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健康险理赔案例-有“病史”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拒赔-
健康险理赔案例:有“病史”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拒赔?
1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很多人为人身或财物买保险。然而,当发生纠纷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经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近日,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投保人所患的疾病是否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又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 投保人生病向保险公司索赔 原告隋某投保了一份终身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合同签订后,隋某按约定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之后,隋某因头痛等症状被送入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向医院调查隋某既往病史,查到在隋某的住院病历中住院记录写有“约5年前有"冠心病、窦性早搏"病史”。因此,保险公司向隋某支付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的津贴,但对于终身保险,保险公司没有理赔。为此,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病史”就不是如实告知, 隋某诉称:根据两份合同的第四条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如隋某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的2倍支付隋某保险金。保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隋某的合法权益。而保险公司则认为,隋某提交的住院病历中的住院记录写有“约5年前有"冠心病、窦性早搏"病史”,是隋某故意隐瞒冠心病的病史,并认为隋某“脑出血”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因而拒绝理赔。 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隋某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院认为,虽然隋某的住院病历记录中有病史,但这仅仅是间接证据,不能证明隋某在投保前就患冠心病;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条款均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本案保险公司在调查隋某既往病史后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而且向隋某支付了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由此得知,保险公司不认为隋某在投保时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综上,保险公司辩称隋某故意隐瞒冠心病的病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承担责任 此外,本案争议的还在于隋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理赔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终身保险条款》在第二十三条释义中将重大疾病限定为十种,其中第三种是“脑中风”,通常理解“脑中风”是临床医学上的“脑中风”,而合同注释中的描述却将脑中风限定为“脑中风后遗症”,就将通常理解的“脑中风”范围缩小为“脑中风后遗症”,从而扩大了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缩小了理赔范围。由于“脑中风”和“脑中风后遗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内容对隋某作了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主张隋某所患脑中风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理由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http://www.zhongmin.cn/Travel/ 旅游保险
范文二: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法学论文义务告知履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 案情介绍某贸易公司将本单位一辆已使用13年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种类是全险,投保金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足额收费后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内,该车被盗,查无下落。贸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30万元的80,即24万元理赔。理由是:1.保险金额30万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2.该车购置虽13年,但因很少使用,且保养很好,所以认定价值为30万元符合实际,保险金额没有超过实际价值;且保险公司已按保险金额30万元计收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只同意给予10万元的80,,即8万元。理由是保险单正本背面印载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中已载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按下列公式确定: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法律分析笔者意见是实际价值应以30万元来定。分析如下:一、实际价值可以约定。在保险的专业术语中,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实际价值,也称保险价值,通常指保险财产在某一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格。两者含义不同。若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相等,称足额投保,投保人利益得到最大保护,因为出险时会得到十足赔偿;若保险金额小于实际价值,称不足额投保;若保险金额大于实际价值,称超额投保。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该条款从法律上认可了双方约定是实际{范文之家提[,转载请保留此标记。)价值的确定方式之一。二、该30万元可以视为对实际价值的约定。虽然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前者的确定应以后者为基础,尽量反映后者又不准超过后者。我国保险法对超额保险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除非保险欺诈,投保人是不会主动将保险金额定得高于实际价值的。否则,由于高出的部分法定无效,保险人不按此计算赔
偿费,而自己却要多缴纳保费。本案中,保单里并没有“实际价值”的反映,保险金额是依据实际价值双方协商确定的。贸易公司填写“保险金额”30万元,并愿按此价格计算和缴纳保费,这说明30万元是贸易公司对该车实际价值的估定;保险公司按此价格计算和收缴保费,说明保险公司承认了贸易公司对实际价值的估算,30万元是双方对当时车的实际价值协商一致的结果。三、将30万元视为车的实际价值有其合理性。保险公司提供的实际价值计算公式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折旧的规定,但是实际生活纷繁复杂,一个简单的公式并不能将所有的情况都概括进去。比如一个单位同时购买了品牌、型号、价格完全相同的两部车,一部经常使用且保养不好,一部偶尔使用且保养甚好。若干年过去了,若按公式计算,两部车的“实际价值”是一样的;而实事求是地论价,两部车的“实际价值”则是不一样的。正因为要适应各种情况,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约定也是确定实际价值的方式之一。车已丢失,无法核值,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贸易公司说的“很少使用”、“保养很好”是事实,但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不是事实。
范文三: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民营医院公司能否以自有房地产抵押贷款
法官:
我是一家民营医院会司的院长.苦于资金短龋,单位的经营效益一直不佳,最近准备以便有的房地产向母行_抽押膏款,可听人花
法律有规定,医院的医疗卫生设施不得抵押是这样的吗,惠盼回蔓! 江苏嵩竞
常宽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司因为民营医院公司与该规定所措的医院是法律性质或者法律地位完全不尉的法人主体.民营医
院公司的经营营利为目的,执行企业税收政策,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依法设立并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掘供撬疗溉务
的公司企业法人,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公益性为经营目的,是营利性法人.
医院公司的财产不是担保法所指的'越会公益设施.因此,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i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诺千问题的解释》第5绦:'哔较,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
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艟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顿盎譬匠押的,人民法孚可以
认定抵押有救"的规定.即使是非营利医疗机构.其为自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投保人能否理赔
涪官:
刘采与采人寿保险公司薹订了.长秦安康【^)的人身儇险合同,约定:棱儇险人为刘采丈夫肖莱,受矗^为刺莱;以被缳险人
死亡寿给抖保险垒的条件,保险金额为每份I万元,刘某购买5份.固赛订合同时时
间紧迫.保险奢司没有时告知事璜充分说明.被保
隆人是否惠有有关袁赢的栏日也系谊,^\司业务炙填写.然后让轾保^,被保险人签字.此后不久,鞋保险人肖莱固肝癌经治疗无效死
亡;保险公司以刘采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肖采惠有肝癌的叉务为由拒赔.保险,厶\司是否应谊赔偿7
江西胨?
阵慧读者:
,说明义务为前提.在签订长泰安鼠A崩.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时间仓促
的情况下,既来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被保险^l疆行说明义务,也束对保l9蛤同中e保隆^责任免除条款作特尉说明,仅
在该公司业务员自行填写完告知翱栏中的所有内容后,叫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声明栏中签字因此,在I州膏形下,造成按绦^刘
某不知履行告知义务且不能履行告知内容的责任在保险公司,荆某不存在故朝鼬睹事实,
知义务之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以及第l8条"保险合同,并可
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认为刘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辘乏事实依据 ^
lNaIDE^OUTSIDEOFCOURT57
范文四: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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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维强律师 日期:2015-02-06
某贸易公司将本单位一辆已使用13年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种类是全险,投保金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足额收费后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期内,该车被盗,查无下落。贸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30万元的80,即24万元理赔。理由是:1.保险金额30万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2.该车购置虽13年,但因很少使用,且保养很好,所以认定价值为30万元符合实际,保险金额没有超过实际价值;且保险公司已按保险金额30万元计收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只同意给予10万元的80,,即8万元。理由是保险单正本背面印载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中已载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按下列公式确定: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法律分析
笔者意见是实际价值应以30万元来定。分析如下:
一、实际价值可以约定。在保险的专业术语中,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实际价值,也称保险价值,通常指保险财产在某一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格。两者含义不同。若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相等,称足额投保,投保人利益得到最大保护,因为出险时会得到十足赔偿;若保险金额小于实际价值,称不足额投保;若保险金额大于实际价值,称超额投保。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该条款从法律上认可了双方约定是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之一。
二、该30万元可以视为对实际价值的约定。虽然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前者的确定应以后者为基础,尽量反映后者又不准超过后者。我国保险法对超额保险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除非保险欺诈,投保人是不会主动将保险金额定得高于实际价值(保险价值)的。否则,由于高出的部分法定无效,保险人不按此计算赔偿费,而自己却要多缴纳保费。本案中,保单里并没有实际价值的反映,保险金额是依据实际价值双方协商确定的。贸易公司填写保险金额30万元,并愿按此价格计算和缴纳保费,这说明30万元是贸易公司对该车实际价值的估定;保险公司按此价格计算和收缴保费,说明保险公司承认了贸易公司对实际价值的估算,30万元是双方对当时车的实际价值协商一致的结果。
三、将30万元视为车的实际价值有其合理性。保险公司提供的实际价值计算公式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折旧的规定,但是实际生活纷繁复杂,一个简单的公式并不能将所有的情况都概括进去。比如一个单位同时购买了品牌、型号、价格完全相同的两部车,一部经常使用且保养不好,一部偶尔使用且保养甚好。若干年过去了,若按公式计算,两部车的实际价值是一
样的;而实事求是地论价,两部车的实际价值则是不一样的。正因为要适应各种情况,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约定也是确定实际价值的方式之一。车已丢失,无法核值,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贸易公司说的很少使用、保养很好是事实,但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不是事实。
四、计算公式可以否定。其一,实践中投保程序是这样的:首先,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投保单双方签字,然后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签发有本公司印章的正式保险单给投保人,由投保人核对保险单上填写的数字与投保单上是否一致,不一致则提出,一致则无须签字即生效。由此程序可看出,投保单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此案投保单上并没有特约条款,也没有说实际价值要按什么公式去计算,能反映车辆实际价值的只有投保金额,而投保金额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的。其二,从理论上讲,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接受投保,要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即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完成承诺。之后保险公司尽快签发正式保单,正式保单只由保险公司单方面签字盖章。《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在投保单中没有,保险公司也未告知投保人,后来才出现在保险单中。如此重要的条款增加应视为新的要约,但却既未向投保人告知又未经投保人认可和签字,因此也就无效。而投保单因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所以具备了要约与承诺的全部要件,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有效合同。因此保险单并非有效合同,其背面的计算公式,在本案中也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思考
保险,其根本作用是经济补偿。而补偿,只能限于对实际价值的补偿,对超额保险规定无效是各国的通常作法,不同之处只在于对善意超额保险和恶意超额保险处理的不同。我国保险法不分动机一律规定超额部分无效,这样做是符合保险的经济本质的。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否则,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其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何况,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就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拥有了对造成损害的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若对超额保险进行了赔偿,则保险公司理赔之后获得的所有权中就有一部分形成虚权,实质上形成了交易的不公平。因此,如果是事实上而不是推定车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30万元,那么,这起案件确实是超额投保了。
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关键是保险公司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即实际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等,而保险公司制定的无论投保单还是正式保单中竟然没有实际价值这一栏~实际价值是出险后理赔的基础。假如保单上有实际价值一栏,这场纠纷就不会发生,而为什么没有,我国保险业从八十年代开展至今已十余年,在常用险种中仍会设计出这样的保单,这显然不是考虑不周,而是故意为之。保单属格式合同,由保险公司设计。这里,保险公司在有意制造超额投保,并不给投保人详细解释。不明确的条款、措辞,给投保人歧义理解保单埋下伏笔,而歧义理解的直接后果是多交保费。不出险,保费照收不误;出了险,又可在保单上做文章,在保险术语之间周旋,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拒绝承担与多收保费所对应的义务。对此,法律当然不予保护。 (重庆律师事务所 www.lvshimen.com)
范文五: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
某贸易公司将本单位一辆已使用13年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种类是全险,投保金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足额收费后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期内,该车被盗,查无下落。贸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30万元的80%即24万元理赔。理由是:1.保险金额30万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2.该车购置虽13年,但因很少使用,且保养很好,所以认定价值为30万元符合实际,保险金额没有超过实际价值;且保险公司已按保险金额30万元计收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只同意给予10万元的80%,即8万元。理由是保险单正本背面印载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中已载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按下列公式确定: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法律分析
笔者意见是实际价值应以30万元来定。分析如下:
一、实际价值可以约定。在保险的专业术语中,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实际价值,也称保险价值,通常指保险财产在某一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格。两者含义不同。若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相等,称足额投保,投保人利益得到最大保护,因为出险时会得到十足赔偿;若保险金额小于实际价值,称不足额投保;若保险金额大于实际价值,称超额投保。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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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该条款从法律上认可了双方约定是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之一。
二、该30万元可以视为对实际价值的约定。虽然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前者的确定应以后者为基础,尽量反映后者又不准超过后者。我国保险法对超额保险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除非保险欺诈,投保人是不会主动将保险金额定得高于实际价值(保险价值)的。否则,由于高出的部分法定无效,保险人不按此计算赔偿费,而自己却要多缴纳保费。本案中,保单里并没有“实际价值”的反映,保险金额是依据实际价值双方协商确定的。贸易公司填写“保险金额”30万元,并愿按此价格计算和缴纳保费,这说明30万元是贸易公司对该车实际价值的估定;保险公司按此价格计算和收缴保费,说明保险公司承认了贸易公司对实际价值的估算,30万元是双方对当时车的实际价值协商一致的结果。
三、将30万元视为车的实际价值有其合理性。保险公司提供的实际价值计算公式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折旧的规定,但是实际生活纷繁复杂,一个简单的公式并不能将所有的情况都概括进去。比如一个单位同时购买了品牌、型号、价格完全相同的两部车,一部经常使用且保养不好,一部偶尔使用且保养甚好。若干年过去了,若按公式计算,两部车的“实际价值”是一样的;而实事求是地论价,两部车的“实际价值”则是不一样的。正因为要适应各种情况,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约定也是确定实际价值的方式之一。车已丢失,无法核值,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贸易公司说的“很少使用”、“保养很好”是事实,但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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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算公式可以否定。其一,实践中投保程序是这样的:首先,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投保单双方签字,然后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签发有本公司印章的正式保险单给投保人,由投保人核对保险单上填写的数字与投保单上是否一致,不一致则提出,一致则无须签字即生效。由此程序可看出,投保单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此案投保单上并没有特约条款,也没有说实际价值要按什么公式去计算,能反映车辆实际价值的只有投保金额,而投保金额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的。其二,从理论上讲,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接受投保,要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即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完成承诺。之后保险公司尽快签发正式保单,正式保单只由保险公司单方面签字盖章。《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在“投保单”中没有,保险公司也未告知投保人,后来才出现在“保险单”中。如此重要的条款增加应视为新的要约,但却既未向投保人告知又未经投保人认可和签字,因此也就无效。而投保单因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所以具备了要约与承诺的全部要件,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有效合同。因此保险单并非有效合同,其背面的计算公式,在本案中也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思考
保险,其根本作用是经济补偿。而补偿,只能限于对实际价值的补偿,对超额保险规定无效是各国的通常作法,不同之处只在于对善意超额保险和恶意超额保险处理的不同。我国保险法不分动机一律规定超额部分无效,这样做是符合保险的经济本质的。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否则,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其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何况,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就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拥有了对造成损害的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若对超额保险进行了赔偿,则保险公司理赔之后获得的所有权中就有一部分形成“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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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实质上形成了交易的不公平。因此,如果是事实上而不是推定车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30万元,那么,这起案件确实是超额投保了。
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关键是保险公司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即实际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等,而保险公司制定的无论投保单还是正式保单中竟然没有实际价值这一栏!实际价值是出险后理赔的基础。假如保单上有实际价值一栏,这场纠纷就不会发生,而为什么没有?我国保险业从八十年代开展至今已十余年,在常用险种中仍会设计出这样的保单,这显然不是考虑不周,而是故意为之。保单属格式合同,由保险公司设计。这里,保险公司在有意制造超额投保,并不给投保人详细解释。不明确的条款、措辞,给投保人歧义理解保单埋下伏笔,而歧义理解的直接后果是多交保费。不出险,保费照收不误;出了险,又可在保单上做文章,在保险术语之间周旋,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拒绝承担与多收保费所对应的义务。对此,法律当然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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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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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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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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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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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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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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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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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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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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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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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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