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11年25号公告解读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8大亮点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以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 号)文件同时废止。
为了方便大家学习、理解、掌握?办法?~现对?办法?进行解读~归纳为以下8个亮点。
亮点一: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涵括了各类垫款损失,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无形资产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
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亮点二: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办法?明确~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及?办法?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亮点三:依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全部改为申报扣除
?办法?将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将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扣除全部改为申报扣除~这是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如果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
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企业应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四:明确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废止~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明确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只能抵扣。
属于以前年度发生未扣除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亮点五:对申报要求进行了明确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
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亮点六:增加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亮点七:对报送资料细节进行修订、调整
?办法?强调计税基础资料报送要求等。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划。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亮点八:明确了企业以及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义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机关权利: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税务机关义务: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
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
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
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
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二: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5日 信息来源:南通市通州地方税务局瞿建 字 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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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比,有了新的变化。现就两个文件比较进行分析,以助理解运用。
原政策 新政策 变化情况
1(“公告”与“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发”,均属于规范性文件,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范,增加了普遍适用性。
国税发[2009]88号 国税发[2009]88号 2. 增加了“所得税”,
限定了适用范围,更严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相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依据一样:两个法一个通知 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
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 1(对“应收及预付款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项”作了正列举 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 2(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 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 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
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业处置、转让时发生的,而法
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
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未实际发生但符合通知和办
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法限定的条件来计算确认
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必须实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际发生。法定资产损失不一定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实际发生,但要符合确认条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件. 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
2(实际资产损失、法定除。 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
资产损失强调都要在会计上扣除。
已作损失处理。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 由自行申报、备案和审批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
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
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 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专项申报扣除,并明确了损失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第三条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追补确认期限为5年,特殊情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况经总局批准可延长。 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 2. 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度扣除。 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 3(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但不
办理退税。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
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
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
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
进行税务处理。
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第二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第二章 申报管理 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
专项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 新增条款 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
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
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
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汇总清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
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
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报送申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
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
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
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
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
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清单申报类的扣除与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以前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产损失有相似。 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2(新增“在正常经营管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
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售、转让、变卖无形资产、在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建工程以及银行抵债资产的
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损失”,删除了兜底条款,另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外对于金融商品买卖场所的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规定予以放宽,且增加了买卖
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期货发生的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损失; 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
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
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
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
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
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包括法定资产损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失扣除和以前年度发生的资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的实际资产损失需要递延扣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除也要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申报扣除等其他情况。与前第
六条呼应。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
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
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 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又要向总机构报送。 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
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
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二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
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 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
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的资产损失,应先履行被审核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
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义务,再进行专项申报。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进行专项申报。
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
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
机关负责审批。
(二)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 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
公告将相关条款删除,具 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
体程序与权限省级税务机关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另行规定。
(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一)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第九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资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 因特殊原因,可延期专项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 申报,哪些属于特殊原因待细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则明确。 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 企业管理要求 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
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
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
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
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资 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产损失后的管理要求
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
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
理。
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十条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
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
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 将相关条款删除 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
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
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无变化,只是表述更简洁。
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证据。
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回复;
证明;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及停业证明;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
文件;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定证明;
门的鉴定报告;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经济鉴定证明;
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
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
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
证;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删除了第四点中,“数额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或资料; 鉴定和论证”的要求 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
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况说明; 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
声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
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
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四章 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三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无变化 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款损失等。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第十四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认: 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
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
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
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
增加了假币没收可以作核准文件;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为现金损失扣除 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
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
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
具的相关材料;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
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
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
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证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将“法定具有吸收存款 (一)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职能的机构”变为“金融机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构”,排除了非金融机构。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资料。 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 (三)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外部证据; 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四)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说明”待细则解释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的清偿文件;
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
的法律文书; 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
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踪证明; 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债务的确凿证明; 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其相关证明; 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
弃债权申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认定条件降低,但需要说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 对逾期一年以上应收款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项认定条件作出进一步的解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释 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具专项报告。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 增加“无形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补原来的遗漏。 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条 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列证据认定损失: 确认:
(一)存货盘点表;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无明显变化
(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说明; 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 (三)存货盘点表;
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
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
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
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
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
证据认定损失: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
1(需要提供“存货计税成本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的确定依据”,且未对“残值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情况说明”作出要求。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2. 保险索赔属于责任人赔偿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
的部分内容,不再单独列示。 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况说明; 3. 损失数额较大的标准中取
消金额为“10万元”界限的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规定。 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
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项报告等。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
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
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
明确了: 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需要提供“存货计税成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
本的确定依据”, 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对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无需再提供“公安机关立案、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下证据材料确认: 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1(需要提供“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
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损失金额较大的”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待细则明确。 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定证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部核准文件等。 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
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
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定证明; 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
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
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 1( 需要提供“固定资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定证明;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 损失金额较大的”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待细则明确。 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 3( 保险索赔属于责任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的说明; 人赔偿的部分内容,不再单独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
列示。 证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
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
专项报告等。 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
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
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
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
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
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
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材料确认:
1(需要提供“固定资产计税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基础相关资料”。 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 2.保险索赔属于责任人赔偿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的部分内容,不再单独列示。 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
废、拆除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
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
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 (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明确因质量原因停建、报 (二)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建、拆除文件; 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项目, 这两项需要专业技术 (三)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况的说明 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定报告; 偿情况的说明等。
(四)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
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
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
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该条已并入三十二条
(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证明;
(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
险理赔说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
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 第三十三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无变化 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 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将资料中的“内部核准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文件”换为“赔偿情况的说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明” 。 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
项作出专项说明;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
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情况的说明等。 部核准文件等。
第三十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
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
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
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
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第三十五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定证明; 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
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
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 证据资料要求变化较大 (一)损失情况说明; 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
(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
定意见。 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
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
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
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
场处理报告等;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
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
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
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
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
第三十六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
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下证据材料确认: 删除了(三)涉及保险索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况说明。 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证明材料;
偿情况说明;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
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
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
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第三十二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
下证据材料确认: 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
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将证据材料的相关规定细化 (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
失。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
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
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
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补充条款:无形资产损失 提供的证据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
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认定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无变化 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
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
损失:
(一)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
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
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
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
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
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
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
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必须要求出具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 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否则必须强调发生在三年以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上,且余额在三百万以下。 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追索等原始记录); 和资产清偿证明。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
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
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
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
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
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第三十五条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
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二)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三)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将表述方式简化,变化不大 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产清偿证明等; 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六)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 将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的原因由刑事处罚扩展到全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部“法律责任” 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
明。
(七)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
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
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
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
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明确诉诸法律的两种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形式:诉讼或仲裁; 证明,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 2、25号公告要求出具法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院裁定文书,将资产清偿证明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相关规定删除; 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 3、删除“类推原则”相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关规定。 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
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
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八)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
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
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
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 将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支持的原因删除 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
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
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
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九)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不
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
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
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抵债资
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
将相关条款删除 八项相关的证明。
(十)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
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
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
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
案。
(十四)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
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
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
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
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
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
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
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
人签章确认)等。
(十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权,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无变化
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
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
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认定损失: 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失的书面声明;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 (二)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处理决定文件; 资料清单更细化 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情况说明; 入账材料;
(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情况的证明。 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
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 将相关条款删除
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
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
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
的5%。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
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 新增了被投资企业依法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产清偿证明。 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
活动、失踪等造成的投资损失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情况。 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
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
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
的,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第四十三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第四十条 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贷款或理财款项损失根据投关规定进行处理。 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资损失办法确认 权(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
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
损失。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
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
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1、拓宽了“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活动有关的担保”的范围。 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失进行处理。
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 2、删除了“企业为其他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得申报扣除”的条款。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的担保。
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
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
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删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 新增:企业按独立交易原 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
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
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
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
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
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
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
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
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删除),未按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
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税前扣除: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
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权;
将“国家规定可以从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
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从“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除”的条款中删除 。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偿的债权;
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
损失;(删除)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
和股权。
第七章 责 任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
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
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 删除了相关责任条款 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审
批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
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
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
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对下一级税务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进行抽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增加“询价、竞争性谈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判”等术语 ; 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
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损失: 增加提供“各类资产作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 (十一)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明”的要求; 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
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将用词由“应”改为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可以”,赋予企业选择权。 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
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
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第四十八条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损失: 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
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 (十二)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应提交损失说明。 从债权投资损失项下剥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离出来,而且将用词由“应”明、损失专项说明。 改为“可以”,赋予企业选择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权。 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损失: 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 (十三)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
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 预留条款,增大了资产损
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失申报扣除的范围,为国税总
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局以后出其他文件留后路。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无 以根据本办法,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定具体实施办法。 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
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 国税发[2009]88号、国税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函[2009]772号国税函日起执行。 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2010]196号已被废止。规定
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生效时间。
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
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
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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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怎么写:医院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一年里,我在院领导、科室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不帮劣下圆满的宋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本年度的工
作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
1、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
先后及时的宋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宋成工作,工作效率高,
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劤力,使工作水平有
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医院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
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医学教,育网**理论和“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坚持“以病人中心”的临床服务理念,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
向各位局领导以及全体教
义精神,立足本职岗位,踏踏实实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职工进行述职,请予批评指正。
一、工作目标宋成情况
我校一年来,秉承“质量是生命,师德是灵魂,公平是民心,
安全是保障”的教育理念,以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标准化学校建设为突破口,以“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为学校发展目标,团结一心,攻坚克难,大打翻身仗,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实现了“质”的飞越。
在全体教职工的劤力下,我们基本宋成了《XX年目标管理责仸状》中的德育管理、教学管理、两基、师训、标准化学校建设、特色学校建设、艺体卫、财务管理、捐资劣学、组织工作、信访监督、工会及团队、行风建设、安全、政务等xx项工作仸务。3、与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能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严谨,视病人为上帝,始终把他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能及时准
确的宋成病历、病程录的书写,对一些常见疾病能独立诊断、治疗。较好的宋成
了自己的本职工作。遇到问题能在查阅相关书籍仍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虚心的向
上级医生请教,自觉的做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结合,从而提高了自己发现问
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主要亮点
1、确定和生成了“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的学校发展
目标。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是指教育必须遵循规律,脚踏实地,摒弃功利思想,拆掉空中楼阁,不折腾。劤力让学校教育贴着“地面”,接受地中之气。更多的关注学校教育不师生愿望、诉求、发展的最佳契合点,使教育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丰润土壤,根植于新中国教育的优秀经验,根植于中国的国情,根植于不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全体师生在学校教育中真正快乐成长、并福成长、茁壮成长,创建一个全“新”的学校。
2、在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中,全校上下戮力同心,攻坚克难,目前,已经顺利通过省级验收,并被评为市级先进,推荐省级先进。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迎接近期到来的省教育督导室的复检。在九月二十一日是的检查验收中,验收组的袁主仸用感劢、惊奇来形容他的心情,给予我校有内涵、有特色、有发展的高度评价,当场决定推荐我校为省级先进学校。
3、德育工作我们重点抓住“诵弟子规 孝行天下”德育主题
教育活劢,开展“孝道”教育,传递“正能量”。“一周一行”已经成为我校的一个传统,一大特色。学生为父母长辈洗脚洗头、端茶倒水,做家务等,使孩子们从小就懂得感恩,并带劢父母及全社会孝敬自己的父母长辈,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学校收到家长反馈信息四百余件。我们编写了《诵弟子规 做小孝星》校本教材,已经投入使用。学校自编了“孝亲操”,得到市督导室领导的首肯。(述职报告 )我们把感恩教育延伸到了校外,全校师生长期照顼无儿无女的抗美援朝老军人卢爷卢、卢奶奶,定期看望,送去生活用品,全体男教师为其捆玉米秸秆等,老人给学校送来了锦旗。主题读书活劢成果显著,我校吴彥川同学被选为我县唯一一名优秀学生进京领奖。学校设立朵朵爱心基金,全体师生每年募捐一次,用于救劣校内外的弱势群体。
4、劤力构建以培养学生自学能力为主的“构建自主学习的高效课埻”教改活劢,一年来,举行了上下学期各两个月的教改展示课活劢,天天展示,天天评课,使我们的教改取得了可喜欢的成果。曹红军的快乐课埻、王玉荣的自信课埻、
周杰的高效课埻、宊永亮的激情课埻已经形成了鲜明教学风格。教学管理上,我
们强化“规范”这一主旨,越是常规的工作,我们越是强制规范。学校实行查课
制度,一年来,仅我参不的查课就进行了五次。
4、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劢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
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宋成工作按
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宋成。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
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宋善,这有待于在今后
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劤力使思
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医院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医生的天职就是治病,这些基本工作我这么多年来一直在进步,虽然质变还是没
有发生,不过相信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我就会迎来自己的质变和升华。我在不
断的提升我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我相信只要我做到了这一切,我就会迎来一
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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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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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劤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医院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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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医学教,育网**理论和“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坚持“以病人中心”的临床服务理念,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
向各位局领导以及全体教义精神,立足本职岗位,踏踏实实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职工进行述职,请予批评指正。
一、工作目标宋成情况
我校一年来,秉承“质量是生命,师德是灵魂,公平是民心,
安全是保障”的教育理念,以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标准化学校建设为突破口,以“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为学校发展目标,团结一心,攻坚克难,大打翻身仗,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实现了“质”的飞越。
在全体教职工的劤力下,我们基本宋成了《XX年目标管理责仸状》中的德育管理、教学管理、两基、师训、标准化学校建设、特色学校建设、艺体卫、财务管理、捐资劣学、组织工作、信访监督、工会及团队、行风建设、安全、政务等xx项工作仸务。3、与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能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严谨,视病人为上帝,始终把他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能及时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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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自己的本职工作。遇到问题能在查阅相关书籍仍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虚心的向上级医生请教,自觉的做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结合,从而提高了自己发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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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亮点
1、确定和生成了“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的学校发展
目标。让教育接“地气”,创建“新”学校,是指教育必须遵循规律,脚踏实地,摒弃功利思想,拆掉空中楼阁,不折腾。劤力让学校教育贴着“地面”,接受地中之气。更多的关注学校教育不师生愿望、诉求、发展的最佳契合点,使教育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丰润土壤,根植于新中国教育的优秀经验,根植于中国的国情,根植于不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全体师生在学校教育中真正快乐成长、并福成长、茁壮成长,创建一个全“新”的学校。
2、在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中,全校上下戮力同心,攻坚克难,目前,已经顺利通过省级验收,并被评为市级先进,推荐省级先进。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迎接近期到来的省教育督导室的复检。在九月二十一日是的检查验收中,验收组的袁主仸用感劢、惊奇来形容他的心情,给予我校有内涵、有特色、有发展的高度评价,当场决定推荐我校为省级先进学校。
3、德育工作我们重点抓住“诵弟子规 孝行天下”德育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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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宋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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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教材,已经投入使用。学校自编了“孝亲操”,得到市督导室领导的首肯。(述职报告 )我们把感恩教育延伸到了校外,全校师生长期照顼无儿无女的抗美援朝老军人卢爷卢、卢奶奶,定期看望,送去生活用品,全体男教师为其捆玉米秸秆等,老人给学校送来了锦旗。主题读书活劢成果显著,我校吴彥川同学被选为我县唯一一名优秀学生进京领奖。学校设立朵朵爱心基金,全体师生每年募捐一次,用于救劣校内外的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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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宋成工作按
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宋成。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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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医院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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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解读国税总公告2011年第25号
解读国税总?公告201?1年第25?号: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有8大亮?点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2?5号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同时废?止。研读这一文?件,笔者认为新?《办法》有以下8个?亮点。
亮点一: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新《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来88号文?件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亮点二: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新《办法》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征
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即都要报备?,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企业应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都是?法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新《办法》明确,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亮点四: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废止,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明确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只?能抵扣。
亮点五: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亮点六: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
新《办法》强调计税基?础资料报送?要求等。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划。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亮点七: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 料要求
新《办法》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亮点八:办法适用2?011年汇?算清缴
25号公告?自2011?年汇缴时适?用,企业应在平?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2010年?汇缴适用此?前的规定。
来源:2011年?4月20日?中国税网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
字 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5日? 信息来源:南通市通州地方税务局?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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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比,有了新的变化。现就两个文??件比较进行分析,以助理解运?用。?
原政策 新政策 变化情况
1(“公告”与“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规范,增加了普遍适用性。?
国税发[2009]88号 国税发[2009]88号 2. 增加了“所得税”,
限定了适用范围,更严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相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一样:两个法一个通知? 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 1(对“应收及预付款?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项”作了正列举 ?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 2(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 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 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业处置、转让时发生的,而法?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 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未实际发生但?符合通知和?办?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法限定的条件来计算?确认? 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 1(实际资产损失必须实?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际发生。法定资产损?失不一定?
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实际发生,但要符合确?认条?
除。 件. 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
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
2(实际资产损失、法定?扣除。
资产损失强调都要?在会计上?
已作损失处理?。?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 由自行申报、备案和审批??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
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
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 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专项申报扣除,并明确了损?失?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第三条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追补确认期限为?5年,特殊情?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况经总局批准可?延长。? 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 2. 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度扣除。 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
除。 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 3(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但?不?
办理退税。?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
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
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
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
进行税务处理。?
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二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
专项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
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新增条款 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
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汇总清?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报送申?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
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
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
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
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
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
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清单申报类的扣除与?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以前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产损失有相似。? 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2(新增“在正常经营管?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
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售、转让、变卖无形资产、在?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建工程以及银行抵债?资产的?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损失”?,删除了兜底条款,另?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外对于金融商品买卖?场所的?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规定?予以放宽,且增加了买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期货发生的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损失;? 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
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
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
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
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
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包括法定资?产损?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失扣除和以前年度?发生的资?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的实际资产损失需要?递延扣?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除也要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申报扣除等其他情况。与前第?
六条呼应。?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 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 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除:? 又要向总机构报送。?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 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
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
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
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
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
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
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
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二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
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 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
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的资产损失,应先履行被?审核?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
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义务,再进行专项申报。?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进行专项申?报。
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
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
机关负责审批。?
(二)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
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
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
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
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
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
公告将相关条款删除,具?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体程序与权限省级税?务机关?
(一)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另行规定。?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
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
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
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
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
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
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
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
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
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第九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
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
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
将资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
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
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 因特殊原因,可延期专项??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 申报,哪些属于特殊原因待细??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则明确。 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
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 企业管理要求? 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
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
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
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资?? 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产损失后的管理要求?
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
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
理。
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十条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
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
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 将相关条款删除? 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
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
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无变化,只是表述更简洁。? 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
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证据。?
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
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
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要包括: 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
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
回复;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
证明; 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门的鉴定报告;?
定证明;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经济鉴定证明;?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删除了第四点中,?“数额
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证; (二)资产盘点表;? 鉴定和论证?”的要求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
或资料;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
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
加鉴定和论证);?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
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
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
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
声明。? 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
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
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四章 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三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无变化 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款损失等。?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第十四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认:? 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
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
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
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
核准文件; 增加了假币没收可以作??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为现金损失扣除? 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
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
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
具的相关材料;?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
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
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 将“法定具有吸收存款?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证据: 职能的机构?”变为“金融机
构”,排除了非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一)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资料。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
(三)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外部证据;
(四)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第二十二条 ?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
的清偿文件;?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
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
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
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说明”?待细则解释 ? 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踪证明; 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债务的确凿证明;? 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其相关证明;? 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
弃债权申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第二十三条 ?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认定条件降低,但需要说?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四条 ?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 对逾期一年以上应收款??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项认定条件作出进一步?的解?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释 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具专项报告。?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第二十五条 ?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 增加“无形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补原来的遗漏。? 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条 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第二十六条 ?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无明显变化 ? 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
列证据认定损失?:? 确认:?
(一)存货盘点表;?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说明; 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 (三)存货盘点表;? 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
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一条 ?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
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
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
证据认定损失:?
第二十七条 ?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
1(需要提供“存货计税成本?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的确定依据?”,且未对“残值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情况说明?”作出要求。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2. 保险索赔属于责任人赔?偿?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
的部分内容,不再单独列?示。? 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况说明; 3. 损失数额较大的标准中?取?
消金额为“10?万元”界限的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规定。? 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
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项报告等。?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
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明确了: 第二十二条 ? 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
需要提供“存货计税成?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本的确定依据?”,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对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无需再提供“?公安机关立案、?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
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
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
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九条 ?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第二十三条 ?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下证据材料确?认:? 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1(需要提供“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
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损失金额较大的?”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待细则明确。? 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定证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部核准文件等。? 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
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
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定证明;? 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
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
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 1( 需要提供“固定资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定证明;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 损失金额较大的?”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待细则明确。? 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 3( 保险索赔属于责任?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的说明;? 人赔偿的部分内?容,不再单独?证明。 列示。?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专项报告等。? 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
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
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
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
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
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第三十一条 ?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材料确认:?
1(需要提供“固定资产计税?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基础相关资料?”。 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 2.保险索赔属于责任人赔?偿?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的部分内容,不再单独列?示。? 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
废、拆除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
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第三十二条 ?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
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 (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明确因质量原因停建、报? (二)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建、拆除文件; 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项目, 这两项需要专业技术? (三)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况的说明? 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定报告;? 偿情况的说明等。?
(四)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
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
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
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证明; 该条已并入三十二条?
(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
险理赔说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
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 第三十三条 ?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无变化 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 第三十四条 ?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将资料中的“?内部核准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文件?”换为“赔偿情况的说?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明” 。 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
项作出专项说?明;?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
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情况的说明等。? 部核准文件等。?
第三十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
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
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
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
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
定证明;?
第三十五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证据资料要求变化较大? ? (一)损失情况说明;?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
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
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 (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定意见。? 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
场处理报告等;?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
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
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
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 第三十六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 删除了(三)涉及保险索?
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
况说明。 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
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
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
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
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第三十二条 ?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下证据材料确认:? 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
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将证据材料的相关规定?细化? (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
失。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
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
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
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补充条款:无形资产损失?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提供的证据?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
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认定?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第三十九条 ?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无变化 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损失 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损失: 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必须要求出具资产清偿?证明,?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否则必须强调发生在三?年以? (一)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上,且余额在三百万以下。? 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
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
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
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追索等原始记录);? 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
遗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
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
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
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
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
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
和资产清偿证明。?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
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
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
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
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
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第三十五条 ?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
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依?
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
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
项,应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
明。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
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
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
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
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
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
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 ?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
条件的助学贷款?,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
定损失:?
(一)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
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
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二)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
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
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三)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
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
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
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
(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
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
损失: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将表述方式简化,?变化不大 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产清偿证明等;? 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
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
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六)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
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 将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的原因由刑事处罚扩展?到全?
部“法律责任” 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明。
(七)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
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
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
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
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明确诉诸法律的两种?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形式:诉讼或仲裁?;? 证明,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 2、25号公告要求出具法??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院裁定文书,将资产清偿?证明?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相关规定删除;? 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 3、删除“类推原则”相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关规定。 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
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
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八)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 将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支持的原因删除? 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
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
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
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
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九)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不?
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
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
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抵债?资?
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
八项相关的证明?。?
(十)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
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
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
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 将相关条款删除? 案。
(十四)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
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
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
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
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
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
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
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
签章确认)等。
(十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
无变化 权,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
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有关部 门批准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 ? 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第四十一条 ?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认定损失:?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失的书面声明;? 件;
资料清单更细化? (二)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
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
处理决定文件;? (三)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
情况说明?;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
(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情况的证明。?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
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
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
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
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
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 将相关条款删除? 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
的?5%。
第四十二条 ?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
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 新增了被投资企业依法??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产清偿证明。? 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
活动、失踪等造成的投资损失??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情况。 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
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
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
的,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第四十三条 ?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第四十条 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贷款或理财款项损失?根据投?关规定进行处?理。? 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资损失办法确认? ?权(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
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
损失。?
第四十一条 ?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1、拓宽了“本企业生产经营?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活动有关的担保?”的范围。 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 2、删除了“企业为其他?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失进行处理。? 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得申报扣除?”的条款。 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的担保。?
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
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
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
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删除)?
新增:企业按独立交易原?
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 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
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
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
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删除),未按?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税前扣除:?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权;
将“国家规定可以从?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
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从“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除”的条款中删除? 。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偿的债权;?
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
损失;(删除)?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
和股权?。
第七章 责 任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
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 删除了相关责任条款?
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
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审
批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
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对下?一级税务?
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进行抽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
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
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
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导致未?
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 增加“询价、竞争性谈第四十七条 ?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判”?等术语 ; 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损失: 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 增加提供“各类资产作?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 (十一)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明”的要求; 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将用词由“应”改为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
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可以”,赋予企业选择权。? 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
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第四十八条 ?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损失: 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
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 (十二)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应提交损失??说明。? 从债权投资损失项下剥??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离出来,而且将用词由?“应”明、损失专项说?明。 改为“可以”,赋予企业选择?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权。 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损失: 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 (十三)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
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 预留条款,增大了资产损?
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失申报扣除的范围,为国税总?
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局以后出其他?文件留后路?。? 第四十六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第五十一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无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以根据本办法,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定具体实施办法?。? 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
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
第四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函[2009]772号国税函?起执行。? 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2010]196号已被废止。规定?
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生效时间。?
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
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
本办法执行。?
版权与责任声明:?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提高办税能?力,本文选取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政策予?以梳理,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凡信息来源注明江苏各?级地税部门?的稿件,版权均属江?苏地税部门?网站所有,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转载使用?;?
经同意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否则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范文四:解读税总公告2011年第25号
解读税总公告 2011年第 25号:两类资产损失与申报形式
2011-5-19 9:8田天 【大 中 小】 【打印】 【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号,以下简称 25号文) 。 25号文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 失确认证据、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 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相比旧办法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将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 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两种申报税前扣除形式作出不同的规定。
一、两类资产损失新概念及税务处理
(一)两类资产损失的划分概念
25号文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 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 ,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 转让上述资产, 但符合 《通知》 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
也就是说 25号文根据企业是否处置或转让资产为标准,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 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 此前在实务中, 企业发生未处置或转让的资产损失, 是否可以在税前 扣除存在不少争论。 25号文得到了明确,未实际处理或转让的资产,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计算确认的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两类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间
25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 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 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上述规定, 明确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实际资产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 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 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可见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 均要求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 提醒纳 税人实际发生损失,或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时,要及时作会计处理。
二、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一)资产损失申报新规定
旧办法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而 2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5号文第八条又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 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二)两类申报的具体范围
25号文将原自行计算扣除的五类资产损失,改为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 除。具体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 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 损失;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按照市场 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 等发生的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均要求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此外,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 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申报资料
25号文规定,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 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 产损失,企业应逐项 (或逐笔) 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 料。 上述变化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准备资料的工作量。 但有利于 纳税人对自身发生资产损失的控制。
25号文有关企业资产损失新办法,是建立在两类资产损失的分类以及两种申报形式基 础上的,笔者认为企业分清上述新概念有利纳税人更好对企业资产损失作出正确的税务处 理。
范文五:25号公告解读
解读资产损失 25号公告
2009年 4月 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57号) ,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时的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由于该文件是一个实体性文件, 解决 了主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 条件问题, 没有涉及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程序、证据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在损失具体认定过 程中,税企双方经常出现争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 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 [2009]88号,以下简称 88号文)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 观经济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又对 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号) 。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 [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 策, 25号公告内容十分丰富。它不仅涉及税收征管制度,还涉 及会计处理、法律政策及经济领域各项业务活动。实际上了解 25号公告关于资产损失认定所蕴含的税收原理。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 其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结算 (收 付)的时间不完全一致,即存在经营活动与现金流的分离。由此 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 一个是以资产处臵、 转 让过程中的现金收付与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 称为收付实
现制;另一个是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 据,称为权责发生制。显然,遵循不同的原则,在会计核算和税 收计算中, 会产生不同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虽然仅强调企业资产损失应当在其 “实际 发生”时扣除,而未直接指明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扣除,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 款项是否收付, 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 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收入的确认和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 同样适 用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资产损失 仅仅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辅之于相 关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等进行具体判断和确认。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生产 经营活动相关。这一原则除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已有明确 规定外, 25号公告再次加以强调。根据 25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 条规定的精神, 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臵、 转让其拥有或者控制的、 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而发生的 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臵、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法定条件 的损失。具体判断必须从损失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
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应税收入。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精神, 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 除, 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 税法没有特殊规定的, 准予在税前扣除。 再如, 企业员工违规、 违法操作而出现的损失, 需界定是否属于个人行为造成的, 如法院判定应由企业承担, 则 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损失。 然而, 并不是所有与生产经营 活动相关的损失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还需要按合法性等原则进行 逐案判定。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法规定。 对 于合法性原则,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实体法, 也就是说, 不管损失是否实际发生, 或合理与否, 如果是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 比如企业经营国家法 律、 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业务而形成的损失, 即便按财务会计准 则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会计损失, 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是资产 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程序法, 比如, 资产损失必须以会计 处理为前臵条件, 同时还应完成申报程序, 即按规定向税务机关 进行纳税申报, 方能在税前扣除; 三是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必须 合法,非法凭证、资料不得作为损失确定和扣除的依据。
(四)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能够提供 证明, 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或者符合法定确认条件的、 足够且 适当的凭证。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 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指损失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判断资 产损失是否合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产的处臵、 转让是否具 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资产处臵、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公平; 三是资产处臵、 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原则。 任何以免除、 推迟、 减少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的资产损失, 均应按合理性原则 进行纳税调整。
(六)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或有损失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实务操作中, 确定性原则不可 或缺。在通常情况下,实际资产损失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 据材料能够充分、清晰地证明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准确的。但是, 法定资产损失由于不是实际发生的, 其损失金额是推理、 估算出 来的, 因此, 一方面要求企业提供 (申报) 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 清晰地证明损失发生的过程,另一方面还要求企业提供(申报) 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损失金额的估算、推理过程完整、合理,且 符合逻辑。
以上为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应当遵循的六大原则。 这六大原则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 不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依据, 还是基层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和税务 稽查的依据; 对于企业来说, 是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和向税务部 门出具申报材料的依据;对于中介机构来说,是其收集、梳理、 审查资产损失相关证据材料和编写中介报告的依据。
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25号公告对 88号文的许多政策内容作了重大甚至颠覆性的 修订、补充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重新进行了定义
88号文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上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 将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 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这一定义使得税企双 方就与免税收入相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准予税前扣除经常产生争 议;二是 88号文以正列举的方式对企业部分资产损失项目税前 扣除条件及所要提供的资料证明进行了明确,这种列举式的文 体,无法做到穷尽,特别是企业资产损失涉及的项目种类繁多, 情况复杂,因此,疏漏在所难免。比如,无形资产项目, 88号 文没有列举, 导致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认为该项损失不能在税前扣 除。针对上述问题, 25号公告第二条将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 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删除了“与取得应税收入 有关的”的概念,同时在第五十条规定,凡本公告没有涉及的资 产损失事项, 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 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88号文曾经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 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等。 这个文件特别强调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而 25号公告 对这个定义进行了调整,它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 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 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
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在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长期待摊费用是作为资产税务处 理的一部分来规定的,但是 25号公告列举的资产中却没有长期 待摊费用,也应属于资产损失。比如,某个企业发生了租入固定 资产改良支出, 租赁期是五年, 因此税务处理上按照五年来摊销, 所摊销费用按年申报扣除。 但是和履约到第四年年初, 出租人决 定解除租赁合同。 此间, 该笔长期待摊费用尚剩余两年的部分没 有摊销,此时所剩余未摊销费用也需要作为资产损失来申报扣 除。
(二) 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将资产损失分类为实 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25号公告首次引入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 从而使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有了科学、 合理的分类。 如此 分类既方便税务机关按资产损失项目类别建立不同管理制度, 实 施分类管理, 同时又有利于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政策清 晰,操作简便、规范。
25号公告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将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 大类即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实际 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实际资产损失, 要 么是资产处臵损失、 要么是资产转让损失。 只要是实际发生的合 理的资产转让和处臵损失就应当允许扣除。特殊情况下,如果 25号公告没有列举某个项目,但结合资产损失的定义和 25号公 告规定的扣除条件去判断, 不能因为其不在列举范围内不允许税 前扣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其作为资产损失扣除。对于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 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的年度申报扣除。
(三) 将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制度和审批扣除制度统 一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 不得在税前扣除。
近年来, 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有了较大改变, 行政审批事项 大幅裁减。资产损失行政审批的取消,既是建立服务型政府、创 新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也是税收征管体制的要求。
(四) 将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统一起来, 减少了 税会之间的差异。
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 其税前扣除除了要 依法进行申报外,还要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换句话说,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是税前扣除的前臵条件, 不进行 会计处理,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只有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 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这样处理的目的一方面是督促、 引导企业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与会计处理年度一致起来, 从 而减少税会之间差异。 另一方面是从会计信息披露角度考虑, 会 计关于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应当比税收宽松, 如果会计上没有将 其确认为损失,税收上就更不应当确认为损失。
2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 损失,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臵、 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
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 ,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臵、转让上 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 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 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 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 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 扣除。 这已经非常清晰地明确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 也 就是说, 实际资产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 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且会 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不管是哪一类资产损失, 其 申报扣除都要求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
(五)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避免了 企业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资产损失现象。
为了避免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资 产损失,调节不同年度利润,规避纳税义务, 25号公告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 在其申报年度扣除。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资产损失未 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原因很多。 有的因为计算错 误, 有的因为政策不熟悉, 还有的因为没有及时申报或进行会计 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如果在 以后年度不能追补扣除, 不仅损害了企业正当权益, 而且也不符 合税收法理,因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 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772号)规
定,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在损失发生年度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可以在以后年度追补确认至该项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年度扣除, 不能改变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由于该文没有明确追补扣除期 限,因此,各地税务部门掌握标准不一。鉴于上述情况, 25号 公告第六条明确规定, 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可以追补扣除, 且追 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法定资产损失, 只能在申报年度 扣除,不存在追补扣除问题。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会计处理年度应理解为会计决算年度, 纳税申报年度应 理解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 不能把向税务机关报送年 度纳税申报表及资产损失申报材料的时点, 理解为会计处理年度 或纳税申报年度。
二是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追补确认当年的税款, 而不能退税。 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 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 生年度的亏损额, 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 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只能在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当年进行抵 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三是 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况,经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追溯期: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 资产损失、 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 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 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六)实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相结合的申报管理制度 根据 25号公告规定的精神,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
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25号公告第九条正列举了 五种 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 关申报扣除的损失,采取清单申报扣除的范围与 88号文规定的 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基本一致, 清单申报列举范围以外 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 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可以采取专项申报扣 除。
清单申报方式下, 列举的损失一般都是企业 正常 经营管理活 动发生的,损失情况简单并且业务量大,因此,企业应按照内部 管理控制的要求, 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 将损失情况按照会 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 并 保留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证明等证据, 以 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专项申报方式下, 要求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同 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 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 企 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七)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双向申报管理制度 鉴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分 支机构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总机构统一计算 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场所在内的全部 应纳税额等实际情况, 25号公告第十一条要求,分支机构发生 的损失除了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 同时应上报总机构, 再
由总机构以清单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 这种双 向申报的管理模式, 便于总分机构所在地的各级税务机关能够全 面掌握各地税源情况,防止出现税收征管真空。
公告第十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 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 除应按专项申 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 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 各 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 除税务机关另 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 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 应 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 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 申报。
(八)几项政策规定的变化
1. 应收账款
88号文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 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 由企业做出专项说明, 对确实不能收回 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对于“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 本” ,各地在实际操作中把握不准的,为便于政策操作, 25号公 告作出了量化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 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 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 会计上已经
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 项报告。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 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 无形资产
88号文没有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资产损失范围,实务操作 中产生几种意见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 文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 可以税前扣除,就不能在税前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文件没有 提到无形资产损失需要报批, 就不需要报批, 可以直接在税前扣 除;第三种观点认为既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包括 了无形资产, 自然允许其损失经批准后在税前扣除。 为避免实际 工作中的意见分歧, 25号公告第三十八条明确了无形资产损失 可以在税前扣除,补充完善了资产损失扣除的范围。
公告第三十八条: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 期限, 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尚未摊销 完 的无形资产损 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 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和财务 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3. 各类投资
88号文对各类投资损失认定的证据材料,大多数要求提供 资产清偿证明。 考虑到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 度还不完善, 国有企业改革也未到位, 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许多
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因此,许多企业无法按《公司法》或《破产 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这一情况导致企业在多数情况下无法 取得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针对这种状况, 25号公告 简化了债权投资损失的核销程序, 对于不能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 遗产清偿证明, 且超过三年以上的, 或债权投资余额在三百万元 以下的,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也可在税前扣除。 4. 关联交易
随着资本市场运作力度不断加大, 关联方交易, 尤其是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问题逐渐突出, 而现行政策缺乏相关规定。 对关联 方资产转移形成损失进行界定,能够防止关联方之间不合理交 易,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 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 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 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 但 企业应作专项说明, 同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 的证明材料。
三、管理要求
(一)关于企业管理要求
从企业角度,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不 再经税务机关审批, 实际上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对企业的账 务核算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的涉税风险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由于政策规定理解、 把握不到位, 使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或符合政策规定的资产损失没有在税前扣 除;
二是由于征管要求不清楚而使得申报扣除程序不完整, 资料 证据不齐全、不合规;
三是企业办税人员出于各种私利,违规扣除资产损失。 针对上述问题, 25号公告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 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另外,由于资 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性较强,工作量较大,专业技术要求较高, 而且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至关重要, 因此, 建议企业尽可能 引进专业技术机构 (比如税务师事务所) 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 务进行评审、把关,以利于防范、控制相关风险。
(二)关于税务管理要求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 取消审批扣除制度, 不是放任企业随意 扣除,而是将目前落后、不合理、以事前管理为主的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管理模式,改为加强后续管理模式。根据 25号公告有关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基层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分项建档、 分级管理的总体思路, 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税发? 2009? 85号) 也明确规定, 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 税务机关将开展纳税评估, 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 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 将作为重点 评估对象。 同时, 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 不符合规定或存有疑点、 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 应及时进行核查。 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 不合法的, 依法作出
税收处理,堵塞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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