取合理注意”这样一条标准非常容易,也不会产生任何费用(或费用可忽略不计)。然而,实际中适用这条标准将会产生非常可观的成本。对于法官而言,他必须判断被告是否遵守了标准;对于被告而言,他必须判断:为避免责任,应该采取何种程度的预防成本。如果是精确的规则,则成本情况正好相反。波斯纳大法官总结认为,在选择精确性或原则性,也就是选择规则或标准时,应使总成本最小化为考虑的核心。
如果只是在一个很抽象的水平上凭直觉考虑效率,那么在大多数真实案例中,要想在规则与标准之间很具体地做出选择则是很难的。因此,很多学者主张应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作判断。如果我们把在理想状态下当事人应遵循的一整套明晰规则都予以考虑,则规则与标准之间的选择会更为困难。譬如说,与起草和解释简单地要求相关人采取适当注意的宽泛标准相比,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所应做的各项起草和解释事项,可能会非常复杂、成本更高。
何时使用规则,何时使用标准,法律的确切内容应是在当事人行事之前(规则)还是行事之后(标准)进行确定,对于这些问题,卡普洛(Kaplow)的一个重要观点是非常有益的。(注:L.Kaplow,1992,Rulcs vcrsus Standards,AnEconomic Analysis,Dukc Law Journal,pp.557-629.Anumber of points can also be found in the prior analyses by I.Ehrlich/R.A.Posner,1974,An Economic Analysis of LegalRulemaking,3,Journal of Legl Studies,pp.257-286,and C.S.Diver,1983,The OptimalPrecision of Administrative Rules,93 YaleLaw Journal,65-109.)刚开始,要明确一项规则的成本比制定一项标准肯定要高,但其结果是此后的成本节约,包括当事人确定法律将会如何适用于其拟从事的行为的成本,以及法官对已完成的行为适用法律时的成本。相应的结论是:在要频繁地适用规则、频繁地做出判决的情况下,规则的相对优势就会体现出来。换言之,影响规则和标准之选择的核心要素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项法律将要适用于行为的频度。如果行为很频繁,则设计规则的额外成本就不得不负担,但仅此一次就很有可能小于每一次适用规则所节约的成本。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的情形都是很好的事例,如交通法规、计算损害赔偿额、安全规范、税法相关问题的解释等。相反,当法律所规范的行为类型多且不常发生时,标准则更为有效率。在这方面要注意一个适度的问题。如果一个行为变化非常大,以至于有些相关情节永远都不可能发生,则要在法律中针对所有这些情节做出规定,其成本将是非常昂贵的,在很多情况下只不过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内容的精确度在很大程度上界定了议会与司法及行政机构的分工。由规则构成的一项法律只给管理事务的人留下很小、甚至不留自由裁量权。而由并不精确的标准构成的一项法律将标准的精确化问题留给了司法人员。如果议会对什么是“谨慎”的合理标准所知不多,则最好是将决定权交给法庭。法庭或更好的法院系统可以用一种非集中的方式了解这些情况。通过最高法院的规制,很多不同法庭的判决会变得逐渐一致,不精确的标准因而渐渐地转化成为更精确的规则。如果这些分工是可行的,则在成文法中可以看到更多的标准,而在法官制定法中可以看到更多的规则。然而,这种机制要求行政和司法人员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能应付非组织化的决断需要,拥有能在不太清晰的标准的基础上做出精确、有效率的决定的技能和信息。本文认为:在很多发展中国家这一要求常常被忽略了,而且创造适应这一要求的各项条件也是成本非常高,甚至是浪费资源。
二、在发展中国家“规则”应优先于“标准”的理由
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体制,特别是司法判决,经常被批评为存在一些缺点,而这些缺点通过更多地运用规则而不是标准至少可以部分地被克服。(注:In a recent paper Judge Posner,too,suggests that the adoption of a system ofrelatively precise legal rules may help tocreate the infrastructure required toenhance a modernizing nation's economicprosperity.See R.A.Posner,1998,Creating aLegal Framework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World Bank Research Observer,vol.13,1.Similar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a paperby C.W.Gray,1997,Reforming Legal Systems inDeveloping and Transition Countries,Financeand Development,vol.34,3,pp.14-16.)
(一)规则能够减少因作复杂决定而导致的法庭拖延
在发展中国家法庭拖延现象常常很严重。巴斯卡戈利亚(Buscaglia)已经对拉美国家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在印度,从提交诉状到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历时15年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种拖延增加了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成本,降低了人们对法庭服务的预期,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甚至会导致法庭危机,因为人们对法庭服务基本上没有需求(巴斯卡戈利亚(Buscaglia)。于是,当事人就必须求助于准司法裁断和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法,以及自力救济。或者他们被迫承担未获赔偿的损害,不得不将自己局限于自力执行合同,或是避免使用那些执行成本过于昂贵的市场手段。实体法的复杂性是法庭拖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通过运用很容易操作的规则能减少这种拖延,这将会给每个阶段和每个法官或司法裁判人员所做判决数量带来积极影响。
几年前,我与印度学生讨论了一系列印度侵权法案例。在某案例中,一游人被印度某城市一历史景点上掉下的石头击中。市政当局对这一景点的维护很差。但受害人花了15年的时间索赔,因为当事各方无休止地争论当局是否有过失。很显然,不精确的过失标准造成了这种迟延。在严格责任下,这种严重的法庭拖延将会得以避免,受害人即便不去法庭也可能得到损害赔偿。因为严格责任规则在这种案例中非常清楚,即使没有审理程序,被告也将有很强的动力履行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严格责任可能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因为它使判决更容易,不那么复杂。
在印度,这种致使被侵权人利益受损的法庭拖延成了引入所谓“消费者补偿法庭”的主要动机。这些法庭是1987年设立的,目的在于使因有瑕疵的或危险产品致害的消费者能获得简易、快捷的保护。由此类法庭做出的第一个判决共用了120天,法律程序也是基于一些简易规则。更值得一提的是,对所有能由这些法庭管辖的案件均适用严格责任。因为严格责任的经济效果常常等同于或优于过失责任的效果(如果损害是单方面的,且受害人不能影响损害的大小),所以有很强的理由把严格责任,而不是过失责任,作为大部分侵权责任和消费者保护的基础。
降低法官所做判决的复杂性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一点也被另一发现所证实,即在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通法与实行大陆法相比成功率相对要低一些。仅以判例为基础做司法判决是一项非常困难、复杂的事。它包括发现、接受适当的判例、区别不同的案例。一个好的判决需要非常好的分析能力和经验。在普通法国家,所任命的法官年龄相对都大一些,且均有过作律师的成功履历。
在大陆法国家,司法判决是以民法典为基础。与普通法国家大量的案例和材料相比,法典中包含了高度系统化的各种规定。这些内容很容易传授给学生,而且易于在实践中运用。例如,在德国,30岁左右完成法律专业训练的学生很快就可能被任命为法官,他们做得也很好。如果是以判例为基础作判决,则他们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世界银行业已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移植别国法律文化的进程中,接受民法典作为其民法传统的国家较之引进普通法的国家更为成功,因为与判例相比,以系统的、法典化的规则为基础做判决更容易一些。这似乎显示出以系统的法典为基础做判决更容易且更适合于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普通法与大陆法之间的差异有时也被夸大了。民法典并不是一本烹调指南,可以让从未受过训练的人随意就能准备出五道名牌菜来。在司法判决中,高级法院的判决和解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大陆法国家,管辖权和法官制定的规则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一观察很可能是正确的,大陆法体系在边际上不很复杂,因此更适合于人力资本稀缺的发展中国家。与判例相比,以民法典为基础的判决更快捷、更可靠。
(二)规则可以减少腐败
对于政府和司法官员腐败问题严重的国家来讲,使用自由裁量余地大的不精确的标准还会导致更多腐败的可能性。例如,如果使用有毒物质是被禁止的,但并没有一份列举这些物质的完整清单,决定何为有毒物质的权利掌握在官员手中,则官员腐败就会有更大的空间。(注:For the example see L.Kaplow,1997,General Characteristics of Rules,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Law andEconomics,G.De Geest and B.Boukkaert,(Internet homepage).)与将“有毒性”的定义权赋予官员本人的标准相比,如果某一官员对清单上的有毒物质的使用睁一眼闭一眼,则更容易受到监督。这一结论对许多其他的管理规范也适用,如进出口限制、安全规程、食品和药物管制、对银行和资本市场的规范。对财产、合同及侵权法规则也同样适用。如果以严格责任为基础审理侵权案件,则一个想腐败的法官腐败的余地很小,因为其行为很容易被外人觉察到。因此,他受制于外界监督,受制于做出判决时要有很详细的理由这一制度准则。
罗杰·鲍尔斯(Roger Bowles)最近指出,在大部分公共机构沉溺于腐败的国家,管理人员常常参与立法程序,而这一程序将赋予政府官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可以聚敛黑色收入。于是,这种法律体制会进一步促使官员收受非法收入。只要可能就立即以更精确的规则取代标准,这将有助于根治腐败。(注:R.Bowles,Compliance Costs ofBusiness Regul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Workshop ofthe Erasmus Programme in Law and Economics,Hamburg,February 1999.)
(三)规则有助于人力资本的集中使用
在法律条款中使用不精确的标准以及标准优于规则的通常理由是,中央机构缺乏设立一项好规则的必要信息,规则的确立应该交由法庭判决的分散机制。再以过失标准为例。一项规则可以精确地描述侵权人已采取合理注意的各项条件,但议会在起草法律条款时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必须交由能在很多不同损害案件中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法庭去处理。各地的法庭以分散的方式收集和处理信息。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最高法院最终能总结出一个统一的规则。因此,法律规范在刚开始可能很模糊,但通过高级法院发布判例的方式会变得日益精确。这就分散了学习过程,而且这种不精确的标准逐步转化为精确的规则的方式,被认为是法官拥有很大决断空间的法院体制的一个主要优势。很像分散的市场,分散的法院体系能比任何个人收集和处理更多的信息。即使一项法律开始只是有一些不精确的标准,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通过司法裁判,标准可以逐步转化为规则,法律上的确定性也就会显现出来。
但是,如果判决者只有很少的信息或很少的专业知识,或如果他们在做复杂判决方面未受过良好的训练,则上述机制不可能会运转得很好。在发展中国家更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信息更难获取,人力资本与发达国家相比更低。司法人员的学习过程因而可能会特慢,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则会持续太长时间,其结果不是标准向规则的逐步转化,而是对有义务遵守这些规范的人造成长期持续的不确定性。
在这里,我们假设在刚开始,立法者制定了一项标准。该标准是很模糊的,并导致了很大的不确定性。随着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以及法院了解到更多信息并逐渐将之转化为规则,法律的不确定性也得以降低。由于缺少信息和缺少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官,在发展中国家这一过程要慢得多。结果是法律的不确定性仍比较高。
如果随着技术和社会变化要随时相应地调整规则,则这种相反的效果会更为突出。如果新的技术发展使得某一规则显得没有效率了,法院系统又要开始学习。这又增加了法律不确定性的程度,直到学习过程将其再次降低为止。在这种技术变化和社会变化的模型中,一个受过良好训练的司法队伍,通常其惯于做出复杂的裁决,学习进度也快,与这种机制相比,一个学习进度很慢的、分散的法院体系,平均来讲,势必导致更高程度的法律不确定性。基于这种理由可以得出,法院系统分散学习的模式不适于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不可能与发达国家一样花大量的资源训练法官。只要求法官做一些例外的裁决,这种裁决通常只需要较少的信息处理,这种法律机制可能更适合于发展中国家。
三、集中规制的局限性
(一)议会决定不具灵活性
发展中国家的司法判决应基于相对简单的程序(如规则),稀缺且很有权势的人力资本应被集中于制定这些规则。如果这一判断是正确的,接下来的问题则是议会能不能做到这一点。
议会的决定不很灵活。因此,如果因为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导致精确的规则过时了,则随之而来的要么是忙碌的议会活动,要么是规则变得没有效率、僵化。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的简明性和确定性随时都会体现,但过时的法律规则的其他负面效果也会进一步恶化。
因此,只要规则能服务于长期的目标,则建议在成文法中引入更多的规则。譬如讲,《德国民法典》中有一条规则,即不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得签订合同;《德国反托拉斯法》中有一条规则,即市场份额超过40%则被视为在市场上具支配地位;《继承法》中有一条规则,即继承人取得死者的遗产。列举的这些规则都不可能在短期内过时。发展中国家立法中规则的数量应比高度工业化国家多。
但其他规则面临着频繁的变化,如健康和安全标准、会计规则、或规范产业和职业的规则。我们不可能要求议会既能制定出一系列易于操作的规则,又能随时频繁地修改规则。就发展中国家来讲,在法律的这些领域,议会的集中立法并不是克服司法分散体制缺陷的有效手段。
(二)标准在设置机构和组织中的地位
如果规则受制于频繁的变化,则选择法律制度并非一定要局限在议会立法的不灵活性与法律不确定性二者的取舍上。由政府机构和公共或私人组织制定精确的规则也是很经常的事。他们制定健康和安全标准、质量标准或会计规则。这些规则常常很详细。与法官相比,这些组织通常更适合于制定标准,因为他们的工作超出了法律程序,可以聘用专家,成立工作小组以便其处理比法官在法庭上接触到多得多的信息。这种规则或许既可以保证法律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又可保证(在司法审理中)法律的确定性。如果法院将标准转化为规则需要太长的时间,则法院可以用这些规则替代法官制定的规则。
……这类规则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往往不是很明确,国与国之间都不太一样,在民事责任案件中,由政府或私人组织制定的行为规范地位都不太一样。
……这类规则在法庭审理中可以简单地作为一种法律观点。如果被告违反了由私人组织或政府机构制定的规则,法官可自主地拒绝判令损害赔偿;如果被告未违反这种规则,法官也可自主地判令损害赔偿。在德国,由私人非盈利性组织(如技术安全协会、德国工业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这类标准即使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这类规则在法律争议中可以作为一个起点。在美国,对美国会计标准(ASS)会计规则的违反将被视为初步证据。
……这类规则可以在一定意义上约束法庭,即其被认为是对议会制定的更为含糊的标准的一种细化。
人们或许会期望在人力资本匮乏的发展中国家,这类规则的地位应该更为重要,其法律上的重要性较之高收入国家应更高。如果议会制定的法律(不得不)太粗以至不能很好地指导司法活动,则这类中央机构里受过良好训练的专家们的工作和知识可以被用以指导法庭判决。在全国法官的知识水平和素质尚未提高到足以完全通过分散的司法学习机制将标准转化为规则之前,人力资本的这种集中使用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性手段。
再者,这一方式也更容易获得发展援助项目的支持。如在印度和中国这些国家,要想提高整体法律训练和法官、公务员的训练可能是一项非常无望和成本过高的计划,但要大幅度地提高私人性质的、半私半公性质的标准制定机构的素质则是可能的。如果这些标准是有约束力的,或在司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中有突出的地位,则此类活动能极大地提高法律制度的质量。在国际组织中,如世界卫生组织(WHO)或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集中开展这类活动更为可行,因为拟制定的规则可以用于多个国家。
(三)从利益集团的角度看议会立法和法官制定法
为了提倡议会和标准制定机构拟定更多的精确规则,很多发展中国家无视实证的管理理论,拒绝分散的司法学习过程,因为其太复杂。管理性法律常常未反映公众利益,因为有影响的利益集团会诱导议会,使其按符合他们口味的方式立法。对标准制定机构也是同样,一些标准常常偏向于行业利益。立法可能会受到腐败和国家机关利益的影响。然而,司法不太容易受利益集团的影响。即使部分司法人员是腐败的,与议会的决定相比,司法分散学习程序的最终结果更难于向某一特定方向推进。
于是,与议会立法相比,发展法官制定法可能是一种更好的解决方案,它独立于所有其他一些考虑,如议会与司法的分工、法官和议员不同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背景。我们可以通过两个德国的例子看到这一点。最高民事法庭制定了一系列详细和有效率的规则,以规范黄色出版物涉及隐私的问题。很难想象议会能通过类似的法案,特别是在存在庞大的出版业利益集团压力的情况下。这些利益集团曾在50年代阻挠了议会的任何动议。于是,也仅有法庭能在保护隐私的规则方面采取一些积极的举措。第二例子是关于劳资纠纷和罢工规则的。没有哪个政府愿意动用此类法案,并承担与工会或雇主协会、或是他们二者进行对抗的风险。因此,劳资纠纷多由法官制定法来规制。在德国,这类规则对于解决数量相对较少的劳资纠纷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将规则的制定更多地交予议会可能会恶化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问题,我们不能不把这种负面效果与议会详细规则的益处进行权衡。
四、结语
本文主张,在发展中国家应尽可能地运用详细的规则,以替代模糊的法律标准。在发达国家,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常常并无损害,相反倒对法律体制是一种好处,因为将模糊的标准转化为详细规则所需的信息,是由法庭以一种分散的决定程序予以收集并进行处理的。分散于各地的法庭可以了解各种信息,并以法官制定的规则对整个体制进行优化。当然,这种将模糊的标准转化为详细的议会规则的过程是一种资本密集型技术,因为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有合格的司法队伍,他们能够处理各种复杂的案情。人力资源的稀缺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集中其高水平的法律专家,并以比发达国家更集中的方式发挥其作用,也使得发展中国家拥有数量可观的法官,这些法官能够以简单的程序和明晰的规则为基础进行裁决。发展中国家应制定更详细的法律,如不可行或违反效率原则,则标准制定机构应尽可能填补空白。这与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技术上集中实物资本是类似的。
司法分散主义和法官制定规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不是一种适宜的技术。转型国家可以向那些也曾经历过不发达阶段的国家学习。集中专家曾是19世纪德国的商标。管理技能被集中在大银行,这些银行监督并几乎运营于新兴产业。日本也是如此。对于俄罗斯和中国这样的国家,或许这一模式也是适用的。我们应该承认:司法集中主义仅给法官和政府官员极少的自由裁量权,它不仅不应受到批评,而且应被视为在发展中国家更好地使用较少的人力资本的一种手段。
作者介绍:沙弗尔(Schaafer)教授(德国汉堡大学)是德国为数不多的几个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立法发展和法制进步的学者之一。由于他是法律和经济学的双料教授,因此他常常以经济学的独特视角分析法律。他与汉堡大学另一名法学教授Ott合著的《民法的经济分析》是德国第一部以经济分析方法对德国民法典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在德国颇有影响。本文是沙弗尔(Schaafer)教授1999年6月完成的一篇论文。译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法司副外长)经教授本人授权翻译。
范文二:环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及我国对策研究
作者:姚爱萍李珊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8年03期
中图分类号:F205;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79(2007)06-0019-04
环境标准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制定、实施的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则,是一国为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而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作为由一定机构确立的规则、原则和措施,环境标准可以分为命令性的和自愿性的两种:由权力机关制定时便是命令性的,这也是普遍意义上所说的环境标准,如各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由非政府当局如工业组织和科学专家对某一产品和技术颁发证明书时便是自愿性的,如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以及各国民间性的生态标志制度等规定的环境标准[1]。
一、环境标准产生的背景及其特性
(一)环境标准产生的背景
环境标准的产生有着其深远的政治、经济背景。最初,环境标准的产生主要是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安全的需求。随着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更加注重环保,崇尚回归自然,追求健康的绿色消费。所以人们越来越关心产品对身体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的影响,这就要求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环保标准。而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结构日趋复杂,商品一般都通过流通领域销售给用户,这时,用户很难凭借自己的能力和经验来判断产品的优劣程度。生产者为了使用户放心,大多希望自己的商品比其它的商品更具有特色,更有竞争力,环境标准为这些企业提供了契机。加之随着发展中国家出口竞争力的加强,大量商品涌向发达国家市场,而经济的全球化和贸易的自由化使得关税得以削减并受到约束,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如数量限制、差价税、进口禁令等将通过关税化而被取消,为了保障本国的利益,发达国家希望能够借助一个合理的手段来阻止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入,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技术水平的限制,使得环保技术水平相对较低,难以达到一定的标准,发达国家通过制定环境标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为由从而达到对产品市场进入的限制[2]。
(二)环境标准的特性
从所实施的环境标准来看,环境标准大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合理性
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等,从环境标准的内容来看,环境标准在经济活动中是优先考虑环境保护,维护居民身体健康的,它要求将环境要素计入产品成本,严格控制、制止污染和破坏环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顺应了全球绿色浪潮,迎合了人类的健康需求,并且以其制定的国内法和相关的国际法为依据,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歧视性
环境标准可以被利用成一种贸易保护措施而具有高度的歧视性。首先,环境标准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限制发展中国家低价商品的进入,保护国内市场的一种手段,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发达国家自行制定的环境标准在既没有参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又拒绝与国际社会协商的情况下,就强加给发展中国家成员,只会加重欠发达地区经济困难和生态灾难,因此是武断的、不公正的。例如环境技术及卫生检疫标准就具有双重性和非国民待遇性质。2002年7月10日,由于在中国冷冻蔬菜的检查中发现杀虫剂“毒死蜱”含量超过日本标准(达到0.07 mg/kg),日本政府对蔬菜进口商发出要“自我限制进口”中国冷冻蔬菜禁令。为阻止中国蔬菜进口,日本对中国蔬菜制定的农药残存量高出其国内标准的300多倍。2002年,欧盟发布决议,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性产品,原因是中国出口的动物性产品中氯霉素含量超过欧盟制定的标准。但这一标准超出欧盟自身标准的100倍,当时欧盟对中国规定的指标实际上是世界上大多数实验室(含欧盟各国的实验室)都难以检测,更不用说发展中国家的实验仪器了。
3.差异性
经济发展水平及政策导向的不同决定了各国环境标准存在差异。一国环境标准的制定,既要以保护人群健康和生态良性循环为根本目的,也要考虑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能性,因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往往在环境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从供给角度看,经济水平低的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质量的能力非常有限;从需求角度看,发展中国家对于良好环境的渴望还处于偏好次序的后列。因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制定普遍偏低。而这种客观存在的环境标准差异,会使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发展中处于不利地位[3]。
二、环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无法否认,环境标准的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类安全;有利于一国加速其产品的更新换代和优化商品出口结构;有利于环境标准低的国家吸引外国投资,但就当前的状况而言,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科技水平和经济实力相对落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环境标准可能更多地意味着被动和不利。较高的环境标准将加大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其竞争力。从产品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到整个国际贸易过程,生产商为达到环境标准,将支出额外的费用和成本。对于技术资金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大多以价取胜,要达到发达国家的环境要求,获取“绿色通行证”,就必须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产品的成本,从而削弱了其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具体来说,环境标准的实施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有:
(一)容易被构筑环境标准壁垒,阻碍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发展中国家由于受自身能力的制约,环境标准制定普遍较低,而环境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产品的成本,发达国家的企业为了达到自身较高的环境标准,就需加大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投入,这势必增加产品的成本,从而削弱产品的竞争优势。发达国家不甘心因较高的环境标准而削弱自己的竞争优势,他们将发展中国家依靠较低的环保标准而扩大出口的做法指责为“生态倾销”,又将高标准应用到进口产品之中,设置种种环境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据报道,欧盟国家实施的绿色认证标签涉及近5000种产品,禁止进口的“非绿色产品”价值达200亿美元,涉及的商品多达数千种,其中由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产品占90%,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出口[4]。
(二)造成污染大量跨境转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发达国家一方面利用环境标准构筑环境标准壁垒,另一方面鼓吹贸易自由化,为其污染转移寻找借口。根据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设立的企业应与东道国享有同等待遇,因此,自然可适用东道国较低的环境标准。这样,比较优势的逻辑合理性就会引起污染密集产业向环境低标准地区转移,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较低的弱点以及迫切谋求经济发展的心态,将其重污染的产业以及废旧物、废弃物、污染物等以贸易或投资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严重破坏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影响其环境承载力,增大其日后治污的成本。据统计,日本的污染产业多数都转移到东南亚和拉丁美洲,占其在国外投资的2/3;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有35%危害生态环境[5]。
(三)对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后工业时代的消费者大多具有很强的“生态偏好”,人们不仅仅注重产品的核心功能,更注重产品对环保和健康的维护,因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不惜花费较高代价购买绿色产品。1999年欧共体的调查显示,67%的荷兰人和82%的德国人在购物时考虑环境污染因素。那些环境标准偏低的发展中国家,就会被消费者视作重污染国家,来自这些国家的产品当然不受欢迎甚至遭到拒绝与排斥。消费者的货币“投票”是决定企业命运的关键因素。因此,若继续坚持偏低的环境标准,将会使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失去越来越多的“选票”,在国际市场上举步维艰。
三、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发展中国家要消除环境标准的不利影响,就必须减少与发达国家间环境标准的差异,只有减少与发达国家间环境标准的差异才能从根本上防止环境壁垒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外国通过贸易与投资转移污染;只有逐步提高环境标准,才能适应生态消费需求在全球迅猛发展的趋势,有效引导国民经济进入绿色通道。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技术水平较低,相应制定的环境标准普遍较低,与国际标准相比,在我国19 278项已有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一半,高新技术标准更是严重缺乏,使得我国在贸易发展中处于不利地位。为调整环境标准差异,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广泛参与国际多边合作,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规则
对于各国间客观存在的环境标准差异,WTO下设的贸易和环境委员会(CTE)采取了默认的态度,仅建议各国的环保措施和标准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而国际规则的制定权长期以来一直由发达国家所把持,这使得环境问题成为继反倾销、反补贴之后又一贸易壁垒。2002年中国首次作为正式成员加入到世贸规则的制定之中,开始参加新一轮WTO多边贸易谈判。我国应该广泛参与国际多边合作,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力争改变过去由发达国家单方面制定游戏规则的局面,促进环境标准的协调,加强对环境壁垒的有效约束与规范,以降低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环境标准门槛”。
(二)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开发绿色产品
专家预言,绿色产业将是21世纪最有魅力的朝阳产业,绿色产品在未来的10年内将主导世界主要工业市场,而目前,我国环保技术水平比较低,设备落后,生产和研发能力差,因此我们应加强自己的科研能力,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业,不断开发绿色产品,为我国的外贸出口拓展更为广阔的国际绿色市场。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大力推广ISO14000
我国应该改进、完善现行环境法、资源法等环保法规,使其在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上与国际规范接轨。从当前绿色贸易发展的趋势来看,采用国际绿色标准或进口国的相关标准是我国企业通向国际市场的必经之路。出口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已被有远见的企业视为国际贸易成交的主要条件,也是企业突破绿色壁垒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推广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ISO14000系列标准,这一标准的普遍实施,有助于降低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各种环保相关费用,并树立“环境友好”的形象,从而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又一份“签证”。
(四)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企业遵守环境标准的能力
环境标准的提高,对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与技术水平将是一个挑战。企业要在短期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与技术水平,具备遵循较高环境标准的能力,必须发挥后发优势,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1.通过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来更新环保经营理念,学习发达国家的环境管理知识
发达国家的公司所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一般高于发展中国家,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这些公司一般也会坚持原有的标准,可以起到重要的环保示范效应。
2.通过购买专利技术来实现环保技术的跨越式发展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鼓励各国更多地进行环保技术的研究、创新、转让和使用。入世以后,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将充分分享发达国家在环保投资、技术转让、环保服务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承诺,这将教会蹒跚学步的中国环保业走得更稳,对各行各业环境竞争力的提高都将起到促进作用。
(五)采取适当的环境贸易措施,严禁国外污染严重产业和不合标准的产品向我国转移
我国环保意识淡薄,绿色经济观念缺乏。整体而言,我国的经济发展仍然停留在依靠消耗自然资源、牺牲环境质量的模式上。为了牟取眼前的利益,我国曾一度成为某些国家转移“垃圾”的对象国,这些“洋垃圾”严重恶化了我国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有数据表明:1991年,我国利用外资的 11515家企业中,污染密集型企业达3353家,占总数的29.13%。协议总投资为87.71亿美元,其中污染密集型企业投资为33.27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36.8%。1991-1995年是我国进口废物的高峰期,共进口废物3 030万t,进口废物额为686亿美元,占总进口额的13%[6]。为此我国应该提高警惕,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管理、审查、检测,坚持杜绝危险、有毒的废旧物资进口,以保证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免遭破坏。同时,要在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同时,着眼于长远利益,严格审批,禁止外资在我国兴建污染大、难治理的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企业,对于现有外资企业的污染问题要限期治理,必须达到我国现有的目标。
作者介绍:姚爱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重庆 400716);李珊,海南省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海口 570145)
范文三:环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及我国对策研究
环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及我国对策
研究
第5卷第6期
2007年12月
西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outhwestAgriculturalUniversity(S0cialScienceEdition)
Vol|5,No.6
Dec.2007
环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及我国对策研究
姚爱萍,李珊
(1.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400716;2.海南省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海南海口570145)
摘要:环境标准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制定,实施的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则,是国家为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而制定的各种技术
规范的总称.它的产生有着其深远的政治,经济背景,具有合理性,歧视性,差异性特点,由于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普遍偏
低,容易被发达国家利用成环境壁垒和造成污染大量跨境转移以及损害发展中国家和企业的形象,因此面对环境标准造成的不良
影响,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关键词:环境标准;环境壁垒;跨境转移;ISO14000
中图分类号:F205;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379(2007)06—0019—04 THEIMPACTOFENVIRONMENTALSTANDARDSON DEVELOPINGCOUNTRIESANDCOUNTERMEASURES WHICHOURCOUNTRYSHOULDADOPT
YAOAi—ping,LIShan.
(1.SchoolofEconomicsManagement,SouthwestUniversity,Chongqing400716,China;
2.ReformandDevelopmentCouncil,HaikouCity,HainanHaikou570145,China)
Abstract:Anenvironmenta1standardreferstoasetoftechnica1standardsandrulesformulate
daridimplementedwithenviron—
mentalprotectionasitsobject.Thisgeneralterminvolvesallthetechnicalspecificationsthata
countryformulatestomaintain
itsenvironmentalqualityandcontrolpollution.Itemergesinfar—
reachingpoliticalandeconomicbackgrounds.Itischaracter—
izedbyrationality,discriminationanddifferentiation.Theenvironmentalstandardsthatdev
elopingcountriesmakearegenerally
onthelowsideand,asaresult,developedcountriesarelikelytonegativelyaffecttheimagesoft
heenterprisesofdeveloping
countriesbytheirenvironmentalbarrierandcross—
bordershiftoftheirpollutants.So,facedwiththeharmfuleffectsthatthe environmentalstandardscause,wemusttakemeasuresinresponse. Keywords:environmentalstandard;environmentalbarrier;cross—bordershift;ISO14000
环境标准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制定,实施的
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则,是一国为维护环境质量,控制
污染而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作为由一定机
构确立的规则,原则和措施,环境标准可以分为命令
性的和自愿性的两种:由权力机关制定时便是命令
性的,这也是普遍意义上所说的环境标准,如各国的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由非政府当局如工
业组织和科学专家对某一产品和技术颁发证明书时
便是自愿性的,如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ISO14000
环境质量认证以及各国民间性的生态标志制度等规
定的环境标准.
一
,
环境标准产生的背景及其特性
(一)环境标准产生的背景
环境标准的产生有着其深远的政治,经济背景. 最初,环境标准的产生主要是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 人类安全的需求.随着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 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更加注重 环保,崇尚回归自然,追求健康的绿色消费.所以人 *收稿日期:2007一O7一O4
作者简介:姚爱萍(1980一),女,湖北黄冈人,西南大学讲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贸易.
20西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12月 们越来越关心产品对身体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的影 响,这就要求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环保标准.而且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结构日趋复杂,商品一般都 通过流通领域销售给用户,这时,用户很难凭借自己 的能力和经验来判断产品的优劣程度.生产者为了 使用户放心,大多希望自己的商品比其它的商品更 具有特色,更有竞争力,环境标准为这些企业提供了 锲机.加之随着发展中国家出口竞争力的加强,大 量商品涌向发达国家市场,而经济的全球化和贸易 的自由化使得关税得以削减并受到约束,传统的非 关税壁垒如数量限制,差价税,进口禁令等将通过关 税化而被取消,为了保障本国的利益,发达国家希望 能够借助一个合理的手段来阻止发展中国家产品的 进入,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技术水平的限 制,使得环保技术水平相对较低,难以达到一定的标 准,发达国家通过制定环境标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 安全为由从而达到对产品市场进入的限制]. (二)环境标准的特性
从所实施的环境标准来看,环境标准大多具有 以下几个特点
1.合理性
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的排放标 准等,从环境标准的内容来看,环境标准在经济活动 中是优先考虑环境保护,维护居民身体健康的,它要 求将环境要素计人产品成本,严格控制,制止污染和 破坏环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顺应了全球绿色浪 潮,迎合了人类的健康需求,并且以其制定的国内法 和相关的国际法为依据,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歧视性
环境标准可以被利用成一种贸易保护措施而具 有高度的歧视性.首先,环境标准是一些发达国家 为了限制发展中国家低价商品的进入,保护国内市 场的一种手段,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发达国家 自行制定的环境标准在既没有参照发展中国家经济 发展状况,又拒绝与国际社会协商的情况下,就强加 给发展中国家成员,只会加重欠发达地区经济困难 和生态灾难,因此是武断的,不公正的.例如环境技 术及卫生检疫标准就具有双重性和非国民待遇性 质.2002年7月10日,由于在中国冷冻蔬菜的检 查中发现杀虫剂"毒死蜱"含量超过日本标准(达到 0.07mg/kg),日本政府对蔬菜进口商发出要"自我 限制进口"中国冷冻蔬菜禁令.为阻止中国蔬菜进 口,日本对中国蔬菜制定的农药残存量高出其国内 标准的300多倍.2002年,欧盟发布决议,禁止从 中国进口动物性产品,原因是中国出口的动物性产 品中氯霉素含量超过欧盟制定的标准.但这一标准 超出欧盟自身标准的100倍,当时欧盟对中国规定 的指标实际上是世界上大多数实验室(含欧盟各国 的实验室)都难以检测,更不用说发展中国家的实验
仪器了.
3.差异性
经济发展水平及政策导向的不同决定了各国环 境标准存在差异.一国环境标准的制定,既要以保 护人群健康和生态良性循环为根本目的,也要考虑 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能性,因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 国家之间往往在环境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从供给 角度看,经济水平低的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质量的 能力非常有限;从需求角度看,发展中国家对于良好 环境的渴望还处于偏好次序的后列.因而,发展中 国家的环境标准制定普遍偏低.而这种客观存在的 环境标准差异,会使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发展中处于 不利地位_3].
二,环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无法否认,环境标准的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 人类安全;有利于一国加速其产品的更新换代和优 化商品出口结构;有利于环境标准低的国家吸引外 国投资,但就当前的状况而言,在国际贸易中,对于 科技水平和经济实力相对落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 言,环境标准可能更多地意味着被动和不利.较高 的环境标准将加大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其竞争力. 从产品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到整个国际贸易过 程,生产商为达到环境标准,将支出额外的费用和成 本.对于技术资金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产品的 出口大多以价取胜,要达到发达国家的环境要求,获 取"绿色通行证",就必须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这 在无形中增加了产品的成本,从而削弱了其国际市 场的竞争力.
具体来说,环境标准的实施对发展中国家的不
利影响有:
(一)容易被构筑环境标准壁垒.阻碍对外贸易 的顺利进行
发展中国家由于受自身能力的制约,环境标准 制定普遍较低,而环境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产品 的成本,发达国家的企业为了达到自身较高的环境 标准,就需加大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投入,这势必增加 产品的成本,从而削弱产品的竞争优势.发达国家
第5卷第6期姚爱萍等:环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及我国对策研究21
不甘心凶较高的环境标准而削弱自己的竞争优势, 他们将发展中国家依靠较低的环保标准而扩大出口 的做法指责为"生态倾销",又将高标准应用到进口 产品之中,设置种种环境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对外 贸易的顺利进行.据报道,欧盟国家实施的绿色认 证标签涉及到近5000种产品,禁止进口的"非绿色 产品"价值达200亿美元,涉及到的商品多达数千 种,其中由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产品占90,严重影 响发展中国家的出口.
(二)造成污染大量跨境转移,严重破坏生态 环境
发达国家一方面利用环境标准构筑环境标准壁 垒,另一方面鼓吹贸易自由化,为其污染转移寻找借 口.根据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跨国公司在发展 中国家设立的企业应与东道国享有同等待遇,因此, 自然可适用东道国较低的环境标准.这样,比较优 势的逻辑合理性就会引起污染密集产业向环境低标 准地区转移,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较 低的弱点以及迫切谋求经济发展的心态,将其重污
染的产业以及废旧物,废弃物,污染物等以贸易或投 资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严重破坏发展中国家 的生态环境,影响其环境承载力,增大其日后治污的 成本.据统计,日本的污染产业多数都转移到东南 亚和拉丁美洲,占其在国外投资的2/3;美国在20 世纪80年代初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有35%危害生 态环境.
(三)对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后工业时代的消费者大多具有很强的"生 态偏好",人们不仅仅注重产品的核心功能,更注重 产品对环保和健康的维护,因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不惜花费较高代价购买绿色产品.1999年欧共体 的调查显示,67的荷兰人和82的德国人在购物 时考虑环境污染因素.那些环境标准偏低的发展中 国家,就会被消费者视作重污染国家,来自这些国家 的产品当然不受欢迎甚至遭到拒绝与排斥.消费者 的货币"投票"是决定企业命运的关键因素.因此, 若继续坚持偏低的环境标准,将会使发展中国家的 企业失去越来越多的"选票",在国际市场上举步 维艰.
三,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发展中国家要消除环境标准的不利影响,就必 须减少与发达国家间环境标准的差异,只有减少与 发达国家间环境标准的差异才能从根本上防止环境 壁垒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外国通过贸易与投资转移污 染;只有逐步提高环境标准,才能适应生态消费需求 在全球迅猛发展的趋势,有效引导国民经济进入绿 色通道.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技术水平 较低,相应制定的环境标准普遍较低,与国际标准相
比,在我国19278项已有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一半,高新技术标准更 是严重缺乏,使得我国在贸易发展中处于不利地位. 为调整环境标准差异,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广泛参与国际多边合作,争取有利的国际 环境规则
对于各国间客观存在的环境标准差异,WTO 下设的贸易和环境委员会(CTE)采取了默认的态 度,仅建议各国的环保措施和标准应以国际标准为 依据.而国际规则的制定权长期以来一直由发达国 家所把持,这使得环境问题成为继反倾销,反补贴之 后又一贸易壁垒.2002年中国首次作为正式成员 加入到世贸规则的制定之中,开始参加新一轮 WTO多边贸易谈判.我国应该广泛参与国际多边 合作,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力争改变过去由发达国 家单方面制定游戏规则的局面,促进环境标准的协 调,加强对环境壁垒的有效约束与规范,以降低发展 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环境标准门槛". (二)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开发绿色产品
专家预言,绿色产业将是21世纪最有魅力的朝 阳产业,绿色产品在未来的10年内将主导世界主要 工业市场,而目前,我国环保技术水平比较低,设备 落后,生产和研发能力差,因此我们应加强自己的科 研能力,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业,不断开发绿 色产品,为我国的外贸出口拓展更为广阔的国际绿 色市场.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大力推广ISO14000 我国应该改进,完善现行环境法,资源法等环保
法规,使其在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上与国际规范接 轨.从当前绿色贸易发展的趋势来看,采用国际绿 色标准或进口国的相关标准是我国企业通向国际市 场的必经之路.出口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已被有远见 的企业视为国际贸易成交的主要条件,也是企业突 破绿色壁垒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推广 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ISO14000系列标准,这一标 准的普遍实施,有助于降低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 的各种环保相关费用,并树立"环境友好"的形象,从
22西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12月 而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又一份"签证". {四)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企业遵守环境 标准的能力
环境标准的提高,对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与技 术水平将是一个挑战.企业要在短期内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与技术水平,具备遵循较高环境标准的能力, 必须发挥后发优势,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 经验.
1.通过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来更新环保经营理 念,学习发达国家的环境管理知识
发达国家的公司所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一般高 于发展中国家,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这些公 司一般也会坚持原有的标准,可以起到重要的环保 示范效应.
2.通过购买专利技术来实现环保技术的跨越式 发展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鼓励各国 更多地进行环保技术的研究,创新,转让和使用.人
世以后,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将充分分享发达 国家在环保投资,技术转让,环保服务方面对发展中 国家的承诺,这将教会蹒跚学步的中国环保业走得 更稳,对各行各业环境竞争力的提高都将起到促进 作用.
(五)采取适当的环境贸易措施.严禁国外污染 严重产业和不合标准的产品向我国转移 我国环保意识淡薄,绿色经济观念缺乏.整体 而言,我国的经济发展仍然停留在依靠消耗自然资 源,牺牲环境质量的模式上.为了牟取眼前的利益, 我国曾一度成为某些国家转移"垃圾"的对象国,这 些"洋垃圾"严重恶化了我国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生态 环境.有数据表明:1991年,我国利用外资的 11515家企业中,污染密集型企业达3353家,占总 数的29.13.协议总投资为87.71亿美元,其中 污染密集型企业投资为33.27亿美元,占总投资额 的36.8.1991—1995年是我国进口废物的高峰 期,共进口废物3030万t,进口废物额为686亿美 元,占总进口额的13【6].为此我国应该提高警 惕,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管理,审查,检测,坚持杜绝危 险,有毒的废旧物资进口,以保证我国居民的身体健 康和生态环境免遭破坏.同时,要在扩大对外开放, 引进外资的同时,着眼于长远利益,严格审批,禁止 外资在我国兴建污染大,难治理的农药,化工,印染, 造纸,电镀等企业,对于现有外资企业的污染问题要 限期治理,必须达到我国现有的目标.
参考文献:
.WTO与环境标准国际协调之评析EJ3.财经理 E1]唐双娥
论与实践,2002(9);122—124.
E2]赵玉焕.贸易与环境——wTO新一轮谈判的新议题 [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 E3]武博,张芹.国际贸易不可忽视环境标准EJ].扬州大 学税务学院,1997(2):18—21.
E4]焦志.绿色壁垒问题与中国的应对措施[J].商业研究, 2004(5):9—13.
E5]张玉媚.环境标准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的模型分析 EJ3.商业研究,2005(25):18o一181.
E6]吴磊,胡婷.环境标准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 EJ].价值工程,2004(3):4—6.
责任编辑:李航
范文四:EU卫生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渔业产品的影响及对策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天津300071
作者简介:谢娟娟(1965-),女,河北唐山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实务。
摘要:欧盟对发展中国家渔业产品实施严格的卫生标准以及标准的多层次、复杂性和不统一形成了对发展中国家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为维持或拓展发达国家市场,付出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隐含成本和风险增加的代价。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在形成本国产业自主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与发达国家建立互认机制等来跨越TBT。
关键词:卫生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法规;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1-0055-04 收稿日期:2007-08-16
一、欧盟对渔业产品进口管理的标准与法规体系概述
欧洲的技术标准体系复杂而严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由上层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欧盟指令,下层包含具体技术内容、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两层结构的欧盟标准体系。该体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消除欧盟内部市场的贸易障碍,但对欧盟以外的国家则会构成贸易壁垒。欧盟在食品安全与质量方面除遵守国际上有关的标准(如表1所示)外,各国还有公共标准与私人部门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分配等生产供应链制定具体的要求。欧盟公共部门制定的法规数量不断增加,如EUREP-GAP,HACCP,BRC,SQF和ISO9000等几项标准,以及零售商制定自己的标准或签署私人协议。虽然欧盟成员加强了彼此的协调,但是国家之间的标准体系差异依旧存在。
欧盟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必须从原料生产开始,保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达到质量要求,从而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即建立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推行HACCP制度。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检查包括新鲜度化学指标、自然毒素、寄生虫、微生物指标、环境污染的有毒化学物质和重金属、农药残留、放射线等63项,其中氯霉素、呋喃西林、孔雀石绿、结晶紫、呋喃唑酮、多氯联苯等为不得检出;六六六、DDT、组胺、麻痹贝类毒素等有严格的限量指标,而且有越来越严格的趋势。按照欧盟2001/466/EC指令要求,鱼中镉、汞、铅的最大残留限量由原来1000ppb分别改为50ppb、500ppb和200ppb。对致病菌细菌总数要求控制在5X105/g(30~C),其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胞增生里斯物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肝菌为不得检出。
二、Eu 有关食品安全与质量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渔产品产生的成本分析
(一)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各贸易方为执行食品安全与质量标准进行直接投资产生的相应的经营成本。它包括:
1.生产商或企业为与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个别标准和行为规范相符所进行的技术投资,包括生产设备、制冷设备、管理登记系统、跟踪和查询系统等投资成本。
2.零售商要求生产商或加工商的产品必须有由第三方认证(如EUREP-GAP,BRC.SQF和HACCP)出具的证书。由于发展中国家缺少有资格认证的机构而需要发达国家的认证机构前来做审核,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商和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3.由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和零售商共同执行和承担的私人部门对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及其费用,同时由于不同的国家又有不同的标准,所以还包括与不同标准进行分别的审核、认证所付出的额外成本。
从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看,前者承担的成本要小于后者,当然这些成本很难具体估算。根据欧盟对渔业产品的进口所做的调查看,EU渔业进口部门为与各国食品安全等标准相符所付出的成本占企业总销售额的1%到3%⑤。而发展中国家渔业部门生产商或出口商所付出的成本则占到销售额的3%以上。以孟加拉国和尼日利亚的虾生产为例。首先,为提高产品的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投资的直接成本如表2所示。孟加拉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为满足美国不断提高的质量和安全要求以及欧盟对虾进口限制等要求,加大了对水产品加工设备、产品检验实验室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投资,其投资比例占到同期出口总值的2.3%。其次,欧盟采取了协调标准来管理鱼和水产品生产环节的卫生条件,对产品的原产地国,无论是欧盟成员国还是第三国一律规定必须成立相应同等资格的检验机构对加工厂进行检验以保证其符合要求,并责成欧洲委员会采取抽查方式确保这些检验机构能正确地完成这项工作。如果从第三国进口则至少要求与欧盟的标准相当,其中已经被认证的国家在当地检验符合要求的,在进口到EU时还要看EU国家边境实际检验的结果,而没有得到认证的国家,但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与欧盟同等标准检验并允许出口的,还取决于EU边境检查的通过率。这一规定在早期实施时,要求所有国家与EU进行协调标准的最晚期限是1996年12月31日,后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
(二)间接成本间接成本很难像直接成本那样具体分类。概括为:一是维护安全和质量体系成本,即为保证商品质量,企业必须对质量保证、信息渠道、跟踪检验等进行维护、更新和执行等工作。大的企业往往出资雇用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来完成,或者建立直接的专门实验室来进行这些工作。二是公共关系管理成本,对有关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单位之间关系的维护至关重要,即进口商或零售商与生产商之间要求就商品质量问题上相互之间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因此,更多的EU进口商或零售商成立或参与一些分支机构举行的有关质量建议的游说和会议,企业为维持关系付出的这些成本是必要的,并由贸易各方共同承担。如对欧盟出口量较大的塞内加尔,为使塞内加尔出口的渔业产品符合EU的标准要求,各贸易方为此共同进行协调与沟通,进而为符合标准做出共同的资助和努力。如表3所示,从1990到1999年塞内加尔渔业产品为与欧盟标准相符成本约为147亿非共体法郎(CFAF)。
(三)隐性成本隐性成本主要指食品安全与质量标准管理的起始成本,主要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很大影响。发展中国家由于对有关信息缺乏了解、缺乏创新、缺乏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与质量问题的预见等,导致了其丧失对EU的出口机会。原因一是由于没有及时了解EU对某些产品因质量等问题已经对该产品实施了进口限制。二是因为技术落后、缺乏创新导致了与食品安全及质量要求的背离。三是对技术标准变化或调整的可靠信息缺乏及时的了解,导致机会的丧失。四是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商或加工商对EU消费者需求和市场行情等知识的缺乏产生的成本。
因此,通过欧盟对发展中国家渔业产品实施技术性壁垒的分析来看,发展中国家为与发达国家制定的商品技术标准和要求相符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尽管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不同企业来讲,这些技术性壁垒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发展中
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和努力,需要从根本上改进技术,从生产供应链上着手改进投入的原料、生产、加工、包装等工艺,加强对生产、加工和处理的标准化注册和登记制度。同时,发达国家应从共同发展的角度,组织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和农场提高规模经济、培养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也应充分认识到农产品和食品对发展中国家贸易的重大影响,改善农产品生产和出口环境,加强农产品标准的认证与互认,从而降低生产和出口成本,跨越国外的技术性壁垒。
三、发展中国家应对TBT的对策
目前,国内外的许多学者对发展中国家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做了专门研究。其中斯戴芬森(sherry Stephenson)从政策与制度层面对有关标准的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第一选择是采纳现有的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国际化指导原则”,如果尚无国家标准,那么发展中国家的最佳选择是“采纳它们主要贸易伙伴市场上使用的标准,而不是制定它们本地标准”。威尔逊(Wilson)则分析了发展中国家对WTO有关协议的执行及其在出口方面受到的影响,结论是需要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制度建设与技术上的援助。国内学者认为由于受自身技术水平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应该利用协调的方法,即发展中国家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制定,通过谈判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利益;针对国外的标准,则努力使本国的技术标准符合贸易对象国标准,实质上就是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因此,通过在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形成本国产业自主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与发达国家建立互认机制,既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贸易的顺利进行,应该成为发展中国家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途径选择。
(一)产业技术的自主研发近年来,随着发达国家在技术供应方面的垄断以及对发展中国家贸易的技术性壁垒的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的成本和难度越来越大。因此,进行产业技术的自主研发将成为今后发展中国家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的必然选择。由于技术的大量交叉结合,使各产业内或产业问的技术发展更多地基于相同的技术平台――共性技术(Generic Technology),它是一种能够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得以广泛应用的,处于竞争前阶段的技术。共性技术研究有助于突破关键和重大技术领域的瓶颈,加快一个甚至多个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标准化步伐,还可以满足以较少的财政投入获得更大创新产出的要求,适合技术赶超型的发展中国家作为产业技术研发的对象。
由于共性技术具有竞争前和共性的特点,它可以在成为国际标准之后,使整个行业在世界先进水平上进行具有相同标准的一系列后续产品的开发,形成行业的产品群。随着技术和行业产品群的进一步成熟,整个行业产品的竞争力就会增强,而依据国际标准生产的产品就会很容易的进入和占领国际市场。国外也就不可能因为技术标准的原因设置贸易壁垒。因此,依靠共性技术的研发,形成国际标准,增强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技术性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使对外贸易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互认机制与TBT的突破互认机制是指通过与发达国家间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相互承认对方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民间机构的测试结果、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和制定的标准。在促进贸易便利与自由化的同时,符合标准内生决定这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承认并尊重各国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资源基础自行制定标准的权利的同时,又避免了重复测试、检验与认证。一国的出口产品,如在出口前已按与贸易伙伴国签订的互认协议,在国内指定的测试、检验或认证机构通过检验,就不需要在进口国重新检验,可以直接投放市场,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不必要的成本,节省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在重复认证中的巨额花费,从而抢得宝贵的商机。
当然,互认必须以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为支持,也是互认得以有效运作的物质基础。这是因为互认不可能脱离标准协调而独立存在,互认要求双方的标准或测试程序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尤其在强制性标准或法规的适用领域,以保证技术规范满足基本要求。
这些对策的提出,是基于我国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发展阶段的客观条件,从短期看,的确是我国应首先采取的方法,但从长期来看,由于TBT的变化越来越复杂,其实施对象正由个别产品向整个行业甚至相关行业的产品转移;形式也由人为的、技巧性的技术性(technical)壁垒规定向技术(Technological)壁垒转移。这使得发展中国家利用协调的方法应对TBT变得困难。因为,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技术水平比较低,缺乏标准知识与制定经验,在标准制定的谈判中得到的利益也是很有限的;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拥有先进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标准制定经验,国际标准往往是以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为蓝本制定的,或者直接采用了发达国家的标准。如果发展中国家只是被动接受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国际技术标准,由于技术的不断变化,标准也会随之改变,这样发展中国家不仅会在贸易上始终处于从属地位,永远受制于发达国家,而且从长远来看还会影响整个产业的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要从根本上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就应该在提高自身产业技术水平,形成自主产业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努力与发达国家建立互认的机制。
总之,目前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阻碍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商品贸易的主要壁垒,是继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非关税壁垒之后又一强有力的贸易保护工具。正确理解和具体分析其实质及其对出口商品和行业的影响,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有利于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
(谢娟娟电子邮箱:juanxie@nankai.省略)
范文五:发展中国家的民主进程
摘要:新世纪以来,经济的不争又使得颜色革命从亚洲蔓延至中东。对于第三世界国家,如何才能够冲破民主化伴随而来的独裁专制,本文认为吸取发达国家在资本主义萌芽发展阶段的经验教训,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有巨大的意义。
关键词:民主历程政党政治政治文化
1发展中国家民主化进程
发展中国家能否实现民主?或者说,现代民主的政治形式是否能够成功地移植到非西方国家?许多政治学家曾对此持怀疑态度。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形成起,这个过程一直存在于体系内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外的殖民统治不仅向外推广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也讲民主的观念向往推进,本文讲发展中国家民主化进程分为以下阶段,以使能够对这个民主化过程有所理解。
1.1殖民体系时期的民主化进程
17和18世纪,英国的殖民地遍布全球,北美、澳洲,印度相继成为女王的领地,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这些英王领地建立起公民社会。反映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政治结构初步形成。英国激烈的竞争使得人们大量移民殖民地,他们的来到使得工业文明在英殖民地内部大大发展起来,美国,澳洲经济的发展使得殖民地的政治运动此起彼伏,建立起稳定的政治体系,议会、党派成为北美殖民地政治的主要途径。同期的印度也建立了在议会基础上的国家制度,而这也使得这些前英国殖民地保持了稳定的政治和社会面貌。
1.2二战末至八十年代末期
二战后美苏两国处于不同的意识形态,美国为了抢占道义制高点,向外推广美式民主。而苏联出于意识形态的目的,在战后初期亦积极向外推出革命,对民族革命予以了资助。英法在内外双重压力下,他们放弃了保有海外殖民地的政策。战后到50年代中期,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潮主要在亚洲和非洲国家。亚洲最为影响的是中国革命的胜利。
这一时期新独立的国家,在政权建设上基本都套用西方国家的制宪理论和实践。大多数的国家实行分权,分别由产生的总统(国王)、议会、政府(内阁)、法院掌握。同时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多党制。在70年代起的二十年里第三世界的政党制度开始向一党制过渡。除了执政党,其他政党均被迫解散或遭到取缔。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由执政党的领导人掌握,议会的权力被大大缩小。第三世界的巨变,一些国家是通过和平的方式,也有一些国家通过政变,成立军人掌权的一党制政府。这又激起内乱的涟漪,据统计,1952~1985年,非洲共发生241次军事政变,72次成功;1986~1989年又多次发生。发展中国家军事政变次数多,频率高,波及面广,有11个国家曾发生10次以上,最多的在独立后的30年来发生了21次军事政变,这一时期一些国家。
1.3九十年代起至今的第三世界
苏联改革后,依靠意识形态和苏联帮助的东欧政权失去了支持,苏东国家选择了全盘西化,这些国家基本保持了稳定,受过民主思想熏陶和高等教育的前苏联人没有发生大规模的流血冲突,但政治系统的激变使得这些地区失落了二十年。拉美大多数国家在80年代以前已模仿西方建立了总统制或议会制,因此,拉美国家改革是继续完善既有的体制。在冷战结束前,南亚除印度、斯里兰卡已建立议会民主制外,其余国家都长期实行军人独裁或君主专制,南亚政治改革的特点是由威权主义向议会民主制过渡。苏东解体对中东君主制的国家也形成强大的冲击。约旦和新也门进行了议会选举,沙特和阿曼也建立了咨询议会制度,而科威特等海湾国家和约旦、摩洛哥等国家加强了宪政,科威特、伊朗、约旦和摩洛哥还以分权形式建立议会制度。
2欧美各国民主化历程
2.1英美以及英联邦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
英国的宪政是从中世纪演变来的。中世纪的英国经常发生国王和贵族的斗争,以及王位的争夺。1215年国王签署了《自由大宪章》。十七世纪中叶国王与国会因争夺国家最高权力引发内战,最后以“光荣革命”而结束。而英国直至战后才确立起普选制度。在独立战争的中美国选择了宪政。美国宪法是充分妥协的产物:大州与小州、联邦派与民主派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冲突,但最后都妥协在新宪法之下。实际上美国的民主是先有了州议会,再由州议会派代表组建大陆会议,美国是先有民主,然后才有独立战争。加拿大等自治领则继承了英国的民主制度。
2.2法国的民主制度进程
封建专制在法国有着极深的历史渊源。与英国不同的是,法国选择了革命。然而革命不能使宪政很好地运行下去。吉伦特党、雅各宾派、热月党人、拿破仑……,法国陷入了长达百年的政治动荡之中。普法战争后,1875年1月,支持共和的修正案以一票多数通过。法国通过不断革命来实现宪政,社会了付出沉重的代价,更重要的是,不断革命不能够实现民主宪政。且国家在长期的动荡后又需要新的专制以恢复秩序。国家仍然需要实现民主宪政。无形之中延长了民主的进程。而1875年勉强通过的宪法虽不完善,但由于其建立在各派政治势力的妥协的基础上,因此能够成为规范法国政治的根本准则。法国民主的最终落成是在镇压了极端势力——巴黎公社以后建立起来的。
3发展中国家民主化中所应汲取的教训
3.1加快经济发展步伐
1989年高收入的24个国家中,除3个石油输出国外都是民主制度,其中新加坡是半民主制度。而在贫穷的42个国家中,只有印度、斯里兰卡维持着民主。在其余53个国家中,有23个民主国家,25个非民主国家,5个在向民主制度转变。由此可见,向民主的转变发生在相当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公认的民主阙值是gnp1000——3000左右。在这个水平上的国家中,有四分之三在1989年实现了民主化。由此可见,发展民主的一个基础是经济得到发展。
3.2推广公民教育,发展理性的政治文化,推动党派政治发展
现代政治从根本上讲都是政党政治,世界两百多个国家里,仅有二十多个没有政党,而这些国家基本上是君主国家或者专制国家。政党是各阶层的中坚分子为了夺取或巩固国家政治权力而组成的政治集团。为了执政,决定了其具有公共性。政党政治有助于扩大民主参与的空间。由于政党需要组织群众获得选票,从而决定着政党可能组织起来并获得人群的支持。另外,竞选往往被看作民主的实现形式,民众愿意通过政党选举来表达自身的政治意愿。政党所起的政治教育意义也是无可比拟的,妥协会融入政治文化中去。可以对比苏联与非洲,苏联的专制为世人所诟病,但是如果没有苏联的民主教育,没有解体之前的学校选举和工会选举,俄罗斯的民主不能达到现在的高度。(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想象的报复:西方政治学视野中的“怨恨”王海洲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06期
[2]政党、知识分子与思想整合——1958年交心运动的政治学分析倪春纳《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02期
[3]走向文化政治学——詹明信后现代理论评价张新军外国语文2001年第04期
[4]多维视野中的非洲政治发展张宏明:2007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5]公民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著徐湘林译2008东方出版社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规则”与“标准”在发展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