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工程合同范本
工程施工(承揽)合同
发包方(甲方) :编 号:
承包方(乙方) :签约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 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 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承包范围:
1.3承包方式:
1.4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按照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标准、指定质监部门进行验收,达 不到标准必须进行返工。
1.5合同价款:以下价格包工包料、包试验费、包验收完成。 (详见附页)本工程总合 同价款约计 元。大写 万元 (最终以实际工程结算为准 )
第 2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2.1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水、电等接口,费用乙方承担。
2.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办理 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技术交底等工作。
第 3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3.1严格按甲方发包的工程内容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监理审定。 审定完成后与乙方共同签字做为指导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严格按照方案和计划施 工,不得任意省略每一道施工工序,施工每道工序经甲方与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 道,否则予以返工,如有合理方案,必须经甲方、监理认可,否则将视为偷工减料,甲方 有权终止合同,并按 70%进行结算,乙方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3.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若发现不能胜任此工作,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 方接到甲方更换工作联系单后,限三日内更换,如乙方不调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 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及时提供有关验收资料, 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 物、车辆不受污染损坏、保护好工程中其它分项成品及保障分项施工工人的安全。做好施 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除等工作,处理好各相关主管单位(消防、质监等部门)检查、验收 工作,并承担相应协调费用。
3.5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自身施工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保护。在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第 4条 工期
4.1工期:具备施工条件后以甲方签署的开工报告为准,总日历天数为 天(包 括风雨停水停电)全部完成,每延误一天罚款 1000元。严重延误工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并给予乙方清场并按已完工程的 70%予以结算,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4.2 由于甲方原因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由于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第 5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 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优良标准。材料进场后,乙方及时通知甲方、监 理验收并随货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材料,若现场材料更换验收不合格或经质量检测部门检测 不合格,必须退货清场且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5.3 甲方及监理在施工过程对每道工序进行验收 , 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 中间工程 检查、巡视及平行检验。乙方施工中必须及时报验,否则延误的工程工期由乙方承担。 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引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5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组织初验,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 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 日期。
第 6条 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流程及方式
6.1 结算流程、方式:按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及合同规定的单价进行结算。单位工程竣 工并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持甲方项目经理批准的《工程完工验收单》到 甲方预算部开具《工程结算会签单》 , 《工程结算会签单》包括:《施工承揽合同》复印件、 现场收方记录或工程量计算表原件、各种变更签证单原件等, 《工程结算会签单》经各部门 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核签字批准后结算完成, 《工程结算会签单》一式两份,双方需签字、盖 章确认,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6.2付款方式:工程完成后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付至此项工程造价的 70%;竣工验收 并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的 80%; 剩余 20%为质保金, 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施工单位在申请拨款时,必须在《工程款拨付申请单》后附上《工程结算会签单》的复印 件,并带好原件备各部门核验。
第七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7.1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工具及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 赔偿。
7.2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 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 8条 争议和纠纷处理
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调解解决,如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 争议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9条 附则
9.1工程保修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房屋建筑工 程质量保修办法》 、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作为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必须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国家、省市及行业标准规定的范围
双方约定质量保修期 自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具体另定) 二、质量保修责任
1、乙方委派 负责双方联系,联系方式(手机 含来电通知功能,若 乙方变更联系人,应及时通知甲方项目部,否则罚款 500元) ,两种联系方式必须在 24小
时内至少一种能随时打通,否则甲方视实际情况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100~1000)元 /次。
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接到报修通知 12小时内派人到达保修现场开始维 修。一般工程 24小时内完成工作,对于特殊情况,由施工、监理、甲方三方现场协商后, 由甲方确定维修完成时间。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保修现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修 工作时,甲方分别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100~1000)元 /次、 (500~5000)元 /次,并且 甲方有权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按 3倍发生费用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3、若乙方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维修,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签字认可后可以由甲方 代乙方委托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2倍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4、保修工作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或出现二次甚至反复维修,乙 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并对乙方处以(1000~5000)元 /次罚款,并且甲方有权委托他人维修, 维修费由甲方按 2倍发生费用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5、由于乙方工程质量或维修引起的一切损坏、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承担。
6、 未尽事宜及施工中发生的责任不一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申请市人民法 院裁决。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分别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保修期满,自乙方与甲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起计算。
8、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技术交底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日期:日期:
范文二:GRC工程合同范本
姑咱“明珠祥砥”外墙GRC线条制作安装分项
工
程
承
包
协
议
建设单位: 姑咱“明珠祥砥”项目部
承建单位: 瑞泰新型装饰建材厂
协议签订日期: 2013年 11 月 03 日 。
姑咱“明珠祥砥”外墙GRC线条制作安装
分项工程承包协议
建设单位:姑咱“明珠祥砥”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姑咱“明珠祥砥”项目工程的外墙GRC线条制
作安装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姑咱“明珠祥砥”项目(一期)
2、工程地点: 康定县姑咱镇金正巷
二、承包内容: 外墙GRC线条制作安装
三、承包单价及数量:按现场实际安装尺寸延长米计算,110元/米。合同签订
时预付定金:5000元,暂定200米。
四、承包方式
综合单价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等。
五、工期约定:按现场甲方规定,不超出30天。
六、质量要求
1、外墙GRC线条在制作时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尺寸及规格,并按照
规范规定保证质量,使用年限同建筑物结构规定年限相同;
2、外墙GRC线条在安装时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施工验收规范》规定要求。
七、付款方式
1、安装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现场确认安装数量,支付至总价的80%,
2、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总价的100%。(2014年春节前竣工)
八、乙方责任
(1)、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查看工地及周边环境,了解所有与工程施
工有关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因素,对承包范围、工程期限、质量要求、施工图纸、技术说明、协议条件、施工配合、现场管理已十分了解;乙方进场后须对现场发生的一切相关事务负责。
(2)、施工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因检查疏漏或未及时提出而造
成的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半成品进场前应通知甲方、及监理进行安装前确认,半成品及成品
保护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施工所用的脚手架,用电、用水、提供GRC物体的
起吊用具。承担GRC剩余空间的填充,焊接钢筋提供。
范文三:工程合同范本
CONTRAC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DESIGN项目名称:Project Name:
项目建设地点:Project Location:
合同编号:Contract No.:
设计证书等级:Grade of Design License:
签订日期:Signed on:
委托方:(甲方) Client (Party A):
承接方:(乙方) Design Firm (Party B):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XX 项目(一期)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Party A entrusts Party B to undertake the design for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the two
parties after their mutual agreement.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Article 1. This Contract is made on the basis of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 理规定》。
《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The building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 The development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Relevant Building & Design Cod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and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ity.
1.3 建设工程的相关批准文件。
The approval documents that are required for this construction project.
第二条 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的名称、 地点、 规模、 投资、内容及标准
Article 2. The name, location, size, investment sum, function, design contents and standards : 2.1 工程项目的名称:XX 项目 (一期) Project name:
2.2 工程项目的地点:Project location:
2.3 工程项目的规模: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地下面 积约 平方米),高度 米。
Project size:The total floor area is approximately m2(of which the floor area of the underground area is m2),the total height is m.
2.4 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商业办公综合楼
Project features & remarks:A commercial cum office building complex
2.5 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控制在 亿元人民币以下
Project investment in total: Controlled Within RMB million yuan RMB
2.6 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标准:红线内的建筑、结构、机电、总体设计(包括 3000m2 人 防设计, 不包括精装修设计、 园艺设计和艺术泛光照明等专业设计) , 施工图设计约为 70000 m2(不包括五层到七层的 SOHO 区域
Design requirements and scope of work: The scope of work shall include master planning and building design that are located within the boundary line . For building design it shall comprise of the architectural, structural & M/E work . (including 3,000 m2of Air-raid shelter design, but
excluding other specialists’ design, such as the Luxurious Interior Design, Landscaping Design and Fa.ade Flood Lighting Design). The total floor area during the working drawing stage is 70,000 m2 (excluding the SOHO Area, which is starting from the fifth floor level to the seventh floor level ).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见下表)
Article 3. Relevant documents which shall be issued by Party A to Party B:
序号 S/N
资料及文件名称 Name of documents
份数 copies
提交时间 Submission Date
备注 Remarks
政府批文 Government Approval Documents
全套 Full set
设计任务书 Design Instructions
规划红线图 Plan of Property Line 1
水、 电、 气源落实情况说明 Design Information of Utilities (water, electricity, & gas supply etc.) 规划设计要求 Requirements from the Government
地质勘探报告 Soil Investigation Report
原打入桩的资料 Dsign Information of As Built pilings
概念方案 Concept Design Information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见下表)
Article 4. Design documents which shall be submitted by Party B to Party A (listed as follows): 序号 S/N
设计文件名称 Design Documents
阶段 Phase
份数 Copies
提交时间 Submission Date
备注 Remarks
方案设计文件 Schematic Design Documents
方案 Schematic
10 30天内 Within 30 days
初步设计文件 D.D. Documents
扩初 E.P.D.
15 30天内 Within 30 days
初步概算文件 Preliminary Estimate
扩初 E.P.D
2 7 天内 Within 7 days
施工图设计 Working Drawings
施工图 Construction Documents
15 桩位图扩初批准后 15 天
The piling drawings will be submit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D. Approval
其余扩初批准后 60 天
The rest of the drawings will be submitted within 60 days after the D.D. Approval
光盘文件 CD files
施工图待定 C.D. To Be Decided
注:设计文件深度按照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设部 2003 年 4 月版) 执行。
Notes: The design documents shall be prepar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issued by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dated in April, 2003).
第五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方法
Article 5. Design fee and the mode of payment:
5.1 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 。
(含所有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及其它政府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款项)
Party A shall pay the design fee of RMB yuan for this project to Party B ( this fee shall include taxes and all other duties that should be paid by Party B as required by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s).
5.2 支付方法(见下表):The payment method is (listed as the following):
序号 S/N
阶段 Phase
金额(元) Amount (yuan)
说明 Remarks
1 方案阶段 Schematic design
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 30 days after Contract is signed
2 扩初阶段 Design Development
扩初批准后 30 日内 30 days after the D.D. Approval
3 施工图阶段 Construction Documen
施工图提交审图后 30 日内 30 days after the C.D. Approval by the Authority.
总包施工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 30 days after the main contractor has been awarded
施工配合 Construction coordination
工程开工后,按季度分五期支付 每次支付 70,000.00 元
5 installment payment shall be made quarterly throughout the entire construction period. Each installment amounting to 70,000.00 yuan
第六条 双方责任 Article 6.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6.1 甲方责任 Responsibilities of Party A: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 方提交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 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乙方按本合 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 设计文件的时间。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s stated in Article 3 of this Contract, Party A shall submit materials and documents to Party B within the stipulated time as described and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ompleteness , correctness and validity of such materials and documents. In the event that Party A
has delayed the issuance of such materials and documents, but not exceeding 15 days from the stipulated time, Party B could consequently postpone the submittal of the design documents 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4 of this Contract. In case that Party A has delayed the issuance of materials and documents for more than 15 days exceeding the stipulated time limit, Party B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termine the new date for submitting the design documents.
6.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对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 需返工时, 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 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
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If Party A alters greatly the design project, scale, conditions which they have already entrusted to Party B, or the materials provided by Party A is wrong/incomplete or Party A makes major alterations to the approved design and the information given, as a result of which, has caused Party B to redo the design work, or has generated un-necessary abortive works, both parties shall enter into negotiation and to draw up a supplementary contract. Party A shall compensate Party B for the additional work load in accordance to the new agreement.
6.1.3 在合同履行期间, 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 乙方已开始设 计工作的, 甲方应根据乙 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Should Party A terminate the Contract during the contractual period, Party A shall pay Party B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work done.
6.1.4 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书后 30 天内, 按本合同第五条规 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 支付设计费用; 在收到付款通知书的 60 天仍未支付, 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 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 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Party A shall pay the design fee to Party B within Thirty (30) days upon receiving the Notice of Payment from Party A according to the amount and the time stipulated in Article 5. In case that such payment is delayed for Sixty(60) days upon receiving the Notice of Payment, then a penalty
of 0.1% of the due amount of payment on a daily basis shall be paid by Party A. In case that such payment is delayed for a period over 30 days, Party B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uspend their design work for the next phase and shall inform Party A in writing. In case that the management of Party A does not approve the design documents 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of this Contract is stopped or.. postponed, Party A shall nevertheless pay the due design fee.
6.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 甲方 应支付赶工费。
If Party A requests Party B to submit the design documents ahead of the stipulated time as mentioned in the Contract, Party A shall make additional payment for fast and immediate service.
6.1.6 为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方便条件。
Party A shall provide site office and all relevant office stationary for Party B’s personnel who are being sent to work site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stage.
6.1.7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 未经乙方同意, 甲方对乙方 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 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Party A shall protect the design copyright of Party B. Without Party B’s consent, Party A shall not duplicate of transfer to a third party or use the design documents for other projects. If the
above-mentioned is happened, Party B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6.2 乙方责任:Responsibilities of Party B:
6.2.1 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 计文件。
Party B shall submit to Party A the required design documents in right content, time and copies according to the clause of Article 4.
6.2.2 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在施工前负责修改或 补充。 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 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 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并根据损失 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根据乙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设计责任保险合同计算。
Party B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correcting any omission or mistake in their design documents before the construction. If the design mistake made by Party B has caused losses to Party A, Party B shall not only be responsible for taking the remedial measures, but also shall remit the design fee for the part of such losses and shall pay compensation to Party A according to the degree of such loss. The amount of the compensation shall be determined by party B and his insurance company and to be in accordance to the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coverage.
6.2.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 , 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 , 每延误一天 , 应减 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If it is Party B’s own fault to have delayed the submission of the design documents according to the stipulated time as described in Article 4, Party B shall deduct 0.1% of the due amount of the design fee on a daily basis for the delay period.
6.2.4 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After the Contract comes into forces, if Party B proposes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Party B shall compensate Party A’s losses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6.2.5 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 应参加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设计 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 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处 理有关的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乙方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施工期间的例会。 乙方应优化设 计以帮助业主将造价控制在 预算内。
After the design documents has been submitted, Party B shall also attend the approval meetings held by Party A and the relevant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making the necessary adjustments, revisions and supplements which does not exceed the scope of the documents of design requirements as originally defined based on the comments of such meetings. Party B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explaining design details to Party A and the main contractor; and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solving all the relevant design problems and to attend the handing over meeting. Party B shall send the relevant personnel to participate in the regular site meetings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arty B should optimize the design to assist Party A in meeting the project budget.
6.2.6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 泄漏、 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 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 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Party B is not allowed to disclose and transfer to a third party any product drawing, technical and economic data etc. which are provided by Party A. In case that the above-mentioned is happened, Party A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6.2.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 包给第三者。
Party B is not allowed to subcontract the design work completely or partially to any third party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Party A.
第七条 其他约定 Article 7 Other provisions
7.1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 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 咨询服务合同。
When Party A requires Party B to send site personnel to the construction site for a long period, the two parties shall negotiate for these additional work and sign a supplementary service Contract.
7.2 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Party A shall pay for all the relevant publications and standard collections of drawings issued by the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which are needed by Party B for the purpose of designing the project.
7.3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份数, 乙方另收工 本费。
If Party B is requested to submit design documents , of which, the number of copies are more than those stipulated in Article 4 of this Contract, Party A shall pay for those additional copies.
7.4 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甲方需要乙方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 由甲方承担。
If Party A requires Party B to provide personnel to assist them for procurement purposes, such as the procurement of building material, equipments etcs; the expenses needed shall be borne by Party A.
7.5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If Party A entrusts Party B to undertake those work and services which are beyond this Contract, Party A shall pay additional fee.
7.6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 , 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When this Contract can not be executed because of the unforeseeable natural forces, the two parties shall timely negotiate to solve the problem.
7.7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 同意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oth parties shall timely discuss each oth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any dispute arising during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In case that such discussion fails, both parties have agreed appealing to Shanghai Municipal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an be accepted.
7.8 甲方聘请 为甲方的顾问,协助甲方进行设计管理和建筑设计咨询。费用由甲方另行支 付。
Party A has engaged to act as Party A’s consultants to assist Party A to provide the design management and design consultation services. The fee will be paid by Party A directly and separately.
7.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Supplementary agreement could be made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in case that any additional clause shall be added. The supplementary agreement shall have the same effect and power as this Contract.
7.10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执四份,乙执三份,政府部门一份。
This Contract shall be made in 8 copies. Party A shall hold 4 copies. Party B shall hold 3 copies. The government authority department shall hold one copy.
7.11 本合同以中英对照书写,如有矛盾,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This Contract is prepared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languages, in the event of conflicts in any of the provisions between the two versions; provisions specified in the Chinese language version shall take precedence.
7.12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 在 30 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 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This Contract, within 30 days after it has been signed and stamped by both parties,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local government authority for endorsement. When it is considered necessary, both parties could send this Contract to the loc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s for registration. This Contract is to be terminated and expired itself after both parties have performed their duties as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7.1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自 年 月 日生效。
(以下无正文 )
7.13 This Contract shall come into force beginning from the date when both parties have 1stamped it and signed it on _____month _____ year _____.
委托方单位名称:Party A: 承接方单位名称:Party B:
(盖章) (Stamp) (盖章) (Stamp)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Legal Representative: Legal Representative:
范文四:工程合同范本
XXX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XX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内容: ;
4.乙方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总价。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 元。具体的分项工程价格详见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清单。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 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2)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第四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4.4工期奖罚。根据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拟订如下条款:工期延误罚款500元/天。最多扣至工程总价的10%。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的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直到合格为止。因甲方原因或其他非乙方的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6.1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的预
付款,计人民币 元。
6.2、完成本工程总量的80%后,甲方付款总价的40%。
6.3、办完交工验收后 15 天内支付工程总价 25 %的价款,留 5 %的工程总价款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每次收款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七条 施工安全
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并与甲方签订安全协议书。该安全协议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9.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负责本工程的 。
9.2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负责本工程的 。
第十条 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期限为 壹 年,在保修期限内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约定时间内进行工程保修。如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找其它单位维修该工程的维修部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0.1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
10.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 址: 地 址: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范文五:工程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工程地点:
二0 年 月 日
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 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 1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专用条款 . ............................................. 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34 工程质量保修书 ........................................ 37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2、招、投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及其报价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在本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和预、决算书。
双方在相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工程签证单、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或术语除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所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
1.3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4 设计单位:指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并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
1.5 监理单位:指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6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发包人代表:是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所应得到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定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及有关资料) 。
1.16 设计变更:与由设计院、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中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相关程序批准的有效设计。
1.17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字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相互确认为准)。
1.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2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 工期延误的要求。
1.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 停工:(指工作面及巷道内无任何作业。)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相关文件应为一个整体,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2、招、投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及其报价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在本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和预、决算书。
双方在相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工程签证单、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2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和规范
国家部委颁布的与本标工程有关的各现行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规程和图纸技术要求。
4. 图纸资料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任何图纸资料转给第三方。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资料,供发包人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另行通知,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写明。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5.2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另行通知,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发包人代表的职权与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4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6.1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应履行和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的职责
与职权,其人员的确定或更换均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需经业主认可方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应进行确认。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发包人代表应进行纠正。
6.2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交业主认可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指令、通知应是书面的。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令后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依据合同以书面形式任命,并得到合适的授权。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
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联系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送交报告。
7.4 项目经理人,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
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扣减 万元。
7.5项目经理必须全面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若经发包人
三次警告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时,应出具书面通知,承包人应在发出书面通知7日内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连续三次更换项目经理,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停止承包合同执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6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少于 日,外出施工地点必须
向发包人主要负责人请假。
8.发包人、承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工作
8.1.1 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林赔偿、输电线路拆迁、房屋拆迁等工
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8.1.2 开工前发包人在施工场地范围内提供电源点供承包人使用,配
合承包人解决施工用水源问题。
8.1.3 发包人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和占道许可,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与
公共道路之间的临时进场道路通车。
8.1.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
8.1.5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
验;
8.1.6 向承包人分批交付设计图纸,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8.1.7 保证工程资金及时支付。
8.2 承包人工作
8.2.1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计划。
8.2.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所需的办公场所、照明、围栏、卫生、环保、安全保卫等设施,包括提供适用的卫生间设备和适用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并负责日常的管理维护。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工作。
8.2.3 遵守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煤矿施工、交通、环境保护、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服从业主的统一管理,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各项有关管理制度。
8.2.4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其施工现场责任区(井
下、地面)内的文明卫生,费用自理;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2.5 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进行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对已完成施工的地下管线、沟道应有明显的标记和记号,并绘制成标准档案图交于发包人,并按要求给以保护。
8.2.6 承包人应在现场为发包人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 到现场巡查提供足够的和适用的场所和用品。
8.2.7 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在取得本合同后,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和报建手续,以获得批准从事本合同的施工活动,有关办理此项注册登记的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如因未能办理注册,而导致工程不能正常施工,视为承包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
8.2.8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
续, 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
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发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第9条的有关条款执行。
10. 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
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恢复开工时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意后,方可复工。
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暂停施工的指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执行。
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工期顺延;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 .工期延误
12.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不可抗力;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合同中约定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12.2 承包人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
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缓慢而影响其它工程不能按时
开工,工期不予顺延。情况严重,影响整体形象进度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 工程竣工
13.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同意顺延
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
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四、质量与验收
14.工程质量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书和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
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分项、分部工程与整个工程交验合格率为100%,质量验收不合格不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合格、验收通过为止。
1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发包人向相关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申请鉴定,承包人予以配合,所需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检查和返工
15.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适用标准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适用标准要求返工的,由承包人承担返工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检查检验应尽量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按规定须停工检查的除外。
15.4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检查检验,不能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今后发生质量问题,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承包人必须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承包人在隐蔽前 小时内通知
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参加验收,双方确定工程合格后在工程验收证书上签字,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不能如期派人参加验收,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自行检查验收,作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发包人予以承认;工程隐蔽后如发包人提出复验,承包人应予同意,复验合格工期相应顺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复验不合格工期不顺延,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代表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发包
人将不予认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隐蔽工程,在隐蔽过程中必须有发包人和监理方人员进行旁站,隐蔽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字;非自然原因造成的隐蔽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顺延,并承担相应责任。
16.2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小时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最多不能超过 小时。 16.3 承包人未按照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参加隐蔽和中间验收,擅自施工隐蔽工程,属严重违约,承包人应随时应发包人要求将该部分工程剥露或打开,承包人无权为此主张任何工期或金额的索赔。如擅自施工的隐蔽工程无法剥露或打开时,不予支付所发生的工程费用。
16.4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参加中间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不能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和潜在的质量问题,今后发生质量问题,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
16.5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分项工程均需要验收,施工单位应
提前准备预埋检测工具(如收敛计、多点位移计、压力盒或应变计、锚杆拉力计、喷射混凝土厚度和强度检测仪等器具)。
17.重新检验
17.1无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
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挖,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材料设备供应
18.材料采购
18.1 工程建设所需的所有施工用材,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全
部费用[包括运输(包括二次搬运) 、检验、卸车、保管、税费等]已含在本合同价中。
18.2 水泥和钢材等(包括金属网和锚杆、锚索)由发包人确定厂家
范围,由承包人自行购买、运输。
18.3 工程所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矿用产品需有“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准用证”标志的,证件必须齐全有效。
18.4 承包人在材料采购时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的要求进行,保证材料的质量符合工程的要求。对有特殊要求的材料的采购工作,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与采购,但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8.5 重要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证应及时交给监理工程师一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需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虽有出厂合格证明,任何一方有怀疑,需进行复试,按照复试结果,如合格,复试费用由怀疑方承担,如不合格,复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6 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它品种、规格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及承包人各方的同意,并在完成有关手续的办理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和加工费,由责任方承担。
18.7 承包人应在采购工作开展之前将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的供应商名单报发包人审定,但涉及材料的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凡被发包人否定的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向其采购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18.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质量、规
格、型号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材料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承包人强行将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质量、规格、型号的材料用于工程施工,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9 若相关部门需对原材料抽检,检验费用由采购方负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的,按协议书第五款约定的总价款执行。合同内设计变更的工程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计价原则执行,设计变更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减少的,结算时应从合同总价款当中作相应的扣减。
19.2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及超出招标范围的井巷工程等,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执行。
19.3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的,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合同价款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0.1承包人承担工程税金缴纳,可由发包人代收代缴。
20.2 承包人的施工资料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整理,否则,将不予
审定工程量。合同价中应考虑设计变更以外的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费用,包括:地质构造、岩石性质、硬度变化、涌水量的变化、因停水、停电、通风中断、运输不畅、工农关系协调等一切风险。
21.工程量的确认
21.1 工程施工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片帮、冒顶增加的工程量或
因岩性变化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由承包人自负,不计取任何费用。
21.2 发包人对任何情况下的停电、停水影响不支付任何费用,但
对因外界因素造成的连续 小时以上的停水、停电影响的时间在月度进尺考核中予以考虑。
21.3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交本月实际
完成工程量申请验收报告和质量自检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接到报告后3日内,核定工程量并进行质量评定。评定合格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月进度款的支付依据。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验收,验收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21.4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施工的工程量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不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承包人必须返工,费用自理。
22、工程预付款支付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
23、工程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
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延期支付期限满后,发包人仍未支付的,应从协议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七、设计变更
24.工程设计变更
24.1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出具的由于单位工程长度及断面的增
减、支护方式的改变(不含由于中标人管理问题导致的工程量增加及支护方式的改变)等的合法手续。
24.2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办理必须符合
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要求,最终以工程设计变更(变更设计)通知书为准。
24.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
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4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4.5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应由监理方核实由发包人确认并委托设计部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24.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增加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
八、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25.工程竣工验收
2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
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5.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
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修改费用。 25.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同意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及相关的规定,将合格完整的档案资料原件移交给发包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4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再另行约定,其验收程序按上述条款办理。
25.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
因客观原因不使用将会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发包人生产经营的,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已使用为由相抗辩。
26、工程竣工结算
26.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
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和计价方式,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6.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6.3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和专用条款第14条、第19条的相关约定处理,待最终工程价款确定双方无异议后,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按照专用条款第16条的约定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支付银行利息和违约金。
26.4 本合同中质量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经竣工验收通过并移交发包方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的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但该质量保修期并不免除承包方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
26.5 对于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承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组织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当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内容与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相关内容相矛盾时,应以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相关内容为准。
九、争议、违约与索赔
27.承包人(发包人)违约
27.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和发
包人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7.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7.3发包方违约: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8.索赔
28.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或证明,如因一方提起恶意诉讼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在诉讼当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28.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 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可在提起诉讼以前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出延长工期和(或) 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日内予以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28.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给发包人造成经
济损失,发包人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可在提起诉讼以前按28.2条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9.争议
29.1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9.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30.禁止转包或挂靠
30.1本工程不得转包,发现承包人转包,发包人有权立刻中止承包人
该项目的施工,并拒绝支付所有已施工或未施工的工程款,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0.2本工程必须由承包人自行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严禁其他工程
队挂靠承包人并以承包人的名义施工,发包人发现施工队挂靠承包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所有已施工或未施工的工程款,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1.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的履约已变成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况:
天灾(不包括大风、暴雨)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 、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
政权,或内战;
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骚乱或严重混乱(由承包人的雇员引起的除外) 。
3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迅速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日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日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地履行合同义务,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31.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责任。
31.5 任何不可抗力都不能引起发包人调整承包人中标定额下浮率。
32.保险
32.1 承包人必须为其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以及投保与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2.2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2.3承包人未给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一切意外伤、亡的赔偿责任。
33.履约担保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退还,不计利息。
3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4.合同解除
34.1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4.2 发生本合同条款第30条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工程队挂靠承包人并以承包人的名义对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4.4 一方依据有关条款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日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
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或专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5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本项目施工,施工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或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不配合发包人及监理的工作等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所投入的为保证正常安全施工的所有设施、设备均不得撤走,工程建设期间由发包人无偿使用,待新的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后予以返还,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加倍赔偿。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已订货的材料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4.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安全施工
35.安全施工与检查
35.1 承包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
35.2 全面关照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35.3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5.4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发包人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他工作是工程
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发包人可以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有关费用,实报实销。
35.5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照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承包人造成的事故引发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5.6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或日常工作安排随时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有责任责令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如出现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无故拖延整改期限,以及同一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多次反复出现的情况,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的适当经济处罚。
36.安全防护
36.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管线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书面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或办理工作票,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实施。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
36.2 如需要实施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提交按程序审批的防飞石、防震、防尘等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发生安全问题,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事故处理
37.1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一并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事故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执行。
十一、其 他
38.合同生效与终止
38.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8.2 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38.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议、保密等义务。
39.合同份数
39.1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保存 份,承包人保存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0.补充条款
合同签订后到合同履行中的任何时候,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做出修正。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组成: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招、投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及其报价文件, 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在本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和预、决算书, 双方在相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工程签证单以及相关文件等。
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使用语言为中文。
2.2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适用标准和规范:
按国家现行有效的施工标准和规范执行。
3.图纸资料
3.1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套。承包人因工作需要增加图纸资料套数的,经发包人核实后无偿提供。
3.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任何图纸资料转给第三方。
3.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资料,供发包人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发包人的工作
4.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时间:
施工前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4.2有权组织协调会,检查综合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各单位之间的配合协作问题。
4.3 有权随时了解工程情况和存在问题,承包人应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根据工程综合进度的要求,发包人随时可向承包人提出质询并对进度作必要的调整。如果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导致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或文明施工达不到计划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适度的经济处罚;经发包人书面督促仍不能满足要求,发包人有权中止承包人该项目的施工,并将该项目委托第三方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4承包人如发生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发包人除按合同有关条款向承
包人进行索赔,还有权在对发包人有利的时间、地点、场合及条款提出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4.5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有抽检的权力。
4.6如果承包人因违约或达到清退条件被发包人清退造成合同终止的,为保证正常安全施工承包人所投入的所有设施、设备均不得撤走,由发包人无偿使用,待新的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后予以返还。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加倍赔偿。
5. 承包人工作
5.1 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提供月度报告,月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上月工程款申请报告
(2)下月月度施工进度计划表
(3)本月月度工程量完成报表
(4)安全报表
(5)质量报表(自检记录)
以上月度报告份数为 份,发包方 份,监理单位 份。
5.2 工程建设期间,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和占道许可,承包方与当地政府处理自己施工所涉及的工农关系,办理与施工本工程有关的各种证件,费用自理。
5.3 承包方应全权负责工程中使用的已办理领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直到发包方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承包方并应对其在保修期内进行的工程及所使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5.4负责其施工专用通道及运输道路的维护工作,费用自理。
5.5在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后,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期限拆除施工场地内
的所有临时设施,撤除施工机械,将场地清理平整后归还发包方。
5.6施工中服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管理和协调。
5.7承包方所采购的材料应保证符合工程质量的要求,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施工。
5.8 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9 无条件的承担因违反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或工作安排给予的经济处罚。
5.10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所有竣工资料原件一式 份及电子版的竣工资料 份。
5.11承包人承担本单位施工所用火工产品采购及管理,并负责组织好火工品存放和安全使用。
5.12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施工用水源、电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5.1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移交前负全部责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5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专门用于施工本工程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被视为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所辖施工区域内转移外,如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所辖施工区域。
5.16已验收工程未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费用自理。
5.17承包人未能履行通用条款8.2条及专用条款第5条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所有经济损失。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进度计划
7.1 承包方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办理完一切开工必备的手续(包括开 工报告),工程进度计划、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配备计划应符合发包方提出的工期进度计划要求。
7.2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应在收到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承包人连续3个月未完成月度进尺考核指标的,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终止合同处理。如不是承包人自身原因而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发生时,承包人也必须主动采取有关措施并与发包人协商调整进度指标和工期。
8. 开工及延期开工
8.1 承包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上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承包方的责任不能按时开工的,每推迟开工一天扣减 元工程款,工期不予顺延。
8.2承包人机械、设备、人员进场后并满足开工条件,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8.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的约定执行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以签证单确定。
四、工程质量及保修期
11. 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按本合同协议书和通用条款第14条的约定以及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12. 质量保修期
12.1 本合同中质量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经竣工验收通过并移交发包人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为 年,但该质量保修期并不免除承包人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
12.2 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及时给予维修,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维修的费用及损失从保修金中支付,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时,承包人另行向发包人支付余款。
12.3 因客观原因未经竣工验收通过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质量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经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其他相关内容按照通用条款第26条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
五、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13. 工程竣工验收
13.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一式二份竣工图和电子版本)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资料原件后,在 天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13.2 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提前3天通知监理方和发包人,并事先填报资料,完成自查、自检工作。
13.3 对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范围和时间:按照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认可的进度计划所确定的时间进行。
14.工程竣工结算
14.1 工程竣工验收经发包人认可后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计价方式及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4.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日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4.3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后,应在 个月之内对工程进行结算,因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的,不受 个月时间的限制。经发包人上级相关管理部门或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后的工程结算为最终结算,如承包人对发包人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工程结算有重大异议的,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共同指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承包人在一个月内不愿指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的,最终以发包人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结算金额为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5.合同价款及调整
15.1 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①、采用固定价格的,按本合同协议书第五款约定的价款执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及超出招标范围的相关工程按 执行。
②、本合同价款按照集团公司最新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③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6.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
16.1承包人按每月实际施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进度表,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根据当月作业计划完成情况拨付工程进度款;若完成当月作业计划,按80%拨付工程进度款;如未完成当月作业计划,则按70%拨付工程进度款。
16.2全部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最终结算完确定工程总价款后,发包人应在 个月内按工程结算总额支付到95%的工程款,扣留5%的金额作为质量保修金,待本标段工程保修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后,应在30日之内无息支付全部质量保修金。
七、 违约、索赔和争议
17. 承包方违约
17.1 工期每拖延一日,向发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40 %。
17.2 工程质量不满足标准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一切费用,工期不顺延,并承担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17.3 其他约定: 。
18.发包方违约
18.1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每延误一个月,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结算当月进度款的20%。
18.2 其他约定: 。
19. 争议的解决方式
19.1 本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合同实际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0、索赔
20.1 索赔的方式和途径应在现行国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按照通用条款第28条和专用条款第19条的约定执行。
八. 其 他
22. 补充条款
22.1设计变更及签证: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以及设计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为有效变更,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的签证为有效的签证。
22.2 大临设施布置于发包人购地范围内,但原则上不应影响发包人其它永久建、构筑工程正常施工,发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要求承包人搬迁或调整大临设施位置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承担搬迁费用。
22.3 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工农关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予以协 助。但因工农关系造成的工程停工、延期等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2.4 合同签订后到合同履行中的任何时候,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做出修正。
22.5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现行环保政策及水土保持政策编制相关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因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2.6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应坚持承包人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后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尾款的原则。承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提供上几个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尾款。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以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如农民工因工资问题上访、仲裁或诉讼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22.7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电等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具体价格由承 包人与发包人或承包人与第三方协商解决。
22.8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规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2.9 如因政策变化或设计变更以及其他的安全隐患等原因导致合同内部分或全部内容删减、暂停或取消等,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按相关约定进行结算,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赔偿经济损失。
22.1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必须配齐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2.11 承包人承担工程及所有费用税金缴纳,可由发包人代收代缴。 22.12 承包方使用发包方的设备、设施时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22.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发包方有权清退承包方,并解除合同:
(1)、连续3个月完不成合同承诺进度;
(2)、安全上出现一次 人以上人身伤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上级部门停产3个月以上时;
(3) 、连续3个月质量验收不合格;
(4)、单位工程出现转包或挂靠;
(5)、处理不好工农关系引起群体事件造成停产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6)、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离开现场15天以上。承包方被清退时,其投入的设备、设施不得自行拆走,发包方有权无偿使用至项目完成。
22.14 承包方自行解决火工品相关手续办理、运输、储存管理和使用,并自行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22.15 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必须是项目实际施工时的现场项目经理。投标文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际施工时的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不得同时请假,其中一人离开施工现场三天以上,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未经发包方批准同意擅自离开的,每人每天擅自离开一天,扣罚承包人工程款 元人民币,其中一人擅自离开15天以上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或解除合同。
22.16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单方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未付价款(包括货款、工程款等),承包人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支付,同时还需在约定时间之内向发包人支付总价款2倍或以上的违约金。
(1)伪造、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
(2)以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
(3)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
22.17 其他的相关约定 。
第四部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发包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承包方)
发包方将 工程发包给承包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安全生产主要责任,确保施工安全,特定以下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二、协议内容
(一)、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审查承包方资质及业绩。
2、 检查承包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以及规程措施等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4、按照规程、措施要求对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验收。
5、认真查找安全隐患,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6、有权要求承包方对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改正。
7、负责向承包方及时提出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并负责监督施工兑现。
8、施工期间,发包方指派专人负责联系承包方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9、承包方发生事故时,发包方有义务提供帮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指示配合承包方对事故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同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0、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包方安全生产职责
1、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审查,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接受发包方的安全检查和处罚。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3、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及发包方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及指示。
4、认真编制各工程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审批后执行。
5、认真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业务素质。
6、认真负责组织对所辖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并及时组织对隐患进行整改。
7、积极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并认真组织整改、处理发包方提出的危及安全生产问题。
8、负责本施工范围内电器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9、认真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随施工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向发包方报告,同时组织实施救援,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经相关单位或发包方现场勘察同意后才能组织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10、施工中严格执行规程措施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1、施工期间承包方指派专人同志负责与发包方联系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2、对发包方提出的安全、质量问题必须按发包方规定的期限组织落
实处理,否则无条件接受处罚。
13、发现发包方职工的“三违”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发包方进行反映。
14、承包方必须保证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
15、按安监总局1039号文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配齐安全、技术、通风、地质、机电等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
三 、安全风险抵押
为保证承包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方每年需向发包方缴纳 万元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作为承包方接受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担保;整个合同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发包方将退返承包方安全抵押金,在合同期内任何时候发生死亡事故,发包方将一次性全部扣除承包方安全抵押金,同时另交同等金额的安全抵押金。
四、协议执行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第五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本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 (2) 。 (3) 。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合同价款的 5 %。
质量保修金不支付利息。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经查实夫任何质量问题后30日内,将剩余保
修金返还承包人。
五、其他
1、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和专用条款第12条的约定执行。
2、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组织部分,由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