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关于公务员兼职的规定
关于公务员兼职的规定
降低准入门槛鼓励社会组织发展
中办国办近日下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培育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一系列意见。
《意见》提出要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并明确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
同时,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并提出,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
《意见》要求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一方面是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意见》也从严格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方面提出了若干明确的意见。
《意见》要求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
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焦点
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同时,《意见》也明确,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区、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意见》提出,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并要求,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此外,《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
政府将支持为特定群体服务的社会组织
《意见》提出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
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对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意见》也明确,要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同时,《意见》提出,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观点
社会组织可提供公共服务还能配合监管
此次意见提出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褚松燕表示,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发挥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还可以配合政府监管提供相关服务。
“一些基本公共服务,虽然是政府职能,但是政府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渠道是可以多元化的。”褚松燕说,比如养老,有的人选择进养老院,有的人愿意在社区养老。政府通过竞标选择社会组织提供社区养老、高龄失能老人照料等服务,既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又能够提高服务的质量,降低服务收费。
褚松燕说,在政府监管方面,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一些专业的领域,特定的社会组织可以起到比政府管理部门更精细的管理服务。如奶粉,政府部门监管会依据国家标准,但特定的社会组织,可从营养配比上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褚松燕认为,社会组织容易形成整合的力量,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同时,其自身也能在提供服务上创造出就业岗位。“国家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涵养‘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就是在服务中建立规则意识,建立信任关系,使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更加和谐。”褚松燕说。
拓展阅读: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
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降低准入门槛。
(二)积极扶持发展。
(三)增强服务功能。
四、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一)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
(二)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
(三)完善人才政策。
(四)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五、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
六、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
(四)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
(五)加强社会监督。
(六)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七、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八、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
(四)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
九、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领导体制。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三)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
十、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快法制建设。
(二)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
(四)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范文二:公务员兼职规定
公务员兼职规定
公务员兼职规定2016-12-02浏览:分享人:覃莉霞手机版
公务员兼职规定有哪些相关法律条例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收集带来的关于公务员兼职规定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学习!
公务员兼职规定: 1.公务员
公务员法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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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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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通知(中组发?2016?7号)2016年2月29日]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10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6?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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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2016年5月10日]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第六条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三)在国(境)外投资入股;
(四)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违反规定组织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活动。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2002年5月23日)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法官法
第十五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检察官法
第十八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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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兼职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银发?1992?217号1992年9月10日)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任命的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盈利性事业单位兼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的通知(银发?1993?248号1993年9月4日)]
一(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干部不得在已办经济实体中兼职。
二(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干部不得在已办经济实体中兼任董事长(包括名誉职务)、总经理以及其他任何职务~已兼职的要辞掉兼职或转为经济实体职工。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干部~一律要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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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保持廉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保持廉洁的规定?的通知(银党?1994?39号)]
一、总行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
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任何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通过关系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获取贷款、融通资金等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机关干部兼任职务者~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但兼职一律不准获取报酬。不准到下属分、支行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银发?2000?273号2000年8月31日)
第十一条 廉洁自律~秉公尽职~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规定。严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严禁索贿、受贿、行贿;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严禁参加有碍公务的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金融机构或社会团体兼职。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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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8号 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474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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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 2001年11月3日)
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及其他经营实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在各类市场和其他经营实体中任职或兼职。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40号)]
二、认真按照政企脱钩、政事分开的原则实施脱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的范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兴办的由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建设的、有固定建筑设施和一定规模的各类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单位联办而其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市场中介服务职能尚未分离的各类市场。凡属于企业性质的市场~按照政企脱钩的原则尽快脱钩;凡属于事业性质的市场~按照政事分离的原则分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市场兼职~在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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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上必须与市场彻底脱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性质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职责、财务、人员等方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开。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不得将行政性收费纳入中介服务机构的收入~不得占用行政编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的决定(工商宣字?1997?第139号1997年5月4日)
二(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为政清廉~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以其他形式参与经营活动~收取佣金;不得借工作或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各种方式收受管理对象的财物。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工商宣字?1997?第177号1997年7月8日)]
三(二)工作人员必须为政清廉~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廉政制度和规定~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以其他形式参与经营活动~收取佣金;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 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的通知(工商纪监字?1997?第191号)19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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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17号1999年5月14日)
六、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保留企业兼职~国家有特殊规定确需兼职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兼职人员只能享受原单位或兼职单位一方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
留企业包括:政法机关服务中心和所属事业单位后勤部门开办的为其提供后勤服务的企业;政法机关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开办的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企业;监狱、劳教所开办的为监狱、劳教生产企业服务的企业;地处边远、偏僻地区的监狱、劳教所为安置干警家属、子女就业开办的企业;过渡性安置企业;保安服务公司;特殊保障性企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1993年10日9日)
三(三)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年10月5日)
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领导干部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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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执行中央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已经作出的各项规定~带头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为此~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
(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买卖股票。
(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5)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2月5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8年10月3日)
四、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在职人员不得到公司(企业)兼职(含名誉职务~下同)~已经兼职的~应限期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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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职务~或者辞去所任的党和国家机关职务。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办公司和在公司任职问题~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无论是在职干部还是退(离)休干部~均不得利用权力和关系进行商业经营、金融等活动~从中牟利。凡违反者~由主管机关没收其不正当收入~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1984年12月3日)
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政字?1992?23号1992年9月14日)
四、检察人员是依照法律程序授予法律职称的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因此~检察人员不准搞停薪留职和搞“第二职业”~不准在各种企业和经济实体中兼职、入股。各级检察院要耐心说服劝阻要求停薪留职的检察人员~安心做好本职工作~如本人执意要搞其它职业的~应即办理辞职手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中发?1993?9号文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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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自身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高检发?1993?27号1993年10月22日)
(七)关于检察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问题。对检察机关已经开办的经济实体~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办理脱钩、划转手续。各级检察机关不准兴办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不准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不准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对现有的隶属于检察机关的经济实体~应分别情况予以脱钩、划转或撤销。当前~就要作出计划~着手实施。
(1)以各种形式挂靠的经济实体一律彻底脱钩。
(2)直接经办的经济实体~应主动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尽可能划转到大型企业集团或大型综合性公司。如经营规模较小~又经营亏损的~应予撤销。
(3)与其他公司、企业合营、联营的~应抽回资金(包括固定资产的投入)或转让股权。
(4)脱钩、划转前~应组织专人清查资产或由审计部门作出审计报告。经济实体开办时由检察机关垫付的资金应限期清退~检察机关原有的固定资产投入~必须收回~原物难以返还的~应折价偿付。
(5)检察机关在职干警一律不得兼有检察干部和经济实体职工的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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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后勤服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开展社会化服务所办的经济实体~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因侦查工作需要组建的经济实体~必须经过高检院批准~各地不得乱开口子。凡未按要求审批的~均应脱钩、划转或撤销;个别确有必要保留的~必须按规定报高检院审批。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1990年6月21日)
审计机关干部不应在事务所内兼职~审计机关人员不应办理社会审计业务。
医药管理局工作人员
国家医药管理局机关加强廉政建设的十项规定(1989年8月24日)
二、领导干部实行近亲回避制度
副部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不得在流通领域的公司任职、兼职。局领导和现职司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一律不准调入局机关工作~已调入的由人事司负责予以调离。机关处级干部应在本司局范围内实行近亲回避。
七、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企事业单位兼职
在协会、学会等学术团体兼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准领取报酬。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医药系统内从事有偿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为系统外单位提供的有偿科技、咨询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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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的报酬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分配。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六条规定(1994年9月1日)
四、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个别经局领导批准的也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89?财监4号1989年8月21日)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各类企业中兼职;不得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居间取酬~收取“回扣”或“好处费”~不得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经济信息~从中谋利。
财政部廉政建设规定(1998年10月20日)
四、部内各司(局)和全体工作人员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以及有偿中介活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3号1991年3月27日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监督发?2016?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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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检验检疫机关工作人员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9月2日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附件四: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
六、检测、审查人员不得在与被检测产品有关的单位兼职或参与联合开发等有碍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接受这些单位的奖金、津贴、咨询费和补助。违者一经查出~所得各项报酬全部退回~检测、审查结果同时作废。并由检测单位承担检测、审查费用。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出口焊接材料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检监联?1996?119号1996年5月14日)
附4: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
六、检测、审查人员不得在与被检测产品有关的单位兼职或参与联合开发等有碍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接受这些单位的奖金、津贴、咨询费和补助。违者一经查出~所得各项报酬~全部退回~检测、审查结果同时作废。并由检测单位承担检测、审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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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发布1999年12月17日)
第九条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因评审活动损害被评审企业的利益~不得在被评审企业内兼职~不得参与有损公正的任何活动。
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16?499号)2016年11月2日]
现场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被审查企业的质量管理认证、产品认证等有偿咨询活动~不得在被审查企业中兼职~违法以上规定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严肃处理。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公安部关于重申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等规定的通知(1992年5月23日)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文件)不准运用手中的权力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为改善干警生活、安置子女就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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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可以办生产性的劳动基地和劳动服务公司~同行政脱钩~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均不准利用公安行政管理权~诸如治安、户籍、交通、消防、出入境等管理职权去搞“创收”~已经搞了的~应当立即纠正。
四、公安干警不准停薪留职和搞“第二职业”~不准在公司、商店、个体企业兼职、入股。对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干警~应当尽量说服劝阻;如本人执意要搞其他职业的~应办理辞职手续~从公安机关除名。
五、因工作需要建立的职业据点完全不同于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应当继续搞好~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违法违纪。
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经商办企业和公安干警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公通字?1993?65号1993年7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3?8号文件)精神~防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特作以下规定:
一、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和刑事执法部门~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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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应当由政府财政拨给。对于经费上遇到的困难~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报请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予以解决~绝不能依靠经营办企业等“创收”活动来自行解决。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干警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继续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规定~不得非法从事经商活动。
二、各级公安机关为了工作需要~以及公安机关后勤部门、老干部管理部门为了改善干警生活、安置子女就业~兴办的公司、企业(如保安服务公司、生产性基地和劳动服务公司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警企分开~在职能、人员、财务、名称等方面与原机关彻底脱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法经营~不准推销国家规定的违禁产品~禁止搞垄断经营。对所属公司、企业~公安机关可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自觉接受审计、工商、税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由原来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机构转为经济实体后~不再兼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准搞成“翻牌公司”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其人员不再保留原机关干警身份。
四、各级公安机关的各业务处、科、室和基层股所队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经商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抽调干警离岗“下海”搞创收。严禁各级公安机关的非侦查业务部门以职业据点的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打着“职业据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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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经营执照~入股分红。对侦查业务部门的职业据点~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将“职业据点”收入用于改善本单位干警的生活福利。
五、严禁在职公安干警在任何企业(包括公安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办的企业)中兼职、任职。对已兼职的~要办理免职手续~不再保留原单位所任职务;个别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但兼职不得兼薪~也不得谋取其他好处费。
六、严禁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在企业(包括公司、工厂、商店、摊点等)投资入股。凡已入股的~应立即撤出;不准帮助企业谈生意、签合同、推销产品~不准担任、充分企业的经纪人、顾问及保镖。不准利用公安机关的权利、条件(包括警用装备)等帮助公司、企业进行讨债、逼债和其他经营活动。
七、严禁将私营企业、个体户挂靠在公安机关~收取管理费;已经挂靠的~要坚决脱钩。
八、严禁公安干警从事第二职业~不准搞停薪留职、留薪留职~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从事各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活动~也不能为其家属子女、亲友提供经商方便~以权谋私。
九、各级公安机关不准以改革之名~将职责范围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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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工作改为有偿服务~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十、严禁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购买和炒买炒卖股票。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特别是各级行政领导干部一定要身体力行~起表率作用~务必集中精力搞好业务工作的队伍建设。凡违反本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本规定各项内容适用于武警部队及其官兵。
公安部关于当前反腐败工作着重解决几个问题的意见(1996年5月28日)
三、切实解决民警在公司、企业兼职和从事经商活动的问题。 近几年来~按照中央和中纪委规定~部党委多次重申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一律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也不得在公司或经济实体兼职。凡经组织派到经济实体中任职的~必须免去行政职务。各级公安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或身边的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民警一律不准经商~不准在公司企业吃干股或入股参与经营活动~更不准受雇于公司或经济实体当保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在8月底前把县、市公安局副局长以上领导干部~10月底前把民警在公司或经济实体兼职及解除情况汇总上报。全体民警要对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凡有违反规定的问题~在本通知和各地规定时限内~主动向组织讲明情况并纠正的~可不予追究。逾期既不说明情况又不主动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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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予以辞退~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不准以任何名义接受挂靠公司~已经接受挂靠的~一律解除挂靠关系。要彻底解决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管什么经营什么的问题。凡违反规定开设的出售枪支、警械、警服、爆炸物品甚至违禁物品的营业部~年内一律关掉~否则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0年3月1日)
五、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的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保安服务公司兼职~选派民警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由公安机关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从公安机关选派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民警可以保留警籍~但不得着警服。在保安服务公司工作期间~晋级、晋衔等与其他民警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只能选择一头。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1992年5月11日)
第十七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证监?1993?60号199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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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所有工作人员。
前款所指的证券会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证监会本部和其派出机构中工作的所有正式、非正式工作人员和兼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十条 为防止在行使证监会职权时作出偏袒性决定~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经营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清算过户机构~与证券业有关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机构~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与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有关或者属于证监会监管范围内的机构兼职或者担任顾问;
(二)在股份有限公司兼职或者担任顾问;
(三)在其它任何盈利性机构兼职或者担任顾问。
第十一条 如果工作人员的配偶在第十条第一款(一)、(二)所列机构中任职~该工作人员应当向证监会人事处说明这种情况。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可以从事有偿或者无偿的教学、演讲和写作活动~但应当在国家规定及本守则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并不得使用证监会非公开的信息、文件。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从事本守则第十条所列各项任职以外的活动~应当事先获得批准。工作人员首先应向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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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领导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在会外兼职的工作单位、内容、性质、期限、报酬等。部门领导批准后~将批准文件送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批复。工作人员可就否决的批复~向秘书长提请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当陈述其在外兼职并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理由。秘书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条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会外委员和咨询委员会委员~执行有关两个委员会的规定。
电力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电力?1993?180号1993年7月2日)]
五、部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到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职务者~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并一律不得获取报酬;不得在商品劳务交易中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烟草行业
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烟人?1993?第41号1993年4月29日)]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的工业公司、商业公司、工商公司、农工商公司、产品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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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开发公司、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进出口公司以及股份制公司、与行业外联营的集团公司、联营公司、中外合营(合作)公司和第三产业的各类公司。
第五条 烟草行业所设立的各类公司应与烟草专卖局机关在财务、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公司的主管机关依法履行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不得以挂靠、代管等名义设立兼有行政职能的公司。各级烟草专卖局机关在职人员不得在公司兼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兴办第三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烟计?1994?第36号1994年5月3日)
三(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领导干部不能在第三产业内兼职。
财政部关于整顿注册会计师业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93?财会协定第95号)
三(六)所有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会计师事务所兼职。
一九九三年机构年检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在机构管理和一九九四年年检中应加强的几方面工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国资办发?1994?10号)]
二3.对党政机关(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所举办的评估机构~一律按中央有关规定实行脱钩;在评估机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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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也一律按中央规定保留一头~不准兼职。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和期刊加强管理的通知(1994年12月9日)
一(一)4.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特点~实行证券、期货市场利益主体不办报刊的原则。下列单位不能成为证券期货报刊的主管、主办、或合办、协办、联办、参股、参与、资助单位:
国家和地方证券、期货管理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利益主体。
上述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在证券期货报刊任职或兼职~也不得担任顾问或各种名誉职务。
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廉政建设规定[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城建监察队伍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建城字第238号1995年5月5日)]
第三十条 不准在经营单位兼职兼薪~不得在经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本部门支付的费用。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123号199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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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能源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规定[?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等的通知?(能源监察?1990?895号1990年10月17日)]
三、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企事业单位兼职(含荣誉职务)~已兼职的必须辞去一头。凡工作需要在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兼职~必须经过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工资、奖金等)~享受兼职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准在能源部系统内搞有偿科技咨询服务~为系统外单位进行有偿科技、咨询服务~应经本司局领导同意~差旅费由邀请单位负担~收取的费用必须上交机关财务~个人所得部分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稽察工作“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人事部关于印发?稽察工作“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的通知(人发?1998?60号)1998年8月5日]
(6)不得在企业兼职、购买股票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利益。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1999年12月7日)
第八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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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
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1年8月29日)
第四条 电信设备专家评审组由科研、检测、运营和政府等部门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由电信科研单位和运营单位推荐~具有一定影响的。
(三)不在生产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向生产企业提供与评审设备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被评审设备的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窃取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2001年12月13日)
第八条 严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项目管理部门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承担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和管辖地区内项目的工程建设。
与项目管理有关的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占用服务对象的车辆、通信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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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宴请、出国(境)考察、国内旅游;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任职、兼职、领取报酬。
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建设部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6?231号2016年11月26日)]
10、严禁从事第二职业~未经批准不得到企事业单位兼职或担任顾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者不准领取酬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6?226号)
九、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和“双五条规定”~坚持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原则~公务员一律不得在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安全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的报酬或其它利益。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文化部令第42号2016年7月13日)
第六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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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促进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6?148号2016年11月18日)
(18)理顺行业民间组织监管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作为民航行业民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指定负责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不干预民间组织的日常活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民间组织中担任职务~特殊情况下在民间组织中兼职须报经民航总局批准~但不得从所兼职的民间组织获取报酬。已经离退休的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司局级领导干部受聘在民间组织中担任职务要报经民航总局批准。
交通运输部关于2016年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交监察发?2016?94号2016年3月3日)
要切实加强海事政风建设~严格规范海事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海事执法人员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得利用执法权力为经济实体招揽业务等规定~切实加强纪律约束~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办法(试行)[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年6月3日]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或者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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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6?69号)2016年6月15日]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须经组织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在职司级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由部人事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报部长审批。处级以下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部人事部门审批。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证监发?2016?82号2016年11月4日)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管对象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社团等非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兼任职务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70号2016年12月3日)
三(五)今后~民政行政机关不再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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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16年1月5日)
七(一)建立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党员干部要如实、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任职行为~公务员一律不准在市场中介机构兼职取酬。按照节俭、高效、廉洁的原则~继续推进公务消费和公务接待制度改革~加强对“五费”(即会议费、课题费、出书费、专家费、培训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严格控制会议费、出国费、招待费等一般性支出。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教办?2016?14号2016年12月17日)
六、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人发?2016?3号)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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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我局社会兼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含原国家文物局领导~下同);
(二)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正副司局级干部(含机关副司级干部);
(三)国家文物局机关在职处级以下干部(含正处级~下同)。
二、兼职类别
本办法涉及的社会兼职是指有一定任期的职务~不包括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临时性职务~范围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二)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咨询性职务。
(四)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其它团体、机构或单位中兼任的相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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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职原则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二)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社会兼职原则上应与本职工作有关。
(五)国家文物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
(六)不得从兼职工作中领取任何报酬。
(七)一般不得兼任境外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
(八)兼职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审批权限
(一)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或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的~征求文化部党组意见后~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中~担任文化部党组成员的局领导干部兼职须征求中央或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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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同志意见后~再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二)担任文化部党组成员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由文化部党组审批;其他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由国家文物局党组审批。
(三)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司局级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报国家文物局党组审批。
(四)兼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咨询性职务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五、备案权限
(一)担任文化部党组成员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文化部党组备案;其他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国家文物局党组备案。
(二)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司局级干部兼任社会团体成员和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国家文物局党组备案。
(三)国家文物局机关在职处级以下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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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及兼任社会团体成员和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国家文物局党组备案。
六、办理程序
国家文物局系统社会兼职管理工作由人事司具体承办。
(一)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事由、兼职单位基本情况等~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应提供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现任副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名单)报送人事司。
2.人事司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司局级以上干部兼任社会职务提出初审建议。
3.人事司将初审建议报主管局领导审核。
4.将人事司初审建议及主管局领导审核意见报请局党组审批。
5.根据局党组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二)备案程序
1.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备案一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将本部门、单位人员社会兼职情况送国家文物局人事司。
2.人事司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备案事项提出初审建议~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局党组备案。
3.担任文化部党组成员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由人事司按有关规定报文化部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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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文物局领导和司局级以上干部及局机关处级以下干部社会兼职情况~由人事司报请国家文物局党组审定~统一备案。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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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公务员兼职最新规定
公务员兼职最新规定
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在我国~公务员是不可以随便兼职的。但是~对于公务员兼职~也并不是说一概不允许。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务员才可以兼职?兼职之后的报酬又应该怎么算呢?国家有着明文规定。
2016年底~中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公务员才可以兼职~在什么情况下公务员不可以兼职~另外在什么情况下~公务员既可以兼职又可以取酬等诸多问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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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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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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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公务员兼职的含义:
公务员兼职是指公务员在担任本职工作外~还兼任其他职务工作的情形。如前所述~由于公务员兼职违背了一人一职的原则~因此~《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禁止公务员兼职~是多数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国家的共同规定(如德国《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政府不得批准下列兼职工作:兼职的种类和范围需要占用公务员大量精力~以至妨碍了公务员正常履行公务;兼职会与公务员的义务发生矛盾;兼职从事的工作是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处理或将会处理的事务;兼职会影响到公务员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职会严重限制将来对公务员的任用;兼职会损害公共行政管理的形象等等)~但这些规定一般并不禁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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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员从事学术性、公益性的兼职~但严格禁止公务员在营利
性组织中担任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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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2-公务员可以兼职吗_公务员兼职规定
公务员可以兼职吗_公务员兼职规定
今天乔布简历的小编就带大家具体来看看公务员可以兼职吗,公务员兼职规定。
关键词:公务员可以兼职吗,公务员兼职规定
公务员兼职具体指公务员在担任本职工作之外,还一并兼任其他职务工作的情形。如前面所述,因为公务员兼职违背了一人一职的原则,因此,《公务员法》第42条有规定:“公务员因工作的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的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的报酬。”禁止公务员去兼职,是多数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共同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一般并不禁止公务员从事学术性、公益性的兼职,但严格禁止公务员在营利性组织中担任兼职。
我国的《公务员法》肯定了公务员的有些兼职是客观需要的,如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担任非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如总理担任全国防汛抗早总指挥部的负责人);有些兼职是自身职务派生出来的职务[如财政局的副局长兼任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委员;组织部副部长兼任人事厅(局)长等]。在逐步推进政府体制改革、理顺政企关系的过程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个别公务员在企事业单位兼任职务的情况还会存在。但是,对于公务员在机关外的兼职,《公务员法》的规定也是十分慎重的,即一般不允许兼职,对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应该经有关机关批准,以加强对公务员兼职的监督,而且要求兼职的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从而促进机关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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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公务员有关禁止兼职规定宣导
通 報 970530 一、公務員有關禁止兼職規定宣導:
(一)、公務員服務法:
1、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
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2、第14條之2第1項: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
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3、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
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二)、公務員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使用,如具有
下列人員專業證照,須主動申報,並由人事單位造冊列管:
1、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各科技師、醫師、中醫師、牙醫
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物理治
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助產士、獸醫師、獸醫佐、不
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
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記帳士、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民
間之公證人、法醫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引水人、
驗船師、航海人員、船舶電信人員、消防設備師、消防設
備士、社會工作師、專責報關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2、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人員。
二、前揭規定本校適用對象為: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及公務人
員等。
三、請適用對象傳閱並填寫1份「告知書」(填竣請放回案內)。
人事室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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