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四川省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4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是结合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重点解决重复参保、漏保问题。从今年开始,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医保的地区,上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数,直接填报本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数。
二是建立统收统支的市(州)级统筹,提高统筹质量。今年要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收统支的市(州)级统筹,明晰市(州)和县(市、区)的责任。尚未实行统收统支的市(州),到年底都要实现政策制度、基金管理、经办服务规程、就医结算、医保信息系统“五统一”。
三是加快推进医保城乡统筹,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未实行城乡统筹的地区要按照人社部、财政部《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研究,借鉴学习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医保城乡统筹工作计划。已实行医保城乡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统一“三个”目录、统一定点医药机构、统一信息管理,使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更加公平、可及。
四是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稳步提升医保待遇。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达到380元/人,个人缴费水平要同步提高30元,平均达到120元/人。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含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要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是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贯彻落实人社部异地就医结算的指导意见,扩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院的范围,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即时结算。推进异地就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工作。加强与邻近省(市、区)沟通与合作,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协作机制。结合行政审批改革推进情况,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两定点协议管理,扩大医保定点机构,促进公平竞争,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
六是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提高医保服务质量。贯彻落实人社部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全面推广医保监控系统。建立医保医师库,将监管从医疗机构延伸到医务人员。全面实施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完善指标确定、分配和调整机制,强化公开透明、互相监督。
四川省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5年4月21日
范文二: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减轻大学生的医疗负担,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和《德阳市城镇居民基本
?25号),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德办发?2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设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称医保中心),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基建处人员组成,医保中心作为二级科室设在学生处。医保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各系具体做好实施和配合工作;后勤基建处负责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财务处负责学生社保医疗费的收取、缴费、领拨门诊医疗经费,发放学生门诊医疗经费报销款。
第二条 实施范围及结算年度: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全日制成人大专和中专生,均应参加德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户籍的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从次年起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三条 参保缴费标准:我校按照德阳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缴费。每学年秋季入学时,由学校财务处纳入代收代办项目,一次性向学生收取。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缴费时按要求分别将低保证复印件、每年8月份领取低保金证明的复印件和残疾证复印件交财务处,由学院统一到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家庭困难的学生,向学校医保中心申请,经批准后由学院从助学金或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专项基金账户中解决。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四条 异地就医规定:大学生在寒暑假或实习期间,以及因病休学期间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办法报销。
第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学校鼓励学生在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参加学生商业保险,由学校作为总投保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章 学生参保登记管理
第六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由学校统一组织,集体办理。医保中心根据德阳市医疗保险机构的要求,做好登记造册、学生电子信息的录入和信息资料的审核汇总。
第七条 学校完成学生参保登记后,医保中心负责对参保学生登记数据进行统计,并将全校学生参保的电子及纸质资料,在当年的10月20日前报送德阳市医疗保险机构。
第八条 《德阳市大学生医疗保险证》由德阳市医疗保险机
构统一制发的,是参保学生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
第九条 《医疗保险证》如有信息错误、损坏、遗失等情况,由医保中心负责按市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帮助学生重新办理。其中发生遗失的,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市医疗保险机构先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转学、退学等),由医保中心负责到所属医疗保险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或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大学生门诊医疗不建立门诊个人账户,其门诊医疗由医疗保险机构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定额补助学校,在学校委托的医疗机构定点就医,门诊医疗费用在学院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金额200元。财务处建立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专项基金账户,专款专用。当年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专项基金账户超支由学院在助学金中列支,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专项基金账户的结余用于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医疗救助或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参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普通门诊专用联名卡到学校指定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未经批准,擅自到校外就医或购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的诊疗范围、用药范围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定点医疗机构因设备等原因无法承担的诊疗项目,需要转至校外普通门诊就诊的,由校定点医疗机构在病历
中签署意见并填写转诊单后转至市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就诊。急诊患者,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的,第二天必须到校定点医疗机构补办手续;一次转诊意见仅表示同意报销一次就诊的医药费,若需复诊仍要再申办转诊手续。
第十五条 在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诊药品费或经机构同意转到校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诊费用,学校按50%比例予以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每位参保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 第十八条 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每年同财务处分学期进行普通门诊经费清算。学校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专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监管,同时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参保学生患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的,可以凭定点医院的检查化验报告单,到德阳市医疗保险机构提出特殊疾病门
诊医疗补助申请,并填报《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经市医疗保险机构审查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按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办法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大学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照德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办法执行。
参保学生患有下列疾病在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标准予以补助,每年负担一次二级医院的起付金额:
1、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腹膜透析;
2、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3、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的门诊放疗、化疗。
参保学生患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重度精神抑郁症、血友病,在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给予补助50%,每月最高补助金额100元。
第五章 住院医疗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与德阳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均为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需要住院治疗时,凭《医疗保险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费用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时向医院结清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和寒暑假、因公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
外出和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德阳市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德阳市市 第二十五条 参保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参保学生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予以报销,再报销相关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变动以德阳市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准。
范文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指南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初审
2.办理窗口:劳动保障窗口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三. 申请条件
具有城镇户口的普通居民
四.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2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
4.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无人员等特殊人群,还须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五. 办理程序
1.由区医保中心指定的社区或学校等机构对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定缴费额度,出具缴费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说明理由。
2.参保人员持缴费通知到区医保中心指定机构足额缴费。
3.参保登记机构及时将居民参保信息上报区医保中心。由区医保中心对居民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制作医保证发放参保居民,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参保人员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2.办理窗口: 劳动保障窗口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三. 申请条件
1.本地城镇户口;
2.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四.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
五. 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
2.办理窗口: 劳动保障窗口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三. 申请条件
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
四. 申请材料
1.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或核准成立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最近工资发放花名册;
5.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五.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并报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3.审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办理登记并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窗口: 民政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上报件
4.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陕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三. 申请条件
凡持有本乡镇非农业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对象的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配偶为外地户口的,需提供婚姻证及其子女的出生证明。
3.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 在职上岗职工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由发放养老金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
员需出具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重残人员需提供残疾证。
4.下岗职工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复印件,下岗时领取的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证明,提供所交养老保险收据复印件。
5.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社区居委会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享受低保资料齐全的人员及时进行认真调查,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保障金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再就业优惠证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再就业优惠证
2.办理窗口: 劳动保障窗口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三. 申请条件 1.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2.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
4.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的下岗职工;
5.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的分流、失业人员;
6.农村居民因国家征用土地的失业无业人员。
四. 申请材料
A.国有企业、县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及城镇居民户口簿;
2.《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
B.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1.本人身份证及城镇居民户口簿;
2.《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
C.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及城镇居民户口簿;
2.《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低保金领取证》;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
D.失地无业农民: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2.《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国土资源局审核证明;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
E.“零就业”家庭成员:
1.本人身份证及城镇居民户口簿;
2.《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经就业部门确认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
五. 办理程序
1.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办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
2.办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审查核实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 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定。
3.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放《优惠证》,并将发放情况报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生育服务证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生育服务证
2.办理窗口: 计划生育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当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 申请条件
合法婚姻而未生育、未收养的无孩夫妇。 四. 申请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簿;
3.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五.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表》→社区或村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审批。
生育第二个子女办理《生育证》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生育服务证
2.办理窗口: 计划生育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两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提供证件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3、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出具本人婚育证明;
4、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5、具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6、再婚夫妇双方的婚育状况证明,再婚夫妇的历次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因孩子死亡重批计划或再婚丧偶的必须要有此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进行申报后,到乡镇办计生办办理《生育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窗口: 计划生育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即办件 4.承诺时限: 当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1号) 三. 申请条件
1.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域;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3.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除外)。 四. 申请材料
1.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1吋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五.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申报材料计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由窗口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窗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批:计生窗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批准条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
3.制证发证:申请不予批准的,签发《不予批准决定书》。予以批准的,当即制作《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送达申请人。
独生子女光荣证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独生子女光荣证 2.办理窗口: 计划生育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 申请条件
持有《生育服务证》且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包括再婚夫妻合计有一个子女或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子女),并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未办理婚姻登记,在依法补办婚姻登记后,自愿不再生育并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 四.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生育服务证》; 3.节育措施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年龄证明; 5.村、社区审核意见。
五.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社区或村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办事处审批。
残疾人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残疾人证核发 2.办理窗口: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30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管理办法》
三. 申请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标准的残疾人。 2.户籍在东城及西城派出所辖区内的残疾人。
3.对精神残疾人、盲人和智力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不明显的其它类别的残疾人需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鉴定认定书》。 四. 申请材料
残疾人本人身份证件或户籍复印件,本人2寸免冠彩色照片七张。 五. 办理程序
1.填写申办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后报县残联审核。
3.对符合标准的登记并颁发;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城镇居民信访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城镇居民信访 2.办理窗口: 信访办公室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30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1、来访者首先向信访办公室人员领取“人民群众来访登记表”,按表格中项目填写,填写完后,等候安排接谈。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
3、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4、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6、信访人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7、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将其带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来访人把情况反映完毕,不得滞留,无理取闹。
整理者:阿旺笑笑.com
范文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三大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另外两个制度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从2007年开始,中国将选择若干城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面向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对困难群体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办法,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医疗支出。
4月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试点地区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次会议强调,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加快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建设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试点工作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必须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自愿原则,调动地方积极性,尊重个人意愿;加强保险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努力解决好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日前,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任联席会议组长。
范文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医疗管理
(一)定点医疗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的城镇居民可以持社会医疗保障卡在全州范围内的所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为“双定”机构)就诊、购药。全州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同当地“双定”机构通过订立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参保居民门诊大病管理
参保城镇居民门诊大病(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和精神病治疗5种)的诊疗,必须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各项检查报告单和诊断证明,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三) 参保居民长期居外管理
延边州内参保的在州内其他县(市)长期居住的参保居民,可以在居住地的“双定”直接刷卡就医、购药。在州外长期居住的参保居民应在参保地医保经机构登记备案并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后方可报销。其起付标准按照在州内三级医院就医标准执行。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应按照在州州内三级医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未审批备案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四)参保居民转外管理
如需转州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参保地最高等级综合医院医保部门出具转院意见,并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后方可报销。其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与参保居民长期居外管理相同。
(五)参保居民急诊、急救管理
患者因急诊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应在急诊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出院后持相关材料按规定报销。报销比例按三级医院执行,未登记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六)转外报销
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或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费用及州外长期居住的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后再报销。报销时需携带患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转外手续、有效票据、费用明细、出院诊断(出院证明等)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本流程由延边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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