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民事答辩状(二审)格式
【摘要】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书村网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民事答辩状(二审)格式,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
答辩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
民族: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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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二审民事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朱生田,男,1951年1月1日,汉族,住所: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华山村下宅巷19号,常住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东干村青云路山水宾馆。联系电话:15105792312。
被上诉人朱生田,就上诉人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东民初字第49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武义县东干福利彩票注投注站的彩票投注机经营权转让关系(转让价格为15000元),不是租凭关系。我认为这是上诉人的一厢情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首先,彩票经营权属何新月所有,我代销彩票期间按约定每年支付给何新月租金,与何新月构成了彩票经营权租赁合同关系,经营权转租给吕香春一事,何新月、吕香春双方都是同意的,双方对租金也进行了约定,吕香春也按约定将租金直接支付给何新月,因此,何新月、吕香春之间直接构成了彩票经营权租赁合同关系。所以上诉人认为是我已将经营权转让给她,是一面之词,与事实完全不符。第二,上诉人所谓的15000元转让金,这与事实更是不符,因为何新月取得福利彩票代销经营资格后累计已向福彩中心交纳了15000元的保证金(投注机押金和彩票结算款),我将经营权转租给吕香春后,代何新月向吕香春收取的15000元是押金,根本没有转让金这回事,如果拿押金当转让金的话,相当于将有巨大价值的东西白送给别人,显然不符合常理,更何况我没有意愿更没有资格处分他人的经营权。
二、上诉人认为向被上诉人转让彩票投注机经营权,是在被上诉人何新月长期外出,被上诉人朱生田经营不善,毫无利润,投注机将要被金华市福彩中心收回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也与事实完全不符,首先,何新月并没有长期外出的打算,将彩票经营权租给我经营时就和我约定,自已会随时回来经营彩票的,
这一点我在转租时也明确告知了吕香春,吕香春也是很明白的。另外,上诉人称我经营不善,毫无利润,投注机将被福彩中心收回,这更是无稽之谈,首先,我经营彩票业务是在自家店面经营的,我家是公认的最繁华地段,加上无需房租,独家经营,怎么可能经营不善,我经营的05、06、07年的利润均4万元/每年,当时已经算是不错的收入了,怎么是毫无利润,至于说是福彩中心要收回之说,更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而实际的情况是,上诉人了解到彩票代销风险小、收益高、自由能带小孩,主动向我要求将彩票经营权转租给她的。当时,考虑到自己精力有限,便宜点转租给她经营,也算是拉她一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辨人:
二O一二年七月一日
附:答辩书副本_份
范文三:民事答辩状(二审)
民事答辩状(二审)
答辩人张 XX ,
因一审被告 XX 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 (2013)民初字第 XXX 号民 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答辩人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 辩:
一、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客观真实。 (一 ) 正是因为 高空踩踏石棉瓦具有危险性, XX 公司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 应在答辩人作业前提示存在的危险,事实上森光公司不仅没有提 示,反而明确表示人在其上踩踏没有问题。另答辩人坠落处的石棉 瓦因被下方的腐蚀性液体存放池挥发的腐蚀气体腐蚀后变脆,这一 特殊情况 XX 公司并没有告知答辩人,因此 XX 公司对答辩人坠落并 受重伤的后果存在严重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 ) 一审判决已对 本案另一被上诉人张 X1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张 X1与 XX 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因此 XX 公司以被上诉人张 X1应承担责任来推卸自身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三 ) 上诉人提出从螺栓分 布来确定 C 型钢的位置,并提出其所认为的正确操作方法系事后推 定,并不能认定答辩人是操作失误。上诉人提出答辩人常年从事通 风器的加工、安装业务,应当具备知悉安装的基本操作规程,答辩 人之前从未出现此类坠落情况,而此次答辩人作业过程中坠落,这 恰恰说明 XX 公司需要安装通风器的场所具有特殊的危险,更加要求
XX 公司尽到危险提示义务 ;(四 ) 答辩人在 XX 区居住一年以上有多种 证明方式,上诉人提出的证明方式仅是其中一种,答辩人在 XX 区居 住一年以上是事实,并且有其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及社区居委会出 具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予以证实。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一 ) 上诉人系基于 对事实的否认来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 XX 公司应尽危险 提示义务而没有尽到的事实,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但书的规定 完全正确 ;(二 )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系对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进 行证明。 XX 公司没有履行提示义务,就不会留下痕迹,如要答辩人 提供证据来证明 XX 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实为强人所难,而 XX 公司 证明尽到了提示义务,是对积极的作为进行证明,就应提供证据证 明,并未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三 )“ 一事不再理 ” 中一事,必 须是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一致,一审 (201X)民初字第 XXX 号案件与 (201X)民初字第 XXX 号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理由均 不同,不属于同一诉,因而也就没有违反 “ 一事不再理 ” 的原则。 三、从本案的社会效果来看,一审法院判决公平合理,符合社 会道德的要求。本案事故发生后, XX 公司对伤者不闻不问,在伤者 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没有垫付一分医疗费用,也未到医院看望过伤 者,而从一审的情况和上诉情况可以看出 XX 公司在一味的推卸责 任,这与传统道德和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道德 虽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但可以是衡量法院判决是否公平合理的一
范文四:二审民事答辩状
二审民事答辩状
二审民事答辩状如何书写?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二审民事答辩状》的范文~仅供参考!
答辩人(一审被告)赫万誉,男,汉族,现年43岁,环县甜水镇河源村人~农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志伟~宁夏吴忠市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赫万林,男,汉族,现年52岁,环县甜水镇第二小学教师~住本校。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蒋春明~男,汉族,现年35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人~农民~住本村。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赫万林对蒋春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16)环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赫万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蒋春明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赫万林所称的承揽关系。
答辩人在2016年10月1日和被答辩人蒋春明在给雇主赫万林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春明严重受伤~就被答辩人蒋春明人身伤害赔偿一案环县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赫万林雇主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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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辩人赫万林~答辩人怎么会成为被答辩人赫万林所谓的“雇主”?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2016年10月1日受被答辩人赫万林的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春明严重受伤~对于被答辩人蒋春明人身伤害赔偿应由谁来承担现在被答辩人赫万林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在搅浑水~浑肴是非~推卸责任。究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雇佣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人经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劳务~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们农村人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人赫万林提出让答辩人给其找几个人盖房子~工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时给别人干工钱挣多少就给多少。应其邀请~2016年10月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辩人赫万林没有准备好盖房子的材料~被答辩人赫万林于是安排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答辩人赫万林提供~工作场地是其指定的~结果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事实非常清楚~被答辩人赫万林是雇主~答辩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被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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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蒋春明都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答辩人带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现在被答辩人赫万林和人民法院“玩”法律关系已经于事实无补。
2、我国司法界通常界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判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加以判断: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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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依据此判断标准~被答辩人赫万林在这次雇佣活动中~一是其安排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为其修旧窑洞~二是劳动工具和场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资报酬由其结算~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同被答辩人赫万林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雇主”~相互之间和雇主是平行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辩人蒋春明的人身伤害和答辩人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春明不存在赔偿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在对答辩人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认定是雇工是正确的。同时答辩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伤害不怎么严重~也存在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和雇主的特殊关系~所以答辩人放弃了索赔。
二、答辩人和赫万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被答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其受赫万清的委托与事实不符~其一~在整个雇佣过程中被答辩人赫万林没有提及是为赫万清的事务~其二赫万清本人没有露过面~没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说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赫万林没有向法庭举证证实他们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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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托关系~在答辩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赫万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其是城镇户~在甜水堡有固定住宅~想证实自己不可能为自己修住宅~答辩人觉得滑稽可笑~这和自己雇请别人根本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的效力。
三、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赫万林给被答辩人蒋春明支出的医疗费多计算1000元~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辩人蒋春明花费医疗费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辩人蒋春明垫付2900元没有争议~被答辩人赫万林4940元是有争议的~被答辩人赫万林在垫付医疗费中~只有3940元~因为对被答辩人赫万林垫付医疗费计算错误~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说答辩人垫付的医疗费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计算错误。在被答辩人蒋春明受伤后~几乎所有的其他开支都是答辩人在垫付~由于我们之间的特殊亲戚关系~有些东西确实无据可查~但答辩人支出的费用应该是一万三千余元~因为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蒋春明没有出庭~所以这一部分帐就没办法证实~就此请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向被答辩人蒋春明进行核实予以纠正。
对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春明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一审法院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的代理人以及被答辩人赫万林都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答辩人积极给被答辩人蒋春明治疗的行为是答辩人有责任~这是完全错误的~这件事情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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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蒋春明的亲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辩人蒋春明~并且平时一起做活,关系处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发生后~答辩人尽最大的人力物力帮助被答辩人蒋春明积极进行治疗~这样一个亲情上的帮助反而给我招来了法律上的责任~答辩人实在不理解~这应该是一个严重的事实认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澄清。
综上~答辩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答辩人不具备雇主法律地位~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间不存在赔偿关系~原审请求有着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蒋春明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赫万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赫万誉 代理人:李志伟
答辩人:甲公司
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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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联系电话:
关于被答辩人不服(2016)民初字第003号裁定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
众所周知~相比民事诉讼的二审终审程序~劳动纠纷案又多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这样一来劳动纠纷在审理中实际是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次审理才能终审~因此程序繁琐~负担沉重。
在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双方都是针对仲裁裁决提出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围绕着仲裁请求进行对抗。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一审法院只需要针对仲裁请求进行判决即可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纠纷。
故此~在既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负担的情形下~细心体察一审裁定深层理念~入情入理~与民方便。
二、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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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之规定~假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也应是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况且一审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书~并未涉及实体审理内容~不具备发回重审的条件~更谈不上原合议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由二审法院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答辩人:
年 月 日
关于博客内容的声明
为了对当事人负责~也为了遵守律师保守秘密的职业纪律~在我已经写的博客及将要写的博客中~凡涉及到单位、自然人以及名称、地址、案号等等信息均经过了技术处理~博客内容只能体现相关的法律关系~目的是用于学习和交流。如果您和您身边的人或单位发生过相类似的情况~那也是纯属巧合~请您不要对号入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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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喜民律师
执业证号:XXXX
办公电话:XXXX
手机:XXXX QQ:XXX
电子邮箱:XXXXX
单位: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9号怡和大厦404室
邮编: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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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民事二审答辩状
民 事 二 审 答 辩 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燕,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个体工商户,系伊旗盛世才华装饰公司负责人。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给上诉人出具的报价单即是工程最终价款,报价单最后写有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是经双方确定认可的,而不是《预算表》。
2、上诉人在同答辩人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找过几家装饰公司进行对比,一家报价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报价为980000元(工装的利润在45%左右),而答辩人的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润,只是当做业绩工程及样板工程做的。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每次变更施工方案时,都是经过双方确定认可后才实施的,如上诉人不确定认可也不可能继续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质也都是经过上诉人确定认可后才能继续施工完成,壁纸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发货单。楼梯的定制也是按标准定制,而上诉人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缩减楼梯的宽度。
5、消防验收不能通过是因为KTV内没安装喷淋消防设备,当初
施工时答辩人特别提出《娱乐行业等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但上诉人不予采纳方案,说自己有亲属在那行,可以不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也能通过消防验收。
这些都是一审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而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1、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答辩人接到法院传票传唤,由代理人赵江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审法庭做出《民事裁定书》,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2、导致第二次开庭的原因,不是因为答辩人也不是一审法院,而是由于在2011年3月15日第一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提出反诉,鉴于此情况,一审法院决定休庭,择日开庭。
答辩人在2011年6月8日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定于2011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二次开庭审理本案,6月13日二次开庭答辩人就上诉人提出反诉案,提出三份证据,而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以及证据的质证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提到的工期、工程款、材料的材质、消防验收不能通过等所有问题在上面已经明确陈述过了以及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都说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的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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