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询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
时间:2014年1月18日10时05分至11时30分
地点:长春市第二看守所第301会见室
会见人:方米,陈达
被会见人:犯罪嫌疑人杜梅
涉嫌罪名:杜梅诈骗罪
记录人:李高
笔录内容:
问:你的姓名,出生日期,年龄
答:杜梅,
问:你的住址
答:
问:以前接受过看守所讯问没,
答:没有。
问:你知道今天为什么把你带到这里来吗,
答:不是说有人告我诈骗罪吗,我就没做进行什么诈骗活动。 问:没有问你的就不用说。那说一下你配偶的情况吧。
答:什么配偶呀,我两都离婚了。这民政局办的离婚证还在家搁着呢,不行你们
可以找出来看呀,真是的。
问:那就给我们具体讲一下你们离婚的经过。
答:说出来我都觉得臊的慌。我吧,文凭比李强高,他没念过书。也就是因为这
一点,用他的话来说,就是在周围朋友的面前他抬不起头来,总觉得我强势。
那天从他同学聚会回来后,和我说什么他哪个同学谁谁谁是哪个局的,谁又
是大企业的老板。我这人又嘴快,我就说了一句还是你不中用的话之类的,
就把他惹怒了。后来我也觉得委屈呀,难道我为他付出的不多吗,想想就觉
得委屈,他也觉得和我在一起窝囊,最后我两考虑了几天,就协议离婚了。 问:办理离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
问:离婚以后你们还有过交集吗,
答:我们再没联系。
问:那你知道李强和你母亲(名字)办理结婚了吗,
答:嗯。知道,但是我总觉得别扭,奇怪,所以他们办理后续什么的我也都没过
问。
问:他们后来注册买了一套房你知道吗,
答:我听我母亲和我说起过。但是具体的细节我也不是很清楚。 问:你知道这套房的产权属于谁吗,
答:我没管他们这事儿,所以有关的问题我都不知道。
问:你儿子是不打算结婚了,
答:对呀,但是这和你们叫我来没关系吧。
问:根据我没调查,李强和你母亲 一起购买的这套经济房最后的户主是你儿子。
这你怎么解释,
答:......这......这只能说明李强还有良心,他心里没我可以,但是他还可以
称的上一个父亲,心里有儿子。
问:这份监控录像显示,你和李强曾一起参加过同事宴会,并且时间是在你们办
理离婚登记以后。同时,在宴会上你们的身份是夫妻,这你做什么解释, 答:有吗,
问:我们也有证人证明,李强和你是有预谋的办理离婚,真正的目的是想骗购经
济房。你是否承认,
答:看来你们都知道了。。。。。。对,是我和李强合谋的。 问:那说一下你们合谋骗房的过程吧。
购买经答:具体哪一天我不记得了。就是李强突然回来说,(房地产名称)可以
济房,但是对购买者的经济能力有限制条件。我们最近也是很烦恼给儿子买
房的事情,就觉得天下父母心都一样,肯定有不少人都骗购过这类房子。但
是我两也没想到什么好办法可以符合条件。李强后来和我说他想到一招,就
是我两可以假离婚,然后他和我母亲结婚,等事情风平浪静后恢复婚姻关系。
起初我觉得他和我母亲结婚的话也是太荒唐 了,但是又觉得这事儿找谁也
不好说,所以就答应了。母亲也是我和她聊过好多次她才答应的。 问:你所讲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还是否有补充,
答:没有了。
范文二: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和讯问
?,,,? 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和讯问 沈仲平,一、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年,月,, ,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第,款 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尽可能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接受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审讯。侦查犯罪和防止罪案对于保障社会安全十分重要,但必须依法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在公众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个人合法权益包括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得到适当对待的权利。这样做不是为了保护罪犯,而是为了防止国家机关不适当地使用权力,以及防止无罪的人遭错误检控和定罪。 ,,,,年的《刑事诉讼法》于,,,,年经过大幅修订,其中的一些重要的修订旨在制定条文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该法第,,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庭凭证据审理案件。法庭只能也应当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该法第,,,条第,款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因此,案件的侦查和证据的收集对任何刑事诉讼程序都是极为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里,我拟集中讨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有的三个权利—— (,)知情权; (,)沉默权; (;)口供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副首席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 ?,,,? 上编:侦查中的律师参与 (一)知情权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讯问前只有有限的知情权或取得资料权。《刑事诉讼法》没有法律条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前须获告知其权利或有关对他提出的指控。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首先讯问他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进行元罪的辩解?。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及控告?。 我们在原则上和实际上都普遍认同,执法人员在侦查罪案时,有权讯问任何人,不论他受嫌疑与否,以便查明是否有人犯了罪,或在侦查犯罪期间取得有用资料?。然而,犯罪嫌疑人在被询问或在讯问期问,应被告知有关对他的指控的性质和详情。在香港,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向犯罪嫌疑人施行警诫?。此外,犯罪嫌疑人亦会获发给一份“发给接受警方调查的人士的通知书”?,其中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犯罪嫌疑人阅读过和认收这份通知书后,调查人员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后才进行讯问。 (二)沉默权 沉默权源自无罪推定原则。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检控机关负有举证责任,须在审讯时依法援引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年)第,,,条的规定都不符合这项原则。根据,,,,年修订后的《刑法》,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条亦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在刑事审讯的法庭调查开始和在庭上宣读 ?《刑事诉讼法》第,,条。 ?《刑事诉讼法》第,,条。 ?见英国《法官规程》(,,,,年)。 ( ?警诫是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开始讯问前,告知其有合理理由怀疑他犯了罪行,并告知或提醒他有沉默权,以及他所说的任何话,都会笔录下来,可能在法庭上用来作为证据。 ?例如,香港警务处现在使用的“发给接受警方调查的人士或警方羁留的人士的通知”(,,,,年修订本)。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条
(庚)项。 ?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修订第二版,第,,,页。 ?另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和讯问 ?,,,?起诉书后,检控人员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我们认为,公平的审讯必须对控辩双方都同样公平。沉默权不能一律视为一项绝对的权利。基于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部分先进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已发展至一个情况,就是若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没有在讯问时回答有关事实,而后其在审讯时又以这项事实作为抗辩理由,则事实裁断者可据此作出适当的推论和裁决?。 (三)供认的使用 有人认为,香港的调查人员应比内地的侦查人员较积极地向犯罪嫌疑人取得承认犯罪的口供。在香港,如果法庭信纳口供的犯罪真实而其内容可构成罪行,则被告人可以在没有其他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单凭口供而被定罪。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愿在没有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口供的情况下将他定罪。? 在接纳口供作为审判证据的法律和原则方面,我国内地、香港和英国都颇为接近,每个司法管辖区均着重自愿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法》(,,,,年)第,,,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受害人亦可以就错误拘留、逮捕或刑讯逼供向国家追讨赔偿。?然而,我国内地并没有类似英国或我国香港的法规及规则,规定法院在法律上或在酌情决定权方面应如何行使权力,在刑事审讯中把以不合法或不公平方法取得的证据豁除。 英国和我国香港的法律政策是,检控机关在使用犯罪右扇司椭捶ㄈ嗽钡难段仕鞒龅娜魏慰谕反鸶椿虮事伎诠?埃匦胫っ饔泄卮鸶椿蚩诠?欠缸锵右扇俗栽缸鞒龅模床?怯芍捶ɑ匾酝壤眨蛞员乒?氖侄瘟罘缸锵右??,,,,年,月,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 ?见英国的《,,,,年刑事司法及公安法》第,,条。 ?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年版,第,,,页。 ?参见,检察官法,(,,,,年修正本)第,,条(四),?人民警察法)(,,,,年)第,,条(四),以及《法官法》(,,,,年修正本)第,,条(四),至于对刑讯逼供案所引用的标准,见,,,,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第,,条。 ?,刑法,(,,,,年)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年)第,,条。 ?,,,? 上编:侦查中的律师参与人作出答复或供词。在,,,,年,香港保安司发出《查问疑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有关程序。?只要不会对调查过程或执行司法工作造成不合理的延搁或阻碍,执法机关也应向辩方提供便利。?在所有涉及贪污及严重犯罪的案件,一般做法是把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过程录像,作为刑事司法程序的证据。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保存一个准确的讯问记录,二是减少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发生程序不当及行为不当的危机,三是避免参与讯问受疑人的执法人员被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没有合法授权或法律依据而侵犯个人合法权益,都是违宪的、不合法的。执法机构在调查罪案和讯问受疑人时,必须尊重这些公民的权利。
法律或司法程序的改革只是一种方法,寻求保障公民权利的公平审讯才是最终的目标。为了加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对人权的保障,有关方面应该设立机制,在现行的宪法和制度的框架下,根据现实情况和发展,定期检讨。 ,(修订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并参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一般原则、惯例、经验和国际准则; ,(为有效实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研究和实施相应的其他配套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改革; ,(草拟和实施各执法机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标准程序规则和操守准则; ,(草拟和实施法院规则,使法官在刑事审讯中可依法豁除以不合法或不公平手段取得的证据; ,(推行向群众普及一般法律知识的计划,以及为司法人员提供更专业的刑事案件侦查培训。三、未来法律和司法程亭改革应当注意的地方 《刑事诉讼法》的任何改革都必须顾及我国的宪制架构和政治现实。要解 ?在,,,,年,,月,日以香港政府宪报第,号特别副刊印行,并在,,,,年,,月,日生效。一般原则见玷,,,,,,,〔,,,,〕,; ,,,,,,, ,,,, ,,〔,,,,〕,; ,,,,,,;,,,,, ,,, ,,,,,;, , , ,,, ,,, ,,,,〔,,,,〕, ,,,,, ,,,。 ?参见《查问疑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年)第,条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年)第,,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和讯问 ?,,,(决或完善一个司法体制的问题,不能单靠引进国外的法律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宪法》第,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年以来,我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条也明确了司法机关的架构,以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在上述情况下,若建议在我国设立以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制度,因而进行法律制度或司法程序方面的改革是不切实际的。尽管各国司法体系的经验有可借鉴之处,但是我国必须采取符合国情的方法以完善各种机制。要达成这个目标,一方面要以符合国际准则的方式改善法律架构,另一方面要维持稳定和保持可持续发展。我国如要进行彻底而非只是表面的改革,则必须采取渐进、务实和有序的方式。在这方面,我们必须考虑到现有人力和其他资源的限制,审慎规划司法改革计划。建立公平、公正、现代化和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应是我国刑法改革工作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见《刑事诉讼法》第,条。
范文三:嫌疑人X的献身
嫌疑人X的献身
再次读东野圭吾的小说,这次是《嫌疑人X的献身》,相较于上次读的《祈祷落幕时》,这本书没有太多的铺垫,作者直接切入主题,讲靖子与女儿相依为命,失手杀了前来纠缠的前夫,与其毗邻而居的石神提出由他来料理善后,然后发现尸体、警察介入,一步步铺开,然而结局令人意外,正是最简单的开头最复杂的结局。
在百年一遇的数学天才石神觉得活着就这样,死了也没什么打算要上吊的时候遇到前来打招呼的有着美丽眼睛的靖子母女,从此每天唯一的乐趣就是去便当店买午餐为的就是看一眼在便当店做事的靖子,就因为这份爱,石神设计了一个骗局,一个让警察按着他的计划进行调查的骗局,为了断自己的后路彻底替靖子母女顶罪,他杀了与世人几乎没有联系的游民“技工”,为的是彻底斩断警察对靖子母女的怀疑。然而与他一样同为天才的物理副教授汤川识破了他的骗局并以一句“世界上没有无用的齿轮,只有齿轮自己才能决定他的用途”而劝石神自首。当他同样把石神的这份深情告诉靖子,得知真相的靖子听到了女儿自杀的消息,于是前来警局自首,遇上石神,向他跪倒,石神似呕出灵魂般嘶吼咆哮。
首先说说感性上的感受,东野圭吾笔下的杀人凶手不是穷
凶恶极也不是残酷无比,他们都是无奈有着各种不得已苦衷的可怜人,就像靖子母女,他们遭受整日喝酒嫖赌的前夫前父的骚扰,不得已失手杀了人。有着极大天赋却不能很好融入这个社会的高中老师石神为了给予另外两个人幸福杀害另一个无辜的可怜人。想想一个在监狱里都会演算数学的天才,每天孤单的活在这个社会上,因为一个女子在乎起容貌,关注着隔壁的一举一动,他的生活是有多单调无趣和没有一点温暖。而他拼尽全力缜密计划为了爱的人甘愿死去的深情,在听到靖子自首后,他的咆哮里到底是什么,是对自己杀害游民的不值,是对命运的嘲弄的呼喊还是既不能让所爱幸福也让自己失去自由的悔恨。心底里深深的同情这个脸上不会有表情的可怜人。
对于靖子,总觉得她最后的自首剧情变化太快,她有善良的一面没错,但是或许是作者笔调的渲染,又或者是自己内心价值观的影响,总觉得这个结局太突兀了些。靖子不是汤川告诉他真相才知道石神是去替自己顶罪,在他留下三个字条和用途说明在邮箱的时候,她已经知晓,并且按他的安排证实他的杀人情节,在那个时候都没有流露一点悔恨与要自首意思的她,就因为听汤川说的真相里还有石神为他杀了另一个人以及女儿的自杀就去自首?还有她不是不明白石神对他的意思,但他还是一直在去见工藤,那个印刷公司的老板那个一直对她颇多照顾的人,就算工藤这个人物的出现是为了证实石神确实嫉妒,
但是在他听到工藤说的石神去跟踪并恐吓他后,觉得自己的生活又被控制,只不过从前夫变成了石神这样的想法还是让我觉得这个女人自私的有些过头,工藤更是理想的伴侣没错,工藤更加能给她条件给她感觉展现她作为女人的一面没错。当去辜负石神为他做那么多的深情而去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不给予石神哪怕是一点温暖。尤其是那张用途说明纸条的最后,石神对靖子说工藤是个诚实可信的人,我相信他能让你幸福,请忘掉这一切幸福的生活吧。给过他唯一温暖的就是那个带着清酒和他聊天来找他演算数学难题的汤川。
再说说这个骗局,石神确实聪明的可以,他从一开始就计划好了这一切,并且一点点引导警察在真相核心外围打转,从靖子母女的不在场证明到杀害尸体的经过到发现有共犯到怀疑工藤到最后把火引向自己,只是这些精心的策划里面还是让汤川找到了破绽。从发现石神对靖子的爱意,到觉得电影票存根这个不在场证明的刻意再到已经毁掉富槛容貌和烧毁指头毁掉DNA又刻意再自行车上留下指纹,再到为什么是辆不容易偷确是新的失主会立即报警好确认作者死亡时间的自行车。一个是解答问题,一个是设计问题,两个高手的对决。石神利用了警察的盲点即看似几何问题实际上则是函数问题。
的确很烧脑也的确很精彩,期待下一部白夜行。
范文四:嫌疑人G的献身
一位20岁的女孩,在微博上炫富,晒奢侈的生活和社交圈,因为“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身份认证,引起轩然大波。随后警方和记者介入调查,她和母亲被反复问询财富来源,除了接受地产大亨馈赠的玛莎拉蒂车和爱马仕包,找不出更多指向与红十字会的关系。而近日进军娱乐圈的她,以正面形象出现在媒体访谈中,再次招来“伤害公众”的谴责。 在民间审判团眼中,她始终是个嫌疑人。“虽然结果显示无罪,但她不是无辜的。”有人套用美国著名的Casey Anthony案的判词,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在那宗案件中,佛罗里达州一个未满3岁的女童Caylee Anthony在2008年7月失踪,尸体12月才找到,女童的母亲Casey Anthony被指控一级谋杀、重度儿童虐待和重度过失杀人,因为她在日记里曾表示很开心终于把“事情”处理掉了,跟人聊天还提到,她每次出去参加party,就把女儿用氯仿麻醉到晕迷。Casey Anthony接受审讯时撒过谎,最后又承认女儿是失足溺死在池塘里,她不过处理了尸体。历经3年,审判结果是她被指控罪名全部不成立,仅仅判以欺骗罪。 被美国民众公认为“单身毒妈”的杀人嫌疑犯Casey当然比被中国民众质疑为挥霍慈善捐款的女孩G罪名要严重许多。这样的有罪推定,让我想到日本小说《嫌疑人X的献身》。姑且当小说来看的话,被推到风口浪尖上的G,是为了掩盖真正有过失的幕后人,所有的调查到馈赠者身上就无法深入了,而G只要不交代出更多与红十字会的关系,便是保护了幕后人。民众的最大愤怒也来自于此。 献身的G活在“嫌疑人”的阴影里,她和母亲的私生活被挖地三尺,遭受了各种骚扰和隐私曝光,她还尝试过自杀。她进军娱乐圈想翻身,公众一看到触痛他们的那张脸,就无法原谅。在财富来源上无法信服的解释,更是一次次让她深陷泥沼。这时我真想推荐她读一读《嫌疑人X的献身》。她需要另一个献身者的拯救,以切断与红十字会的一切关联。 小说里为保护过失杀人的母女而杀害了完全不相关的游民,由此转移警方视线的数学家石神是这么说的:只要把案子和她们完全切割开来就行了,只要移到乍看之下好像相连,其实绝不相交的直线上就行了。 曾参股中红博爱的馈赠者显然不是合适的人选,虽然他证实了是在投资慈善受益前的馈赠。倘若在她交往过的富商里,有个更清白的人站出来,承认他提供了资助,哪怕以“情人”的名义,也比股神麻神母亲或是自私的生父,更能解脱G的罪名。 可是没有这样一个献身的男人,也许是因为没有一个财富清白的男人,他们集体失声,隐藏着罪恶,而看着嫌疑人G没有替身地被继续鞭笞下去。这便是现实啊,作为棋子的女人,需默默承受她过失的一生。
范文五:讯问犯罪嫌疑人_询问证人时制作录音_录像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 18 卷第 4 期 法 治 论 丛 Vol. 18 ,No. 4 2003 年 7 月 The Rule of Law Forum July. ,2003 ?实务篇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
制作录音 、录像的若干法律问
题
徐金贵 ,顾文虎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0042
摘 要 :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制作的录音 、录像应归属哪种证据类型及证明力大小
等问题值得研究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制作录音 、录像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具有相应的适 用条
件 。
关键词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 ;制作录言 、录像 ;证据证明力
() 中图分类号 :DF8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 4525 200304 - 0051 - 03
证据问题历来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较为突出 。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自 侦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制作的录音 、录像 ,其作为证据在具体运用中有不少值得研究的地方 。 如该种证据属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 ;其证明力如何评判 ;其制作时应遵循哪些法定程序等等 。 结合办案实践 ,笔者试对其中若干法律问题略陈管见 。
一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制作的录音 、录像的证据类型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制作的录音 、录像 ,究竟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还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法 ,目前 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 ,视听资料是一种新的特殊的证据 ,兼有言词证据和物证的特征 ,对讯问犯罪嫌疑
?人 、询问证人所作的录音 、录像是根据具体案情和取证目的需要进行的 ,属视听资料证据 。一种意见认为 ,视 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自然应与某些以录音 、录像等为载体的其他证据有所区别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 、
?询问证人时制作的录音 、录像属于保全证据的方式 ,不能把它们当作“视听资料”。第三种意见认为 ,该类录 音 、录像取得容易造成视听资料形式与其他证据形式在归属中形成交叉关系 ,进而提出将刑诉法规定的“视听
?资料”改为“其他用视听资料的方式取得”。
笔者认为 ,首先要明确视听资料与视听资料证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前者是一般的客观存在 ,后者 是法律上的证据 ,即进入诉讼程序 ,受诉讼法律评价的证据种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 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包括与 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 、录像 、照片 、胶片 、声卡 、电子计算机内存 信息资料等 。显然 ,这一规定将所有以录音 、录像为载体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均涵盖其中 。照此理解 , 对在侦查中收集到的记载着与犯罪有关的录音 、录像等材料 ,如办案中收缴的某些黄色 、淫秽录像带 ,是证明
() 制作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实物证据 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也要认定为视听资料证据 ,未免使视 听资料证据范围过于宽泛 。
因此 ,视听资料证据应是与案件发生同步记录下来的案件发生过程的原始资料 。用视听资料手段固定的
收稿日期 :2003 - 01 - 10 作者简介 :徐金贵 ,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顾文虎 ,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
言词证据并不等于能成为视听资料证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制作的录音 、录像 ,是以其内容来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 ,属于言词证据 。只不过以录音 、录像这些视听资料为表现形式 ,通过视听资料载体表现出 来 。制作录音 、录像 ,仅是一种区别于笔录固定言词证据的方法 ,其证据类型不会因固定方式不同 、载体不同
() 而发生变化 。我们知道 ,制作讯问笔录 或询问笔录是固定保全证据的基本方法 ,或许随着科技进步 ,今后讯 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会采取同步录音 、录像等方法来提高诉讼效率 ,但这并不意味着改变证据类型 。值 得注意的是 ,这里有一种例外情况 ,即只有当这些录音 、录像作为反映整个侦查 、办案“过程”的证据 ,并且是针 对被告人提出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供 、指供 、诱供的辩解时 ,才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资料证据 。
二 、用录音 、录像固定言词证据后的证据证明力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制作的录音 、录像仅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新方 法 。实践中 ,承办人往往会陷入这样的误区 :对犯罪嫌疑人 、证人的供述或陈述依赖性过强 ,当犯罪嫌疑人作 有罪供述或证人作有利于控方的证言后 ,同时还有录音 、录像视听资料的固定 ,侦查人员就有万事大吉的心 态 ,因而往往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 。万一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翻供 ,证人变证 ,据以印证的证据已无法获取 ,就 可能使案件最终无法认定 。如果说以前在办案中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话 ,那么由此可能带来言词证据经 录音 、录像固定后成为新的“证据之王”的倾向 。因此就必须走出用录音 、录像固定言词证据来强化证明力的 误区 。
()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制作的录音 、录像 ,仅是对言词证据的一种重复加固 相对笔录固定而言,
() 从形式上看是对笔录固定的一种补强 因视听资料与笔录固定言词证据的显著区别就是直观性,但就其证明 内容却没有丝毫变化 。在刑事诉讼中 ,证明此类证据时仍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 ,以确定其有关证明力及证 明力的大小 。
首先 ,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 ,就不同案件 ,不同对象 ,其证明力或作用可能有强有弱 ,但七种证据类 型并不因排列顺序先后 、表现方式或载体不同而产生证明力大小的差别 。就证明力而言 ,应是同等的 。
其次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运用的规则 ,所有证据 ,包括用录音 、录像固定的重要言词证据在使用时 ,必 须提交法庭 ,经控辩双方询问 、质证 、查证属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再次 ,应将证据的补强规则引入其中 。所谓补强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予以补强的情况下 ,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在国外 ,补强规则通常适用于言 词证据 。这其实在我国刑诉法第 46 条中已有所反映 ,即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 有罪和处以刑罚 。如在受贿案件中 ,行贿人有证据 ,而受贿人不承认 “, 一对一”证据不能定案 。即使有录音 、 录像固定了受贿人先前的供述 ,但证明力并未因此提高 ,从中可以看出证据的补强显得尤为重要 。孤证不能 定案是证据的基本法则 。
三 、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制作录音 、录像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当前 ,自侦案件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翻供均有向后延伸的倾向 ,即绝大多数发生在庭审中 。翻供主要有 这样三种情况 :一是提出先前的供述系承办人刑讯逼供 、指供 、诱供 ;二是全盘否定原来供述 ,进行毫无理由的 狡辩 ;三是针对原先供述中的模糊 、不确定用语进行狡辩或提出新的辩解理由 。从办案实践看 ,对讯问犯罪嫌 疑人 、询问重要证人时采用录音 、录像的方法固定言词证据 ,仅对稳定犯罪嫌疑人 、证人的心理起到一定的作 用 。由于该类录音 、录像在制作中未能完全达到证据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的基本属性要求 ,因此实际使用 率偏低 。即使偶尔使用 ,所起作用也不明显 。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
1. 由于许多人为的因素 ,导致录音 、录像的音质不够清晰 ,不能完整 、准确地再现整个场景 。如在录音 、录 像时未关好门窗 ;询问或讯问时经常有其他承办人进出 ;有时在录像中只完整显示一名承办人 ,另一名则仅有 半个身体等等 。
2. 在录像中 ,讯问或询问用语不规范 。经常出现承办人长时间 、大段的提问 ,而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仅作 “是”与“非”的回答 ,容易引起辩护人甚至是审判方“诱供 、指供之嫌”的质疑 。
3. 固证录音 、录像缺乏应有的证明力度 。如录音 、录像内容与笔录不完全匹配 ;对一些关键的问题没有深 52
究 ;讯问或询问没有紧紧围绕案件的主要事实展开 ;个别录音 、录像甚至没有证明力 。
4. 录音 、录像时间过长 ,不能完全适应抗辩式庭审的要求 。一般移送的录像时间均超过半小时 ,当庭播放 效果欠佳 。
5. 某些关键证据仅存在于全过程监控录像中 ,如抽出部分播放 ,显然不符合证据的要求 。
四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制作录音 、录像应遵循的程序
采取录音 、录像来固定言词证据 ,如果不能在庭审中得到运用 ,真正发挥其作用 ,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极 大浪费 。因此 ,笔者认为要真实 、客观地反映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的侦查活动 ,除了要根据刑诉法 、“两 高”关于执行刑诉法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 ,遵循双人办案等基本取证程序要求外 ,还应遵循如下程序 :
() 1. 录像应显示与讯问或询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年 、月 、日 、时 、分,在录像时还应反映讯问室或询问室的温 度和湿度 。
2.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应分别在讯问室或询问室内进行 ,被讯问人 、被询问人 、讯问或询问人员 ,整 个场景均应反映在录制的图像中 。现场无任何干扰 、诱导情况存在 。
3.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应当首先向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履行的义务 。
4. 询问证人录音 、录像的 ,应当事先告知 ,经其同意后进行 。
5. 讯问和询问时 ,侦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表仪态 ,不能出现任何诱导 、指示性的语言 。能够用普通话 的 ,应该用普通话来发问 。
6. 对所有用录音 、录像固定的言词证据均应在笔录中反映 。同时对固定的音像制品应当附有有关制作过 程的书面说明 ,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
五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录音 、录像的适用
目前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时录音 、录像主要分为“明录”与“暗录”两种 。“明录”,即在事先告知犯 罪嫌疑人 、证人前提下 ,将他们的供述 、辩解或者有关证言等以录音 、录像形式完整地予以固定下来 。“暗录”, 即犯罪嫌疑人被传唤 、拘传到案后 12 小时讯问的不间断的全过程监控录像 ,主要目的是对承办人在办案程序 上进行监督 。根据 1995 年 3 月 6 日法复[ 1995 ]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 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作为证据移送并使用的仅局限于“明录”的录音 、录像 。
实践中 “, 明录”录像限于这样两种情况 :一是用于固定口供 。法庭上被告人翻供理由大多以侦查阶段刑 讯逼供 、诱供为借口 。因此 ,当庭播放整个审讯过程 ,被告人的翻供借口便不攻自破 。二是暂时解决证人不出 庭作证问题 。现阶段大量的证人证言还是在法庭上宣读对证言所作的记录 ,这种宣读不具有直观性 ,不利于 法庭及旁听群众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认识 ,具有很大局限性 。因此用录音 、录像对证人作证整个过程在法庭 上播放 ,解决了这一问题 。
用录音 、录像形式来固定言词证据 ,除了要达到证据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外 ,其适用还要达 到四个标准 :一是制作上要保证画面 、音质清晰 ;二是内容上要围绕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 、分层次逐节讯问或 询问 ;三是时间上应考虑庭审实际效果 ,宜短不宜长 ;四是在程序上要合法 ,要符合讯问或调查取证的规范要 求 。
注 :
?杜世相. 出庭公诉研究[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 3 月版. 126.
?公安部政治部. 刑事证据学[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6 月版. 71 、187.
() ?试析视听资料的证据属性[J ] . 上海检察调研 ,2000 828 - 29.
() ?何家弘. 证据学论坛 第一卷[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0 年 10 月版 ,241.
()责任编辑 :丁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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