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研究生招生
北京师范大学
一、学校简介
北京师范大学位于北京市,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985”“211”重点建设高校,是一所以教师教育、教育科学和文理基础学科为主要特色的著名学府。学校的前身是1902年创立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1908年改称京师优级师范学堂,独立设校。1912年改名为北京高等师范学校。1923年更名为北京师范大学,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师范大学。1931年、1952年北平女子师范大学、辅仁大学先后并入北京师范大学。目前在全国排第19名。
北京师范大学占地面积738779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19900余人,其中:本科生8500余人,研究生9500余人,长期留学生1900余人。现有教职工3000余人,其中教师总数2200余人,教学科研系列师资1600余人。现设1个学部、22个学院、2个系、21个研究院(所、中心)。目前馆藏文献达360余万册,电子图书30余万册。
2002年,北京师范大学成为首批拥有自主设置本科专业审批权的6所高校之一。现有本科专业55个、硕士学位授权点162个、博士学位授权点100个、博士后流动站18个、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6个。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数在全国高校居于前列。2007年,有5个一级学科、11个二级学科获批国家重点学科,2个二级学科获批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个北京市一级重点学科,9个二级重点学科。学科点覆盖了除军事学以外的11个学科门类,形成了综合性学科布局。根据教育部学位中心2009年公布的一级学科排名结果,北京师范大学15个一级学科进入全国前十名,其中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位居第一。
学校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其中联合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7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4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5个、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7个、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现有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2个、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5个,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5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学校同时拥有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对外汉语教学人才培养基地,是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北京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势突出。“十五”以来,共获省部级以上项目949项,其中国家级项目187项;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1项、教育
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6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获准数量排名全国高校第二。CSSCI收录期刊中论文数近13000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在教育部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26项一等奖中,我校获得3项,居全国高校第2位。根据2007年中国科学评价中心公布的评估结果,北京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竞争力位居全国高校第3位。
北京师范大学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十五”以来,承担国家重大重点项目906项。发表SCI论文5960篇、SSCI论文776篇,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奖励总数252项。2008年,我校教师主持的“流域生态系统健康的水资源保障技术”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二(法学院简介
法学院是百年学府北京师范大学24个学院中最年轻和最具活力的学院之一。其前身为2002年成立的法律系。为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和学校学科发展布局的需要,学校的“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强调重点建设和发展法学学科。继2005年8月18日成立国内首家实体性的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之后,2006年4月26日法学院正式宣布成立。法学两院编制独立、密切协作、共同构成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科的整体。院长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法学院排名18名。
法学院成立的时间虽短,但已拥有一支实力出众的优秀师资队伍。截止2008年底,在77位专任教师中,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3人,入选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1人,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1人,“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人,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教师11人。在教师结构上,教授24人、副教授23人、讲师30人;教师中拥有博士学位者73人,占教师总数的95%,其中获得国外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已达到10%。此外,学院还从国内外知名学者和专家型领导中聘请了37名特聘教授和39名兼职教授。
学院下设基础理论法学、宪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民商事法学、经济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以及国际法学等七个教研中心。并且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诉讼法、国际法都具有博士点。以教研中心为依托,承担着教学科研和培养法学人才的重任。目前,学院已初步形成从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到博士研究生的三级人才培养格局。同时,还拥有刑法学和诉讼法学方向的博士后招收权限。2007年又获得法律硕士招生资格。现有在校本科生292人,硕士生、博士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382人。
处于跨越式发展阶段的法学院依托北京师范大学这一享誉海内外的著名学府,秉承“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精神,将继续坚持高起点、研究型、
国际化的发展特色,着力培养一流的法律实务人才和法学高端研究人才,致力于把学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法学教学科研机构。
名师简介:
赵秉志教授系我国著名中年刑法学家,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创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并曾任该中心第一)二届主任(1999-2005)。国家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1991);中国法学会评定为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国家人事部评选纳入首批“百千万人才工程”(1997);教育部评选纳入“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1999);北京市评选纳入首批“百人工程”(1995)和“新世纪社科理论人才工程”(2001),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6)。他是新中国培养的首届刑法学博士(1988.3),在老一辈刑法学家的培养和关怀下,近年来迅速成长为我国新一代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他以踏实的学风、开阔的视野、丰厚的学识、卓著的成果确立了自己的学术地位,成为法学青年的良好楷模。 代表作品
1.《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3.《赵秉志刑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当代刑法理论探索》,四卷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学术著作
在刑法学界,赵秉志教授以才思敏捷、视野开阔、勇于创新、成果丰硕而著称。自他在著名法学期刊《法学》1983年第2期发表第一篇学术论文以来,他个人迄今已撰著《犯罪主体论》、《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刑法总论问题研究》、《刑法改革问题研究》、《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刑法总则问题专论》、《刑法分则问题专论》、《死刑改革探索》、《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二版)等个人著作和文集17本,主编、合著(译)专业书籍300余种,在国内外报刊发表论文、文章500余篇,科研成果获得各种奖励40余项。其中个人专著《犯罪主体论》获1991年获光明日报“光明杯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三等奖,1992年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特等奖和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论集《刑法改革问题研
究》获1998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主编教材《刑法学通论》获1995年国家教委“第三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中青年奖,主编教材《新刑法教程》获1998年北京市“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主编著作《海峡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2002年获 “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科研成果一等奖”,主编著作《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6册)2006获年获司法部优秀成果二等奖;《当代新型犯罪比较研究》(10卷),2006获年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各专业排名
招生专业 专业排评定级别
名
法学理论 18 A
刑法学 2 A++
三、招考信息
(一)入学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阶段。
初试
1(初试时间:2010年1月中下旬(具体日期以教育部统一规定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我校初试科目中有以下全国统考科目,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定。
101-政治理论、201-英语、202-俄语、203-日语、301-数学一、302-数学二、303-数学三、311-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312-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313-历史学专业基础、314-数学(农)、315-化学(农)、408-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414-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415-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
除以上科目外,其他科目均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
复试
1(复试时间:一般在3月底4月初。具体时间届时将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2(复试内容:一般包括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专业笔试、实验操作、面试等,进一步考察考生的专业基础、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动手能力等。
3(复试比例及权重: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一般为招生人数的130-150%左右。部分专业根据其特点,差额比例将适当扩大。初试、复试权重等由各招生院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情况在复试前确定并公布。
4(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复试时要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
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5(复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学习年限
硕士生学制为2,3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1年半。符合规定的硕士生可以在2年或2年半毕业。
。
出国培养和硕博连读
1(北京师范大学2007年起开始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在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领域每年选拔约100名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进行联合培养。在读非定向硕士生可以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详情请登陆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在“研究生培养”栏目中查询。
2. 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突出的硕士生可以在二年级时申请硕博连读,通过我校规定的考核后即可在第三年进入博士阶段学习。
3. 生命科学学院与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联合在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专业招收10名推免生,以硕博连读方式培养,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招生信息、咨询、联系方式
1(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招生专业目录、部分参考书、报名公告、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等可在北师大研究生院主页上查询。网址为:http://graduate.bnu.edu.cn。
2(报考点选择北京师范大学的考生请于考试前20天左右在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自行下载准考证,外地考生的准考证由我校统一寄发至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写的通信地址。
“初试成绩单”和“复试通知”由考生自行上网查询并下载,北京师范大学不再给考生寄发书面通知书。
3(北京师范大学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不提供往年考研试题,不出售参考书或办理邮购业务。
4(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58808156,传真:(010)58800519;办公地点:主楼A区(西侧)二层212室;通讯地址: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 邮政编码:100875。
5(根据教育部最新文件精神,硕士统考英语科目名称改为英语一,外国语言文学学院二外考试科目代码由211英语、212俄语、213日语、214法语和215德语改为241英语、242俄语、243日语、244法语和245德语。 双证专业学位研究招生有关问题,请查阅2010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双证)招生简章。 (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年招生目录
专业代码、名招生考试科目 备称及研究方向 人数 注
005法学院 23 030101法学理5 论
01法理学 ?101政治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 ?710法学综
合三(宪法、民法总论、刑法总论) ?947法理学 02法社会学 同上 03比较法学 同上 030104刑法学 6 01刑法学 ?101政治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 ?707法学综
合一(法理学基础、宪法、刑事诉讼法) ?916刑法学 030106诉讼法6 学
01民事诉讼法 ?101政治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 ?722法学综
合四(宪法、法理学基础、民法总论) ?949民事诉讼法 02刑事诉讼法 ?101政治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 ?708法学综
合二(法理学基础、宪法、刑法) ?917刑事诉讼法学 030109国际法6 学
01国际公法 ?101政治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 ?722法学综
合四(宪法、法理学基础、民法总论) ?950国际法学(国际
公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经济法)
02国际私法 同上 03国际经济法 同上
(三)近三年参考书目:
法学理论
代码 考试科目 参考书名称 出版社 作者 01
法 法学综合一(民《民法》(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魏振瀛 710
理法) 三版)
学 法学综合一(宪《宪法学》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
法学) 等主编
法学综合三(刑《刑法总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李希慧
法总论) 版 主编
法理学 《法理学》(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张文显947
三版) 版社2007年2月 主编
法社02
会学 同上
比较03
法学
030104刑法学
代考试科目 参考书名称 出版社 作者 码
707法学综合一 《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张文显01
刑(法理学基础、宪法、刑社2007年2月 主编 法 事诉讼法) 《宪法学》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
学 主编
《刑事诉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宋英辉
法学》 主编
716刑法学 《刑法各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李希慧
主编
《刑法各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赵秉志
主编 030106诉讼法学
代码 考试科目 参考书名出版社 作者
称
01民事722法学综合四(宪法、《宪法学》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主编 诉讼法 法理学基础、民法总《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张文显主编
论) 出版社2007年2月
《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魏振瀛
(第三版)
02刑事708法学综合二(法理《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张文显主编 诉讼法 学基础、宪法、刑法) 出版社2007年2月
《宪法学》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主编
《刑法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李希慧主编、
论》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赵秉志主编
2007年版
030109国际法学
代码 考试科目 参考书名称 出版社 作者 01国 722法学综合四(宪法、法《宪法学》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际 理学基础、民法总论) 主编 公法 《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张文显
育出版社2007年2月 主编
《民法》(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魏振瀛
三版)
02国际
私法 同上
03国际
经济法
(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近年来招录信息
年份 专业名报考人录取人录取比例
称 数 数
2007年 法学理79 10 12.66%
论
刑法学 419 82 19.57%
诉讼法53 15 28.3%
学
国际法23 6 26.09%
学
2008年 法学理81 6 7.41%
论
刑法学 451 26 5.76%
诉讼法165 49 29.7%
学
国际法42 6 14.29%
学
法律硕635 140 22.05%
士
2009年 法学理49 5 10.2%
论
刑法学 276 30 10.87%
诉讼法105 13 12.38%
学
国际法26 5 19.23%
学
法律硕539 155 28.76%
士
以上数据来自http://graduate.bnu.edu.cn/ZHAOSHEN/zsindex.htm
(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近年来复试分数线
年份 政治 外语 专业课 总分 2007年 50 50 80 325
2008年 50 50 90 340 2009年 50 50 90 340
以上数据来自http://edu.sina.com.cn/
下面是赠送的中秋节演讲辞,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中秋佳节演讲词推荐
中秋,怀一颗感恩之心》
老师们,同学们:
秋浓了,月圆了,又一个中秋要到了!本周日,农历的八月十五,我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中秋节,处在一年秋季的中期,所以称为“中秋”,它仅仅次于春节,是我国的第二大传统节日。
中秋的月最圆,中秋的月最明,中秋的月最美,所以又被称为“团圆节”。 金桂飘香,花好月圆,在这美好的节日里,人们赏月、吃月饼、走亲访友……无讳什举形式,都寄托着人们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中秋是中华瑰宝之一,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国人特别讱究亲情,特别珍视团圆,中秋节尤为甚。中秋,是一个飘溢亲情的节日;中秋,是一个弥漫团圆的时节。这个时节,感受亲情、释放亲情、增进亲情;这个时节,盼望团圆、追求团圆、享受团圆……这些,都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旋律。
同学们,一定能背诵出讲多关于中秋的千古佳句,比如“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但愿人长丽,千里共婵娟”、“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这些佳句之所以能穿透历史的时空流传至今,不正是因为我们人类有着的共同信念吗。 中秋最美是亲情。一家人团聚在一起,讱不完的话,叙不完的情,诉说着人们同一个心声:亲情是黑暗中的灯塔,是荒漠中的甘泉,是雨后的彩虹…… 中秋最美是思念。月亮最美,美不过思念;月亮最高,高不过想念。中秋圆月会把我们的目光和思念传递给我们想念的人和我们牵挂的人,祝他们没有忧愁,永远幸福,没有烦恼,永远快乐! 一、活动主题:游名校、赏名花,促交流,增感情
二、活动背景:又到了阳春三月,阳光明媚,微风吹拂,正是踏青春游的好时节。借春天万物复苏之际,我们全班聚集在一起,彼此多一点接触,多一点沟通,共话美好未来,不此同时,也可以缓解一下紧张的学习压力。 相信在这次春游活劢中,我们也能更亲近的接触自然,感悟自然,同时吸收万物之灵气的同时感受名校的人文气息。
三、活动目的:
1. 丰富同学们的校园生活,陶冶情操。
2. 领略优美自然风光,促进全班同学的交流,营造和谐融洽的集体氛围。 3. 为全体同学营造一种轻松自由的气氛,又可以加强同学们的团队意识。 4. 有效的利用活劢的过程及其形式,让大家感受到我们班级的发展和进步。 四、活动时间:XX年3月27日星期四
五、活动参与对象:房产Q1141全体及“家属”
六、活动地点:武汉市华中农业大学校内
七、活动流程策划:
1、27日8点在校训时集吅,乘车
2、9点前往华农油菜基地、果园,赏花摄影
3、10点30,回农家乐开始做饭,进行“我是厨王”大比拼
4、1点30,收拾食品残物,开始集体活劢
5、4点,乘车返校
八、职能分工及责任定岗
1、调研组:负责前期的选址、策划的撰写、实地考察、交通工具的联系和检验
组长:金雄 成员:吴开慧
2、安全保卫组:负责登记参加春游的人数,乘车前的人数的登记,集体活劢时同学的诶假的実批,安全知识的培训不教育,午餐制作的人员分组
组长:徐杨超 成员:王冲
3、食材采购组:根据春游的人数和预算费用吅理购买食材
组长:胡晴莹 成员:何晓艺
4、活劢组织组:在车上、赏花期间、主要是做饭完后的集体活劢期间的活劢的组织
组长:武男 成员:冯薏林
5、厨艺大赛组织组:负责挃导各个小组的午餐的准备,最后负责从五个小组里推荐的里面选出“厨王”,厨王春游费用全免,
组长:朱忠达 成员:严露
6、财务组:负责财务的报账及最后的费用的收取,做好最后的决算向全班报告
组长:杨雨
7、督导组:负责检查各组的任务的完成及协调各小组的任务分工
组长:叶青青
【注】以上只是大致的责任定岗,组长负主责,各小组要相互配吅,相互帮劣发挥你们的聪明才智去认真完成任务
九、注意事项
1、分组要尽量把做事积极的不不太积极的搭配,每组里都要有学生干部,学生干部要起带头作用
2、食材的购买不要太复杂了,先前想出菜谱,然后组织大家学习下烹饪知识,注意食材购买的质和量
3、注意提醒大家手机充足电,随时保持通讯畅通,有相机的同学带上相机,组织大家多拍几张全家福
4、游戏最好要能吸引全部人参加,让同学们能增加了解,班委们能更好的了解同学们的劢态,增进感情
各组应在规定时间前把活劢准备情冴向督导组报告,出现紧急情冴要第一时报告。督导组也可以及时把活劢的准备情冴在班委群公布,实时互劢。
中秋最美是感恩!无须多言,给父母一个微笑,给亲友一个问候,递上一杯清茶,送上一口月饼,这是我们给予父母最好的回报。感谢父母给予的生命,感谢父母给予的培养……老师们,同学们,这个中秋,我们要用一颗感恩的心来度过!心怀感恩!感恩一切造就我们的人,感恩一切帮劣我们成长的人!心怀感恩,我们才懂得尊敬师长,才懂得关心帮劣他人,才懂得勤奋学习、珍爱自己,才会拥有快乐,拥有幸福!
老师们,同学们,中秋最美,美不过一颗感恩的心!中秋最美,美不过真心的祝
福!
在此,我代表学校,祝老师们、同学们中秋快乐,一切圆满!
范文二:法学硕士在职研究生 北京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部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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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部分试题
200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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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1
1、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0)
2、谈谈我国2004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深远意义(10)
行政法:
1、论行政法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20)
2、案例:(10)
A获得了5年期限的狩猎许可证,3年后颁发此证的S县政府因为环境保护的原因撤消此许可证,A不服,故向S县所属的D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S县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
2)D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行政诉讼,为什么,
刑事诉讼法:
1、述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作用并给予评论(15)
2、为什么刑事逼供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屡禁不止,结合有关规定分析原因,并给予评论
(15)
国际法:
1、简述条约对于第三方的效力(15)
3
2、说明《联合国宪章》的修改程序(15)
刑法:
1、简述我国刑法对于教唆犯的处罚规定(10)
2、案例:李明(1985年1月8日出生)和孙洪斌(1973年8月出生,后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5刑满释放),1999年两人借了一把猎枪准备出去打狗,但没有打到,
于是两人窜到村民张立东家偷鸡,孙进屋盗窃,李持猎枪在门外望风,孙刚偷了2只鸡,被张发现,张正要走出门,李往门口开了一枪,正中门框,于是孙趁机逃走,张发现地上有一丢失的枪托,于是在门旁守侯,后来李与孙发现枪托丢失,担心无法归还,于是决定回去寻找,刚走到张门口,张刚一起身,李于是向张开了一枪,正中头部,张因而死亡
(1)李与孙是否构成犯罪
4
(2)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量刑(只答量刑原则,不答具体量刑)(25)
法理学:
论述在中国建立判例法制度对法制建设的特殊重大意义(20)
民法:
1、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0)
2、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15)
3、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互关系(20)
5
民诉:
1、简述督促程序概念和特点(15)
2、案例(15)
A向B借款8万元,B在到期后,向法院提出诉讼,出示了A的一张收条“等到今年年底生意盈利后,连本带利共付给10万元”。用司法解释和证明责任的原理分析A抗辩所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1)A抗辩说该字条不是B写的,签名属于伪造
(2)A说那八万元是和B合伙投资的,后图书生意失败亏损,两个人应承担共同责任。
6
(3)A抗辩说该他的钱已还了
国际经济法:
1、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管辖范围(10)
2、案例(15)
中国的A公司与美国的B公司签定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条件为FOB,A公司向D
银行申请开立了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B公司将货物交由中国的C公司承运,并取得了不记名提单,并因此提交给D银行得到合同货款,后A公司接受货物后,发现有海水侵蚀痕迹,于是不准备付款。
试分析A公司与个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并分析他们可
7
能适用的法律,并给A公司指明可以采取的正确方法
经济法:
1、我国公司法的商业判断规则(15)
2、何谓税收优先权制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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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法学研究生出路
[报考信息] 先来看看法学各科考研出来都能做什么吧
030102 法律史
(一)专业性强,广受政府部门青睐
法律史作为法学学科中最基础的专业之一,其培养重点主要在于研究型人才上,因此很长时间以来,法院、检察院等法律相关部门招聘都比较倾向于法学硕士,这是法律史专业研究生的主要优势。
(二)应用性欠缺,需努力打造复合型人才
目前,我国各行各业都需要既精通法律知识,又掌握本专业知识的人才,换言之,就是需要大量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只靠单一的某门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史专业研究生应多增加自己的相关专业知识的积累,学会融会贯通,这样可以更大限度的拓宽自己的就业面,找到满意的工作。
030109 国际法学
1、主要就业去向
就业前景比较广泛,可做警官、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做律师;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都是不错的选择。
2、就业前景
相对于经济类、财经类等一些专业就业难度来说,国际法学就业出路较窄。甚至是重点大学的毕业生,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进入法律系统的。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社会对法律人员素质要求非常高,再加上法院、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法治部门无法接受这样大批的学生涌入,多数学生毕业后只能转行。
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3、职业规划
与国际法学有关的职业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进行研究,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以及环境伦理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随着国内和国际环境问题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进一步实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学习和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将会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该专业毕业生就业前景还是不错的!
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有关的职业证书为: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030107 经济法学
1、就业方向
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学生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2、就业前景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学专业对人才高素质、高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职业规划:
与经济法学有关的职业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社会需求大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二)与生活密切相关
民商法学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比如,做生意签订合同要懂合同法,与工作单位发生纠纷要懂劳动法。另外,像研究婚姻家庭问题的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社会问题的社会法学、研究公司之间关系的商法学等,都在民商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内。学习民商法学,还能够了解为何要制定法律,并学习如何依法处理事件和问题。
030106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本质上属于程序法学。在西方,由于“正当程序”是司法最为根本的法制原则,因此诉讼法学倍受偏爱。在我国,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诉讼法学的地位也日益受到重视。诉讼法学是与司法实践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学学科,培养的人才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强、工作上手快的优点,历来是司法部门抢手的“宠儿”。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1、社会的发展对法律人才需求加大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但需要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的制定或修改,而且急需加速对行政管理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加强对行政法学的研究,搞好国家机关的建设和体制改革,使国家机关更好地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克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和官僚主义的作风。使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成为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效率极高、办事公正而又廉洁的机关和工作人员。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2、就业压力面前事在人为
当前,就业压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如果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比较感兴趣,然后在大学期间好好学习,那就业前景也是很好的。法学就业前景不是差,而是很多法学学生不好好学,知识掌握的不好,就业也就一踏糊涂。
其次,社会上对法学的人才要求一般比较高,本科生不是十分得到认可,所以,如果你想在法学方面有所发展并作为以后就业的去向,就要做好考研的准备,大学期间好好学知识。
(1)刑法学专业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新形势下更需要有刑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需求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世纪中国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加入WTO及西部大开发等新形势、新情况下中国刑法的改革与发展对策;
2、中国刑罚改革尤其是死刑改革问题;
3、新型犯罪尤其是新型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对策等问题都需要解决。
(2)高校的扩招,传统的就业观念,导致法律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
一方面,由于法律专业被认为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所以此专业的毕业生呈上升趋势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已经开始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青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中国加入WTO后,迅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必须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这就造成了很大一部分毕业生找不到满意的工作,这就需要学生在校期间,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目前,参加公务员考试仍是法律专业毕业生进政法部门就业的惟一渠道。由于职位的有限,常常出现几十个报考者竞争一个岗位,必然导致大多数毕业生遭到淘汰。
从就业单位性质上来看,党政机关依然是法律类毕业生的首选,其次是企事业单位,二者占了需求总数的近70%。同时选择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等单位的也在逐年增加。但是这些单位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 正在大大减少人员需求,从而造成部分用人单位供过于求的现象。(复制很辛苦,还有一些觉得需要的自己点着看吧呵呵)
030104 刑法学
030105 民商法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范文四:北京大学0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学综合A及 答案2004
北京大学 2004年法学硕士试题和参考答案
考试科目 :法学综合 A
一 , 宪法
1请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的基本内容 .
[参考答案 ]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 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 个基本原则 . 其内容是 :
第一 ,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 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 对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 决不允许任何 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第三, 在法律面前, 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 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就广义而言, 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司法平等, 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又包括公 民在守法上的平等。 与资本主义宪法中平等权不同, 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并不包括立法上的 平等(个人认为:应该有相对的立法上的平等,不过这里不用深入讨论) 。因为我国是人民 民主专政的国家, 广大人民群众还需要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阶级压迫, 我国宪法中的平等原 则就是肯定这种阶级秩序的基础上的平等。
[参考资料 ] 魏定仁主编:《宪法学》 ,北大出版社 1994年版
2,辨析:行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必有宪政。
[参考答案 ] 行宪政必有宪法,但有宪法未必有宪政。
宪政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内涵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 使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 殊道德的观点, 如尊重人的尊严;宪法必须考虑到国家权力、 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 , 以及人民对政府极其行为的“同意” 。
第一, 宪政必须是基于宪法。作为宪法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就谈不上宪政,也就是 说, 如果在一个国家中, 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 或者是宪法的存在的权威被人们 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 宪法是法, 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政策。 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 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所以,宪政是以宪法 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宪法是行宪政的前提。
第二, 从宪政产生、 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逻辑形式来看, 宪政必须是活着的宪法或者说是在现 实生活中有效的宪法。因此,现代宪政应当基于宪法的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 宪法的正当性。 宪法的产生应有充分的理由, 是正当的, 符合一般正义原则。最主要的要求 是:宪法须是人民主权的产物, 创制宪法的目的必须立足于为人民服务; 创制宪法的程序具 备合理性,按照法治的原则来进行。
宪法的确定性。处于实施状态的宪法规范本身具有肯定性的特征,内容不能模糊。
宪法的功能性。 宪法规范具有比较明确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从规范作用看, 宪法规范应 当是基本法律规范, 任何普通法律规范的产生、 内容必须以宪法规范的要求为前提, 不得与 宪法规范相抵触。 从社会而言, 宪法规范必须在实践中能够对现实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发 挥社会行为规则的调整作用, 宪法应当对国家权力以及其他公共权力的运作, 对公民基本权
利的实现、 对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的稳定、 对法制秩序的协调能够起到实现和有效的调整作 用。
宪法的调控性。 一个在实践中能够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起到现实的规范调整作用的宪法, 必须 具有与宪法实施要求相适应的监督、评价、调节、和制裁手段。
因此,宪政内容的核心就是如何创制一个好的宪法、如何使一个好的宪法得到具体的适用、 如何保障在实施中的宪法充分发挥其根本的作用, 使纸上的完美的宪法成为在实践中活生生 的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 宪政实践在宪法面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 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 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 [参考资料 ] 许崇德主编:《宪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续北大 04法学硕士试题参考答案(行政法)
行政法
3. 请简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内容。
[参考答案 ] 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的要求。
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
第一,依法办事,不偏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即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 又是公共原则的要求。
第二,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这一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 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三, 合理考虑相关因素, 不专断。 所谓相关因素, 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政策的要求、 社会公正的准则、相对人的个人情况、行为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效果,等等。所谓专断, 就是不考虑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凭自己的主观认识、推理、判断,任意地、武断地做出决定 和实施行政行为。
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
第一,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就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物或 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第二, 不单方接触。 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 或行政裁决, 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其陈述, 接受 其证据。
第三、 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这一要 求是实现公正原则的重要程序保障。
[参考资料 ]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大、高教出版社 1999年版。
4. 辨析: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全权、财产权 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参考答案 ] 这句话是有失偏颇的,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但与行政复议 法以及行政诉讼司法实践是不一致的。
(1)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1条规定, 原则上, 凡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 权的, 相对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 容的权利; 财产权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 对于既有财产内容又与人身有关的智力成果权
或知识产权,当其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人身权、 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例如劳动权、 休息权、 受教育权、 集会游行示威权等, 依该条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特别的规定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享有多方面的权利。除了人身权、财产权以外,尚有 言论、出版、游行、示威、宗教信仰、选举等政治权利,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 程中, 可能有意无意地侵犯了公民的上述权利。 但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等方面的 法律还不健全,行政诉讼法未直接将影响上述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
(2)但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我国是社会 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要求就是使公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 当公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侵害时, 应当有充分的手段予以保护。 同样对于公民的劳动权、 休息 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受到损害时,也应当尽量提供一个救济的渠道。无救济即无权利, 公民 充分享有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必然要求当这些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 应当可 以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因此,行政诉讼法是留有余地的,第 11条第 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也就是说,当单行法律法规另有肯定性规定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 也 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另外,行政诉讼法第 2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 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从立法趋势来看,晚于行政诉讼法的行政复议法显然将可申请的范围并不局限于财产 权和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况。 行政复议法第 6条明文规定, 相对人的受教育权受侵犯, 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 更重要的是, 该条第 11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 。这一概括性的规定表明,相对人只要是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不管这种权益是 否是财产权或人身权,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相反的规定,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 本着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 应尽可能将更 多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实践也并未将可诉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局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 [参考资料 ]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大出版社、高教出版社 1999年版
5. 案例
王某认为 A 县政府作出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侵犯自己权益,多次到县政府上访。县政 府认为王扰乱公务,口头对其宣告拘留 3天的行政处罚(无处罚决定书) 。王不服,提起行 政诉讼。
(1) A 县政府行为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 不合法
行政行为合法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 除了行为主体合法、 程序合法之外, 还要满足以下几个 条件:
第一, 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的法定权限范围内所作的行为, 也就是说 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 而且, 行政行为的事实不应当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本案中, A 县政府对王某拘留的行政处罚, 明显超越其事务管辖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 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二, 行为内容合法。 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 义务, 以及对这些权利、 义务的影响或处理, 均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或 者行政行为明显违背法律的目的或公共利益, 均应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 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共合理。
本案中,王某认为 A 县政府做出的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显然属于一种正当行使宪法 所规定的申诉权的行为。 在王某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 以其扰乱公务为由进行拘留 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王某正当的申诉权。
第三, 行为的形式合法, 即要求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行政拘留应当制 作书面的处罚决定书,口头的宣告是违法的。
(2)王欲诉讼,可向哪级法院提起?
[参考答案 ] A县的基层法院或其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但对于本辖区重大、 复杂的第 一审行政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 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参考资料 ]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大出版社、高教出版社 1999年版
续北大 04法学硕士试题参考答案 (刑法 )
三、刑法
6. 请简述缓刑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参考答案 ] 所谓缓刑,就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一定条件下,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 再犯新罪、 未被发现有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有关规定,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缓刑的适用条件是:
第一,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因为缓刑的特点是附条件 不执行原判刑罚,决定了其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
第二,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过表现, 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 的根本条件。 即使有的犯罪分子只被判处拘役或 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难以确认其不予关押 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就不能对其适用缓刑。
第三,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由于累犯屡教不改, 主观恶性较强, 再犯可能性较大, 不易改造。 因此,即使判处拘役或 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战时缓刑制度,其适用条件是:(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战时。在 和平时期或非战争条件下,不能适用。 (2) 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军人。 (3) 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这是战时缓刑制度最关键和最本质的适 用条件。
[参考资料 ] 杨春洗、 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 , 北大出版社 2001年版; 何秉松主编:《刑 法教科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
7. 请谈谈对我国刑法 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的理解。
[参考答案 ]现行刑法第 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其中后面关于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但书部分即属于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规定。
对于刑法第 13条但书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利弊两方面评价其价值。在利的方面,但书 规定具有以下优点:
(1)但书的规定有利于收缩犯罪圈,实现刑法谦抑。但书从什么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的角 度补充说明了犯罪的含义, 使对犯罪的界定在定性的基础上首次实现了定量的限制。 但书的
存在说明, 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 只有那些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才 可成为犯罪。 但书和作为其具体体现的分则中的数量要件将刑事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分开 来, 使很多行为尽管具有社会危害性, 却被排斥在犯罪圈之外, 从而将我国的犯罪圈划定在 一个较小的范围内, 从根本意义上凸现了刑法谦抑的精神, 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首先, 它使相当数量的公民免留污名劣迹。 这既有利于公民个人的发展, 也可以减少公民对 国家的抗力, 从而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加强公民与国家的合力。 其次, 它可以使刑事司法 力量集中打击事关国家稳固、 社会发展、 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避免把有限的刑 事司法力量消耗在琐事上。 由此可见, 我国刑法的但书规定, 通过在犯罪概念中设置定量因 素从而限缩犯罪圈,从根源上控制了刑法的打击面,实现了刑法谦抑的要求。
(2)协调情与法,保证实质合理。情与法的冲突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所体现,但尤以在刑 法中为突出。 例如在安乐死案件中,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经符合了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要件,但却通过适用但书而不作为犯罪处理(我认为这点仍有争议) 。因此,如果说形式主 义理解的罪行法定原则和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能够满足形式合理的要求, 那么通过但书的适 用将那些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而危害较小的行为作非罪化处理则无疑保证了实质合理的实 现。
但是,但书规定导致的定量犯罪概念也具有弊的方面。主要表现在:
(1)导致刑法理论的困惑和学理解释的尴尬。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 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 因此犯罪概念界定的科学与否, 直接影响 到对犯罪构成的理论说明, 进而对整个犯罪论体系发生影响。 由于我们刑法在界定犯罪概念 时引入了定量因素, 这使得以定性分析为根基的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 出现一 些无法解释的现象。
(2)导致刑事法网粗疏,不利于控制和预防犯罪。 “严而不厉”和“厉而不严”都是刑法结 构的模式。我国刑法应该用“严而不厉”的模式取代原来“厉而不严”的模式。但书的存在 带来犯罪构成定量因素的存在不适应地稀松了法网,使得许多犯罪分子从法网边缘轻松而 过,不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
综上,但书的规定是毁誉参半、利弊兼有的。但是,我国刑法还是应该保留但书的规定,但 应该予以限制。 理由是:我国自古沿袭并且影响广远的“法不治众 “的文化传统要求我们的 刑事立法必须以缩小打击面为宗旨, 注重刑法的兼抑性。 最为简约的方式就是把没有达到一 定 “数量界限” 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但在人们尚不能够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精细地予以量化以及 “数量因数” 在大多数场合还不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唯一甚或 主要因数的情况下, 过多地运用但书的规定又是不科学的。 因此, 传统的法文化与现实的冲 突决定了在我国刑法典中,但书还应该予以保留,但其范围应该受到严格地限制。
[参考资料 ] 储槐植、张永红:“刑法第 13条但书的价值蕴涵” ,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 2003年 3月,总第 18卷第 2期;储槐植、汪永乐:“再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 《法 学研究》 2000年第 2期 5;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 ,北大出版社 2001年版;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
8. 案例
甲见乙旁有一摩托车(乙尚未发动) ,怀疑是偷来的,便装作认识,问道:“你到哪里去?” 乙以为甲是车主,弃车而逃。甲见到四周无人,便欲据为己有,驶出一段距离后,被追来的 车主抓获归案。问此案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 ]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预备,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有盗摩托车 的非法占有目的, 但乙尚未着手即因错认为甲为车主而没有继续实行盗窃行为, 应属于盗窃 罪的预备形态。
对于甲的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上关于盗窃罪既遂的通行理论, 即失控加控制说, 应构成盗窃 罪的未遂形态。在盗窃罪既遂标准上,刑法理论存在接触说、转移说、移动说、控制说、失 控说、 失控加控制说等学说的争论。 其中以后三种理论为主。 而目前理论界比较通行的观点 是失控加控制说, 即认为应以是否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并且该财物已置于行为人的实 际控制之下为标准, 失去控制的为既遂。 从这种观点出发, 甲的行为虽然具备盗窃罪的主观 要件, 并且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 但他并没有完全控制盗窃物, 在驶出一段距离后即被抓 获, 而从被害人的角度看, 也尚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在甲的犯罪过程中将自己的财物追回。 因此,甲的行为应该定性为盗窃罪的未遂形态。
[参考资料 ] 杨春洗、 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 , 北大出版社 2001年版; 何秉松主编:《刑 法教科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
、国际公法
9、请简述时效和先占制度的不同点
[参考答案 ] 国际法上时效的概念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 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 或曾有过抗议和反对, 但已经停止这种抗议和反对, 从而使该国 对他国的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 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 而 不论最初的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 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 权之下的土地的主动的一种占取行为。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时效和先占制度的客体不同。 依时效取得的是别国的领土。 先占的对象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 地,即无主土地。传统国际法认为无主地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荒芜土地或虽有土著人居住, 但尚未形成国家的土地。但现代国际法人认可这种主张,国际法院 1975年在关于西撒哈拉 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指出, 根据国家实践, 凡有部落或人民居住并有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组织的 地方,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
构成条件不同。 依时效取得领土必须是一国占有别国领土很长时间内不受干扰, 而且原属国 已停止抗议并且放弃其权利主张。 是否构成先占取决于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有效占领原 则,即先占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占领和行政管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 等。
[参考资料 ]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 ,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
10. 我国法院能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吗?
[参考答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未作直接规定。但从宪法关 于制定法律和缔结条约的程序规定看,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一样在我国具有同等的效力。 至于 条约与国内法相比的效力, 1986年《民法通则》第 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 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中 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是除外。 ”条约的效力是高于一般民事法律的。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 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对于国际条约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未作出一般性规定,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假如条约时, 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 命令执行该 条约, 或单独制定实施某一国际条约的法律。 我国法律也没有将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 但是, 对于已生效的国际条约, 我国的不少法律、 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 际条约的规定。 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 》是第一个作出这种规定的法律。该法 18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 142条有类似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司法部门联合发布的 《关 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指出:“当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 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 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我国不能以国内法规定为由, 拒绝履行 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目前, 我国不少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类似的内容, 涉外民事、 民诉、 行政诉讼、 海商、 商标等。 这些直接规定的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应适用哪类法, 但它也间接回答了国际条约在 国内法上的接受问题, 即条约在国际上生效后直接纳入国内法, 在国内直接适用, 无须转变 为国内法。对此问题我国外交部有着明确的声明。 1990年 4月,针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 会提出的 《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与中国国内法关系的问题, 我国代表回答:“中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该条 约一经对中国生效, 即对中国具有法律效力, 禁止酷刑公约在我国直接生效, 其所规定的犯 罪在我过被视为国内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该公约的具体条款在我国可以得到直接适用。 ” [参考资料 ]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 ,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
11. 外国军用飞机能否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
[参考资料 ]外国军用飞机不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
(1)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 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不超过 200海里。 在这一海域中, 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 属权利及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权,飞越权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
(2)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主权的范围,该主权根据公约是如此的有限,以至于多数学者将 其认定为自成一体的海域甚至公海。问题在于对于专属经济区的上空沿海国享有什么权利。 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其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58条第二款规定:“第 88条至第 115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 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 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 第 88条规定:“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 因此, 第 58条第 1款所指的各国在一国专属经济区内的飞越自由, 不能出于任何非和平目的,这是公约虽然没有规定却是一个必然的结论。
(3)第 58第 2款规定“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 ,这说明,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 与公海的飞越自由有所不同, 考察飞越自由的实际含义或可能的限制, 必须要与各国在该区 域的权利配置体系中的地位结合在一起考虑。 由于沿海国根据公约在专属经济区享有非常丰 富、 极富价值的主权权利, 所有其他国家在此区域的活动与权利的具体外延也就势必应当服 从与公约对沿海国在该区域的权利与利益的确认和保护, 或至少要求在两者间取得一种平衡 与相互的妥协,这种平衡与妥协的表现只能是对来自于公海自由的飞越自由的进一步限制。 外国飞机没有沿海国的允许, 是不得参与勘探与开发、 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活动的; 其他 国家在一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军事活动,将被认为是对沿海国资源的 “勘探、开发、 养护 和管理”构成某种干扰甚至威胁,是不被允许的。 其他国家在不妨碍沿海国的安全,不影响 其渔业活动和对海底资源的勘探、开发的条件下,享有正常航行和飞越的便利。
所以说,外国军用飞机不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
[参考资料 ]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 ,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
范文五: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手册
2011-10-10?????? 专业学位处
Ⅰ. 法学院简介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原法律系基础上于2006年4月26日成立。它与先期成立的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一起构成我校法学学科的整体,共同承担学校“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法学学科,完善学科布局,实现向综合性、研究型大学转型的重任。两院院长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著名民商法学家江平教授和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受聘分别担任两院名誉院长。
法学两院现已拥有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在90余人的专任教师队伍中,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3人,入选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1人,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1人,“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4人,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教师10余人。在教师结构上,教授31人、副教授34人;两院教师95%以上拥有国内外一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同时,学院还从国内外知名学者和专家型领导中聘请了近80名特聘教授和兼职教授。优秀的师资队伍为法学院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学院现设有基础理论法学、宪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民商事法学、经济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以及国际法学等七个教学研究中心。以教学研究中心为依托,承担着教学科研和培养法学人才的重任。此外,法学院还设有法学院办公室和法律硕士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目前,法学院已初步形成从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到博士研究生的三级人才培养格局。
处于跨越式发展阶段的法学院依托北京师范大学这一享誉海内外的著名学府,秉承“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精神,将继续坚持高起点、研究型、国际化的发展特色,着力培养一流的法律实务人才和法学高端研究人才,致力于把学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法学教学科研机构。
Ⅱ. 培养方案
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一、培养目标
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具体培养要求如下: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和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能。
(三)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相应部门的任职要求。
(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培养对象
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经过北京师范大学复试选拔录取的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历)的法学专业毕业生。
三、学习方式与学制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制为两年。
四、培养方式
(一)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强调教学内容的基础性、实务性和应用性,重视和强化以法律实务为内容、以法律实践为形式的教学,着重培养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同时,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二)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一般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或是具有博士学位且有指导法学硕士研究生经验的教师,并吸收我院聘请的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三)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
(四)研究生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以双向选择为原则,根据学生自主选择和学院、导师组统一协调相结合为学生确定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期间,指导教师负责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经常性的专业学习指导和学位论文写作指导。
五、课程设置
(一)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务课三类。
(二)采用学分制。研究生在培养期间经过课程学习与考核,须获得不低于58学分的总学分。
学分安排及要求(具体课程设置及学分安排附后):
1.必修课,28学分;
2.选修课,不低于10学分;
3.实务课,9学分;
4.实务实习,6学分;
5.学位论文,5学分。
(三)研究生遵守教学纪律要求,正常参加课程学习并通过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规定的相应学分。
六、课程考核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必修课的成绩考核一律采用考试形式,选修课和实务课的考核采用考试或考查形式。
(二)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等形式;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等形式。考查可采用撰写课程论文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形式。
课程考核重在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
(三)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课堂讨论、文献阅读、作业等)和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四)课程考核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
(五)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抽查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达到或超过三次或全程考勤情况下,累积缺课(包括请假)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须重修。请假须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办理。
七、实务实习与职业能力
(一)实务实习
以实务实习为主要方式的法律实践,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巩固专业知识、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当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实务部门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进行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实习。
实务实习主要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和第2学年内完成。实习单位以学生自主选择与学院统一安排相结合。研究生实务实习的成绩评定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共同完成。
(二)职业能力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实务课程学习和实务实习等法律实践活动,旨在培养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方法、法律知识、职业技术等多方面的职业能力。培养内容主要表现为:
1.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社会问题;
2.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
3.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
4.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
5.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
6.较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7.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八、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
(一)学位论文的进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核,取得规定的学分后,进入撰写学位论文阶段。研究生在第2学期期末或第3学期开学初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论证工作。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写作。研究生在第4学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二)学位论文的选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当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深入法学理论,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的形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以学术论文作为成果形式,提倡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例进行综合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写作应当符合学术规范,论文正文字数以1.5万至2万字为宜。
(四)学位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必须由3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本专业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是校外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名以上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习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法律硕士评审委员会审定,报请学校学位分会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九、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2011年入学的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附件列表:
1 、附一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
2 、附二修课说明
3 、附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介绍
4 、附四导师组队伍
5 、附五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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