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最新道路运输条例
精品文档
最新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全文内容如下:
(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1]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1 / 20
精品文档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 / 20
精品文档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
3 / 20
精品文档
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
4 / 20
精品文档
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节 货 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5 / 20
精品文档
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6 / 20
精品文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7 / 20
精品文档
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
8 / 20
精品文档
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9 / 20
精品文档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10 / 20
精品文档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四十八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
11 / 20
精品文档
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十一条 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
12 / 20
精品文档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五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
13 / 20
精品文档
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14 / 20
精品文档
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
15 / 20
精品文档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16 / 20
精品文档
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17 / 20
精品文档
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18 / 20
精品文档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七十九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十一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9 / 20
精品文档
谢 谢 品 读~
20 / 20
范文二:陕西平安分娩条例[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工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七,生产经营区域布局合理~并与生活区域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具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建煤矿设计能力除受资源、地质条件限制外必须在年产三十万吨以上,
,,,,二,新建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在五千立方米以上,
,,,,三,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应当实行企业化生产。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一。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千分之五。
,,,行业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换工种、长假后复工、改用新工艺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安全工程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特种设备的采购、使用、维修、保养、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生产设备对人体易造成伤害的部位~应当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工序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评价、标识~及时采取监控和整改措施~并告知相关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治理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应当保护石油、天然气、煤气、热力、给排水管道和光缆、电缆以及其他管线设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筑工程拆除以及临近高压线路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现场作业方案~明确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人员~落实现场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军事工业单位所在地周边安全区域应当受到保护。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点、车站、体育场,馆,、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通道~还应当制
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其危险地段应当设立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的生产单位应当持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领取经营或者销售许可证。
,,,生产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小煤矿有计划地进行改组、改造、兼并、整合~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制度~并向高瓦斯矿井派驻瓦斯治理督导人员~加强煤矿生产现场的安全督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和应抽
尽抽、可保尽保的瓦斯治理方针。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落实瓦斯治理工作。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生产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防治水方针~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开展水害预报工作。未经批准~任何煤矿企业不得在水体下采煤。
,,,禁止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禁止越层、越界开采或者开采保安煤柱。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事故隐患报告排查制度和瓦斯检查制度。 ,,,大中型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矿山专业救护队伍~制定灾害防治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他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辅助救护队~并与矿山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确保发生事故时组织及时有效的抢救。 ,,,第二十七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费用年度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向从业人员说明所从事工种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还应当为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除前款规定外~提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雇主意外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中受伤人员及时予以救治~并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做好死亡
人员善后工作~并按国家规定对死亡人员家属给予抚恤和补偿。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四,及时报告事故~如实反映事故真相~积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而对其采取调换工种、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报复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下列责任:
,,,,一,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三,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六,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七,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规划~并保证资金的投入~在建设新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新区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安全设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重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二,负责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五,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六,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制定并实施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
,,,,五,建立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六,组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专项安全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公安部门依法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民爆物品有关方面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调查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其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各级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按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基层工会依法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技术项目推广应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公共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奖励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采用全面检查、专项抽查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实行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报告检查部门。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承担评价、认证、咨询、检测、检验、培训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备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具备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安全中介机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
围~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中介服务~对出具的评价、认证、咨询、检测、检验和培训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省外安全中介机构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安全中介服务活动~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
处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作业场所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工会组织。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部门。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抢险救援机构~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抢救。公安部门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警戒~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全力抢救受伤人员。
,,,第五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批复结案, ,,,,二,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批复结案, ,,,,三,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的特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批复结案,
,,,,四,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其他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五十五条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调取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伪证、掩盖真相。 ,,,第五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独立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安全责任事故~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的事故进行复查~必要时重新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事故调查组按照责任划分承担份额。 ,,,第五十九条 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未提或者未缴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提取安全费用或者将安全费用挪作他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定期检测或者分类管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工序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的。
,,,第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给井下职工和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应当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强制其办理。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者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隐瞒或者擅自处理伤亡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加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其他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劳动者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范文三: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
(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经营
第二节 货运经营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和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乡村道路运输,为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经营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投入客运经营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还应当配发客运标志
牌。
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 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脱班。
客运班车应当在规定位臵放臵客运标志牌,张贴票价表,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客运班车应当进站经营,不得在站外揽客。
客运班车在城区需要设立停靠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建设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保障行车安全。
客运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规范服务、礼貌待客。
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组织旅客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因客运经营者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车辆或者双倍退还票款。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强迫、威胁或者兜圈绕行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
(二)无正当理由终止运输、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
(三)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
牌。
客运经营者因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确需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运输质量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还相应的票款差额。
第二节 货运经营
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经营者投入货运经营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货运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十七条 货运经营者承运货物时,应当与货物托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货运经营者承运法律、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货运经营者
不得承运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八条 在外省注册的货运经营者需要从事起迄地都在本省境内的货运经营活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到驻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应当设臵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及防护用品。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运输旅客时,客运机动车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载客,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货运经营者运输货物时,货运机动车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载货,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第二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臵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对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
性质和保管要求,对货物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货物搬运装卸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作业。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挂牌经营,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承修机动车。
第三十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
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书面维修合同,并僵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
第三十三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或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测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对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给培训结业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
时,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佩戴执法标志,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臵统一的车身标志。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出具暂扣证并告知当事人在二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当日内退还暂扣的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时,应当帮助当事人联系车辆,将乘客或者货物及时转运。
当事人未在二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和投诉。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客运班车未在规定位臵放臵客运标志牌,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一至三个月。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将其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无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许可范围承修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依照《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轮式拖拉机的维修以及驾驶员培训等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四: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经营。
第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和本人服
务的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建设、工商、价格、质量
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
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
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乡村道路运输,为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
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经营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投入客运经营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还应当配发客运标
志牌。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 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
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脱班。客运班车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张贴票价表,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客运班车应当进站经营,不得在站外揽客。客运班车在城区需要设立停靠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建设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保障行车安全。客运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规范服务、礼貌待客。
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运输过程中发生significantly before the end of the styl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6, combined with the celebration of the 95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rough the selection of branch, Party committee recommended way, selected 100 outstanding "two studies do" outstanding communist party member. (3) to "create", selected 10 "two to learn a" model unit. Fall real good "two studies do , to focus on the theory for guiding practice, have done the work better. Towns street, the various departments (units) should be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anguard party post, Party demonstration zone and formation of Party members and community volunteer service teams way, guide the majority of Party members to study and practice the Party Constitution of party compasses, and implement the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series of important speech of enthusiasm reflected in performance of their duties, to promote specific work to, based on the post, aTo contend for actor,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promote structural reform,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etc. work, a solid grasp of a city, the construction of key projects,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lead the masses to get rich etc. of the work of the centre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ctively striving for "two studies and a" model unit. Before the end of the year, in the city's rating selected 10 flexibly "two studies do a",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in the work of
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组织旅客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因客运经营者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车辆或者双倍退还票款。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骗、强迫、威胁或者兜圈绕行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二)无正当理由终止运输、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三)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客运经营者因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确需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运输质量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还相应的票款差额。
第二节 货运经营
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经营者投入货运经营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货运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十七条 货运经营者承运货物时,应当与货物托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货运经营者承运法律、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八条 在外省注册的货运经营者需要从事起迄地都在本省境内的货运经营活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到驻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及防护用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运输旅客时,客运机动车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载客,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货运经营者运输货物时,货运机动车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载货,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第二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乘significantly before the end of the styl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6, combined with the celebration of the 95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rough the selection of branch, Party committee recommended way, selected 100 outstanding "two studies do" outstanding communist party member. (3) to "create", selected 10 "two to learn a" model unit. Fall real good "two studies do , to focus on the theory for guiding practice, have done the work better. Towns street, the various departments (units) should be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anguard party post, Party demonstration zone and formation of Party members and community volunteer service teams way, guide the majority of Party members to study and practice the Party Constitution of party compasses, and implement the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series of important speech of enthusiasm reflected in performance of their duties, to promote specific work to, based on the post, aTo contend for actor,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promote structural reform,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etc. work, a solid grasp of a city, the construction of key projects,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lead the masses to get rich etc. of the work of the centre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ctively striving for "two studies and a" model unit. Before the end of the year, in the city's rating selected 10 flexibly "two studies do a",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in the work of
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对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对货物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货物搬运装卸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作业。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挂牌经营,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承修机动车。
第三十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书面维修合同,并僵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
第三十三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或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测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对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给培训结业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时,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佩戴执法标志,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出具暂扣证并告知当事人在二十significantly before the end of the styl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6, combined with the celebration of the 95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rough the selection of branch, Party committee recommended way, selected 100 outstanding "two studies do" outstanding communist party member. (3) to "create", selected 10 "two to learn a" model unit. Fall real good "two studies do , to focus on the theory for guiding practice, have done the work better. Towns street, the various departments (units) should be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anguard party post, Party demonstration zone and formation of Party members and community volunteer service teams way, guide the majority of Party members to study and practice the Party Constitution of party compasses, and implement the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series of important speech of enthusiasm reflected in performance of their duties, to promote specific work to, based on the post, aTo contend for actor,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promote structural reform,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etc. work, a solid grasp of a city, the construction of key projects,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lead the masses to get rich etc. of the work of the centre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ctively striving for "two studies and a" model unit. Before the end of the year, in the city's rating selected 10 flexibly "two studies do a",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in the work of
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当日内退还暂扣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时,应当帮助当事人联系车辆,将乘客或者货物及时转运。当事人未在二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和投诉。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客运班车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一至三个月。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将其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无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许可范围承修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significantly before the end of the styl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6, combined with the celebration of the 95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rough the selection of branch, Party committee recommended way, selected 100 outstanding "two studies do" outstanding communist party member. (3) to "create", selected 10 "two to learn a" model unit. Fall real good "two studies do , to focus on the theory for guiding practice, have done the work better. Towns street, the various departments (units) should be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anguard party post, Party demonstration zone and formation of Party members and community volunteer service teams way, guide the majority of Party members to study and practice the Party Constitution of party compasses, and implement the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series of important speech of enthusiasm reflected in performance of their duties, to promote specific work to, based on the post, aTo contend for actor,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promote structural reform,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etc. work, a solid grasp of a city, the construction of key projects,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lead the masses to get rich etc. of the work of the centre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ctively striving for "two studies and a" model unit. Before the end of the year, in the city's rating selected 10 flexibly "two studies do a",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in the work of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依照《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轮式拖拉机的维修以及驾驶员培训等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significantly before the end of the styl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6, combined with the celebration of the 95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rough the selection of branch, Party committee recommended way, selected 100 outstanding "two studies do" outstanding communist party member. (3) to "create", selected 10 "two to learn a" model unit. Fall real good "two studies do , to focus on the theory for guiding practice, have done the work better. Towns street, the various departments (units) should be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anguard party post, Party demonstration zone and formation of Party members and community volunteer service teams way, guide the majority of Party members to study and practice the Party Constitution of party compasses, and implement the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series of important speech of enthusiasm reflected in performance of their duties, to promote specific work to, based on the post, aTo contend for actor,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promote structural reform,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etc. work, a solid grasp of a city, the construction of key projects,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lead the masses to get rich etc. of the work of the centre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ctively striving for "two studies and a" model unit. Before the end of the year, in the city's rating selected 10 flexibly "two studies do a",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in the work of
范文五:《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经营
第二节 货运经营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和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乡村道路运输,为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经营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投入客运经营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还应当配发客运标志牌。
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 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脱班。
客运班车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张贴票价表,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客运班车应当进站经营,不得在站外揽客。
客运班车在城区需要设立停靠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建设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保障行车安全。
客运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规范服务、礼貌待客。
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组织旅客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因客运经营者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车辆或者双倍退还票款。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强迫、威胁或者兜圈绕行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
(二)无正当理由终止运输、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
(三)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客运经营者因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确需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运输质量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还相应的票款差额。
第二节 货运经营
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经营者投入货运经营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货运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十七条 货运经营者承运货物时,应当与货物托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货运经营者承运法律、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八条 在外省注册的货运经营者需要从事起迄地都在本省境内的货运经营活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到驻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及防护用品。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运输旅客时,客运机动车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载客,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货运经营者运输货物时,货运机动车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载货,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第二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对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对货物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货物搬运装卸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作业。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挂牌经营,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承修机动车。
第三十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书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
第三十三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或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测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对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给培训结业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时,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佩戴执法标志,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出具暂扣证并告知当事人在二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当日内退还暂扣的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时,应当帮助当事人联系车辆,将乘客或者货物及时转运。
当事人未在二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和投诉。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客运班车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一至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将其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无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许可范围承修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依照《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轮式拖拉机的维修以及驾驶员培训等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