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高校信息公开办法》实施
《高校信息公开办法》实施 高校“信息围墙”倒了吗
今年9月1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正式实施。10日,北京市要求全市高校在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于10月31日前将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公开。
记者先后登录北京市多所高校网站发现,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学校网站首页,已将“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栏目置于较为醒目的位置;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等高校,虽尚未推出独立的信息公开板块,但也在“公告、通知”等栏目中对校内招标信息等内容予以发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网站上,也不同程度地开辟了信息公开专栏。更多的学校则表示,信息公开的落实办法仍在制定中。
在已公开校务信息的学校网站上,关于学校基本情况、招生办法、学科和专业设置等均有比较全面的介绍;招标公告的通知也占相当大的比例;但对于财务、资产、基建等信息基本未涉及。有些学校的财务信息、资产管理公开页面显示为“正在建设中”,“统计数据”栏目的“数据为空”。
部分学校将信息公开范围分为 “全体教职工”、“校内”、 “一定范围”及“社会”等。其中,只有向“社会”、“一定范围”公布的信息可以查看,而诸如年度经费预决算、科研经费管理、财务审计、物资设备的采购与管理等关键的财务、资产管理信息仅向“校内”开放。
北京市几所高校的相关负责人称,由于大部分学校的信息公开栏目尚处调试阶段,暂未向社会公布财务、资产等有关信息,至于何时公布,仍有待商榷。也有相关人士坦言,即便上传相关信息,也会按类对公布范围加以分类;涉及“财务、管理信息”的,以财务管理制度为主,而非具体的财务信息。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除了常见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外,“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可不予公开。
究竟哪些信息可不予公开,到底谁来决定哪些信息公开,哪些信息不公开,绝大部分专家学者都指出,“高等学校对于某些信息是否公开,没有最终决定权”。
有专家指出,对“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的解读应受《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立法原则的约束。《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将这些信息的发布权交给学校处理,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随心所欲地规定“其他信息”,而应当以是否影响“安全稳定”为限。这种权力应当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制度、信息评议制度、举报制度的约束,而且,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
范文二:我国高校信息公开
浅析我国高校信息公开
作者简介:白静鹤,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部门行政法。
【摘要】高校信息公开有助于防止高校腐败案件的发生,提高高校的社会信誉。然而根据12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发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有近半数高校不提供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途径,且部分高校对申请人附加各种不合理条件,设置申请障碍。可见,虽然对于高校信息公开在立法上教育部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了《高校信息公开办法》(正文简称《办法》),但在实践中高校仍然没有将信息公开落到实处。本文将以相关案例作为背景对我国高校目前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并试图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高校信息公开;重视度;公开内容;公开方式
一、案例导引
案例一:2009年10月,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某和原常务副书记龙某被湖北省检察院批捕。[1]原因是他们涉嫌在该校学生宿舍的建设中受贿。武大腐败案被曝光的同一天,广东湛江原师范学院院长郭某在学校基建、财务等方面涉嫌存在经济问题,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4天后,又爆出武汉科技学院院长及副院长因涉嫌基建腐败被“双规”的新闻。
案例二:2009年,湖南学生罗某被当地公安局某政委女儿王某冒
范文三: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行政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
第四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公开学校信息~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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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或学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处、新闻办、校工会、法律事务办公室等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十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学校各职能部门依法公开学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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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网站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栏;
开通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依法公开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管理、维护、更新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对本职能部门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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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承担与本职能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并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四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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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学校各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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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
涉及个人隐私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项、第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或了解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各职能部门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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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学校保密办公室依本条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保密办公室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保密办公室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
第四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等;
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新闻发布会等;
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职能部门采用前款第项、第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新闻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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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学校当年度的规章制度也可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机要室查阅~往年的规章制度置于学校档案馆~提供免费查阅。
研究生院、本科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应当将有关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人事处应当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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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本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职能部门作出答复。职能部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法答复的~可以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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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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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部门予以更正~该部门认为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三十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反馈意见的~各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反馈意见。如需延长反馈意见期限的~各职能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反馈意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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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二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浙江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对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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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查实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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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学校档案馆接收各职能部门移交的档案后~适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各职能部门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馆。
第四十条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各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根据本学院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关于学校采购信息的公开按照《浙江大学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校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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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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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行?政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
第四?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公开?学校?信息?,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
第六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
有关信?息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或?学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处、新?闻办?、校?工会?、法?律事?务办?公室?等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十?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
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学?校各?职能?部门??依法公开?学校?信息?; ?
在学?校网?站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栏?; ?
开通?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
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
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 ?
依法公??开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
管理?、维?护、?更新?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
对本职?能部?门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
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
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
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
承担与?本职?能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并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
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
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四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
第十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
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学校?各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 ?
涉及国?家秘?密的?; ?
涉及??商业秘密?的?; ?
涉及个?人隐?私的?;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管理?制度?《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有前?款第?项、?第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或了解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各职?能部?门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
各职能?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学校?保密?办公?室依?本条?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保密办?公室?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保?密办?公室?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 ?
第四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
第?二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
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
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等?; ?
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
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
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
新闻发?布会?等?; ?
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
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职?能部?门采?用前?款第?项、?第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新?闻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和责?任部?门等? ?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学?校当?年度?的规?章制?度也?可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机要文?秘室?查阅?,往?年的?规章?制度??置于学校?档案?馆,?提供?查阅?。?
研究?生院?、本?科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应当??将有?关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人?事处?应当?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本?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职能部门?作出?答复?。职?能部?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法??答复的,?可以?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
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
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部?门予?以更??正,该部??门认为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三?十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
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反?馈意??见的?,各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反馈?意见?。?如需延?长反?馈意?见期?限的?,各?职能?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反馈?意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第三十?二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浙江?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
第三十?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对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
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
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查?实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学?校档?案馆?接收?各职?能部?门移?交的?档案?后,?适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各职?能部?门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馆?。?
第四??十条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
第四十?一条?各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根据?本学?院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关?于学?校采?购信?息的?公开?按照?《浙?江大?学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校?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范文五: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4
第一节公开的范围................................................................................................. 4
第二节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5
第三章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6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7
第五章附则.................................................................................................................... 9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
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
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环保部门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节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环保部门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节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二)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代为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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