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参保职工丧葬费
参保职工丧葬费、抚恤费支付审核(离退休人员)
()
填写表格 ?
《淳安县离退休、退职人员减少情况表》 申
申请材料: 请
(1)火化证明;
必须具备的资质: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休、退休(职)人员。 申请时间:
死亡当月至次月3日(法定节假日提前)申请。
不符合受理条件 材料不符合要求 符
合办理岗位:县社保中心 工作职责: 办理岗位:县社保中心 工作职责: 受办理时限:即时 办理时限:即时或5个工作1、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原1、告知退回理由; 不 理与申请人员交互:是 日 因; 2、退回申请材料; 予退条与申请人员交互:是 2、退回申请材料。 3、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并受回 件 出具《补正告知书》。 理
办理岗位:县社保中心 工作职责: ?
办理时限:即时 1、对单位办事人员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形式检查,包受与申请人员交互:是 括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公章等; 理 是否可退回:是
是否监督:是
监督部门:县劳动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64820528
监督内容:1、是否按时办理;
2、是否按规定办理。
办理岗位:县社保中心 工作职责: ?
办理时限:死亡次月15日到位 1、根据申请材料、参保情况审查享受待遇资格; 审
与申请人员交互:是 2、核定待遇并录入相关信息。 查
是否可退回:是
是否监督:否
办理岗位:县社保中心 工作职责: ?
办理时限:死亡次月15日到位 在审查基础上,审核享受待遇资格、享受待遇标准。 审
与申请人员交互:是 核
是否可退回:是 、 是否监督:是 决 监督部门:县劳动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定 监督电话:64820528
监督内容:1、是否按时办理;
2、是否按规定办理。
办理岗位:淳安县社会工作职责:
保险服务中心窗口工作1、书面告知不予支付理退 人员 回 由; 不符合支付条件 办理时限:即时或5个2、退回申请材料。 通过 工作日
与申请人员交互:是 通
过
办理岗位: 淳安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工作职责: ? 办理时限: :死亡次月15日到位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扣回多发的养老金; 反 与申请人员交互:是 2、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停发次月12日前下拔(含个人账馈 是否可退回:否 户余额);
是否监督:是
监督部门:劳动保障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87211489
监督内容:1、是否按时办理;
2、是否按规定办理。
办理岗位:淳安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 ?
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归
档
范文二:职工丧葬费发放办法
职工丧葬费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发放办法 职工丧葬费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发放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未知 日期:2009-12-19 13:18:15 人气:1442 标签: 导读: 导读:根据天津市政府津政发[2008]17 号《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 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为使职工福
根据天津市政府津政发[2008]17 号《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部门关于建立全 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定, 为使职工福 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 在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的前提下, 调整机关和 企事业单位职工、 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 据此特 对我校职工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的发放做如下规定。 一、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 2 个月计发,随抚恤金一同发放。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 1 个月 计发。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职工本人必须为主要扶养人。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职工父母、配偶和子女。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职工供养的上述直系亲属必须是无工作单位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职工父或母亲一方去世,如父和母亲双方都没有工作单位,由其子女当中的主要扶养人 单位发放丧葬补助费; 若职工父或母亲健在的一方有工作单位, 由其工作单位发放丧葬补助 费。 4.职工子女去世,丧葬补助费由父或母亲单位一方发放,须提供另一方单位人事部门开具 的证明信。 三、申请程序 1.由职工本人如实填写丧葬补助费申请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2.提供由所在街道开具的去世人员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信,(未成年子女去世不需此证明) 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等材料。 3.职工去世父母如是多子女的,由公认的主要扶养人单位发放丧葬补助费,并提供由街道 及多子女签字的证明材料。 4.到人力资源处办理有关手续。 四、原职工父母去世发放的 80 元一次性补助不再发放。
五、此办法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范文三:精简职工丧葬费标准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文件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发[2009]26号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8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90元调整为79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85元调整为10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10 元调整为585元。
三、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仍按本人生前3个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发放。从2009年1月起,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可发给2000元的丧葬费。
四、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范文四:贵州职工死亡丧葬费
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
(1983年4月29日 黔府〔1983〕50号)
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原省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二月十七日〔59〕省财史字第41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死亡,依当地经济情况发给殓埋费100元—150元。工作人员供养亲属死亡,个人确实无力埋葬者,由本人申请,经机关领导批准,在100元范围内予以补助。”这个规定,对解决工作人员死亡后丧事处理起了很好的作用。随着情况的变化,原定的标准有些与现在实际开支不相适应,我们认为应予修订。现对我省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问题,拟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死亡以后的丧葬事宜,要破旧立新,移风易俗,根据节约的原则处理,有火葬条件的要推行火葬。
二、丧葬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等费用。没有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开支棺木费和埋葬费。
三、丧葬费为一次性费用。开支标准:不分职务级别、有火葬条件的在300元内报销(包括存放骨灰盒及骨灰埋葬等一切费用在内);没有火葬条件的在400元内报销。开支时,死者机关与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属;也可以按标准凭家属开具的收据发给家属,由其家属自行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四、有关追悼会方面的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死者机关据实报销。要切实控制花圈的费用开支。以个人名义送的花圈费用自理。
五、直系亲属到死者机关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实有困难的,经死者机关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其他亲友前来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死者机关一律不予开支。
六、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个人确实无力埋葬者,由本人申请,经机关领导批准,在100元范围内予以补助。
七、丧葬费和追悼会的开支,从本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列“职工福利费”报销。对直系亲属的路费补助,也从本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列“其他费用”报销。对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从机关掌握的福利费中开支。
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范文五: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
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
山东省职工非因公死亡补助:一、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