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处罚案由及法律适用
行政处罚案由及法律适用
序号 案由 适用范围 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 29 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 29 条第一款 2、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第三款 《食品安全法》第 29 条第一款 1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3、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备注项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8 条 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 84 条 《食品安全法》第 84 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37 条第二项 《食品安全法》第 84 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37 条第一项 《食品安全法》第 84 条 4、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 《食品安全法》第 29 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37 条第一项 5、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或使用以 《食品安全法》第 29 条第一款 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 《食品安全法》第 28 条第一项 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 《食品安全法》第 28 条第二项 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 《食品安全法》第 28 条第四项 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2 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 《食品安全法》第 28 条第六项 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0、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 28 条第八项 《食品安全法》第 28 条第十项 《食品安全法》第 28 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法》第 28 条第九项 《食品安全法》第 85 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法》第 85 条第八项 《食品安全法》第 86 条第一项 《食品安全法》第 86 条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 28 条第十一项 《食品安全法》第 86 条第三项 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 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 85 条第六项 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 28 条第五项 《食品安全法》第 85 条第五项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 《食品安全法》第 85 条第四项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食品安全法》第 28 条第三项 《食品安全法》第 85 条第三项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食品安全法》第 85 条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 《食品安全法》第 85 条第一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37 条第三项 《食品安全法》第 84 条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案由及法律适用
序号 案由 适用范围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 34 条第 2 款 《食品安全法》第 87 条 1、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0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40 条 条第 1 款 3 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 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供货清单等。 2 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或采购记 违反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 4 制度案 3、未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 的保存期限少于 2 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2 条第 4 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3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条第 2 款 1、对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不清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 5 或清理库存食品案 3、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 《食品安全
法》第 41 条第一款 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低温保存食品未按照要求贮存) 1、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炊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57 条 具的行为 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 6 洗、消毒保洁案 3、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为查验其经营资质,未索取 消毒合格凭证。 条第 9 项 2、消毒后餐具未保存在专用保洁柜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6 《食品安全法》第 87 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32 条第 2 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40 条 《食品安全法》第 40 条 《食品安全法》第 87 条第 4 项 《食品安全法》第 87 条第 4 项 食品原料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食品安全法》第 40 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6 条第 2 项 《食品安全法》第 87 条第 4 项 《食品安全法》第 87 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40 条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40 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录内容不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2 条第 2 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2 条第 3 款 《食品安全法》第 87 条 《食品安全法》第 34 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 87 条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案由及法律适用
序号 案由 适用范围 1、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有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 食品加工场所内外环境不整洁 7 案 2、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不整洁(地面油污水、下水道不通、垃圾外 溢、不及时清理垃圾等)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工具设备有毒有害;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2、工具、设备无标志或区分不明,未做到分开使用、未定位存放;食品加工 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无标志 炊具、用具用后未及时洗净清洗、不清洁; (容器、面点炊具、菜墩不洁、背 8 或区分不明,未分开使用、为 面生霉等) 定位存放、不清洁案 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在使用前未消毒。 (冷拼间用具、制作鲜 榨果汁、酸梅汁、豆浆等工用具) 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无标签或标签标示的项目不完备 2、食品添加剂无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或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事项不完备, 《食品安全法》第 47 条 未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9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案 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标示不清
楚、不明显,不容易辨识 3、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含有设计疾病 《食品安全法》第 48 条 《食品安全法》第 86 条第 2 项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 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示、中文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 《食品安全法》第 66 条 规定。 (未载明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用于贮存的冰箱、冰柜、冷库等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32 条 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 10 验设备、设施案 3、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 条第 4 项 4、保洁柜未及时清理清洗 《食品安全法》第 87 条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 11 按要求处理案 消毒间、冷拼间等专间,与办证时所提供的图纸不符,条件不再符合要求的) 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处理(办理许可证后,私自改造操作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第 1 款 《食品安全法》第 85 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冰箱冰柜不清洁,血污油污多,冰箱不定期除霜、温度不达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6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40 条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57 条第 5 项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 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食品安全法》第 42 条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条第 8 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40 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6 《食品安全法》第 87 条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条第 3 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40 条 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6 《食品安全法》第 87 条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案由及法律适用
序号 案由 适用范围 1、食品加工区(操作间、冷拼间内)存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食品及原
料 未按规定检查带加工的食品及 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 12 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 2、正在加工的食品及原料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使用案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 13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案 采购或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 36 条第 1 款 《食品安全法》第 86 条第 1 款第 3 项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14 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食品安全法》第 50 条 《食品安全法》第 86 条第 1 款第 4 项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有毒有害,不清洁 2、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15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案 3、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运输 《食品安全法》第 27 条第 6 项 《食品安全法》第 91 条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未采取控制措施 2、未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食品安全法》第 71 条第 1 款、第 4 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要求 16 进行处置、报告或毁灭证据案 3、毁灭有关证据 条第 1 款 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 4、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 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门报告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2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41 条 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 《食品安全法》第 88 条 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 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31 条第 2 款 《食品安全法》第 85 条 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56 条第 2 款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行政处罚案由及法律适用
序号 案由 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按其安 《食品安全法》第 53 条第 4 款 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 17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后被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仍拒不召回或者 停止经营。 未按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 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 18 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 种生产案 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 44 条 《食品安全法》第 85 条第 1 款第 9 项 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 53 条第 4 款 《食品安全法》第 72 条第 2 项 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 85 条第 10 项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
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 19 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案
餐饮服务单位聘用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满五年主管人员从事 《食品安全法》第 92 条第 1 款 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 92 条第 2 款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范文二: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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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违法事实
违反的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
1、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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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细则》第十四条
《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项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条例》第五条、《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条例》第六条、《细则》第九条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项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未设置:《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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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项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项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项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项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项
10、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细则》第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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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的语言,不是文字,而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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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食品行政处罚案由速查手册
餐饮案由速查手册 (仅供参考)
注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T-条 K-款 X-项 __案 未经许可 从事餐饮 服务 ★生产经 营条件发 生变化未 按照规定 处理 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注意:文书中引用条款编号不要用阿拉伯数字. 适 用 违法行为示例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标记案由须先责改,警告 红字案由需调查违法所得及货值 违 反范围选用 依 据 1. 法 84T; 2. 法 84T;办 37T/2X 3. 法 84T;办 37T/1X 4. 法 84T;办 37T/3X 1. 例 55T 2. 例 55T 3. 例 55T 4. 法 85T 例 55T 办 38T/10X 1. 法 85T/1X;办 38T/1X 2. 法 85T/2X;办 38T/2X 3. 法 85T/3X;办 38T/3X 4. 法 85T/4X;办 38T/4X 5. 法 85T/5X;办 38T/5X 6. 法 85T/6X;办 38T/6X 7. 法 85T/7X;办 38T/7X 8. 法 85T/8X;办 38T/8X 法 85T/10X;办 38T/9X 例 56T/2K;法 85T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物品 (3) 罚 : 货 值 =1 万,2-5 倍。(4)情 节严重,责停,直 至吊证。 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物品 (3)罚:货值=1 万,5-10 倍。
1. 无证;2.过期; 3.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擅扩制售熟食) 4.使用经转、改、借、卖、租的,或其他非法取得 1. 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而未立即整改;(粗加工瓷砖破损) 2. 发生变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而未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有关监管部门 报告;(熟食间空调坏而继续制售,紫外线灯属于设施维护案由) 3.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而未依法办理;(擅扩熟食间,未制售) 4. 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 非食品原料;添加剂外的物质和其他危害物;回收食品作原料 2. 致病微生、农残、兽药残、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危害物超标 3. 营养不达标的专供婴幼儿和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异物、掺假杂或感官性状异常 5. 病、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 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被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 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形 1. 制作加工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2. 制作加工中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法 29T/1K;办 8T
法 27T/1X(场所整洁) 2X(设施齐备) 3X(人员制度) 4X(布局流程) 及例 21T/1K 1. 法 28T/1X 2. 法 28T/2X 3. 法 28T/3X 4. 法 28T/4X(经营行为) 5. 法 28T/5X 6. 法 28T/6X 7. 法 28T/8X(加工场所) 8. 法 28T/10X 及办 14T/1X 法 53T/2,3,4K 例 31T/2K 办 16T/1X
责改,警告;
生产经营 禁止生产 经营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物品 (3) 罚 : 货 值
; >=1 万,5-10 倍。 (4) 情 节 严 重 , 吊 证
拒不召回(停止经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加工、使用腐败变质(或其他 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情形 运输工具等污染食品
法 28T/7X;办 14T/1X
法 86T/1X;办 39T/1X;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违反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餐饮服务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情形。 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 50T;办 14T/3X 例 31T/1K
法 86T/4X;办 39T/3X 法 86T;例 56T/1K
生产经营或者 使用标签(说 明书)不符合 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1. 预包装食品无标签 2. 添加剂无标签 3.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4.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模糊不清或标识不全 5. 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涉及防病治疗 6.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无中文,未载明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名、 地 址、联系方式或其他不符合标签、说明书规定的。 1. 未建进货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2. 未按规定索取留存供货许可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进货票据 3. 未建采购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名、 规、量、 批、保、 供货名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等,或未留有上述信息的票据;或未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内容 4. 未按照品种、进货先后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资料并妥善保存备查 5. 进货查验记录未保存或者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1. 未保持贮存食品原料场所、设备清洁;存放有毒、害物及个人生活用品; 未分类、架、隔墙、离地存放原料;未定期检查、清理变质或过期食品 2. 未能在贮存散装食品的位置标明食品信息; 3. 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信息。
1. 法 28T/9X;办 14T/1X 2. 法 42T;47T 3. 法 42T;47T;48T/3K;办 14T/2X 4. 法 48T/2K;办 14T/2X 5. 法 48T/1K;办 14T/2X 6. 法 66T;办 14T/4X
法 86T/2X 办 39T/2X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物品 (3) 罚 : 货 值 =1 万,2-5 倍。(4)情 节严重,责停,直 至吊证。
★违反食品采 购查验、记录 规定
1. 办 12T/1K 2. 法 39T/1K;例 24T;办 12T/2K 3. 法 39T/2K;例 24T;办 12T/3K 4. 办 12T/4K 5. 法 39T/3K;例 24T;办 12T/4K 食品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 1. 法 40T;办 16T/2X 2. 法 41T/1K 3. 法 41T/2K 法 27T/1X;办 16T/3X 1. 法 27T/6X; 例 32T/1K; 办 16T/4X 2. 法 27T/6X; 例 32T/1K; 办 16T/4X 3. 法 27T/5X;办 16T/8X
1. 法 87T/2X;法 40T 2. 法 87T/5X;法 40T 3. 法 87T/2X;法 40T 4. 法 87T/2X;法 40T 5. 法 87T/2X;法 40T 法人台帐,个体票据
★未按规定要 求贮存、销售 食品或者清理 库存食品
法 87T/4X;办 40T; (1)责改,警告。 (2) 拒改 , 罚 2 千 -2 万 (3) 情 节 严 重 , 责 停,直至吊证。
★餐饮服务生产经营环境
、 餐饮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不洁、存在鼠、蟑、蝇等有害昆 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 虫及孳生条件 ★食品生产 经营设备设 施维护、 清洁 不符合食品 安全要求 ★餐、 饮具不 符合卫生要 求检测不合 1. 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 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清理清洗、正常运转、使用) 2. 未定期清洗、校验、及时清理清洗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3. 未做到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无毒无害,标志或区分明显,分开使用, 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具设备未在使用前消毒 1. 使用的餐具、饮具未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或的,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 用或使用未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 2. 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未索取 消毒合格凭证。 1. 安排患有痢、伤、甲、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及患活动性 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安疾病的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2. 未建立(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3.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上岗。
法 87T;办 40T;
1. 法 87T;例 57T/5X;办 40T 2. 法 87T;例 57T/5X;办 40T 3. 法 87T;办 40T
格?
★违反食品 从业人员健 康管理规定
1. 法 27T/5X 例 32T/2K(餐具 1. 法 87T;例 57T/6X;办 40T 洗消) 办 16T/9X (洗消保洁) 2. 法 87T;办 40T 2. 办 16T/9X(索证) 1. 法 34T/1K 2. 法 34T/1K;办 10T/1K 3. 法 34T/2K;办 10T/1K 3. 法 87T/7X 1. 法 87T/7X;办 40T 2. 法 87T/7X;办 40T
★违反食品 安全事故处 置规定
1. 肇事餐饮服务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 大,未立即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 2. 肇事餐饮服务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在 2 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区、 县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未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 肇事餐饮服务单位隐瞒、谎报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1. 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未做到安全无害、清洁,应当消毒未进行消 毒或不符合温度等特殊要求 2. 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不具备与提供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 藏(冻)设备设施;
1. 法 71T/1K;例 43T;办 22T/1K 2. 法 71T/1K;例 43T;办 22T/1K 3. 法 71T/4K;
1. 法 88T;例 60T;办 41T 2. 法 88T;例 60T;办 41T 3. 法 88T
(1)责改,警告 (2) 毁 灭 证 据 , 责 停,并罚 2 千-2 万 (3) 严 重 后 果 , 吊 证。 (1)责改,警告。 (2) 拒改 , 罚 2 千 -5 万 (3)情节严重,吊 证。 1. 五年不得从事 2. 吊证。
★未按照要 求运输食品
1. 法 27T/6X;办 16T/10X 2. 法 27T/6X;办 16T/10X 3. 法 27T/6X
1. 法 91T;办 42T 2. 法
91T;办 42T 3. 法 91T
3. 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的。?
违反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 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从业限制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配送禁止配送食品 ★集体用餐单位违反 订购膳食规定 个人违反控烟条例 1. 被吊证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业资格限制; 2. 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禁业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1. 办 9T/2K; 2. 办 9T/3K;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 理办法》19T 《集体办法》21T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 例》7T/1K2X 1. 《控烟条例》12T/1X 2. 《控烟条例》12T/2X 3. 《控烟条例》12T/3X 4. 《控烟条例》12T/4X 《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 办法》 1. 6T 2. 7T 1. 法 92T/1K 2. 法 92T/2K;办 43T 《集体办法》 29T/4X 《集体办法》 30T/1X 《控烟条例》21T
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的。 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 订购膳食的。 个人在餐厅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1. 禁烟餐饮单位未建立禁烟管理制度,未开展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2. 禁烟餐饮单位未在禁烟区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烟标识和监管电 话 3. 禁烟餐饮单位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4. 禁烟餐饮单位未对在禁烟区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者劝离 1. 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和炝虾 2. 5.1-10.31 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螃蜞、咸蟹,醉泥螺(获得特殊 行政许可的除外)。
责改;拒改,处以 3000 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改,并可处以 1000 元以 下的罚款。 责改,并处 50-200 罚款 (1) 警告 ;(2) 责改 ;(3) 逾 期 不 改 正 , 罚 2 千 -1 万;(4)情节严重,罚 1 万 -3 万; (1)责停 (2)公告收回 (3) 销毁 (4) 没收违法所 得,(5)有违罚 1-5 倍,最 低 1 千;无违罚 1 千-5 万
★餐饮单位未履行禁 烟管理职责
《控烟条例》20T
违反生食水产品特殊 规定
《生食办法》11T
范文四: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
《食品安全法》用语的含义
?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全市统一口径:无证、许可证过期、伪造、涂改、出借许可证可以适用,超范围经营需等相关规范出台后纳入)
(2)货值金额指的是所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区别于违法所得的概念,逻辑上货值金额应大于违法所得,在日常的调查中应增加该项内容的询问,及注意询问技巧,可以是一个概数),食品的范围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确定。
(3)各罚种必须体现,包括没收、罚款(缺一不可)。
? 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 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能查实多少认定多少,如果是通过询问认定,需要3人以上一致,或者通过采集收入登记、票据等证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在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3)多项违法行为如均属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用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处罚时不用对多项行为分别裁量,但应分别累加货值金额,并根据货值金额确定处罚金额;
(4)对于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完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范围应当从严把握,对于大肠菌群等不宜依据该项处理;(如要处罚可以牵强的引用: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但需要有询问笔录配套使用,萧山所的经验;②按照本条第(5)项)
(5)对于经营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没有直接的处罚条款,但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的立法含义,先责令经营企业停止经营该食品,消除食品危害;视经营企业执行情况决定是否依据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处罚。
? 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河豚鱼可牵强归入此项)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 3、处罚依据条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3、处罚依据条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 1、适用说明
(1)安排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2)所列疾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确定,尤其应当注意“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没有携带者的概念);
(3)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不能处罚。
? 2、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2、违法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 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4、处罚内容
(1)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案
?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或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2)注意该条款涉及的违法行为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异同。
? 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 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 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4、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案
? 1、适用说明
适用范围是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为,此处中“规定”仅限于《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对第四十一条中“等内容”的进一步明确规定。(仓库中的过期食品适用此条)
? 2、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 4、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
(2)依据八十六条对此行为处罚应当与八十六条其它行为的处罚分别裁量并罚。
? 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 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 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1、适用说明
(1) 适用范围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2)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包括国家、地方、企业标准三类,适用第八十五对该种行为处罚时应当与八十五条其它行为的处罚并罚。 ? 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四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 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要求进行处置、报告或毁灭证据案 ?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处臵、报告或毁灭证据的行为;
(2)此处的“未按要求”中的“要求”不仅限于《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要求均应涵盖。
? 2、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臵,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
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4、处罚内容
(1)警告;
(2)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处理案
? 1、适用说明
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处理的行为,严重后果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具体可参照“情节严重”情形认定。
? 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4、处罚内容
(1)警告;
(2)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案
?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行为;
(2)具体违法行为既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又能依据第八十六条处理的,根据上位法优先及从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优先适用八十七条处理。
? 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
?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行为;
(2)适用该条处罚应当把握“待加工”的含义及证据的采集。(待加工食品指食品生产加工区的食品,原料仓库除外,从粗加工开始到菜肴上桌) ? 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 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4、处罚内容
(1)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案
?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行为;( ★注意适用范围必须是餐饮服务提供企业,而并非涵盖全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2)违法行为认定的核心是有无“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注意点:“定期”的界定,一方面可以参考企业自身的制度,另一方面可以用卫生监督意见书给予明确)
举例:冷菜间净水器虑芯不及时更换,冰箱内食品原料乱放,血水很多等等
? 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 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4、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案
? 1、适用说明
(1)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行为。具体违法行为可表现为:(1)“未按照要求清洗、消毒”,可从清洗、消毒效果上判断( ★ 一方面可以通过抽检监测结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感官性状判断加询问笔录),也可从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及操作过程上判断;( ★ 有无设备,
设备运转情况等加询问笔录)(2)“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待使用(保洁柜内、打荷台上、冷菜间等处存放)应当视为使用。
(2)法条引用方面,可仅引用《实施条例》的违法条款与处罚条款。 ? 2、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 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4、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未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案
? 1、适用说明
医疗机构未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针对特定主体“医疗机构”,罚种限于“警告”。
? 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 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4、处罚内容
警告。
范文五:餐饮服务行政处罚案由汇编
餐饮服务行政处罚案由汇编
处罚 序号 案由 适用范围 违反的条款 处罚的依据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1.作为原料使用的预包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使用或经营无标签的装食品无标签; 款第(九)项、《餐饮服第(二)项、《餐饮服务食1 预包装食品、食品添2.不经加工,直接将无标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加剂案 签的预包装食品提供给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餐饮消费者。 (一)项 项
未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控制要求,导致所购原料采购无生产日期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 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加剂案 一条第一款 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使用或经营无生产日使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全法》第八十六条、《餐饮款第(十一)项、《餐饮3 期等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添加剂案 十二条规定 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采购、使用和经营致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病性微生物、重金属、饭店的原料或成品菜经款第(二)项、《餐饮服第(二)项、《餐饮服务食4 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检验不合格的 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熟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牛肉案 (一)项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在饭店经营场所发现超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过保质期的食品(注意要采购、使用和经营超款第(八)项、《餐饮服第(七)项、《餐饮服务食5 区分未及时清理库存的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况) (一)项 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未定期检查、处理超在库房发现有超过保质6 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警告 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期的食品,但未使用 一款第(二)项 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 采购、使用和经营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败变质、油脂酸败、成品菜发霉、发臭、混有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7 霉变生虫、污秽不洁、头发丝等异物或其他感款第(四)项、《餐饮服第(四)项、《餐饮服务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官性状异常 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
食品案 (一)项 项
1.无证
2.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
餐饮服务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3.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8 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一款(一)(二)(三)项、务案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 使用经转让、涂改、全法》第八十四条 出借、倒卖、出租的《餐
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采购**未留存供货者采购**食品未保留供货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的相关许可证、产品9 方营业执照、许可证、供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警告 合格证明、供货清单货单据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等案 第一款 (五)项 采购记录未如实记录产
品名称、规格、数量、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采购**未做记录或未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10 如实记录或未保存2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警告 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年案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九条第二、三款 (二)项 录、票据的保存期限少于
2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厨师**无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11 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警告 明案 的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款 法》第八十七条 库房混乱、内外环境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在库房存放杀虫剂**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12 警告 案 加工工具、餐具消毒不合十六条第(二)、(三)、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格 (四)、(八)、(九)项 法》第八十七条 未立即封存可疑食品,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警告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在2小时内报告,未按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毁灭证13 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处置、报告案 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据直接第一款 施 全法》第八十八条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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