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有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5、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6、有提起上诉的权利;7、有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8、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9、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11、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1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13、有申请再审的权利;14、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诉讼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在法庭上发言要经审判长允许,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中途退庭;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有义务带证人出庭作证。
4、必须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5、必须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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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否会有一份刑事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刑诉法9条)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刑诉法14条)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诉法第28、30、31条)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刑诉法第32条)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刑诉法第52条)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诉法第75条)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刑诉法第93条)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刑诉法第95条)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刑诉法第96条)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刑诉法121条)义务: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刑诉法93条)2、服从侦查行为。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刑诉法9条)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刑诉法14条)3、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刑诉法49条)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刑诉法第100条)义务: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刑诉法第48条)2、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诉法98条)
《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 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被害人有如下权利义务: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进行人身侮辱等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6、有自行书写亲笔证词的权利。
7、有向公安机关作证的义务。
8、有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损毁相关证据的应负法律责任。
签名:年 月 日 时 分
什么是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受害人、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违法嫌疑人应当依法接受传唤、询问、检查、鉴定、检测和扣押等调查取证措施,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享有申辩权。
三、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证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权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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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作为证人需要告知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收到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后,可以按照《告知书》的内容做好准备,按时到检察院,依据法律提出相应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公诉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
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