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须在洁净区内划定专门区域进行处理,其清洗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内洗涤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或消毒剂。
3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按以下要求处理:
a:采用物理法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红外线消毒等),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序进行处理,消毒时应严格控制其温度、压力和时间。
b:采用化学消毒法消毒(如含氯制剂等化学药品消毒)的,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的程序进行处理,严格掌握消毒药液配制的浓度、浸泡的方法和时间。
4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药液残留,符合卫生要求。
5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
6餐饮用具保洁要求:已清洗消毒好的餐、饮具在未使用前,必须将其存放于封闭的专用保洁柜内,严防灰尘、不洁物、鼠、蝇等污染。餐饮具保洁柜内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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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
放置其他任何物品。餐用具保洁卫生管理制度
1贮存餐用具的保洁柜应贴上明显的标记。
2经过清洗消毒贮存在保洁柜内的餐具,如果2天以上没有使用,需要使用时必须从新洗净消毒。
3餐具保洁柜在不存取物品时,一定要关紧柜门,定期对保洁柜进行清洗,保持洁净。
4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制度
1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索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2食品添加剂验收入库时,应查看是否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包装标识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标识规定。包装上必须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3存放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柜、专架、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并及时清除过期、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4使用前应认真阅读食品添加剂产品说明书,不得超范围使用。
5使用时应准确计量,不准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6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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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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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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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酒类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明细表;
(五)生产技术文件和工艺流程图;
(六)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于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自受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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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之日起五日内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对于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酒类生产者应当执行《饮料酒标签标准》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实际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应当标明保质期。
第八条联营企业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同一品牌的酒类,应当统一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并在酒类标签上注明真实产地的厂名、厂址。
第九条酒类生产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酒类;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伪造酒类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 (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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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流通管(转 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理
第十条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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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告知理由。
对进口酒类批发的许可申请,应当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酒类批发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备案。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包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批发许可证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第十五条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随附单》。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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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第十六条酒类生产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或者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
第十七条酒类流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 (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
(三)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的酒类;
(四)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
(五)销售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的酒类;
(六)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酒类;
(七)销售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的地点销售,盛装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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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产地、原料、酒精度。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酒类市场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第二十二条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接到举报等情况下,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确有必要时,可以对酒类抽样取证,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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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五)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有证据证明销售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销售的酒类予以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单位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填写登记表,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拒签事由。登记表一式二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
监督检查单位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酒类生产、经营或者监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酒类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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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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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篇二:酒类管理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文件)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诚信经营,树立典型,引导健康消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行为,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决定开展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是指酒类经营者在自愿申请、逐级申报的基础上,“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按照“溯源监管、引导消费、树立典型、扶优劣汰”的原则,依据《“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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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严格审核后,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和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同意授予“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荣誉称号的酒类经销企业。
第三条 创建办是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领导机构。创建办名誉主任由商务部主管领导担任,主任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会长王新国主管担任,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相关媒体任成员。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负责审核、认定及监管工作。
第四条 创建办指定的省、市(地)、县(区)酒类流通(行
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或拟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的酒类经销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
第六条 在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的直营店及销售公司、商场、超市、餐饮等酒类销售企业)均可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
企业有多家分店的,以每个实体店为单位参加创建活动。
第七条 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必须符合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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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1、经营资质:证照齐全。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商品特许经营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地区应具有备案登记表。
2、经营场地:环境优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批发企业仓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仓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商品储存符合《食品卫生法》的保管要求。
3、经营设施:配备到位。场所内光照良好,电器、线路安装规范;货架、柜台摆放整齐,干净整洁,环境舒适;具有国家
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文头或企业标牌规范合理,整齐划一;店面和库房配有消防器材和设施。
4、员工管理:服务规范。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持有“健康证”;经过行业组织岗位培训,获得国家承认的就业资质,具备相应的酒类专业及经营知识;熟悉酒类商品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注重职业道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能够引导消费者能够买到合适、满意的酒类商品。
5、产品管理:可溯源性。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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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国家承认的合法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经营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执行酒类随附单制度;无涂改商标、改换包装、改变内在质量现象;无过期、变质、失效、破损、受污染商品出售;店内酒类商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货单一致,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可追溯性。
6、销售管理:诚实守信。销售过程中无欺诈行为;有规范的流程控制保证商品质量,经营场所内要有“质量服务承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识;所售酒类商品明码标价。
7、规章制度:健全可行。有健全的人事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交纳社会保险;有完善的培训制度,注重员工的成长;有完善的进货、入库、上柜、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检验和责任可追溯制度;有产品质量控制、信用风险控制、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工作预案;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
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随附单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落实。
8、企业信用:诚实守信。重合同、守信用,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记录;以人为本,企业与员工的劳资关系和谐;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准确,无偷税漏税现象;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公平竞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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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其产品,没有为牟利而损害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9、获得荣誉:已经获得省级“放心酒示范店”称号或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全国酒类优秀营销商”称号。
10、积极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履行行业职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倡导节约环保,热心公益事业。
第八条企业销售下列情况之一的酒类商品不得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三章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认定
第九条 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应按照企业自愿申报、
统一标准、分级审批、分级监管的原则进行,在创建办统一领导下,坚持合格一家,创建一家。
第十条 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应按照以下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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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进行。
(一)企业申报: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应按照申报者须具备的评选标准逐项对照、检查、总结。如实填写《“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申请表》,附报相关证明材料,在每次创建活动开始后,自愿向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企业照片资料(包括外观、内室和库房)。
(2)填写完整的申报表(附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3)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6)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8)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商品特许经营许可证)及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二)材料审核: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步审核,符合创建条件的,由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考评内容及标准》严格考核审定,将符合要求的企
篇三:酒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_2011
酒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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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餐饮企业的规定,以及国家制定的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公用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二、洗刷餐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鱼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消毒后餐饮具必须存放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合未消毒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存放处有明显标记。
四、洗刷消毒是餐饮加工过程中防止污染的主要措施之一。洗刷的目的是除去食品残渣、油污和其他污染物。消毒的目的是杀灭治病性微生物。洗刷是消毒的基础和准备,凡需要消毒的物品必须首先进行洗刷,洗刷可除去大部分微生物,洗刷不好将影响消毒效果,因此必须重视洗刷的重要性。公用餐具一定要洗刷彻底。
五、为保证有较好的洗刷效果,应使用流动水。最好使用热水进行洗刷,应对物品反复冲洗或反复洗刷,特别是一些表面粗糙有缝隙的物品,还必须用刷子刷。洗刷带油污的物品,必须加入洗涤剂,并与无油污的物品分开进行,刷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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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物品应保持干燥。
六、在现有条件的情况下,使用物理消毒方法:
(一)消毒柜消毒:严格按照消毒柜操作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二)煮沸消毒:消毒时把物品全部浸泡在水里,煮沸后保持10分钟以上。
(三)蒸汽消毒:把物品放在蒸箱内,使温度上升到100度作用10分钟以上。蒸箱外面应有温度显示,蒸箱密封要好,否则要在蒸箱上来气后,蒸汽消毒30分钟以上。
库房保管制度
一、所有物品应按不同种类、分架、隔墙、离地分别存放,每天定期进行打扫,保持整洁,要求离地面15cm,离墙10cm摆放整齐。
二、食品库房要明亮通风,早开窗、晚关窗,定期检查、翻晒、防止霉变事故。
三、米面、食用油、食品、调料等物质入库要逐件进行质量验收,对过期或变质不符合质量的食品不得入库。
四、对入库后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存放的时间,发现腐败变质、超过保值期的食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处理前必须与正常食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记,以防继续使用。
五、注意各库房清洁卫生,每周小扫除,每月大扫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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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库房内、冰箱内无腥臭味。
六、冰箱、冰柜每两周必须化霜、彻底清理一次,冰箱、冰柜内存放的食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肉类于水产品分开、成品与半成品
分开存放。冰箱、冰柜内的各种食品要与冰箱、冰柜周边保持一定间隙,盛装食品的容器不能堆放。
七、做好防蝇、防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蟑螂和有害昆虫及其子生条件。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机个人生活物品。
凉拌菜加工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证凉拌菜的卫生,加工凉拌菜要做到“五专”:(1)专人:固定专人加工凉拌菜;(2)专室:专为加工凉拌菜用的加工间,不得加工其他食品,不得存放无关的物品。(3)专用工具:加工凉拌菜用得刀、盆、盘、抹布、墩等工具,严禁于其它部位的工具混用:(4)专用消毒设备:加工凉拌菜前进行紫外线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人不要在里面。(5)专用冷藏设备:凉拌菜加工间的冰箱专供存放凉拌菜及所用原料。
二、上岗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工作服衣帽,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消毒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进入凉拌菜间蔬菜,必须在凉拌菜间摘洗干净,在进入凉拌菜间消毒后放入冰箱或直接切配或凉拌。据食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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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越短越好。注意盛放凉拌菜的盘子不能重叠堆放,以防盘地污染下面的食品。
四、每天所剩凉拌菜要冷藏保存,冷藏保存时间不得超过1天。
五、凉拌菜间内的刀、盆、盘、抹布、墩等工具每日进行清洗消毒。
六、严禁在凉拌菜间内加工肉、禽、水产品、蛋等动物性食品。
面点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面点操作间及周边环境要做到干净、整洁、无泥污、无垃圾、杂物堆积,所有机诫设备要摆放整齐。
二、操作间每次加工后,必须彻底擦洗,经常保持地面无泥水、无垃圾、无油污。门窗、玻璃、塑料门帘干净明亮,房屋四壁整洁,无蜘蛛网。
三、做好消灭蚊、蝇、老鼠等工作,做到馒头房操作间、库房内苍蝇密度不超标,无老鼠;
四、面点房操作间等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垃圾要即产即清,不得存留,并倒入指定地点,
五、馒头机、和面机、馒头蒸箱、馒头盘及推车等设备要保持干净,表面无灰尘、油迹;
六、面点房卫生区域要定人、定物、定时、定量,责任到人,分工明确。锅炉的炉渣要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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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面食制作制度
1、确保原料卫生,常用原料有面粉、糖、食用油、鸡蛋、蔬菜、肉类等,这些原料必须新鲜无虫、无异物、无霉变、无酸败。陷类容易变质,应随用随加工。
2、蒸馒头所用面粉,不准使用增效剂、增白剂,保持原色原味。
3、馒头、花卷、包子、等大小一致,形状标准不黄不酸,不夹生、皮薄松软,富有弹性。
4、和面机、馒头机、压面机、面案板、盛面盆、馒头盘、馒头
推车、馒头蒸箱等炊具设备,每次用过后都要擦拭或洗刷干净。
5、盛装馒头、水饺等面点的器具、保温及运输工具要经常洗刷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在运输过程中防止被污染 。
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一、个人卫生标准:
1、必须持有秦市防疫站体检合格的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2、必须再到四勤:即勤理发、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
3、上班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严禁穿拖鞋上班。
4、上班前,便后必须洗手,去厕所必须脱掉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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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在炊具、容器中洗手、脸;不准用屉布、棉被套等擦手。
5、上班操作,卖饭时不准抽烟、随地吐痰、拧鼻涕、不面对食品炊具咳嗽、打喷嚏,不准戴耳环、戒指等饰物。
二、环境卫生标准:
1、房屋玻璃要明亮,门窗要干净。
2、操作间要做到干净、整洁、无污染、无垃圾、杂物堆积有用物品要存放整齐。
3、每餐后操作间要冲洗地面、锅台、下水池,随时保持干净,明地沟每周彻底清淤一次。
4、做好消灭蚊、蝇、老鼠工作,做到苍蝇密度不超标,厨房内无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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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 查验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库房存储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
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六)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七)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八)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九)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卫生检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制度
一、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持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单
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五、本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范文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 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以确保食品安 全。
2、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 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 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 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 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 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 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
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2、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 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 位。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检查记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
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
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 管部门调查处理。
6、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 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求按照食品标签标示 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 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 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适食品的处置。与供应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
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
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
理流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 求执行。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选 择 供 应 商 , 保 证 食 品 的 来 源 合 法 , 签订购货合 同,索取食品的相关材料,对食品进行查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出保质期的食品。 2、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散装食品 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 称及联系方式内容。
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 保持清洁, 防止食品污染, 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 根据 《食品安全法》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食品经营销售区应按照食品性质进行分类,合理布局设备、设 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洗涤以及处 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采 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 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 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七、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 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2、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 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 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 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食品经营者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 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 验检疫合格证明。
5、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 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 并保留真实地址和 联系方式。
6、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 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 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 证、票,并建档保存。
7、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 证明文件,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 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 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 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 簿记录。
5、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 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6、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 , 载明销售食品 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 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7、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 况。
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 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8、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 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九、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建立食品存储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 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 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先后 次序、生产日期 、 分 类 、 分 架 、 生 熟 分 开 、 摆 放 整 齐 、 挂 牌 存 放 。 严 禁 存 放 变 质 、 有 臭 味 、 污 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标 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 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测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 合食品存储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 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十、废弃物处置制度
为维护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 确保食品安全, 根据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2、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有防蝇、灭蝇、防 鼠、灭鼠及灭蟑螂措施。
3、保持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与外相通的下水道或其他洞口安 装防鼠铁丝网或铁栅),无积水。
4、保持营业场所整洁、无积灰,墙壁及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
5、店面周围 25米内无坑式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并保持通风、 防霉、防潮。
十一、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 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接到行政部分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信息,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 营和通知情况,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
十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 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流失,并采集有关食品及其原料样品。
2、即停止销售可疑食物,保留好可疑食物,以供医疗检验查明所 中之毒。
3、 立即拨打医疗救治电话 120, 请求医疗救助, 并自事故发生之时 起 2小时内向辖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工作, 按照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和样品。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不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 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 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 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 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 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 期:
范文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 ,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 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 洗 。采 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 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 食品经营工作。
加强对本单位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食品经营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品食品时,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保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主管人员五年内没有担任被吊销食品生产、 流通或者餐饮服务 许可证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 原料与成品交広污 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食品时, 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许可证和食品合格 的证明文件, 索要销货凭证, 并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如实记录进货食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条件成熟时尽 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 及时清理变质、 超过保 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八、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对于自检发现或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立即采取 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 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 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 中文说明书, 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 代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符合下列条件:
(一)贮存散装食品, 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 保质期、 生产经营者名称及 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销售散装食品,应加盖销售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 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 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 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 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并符合保存食品所需的温度等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从事批发业务销售售时, 向购货者出具多联式销售凭证,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规格、 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留存用于建 立销售台帐,另一联交购货者作为进货凭证。
十五、销售食品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 退货等义务。 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 并支 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六、依法取得《食品流能许可证》后,将其正本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 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给予 的处罚。
军供粮店工作制度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与政治、业务学习,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军粮供应要发扬拥军爱民的光荣传统,模范地遵守国 家的粮食政策,严格执行标准制 度,保质保量搞好后勤服务。
三、军粮供应、实行局、公司、粮店财会专线管理,帐务清楚,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 用,确保军粮供应。
四、该店人员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热 爱集体,对待顾客要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 ,确保食品流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依照 《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诚信经营, 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有效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 盥洗 、采光、照明、通风、防腐、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付费通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 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 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 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 标志明显, 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 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 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被吊销食品生 产、 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在 本单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该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言不及义因为热源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 食品流通许可证》 (或 《食 品卫生许可证》 ) ,查验该食品是否有 QS 标志、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是否与提供的生产许可 证一致,查验该食品是否与许可生产内容一致,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批号、保持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 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立即采取下架封存、 停止销售等措施, 通 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经营预包装食品,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 中文说明书, 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的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经营散装食品,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 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一、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六)患有痢疾、 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 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可从事经营活动;
(七)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二、经营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出具多联式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留存用于建 立销售台帐,另一联交购货者作为进货凭证。
十三、在条件允许情况下, 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 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 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取得 《食品流通许可证》 后, 将其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管理, 建立健康档案。 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 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对于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 立即停止食品从业经营活动, 待重新进 行健康体验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健康体验证明要存入档案备查。
二、凡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 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教育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做到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做到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维护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 确保食品安全, 根据 《食品安全法》 、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有与本单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二、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有防蝇、灭蝇、防鼠、灭鼠及灭蟑螂措施。
三、保持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与外相通的下水道或其他洞口安装防鼠铁丝网或铁栅) , 无积水。
四、保持营业场所整洁、无积灰,墙壁及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
五、店面周围 25米内无坑式厕、垃圾堆等污染源,并保持通风、防霉、防潮。
便军措施
一、实行全过程的军粮质量责任制管理, 凡军供粮油质量达不到部队官兵满意的, 无条件及 时给予退换,保证部队满意率达到 100%。
二、开票、 收款、 登记人员要认真执行军粮供应政策, 做到手续齐全, 开单准确, 登记无误, 并实行微机化管理,每笔业务用时不超过三分钟。
三、保管人员做到发货品种、 数量准确, 提货单位随到随发货,保证货源充足, 做到不脱销 断供。
四、实行电话预约送货制。 凡部队购粮有和驻地偏远的伙食单位, 只要打电话约定, 我们将 根据部队需要上门接供、开票、收款、免费装车并义务送货上门,实施系列服务。
五、落实十项便军措施,实行二十四小时供货制。
六、设立部队监督和服务电话,对部队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在 8小时内给予答复和解决。
军粮供应保密制度
一、涉及部队和军粮的秘密,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 不看;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录。
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涉军秘密数据。
三、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涉军秘密资料。
四、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涉军秘密事项。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涉军秘密文件、资料。
六、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互联网传达涉军秘密事项。
七、不携带涉军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八、涉及部队和军粮数据的资料只能存放在电脑的内网上,不能上互联网。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切实搞好防火、防盗安全措施。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和经营场所安全,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每班指派专人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企业的 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条 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仓库的消防栓,不得用用他用,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检查 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 2、办公楼、仓库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并按规定期限 更换灭火药物; 3、 易燃、 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 并派专人保管, 不得乱放、 混放; 4、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防火通道。
第四条 抓好安全用电: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接驳 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炉。
第五条 落实防盗措施:1、仓库、办公大楼应设有门卫;办公房间无人在内时要关好门窗和 电灯; 2、财务室、仓库等重要部门要安装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3、重 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铁闸铁窗; 4、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六条 负责安全保卫人员要有调试的责任感,要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的落实情况,发 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 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用语标准
服务工作用语要文明、礼貌、亲切,称呼准确、简练,不讲引起顾客反感的话,做到“五不 讲” ,失礼的话不讲、讽刺挖苦的话不讲、低级、庸俗的话不讲、失实宣传的话不讲、催促 埋怨的话不讲,并共同用好文明用语, “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军粮供应服务公约
军粮工作 职责神圣
平战结合 保障供应
品种齐全 质量保证 操作规范 手续完整 诚实守信 依法经营 货真价实 量足秤平 环境整洁 设施实用 举止文明 服务热情 接受监督 加强沟通 军地同心 固我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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