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
工作队联系方式 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
张业新:13907227662 交通运输局驻潘坝村工作队宣
肖伟民:15171518882
程 俊:135939635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范文二: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
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植物检疫条例》中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四、《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仸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仸。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林业知识知识问答
1.森林资源指那些?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何为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规定领取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株数)、树种、方式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
3.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森林法》第八条第四、六款规定,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是征收育林基金,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并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4.滥伐林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2立方米以下(按林木材积计算下同)的如何处罚?
采伐林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属滥伐林木,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下按《森林法》第39条规定,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的2倍至3倍的罚款。
5.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不含10个立方米)的如何处罚?
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不含10立方米)按《森林法》第39条规定,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6.国家允许农民养殖野生动物吗?
由于野生动物在自然界里的增长是有限度的,加上不断受到捕杀,所以国家确定保护野生动物的总的方针是: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还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正确地开展野生动物的养殖活动,就可以减少野外资源的消耗,也是对资源的保护。但是,根据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和不同的养殖目的,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是任何情况下、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都允许饲养的;对于农民来说,养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经济,所以应当选择有比较稳定的市场,国家允许产品加工、经营的种类;对于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来说,农民的养殖活动能够符合以下两点,
一般都是允许的:(1)养殖的动物是国家政策允许或正在推广养殖的种类。如鹿、蓝孔雀、鸵鸟这类传统养殖或外来的。(2)饲养的种源是合法取得的。一般是指从具有林业部门发给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购买的。
7.“家养”动物还是不是野生动物?
是不是野生动物,并不是根据繁殖了多少代或者动物所处的场所,即圈(笼)养还是野生状态来决定的;凡是珍贵、濒危与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的种类,不论野外的还是圈(笼)养的,包括它们繁殖的后代,都是野生动物,都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管理。这是因为它们虽经多代饲养,并没有发生生物学上的变化,从外观和遗传方面与野外的相比也没有改变。比如山鸡(环颈雉)经过长期饲养,已经很普遍并形成很大规模,但由于没有经过定向培育(例如杂交育种)的过程,养殖场所养的和野外的山鸡是无法区分的,所以仍然属于野生动物。
8.什么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丹顶鹤等共90多种;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小熊猫、穿山甲、黑熊、天鹅、鹦鹉等共230多种。
10.《林权证》代表什么?有什么作用?
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在林权流转时它是明晰产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 《林权证》是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国家林业局监制章。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替本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发证。
范文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总结
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总结
今年我院根据上级要求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现将这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 加强组织建设
首先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宣传工作小组,并进行了不同的分工,制定了活动方案
二、 重点加强了医务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宣传
为使我们乡医疗事业进入法制化轨道,我们重点加强了乡村医生的法律法规宣传,利用每次例会时间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全乡医务人员对医疗卫生法规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并能在工作中自觉掌握应用,提高了全乡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全年共培训人员25人,培训时间约20小时。
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主要由防疫科负责,方法为利用日常的检查中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和宣传,使他们明确这一行业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了他们的认识。
经过一年的努力,原计划开展的工作如期开展,对全民的宣传各村都进行了多次板报宣传,提高了全民法律意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努力开展,并加强宣传,使全民能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规知识来维护自身利益的安全。
范文四: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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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方案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专卖市场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专卖管理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专卖依法行政,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基层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五五”普法核心内容,全面贯彻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通过积极开展宣讲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使行业管理实现“学法律、重责任、讲权利、尽义务”的基本要求,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理念,引导相关人员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法治化水平,为构建和谐烟草和做好新形势下的专卖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基层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贴近实际、贴近工作原则。既要遵循法制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专卖管理工作的特点,适应宣教对象综合素质和接受能力,积极倡导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方式,采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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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鲜活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体现互动性和趣味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理论联系实际、资源整合原则。在对基层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时,做到宣传与日常学习培训相结合,宣传与思想教育活动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为其提供了解和参与法治实践的机会,教育和引导基层管理人员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3.务实高效原则。宣传活动要切实实现“学法规、学懂法规”的基本目标,努力提高被宣传对象的思想认识,强化法律意识,各项具体活动也要实实在在地解决管理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活动的组织者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咨询、时事调解、教育引导等多项服务活动,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三、组织要求
为切实做好宣传活动的各项工作,如期开展有关活动,要求基层专卖管理部门成立“法律政策宣传工作组”,负责研究制定法律政策宣传工作活动安排,落实工作任务,确定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县级局局长
副组长:县级局局长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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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专卖股(科)长、副(股)科长、内勤人员及相关人员等。
四、主要工作任务及要求
通过宣传活动,增强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和行政服务的水平。健全机关学法制度,把学法纳入年度学习规划之中,不断完善和提高,在全局上下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丰富学法内容,要坚持学习宪法、公务员法、行zd、专卖法等基本法律和政策,争创学法用法模范单位和个人。
1(举办专题培训班。聘请上级管理部门或者专业人员组成法律法规宣讲工作组,结合本单位培训计划,开展专题理论培训,集中学习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通过理论培训,促使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行业的方针政策更好更快的得到执行。此类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5学时。
2、开展现场咨询服务活动。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相关法律颁布纪念日等特殊时间;在商业区、主要街道、农村集贸市场、零售业者服务交流会等特殊场所,利用民众聚集的时机,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光盘、举办实物和图片展览、开展现场咨询服务等形式,向群众宣传专卖法律法规,讲解分析案例,介绍识别假冒伪劣卷烟知识和零售许可准入制度,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思想上、认识上存在的各种问题,增强学法、懂法、守法并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教育引导零售业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要求基层专卖管理部门全年开展现场咨询服务活动不低于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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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宣传服务入户活动。活动范围争取做到最大化,要涵盖基层专卖管理的整个辖区;宣传由不同级别的专卖组织机构(如县级局机关、专卖科、稽查中队)执行,任务合理分解,逐层监督;宣传对象为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力争把宣传工作深入到城镇、农村、厂矿、集市、街道、社区、部队、大中专院校,根据不同方式,开展市场管理、卷烟打假、证件使用等相关法律宣传,实实在在地将经营者和消费者需要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服务送到家门口。要求将入户宣传作为专卖工作职责固定下来,一年内实现零售户基本懂法。
4、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板报、宣传单等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基层专卖管理部门每年采取3种以上方式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板报宣传单每月都要更新内容。
五、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成立由专卖局长任组长,相关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具体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方案,自觉接受上级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
2.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对行业内的教育宣传实行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3.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基层专卖管理部门要做好年度预算报告,落实相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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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专款专用,保证专卖普法和依法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4.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
作者学习培训活动,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加入进来,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素质、
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组织编写普法材料,培养普法骨干。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宣传形式要因地制宜,增强针对性,讲求实效,既要
保留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又要开发新型数字化媒体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
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利用行业网站、地方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办好烟草法制栏目(专栏、
专版)等。在办公场所建立固定的法制宣传设施,为行业从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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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ww w.
5 Y k j.CoM文
章 来源莲山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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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方案
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方案
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基层专卖管理部门要做好年度预算报告,落实相应经费,专款专用,保证专卖普法和依法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方案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按照县委《“十二五”期间法治宿松建设纲要》和《趾凤乡“六五”普法规划》以及凤发1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六五”普法工作的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教育科学发展”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用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全乡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推进机关、单位、村、社区、学校、企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全面提高我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总体要求
1.要大力开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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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观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2.要大力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科学发展,和谐创业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努力服务全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
3.要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4.要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努力创造符合我乡实际情况,体现时代特色的法治文化,为深入推进依法治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提高机关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1.乡直各机关要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宗旨,使广大公务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2.加强机关公务员学法制度建设,把法律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考核工作,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培训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实现机关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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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机关执法水平的考核力度,使机关工作作风不断优化,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4.开展“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创建评比活动,以创建评比活动为载体推进机关学法用法。
(二)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加强农村法制教育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结合目前开展的“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实现乡建立一支专(兼)职法制宣传员队伍,每个村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向农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2.加强驻村干部、村(居)“两委”干部和村法制宣传员、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以适应我乡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重点培训内容,不断提升村“两委”干部的依法治理工作水平。
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资料、法制信息、法制文艺和法律服务、法律咨询进村活动,组织法制宣讲团、法制宣传车、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深入田间地头,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主题实践活动,使广大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学习法律知识。组织村民参加法庭审理旁听和典型调解案件,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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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
4.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活动,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义务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活动,对贫困弱势的村民提供法律援助。
5.进一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行政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依法治理水平。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形成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三)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着眼于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情操。
1.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讲法治,知荣辱、明是非,使广大青少年学生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
2.继续推进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四落实”措施。乡普法办要定期组织人员到学校作法制讲座,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讲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的专项治理,为学校的教学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3.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各中小学校都要配强配齐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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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依托家庭、村庄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1.将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民营企业主的法律学习培训纳入日常管理范围,指导并督促企业要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关系,努力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
2.按照“谁主管谁普法”的原则,加强对全乡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工会、民工管理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企业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通过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深入开展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
3.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供保证。
(五)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提高各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
1.各单位要深入推进“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做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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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
2.建立健全干部学法制度,把干部学法用法与业绩考核相结合,进一步提升干部特别是中层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
3.积极引导单位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轮训、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增强单位干部职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强化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管理。
4.各单位应通过公示牌、宣传栏等形式,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社会性公益法制宣传活动。在人员流动密集的地点设立固定法制宣传栏,开展法制宣传。
三、工作步骤和安排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是今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作步骤和安排要与本年度普法计划实施同步。共划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各村、各单位要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各村各单位要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狠抓落实,做到部署及时、措施到位,收效明显。乡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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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村各单位“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同时将该工作纳入综治维稳信访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活动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机关、单位、村、学校、企业、单位和个人纳入年度普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同时,对在工作中推卸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全乡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诫勉谈话,并上报其主管部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活动要求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法律六进”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奖惩。
(二)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法律六进”活动要按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律六进”活动工作,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力戒形式主义。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量化标准,把责任落到单位、个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坚持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联查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做法,进行严格考评、兑现奖惩,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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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各村各单位要安排好“法律六进”活动的专项经费,切实保障“法律六进”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专卖市场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专卖管理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专卖依法行政,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基层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紧紧围绕“五五”普法核心内容,全面贯彻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通过积极开展宣讲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使行业管理实现“学法律、重责任、讲权利、尽义务”的基本要求,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理念,引导相关人员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法治化水平,为构建和谐烟草和做好新形势下的专卖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基层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贴近实际、贴近工作原则。既要遵循法制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专卖管理工作的特点,适应宣教对象综合素质和接受能力,积极倡导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方式,采用通俗鲜活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体现互动性和趣味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理论联系实际、资源整合原则。在对基层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时,做到宣传与日常学习培训相结合,宣传与思想教育活动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为其提供了解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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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实践的机会,教育和引导基层管理人员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3.务实高效原则。宣传活动要切实实现“学法规、学懂法规”的基本目标,努力提高被宣传对象的思想认识,强化法律意识,各项具体活动也要实实在在地解决管理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活动的组织者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咨询、时事调解、教育引导等多项服务活动,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为切实做好宣传活动的各项工作,如期开展有关活动,要求基层专卖管理部门成立“法律政策宣传工作组”,负责研究制定法律政策宣传工作活动安排,落实工作任务,确定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县级局局长
副组长,县级局局长副局长
成 员,专卖股长、副科长、内勤人员及相关人员等。
通过宣传活动,增强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和行政服务的水平。健全机关学法制度,把学法纳入年度学习规划之中,不断完善和提高,在全局上下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丰富学法内容,要坚持学习宪法、公务员法、行zd、专卖法等基本法律和政策,争创学法用法模范单位和个人。
1,举办专题培训班。聘请上级管理部门或者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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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法律法规宣讲工作组,结合本单位培训计划,开展专题理论培训,集中学习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通过理论培训,促使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行业的方针政策更好更快的得到执行。此类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5学时。
2、开展现场咨询服务活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日、相关法律颁布纪念日等特殊时间,在商业区、主要街道、农村集贸市场、零售业者服务交流会等特殊场所,利用民众聚集的时机,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光盘、举办实物和图片展览、开展现场咨询服务等形式,向群众宣传专卖法律法规,讲解分析案例,介绍识别假冒伪劣卷烟知识和零售许可准入制度,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思想上、认识上存在的各种问题,增强学法、懂法、守法并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教育引导零售业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要求基层专卖管理部门全年开展现场咨询服务活动不低于3次。
3、开展宣传服务入户活动。活动范围争取做到最大化,要涵盖基层专卖管理的整个辖区,宣传由不同级别的专卖组织机构执行,任务合理分解,逐层监督,宣传对象为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力争把宣传工作深入到城镇、农村、厂矿、集市、街道、社区、部队、大中专院校,根据不同方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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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市场管理、卷烟打假、证件使用等相关法律宣传,实实在在地将经营者和消费者需要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服务送到家门口。要求将入户宣传作为专卖工作职责固定下来,一年内实现零售户基本懂法。
4、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板报、宣传单等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基层专卖管理部门每年采取3种以上方式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板报宣传单每月都要更新内容。
1.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成立由专卖局长任组长,相关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具体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方案,自觉接受上级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
2.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对行业内的教育宣传实行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3.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基层专卖管理部门要做好年度预算报告,落实相应经费,专款专用,保证专卖普法和依法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4.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加入进来,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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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组织编写普法材料,培养普法骨干。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宣传形式要因地制宜,增强针对性,讲求实效,既要保留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又要开发新型数字化媒体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利用行业网站、地方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办好烟草法制栏目等。在办公场所建立固定的法制宣传设施,为行业从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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