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最新]关于增强关于增强裁判文书说理任务的若干看法的应用
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10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三项承诺”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裁判文书应当对裁判形成的正当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予以公开说明。
第二条 裁判文书说理包括事实论证说理和裁判论证说理。
第三条 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准确地概括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主张和理由,归纳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争议焦点。
第四条 裁判文书应当展示证据的认定和采信过程。应以判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核心,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对诉辩或者控辩各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地作出回应,不得遗漏。
第五条 裁判文书应当展示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在采信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
第六条 裁判文书应对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地说明:
(一)对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明确,诉辩或者控辩各方无异议的,可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对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有分歧的,则应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者条文复杂,诉辩或者控辩各方对法律条文理解有分歧的,应对法条的含义进行解释,阐明适用该法条的理由;
(三)对法条竞合及法律冲突内容的选择适用,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四)民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立法精神、目的,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学原理,阐明裁判理由。
第七条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的,应当解释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和逻辑规则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考量的因素。
第八条 裁判文书的说理要逻辑严密,应做到审查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以及诉辩或者控辩各方主张相对应、事理法理分析与事实结论相对应、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相对应。应当保持概念的同一性,论证不得自相矛盾,不得使用模糊语言。
第九条 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疑难复杂程度、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情况,做到繁简适当。
第十条 裁判文书应将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全部列明。
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等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一般应设附页,具体记载以下事项:
(一)裁判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
(二)对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的阐释;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裁判文书引用的条文较少、其内容简单明了、容易理解掌握的,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情况,不设置附页。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用语规范,做到表达简洁清晰、文字精练易懂;涉及专业术语,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不能使用反问、疑问、设问等加强感情色彩的句式;需要说明资料来源的,可以使用括号标注的方式进行阐明。
二、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第十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阐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的理由,阐明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免于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的理由。并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程序,做到有所侧重:
(一) 一审刑事判决书应侧重分析论证指控的事实、证据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理由能否成立、是否采纳。在事实论证的基础上,针对控辩双方对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与理由,对犯罪是否构成、构成何罪情节轻重等进行论证。
(二) 二审、再审刑事裁判文书应着重分析论证上诉、抗诉、申诉对原判认定事实提出的意见和理由能否成立。在事实论证的基础上,针对上诉、抗诉、申诉对定性和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和理由,对裁判结论进行论证。
(三)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着重写明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可以适当简化: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简要概括事实、证据,表明被告人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和法院对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后,进行简明扼要的裁判论证;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仅对罪名有异议的案件,可以简写事实、证据,进行简明扼要的事实论证。
简化说理的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应当恰当阐明对定性、量刑有影响的情节。
第十五 条刑事裁判文书附带民事部分的说理参照本规定中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第十六条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阐明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理由。如案件涉及当事人是否为适格主体,应否追加第三人等,也应一并阐明理由。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与案件审理的不同程序相适应,做到有所侧重:
(一) 一审民事裁判文书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理由,紧密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说理。
(二) 二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理由以及一审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
(三) 再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围绕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申诉理由以及原审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适当简化:
(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 一方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以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在写明一方自认的情况后,对当事人自认的部分,不再进行说理。
第十八条 民事裁判文书可以采用图表比对等形式加强说理性。
第十九条 涉外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取得作出论述,除当事人对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选择一致外,涉外民事裁判文书适用实体法必须有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对经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的情况予以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民事裁定书的说理应结合裁定的具体事项展开。尤其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重大影响、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重大程序利益做出处分的民事裁定书,应当详细说明裁定的理由;对于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民事裁定书中应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阐明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问题。
四、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要针对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围绕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当事人的诉争焦点进行,应说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视案件的具体类型和不同的判决方式等具体情况应当说明的理由。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应侧重于当事人争议焦点和法院审理重点,根据不同审级,体现不同特点:
(一)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全面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动态过程,体现法院依据法律适用规则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论证理由。
(二)二审裁判文书应体现对原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双重评判的特色,把原审判决的正确性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贯穿说理的始终。
(三)再审裁判文书因再审分别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而可以相应参照一审或二审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但应体现再审案件的特点。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问题、非审理重点的问题,以及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问题,可以简略表述。
第二十二条 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对作为类案件,应包括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对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等判决方式的,应当阐明具体的理由。
(二)对不作为类案件,应包括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何种法定职责、是否提出过申请,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以及其明示拒绝、拖延履行、不予答复是否合法的理由。应当阐明原告的诉请是否成立、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的理由。对采用判决履行、驳回诉讼请求或确认违法等判决方式的,应当阐明具体理由。
(三)对行政赔偿类案件,应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已被法院依法确认违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两者有无因果关系,被告应否承担、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援引司法解释作出裁判,并可以在说理部分引用合法有效、合理适当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裁定书的说理应结合裁定的具体事项展开:
(一)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的说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点阐述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收案范围和起诉条件。
(二)准予撤诉的行政裁定的说理,应当载明撤诉、准予撤诉的理由,客观反映原告自愿撤诉和法院合法性审查的过程。
(三)对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行政裁定书,应当阐明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问题。
五、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执行中的裁定书等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3日
范文二:【2016年最新法学民法论文】基于司法权威的民事裁判文书论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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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司法权威的民事裁判文书论证研究
摘要,论述了司法权威的基石是程序优先、程序正义。只有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最能体现程序正义,从而才能产生承载着司法权威的民事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之一,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相互联系的视角,对现行民事裁判文书存在弊端进行分析,提出了对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程序优先 程序正义 法律真实 当事人主义
透视司法的本质,可以看到司法权威主要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威。司法权威通过司法主体的权威、司法权运作过程的权威以及司法裁判的权威表现出来。因此,对司法主体而言,司法的权威又是司法裁判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它是建立在法官理性的裁判基础上,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更重要更持久的支撑则是程序优先、程序正义。司法权威的本质是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而裁判文书正是这种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载体。裁判的理由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核心和灵魂,是司法权威的灵魂内化,而民事裁判文书能否闪耀司法权威的灵魂之光依赖于民事审判模式的选择,而当事人主义的民事审判模式必然是产生承载着司法权威的民事裁判文书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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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权威的基石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权威的至高无上应该是新理想国最重要的特征,他指出:“如果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任何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能够体现司法权威的前提就是司法独立。而程序优先,程序正义则是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基石。司法权威的内涵就是司法正义,司法正义包括两层涵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追求实体正义的常规手段,不正义的程序往往难以实现实体正义。而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可塑性以及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都决定了实体正义内涵的不确定性,而程序本身的自治性、形式性、刚性或固定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程序正义内涵的确定性。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种价值各自的内在属性就决定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程序优先的价值选择方案,即在无法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前提下,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有限的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对立面直接指向黑箱操作抑制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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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运作都具有合理性,每一个环节都要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司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含义就是程序的平等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终局性和效率性。
程序平等性是实现司法审判过程、产生公正结果的必要条件,没有诉讼过程的平等,就没有公正的诉讼结果。程序的平等性是法律准确适用的根本保证,是制约司法权力理性运行的程序机制。因为它能够防止审判不公、能够限制、防止司法擅断,程序的平等性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在司法过程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受到裁判者的平等对待。程序平等性还意味着裁判者与诉讼当事人在人格和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保证裁判过程及其结果建立在共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以获得更高的权威性。没有程序的平等就没有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质上就是程序面前人人平等。
中立性是司法公正性的基础,同时也是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平等的逻辑要求。裁判公正才能获得权威,而裁判公正要求裁判者的立场是公正的,中立性的,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维护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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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对立面双方的合法权益。
终局性,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官做出的判决,除了由上诉法院经过二审程序或再审人民法院经过再审程序依法撤销的以外,具有终极效力,任何其它国家机关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撤销该裁判,终止其效力。即司法裁判的既判力。
效率性是指公正判决能够及时地做出和执行,做出判决和执行判决所需的费用、时间、人力等社会成本较低。及时裁判和裁决的及时执行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备要件。正义的司法程序可以实现正义和效率的兼容,在正义和效率这两大理念的互动中,实现正义和效率这两大价值的平衡。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结案是有悖于程序正义的。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要求社会主体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而这种信任感来自于法律的高效率的实施。只有通过法律的高效率的实施,才能使社会主体将诉讼作为保护自己权利,解决纠纷的正常的、正规的途径,民众也才能在心里上体验到法律的重要、公正和可信赖,司法权威才可能得到弘扬。因此,可以这样说, 司法的权威性应该是司法程序优先性即程序正义之优先性的内在的独立性、公平性、中立性、终局性、效率性之逻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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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的民事裁判文书
程序的正义要求在民事审判程序上保护当事人权力,当事人能充分合理地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有辩论权、自主权、选择权、处分权。只有当事人主义的民事审判模式才能最大限度的大体现程序正义。法律的具体生命需要法官来赋予,法律的血肉最终隐藏在法官的具体判决当中,而裁判文书正是这些判决的物质载体。诉讼模式从根本上制约了这种载体的功能,制约了这个载体的说理程度,制约着这个载体能否承载司法权威。
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的加以跟随,来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注意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为双方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诉讼场地。裁判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抗作用的基础之上。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下法庭奉行的证据标准必然是法律的真实。法律真实强调实体法和程序法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作用,法律真实强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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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合法性基础上的真实性,法律真实强调尊重法律程序,承认经验规则和逻辑规则的作用,要求通过合理的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符合法治的要求,也是唯物主义哲学观,坚守事实求是的立场。只有法律的真实更能体现司法的效率。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下,当事人主义的精神和法律真实的理念深植法官的思维定式和潜意识中他所作的裁判书是这一过程的真实写照。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下,当事人、公众具备强烈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他们会强烈要求或监督民事裁判文书必须是反映审判全过程、说理透彻、内容公开、文书规范、精确、练达。
民事裁判文书反映审判全过程是当事人审判模式的必然要求。就是要详细叙述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所提出的理由,即体现法官充分注意了当事人的意见,又为民事裁判文书认定事实、阐述理由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对象和前提,还要对当事人争议的每一个事项,写明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情况和合议庭的认证意见,以及其他法官的不同意见。叙述证据时,应写明证据种类、证据内容、证据形成时间以及证据的来源,双方当事人对各证据是否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辩论意见,法庭对证据是否采信、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程度以及能证明什么事实进行的分析判断。案件的处理如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写明审判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如果有法官持不同意见应该写明这个法官的名字和意见理由,这可以激励法官审判水平的提高。 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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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说理透彻是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内在要求。说理透彻是指判决理由要说的公众和法官自己都心服,口服。判决理由是民事裁判文书中承接案件事实与判决主文的关键部分,是民事裁判文书之魂,司法权威就体现于此。裁判文书说理可以划分为说清事理、法理、情理和哲理。尤其要说清事理、法理。法官通过表述分析证据、采信证据、根据证据推导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反映出本裁判在认证上具有合规则性,在事实认定的思维上具有合逻辑性,为裁判构建正确、合法的事实基础,这就是裁判的事理所在,裁判书要写明认定当事人是非曲直所依据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理由,即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分析判断。只有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对裁判理由进行充分地阐述,才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判决理由要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代表民事裁判的规则性,合理性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因裁量权的行使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权。因此,民事裁判文书是通过展开法官的心证过程来达到说理之透彻。
民事裁判文书内容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固有要求。内容公开,判决理由公开,适用法律公开,判决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就可以公开展示不同法官持有不同意见,这就意味着裁判文书说理还常常针对着本法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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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部的其他有异议的法官,这也使得裁判文书的论证推理必须非常细致和精制,判决书签署制作人的名字,法官有很大的动力将自己的观点细致表现出来,同时失去暗箱操作的空间,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之自由裁量权在裁判文书中则体现的是法官对责任的衡量和尺度的掌握以及对它的优秀发挥。这种公开,激励法官认真专研法理和司法实务,主动提升自己的法官素质。因为这样既使不能获得额外的物质利益,也能获得额外的精神上的满足。
民事裁判文书规范、精确、练达是体现司法威严的必备要件。语言文字作为思维的媒介和达意的工具,直接决定了文本功能的效果。因此,结构裁判文本就不得不重视对语言的合理运用。杜绝成分残缺或多余、句子成分搭配不当、语义两岐、语义重复、结构杂糅等问题的出现。裁判文书要求用最精炼的语言,准确、客观、真实地表达最复杂的事实内容和最多的法律内涵。其修辞炼句的原则不但要符合民族共同语的语法规则,而且要选择特定语言环境中表义效果最好的那一种。因此,主审法官应该严格遵循证据说理需由一个句子扩展为一个语段,同样,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也都应加强说理性,其语言运用,无论是总分型的议论语段,还是并列型语段,以及然否型语段,甚至还有递进型语段、因果型语段等等,都在法律文书中屡屡出现并被频繁使用,颇有成效。这需要提高法官的整体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是法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晴雨表和试金石。 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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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连接法院和公众,法院是通过司法判决同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和整个社会联系和沟通的。不管法院的法定和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裁判文书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因此,裁判文书不仅体现判决正确还必须体现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判决书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做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
三、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论证改革及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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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进行的。这是因为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师从德日,属于大陆法系又深受前苏联的诉讼模式的影响。诉讼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事人能否充分合理地参加诉讼进而也关系到程序正义问题,从而还制约了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形式、内涵和说理程度。目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问题,千篇一律问题,缺乏说理问题,武断问题等已经严重地破坏了司法权威,到了不改革不可以的地步。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是对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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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使审判权从案件启动到终结的真实记录,它直接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行为过程。因此,我们不能脱离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来空谈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方向、内涵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紧紧依附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
我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明显地体现了强职权主义的色彩。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更多重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等,这些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削弱了法院职权,基于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及法院职权的弱化,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模式不是完全的职权主义,也不是当事人主义,而是“混合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我们不这样认为,尽管新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职权进行了一定的弱化,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抹掉职权主义的浓厚色彩,现行模式仍应属于对原有的“强职权模式”的一种削弱,我国对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羞羞答答。模式的改革跟不上实际的需求,其表现是,法官轻视庭审,注重案卷材料,使开庭审理流于形式,整个庭审活动法官包揽过多,使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严重依赖法官的职权作用,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干预过多,有失公正。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意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双方尽管也具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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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受到法官较多控制,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在诉讼结构上,还是以法官的诉讼行为为核心,依法官的主动行为而展开,不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对抗作用。在证明标准上,按“客观真实”要求“排除一切怀疑”的标准。对法官的现行行政化管理模式,极大约束了法官职业所必常的个性独立,从根本上违反了司法裁判的规律。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法官更像一个“公务员’,形象地说就是名义上称为“法官”的公务员。对法官更多的是管理、命令与指示。体现到裁判上来,裁判自然是层层把关,层层审批。试想一个法官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下、这样的人事环境中、这样的思维定式下所作民事裁判文书的式样、内容、标准和说理程度会是什么样呢,这样模式下的民事裁判书不会体现“当事人自治”体现的只能是法官的意志,所以无需说“为什么这样判”,只要说“就是这样判”即可,法官所处的环境使得判决书体现的不是法官独立适用法律、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而是接受领导招呼和上司指点体现所谓“上封意志”或“法院集体意志”的法律指令,在追求“客观真实的”的证明标准的思维惯性中不实事求是地求证“法律的真实,”一味地去搜寻“客观真实”导致裁判书是一张无法执行的效率低下的废纸。
,一,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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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乏说理性。许多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肤浅。有的只有一两句断语和结论,没有根据和理由。对当事人诉辩主张不予支持的,简单地以“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的套话取代说理。到处可见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的民事判决书。有的法律文书故意回避当事人争执焦点,对诉、辩理由视而不见,或避重说轻,该讲的道理不讲,适用某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说,更没有对法条包含的法律精神进行必要的解释,而只是堆砌法条。所能体现的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情况,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诉求和答辩意见,有时甚至由于归纳不准确,遗漏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理由或偏离了当事人本来的主张,从而使当事人对民事裁判文书内容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2、缺乏针对性。有的民事裁判文书能说些道理,但是针对性不强,没有针对案件的特性和诉辩双方意见展开说理,反映不出诉讼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的“对话”过程,只有法官的意见,没有反映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导致裁判文书论理雷同,程式化、概念化,体现不出个案的特点及法官的裁判能力。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付款凭证、企业登记资料、证人证言以及本院的法庭笔录足以证实”等这样一段公式化的语言。而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具体情况,则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使当事人对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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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缺乏逻辑性。表现在不少裁判文书的内容是叙述事实、罗列证据加上适用的法律,没有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和事实之间缺乏论证,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缺乏分析。有的裁判文书的叙事、说理、裁决主文之间甚至相互矛盾,责任认定与事实叙述脱节,不能自圆其说,更谈不上推理的严密性使得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很不清晰。
4、缺乏概括性。有的法律文书还怕挂一漏万,当事人说什么写什么,字数多、篇幅长,动辄下笔千万言,一份判决书写上十几页、几十页,却不能说明道理。是是非非仍处在糊涂状态,使当事人越看越不理解。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就是要将千篇一律的“套话、空话”变成个案分析的真话,明话。
5.缺乏透明性。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果中法官的意见不公开,导致责任无法落实。在民事裁判文书中最重要的说理部分,是以“本院认为……”的方式进行表述,对争议做出结论时,用的是法院集体的名称,而不是直接表述办案法官或合议庭的意见,当事人和社会都不知道、不了解这是不是办案法官的真实意图,因此有人说这是审判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暗箱”。其结果就使合议庭徒有虚名,合议制流于形式,审判的质量难以保障,最后责任无法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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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缺乏科学性。民事裁判文书中的主文表述不科学。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多项请求和争议,如返还财产、支付金钱以及赔偿损失。有的损失可能有多项,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在有些民事裁判文书中主文只有一个总数,使当事人难以了解数额的来源和构成,既不便于执行程序中的分项执行,也不便于当事人上诉权和上级法院审判监督权的行使。
裁判文书质量、司法文明程度的提高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司法体制的改革、诉讼制度的完善、队伍素质的提高、管理工作的加强等诸多因素支撑。 当务之急,是对职权审判模式的彻底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当事人主义的民事审判模式。这样才能保证事裁判文书论证改革的成功。
裁判文书作为一种法律适用的宣言,“说理”是其灵魂。裁判文书的“理”应该体现在事实论证和对法条的适用、解释上。除此之外,还要在对当事人诉辩的归纳、法律文书语言方面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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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裁判文书论证改革的对策
1. 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撰写应坚持“四项”原则
第一、坚持准确原则。就是要准确反映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不能偏离、甚至违背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夹杂法官的主观臆断。就是说要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照录在法律文书之上,当然概括和调整,甚至修改其不合规范的语言是必须的,但是不能违背当事人的原意。
第二、坚持全面原则。就是在撰写诉辩称时要将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的内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意见等全部表达出来。对于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每一个请求事项,所表达的主张及理由全部表现出来。因为诉讼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当事人的诉求与主张往往存在前后变化,不能顾此失彼。
第三、坚持概括原则。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有限,对其主张往往表述很多,却表达不清。有的案情由于新型、疑难、复杂等原因,难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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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把握当事人的具体主张和请求。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诉求与抗辩内容零乱、重复、层次不清,这就需要法官进行概括,如果没有概括归纳,诉辩请求就很难把握。
第四、坚持突出焦点原则。任何民事纠纷都存在一个焦点,抓住了焦点就抓住了主要矛盾,解决了主要矛盾,其他矛盾就会迎刃而解。法律文书要归纳当事人争执焦点,这个焦点的产生不是法官自己凭空捏造的,是从“诉称”、“辩称”中显像的,只有找出焦点才能有针对性裁决。
2.在认定事实部分应该体现“法律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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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认定部分,判决书中的“事实”,是依据证据规则推导出的法律视为真实的事实,而不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发现事实是法官的审判任务,但审判不仅仅是为了确定过去曾经发生过什么,还有支持社会政策、节省财力和人力、取得司法制度的效益及恢复安宁等作用。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候这些价值问题可能会显得更重要,法律真实就是多重价值的客观反映。”,见注,因此,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即使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法定的证据规则论证后仍不能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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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也不能认定为案件事实。另外,在表述上,应该屏弃“经审理查明”这一浓厚职权主义色彩的,会导致不公的用语,而代之以“综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的表述方式。这其实是科学地把诉讼证明责任还给了当事人,更好地体现民事审判“公正、中立”的现代司法理念。
3.引用法条应灵活多样
对于法条的引用,传统裁判文书几乎是毫无例外地写道“根据某法第某条的规定,判决,或裁定,如下”,而如果表述为“据此,或综上理由,,判决如下”,被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这是对引用法条的误解。实际上,引用法条目的是解释、适用法条,把法条蕴涵的法律精神融化在判决理由之中。我们知道,法律规范是以直言判断形式为假设条件的,仅以我国婚姻法为例,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概括之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准予离婚”,显然该判断的潜判断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不准离婚”,而法律规范中不再画蛇添足地写“感情没有破裂的应驳回离婚请求”。当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事实,判决不准离婚时,就不要表述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而应该论述法定应予离婚条件,原告主张的理由不符合离婚情由后,直接表述为“综上理由,判决如下……”,这是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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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裁判文书的式样参考
目前,我们的民事判决书的样式主要是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除保留首部、判决结果和尾部不变外,事实和理由部分要改,并应将原判决书样式中的“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分别改称为“当事人诉争部分”和“法院审理部分”。
,1,关于当事人诉争部分的制作。
当事人诉争部分应当着重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和争议的焦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这里不再表述。其具体如下,
,,原告诉称,即原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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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即原告提出的证明事实的根据,包括向法院申请调查的证据,,
,,被告辩称和反诉,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辩解,以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告证据,即被告提出的证明事实的根据,包括向法院申请调查的证据,,
,,第三人的诉称,即第三人对案件的意见,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意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意见,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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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的列举,应当全面、客观、准确的进行叙述。特别是对于证据的列举,更应当逐一进行编号,并一一加以全面、客观、准确的表述。
,2,关于法院审理部分的制作。
法院审理部分,也就是法院认为部分。它主要应当写明法院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定性的看法。具体如下,
,,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分析定性,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解决纠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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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的制作应当着重突出简明扼要、精辟准确八个字,切忌冗长和不必要的重复。要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事实的认定,向当事人和社会传递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同时向当事人和社会表明,法院的判决是在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居中判决。
,三,民事裁判文书论证改革的制度支持
1.取消裁判文书签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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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裁判文书非经相关审判庭庭长、院长签发不得正式发布,二是相关庭长、院长对裁判文书实质上是对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裁判结论享有某种程度上的否决权,从签发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签发本身实际上已成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因为签发人对文书修改时,其实质是对裁判内容的变更,当签发人对文书签发或不予签发时,其实质是对裁判结果的肯定或否定。因此,从性质上讲,签发人行使的是一种审判权力,签发行为显然属于审判活动的范畴。这就使得法官是非独立审判,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权是不完整的残缺的,要受到来自法院内部的各种制约,这就导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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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法官的裁判文书不能体现审判的真实过程和法官的独立的自由心证过程,严重影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这一制度与程序正义相悖,必须予以取缔。
2.将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作为上诉的理由之一列入民事诉讼法中
大陆法系中有对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可以提起上诉的法律规定,我国虽然大量采取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传统, 但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可以提起上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并没有规定或推定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可以作为上诉的理由之一。可见,我国的立法者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的重要性的观念没有形成,就无需责怪现行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差了。所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可以上诉,这是当务之急。
3.确立对法官的优秀裁判文书奖励晋升制度
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是考察法官素质的重要尺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把“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作为担任法官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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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最高法院强调,对法官要实行“精英”政策,要努力造就、培养一支高水平、高层次、高素质的专家型法官队伍。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则是一名法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可以看出一个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政治理论、政策水平、法律专业知识、审判业务和文化造诣、文字表达能力的高低以及审判作风的好坏。确立对法官的优秀裁判文书奖励晋升制度有利于国家裁判文书的质量水平普遍提高。
4.适当采用先例指导制度。
先例对后来的案件不具备普遍适用的效力,只是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严格来讲即使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只有最高法院才有资格制作判例,故地方法院并不是先例制作的合适主体,我们认为地方法院可以采用先例指导制度,而不是直接运用先例制度。先例制度是裁判文书说理充分的因,而裁判文书说理充分是先例制度的果,建立先例指导制度,对裁判文书的说理充分是一种天然的制度屏障。
上述制度都是实现裁判文书充分说理的必要条件,还远没有形成充分条件,我们只有致力于确立相关的制度屏障,才能保障裁判文书的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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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充分,增加裁判文书说理充分的可行性。
四、结论
民事审判模式制约着民事裁判文书的的式样,内涵和标准。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成功依赖于对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成功。只有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才真正体现程序正义,只有程序正义的审判模式才能保证法官真正的独立审判,只有法官真正的独立审判才有裁判文书充分说理的可行性,只有充分的制度支持才能保证民事裁判文书的充分说理,只有充分说理的民事裁判文书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公信力,才能承载着司法权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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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郑华聪,程序正义理念与诉讼制度改革,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4,9,339,343
〔10〕饶艾 曾红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判例法,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总,2004,2,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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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浅析证据裁判主义的裁判文书适用性
浅析证据裁判主义的裁判文书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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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内涵
证据裁判主义,也称之为证据裁判原则,是现在许多国家大多认可的一项证据法上的基本原则。从证据裁判主义的内涵来看,意思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支持,没有证据就不得主观臆断事实,更不能发挥自由裁量权随意发挥。所谓证据裁判主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一)怎么确认案件事实
民事裁判认定争议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三段论的过程。三段论主要是以以发现或形成一般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事实认定为小前提,运用演绎的逻辑方法,导出结论,亦即一般所谓之裁判。所以,诉讼主要就是围绕事实与规范两个因子展开,法官的作用在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1.确认事实是裁判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审理民事案件,就是对当事人双方所举示证据进行法律上确认,而后结合法律规定概括出法律上的争议焦点,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认证。但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每一个案件的事实都不相同,而哪些事实要用哪些法律也是不确定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一般来讲,是对既往事情的规律性总结。法律条文是具体的,而将法律运用到事实中去分析与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条文本身对于法官适用法律是没有意义的,是否适用这条法律或者是这个法律,为什么要适用这条法律或者是这个法律,都需要在确定事实的前提下对事实进行分类与识别,以确定和识别相对应的法律问题。
2.确认事实与适用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法律谚语汝予吾事实,吾予汝法律蕴含了较深的哲学思维。其表明事实的认定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并以法律规范的要求为指向和裁判依据。事实认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法官与当事人互动发现事实的过程。法官是事实认定的主体,但事实认定的对象和材料还需要当事人自己予以提供和明确。
(二)证据证明力的来源
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度,是证据作为一个客观的事物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大多数证据,都在对待证事实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但因为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来源以及证据的时间有较大出入,就导致某些证据在证明力方面有所不足,证明力也各有所长。我们通常所看到的那样,直接证据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当然,证据的证明力的强弱或大小亦需要结合个案来综合予以把握。
(三)证据规则的释义
从诉讼法上讲,证据规则作为诉讼法的一个核心思想,和诉讼的框架结构是紧密联系的。根据过往的经验和理论架构,法学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诉讼程序结构。即主张当事人举证主导的当事人主义和法官为主导的职权主义。法官的职权主义主要是法官通过前期的阅卷,得出双方矛盾和争议焦点,通过审理的经验,引导双方当事人举证以及主导庭审,从而获得案件的事实。但这种职权主义带给审理实务中很多难题,这就迫切需要我们转变观念,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当事人主义的一个侧重点就是强化证据规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核心原理,通过证据规则的举证程序来引导诉讼活动的进行,从而使得公平正义得以体现。
(四)证明责任的作用
证明责任同时又称为举证责任,通常就是我们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该思想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公平与正义要求。通过该规则,使诉讼活动有章可循。使过去那种没有规则的证据举证分配,更加合理化和科学化。有了证据规则,当事人更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也使公民更加感觉到社会在
法治方面的进步,更加有利于法官的业务水平提高,所以,每个法官都要在如何掌握分配举证责任中成长,都要尽可能地领略证据规则的精髓,更好地为司法活动服务。
二、什么是裁判文书适用性
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逐渐向前推进,裁判文书的实际价值逐步得到认可,尤其是在裁判文书上网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裁判文书在指导审判案件和宣传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作用尤其重要。裁判文书的适用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
(一)裁判文书体现了民事诉讼标的所蕴含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的标的是民事诉讼的一个概念,它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个渐进式、曲折性发展的历程。在职权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标的与诉讼客体的含义是相同的,均指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事项,亦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二)裁判文书体现了民事诉讼审理过程的全貌
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有很多学说,如纠纷解决说等等。纠纷解决说认为,当事人依诉权向法院要求解决纠纷以实现其实体权利,法院在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下兼顾社会利益依法解决纠纷。所以,诉讼制度的目的应当将重心由裁判结果转向裁判过程。而裁判文书恰恰将这些审理过程反映在纸面上,得以用最直观的方式,让外界了解其功能。
(三)裁判文书作为一个司法产品,存在着指引作用
司法诉讼活动的本质,来自于英国的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将法律比作一面大大的编织物,而如何编织这块编织物就是法官的工作,法官不决定用什么布料。因为用什么布料是当时议会的职责。所以,现实世界中,案件千变万化,但许多案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共性,这个共性可以用法律裁判文书表达出来,以指导今后的审判。
三、将证据裁判主义植入文书制作过程理论框架中的操作步骤
(一)证据裁判主义植入文书制作过程理论框架
各个国家的法治历程可以清晰可见,通过逻辑学上的演绎归纳和基于内心的经验判断,是适用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在当前法院的司法产品中,比如判决书的各个部分,均会出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及判决如下等层次分明的语句。究其本质,这就是逻辑归纳演绎方法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在司法活动中,我们最为直观和能看得见的就是逻辑归纳演绎方法。正如法律谚语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存在。就像浩瀚的法律条文一样,司法活动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表达出来,就需要裁判文书这种形式加以表现,将当事人的起诉、立案、审理等各个诉讼活动通过法律文书固定下来。当然,法律文书在表达时,会遵从逻辑思维和客观事实的一致性,当遇到二者不一致时,我们会更倾向于客观事实。所以将逻辑思想运用到客观事实的表现和确认上,裁判文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就逻辑思维而言,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逻辑思维也会受到人的主观认识因素的影响。只要存在人的地方,认识就会有分歧。我们所能做的,就是达到认识的趋同化,这就造成了法律往往都是滞后的。所以,将证据裁判主义植入裁判文书制作就有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当法官会处在找法不能的境地时,法官不知道案件该从哪里着手时,通过在法官日常制作的文书中加入证据裁判主义思想,将这个思想日益贯穿在今后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时,法官的证据裁判主义的思想就会得到逐步认可。于此带来的就是,制作文书的严谨性,合理性,规范性。这样的文书,带出门后,司法公信力将会得到增强。
(二)证据裁判主义植入文书制作的步骤
1.按照规范后的格式制作,做到明晰、严谨、合理、合法: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按照前文所述的逻辑学思维进行撰写。但在撰写的同时,其首要的要义和宗旨是必须依法而写。要根据司法诉讼活动的类型,按照实际文书的写法,确立文书的中心思想,将法律思维尽可能的展现出来。另外,格式应做到清晰易懂,简单明了。不以追求格式的花哨为要务,而要以更大的宣传法律思维为己任。
2.写作流畅,事实清楚,做到事理透彻:裁判文书在交代事情经过时,尤其要保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所描述的事实和事件,切来不得半点虚假,甚至容不得些许夸张成分。因为一篇文章的前提就是材料的真实,何况一份会公布在互联网上的裁判文书。除此之外,还应做到条分缕析,说理透彻。裁判文书的效用就是表现在它的公示性,为了能使更多的大众看懂裁判文书,故说理在裁判文书制作中尤为重要。四、植入裁判主义思想后,文书制作的前景和意义
(一)有利于达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实现裁判文书的一项重要功能,系公平与正义的表达。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该机关的法官的本质工作就是负责对案件的审理,对起诉到法院的各种纠纷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决和判断。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与否,更能反映出国家的法治水平的进步。一个不好的司法活动,一份不好的裁判文书,将会使法治国家建设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我们更应该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花费精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有利于定纷止争和维护稳定局面
裁判文书除了具有表达公平与正义的作用外,还另具有定纷止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裁判文书通过在互联网公布后,必将有一部分通过网络学习。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会使人看了之后,感觉到社会传播的正能量,相信整个社会还是法治为主,更能让这部分人坚信法律的力量。反之,一份不好的文书公布后,首先就不能使当事人信服,而其他人而言,更多的会往司法腐败等方面联系。所以,一份说理透彻、结果公正的裁判文书,会起到判决一案,宣传一片的作用。如果说理简单,甚至逻辑不通,结果有误,无形中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法官的工作压力,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
(三)有利于法官职业队伍的长足稳定发展
裁判文书的质量往往与法官的知识和阅历有关。法官的社会经验和理论知识越丰富,其承办案件所产生的效果也最为优化。当前,法院系统人员比例经过最近几年招录青年法官后,法官队伍的结构更为年轻化。但同时,年轻化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年轻人在法律适用、逻辑思维、社会经验与职业素养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就要求我们要在提高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上下功夫。裁判文书水平提高,公众对法官的认知度提高,法官离职的概率就会降低,法官职业队伍就会长足稳定的发展。
范文四: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2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的资料2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第1篇
论裁判文书上网
从2000年广州海事法院宣布裁判文书上网以来,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问题,社会各界关注已久,在新闻界、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引起广泛讨论。作为长期从事审判和审判管理工作的法官,笔者对此问题也进行了一些调查和思考。本文围绕裁判文书为什么要上网、怎样上网、上网后法院如何应对“后裁判效应”三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裁判文书为什么要上网
笔者浏览过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网站,有96%的法院网站都
1
发布有本院或下级法院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这么多法院在网上公布文书,是人民法院运用网络这一当今最普及的媒体深化审判公开制度的重大举措,是近年来人民法院践行审判公开宪法原则的集中体现。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从过去的封闭性迈向如今的网络化,表现在这里的绝非仅仅是诉讼审判技术性的提升,更为重要的是深刻的司法理念现代化更新,一种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的彰显,同时也是现代司法者的自我超越。”[1]是的,裁判文书上网的确有着十分丰富的现实意义。
(一)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为民措施,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查阅裁判文书提供了方便。
去年年初,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
诉讼档案的查阅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制度。”这一规定的初衷是把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便民的措施。许多群众在遇到纠纷时,希望知道与自己案情相似的案件法院是怎样处理的,但这一愿望在裁判文书上网前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随着裁判文书上网,每个公民都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通过上网搜索,原汁原味的直接阅读到自己想知道的裁判文书。
(二)裁判文书上网使审判公开原则得到了完全意义上的实践,有利于加强民众对司法的监督,增强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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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原则是宪法的规定,也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本质特征,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边泌认为:“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
[2]综观中外法制史,人类追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过程,也是追求司法公开和透明的过程。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应包括庭审过程公开、宣判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过去,裁判文书一般只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布,虽然也实现了审判公开的要求,但社会大众对司法信息的了解依然缺乏更有效的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 [3]。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显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把加强和完善审判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2007年6月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文书的公开力度。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第一次在正式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裁判文书上网问题。2009年3月,最高法院在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9—2013)》明确规定:“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裁判文书上网是当前裁判文书最直接、最彻底的一种公开方式,真正实现了“裁判文书不仅是写给当事人
3
看的,而且更是写给天下人看的”[4]。把反映诉讼过程的裁判文书公布于众,就是对社会广阔舞台打开了法律之窗,把审判权臵于阳光之下,充分满足了群众对公众事务的知情权,使社会大众有机会对法院、法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减少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正所谓“阳光所到之处,问题就会消失”。正因为有这样的效果,裁判文书上网被誉为是司法信息大众化的里程碑。
(三)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实现同案同判,促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建立。
以前,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司法渠道交流不畅通,法律适用标准难以统一,不同地区“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时有发生,就是同一地区同一个法院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司法领域中的这些“不公正”、“不公平”的
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质疑,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从宏观层面上看,裁判文书上网后,各地、各级法院可以在网上看到其他法院的判决书,有利于法院和法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促进司法统一。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尤为如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给法律的正确适用带来很大难度。裁判文书上网后,办案人员通过网络这个平台看到其他法院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能够开拓审判思路,解决疑难问题。同时,裁判文书上网为典型案例储备了资源,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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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创造了条件,最终促进审判制度的完善。从微观层面看,为避免“自己打自己嘴巴”的情况出现,法官判案时会尽力参照已经公布上网的裁判文书相似的案例,这样至少可以做到在同一个法院内实现同案同判。
(四)裁判文书上网,拓宽了法院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平台,有利于赢得社会对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司法和谐。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产品”,直接承载、传递和体现审判活动的公平和效率。裁判文书上网,能够使网民从裁判文书中了解到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和辩论意见、法庭裁判的理由和结论等内容。这是法院与网民的一种特殊交流、沟通形式,既展示了法院追求公正司法的信心和决心,更利于赢得网民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增强网民对法院和法官的理
解、信任和支持。去年5月10日,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周某之父在天涯社区网站“法律论坛”上发了一个贴子,对该案的承办人德清县法院姚法官表示强烈不满。5月11日,姚法官在网上对此贴作出回应,并在网上公布了判决书原文。[5]涉案判决书在网上公布后,使网络舆论得到了合理的引导,得到了许多网民的支持。事实说明,裁判文书上网是法院与民众交流沟通的一种有效形式,有利于赢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同和信赖,从而实现法院与社会民众的和谐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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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判文书上网将法官的执业能力体现在大众面前,将大大促进法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综合司法能力。
在当前转型期的社会发展特殊阶段,多元化价值并存,公众判断和作为司法从业者的职业判断时常发生冲突。而裁判文书上网,将司法结论臵于大众的品头论足之下,接受社会的全方位“检阅”,客观上要求办案法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必须有严谨的论证,评理上必须有难以辩驳的说服力,同时还必须满足这个时代最普遍的法情感。[6]这样的要求,对每一个法官的政治责任、职业操守、法律适用能力、文字表达水平都是严峻的考验。所以,上网裁判文书,是法官向社会提交的责任心书,将促使法官努力提高业务能力,“迫使”法官向法律专家转变,同时,还要求法官必须统筹
兼顾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与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大众性,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规范地制作每一份裁判文书,尽可能地加强说理性,减少失误和错误。我们有理由相信,裁判文书上网后“一份裁判文书有43处瑕疵”[7]的现象再也不会出现。
(六)裁判文书上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工作法制宣传的社会功能,有利于服务大局。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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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活动就是审理各类案件,通过审判案件宣示法律、宣传法治。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阐释法律、宣传法制最直接、最主要的窗口,审判工作社会功能的发挥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这一载体上。裁判文书上网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工作的社会功用。“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8],与概化的法律条文相比,个案的裁判文书具有趣味性强、贴近生活的特点,人们乐于阅读,为公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提供了直观的法制教材。裁判文书的这种司法导航性特征,能够引导公众规范地安排工作、生活、经营,有助于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同时,裁判文书上网为外国人打开了一扇了解中国司法的窗口,他们可以通过上网查阅法院的裁判文书,了解我国司法保护的广泛领域和法律关系,有利于消除国外对我国司法保护的偏见和误解,能够促进国际经济
合作和交流。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将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积极的司法保障。
(七)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促进法学研究,为立法提供现实依据和理论支撑。
法学研究的生命力在于与实践的紧密结合。过去,法学研究者获取司法实践资料的方式有四:一是自己办理的案件和自己所在法院办理的案件;二是到法院调研;三是媒体报道;四是案例选编。显然,这四种方式不能满足法学研究获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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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资料的需求。裁判文书上网,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丰富的资源和最新案例及最新审判动态,拓宽法学研究渠道,也有助于尽早开展前瞻性研究,催生更加丰富多彩的法学研究成果,为司法提供理论指导,为立法提供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
二、裁判文书应如何上网
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还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问题,如何使裁判文书上网发挥起应有的作用,如何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法院在网上发布裁判文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是全部上网还是部分上网。
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范围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全部上网,即除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国家秘密案件、个人隐私案件及商业秘密案件外,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都应当上网。这种意见认为,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是由这项举措的主要现实意义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人民群众来评判,给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9]决定的。司法公正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某些案件的追求。裁判文书只有全部上网才能全方位接受监督,实现真正的司法透明。如果只公布部分载判文书,必将弱化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有媒体认为,公开裁判文书的目的不应是选择性的公开,尤其是要警惕将“裁判文书公开”异化为“优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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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10]。
另一种意见认为,裁判文书应部分上网,即应选择一些典型的优秀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这种意见认为,如果裁判文书无论良莠一概上网,必将导致很大的负面司法效应:一是大量的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上网必然引起公众对司法的不满,其后果是与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初衷相反,会引起部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二是大量的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上网,会误导公众对司法标准的认识,弱化法制宣传效果,也不利于服判息诉。三是会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按照经济学的“边际效用递减”原理,随着信息供给达到“过剩”,新增加信息的价值在急剧衰减。由于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2008年已多达1000万件,如果裁判文书都上网,数量不堪
设想,不管对于法官还是对于研究者而言,都很难查到合乎目的的案例。一般民众更是无从监督司法。必然有很多公布的裁判文书沦为过剩信息,浪费司法资源[11]。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如果只是将“精品”裁判文书上网,就失去了上网最原始的意义。至于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上网引发负面效应问题,这是裁判文书上网必须付出的代价。随着裁判文书上网进程的加快,这些问题会逐步得以解决。“信息过剩”问题是信息爆炸时代难以避免的,况且不同群体有不同的需求,全部上网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要求。
(二)如何处理裁判文书上网与保护当事人私权的关系。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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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文书承载着大量信息,有些信息是依法不能公开的,有些信息公开后可能会给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带来损害。裁判文书上网必须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好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隐私权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何确定不能上网的裁判文书。我们认为,应考虑以下三个层面:一是现行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一般不能上网。二是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如某些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会对被害人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认定,这些被认定的事实一旦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公之于众,将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二次损害[12];还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后公众
很自然地会从道德角度去解读案件事实,从而对当事人形成舆论压力,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三是当事人的意见。民事裁判文书上网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是因为,民事裁判文书虽然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但它毕竟是调整私权的载体。在对私权的处理上,权利主体拥有最高的权力,因而作为调整私权载体的裁判文书是否在网上公开应依附于私权主体的意志。综合上述因素,以下六类裁判文书不宜上网:(1)裁判文书中涉及到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情况的;(3)未成年人犯罪的;(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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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其他人和事,公布后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5)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不同意上网的;(6)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第二,如何处理上网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问题。在上网的裁判文书中,其承载的信息内容可能涉及当事人的一些隐私,如民事诉讼中自然人主体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和证人的个人信息,等等。这些内容一旦上网公开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某种损害。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文书上网而泄露有关人员的私人信息,一是凡裁判文书涉及自然人通讯住址、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的一律删除;二是凡涉及证人、刑事案件受害人姓
名的一律用符号代替。三是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三)如何才能有利于公众查阅。裁判文书上网后必须能够方便公众查阅,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一定要在如何有利于查阅上下功夫。
第一,对上网文书进行科学分类,并设臵相应的栏目。可以作以下规范:(1)实行上网裁判文书栏目设臵双轨制。把上网裁判文书分为一般裁判文书和优秀裁判文书两大部分,以更好更充分地发挥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一般裁判文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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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裁判文书都可以再往下分为五类,即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执行裁判文书和国家赔偿裁判文书。(2)一个案件既有判决书又有裁定书的,一般只在网上公布判决书。(3)上网的裁判文书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不能上网。
第二,要完备裁判文书检索功能。只有检索快捷、准确,才能便于公众查阅到所需要的裁判文书。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给每一份裁判文书起一个规范的名称。裁判文书的名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案由的适用要写规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和《关于规范行政案由的通知》。同时,案由要确定到最末一级的案由。其次,制定一个恰当的更新和撤换周期。一般裁判文书生效后即可上网,在网上
公布的时间以一年为宜;执行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截止至执行完毕之日;优秀裁判文书研究价值更大,在网上公布的时间应更长一些,以不超过三年为宜。
三、如何应对“后裁判效应”
裁判文书上网既具有个案效应,也具有司法的整体效应。应当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契机,认真对待和研究裁判后的社会效果。通过裁判文书上网,更加畅通和广泛地吸纳和消化社情民意,并将这种民众意愿反馈到将来的裁判中去。
[13]。同时,还要创设能动应对机制,对裁判文书上网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及由此所造成的司法被动局面在事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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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办法,培育和谐、融洽的司法公共关系。
(一)强化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使裁判文书的制作更符合社会公众的需求。
裁判文书上网向社会公开,仅是形式的公开。更重要的是上网裁判文书是否充分公开了案件的审理经过,是否充分公开了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公开了对裁判结果的论证过程,只有通过对裁判文书这些要素进行公开,才是真正的公开。同时,这些要素的公开也正是民众所期待和关注的。要减少裁判文书上网后的负面舆情,首先要做的就是强化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实现裁判文书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的统一。
裁判文书的规范性是指裁判文书的制作要符合认识规律。一份制作规范的裁判文书上网后,群众根据文书所承载的信息就可以对案件的诉讼活动和裁判结果形成判断。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1)结构完整,能反映诉讼活动的全貌。裁判文书是否能反映诉讼活动的全貌,涉及到司法信息是否公开彻底的问题,民众高度关注。如果裁判文书承载的信息不完整,很容易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猜疑,造成法院在舆论上的被动地位。相反,及时、坦诚、彻底地向民众公开司法信息,能够增强舆论对审判的可接受性,有利于培养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感。以民事判决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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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裁判文书信息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公开,要交待原告的起诉时间、法院的立案时间、送达情况、诉前或诉讼保全情况、追加当事人情况、鉴定情况等内容。二是当事人诉辩主张及理由公开,应交待原告的起诉意见、被告的辩解意见、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情况、被告反诉情况、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三是庭审质证公开,应交待当事人庭审中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四是法院认证公开,应交待证据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五是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开,应完整地交待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六是裁判理由公开,应交待清法院的判决理由及适用的法律依据。(2)语言文字规范流畅,表达准确。语言表达要符合现代汉语的基本要求,句子规整,成份齐全,不能有病句,
不能用方言,不能有不文明用语。文字要精练、简洁,切忌芜杂重赘,文辞表意要精确,力避语言岐义。文风要朴实,语言庄重,突出说理性。[14]书写要严谨,不能出现当事人名字写错、法院名称写错、漏列诉讼参与人、标点错误、时间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不能有别字、掉字等现象。
说理性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一纸判决,不仅承载着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的重要功能,而且还具有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培养法律信仰的功能。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当然关心输赢,但仅仅输赢二字是不够的,输在何处、赢在哪里,背后一定要有一个理字。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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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的输、赢,就显得生硬、武断、霸道。[15]裁判文书的说理,包括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和裁判理由的说理。对认定事实的说理,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在说明证据是否采纳的基础上,推演出事实的认定过程。对裁判理由的公开,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对诉辩焦点展开论述,对错误理由和观点进行驳斥;其次,要注重说理的全面性,裁判理由要穷尽,不能遗漏,更不能断章取义;再次,要有逻辑性,即裁判文书的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必须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保持各个部分统一概念的周延,保持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之间衔接的流畅;最后,说理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语言适用要中立、公允,不能厚此薄彼。
(二)如何应对“司法标准差异或将放大”的问题。
裁判文书在网上大量公布,为社会公众就法律适用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提供了现实材料基础。一方面,那些尽力搜寻与自己纠纷相类似的判决以对法院的判断进行预期的纠纷困扰者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甚至会专门对这些判决进行比对,向法院提供更有利于他们的法律适用标准,对法官的判断进行引导。另一方面,就普通社会民众和大众传媒而言,这种因多种因素造成的法律适用尺度的不统一,很难获得他们的理解。因此,在裁判文书上网之后,这种现象的消极面可能会在公众视野中被放大并带来司法公信力的克减。对此,要加快统一法律适用步伐。这对有3000多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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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的我国来说,谈何容易。我们认为,各级法院应加强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的“两权”建设。 最高法院要加快优秀案例数据库的建设,把案例指导纳入法律适用的原则要求。地方法院要开展定期的指导性案例研讨来形成法院对未来类型纠纷案件进行法律适用的统一尺度。同时,还可以通过制定恰当地撤换周期,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总量上进行控制。这一点前文已有论述。
(三)如何应对裁判文书上网后,法院自我纠错的协调能动度降低的问题。
裁判文书上网之后,公众获取、保存信息会更加容易,通过上传、下载等方式能够形成网络信息的相对“永久性”,这就使法院裁判文书的任何一点瑕疵都可能被“永远记住”,
也就是法院自我纠错的协调能动性降低。采取何种方式应对确实是一个难题。在公布的裁判文书因为进入再审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公布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替,必要时可以考虑同时在网络上发布纠正信息。对于文书中文字、标点等细节错误和较为严重错误,发现后要及时纠正。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河南法院的做法[16]。
(四)如何疏导网络民意,吸纳消化社情民意。
裁判文书上网后,必然会引起网民的评论。这些评论有些是意见、建议,有些是批评,有些是质疑。特别是一些热点案件,裁判文书公布后,会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他们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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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论坛、博客等空间,通过QQ、MSN等新兴媒介,踊跃发表意见,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徐某诉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网上公布后,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有些网民在网上对判决书的每一个证据认定和每一句评理进行点评。对于网络民意,法院应当慎重对待,及时疏导,认真吸纳和消化。这一点,河南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河南省高级法院在河南法院网上开设了“网评法院”的栏目,网友在上网查阅裁判文书时,即可在该栏目上发表自己的看法。为及时疏通网络民意,河南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应指定专人定期关注网民对裁判文书的评论,对涉及网民关于裁判文书的意见、疑问和批评要及时进行回复,并要
求各级法院将回复情况和网民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定期发布。
人民群众永远是司法智慧的源泉。对于网民就裁判文书提出的意见、建议、质疑、批评,人民法院一定要吸纳、消化,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把网络民意中的精华部分转化为对审判工作的指导。
[1] 汤维建著:《评裁判文书上网——凸显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中国民商法网,载,于2009年5月31日访问。
[12] 郝振江著:《载判文书的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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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载:《人民法院报》 2009年4月16日第5版。
[13]汤维建著:评裁判文书上网——凸显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载:
.cn,于2009年6月1日访问。
[14] 宁致远著:《法律文书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24页。
[15] 田成有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实施裁判文书上网新闻发布稿》云南法院网,载:http://www.gy.yn.gov.cn,于2009年6月3日访问。
[1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存在个别文字或标点错误,但不影响裁判原意的,网站可以在明确征求承办人的意见后直接进行改正”。第十八条规定:“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存在较为严重错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再由网站按照补正裁定的内容,在原上网文书上进行改正”。
第2篇
简析 人法民裁 院 判文书公开 的义
意 甄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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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 (井陉人县法民院)
只要 将 裁判 文 摘要 】【裁 判 书文开是 落 实审判公 开的重要 公 节环 是 各,级 民人法 强 了 增司 法公 信力 裁 。判文 书 为 法 作 审院 判的 结晶 ,也 将 法 的 司院法过错 、司法 结 果 置 于之 社会 所有 众公 的 监 审判院工 的作大势所趋, 作案为件再现的 载 ,体 裁文判书 公开 有利 书 公 开, 于 彻 阳贯光 法司的念理 ,足满 社会了 公的知情权 , 众便 方了论舆监 督 、审 视之 ,下 受接会 社众公的 判评 ,可 以 更 好 促 滴 进 判 审程序 合 实公正 , 体 少减司 腐法 败裁 。判 文 公 书 作开 为 强增法 院 审判 透 ,督 有利 也人于民 法院审 人 员判 自素身 的质 提升, 同时 法学研为究 法 ,
获者取司法 践实资料提 了供平 。 台
明度重要举的 , 措 以让 审 可判更 公加开 透 明 , 让 人民 群 众 更加 解 了 个每 具体 案 件的 裁 判过 并 程 行进监 督 让 , 老姓百感 受 到 法 院 判审
【 键关词 裁判文书】, 公, 开 意义
的
正公 。公生开的裁效判书文, 便 群于众 阅查、 览 浏 , 障人保群众 民参与 、 表达权 权和监 权督 , 从根 本让老 百上 ,, , 年 ,月 ,日缀 高, 人法民 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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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人法 院在民 联网公布 互对法院 工 作的 情权 知、能 更 进 一 促 进步司 民法 、主司 廉 洁 。 法 裁判 文 书规 定》的开始 施 行,由最 高人 法民院 照权依威 规范、 便捷、 姓 感 觉法 院 判审 的公 正, 的原 则 ,建立 中 国判裁文 书 ,网统一 了全国法 院判文 书的发布裁平 台。河北 省 高也院就判文裁书的网 上公工 示做 了部作署, 目前 , 河 三、 裁文 书网判上 示公有 利法学于研 究 国中判裁文书网 文书种类全齐、 类清 晰分 主, 要分类刑 事案为
事民件案、 政行案 件、 赔案偿 件 执、 行案件 和 知 识产 。权在 中 国省北 各基层 院 己印法发 《 关于 互 联 网在布 公判裁文 书相的关 件 、 知》通 ,始开在中 国裁文书判网发 布已效生 裁 判文书 。裁判文的书 公判文裁 网检书十索分便 。方最高人 民法 院的裁判文 书对各 级法院 开是 落 实审 判 开公 的 要 重 节 环,是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工 判作 的大势 审判工作的有 重着 的指 导作 用 ,同要还可时 以为法律 、法规 的制 改提修供例素 案, 也材 法 学是 界 家 学 者专 开 展 律法 教学 和 法 学 所趋 ,作为案 再件现的 体载, 判裁文公 开有书利法于院 审人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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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 高的合使综价用值 。对 于普 大通而言众 断提,高 自素身 ,质增 强法 院的 信 公; 有力 利 于众更深群层 地 次了 解究 的宝研贵 素 材 认识,法 的治效有途径 。院法过通网络 公开 监和 督法院的审 判 工 作 ,防止腐 现败象发 生 ;有 利于 学研法究 ,为 平 该也是个台感知法律 、 法学究 者获取研司法 践资料实提 了平供台 裁判文 书的公。开 是 审 决判 书能 够高提社公会众的法制意 和识法律 水 平把,裁判文书 的 判公开 的延伸和化整化 完, 审是判公 开的要重环 节, 其 义意大重 而 功发能挥 最到 。当事人及其大 外 以社的 公会众通过裁 判 文网上 书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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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人众在群每 个 司法一件中案感受到公都平正义。 先首,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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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确据 、 说凿 理 分 的判充 决书 需要需 法要 有官扎 实理的 论功 底 、有 法 的 院 所 有 判 都决发 表 和出 版, 要 的判重 决 还 刊书 登于 国 全 性大 如 纽《 约 报 时 )》, 联 而 邦 诉 上法 乃院 至 联 邦地 方 院 法的 判 决书 较高 的 务业水 平 , 同 时 要 求 每 个办 案 法官 都 要 以严 的谨 态 度 对 待 报( 大陆 法 系 国家最 高法 院的判 决 和 下级 院 法一 庭的 审, 以要高度负责 态度的 制每作份一判 , 决 要以虚谦心态的 对 面 也 同样公布 。同 样 , 些重 要判决 通 常 也公 开 出版 。裁 判文 公书开 是 阳 司光法 指导 思 想 裁判文 公开后的书众公评的价。 由于判裁文要书 布公, 法官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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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向法 理型 裁判 文 的书转 变 其。 次 裁 , 文判书 的范 开予 围以确 明( 。二第 裁、判文 书公开在满的足众 知情权 的公同 公 开为 院法之 、 法 官间 之交间审流判经验供提了 平台 。中裁判国 文的 多大数判 是决)
也要 避免 因公 开 给而 事 人当 的 隐 私及 社 公 会 利共益 带 来损害 。 书 网 作为各 法级院 、 类各裁判 书上文传平 台 ,为 国法 院全、全 国 法时 , 商业密秘 个、人 隐 等 予 私 以保护 。 第官 提 供 了学 习 交 流 机的 会 。 一方 面 利有 于实 司现法统 一, 尽量实现 建 议 在 立 法 层面 对 未 成 年人 、 建 对议网 公上 示 裁判 的 书 文加 强管 理 , 要必时建 典立型 案 分例 同 案 同 判 另;一方面 , 各地 的 官 法 会 参 也 考 最 院 的文高书 ,尽 量 三做 、等栏 析,目 强 其化普及法律 识的意义知。第 四、 建立核审监机制 督, 到 和高最院持一保致, 有 利实现于法司公正 。
二 裁判、文书网上 公有示利于会社督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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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减 上 网 公布 的 裁 判文书 容内表 述 及 适用 法律 上的 错误, 提 升
裁避免对群众 生误 导产。 第五、建 议拓宽裁 判 文书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 出 ,“ 推 进 权 运力 行 公开 、 化范化规, 完善 党判书文的公信 力 , 公开 渠的道。 有现判文书公开方裁式多都是依数 靠络 网,如果能 结 务公开、 政务 公开 、法司 公开和领各办域事 开公度 ……让人制民监 刊、报 籍书公来开, 能好的满更社足公会众需的求。 权力 督,让 权力 阳在下运光行” 。 面全地 、 及地公时裁布判 书文一 是合互联 网、 项“ 阳工程 ”光 公布,裁 文判书就是将 司法裁置决 阳于光之下 ,便 以于社
监会督和 众监群 , 同 督尊时 重和满 足 公众 司 法 知 权 情,以 公开 考文献 参:
公正促, 以公正促 公 信,有 利于 高提 司法机 关社会 的公力 信 会, 使 百
姓 增 强 对 法 的律 信心, 树 立 人 法民 院 的公开 、 公 正 和 人民 法官 光
, , 】 《 简析判 文裁书公 开的用》 作作者: 陈 萍,, ,午 ,月发表 ,, , ,《 全 及 时面公布裁判文书的 积极意》义 者:作 诒 林 , , , 高,年 , , ,《 公从 审判开则 原精的 神涵谈内 裁判文书公开》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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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韩炜
明磊落 形象 的。果做 如到不裁判 文公书开,则 无 落论 实公审判原开 月, 发 表 的其他则环做得节多好 , 恐 怕都 难使 人以确 程序信的公 正裁。文 判,, ,年 , , 月表 发 的书 上网公示 , 能使 够事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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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刑事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刑事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探讨
作者:王喆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8期
[摘 要]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包括定罪说理与量刑说理。以往法院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往往只是单纯确认事实而不指出裁判理由,即使有个别说明裁判理由的,也是结合犯罪构成理论论证犯罪的定性问题,而对量刑结果的产生不予释明,这违背了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在判决理由中明确产生量刑结果的各要素,并充分运用证据对量刑理由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公开释明。
[关键词]判决书;量刑;说理
判决书的量刑说理,是指裁判者明确陈述其量刑结论并论证该结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行为。法官在判决书中所阐述的判案理由是法官的裁判活动是否合理、合法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正义在裁判结果上的表现。判决书就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根本载体,是赢取民众信赖与尊重的“窗口”。一份分析透彻、明理思辨、逻辑严密的裁判文书,不仅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纠葛,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有助于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培育公众法律信仰的基因。[1]判决书的制作既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体现写作学的特点——叙事清楚、逻辑清晰、说理透彻,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判决书应有的作用。判决书的说理应当包含对量刑结论的说理,尤其在我国有罪判决达到刑事判决90%以上,被告人对判决的关注多集中在量刑问题上,通过判决书的量刑说理向公众传递量刑合法性与合理性,是提升裁判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量刑说理薄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从近年来公开的判决书看,让公众叫好的少,批评的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量刑裁判饱受争议、社会反响巨大的典型刑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暴露了量刑结论武断、量刑理由缺失的问题,让公众对量刑公正产生怀疑。在传统定罪量刑一体化程序模式下,法庭审理重定罪问题、轻量刑问题,重事实认定,轻理由说明,导致判决论证说理欠缺,判决书只是单纯的确认量刑事实而往往不说明理由。即使有的判决书注意到量刑理由的说明,但也存在说理不充分的问题。如仅对判决的主刑部分的理由进行阐述,忽视对附加刑的分析论证,在涉及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案件中,个案中为何最终选择并处罚金或选择没收财产,以及罚金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在许多刑事判决书中根本无法找到理由,给人造成“罚多罚少法官一句话”的印象。又如,在对适用缓刑的说理上,法官往往直接以“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作粗简的说明,却不结合量刑证据对适用缓刑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证明。再如,一些法官在判决书中往往只注重对法定量刑情节进行认定和分析,很少甚至没有对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说明。有的判决书还存在语言使用过于感情化、援引法律不当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使裁判文书的量刑事实和量刑结果之间缺乏法律推理,而许多案件特别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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