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中央巡视工作条例》
《中央巡视工作条例》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
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
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
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范文二:中央巡视工作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 7月 1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 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 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 “ 五位一体 ”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 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 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 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 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 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 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 违反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 搞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 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 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 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 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 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 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 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 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 处理等意见,并于 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 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 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 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 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 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5年 8月 3日起施行。 2009年 7月 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 废止。 [
范文三:我省学习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条例
我省学习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5-08-17浏览次数:[ 144]信息来源:清风扬帆网字号:[ 大 中 小 ]
8月17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进行部署。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弘强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王炯主持会议。
弘强指出,《条例》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省委书记罗志军同志专门就学习贯彻好《条例》作出批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我们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
1
依纪依规开展巡视,切实提高巡视监督实效,推动江苏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的台阶。
弘强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巡视机构要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巡视工作方针、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工作方法等方面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落实《条例》规定,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要求,更加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紧扣党的“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盯住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进一步创新巡视方法,用好巡视成果,深
http://http://www.wenku1.com/news/9D1EC54322FB61D7.h
tml入扎实地开展监督,持续强化震慑效应。要通过强化责任落实,健全配套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条例》贯彻落实,推动我省巡视工作深入健康开展。
王炯强调,各级各部门和巡视机构要认真研读条例,扎实开展教育培训、研讨交流,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要把《条例》规定落实到巡视工作中特别是目前正在开展的今年第二轮巡视中,更好地发挥巡视“利剑”作用。要充分运用巡视成果,严格整改落实和移交事项办理标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巡视队伍,为全面深化我省巡视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证。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
2
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3
范文四:2016年中央巡视工作条例全文,最新版巡视工作条例全文
2016年中央巡视工作条例全文,最新版巡视工作条例全文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下面是小编搜集的条例全文,仅供参考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
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
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范文五:学习中央巡视工作条例体会(最新版)
学习中央巡视工作条例体会
学习中央巡视工作条例体会
学习中央巡视工作条例体会篇一: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 心得体会 2016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施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党内监督的利器,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深入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遵循和保障。 条例 的颁布标志着巡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今年以来,按照新机制、新办法,各级党委对县区派出了巡视组,对包括统计部门的政府部门进行了巡视监督,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作为统计局干部职工,我们要站在统计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化认识,积极拥护,把巡视工作作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和重要保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巡视工作,是对统计系统干部职工政治上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章赋予的职责。巡视工作如同机车上的制动器,对党员干部的权力具有约束和保护功能,对滥用权力的越轨行为具有防范和矫正功能。 建立健全工作体制,即坚持推进制度改革,通过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优者 学习中央巡视工作条例体会篇二: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 ——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2016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是党内监督之利器,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管理党建设党的有力制度保障。 2016年7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对于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内容和方式都作了重要调整和改变,实
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对改进巡视工作、修订条例作出部署,****多次对条例修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内立法规划、中央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将修订条例列为重点工作。首先,中央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既是重要内容,更是战略举措,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根本保证。巡视工作条例是党内监督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通过必要的修订,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切实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第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先后10次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巡视已经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实践证明,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是新 时期巡视工作总的遵循,必须以法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一体贯彻落实。第三,自党的十六大正式开展巡视工作以来,巡视制度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完善,中央和省区市创造积累了很多有效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影响和制约巡视深入开展的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也日益凸显,亟须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解决。不难看出,修订巡视工作条例完全是巡视实践发展的结果,是巡视工作不断深化的内在要求。 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共7章42条。对落实巡视全覆盖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在“总则”中,将“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作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以及巡视机构总的目标和任务。二是按照全覆盖要求,对巡视对象和范围作了重新界定,在中央巡视组对省区市四套班子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范围,对省一级巡视对象
和范围也作了相应规范。三是为保障实现全覆盖,切实加快巡视进度和节奏,增强巡视威慑力,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巡视方式与全覆盖要求相适应。 巡视工作条例聚焦“一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是党的十八 大以来党中央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一系列重大决策中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巡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关键所在。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对“四个着力”监督内容作出了新的概括。这样规定,体现并要求巡视工作必须始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既解决了巡 视内容过于宽泛问题,又做到严格用纪律衡量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通过学习,我认为巡视工作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修订的第一部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法规,紧扣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具体体现,是党内监督的利器,对于新形势下严肃党内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图书馆的一名普通党员,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巡视工作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既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又要积极参与宣传引导,支持配合,积极营造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将贯彻学习巡视工作条例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化改革、依法治馆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反对“四风”、正风肃纪,坚守道德底线、不逾红线,为推动图书馆的党风政风建设作出努力。 2016年10月20日 学习中央巡视工作条例体会篇三:心得体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条例》 中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条例》,是党的巡视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深入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制度保障,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建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认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条例》,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身体力行****提出的“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重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放下架子、迈开步子、扑下身子,在工作中努力成为职工的贴心人。 坚定理想信念。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我将自觉学习和深刻领会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系列讲话精神,坚持用先进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改造和丰富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把好人生的“总开关”,补足精神之“钙”,坚定永远跟党走、全心全意为青年服务的理想信念。 练就过硬本领。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要立足本职,勤学苦钻业务知识,学会带着问题学、灵活运用学、结合实践学,努力成为工作的行家能手。一是向书本学。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要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同时要结合自身知识结构,科学制度个人学习计划,既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又要加强对法律、经济、哲学、历史等综合性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断拓宽自身知识面;既要带着掌握知识点真学,又要带着思考、带着问题深学,努力成为理论政策的“专家”、业务工作的“行家”、综合知识的“能家”。二是向实践学。始终把竭诚服务职工作为基层队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满感情、带着真情、怀着热情在帮助职工上下功夫,实实在在地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勇于创新创造。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以敢破陈规的勇气和智慧,真正解放思想,创新求实,要突破路径依赖、经验主义、惯性思维和“等、靠、要”的心态,要在调查新问题、研究新对策、谋求新思路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基层党支部的工作手段、工作机制的创新。同时要坚持一切创新的依据都是科学的规划, 要在不断实践、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寻求突破和进化,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在一次一次的探索中去总结成败得失,从而推动形成创新成果。 矢志艰苦奋斗。“不要在该奋斗的年纪选择安逸”。奋斗是青春的底色,行动是最好的传承。我们要充分发挥年轻一代敢想敢闯的优势,多经历一点摔打,多接受一些考验,多积淀一些信仰的力量,要善于研判问题主次,把握规律、突出重点,有条不絮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不仅
要有实干理论,更要有实干精神,要从身边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脚踏实地做工作,聚精会神干事业。要敢于吃苦,敢于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勇挑重担,勇于接受新的挑战和磨练。要不怕挫折、不畏困难,顺境不骄、逆境不馁,不管任务多难、多重,都不能应付了事,要以克难奋进、战而胜之的信心和勇气,发挥连续作战的好传统。 锤炼高尚品格。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既要志存高远,又要立足平实,既要树立远大理想,又要注重点滴积累,踏踏实实修好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争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率。要在“三严三实”的具体实践中,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从思想源头净化自己,胸怀坦荡、谨慎用权,一步一个脚印,坚决反对好高骛远、贪图政绩,要从思想源头固化自己为职工服务竭心尽力的决心。想职工所想、急职工所急、办职工之事、解职工之需,从思想源头深化自己为职工服务事必躬亲的决心。 学习中央巡视工作条例体会篇四:四个文件学习心得 四个文件学习心得 近期,中央下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四个文件,这些文件是中央在反腐倡廉工作上的一个重要成果,是进一步完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大举措。中央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中,集中出台四个反腐倡廉重要文件,充分反映了当前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决心。 腐难,倡廉更难。如何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作为一名党员,如何在本职工作中廉洁从政,我认为关键在于: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四个文件的精神实质。这是中央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规范廉洁从业行为、推进重点领域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要认真学习这四个文件,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省、市委的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坚持以科学理论指导反腐倡廉,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以科学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坚定政治信仰和从政为人的基本准则。 二、从严自律、管住自己。任何腐化、腐败行
为都是从思 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 三、加强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努力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在提高制度的执行率,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上下功夫,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工作领域,着力解决干部管理不严、失制于宽、失制于轻的问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 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要时刻提醒着自己,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盛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明向阳 学习中央巡视工作条例体会篇五:心得体会 副县长学习廉政治准则心得体会 今年1月,中共中央继去年出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3个重要法规之后,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从严治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纪检委的安排部署,我结合同志《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学习问答》等学习辅导文章,认真研读了《廉政准则》。通过认真学习,使我深受教育,我认为,这一重大举措正如同志所指出的,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的长远战略意义。 一、立党为公,进一步增强自己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搞好廉洁从政的主动性 中国共产党是史无前例的最大公无私、为人
类最伟大的理想——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先锋队组织,立党为公是其主旨。因此,共产党员反腐倡廉,廉洁从政,关键是要在灵魂深处立党为公,如果不能在灵魂深处立党为公,即使对《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理解得再深刻,也解决不了廉洁从政问题。执政党的清正廉洁问题是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而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问题,也关系到一个共产党员的政治生命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廉政准则》从立党为公的高度,向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就要从思想上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严肃性,进而才能增强思想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紧迫性,才能永葆革命青春。《廉政准则》说:”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学习,我深切的体会到,《廉政准则》言之凿凿,情真意切,是针对当前反腐倡廉的大趋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情而发出的真情的伟大号召。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一定要把这一号召自觉的上升为思想行为规范,用之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 《廉政准则》的实施,是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对于落实xxx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纵观我党此前一段时间倒下的腐败分子,他们之所以走向了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的反面,首先就是他们放松了反腐倡廉思想意识,忘记了立党为公这个根本;其次,他们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三是没有坚持自觉的思想改造、思想建设、思想升华,最终从思想上堕落、腐化,从而走上了自绝于党、自绝于人民的道路。我一定要以之为前车之鉴,努力践行《廉政准则》,用《廉政准则》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时刻把反
腐倡廉放在心头,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从政的思想指导下,洁身自好,勇往直前,做一个符合《廉政准则》要求的党的领导干部。 二、学透为要,把握《廉政准则》实质规范自己廉洁从政行为 《廉政准则》是一个规范,是行动的指南,为了更好的实践它,我们就应该把它学深学透,把握其精神实质,并用以指导自己的从政行为。如果不学好,或者囫囵吞枣的学,就不能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它,甚至会阳奉阴违。学深学透的关键是反复研读,认真思考,理解其要义,把握其实质。《廉政准则》3章18条,与《廉政准则(试行)》比较,表现了3个特点: 一是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二是治标与治本的统一,三是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其中,禁止性要求,概括起来共8个方面、52个”不准“,这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也是《廉政准则》的实质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非禁即行,禁止性条款一定要边界明晰、可操作性强;禁止的就应该是高压线,并且要带电;如果高压线不带电,人们就不会畏惧它。《廉政准则》禁止性条款有很强的边界性、目标性、可操作性,这就为建设”满负荷带电“的高压线奠定了基础,所以我觉得,《廉政准则》的实施,必将会产生良好的反腐倡廉的效果;一定会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进而促使我党建设起制度反腐倡廉的运行机制。 通过学习,我认为,《廉政准则》主要如同志讲话精神,理清了六个方面的问题,使我党的反腐倡廉工作向反腐倡廉制度化、机制化建设迈出了关键的步子。一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不同,各种利益主体利益纠葛,极易混淆,而一些人为了获取超”市场“利益,就要腐蚀干部,利用干部手中的公权力捞取好处。《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于解决党员领导干部滥用、乱用职权问题,将产生积极的防范作用。二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为党员领导干部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做好本职工作、服务人民群众上来,提出了制度性规范。三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七条对领导
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这些禁止性规定,将会有力的促进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快转变职能、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机会,能从根本上预防、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四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五条从8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正确认识和处理亲情、友情,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不准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或利用自己的职权影响谋取利益提供了法律性规范。五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廉政准则》第四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这有利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择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六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廉政准则》是规范、是工作指南、更是座右铭,因此,在工作实践中,我一定要时刻不忘学精、学深、学透,以之指导好自己的工作实践。 副县长学习廉政治准则心得体会的延伸阅读——“八荣八耻”:新时代的公民生活准则 “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包括了丰富而深刻的内容,为我国公民生活提供了一个新时代的准则。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社会生活由一元向多元发展。与此同时,一些旧的规则已经失效,一些新的规则尚未完全建立,人们的观念出现混乱或真空现象。诸如法律意识不足,道德意识滑坡,信仰意识缺失。有些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中既不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有人不讲道德、漠视道德,没有用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更有人要么是无信,要么是迷信,缺少真正的信念。 “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把握了时代所产生的问题的症结,并指明了解决的途径。它不仅是一个普通的道德标准,而且也是一个包括法律、道德和信念三个层面的公民生活规范。 首先是法律层面。“八荣八耻”其中的一些重要部分是对
于宪法精神的阐述,如“以热爱 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就是如此。危害祖国不仅是一种羞耻,而且也是犯罪,因为它触犯了法律。“八荣八耻”更直接地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呼吁人们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我们特别要加强宪法的宣传和普及,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公民生活的准则。这就是说,让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哪些是能够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让公民知道自己的义务,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坚决不能做的。 其次是道德层面。“八荣八耻”所说的“荣耻”就是在召唤人们的良心,并让良心看守自己的言行,知荣明耻。“八荣八耻”不仅继承了传统道德,如辛勤劳动等,而且包括了现代道德,如崇尚科学等。因此,它丰富和发展了人类道德的基本内容。一般而言,作为普遍的道德规范的最低原则(底线)是不伤害他人,它的最高原则是要关爱他人。“八荣八耻”既反对人们突破道德的最低原则,如损人利己,也希望人们达到道德的最高原则,如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团结互助等。 第三是信念层面。“八荣八耻”的所有内容其实都涉及人的信念和理想。人生活在世界上有他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从而有一个精神支柱和寄托。一个人的信念和理想在根本上支配了他的道德和法律行为。“八荣八耻”所阐明的信念和理想就是对于真、善、美的追求,对于假、丑、恶的反对。 “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所包括的法律、道德和信念三个层面是紧密相连的。我们不仅要考虑它作为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而且要考虑它作为外在法律的强制性和作为内在信念的指导性。只有当法律、道德和信念三个层面的意义得到充分的理解并付诸实践的时候,“八荣八耻”才能显示其精神力量。 学习中央巡视工作条例体会篇六:两条例一准则心得体会8 学习“两条例一准则”心得体会 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党委近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了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作为纪检系统的一名基层干部,通过对?两条例一准则?的学习,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党中央创新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的实践经验总结和制度建设成果,充分体现了习总
书记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新思想和新要求,是规范和改进巡视工作、强化和完善党内监督的?利器?,也是发现并推动解决纪律、腐败、作风和选人用人方面突出问题的?法宝?。新修订的《条例》,是党中央创新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的实践经验总结和制度建设成果,充分体现了习**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新思想和新要求,是规范和改进巡视工作、强化和完善党内监督的?利器?,也是发现并推动解决纪律、腐败、作风和选人用人方面突出问题的?法宝?。 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以及?纪在法前?的精神,明确了广大党员的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细化了对于党员8小时内外的?负面清单?。新《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 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并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 三、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的道德品行划出了?高线?,管理的覆盖面更宽了、要求也更严了。?宽?体现在?过去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修订后是面向全党?,内容也大幅精简,从原先的三千多字精简至281字,突出了新条例更加抓住重点,删繁就简。修订完善后的新准则,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两条例一准则?的修订,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保障,而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障。?两条例一准则?的修订,使得?纪律边界?更清晰,这也有助于我们基层纪检部门更好地执纪。 学习中央巡视工作条例体会篇七:学习廉政治准则心得体会 学习廉政治准则心得体会 今年1月,中共中央继去年出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3个重要法规之后,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从严治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纪检委的安排部署,我结合**同志《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
民》、《学习问答》等学习辅导文章,认真研读了《廉政准则》。通过认真学习,使我深受教育,我认为,这一重大举措正如**同志所指出的,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的长远战略意义。 一、立党为公,进一步增强自己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搞好廉洁从政的主动性 中国共产党是史无前例的最大公无私、为人类最伟大的理想——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先锋队组织,立党为公是其主旨。因此,共产党员反腐倡廉,廉洁从政,关键是要在灵魂深处立党为公,如果不能在灵魂深处立党为公,即使对《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理解得再深刻,也解决不了廉洁从政问题。执政党的清正廉洁问题是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而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问题,也关系到一个共产党员的政治生命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廉政准则》从立党 为公的高度,向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就要从思想上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严肃性,进而才能增强思想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紧迫性,才能永葆革命青春。《廉政准则》说:“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学习,我深切的体会到,《廉政准则》言之凿凿,情真意切,是针对当前反腐倡廉的大趋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情而发出的真情的伟大号召。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一定要把这一号召自觉的上升为思想行为规范,用之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 《廉政准则》的实施,是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对于落实xxx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必将
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纵观我党此前一段时间倒下的腐败分子,他们之所以走向了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的反面,首先就是他们放松了反腐倡廉思想意识,忘记了立党为公这个根本;其次,他们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三是没有坚持自 觉的思想改造、思想建设、思想升华,最终从思想上堕落、腐化,从而走上了自绝于党、自绝于人民的道路。我一定要以之为前车之鉴,努力践行《廉政准则》,用《廉政准则》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时刻把反腐倡廉放在心头,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从政的思想指导下,洁身自好,勇往直前,做一个符合《廉政准则》要求的党的领导干部。 二、学透为要,把握《廉政准则》实质规范自己廉洁从政行为 《廉政准则》是一个规范,是行动的指南,为了更好的实践它,我们就应该把它学深学透,把握其精神实质,并用以指导自己的从政行为。如果不学好,或者囫囵吞枣的学,就不能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它,甚至会阳奉阴违。学深学透的关键是反复研读,认真思考,理解其要义,把握其实质。《廉政准则》3章18条,与《廉政准则(试行)》比较,表现了3个特点:一是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二是治标与治本的统一,三是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其中,禁止性要求,概括起来共8个方面、52个“不准”,这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也是《廉政准则》的实质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非禁即行,禁止性条款一定要边界明晰、可操作性强;禁止的就应该是高压线,并且要带电;如果高压线不带电,人们就不会畏惧它。《廉政准则》禁止性条款有很强的边界性、目标性、可操作性,这就为建设“满负荷带电”的高压线奠定了基础,所以我觉得,《廉政准则》的实施,必将会产生良好的反腐倡廉的效果;一定会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进而促使我党建设起制度反腐倡廉的运行机制。 通过学习,我认为,《廉政准则》主要如**同志讲话精神,理清了六个方面的问题,使我党的反腐倡廉工作向反腐倡廉制度化、机制化建设迈出了关键的步子。一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不同,各种利益主体利益纠葛,极易混淆,而一些人为了获取超“市场”利益,就要腐蚀干部,利用干部手中的公权力捞取好处。《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三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
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于解决党员领导干部滥用、乱用职权问题,将产生积极的防范作用。二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为党员领导干部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做好本职工作、服务人民群众上来,提出了制度性规范。三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七条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这些禁止性规定,将会有力的促进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快转变职能、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机会,能从根本上预防、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四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五条从8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正确认识和处理亲情、友情,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不准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或利用自 己的职权影响谋取利益提供了法律性规范。五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廉政准则》第四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这有利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择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六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廉政准则》是规范、是工作指南、更是座右铭,因此,在工作实践中,我一定要时刻不忘学精、学深、学透,以之指导好自己的工作实践。 应如何带头执行廉政治准则 一要带头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各级各部门的领导,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从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切实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当前一项
重要的政治任务,深入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 二要带头学习贯彻。学习是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前提和基础。要在自身学习的基础上,把八方面禁止和52种不准行为熟记在心;要采取党校培训、专题辅导、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在本地区、本部门掀起学习的热潮,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学习中央巡视工作条例体会篇八: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 这几天,我按照支部的安排,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通过学习、理解,有以下几点体会: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虽然只有8条,但它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党员,一定要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 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八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以企业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 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就是从制度层面上对党章有关规定进行细化,有效发挥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惩罚威慑作用,使全体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为此,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违 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靠全党、治全党,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党员领导干部守不住党章党规党纪的底线,就不可能经受住长期执政的考验。巡视工作条例紧扣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着力发现各类问题,紧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将形成更大震慑。 在新条例指导下的巡视工作,也必将进一步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最终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战略目标。 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央巡视工作条例体会篇九:副县长学习廉政治准则心得体会 副县长学习廉政治准则心得体会 今年1月,中共中央继去年出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3个重要法规之后,又
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从严治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纪检委的安排部署,我结合**同志《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学习问答》等学习辅导文章,认真研读了《廉政准则》。通过认真学习,使我深受教育,我认为,这一重大举措正如**同志所指出的,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的长远战略意义。 一、立党为公,进一步增强自己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搞好廉洁从政的主动性 中国共产党是史无前例的最大公无私、为人类最伟大的理想——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先锋队组织,立党为公是其主旨。因此,共产党员反腐倡廉,廉洁从政,关键是要在灵魂深处立党为公,如果不能在灵魂深处立党为公,即使对《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理解得再深刻,也解决不了廉洁从政问题。执政党的清正廉洁问题是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而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问题,也关系到一个共产党员的政治生命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廉政准则》从立党为公的高度,向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就要从思想上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严肃性,进而才能增强思想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紧迫性,才能永葆革命青春。《廉政准则》说:“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学习,我深切的体会到,《廉政准则》言之凿凿,情真意切,是针对当前反腐倡廉的大趋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情而发出的真情的伟大号召。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一定要把这一号召自觉的上升为思想行为规范,用之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 《廉
政准则》的实施,是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对于落实xxx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必将 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纵观我党此前一段时间倒下的腐败分子,他们之所以走向了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的反面,首先就是他们放松了反腐倡廉思想意识,忘记了立党为公这个根本;其次,他们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三是没有坚持自觉的思想改造、思想建设、思想升华,最终从思想上堕落、腐化,从而走上了自绝于党、自绝于人民的道路。我一定要以之为前车之鉴,努力践行《廉政准则》,用《廉政准则》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时刻把反腐倡廉放在心头,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从政的思想指导下,洁身自好,勇往直前,做一个符合《廉政准则》要求的党的领导干部。 二、学透为要,把握《廉政准则》实质规范自己廉洁从政行为 《廉政准则》是一个规范,是行动的指南,为了更好的实践它,我们就应该把它学深学透,把握其精神实质,并用以指导自己的从政行为。如果不学好,或者囫囵吞枣的学,就不能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它,甚至会阳奉阴违。学深学透的关键是反复研读,认真思考,理解其要义,把握其实质。《廉政准则》3章18条,与《廉政准则(试行)》比较,表现了3个特点:一是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二是治标与治本的统一,三是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其中,禁止性要求,概括起来共8个方面、52个“不准”,这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也是《廉政准则》的实质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非禁即行,禁止性条款一定要边界明晰、可操作性强;禁止的就应该是高压线,并且要带电;如果高压线不带电,人们就不会畏惧它。《廉政准则》禁止性条款有很强的边界性、目标性、可操作性,这就为建设“满负荷带电”的高压线奠定了基础,所以我觉得,《廉政准则》的实施,必将会产生良好的反腐倡廉的效果;一定会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进而促使我党建设起制度反腐倡廉的运行机制。 通过学习,我认为,《廉政准则》主要如**同志讲话精神,理清了六个方面的问题,使我党的反腐倡廉工作向
反腐倡廉制度化、机制化建设迈出了关键的步子。一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不同,各种利益主体利益纠葛,极易混淆,而一些人为了获取超“市场”利益,就要腐蚀干部,利用干部手中的公权力捞取好处。《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于解决党员领导干部滥用、乱用职权问题,将产生积极的防范作用。二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为党员领导干部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做好本职工作、服务人民群众上来,提出了制度性规范。三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廉政准则》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这些禁止性规定,将会有力的促进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快转变职能、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减少权力“寻租”机会,能从根本上预防、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四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五条从8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正确认识和处理亲情、友情,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不准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或利用自己的职权影响谋取利益提供了法律性规范。五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廉政准则》第四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这有利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择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六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廉政准则》是规范、是工作指南、更是座右铭,因此,在工作实践中,我一定要时刻不忘学精、学深、学透,以之指导好自己的工作实践。 三、以民为本,用《廉政准则》指导自己廉洁从政干好本职工作 共
产党员永远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永远是共产党员的宗旨,学习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最关键的就是要把《廉政准则》落实到为人民服务中,通过干好本职工作来践行《廉政准则》。我作为协助县长主管工交商贸工作的副县长,我觉得,通过学习《廉政准则》,核心问题就是要解决并干好本职工作问题,通过廉政勤政,完成县委、县政府交给的工作任务,实践当好人民公仆的理想和信念。 1、紧紧把握县委、县政府的战略部署,通过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确立统筹抓好本战线廉洁从政工作的思路和推进机制。一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建立本战线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速建立战线反腐倡廉工作政令畅通、上下一心、拼搏进取的整体合力。重点是建立自己廉洁从政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同时指导下属各局建立一把手及局廉洁从政工作目标责任制,从而形成战线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机制。二是以改革为动力,狠抓本战线行政职能转变、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以《廉政准则》为指针,用廉洁从政责任制规范,推进战线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狠抓落实,用《廉政准则》促进本战线职能部门转变作风,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机制。一是建立完善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协调服务机制。按照廉政勤政要求,建立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制度,了解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企业传达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向县委、县政府反馈企业需求,为企业搞好有效的公共服务和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二是廉洁从政,创新管理与公共服务,促进工交商贸经济按照高效(本文来自第一 经济、加速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进程。努力搞好银企对接,通过银企对话、政银企协调,促进民营企业与国有银行对话,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题,推动民营经济科学发展、快速发展。三是按照《廉政准则》要求,强化市场监管,努力创造县域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组织有关部门,强化消费品、金融、农资、运输、煤炭运营等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安全运营秩序;打击整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宽松、透明的好的市场经济大环境。 3、以《廉政准则》为纲,把廉洁从政贯彻落实到各项细微的具体工作中。一是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等一系
列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文件,进一步深化我对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牢固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防腐防变防侵蚀的能力。坚持“以法为镜”,严格警醒自己遵守《廉政准则》。积极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权力运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基层轻车简从,不为个人和亲友谋私利,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袭。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对群众上访的焦点、难点、重点问题,要认真接待、过问、研究,组织搞好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还群众一个公道,确保战线稳定。 学习中央巡视工作条例体会篇十: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 四个文件知识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A、1 B、 2 C、 3 D、5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 )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A、资产经营 B、发展决策 C、经营管理 D、以上都是 3.对中央“四个文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都是依据宪法和党章制定 B、都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法规 C、都是在同一天产生效力 D、都是中央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用( )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A、1 B、2 C、3 D、4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 )年内不得担任职务。 A、5 B、3 C、2 D、1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 )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A、姻亲 B、三代直系亲属 C、近亲属 D、亲属 7.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的执行。 A、停止 B、不停止 C、视情况可停止 D、暂停 8.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依规实行问责 B、造成后果的依规实行问责 C、造成影响的依规实行问责 D、造成恶劣影响的依规实行问责 9.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问责决
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7日 B、10日 C、12日 D、15日 10.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A、20 B、30 C、60 D、90 11.( )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A、领导干部 B、党政领导干部 C、公务员 D、党员 12.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 )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 A.公正公开 B、互联互通 C、上下联动 D、前面三项都是 13.《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加强建筑市场建设,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 )招投标。 A、网络化 B、公开化 C、电子化 D、平台化 14.根据中办、国办文件要求,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 ) A、公平交易 B、依法招投标 C、查处违规行为 D、市场准入 15.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 )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职工代表大会 D、监事会 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 ) A、责令清退 B、限期上交 C、给予处分 D、予以免职 17.问责决定一般应向( ) A、社会公开 B、所有单位通报 C、当事人宣布 D、所在单位上一级请示 18.《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问责的方式有( )种。 A、5 B、4 C、6 D、3 1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下列哪项表述不正确( ) A、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B、离职后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C、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据为己有 D、不得委托他人投资证券而获取收益 20.《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有( )项。 A、4 B、5 C、6 D、8 21.下列不是问责方式的是( ) A、免职 B、通报批评 C、停职检查 D、责令公开道歉 22.国有企业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法从业情况的监督。 A、纪委 B、董事长 C、监事会 D、股东大会 2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什么情况下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 ) A、身兼多职 B、公务员身份 C、构成犯罪判处刑罚 D、因被问责 2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
( )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1 B、2 C、3 D、5 25.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 A、10 B、7 C、5 D、3 26.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并且干扰、阻碍调查的( ) A、可以加重问责 B、应当加重问责 C、可以从重问责 D、应当从重问责 27.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A、国家和出资人 B、销售客户 C、企业主管部门 D、企业领导班子 2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 )年内,不得在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投资入股。 A、1 B、3 C、5 D、10 29.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回避的种类有( )种。 A、3 B、5 C、6 D、7 30.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 )作出问责决定。 A、视情 B、直接 C、委托 D、前面三项都对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31.巡视工作的原则有( ) A、党的领导、分级负责 B、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C、加强巡视、严肃查处 D、发扬民主、依靠群众 32.具有下列哪些情形,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中央巡视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