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我国工程机械设备出口情况调查分析
我国工程机械设备出口情况调查分析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工程机械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国家对工程机械行业宏观调控政策的加强。国内工程机械企业出于规避国内行业风险和扩大利润的需要,纷纷扬帆出海,不断挖掘国际工程机械市场,分享国际市场大蛋糕,在国际工程机械市场舞台上尽情演绎着“中国风情”。
在这种形势下,出口在我国工程机械行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逐渐成为拉动行业业绩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据统计,2006年前7个月,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出口总金额增长了72.20%,出口增速高于行业销售收入增速37.88%。而且在过去的5年里,5年间全球市场销售规模扩张了16.72%,而中国市场销售规模扩张了236.96%,远超过全球市场平均水平。
一、我国工程机械出口现状
(一)行业整体出口情况
目前,在国际工程机械舞台上,中国的工程机械产量仅次于美国、日本,位居全球第三位。在出口方面发展比较迅速,近两年来,我国工程机械的出口规模每年都以50%左右的速度增长,工程机械出口数量也数以亿计。
2005年,我国工程机械设备共出口8.8亿台,金额总计29.4亿美元,比上一年度增长58.8%。2006年1,7月,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出口总金额达26.09亿美元,同比增长72.2%,而且工程机械出口增速远高于进口增速,成为工程机械净出口国。 而且,随着出口的增长,出口正逐渐成为带动我国工程机械行业业绩增长的重要动力。2005年、2006
年上半年的出口增速分别为58.76%、75.30%,分别高于同期的销售收入增速45.72%、43.19%。出口增速远超行业销售收入增速,在我国工程机械行业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二)出口产品结构情况
目前,我国工程机械出口仍以零部件中低端产品、毛胚产品为主要,整机产品出口占比较低。2005年,我国工程机械零部件的出口总金额为12.11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41.2%,主机产品出口总金额为17.29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8.8%。各主机产品中,比重最大的是电梯,占工程机械出口总金额比重13.4%;其次为挖掘机,占比6.3%;装载机、起重机和推土机的出口比重分别为4.41%、4.23%和2.24%;剔除电梯后,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和推土机的出口比重分别为7.23%、5.09%、4.89%和2.59%。
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产品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售后服务等的配套措施没有跟上等原因造成的。但随着我国工程机械企业研发力度的加强,以及配套服务的进一步完善,整机产品以及高端产品的出口比重正在逐步提高。
2005年,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挖掘机、平地机、摊铺机等7种主要整机在工程机械出口总金额中所占的比重约20.62%,比2004年提升了2.58%;2006年1,7月该比例进一步扩大到25.43%,较2005年全年提升了4.81%。
这7种主要整机品种各自的出口变动状况也不尽相同,以2006年1,7月出口状况为例: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平地机的
出口金额的增速都超过了出口量的增长速度,显示出价格较高的产品的出口比重有所提升。具体情况见表1。
表1:2006年1,7月我国主要整机产品出口情况
主要整机品种占工程机械出口总额比重的不断上涨显示出我国工程机械的出口结构正不断优化。主机等附加值较高的产品出口比重正进一步加大,可以说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出口正在逐渐成长为国际工程机械市场舞台上一个勇敢的舞者,尽情释放着自已的成长的激情。 二、我国工程机械主要出口地区市场分析
我国工程机械共出口到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主要出口对象为亚洲国家以及北美、欧洲国家。2005年我国对亚洲、北美、欧洲出口工程机械金额分别占出口总金额的52%、16%和18%,其中出口占比最大的为美国、日本和韩国,分别占出口总金额的13.6%、12.9%和4.5%。 (一)欧美地区
这两个地区工程机械市场比较成熟,而且规模大,对中国工程机械行业来说,是两块比较重要的出口市场。但是这两个地区对工程机械的技术含量和机械性能的要求比较高,因此,目前我国对这两个地区的出口产品仍以零部件以及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为主。在这两个地区的低端市场我们有很大优势,特别是我们的价格优上;在高端产品
市场虽然有点难度,但目前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突破,特别是在小型挖掘机方面,而且在某些小型工程机械的高端市场。 (二)非洲地区
该地区对工程机械的需求增长比较快,具有很大的出口发展潜力,该地区大多数国家并不富裕,价格低廉的中国产品受到市场青睐。另外,该地区劳动力比较丰富,因此对大中型工程机械比较偏爱。而且,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对该地区各国政府基础设施的援建投入。对该地区的出口也随之飞速增长,2005年,我国对该地区的出口增长速度达到83%,远超过对其他地区的出口增速。相信不久的将来,该地区会成为我国工程机械重要的出口市场。
(三)亚洲地区
在该地区,我国工程机械的出口潜力主要集中于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物美价廉的中国产品比较符合他们的经济实力,中国生产的各主要整机产品在这些国家、地区都普遍受到欢迎;而且中国在中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有大量承包项目,这是我国工程机械产品出口这些国家的最大保障。在日本市场,虽然目前在我国的出口比例中占有一定份额。但从长远来看,由于日本本身也是比较大的出口国,因此在日本地区的出口潜力不会太大。
(四)中东地区
该地区工程项目多,对工程机械需求量大,而且,目前该地区正处于建筑业发展的高峰期,对相关机械的需求快速增长。加上该地区资金充足,与我国外贸关系比较好,是我国工程机械出口的巨大市场。 三、我国主要工程机械出口企业分析
2006年1,8月份,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工程机械行业489家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459.63亿元,同比增长34.47%;利润总额39.33亿元,同比增长134.32%。在这些利润总额中,出口所获得的利润占有很大比重。下面我们对我国几家主要工程机械企业做一下简要分析。
徐工集团:2006年上半年徐工集团营业收入突破100亿元,出口创汇突破1亿美元。徐工集团是国内工程机械最大的开发制造和出口企业;徐工位居中国500强企业第154位,中国机械500强企业第20位;徐工为中国驰名商标,为国内机械最具价值的品牌;徐工主导产品起重机械、轧路机、高空消防车等市场占有率均保持行业之首。
目前公司积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不断树立徐工品牌在国际市场的形象。
玉柴集团:2006年上半年玉柴集团实现销售收入75.1亿元,同比增长16.9%。其中,各型柴油机销售19.4万多台,比去年同期增长22.4%;小型挖掘机2929台,同比增长57.5%。该公司生产的小型挖掘机60%以上用于出口,产品销往五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小型挖掘机生产基地。
另外,玉柴集团在《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第119名,品牌价值46.82亿元,在动力品牌中排名第一,成为中国动力第一品牌。公司目前已与20多个国家的20多家公司建立代理关系,海外市场在不断扩大,出口业务持续增长。
中联重科:2006年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23.36亿元,同比增长37.01%;实现净利润2.55亿元,同比增长52.76%;综合毛利率25.38%,比2005年同期上涨了0.22%。
2006年上半年,公司出口销售收入为7148.57万元,占总营收比重为3.06%,尽管占比不高,但是出口额较2005年上半年明显增长,增幅达到196.11%;公司正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产品出口势头良好,预计未来出口比重将进一步提升,对业绩的贡献力度继续加大;公司下属的外贸公司列入海关进出口企业“红名单”,这对公司未来的出口业务提供了便捷,预计到2010年外销比重将提升到40%。除了出口态势良好,公司还受利于土地的升值,大量土地储备有望为公司带来巨额投资收益,公司还受惠于高速铁路建设。
广西柳工:2006年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27.37亿元,同比增长20.90%;实现净利润1.98亿元,同比增长55.18%;综合毛利率19.07%,较2005年同期提高了2.96%。
2006年上半年,公司出口收入2.31亿元,同比增长2.75倍;近年来公司积极开拓和培育国际市场,倾力打造国际品牌,加强海外营销网络建设和确保售后服务,在重点市场如南亚、南非、中东和俄罗斯等地的销售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公司还是国内首家通过国际上最严格的欧洲“CE”标准测试的企业,符合欧洲和北美市场要求的产品也开始批量出口;出口产品的毛利水平高于内销水平,公司出口产品的毛利率约在25%左右,内销产品的毛利率约在18.5%,出口毛利率较内销高6.5%左右,预计未来出口占公司销售收入的比重将继续上涨,整体提升公司产品的毛利率水平。
另外,公司生产挖掘机所需的零配件需要大量依靠进口,超过50%的零配件需要海外采购。人民币持续升值,极大的降低了公司挖掘机生产成本。
三一重工:2006年上半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1.90亿元,同比增长172.17%;实现净利润2.42亿元,同比增长53.16%;综合毛利率为35.95%,较2005年同期提升了0.2%。
2006年上半年公司出口2.28亿元,同比增长148.22%,增速超过内销业务82.05%;公司目前有70多个国际销售点,产品已销往100多个国家,并直接在国外投资设厂,公司的产品出口将进一步扩大。公司集团旋挖钻机资产有望在2006年内注入股份公司,预计2006年将为公司带来7000万元左右的利润贡献;公司还计划在2007年收购集团的挖掘机业务。
安徽合力:2006年上半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2.46亿元,同比增长54.62%;实现净利润1.26亿元,同比增长69.57%;综合毛利率为25.78%,较2005年同期上涨0.16%。
公司的叉车产品出口势头强劲,2006年上半年,公司产品外销收入为3.31亿元,占总营收的26.58%,同比增长81.73%。出口产品的毛利水平高于内销水平,目前内销产品毛利率约25%左右。公司产品具较高品牌效应,出口形势长期看好,未来出口比重将继续提高。由于叉车的服务领域较广,宏观调控对其需求影响有限,国内外需求同步增长,公司长期发展前景看好。
常林股份:2006年上半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8.37亿元,同比增长2.8%;实现净利润2067万元,同比增长4.1倍;综合毛利率11.2%,较上年同期增长了2.2%。
2006年上半年,公司出口收入1.2亿元,占总营收比重为14.34%,出口增速达到130.26%,出口业务盈利能力较强,是2006年上半年业
绩快速增长主要原因之一;近年公司致力于开拓国际市场,在北美、非洲、中东、非洲、东南亚等第均有代理商,具备较完善的出口营销网络,公司拟增资发展高档结构件和小型多功能工程机械,瞄准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同内销相比,公司的出口形式更加喜人。
四、工程机械产品出口风险分析
(一)技术壁垒认证关
为了保护本国市场,许多国家制定了许多严格的标准、法规,甚至用法律明确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标准,技术壁垒通常以各种认证、技术法规、协议和标准的形式存在,出口产品除了要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保认证等国际通行的认证体系外,要想进入欧美等成熟市场,在产品的环保、安全性能、产品质量等方面还要通过严格的认证,例如欧盟的CE认证,是目前国际市场上最严格的认证体系之一。对我国工程机械产品来说,能否通过进口国的有关认证标准是一大难关。
除了相关的认证外,我国产品同欧美和日本等国的产品相比,在质量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产品平均无故障时间和大修期寿命远小于国际水平。质量上的差异在使得我国工程机械产品在进入高端、成熟市场时受到层层阻碍,同时在价格上也很难有亮丽的表现。面对这些问题,企业唯有加强自主研发能力,努力提高产品质量,这样才能从根本攻克技术壁垒认证关。
(二)知识产权关
我国工程机械行业起步不久,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不多,因此企业在产品出口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是否侵犯到进口国知识产权问题。以美国的“337条款”为例,如果某企业的出口产品被裁定为侵犯了进口国的知识产权,造成美国国际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那么其他没有被单独被起诉的企业也将丧失在美国市场的准入资格。
要避免这个风险,我国企业需要加大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开发力度,重视科研力度,加强研发;同时出口企业要重视风险共担,出口时要做好自主知识产权的检索工作,以免影响到全行业的出口。目前我国有些企业如上市公司中的三一重工、柳工、中联重科、常林股份、安徽合力等都已经具有多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这样才能为扩大出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遭遇进口国反倾销风险
低廉的价格是我国工程机械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重要竞争优势,但同时又是一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发进口国对我国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开发研制高端产品,并维持出口产品的一定价格空间,是企业避免被进口国认定为低价倾销的主要方法。
(四)进口国政治局势动荡风险
中东、非洲是目前我国工程机械的重要出口地,而这些地区通常难以维持长期政局稳定,因此在向这些地区出口产品时面临着政治局势动荡风险。要规避这种风险的最有效方法,是进一步开拓欧美等成熟市场,这就要求我国的产品进一步提高技术含量。 (五)汇率波动风险
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不利于产品的出口,并且本币升值出口企业的汇兑损失加大,影响了出口品的盈利能力。不过人民币升值有利于零配件进口数量大的企业降低成本,在上市公司中,中联重科、三一重工泵车底盘、液压系统等需要进口,人民币升值对其有利;常林股份的挖掘机产品部分零配件依靠进口,升值有利于提高挖掘机产品的盈利能力;柳工的挖掘机配件超过50%以上需要进口,人民币升值降低了生产成本。
五、出口趋势预测
目前,国际工程机械市场上以销售小型挖掘机、滑移转向装载机、
履带式挖掘机、伸缩臂式越野叉车以及挖掘装载机为主,分别占国际工程机械市场的23%、17%、17%、10%和9%左右的份额。而中国的主导销售机型与国际市场有明显区别,中国工程机械市场以轮式装载机、履带式挖掘机、小型挖掘机以及履带式推土机为主。这种差异的存在为中国工程机械产品的出口带来了机会。因此,可以推测我国在轮式装载机、小型挖掘机、履带式起重机、履带式挖掘机等方面的出口前景比较广阔。
在轮式装载机方面。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轮式装载机产销国,2005年国际工程机械市场上共销售轮式装载机14万多台,其中,中国就销售了9.5万台,中国轮式装载机在全球市场占有率上具备绝对优势。2005年中国出口轮式装载机总量约3000台,仅占总销量的2.75%,大多产品本土消化,但是面对逐渐饱和的本土市场,大力拓展国际市场是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而且其低廉的价格是在国际市场上同竞争对手抗衡的重要筹码。
在小型工程机械方面。目前国际工程机械市场的热门机种呈现出“由大转小、由重转轻”的现象,小型工程机械抬头趋势明显。这些小型工程机械包括小型挖掘机、挖掘装载机、滑移转向装载机、伸缩臂式越野叉车、伸缩臂装载机等。这些设备在小型工程建设、市政维护工程以及农村市场均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尤其对现在日渐拥挤城市来说,小型挖掘机能较大、中型机械更便捷、更有效的发挥功用,同时还具备“环保、节能”等优点。
目前国际市场上对小型工程机械的需求量占绝对多数的还是西欧、北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其他一些经济较不发达的国家对小型工程机械的需求量尽管不大,但是随着这些国家城市化水平的提升,市政建设的发展,对小型工程机械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潜在的市场也就越大。
我国在小型工程机械出口方面虽然不是太强势。但是鉴于目前小型工程机械市场的强劲需求,国内企业纷纷“杀入”该领域,逐渐夺回本土市场,并且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满足于国内市场份额的拓展,开始尝试出口产品,不少企业已在国际上确立地位、站稳脚跟,预计未来中国小型挖掘机产品的出口量将逐渐增加。
总而言之,我国在轮式装载机、小型挖掘机、履带式起重机、履带式挖掘机等方面的出口前景比较广阔;在出口市场方面,非洲地区大中型工程机械潜力比较大;欧美地区高端产品出口有上升空间;亚洲地区发展中国家是出口的重点市场;中东地区工程项目多,对工程机械需求量大,市场潜力大。
范文二:机械设备出口安装劳务合同中英文
服 务 合 同
SERVICE CONTRACT
合同号 Contract No.:
签订地点 Signature Place: Shanghai, China
签订日期 Signature Date: 2010-08-08
Buyer/买方 :
Company/公司名称 :
Address/地址:
Tel/电话 :
Seller/卖方 :
公司:上海 XXXXX 有限公司
Add :
地址:上海 XXXXXX
电话 Tel :+86 -21-XXXXXX
1.服务内容
根据客户要求派遣工程师,对合同号 XXXXXX 的 XX 机及其它设备进行安装。 卖方同意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到买方的工厂进行指导安装、试机和培训服务。全部
时间为 30天。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如往返机票、工程师的费用、保险等 。另 外,安装期间,买方应向卖方的工程师提供食宿。安装过程中所需要的翻译由买方 负责安排。 用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Ⅰ。
1. Service Content
According to the buyer’ s request to send the engineer for installation of XXX and other equipment under Sales Contract, the seller agrees to send an experienced engineer to the buyer’ s factory to take the installation, commissioning and training services. The whole period will be 30days. And the relative costs, such as round way air tickets, engineer’s salary, insurance, etc will be borne by the buyer. In addition, the buyer shoul d provide the accommodation for the seller’s engineer during the stay in the buyer’s factory. The installation translator need to be arranged by Buyer.The details are shown in the Appendix 1 of the contract.
2. 合同 金额及付款方式 Contract Value and Payment term.
2.1该服务合同用美元付款。 合同金额 美金 .
The price for the service is in USD. Contract amount is USD.
2.2所有本合同的付款应用美元以电汇 (T/T)方式进行支付。
All the payments under this Contract shall be made by bank transfer in USD .
2.3. Payment of the Contract:
2.3.1合同签定并接收到发票后 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将合同总金额的 100%即美 元 XXXX 整电汇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买方收到此项费用之后依照合同开始安 排安装工程师的签证机票及出国事宜。
Within 5 (five)working days after signing the Contract and receiving of invoice, the by T/T to the bank account designated by the Seller. After the seller get this payment, the seller should arrange the visa and flight ticket and sent the installation worker go for installation.
2.4因合同执行在买方国家产生的银行费用及税收费用应由买方承担,由卖方在 卖方国家产生的银行费用及税收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付款的银行手续费用由买方 承担,卖方收款的银行手续费用由卖方承担。
The banking charges and taxes incurred in the Buyer’s country for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 and the banking charges and taxes incurred inside the Seller’s Country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The buyer covers the bank charge for the transfer; the bank charge at the seller’s side is borne by the seller.
3. 安装及技术培训 INSTALLATION AND TECHNICAL TRAINING;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应在卖方提供的技术人员指导下由买方实施。这期间, 卖方人员所发生的国际交通、当地交通及食宿费用、人身保险费,通讯费等合理费 用由买方负责,此外买方还需按 XX 美金 /天支付卖方人员工资,超过 XX 天的以每天 XX 美金计算,超过 XX 天安装时间的为每天 XX 美金。安装期间,买方应保证卖方人 员的安全和自由。
The Buyer should carry out the contract equipment’ installation, commissioning and acceptance under the Seller’s technicians’ supervise. All of the transportation and accommodation, insurance, communication fee of the Seller’s technicians should be borne by the Buyer. In addition, the Buyer should pay XX(XX)US dollars to the technician per person per day as salary in the first XX(XX) days and XX(XX)US dollars per person per day for the extra XX(XX)days, and XXX(XX)US dollars per person per day for the extra days if the installation period exceeds XX(XX) days. The Buyer shall warranty the technician's (technicians’) safety and freedom not being limited during installation period. 为设备安装调试,买方将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下列服务:
For installation works and commissioning of the Equipment, the Buyer at own expense provides technical experts of the Seller, and also their translator with following services:
- 酒店住宿 Hotel accommodation;
- 酒店到工厂的往返交通 Transport from hotel to working place and back;
- 提供装配必需的准备 Provides preparation of assembly site;
- 装配点的起吊和运输方式 Elevating and transporting means for assembly site; - 必要的标准工具 The necessary standard tool, for work of the technical experts. -卖方技术人员从中国往返印度尼西亚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Charges on arrival of technical experts from China to Indonesia and back are borne by the Buyer.
-买方可以自行聘请翻译,也可以请求卖方派遣翻译,翻译费用事项另议。 Buyer can employ Chinese translator on his own, or ask for translators from Seller. Charges of translators services are the matter of another contract.
4. 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应自生效之日 起持续有效直到双方履行所有的本合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 签字之日起生效 。
This Contract is executed in two counterparts each in Chinese and English, each of which shall be deemed equally authentic. This Contract is in four sets, each party holds two sets. The contract is taken into effect from the signing date. It shall be valid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until both parties have fulfilled all their respective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under the Contract.
附件Ⅰ
Appendix Ⅰ
Proforma Invoice
Shanghai XXXXXX Co., Ltd.
No. XX , XX Road, XXX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BENEFICIARY :
ACCOUNT NO.: XXXXXX
SWIFT:
For the Buyer; 买方 For the Seller;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文三: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2010〕138号
【发文日期】 2010-08-2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省局“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现行单证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1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督导出口企业根据单证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内部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单证备案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职责,保证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条 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的15日内,将列入备案范围的出口单证收齐集中在企业指定的相关部门管理存放,并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四条 出口企业列入备案管理的单证主要是指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中行业部门规定的单证。主要包括四大类:即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说明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应为原件,如确系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备案的,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上述要求的名称、格式等完全一致的备案单证,可以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相关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经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申请式样备案。
第六条 出口企业由于实行无纸化交易方式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实行无纸化管理等原因,无法取得纸质备案单证时,可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采取电子单证的方式进行备案,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详见附件二),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
第八条 纸质备案单证和电子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和删除,保存期5年。
第九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局负责。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组织指导做好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情况的核查工作。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对县(市、区)局单证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十条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督导工作应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单证备案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存放、装订、保管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异常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
第十一条 对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四类备案单证。
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在退税审核、预警评估、日常检查等工作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核查,也可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其他相关单证进行核查。
审核时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据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的问题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对在备案单证核查中发现疑点的,必须对疑点情况进行核实,待核实后按现行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对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无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4号)中的《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附件1: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一、购货合同
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同时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除书面合同外,还应包括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电子购销合同、口头合同等形式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通常情况下,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目前由于海关管理方式有所变化,出口企业一般难以取得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 “出口货物装货单”也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
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附件2: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编号:
制表人: 办税员: 财务负责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填表说明:
一、第1栏填写退税申报所属期,外贸企业填写所属期+批次;
二、第2栏填写所属期内申报序号;
三、第4栏填写税务机关监制出口发票号码;
四、第7栏填写该笔业务备案单证的总页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
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公告〔2010〕3号
【发文日期】 2010-08-2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强化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管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原《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
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以下简称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产品;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凡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的,或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经市级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认定为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产品。
(五)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且同时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的除第(二)款以外其他条件的产品。
第三条视同自产产品的日常管理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基层税收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对所辖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实地核查,填写《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表》(附件一),作为出口企业的管理档案,并将《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表》报县(市、区)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备案。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在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规模、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及型号、数量、设计生产能力、生产人员数量、工艺流程等情况;
(二)自产产品名称及规格、数量、主要原材料、企业购销方式、运输方式、出口价格、出口数量、关联企业等情况;
(三)企业外购产品、外购与本企业生产产品的配套产品、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或委托加工收回产品的名称及规格、数量、主要原材料、企业购销方式、运输方式、出口价格、出口数量、关联企业等情况;
(四)其他情况。
第五条出口生产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基层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责成税收管理员对变动情况核查确认,更新生产企业管理档案,并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县(市、区)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备案。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按月填报《出口企业自产(视同自产)产品证明》(以下简称《视同自产产品证明》,详见附件二)报基层税收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在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填报的《视同自产产品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
对经审核符合自产或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由税收管理员在《视同自产产品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出口企业作为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依据;对经审核发现疑点的,应到企业实地核查;对经审核不符合自产或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应监督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市、区)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
第七条 生产企业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将《视同自产产品证明》随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县(市、区)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对生产企业未报送《视同自产产品证明》的,县(市、区)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县(市、区)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应对《视同自产产品证明》列明的数据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资料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对发现疑点的,应及时转交基层税收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落实;对从异地收购的,应发函落实或派员调查;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在疑点问题落实清楚之前,不予办理退(免)税。
第九条对生产企业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超过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由基层税收管理部门核实后在《视同自产产品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逐级报市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审批。
第十条各级主管退税部门应加强对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对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应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责任心,全面掌握所辖生产企业的产品结构、生产能力、工艺流程等生产经营情况,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县(市、区)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应根据基层税收管理部门上报的视同自产产品信息加强审核审批工作,并做好对基层税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落实好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骗税问题的发生。
第十四条 市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应根据日常管理及出口退税预警、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管理,不断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表》 2、《出口企业自产(视同自产)产品证明》
附件1
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表
注:此表一式二份,基层税收管理部门一份,县(市、区)主管退税部门一份。
附件 2
出口企业自产(视同自产)产品证明
年 月 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
子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山东国税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 〔2009〕46号 【发文日期】 2009-03-2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订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办
法
为适应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以下简称电子信息)的传输及使用工作,保证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信息类型及传输途径
第一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六
项:1、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001、002、003信息;2、联网监管企业进口报关单信息;3、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认证信息、稽核相符信息、稽核不符信息、稽核不符信息协查结果、失控作废信息、失控作废信息协查结果;4、代理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信息;5、专用税票信息: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分割单信息、缴销信息;6、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核销信息、逾期未核销信息。
第二条 电子信息的上传接收应使用总局“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以下简称传输系统)、省局专用FTP服务器或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其中出口报关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代理证明信息和专用税票信息通过传输系统传输;联网监管企业进口报关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通过省局专用FTP服务器传输。
第二章 信息上传
第三条 定期上传的电子信息主要包括外贸企业新增、变更、注销认定信息;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代理证明信息;消费税专用税票信息等。
第四条 外贸企业办理新增、变更、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后,相关退税登记信息(Fa)应于次月10日前上传。
第五条 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Fb)数据,应
自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30日内上传。
第六条 开具的代理证明信息,应于每月1、11、21日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上报功能”导出文件上传。
第七条 开具的专用税票信息,应于每月1日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导出文件上传。
第三章 信息接收及读入
第八条 各市应及时接收电子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将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第九条 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按日读入;出口报关单(001)电子信息的读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天;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读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代理证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每月1日、15日前读入;出口报关单(002、003)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按月读入。
第十条 读入电子信息的企业范围应包括本地区全部出口企业。未进行出口退税认定企业的电子信息应在企业办理完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后,使用审核系统的“未登记企业外部信息转换”功能进行转换,供出口退(免)税审核使用。
第十一条 读入电子信息时,应根据不同信息类型,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外部信息接收与传递”模块提供的相应读入接口读入。同种类不同类型的信息要严格按照对应的
接口读入,不得混用。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提供的电子数据、申报资料与相应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比对。
第十三条 在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必须挂审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001)。对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001)核对有误的,如属于海关修改、更正数据,应使用002信息进行核对,经审核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不符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第十四条 在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电子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在三个月内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以下简称六类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电子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十六条 在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挂审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可暂时免予审核
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但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起,凡核销日期超过210天的(远期结汇除外),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上述六类企业,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必须将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第五章 信息查询
第十七条 对缺失或疑点电子信息应及时查询。对经查询确无电子信息的,在排除企业原因(报关单电子信息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出口收汇未核销等)后,应逐级向上一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第十八条 通过传输系统传递的电子信息,应使用传输系统的“查询明细数据”功能进行查询。经查询信息存在的,可通过“数据导出”功能导出相关电子信息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使用。
第十九条 缺失或不符的外贸企业专用发票稽核、协查电子信息,通过“查询明细数据”功能查询不存在的,应通过传输系统上报审核疑点信息(Fc)数据。
第二十条 通过明细数据查询或上报疑点数据查询仍无电子信息的,各市应于季度终了10日内,按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5)汇总上报省局。
第二十一条 缺失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先由国
税机关逐级查询,经查询不存在或国税机关对已接收信息有疑问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向出口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以下简称《查询通知书》),出口企业凭《查询通知书》向出口收汇核销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市要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4]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传输系统和所需相关计算机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对电子信息进行备份并填写“数据管理日志”。备份后的文件须异地存放,一般不直接保存在服务器上。同时还应每半年将备份数据转储至光盘或其他可靠存储设备。
第二十四条 电子信息既是国税机关审核退(免)税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经营的商业机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泄露有关电子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引发责任事故的,将酌情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工作要求及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市局应设置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员岗位,具体负责电子信息的汇总上传、接收读入及查询使用等工作。信息管理员不得与系统管理员兼岗,不得人为变更电子信息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与信息中心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传输系统的使用和运维工作。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使用传输系统进行数据的上传、接收及查询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传输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电子信息的上传、接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时上传或接收的,应及时协调解决并逐级向省局反映。
第二十九条 省局负责对各市电子信息传输的质量、时限等进行考核。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将在出口退税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情况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时间上传电子信息,或未按规定采集数据造成上传数据项错误被总局通报批评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接收、读入有关电子信息,影响退
(免)
税审核审批进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信息类型读入审核系统或人为变更信息内容,影响退(免)税审核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方式及时限查询并补齐缺失电子信息,影响退(免)税审核审批进度、企业反响较大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电子信息传输时限,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3、代理证明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4、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5、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附件1
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说明:数据类型填写001\002\003,报关单号填写18位。 附件2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说明:数据类型填写外贸企业\特准退税企业 附件3
代理证明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说明:
1、数据类型填写代理出口\代理进口
2、代理证明号码填写10位代理证明号+2位项号 附件4
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说明:
1、数据类型填写缴款书\分割单
2、缴款书号码填写11位税票号码+2位项号 附件5
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办
法
为适应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以下简称电子信息)的传输及使用工作,保证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信息类型及传输途径
第一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六
项:1、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001、002、003信息;2、联网监管企业进口报关单信息;3、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认证信息、稽核相符信息、稽核不符信息、稽核不符信息协查结果、失控作废信息、失控作废信息协查结果;4、代理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信息;5、专用税票信息: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分割单信息、缴销信息;6、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核销信息、逾期未核销信息。
第二条 电子信息的上传接收应使用总局“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以下简称传输系统)、省局专用FTP服务器或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其中出口报关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代理证明信息和专用税票信息通过传输系统传输;联网监管企业进口报关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通过省局专用FTP服务器传输。
第二章 信息上传
第三条 定期上传的电子信息主要包括外贸企业新增、变更、注销认定信息;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代理证明信息;消费税专用税票信息等。
第四条 外贸企业办理新增、变更、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后,相关退税登记信息(Fa)应于次月10日前上传。
第五条 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Fb)数据,应
自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30日内上传。
第六条 开具的代理证明信息,应于每月1、11、21日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上报功能”导出文件上传。
第七条 开具的专用税票信息,应于每月1日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导出文件上传。
第三章 信息接收及读入
第八条 各市应及时接收电子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将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第九条 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按日读入;出口报关单(001)电子信息的读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天;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读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代理证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每月1日、15日前读入;出口报关单(002、003)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按月读入。
第十条 读入电子信息的企业范围应包括本地区全部出口企业。未进行出口退税认定企业的电子信息应在企业办理完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后,使用审核系统的“未登记企业外部信息转换”功能进行转换,供出口退(免)税审核使用。
第十一条 读入电子信息时,应根据不同信息类型,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外部信息接收与传递”模块提供的相应读入接口读入。同种类不同类型的信息要严格按照对应的
接口读入,不得混用。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提供的电子数据、申报资料与相应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比对。
第十三条 在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必须挂审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001)。对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001)核对有误的,如属于海关修改、更正数据,应使用002信息进行核对,经审核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不符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第十四条 在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电子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在三个月内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以下简称六类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电子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十六条 在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挂审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可暂时免予审核
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但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起,凡核销日期超过210天的(远期结汇除外),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上述六类企业,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必须将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第五章 信息查询
第十七条 对缺失或疑点电子信息应及时查询。对经查询确无电子信息的,在排除企业原因(报关单电子信息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出口收汇未核销等)后,应逐级向上一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第十八条 通过传输系统传递的电子信息,应使用传输系统的“查询明细数据”功能进行查询。经查询信息存在的,可通过“数据导出”功能导出相关电子信息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使用。
第十九条 缺失或不符的外贸企业专用发票稽核、协查电子信息,通过“查询明细数据”功能查询不存在的,应通过传输系统上报审核疑点信息(Fc)数据。
第二十条 通过明细数据查询或上报疑点数据查询仍无电子信息的,各市应于季度终了10日内,按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5)汇总上报省局。
第二十一条 缺失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先由国
税机关逐级查询,经查询不存在或国税机关对已接收信息有疑问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向出口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以下简称《查询通知书》),出口企业凭《查询通知书》向出口收汇核销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市要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4]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传输系统和所需相关计算机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对电子信息进行备份并填写“数据管理日志”。备份后的文件须异地存放,一般不直接保存在服务器上。同时还应每半年将备份数据转储至光盘或其他可靠存储设备。
第二十四条 电子信息既是国税机关审核退(免)税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经营的商业机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泄露有关电子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引发责任事故的,将酌情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工作要求及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市局应设置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员岗位,具体负责电子信息的汇总上传、接收读入及查询使用等工作。信息管理员不得与系统管理员兼岗,不得人为变更电子信息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与信息中心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传输系统的使用和运维工作。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使用传输系统进行数据的上传、接收及查询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传输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电子信息的上传、接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时上传或接收的,应及时协调解决并逐级向省局反映。
第二十九条 省局负责对各市电子信息传输的质量、时限等进行考核。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将在出口退税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情况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时间上传电子信息,或未按规定采集数据造成上传数据项错误被总局通报批评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接收、读入有关电子信息,影响退
(免)
税审核审批进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信息类型读入审核系统或人为变更信息内容,影响退(免)税审核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方式及时限查询并补齐缺失电子信息,影响退(免)税审核审批进度、企业反响较大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电子信息传输时限,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3、代理证明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4、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5、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附件1
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说明:数据类型填写001\002\003,报关单号填写18位。 附件2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说明:数据类型填写外贸企业\特准退税企业 附件3
代理证明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说明:
1、数据类型填写代理出口\代理进口
2、代理证明号码填写10位代理证明号+2位项号 附件4
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说明:
1、数据类型填写缴款书\分割单
2、缴款书号码填写11位税票号码+2位项号 附件5
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查询申请表
范文四:出口退税政策讲解
出口退税政策讲解
一、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出口退税?
1、是否只要有出口就可以退税?(有进项留抵才有退税)
2、出口退的是什么税?(增值税)
3、生产企业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退税
(1)属于一般纳税人
(2)产品必须已报关离境且已按规定作出口销售。
(3)出口产品为自产产品(财税[2002]7号)或视同自产产
品(国税函[2002]1170号)
(4)出口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出口或免税出口的产品(即
退税率不为0的产品)
(5)如期取得有关退税凭证并如期进行退税申报。
(二)什么是免、抵、税?
1、免税:(免本环节)
2、抵税:(出口退税抵顶内销征税)
3、退税:(退上一环节)
(三)几个应关注的期限:
1、出口报关单收齐期限(90天),申报期限(到期之日次月申报期内)(国税发[2004]113)
2、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收汇期限(180天)和核销期限(210天)。
(国税发[2008]47号,2008年6月1日起)
3、代理出口证明(60天内申请开具)(国税发[2006]102号)
4、进口报关单的申报期限(进口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5、进料加工手册的登记和核销期限(取得海关证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
6、免抵退税的申报期限(次月的15号)
(四)出口退(免)税种类:
1、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
(1)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国内购料生产产品出口)
(2)进料加工出口退税(免税进口料件生产产品出口)
(3)进料深加工出口免税(免税进口料件生产产品转给另一国内厂家继续进行加工)
(4)出口旧设备退税(国税发[2008]16号)
2、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五)退税办理期限规定:
1、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满13个月才能给予办理退税。
2、小型出口企业(年销售收入300万以下):次年一月一次性给予办理。
3、一般出口企业:企业1月的出口货物,2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分局2月底审核完毕,市局3月给予办理。
4、300强企业:企业1月的出口货物,建议2月10日前申报免抵退税,分局2月20日前审核完毕,市局2月底前给予办理。
5、有偷骗税嫌疑或已被稽查立案检查的企业:排除骗税嫌疑的,方可给予退税。(国税发[2007]4号)
(六)视同内销征税规定:
1、出口需要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形: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0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2、补税公式: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
销项税额=出口额*17%/(1+17%)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或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额*3%/(1+3%) (2009年1月1日后)
(同时对应的进项要作相应转出)
(七)免抵退税的有关计算:
1、一般贸易出口:
(以月份为单位进行计算)
(1)免抵退税额=(单证信息齐的)出口额*退税额
(2)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当期全部的)出口额*(征税率-退税率)
(3)应纳税额=内销销项-(全部可以抵扣进项-进项转出)
(4)第(2)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属于进项转出的
一部分,第(3)计算的应纳税额若为负数,则可作为“留抵税额”,再与第(1)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进行对比计算应退税额:
当留抵税额
当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2、进料加工出口:
(以手册为单位进行计算)
(1)免抵退税额=(单证信息齐的)出口额*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当期全部的)出口额*(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两个“抵减额”的计算:(分两步)
a平时出具的日常证明:计算的是“已参与计算的金额” 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手册登记时的退税率
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
进口料件*(手册登记时的征税率-退税率)
b手册核销时出具的核销证明:
先计算的是“应参与计算的抵减额”,然后再与“已参与计
算的金额”进行对比计算一个手册核销“应调整的金额”。
应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出口产品出口额*手册实
际分配率*出口产品对应的退税率
应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出口产
品出口额*手册实际分配率*(出口产品对应的征税率-退税率)
应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应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
额-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应调整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参与计算
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八)退税工作重点关注的两个指标:
1、进料加工手册的实际分配率
=(进口料件-进口料件调减额)/(直接出口+转厂出口)
2、企业的综合税收负担率
=(应交税金+免抵税额)/(内销收入+直接出口)
二、出口退税政策近期的新动向:
(一)《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粤国税发〔2009〕28号文)
(二)《关于跨期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
(三)进便函[2009]16号 关于做好出口300强企业出口退(免)
税工作的通知(东外经贸[2009]95号)
(四)进便函[2009]15号 关于做好逾期未核销手册核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五)进便函[2009]13号 关于变更报关单、代理证明信息读入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248号)
重要文件集
1、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2、财税字[1997]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3、财税[200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4、国税发[2002]11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5、国税发[2000]155号《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6、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主要对保税区出口问题和自产产品问题进行明确)
7、国税函[2002]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税发[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9、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10、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明确国产设备退税范围、超期补税的计算公式和代理出口规定)
11、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12、国税发[2004]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明确报关单延期条件、90天申报期限次月申报不算超期等)
13、国税发[2005]5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4、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5、国税发[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范文五:出口退税政策
十、出口退税政策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国务院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时的难题,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1669亿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老账已全部还清,2004年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应该说新政策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实现了短期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地方政府还是外贸企业,对此的反映都是积极的,总体上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
出口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中
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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