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恐怖融资浮出水面
作者:乔锐
中国金融家 2003年06期
3月21日,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了涉嫌资助恐怖分子的9名疑犯,他们企图走私美元到海外,其中仅纽约破获的一宗案件涉案金额就高达3300万美元。此前的2月7日,美国司法部决定提高有关恐怖袭击威胁的警告级别,从第三级黄色戒备状态提高到第二级橙色戒备状态,表示美国面临恐怖袭击的“高度危险”。“基地”恐怖组织总能获取巨大的资金支持,除了恐怖分子的个人财富和商业利润外,其来源主要包括人道主义捐赠和走私贩毒等其他非法收入。
隐秘的洗钱网络
根据美国中情局估计,拉登所拥有的财产总值约为2.5亿美元。本·拉登的父亲是沙特最富有的建筑业大亨,拉登家族的财产估计有50亿美元。但是拉登的同父异母的弟弟耶萨玛在去年年初接受法国一家报纸采访时否认本·拉登继承了巨额财产,并认为本·拉登的资金大多数来自支持抵抗前苏联入侵的阿富汗政府。
“基地”组织拥有大笔资金是不容质疑的,“9·11”事件后各国冻结的与“基地”组织有关的资金就有约1.2亿美元。据估计,目前“基地”组织管理资金数额在3亿美元左右。另外该组织还在毛里求斯、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巴拿马等地有投资,并通过一些神秘的中间人在伦敦、维也纳、迪拜等地开设账户洗钱。
本·拉登的钱藏得十分隐秘。一家名叫塔克瓦(意即“敬畏真主”)银行的董事长阿尔伯特·休伯早就被美国列入了涉嫌资助“基地”组织的黑名单,“9·11”事件后该银行受到了彻底搜查。美国中情局几乎已经肯定塔克瓦是为本·拉登隐匿钱财和提供资助的恐怖金融网络,但却始终也拿不出足以起诉休伯与这家银行的证据。塔克瓦银行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由穆斯林兄弟会领导人在加勒比海的巴哈马群岛注册成立的,该银行禁止收取利息,没有正规办公地点,平常就靠4名男职员在瑞士卢加诺一间狭小的公寓里,靠几台计算机完成各种业务。卢加诺是世界著名的逃税和洗钱天堂。
堂皇的慈善捐赠
美国《新闻周刊》援引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一份报告说,每月有3500美元通过两名住在圣地亚哥的沙特学生转交给“9·11”的两名劫机犯Kalid Almihdhar和Nawaf Alhazmi手中,而这两名学生是从沙特驻美国大使的夫人、费萨尔公主的账户上得到这笔钱的。而费萨尔公主办公室的调查显示,钱是通过另一名妇女到达这两名学生手中的,她的名字出现在领取公主定期进行的慈善捐赠的名单中。“9·11”事件的19名劫机者中有15名是沙特人,《新闻周刊》的报道使本来就因已紧张的美沙关系更加微妙,而两国为了石油和打击伊拉克问题又不得不走在一起。
沙特王储的外交政策顾问朱拜尔则接连出镜美国主要电视台,否认沙特王室有意为恐怖分子提供资助。实际上,沙特官员们在这一指控出现时就同美国联邦调查局进行了密切合作。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一位发言人也表示,对钱的来源作出结论还为时过早。费萨尔公主则在一份声明中说,“我的父亲、费萨尔国王被害于1975年的一次恐布行动。我发现有关我向恐怖分子提供资金的指责是令人愤慨的,完全不负责任的。”
事实上,为了自己在中东的战略利益,美国在这些“慈善”捐款的问题上不得不采取不痛不痒的态度。就在朱拜尔在华盛顿举行记者招待会的当天,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里克就表示,美国对沙特阿拉伯宣布加强对本国资金流向的监督和控制表示欢迎。里克说,美国认为沙特当天宣布的改善资金转移监控措施对减少和制止恐怖活动是至关重要的。他表示,美国坚决支持沙特对本国慈善团体的资金进行全面监控,以确保善意捐款用于慈善事业,而不是被用来资助恐怖分子。
冒险的融资手段
恐怖分子的非法收入几乎渗透到所有经济领域,从毒品走私到股票投机都成为恐怖分子的融资渠道。2002年9月1日,美国麻醉品管制局官员宣布,经过联邦执法机构长达8个月的调查,他们已经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美国境内的一些毒品走私团伙曾为中东的恐怖组织提供大量资金。
麻醉品管制局配合执法部门,在底特律、芝加哥、凤凰城、克利夫兰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的数个城市展开了—一次代号为“山峰快速行动”的大规模搜查,警方共逮捕136名嫌疑犯,没收36吨伪麻黄碱、81公斤脱氧麻黄碱、450万美元现金和160辆小轿车,并查封了8处房产。这个巨大的毒品销售网络主要是由一些中东后裔经营。他们首先在加拿大采购大量伪麻黄碱,然后运往美国的底特律和芝加哥。再分运到在美国中西部以及墨西哥境内的小工厂,加工、提纯伪麻黄碱,然后制成冰毒。麻醉品管制局负责人哈钦森指出,这个非法组织通过毒品赚的钱“绝大多数都资助了中东的恐怖组织”。
更有甚者,有些恐怖分子还可能利用恐怖事件本身在股市上大捞一把。在“9·11”事件发生的前几天,几个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拿三家大保险公司股票做大规模短线,通过短期内高抛低吸获利。而保险公司股价狂跌则是恐怖袭击的必然后果。另外还有人靠炒作航空公司的股票一夜暴富。他们瞄准几家特定航空公司的股票做很反常的大规模套空期权,这种期权合同允许投资者在股价低于某一特定价格时套现。
无痕的转账系统
美联社2002年曾援引不愿透露姓名的美国高层官员的话说,3月份后,“基地”组织的金融活动明显增多。残存的“基地”成员彼此间的金钱往来十分频繁。毗邻阿富汗的巴基斯坦西北部地区是大多数恐怖资金调拨和相关通讯联络发生的中心地带。这位官员明确指出,这表明“基地”领导层正在重新纠集和控制残余力量。2002年10月12日发生的巴厘岛萨里俱乐部恐怖爆炸事件证明了这位官员的说法。
据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说,一份美国中情局的绝密文件显示,巴厘岛恐怖袭击发生数月前,共有7.4万美元从一个户名为“艾米拉提”的银行账户被提出来,用于向印尼军方购买3吨炸药。后来美国情报机构调查发现,“艾米拉提”这个名字就是本·拉登用的假名。
全球恐怖主义分子融资的方式规模小,转账系统根本不留什么记录,如在中东和南亚很流行的“哈瓦拉”融资系统。要在全球每天数以千亿计的资金流动海洋中去找出恐怖资金有如大海捞针。看来,美国总统布什要“在资金上饿死恐怖分子”实属不易。况且恐怖分子最大的资本不是美元,而是具有狂热宗教信仰的人。
美国副国务卿拉森指出,“我们已经削弱,但是尚未摧毁恐怖分子团体募款和移动财务资源的能力,我们必须坚持下去。”美国与国际社会都应当强化监测能力,并在必要时查封非正式的金融网,以加强断绝恐怖分子团体资金来源的努力。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汇款,因为合法交易与走私、私运毒品、洗钱和资助恐怖分子使用的金融系统是相互联系的。
范文二:286_恐怖主义融资
286_恐怖主义融资.txt7温暖是飘飘洒洒的春雨;温暖是写在脸上的笑影;温暖是义无反顾的响应;温暖是一丝不苟的配合。8尊重是一缕春风,一泓清泉,一颗给人温暖的舒心丸,一剂催人奋进的强心剂恐怖主义融资
目录 1 概述 2 各方行动 3 组织 4 洗钱 5 国际法律基础展开全部 1 概述 2 各方行动 2.1 新加坡 2.2 中国 2.3 美国 3 组织 4 洗钱4.1 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的关系 5 国际法律基础5.1 反洗钱和国际恐怖融资的国际法律基础
恐怖主义融资是国际恐怖组织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包含制造、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活动,极大地威胁了该地区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恐怖主义融资是为了掩盖其财产的来源。恐怖主义融资 概述 融资
恐怖活动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金钱是恐怖主义的生命线,****曾在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峰会上指出“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保障其生存、发展、壮大和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资金基础和关键来源。反恐要取得成功,必须遏制和消除恐怖融资行为。”目前,所知的大规模恐怖活动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国家都有实力从事的,这些活动都需要雄厚的资金来源。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恐怖活动根本无法进行。完善中国金融反恐立法,有效切断恐怖主义财源,从经济角度限制其生存、发展是当务之急。 9·11事件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建立了国际金融反恐阵营,以期各国携手在更广的范围内给恐怖主义金融供给线以沉重的打击。但是6年过去后,金融反恐的效果并不理想。随着对恐怖犯罪恐惧的沉淀,一些学者们也开始理性地分析现行金融反恐措施的可行性,由于恐怖融资犯罪属于新型犯罪,中国对这种犯罪的认识还停留在相对初步的阶段。从2002年到2006年,中国共有28起关于领导、组织、参与恐怖活动的公诉案件,但其中没有一起是涉及恐怖融资犯罪的。此外,中国对这种犯罪的侦查还处在比较传统的方式上,针对性较弱。对诸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司法机关间接侦查等先进打击方式的引入上还存在一定差距。恐怖主义融资 各方行动 新加坡
新加坡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洗黑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洗钱
新加坡副总检察长陈成安2005年7月28日表示,新加坡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系统,以避免新加坡成为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进行融资活动的目标地点。他呼吁亚太国家联手取缔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融资活动。
陈成安在新加坡银行公会举办的第二届亚
太金融罪案大会及展览会上演讲时表示,新加坡可疑交易举报处所接获的可疑金融交易举报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这意味着人们对揭发非法金融交易的意识有所加强,而可疑交易举报处也吁请更多金融机构向当局举报可疑交易。
新加坡在近六年来总共没收与洗黑钱有关的刑事交易金额达到八千五百万新元。
陈成安说,新加坡与国际社会一样对打击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不遗余力,所拥有的法律框架能够在侦察、调查及检举这类活动时发挥作用。
他说:“虽然新加坡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不过有关当局仍会继续加强对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监管系统,定时检讨我国的监管系统是否有改善的空间。”
陈成安表示,一旦犯罪分子看到亚太国家之间的法律及体制架构出现漏洞或差异,便会乘机有所行动,因此本区域国家必须联手打击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进行融资活动。 中国
中国反洗钱利剑出鞘: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
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表示,反洗钱法草案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监控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自“9·11”事件后,作为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权威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就提出了关于“反恐融资”的《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专门打击和切断支持恐怖行为的资金链条。2005年1月,中国被该组织接纳为观察员。
观察家普遍认为,制定反洗钱法律,完善反洗钱制度,是中国成为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的一个必备条件。
上海合作组织决定打击通过贩毒为恐怖主义融资 贩毒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缉毒执法研讨会2006年4月21日在北京闭幕,会议通过了旨在加强禁毒合作的《会议纪要》。各方一致决定,在适当时候建立上海合作组织禁毒协调机构。
研讨会期间,各成员国及巴基斯坦等观察员国就开展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成功经验进行了交流,认为要进一步加大查缉毒品力度,在边境地区加强缉毒执法合作,建立情报信息交流机制,有效增强本地区各国缉毒执法能力。
各方一致认为,本地区日益严重的制造、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活动,极大地威胁了该地区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是国际恐怖组织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因此,有必要团结起来,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通过贩毒为恐怖主义融资的犯罪行为。各方为此确定了缉毒执法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
同时,
各方就建立禁毒协调机制、开展本组织框架内的禁毒合作项目等问题交换了意见,一致决定,鉴于各国合作打击非法制造、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有必要在适当时候建立上海合作组织禁毒协调机构。 美国
美国副财长利维将造访欧洲商讨恐怖主义融资问题
美国财政部负责反恐怖事务和金融情报的副部长利维2007年7月6日称,他将于2007年7月9日当周造访欧洲,与英国和法国财政部官员就阻止伊朗进行其核计划以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战略等问题进行磋商。此外,他还将与德国官员和代表就私人金融机构问题进行会谈。
美国财政部负责反恐怖事务和金融情报的副部长利维(Stuart Levey)6日称,他将于7月9日当周造访欧洲,与英国、德国和法国的财政部官员进行会谈。
利维称,他将与英国和法国新当选的财政部官员就阻止伊朗进行其核计划以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战略等问题进行磋商。此外,他还将与德国官员和代表就私人金融机构问题进行会谈。
利维的此次出访已计划了数周之久,但一直未能成行。2009年6月25日当周,英国伦敦一起恐怖事件实施未果,这促使利维加快了此次出访的进程。
伊朗石油部长哈马内(Kazem Vaziri-Hamaneh)2009年7月2日当周就国际社会限制与伊朗银行进行交易对原油投资所造成的影响发表了言论。他表示,国际社会对伊朗银行交易的限制已给某些项目的融资带来了麻烦。利维指出,这表明国际社会对伊朗的制裁已经产生了效果。
利维称,越来越多的国际大公司正将其与伊朗各国有公司合作的商业项目推迟进行。 恐怖主义融资 组织
IMF:将建立信托基金为打击洗钱和防止恐怖主义融资提供援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2009年4月1日称,将建立一个由捐款组成的信托基金,在帮助各国打击洗钱行为并防止资金流入恐怖组织方面给予经济援助。
该总部位于华盛顿的机构称,这个名为“Topical Trust Fund”的基金将从5月1日起开始运作,将在5年时间里提供约3,100万美元的资金。基金款项的三分之二来自于瑞士、挪威、日本、沙特阿拉伯、英国、卢森堡、韩国和法国。
IMF 常务副董事波尔土加露(Murilo Portugal)在一份电邮中称,“维护全球金融稳定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但国家系统的有效监控同样至关重要。” 恐怖主义融资 洗钱 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的关系
洗钱
洗钱犯罪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把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资金渗透到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这一阶段潜伏着越来越大的危险,因为
执法过程以及广泛地要求银行业汇报可能交易制度而对资金的流动进行非常严密监察。第二阶段是把已经进入金融系统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金融程序(通过转帐或者其它结算方式)将其转移①。其目的是为了误导潜在的调查人员以及证明该资金的“合法性”。洗钱的第三个阶段也就是最后阶段即一旦这些资金表现出“合法”的来源,包括把资金重新投入到合法经济领域(公司、房地产的股票投资),通过消费奢侈品等,因为获利的犯罪行为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消灭”这些“肮脏”的资金,通过投资经济实体就会使得他们容易受到成为洗钱机器的影响(投资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电影院等)②,同时还可以投资以现金支付的公司,这样他们的“肮脏”的钱就会很容易与其它资金相混合。
以上简单地介绍了洗钱过程,实际上洗钱过程要复杂的多或者要更多地依赖于某些影响国际犯罪组织洗钱战略的事实,比如,资金数量、犯罪组织的结构与规模、特别是如果该组织雇佣金融专家发展和执行其洗钱计划那就更加复杂了。如果我们赞同该事实即犯罪活动所得总额每年可能高达一千亿和一千五百亿美圆,那么洗钱的数量相对就低得多。有些作者甚至认为犯罪组织并不愿意从事洗钱活动因为相关的成本太高。所以很明显只有那些获得的财富比他们花费的要多得多的犯罪分子才会考虑从事洗钱活动,实际上用于洗钱的财产还不到犯罪总额10%至30%。 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的“奇特”联系
洗钱与恐怖融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洗钱的目的是为了把一层合法的外衣披在自己“肮脏”的钱上,而恐怖融资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合法来源的财产(如公共基金或者所谓的慈善基金)。这种区分的作用是不大的,因为公共政策的目标并不完全关注非法资金的运转问题,同时也关注资金本身以及资金背后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这方面,犯罪财产与恐怖财产对金融体系和公共机构的威胁是相同的。很清楚,打击有组织犯罪战略在通过金融系统获得资金方面完全可以适用于打击恐怖融资案件。另外、神秘的纽带经常把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团结在一起。一种客观上的联盟在犯罪与恐怖组织之间形成许多形态,分享它们获得的利益:犯罪组织从恐怖组织和游击队组织的破坏中获益,而恐怖组织和游击队组织反过来从有组织犯罪活动可获得的融资中得益。恐怖组织和其它游击队组织的犯罪形态与大量的毒品走私的犯罪形态的奇特相似性是不言而喻的。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被发现在古柯产地;非洲内战一般都发生在宝石和其他珍贵自然资源的开采地;阿富汗的阿
尔盖特恐怖组织的士兵在世界最大的鸦片生产地煽动武装动乱。哥伦比亚、车臣、斯里兰卡都是非常“有趣”的地方,对他们的独特犯罪方式进行研究可以了解为什么它们的意识形态能够成为有组织犯罪的前沿,或者有组织犯罪是如何通过这种方式来援助恐怖事业的。
恐怖融资的源头
现今犯罪活动所得日益成为恐怖分子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犯罪活动会随着恐怖组织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为恐怖主义提供最大资金的犯罪活动莫过于毒品走私。然而其它的一些犯罪活动同样可以为恐怖主义提供重大的资金来源,包括:敲诈勒索(有时谨慎地称谓为“革命税收”)、绑架、宝石走私、以及其它走私活动和贩卖人口等。而军火走私是一个独特的情形,因为它既是融资的来源又使用这些来源,同时它还透过其他走私活动成为交易的媒介。政府提供的融资在冷战期间(地区冲突经常成为两大阵营的主战场,因而每个恐怖分子都有机会重新稳定或者重新建立其集团)成为恐怖组织的重要的收入来源,冷战结束后融资的来源已枯竭。尽管有些被孤立的国家继续为某些恐怖组织提供武器、训练营、资金,但主要的恐怖组织不得不转向它处以寻求支持。
向国外散户筹集资金尽管早已有之,但现在依然是重要的融资来源。爱尔兰共和军已经从美国的爱尔兰社区筹措大量资金,同样阿尔盖特、车臣、斯里兰卡等恐怖组织也从因经济原因被流放的同胞处获取大量资金。慈善组织在融资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如此热中于流通战略,同时也因为慈善结构能够把从个人、私人企业和政府获得的合法收入都以慈善的名义与犯罪所得混同,因此使得可能的调查变得不适宜并且很难区分。恐怖主义融资 国际法律基础 反洗钱和国际恐怖融资的国际法律基础
因非法融资而获罪
《联合国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反洗钱战略的开始,该公约第一次对洗钱罪进行了界定。之后《巴塞尔原则声明》采纳该界定, 主要涉及金融系统反犯罪来源和恐怖融资的斗争。以下简要介绍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他们已经成为反洗钱和反国际恐怖融资的国际法律基础。
一)《反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1988《反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是将近一个世纪的控制毒品的经验成果,它是第一个打击毒品组织的新战略国际公约,把强调直接抑制毒品交易转移到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目标上。该公约认为非法毒品交易产生大量的利润和财富,使得跨国犯罪组织能够渗透、污染
以及腐化政府、合法商业和金融企业的基础以及各级社会阶层。该公约成为国际社会把打击犯罪所得的斗争作为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毒品走私犯罪的一股力量,该公约对洗钱的界定已经被其他许多法律和国际公约所采纳。该公约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在没收领域国际相互协助机制,寻求解决这样的问题,即毒品走私犯罪分子通过投资所获得的财产并不总能够在相关执行打击毒品活动的国家内(该罪犯住所在该国或者在该国被捕),这种机制适用于直接从毒品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以及用于毒品走私的物资、材料和设备。
二)《斯特拉斯堡公约》
欧洲议会通过的《洗钱,研究、查封和没收犯罪收益公约》,1990年11月8日起对外开放签字。该公约以《维也纳公约》对洗钱罪的界定为标准,但它扩大了洗钱罪的外延直到介入所有犯罪收益的领域,认定犯罪收益是指任何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优势。欧洲议会所有成员国除亚美尼亚、波斯尼亚、格鲁吉亚和土尔其外批准了该公约,另外两个非成员国澳大利亚和摩纳哥也批准了该公约。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腐公约》
《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外国公职贿赂公约》, 1997年12月17日在巴黎签字。1999年2月15日生效。35个签字国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国际贸易免受腐败的侵扰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出口国机会同等。公约不仅仅把目标瞄准在国际商业交易的积极的腐败行为(兑换与投资)上,而且还要求所有的签字国把外国公职人员腐败作为犯罪来处理。该公约第三条规定:“有效的、比例的和劝戒的”对外国个人和法律实体的制裁相当于对本国公职人员的处罚的程度。该公约规定自主界定外国公职人员的概念(无论该国是否属于签字国),并且可以对领地管辖做广义解释。
四)《巴勒莫反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第一部旨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文件。这是一个具有多重目的法律文件附加三个议定书,涉及洗钱、走私人口、非法制造以及走私军火等。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有组织犯罪基本特征由四种行为构成:犯罪活动、洗钱、腐败以及妨碍司法。公约第六条对洗钱罪作了规定,该规定与《反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规定一致。第七条要求监督和管理机构遏止和监测各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特别易受影响的机构中的洗钱行为,包括“鉴别当事人规则”“汇报可疑交易制度”等。号召所有成员国建立金融信息服务系统、监视国际资本交易。已有147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但是只有28个国家批准了该
公约。
五)《抑制恐怖主义融资国际公约》
该公约是1999在法国开始谈判、商议的,是反恐怖活动融资的国际战略的先驱。公约的协商、谈判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也没有引起多少真正的争议,因为当时恐怖危险对许多国际社会来说并不明显。911事件导致国与国之间打击网络恐怖分子的合作变为可能。公约界定的恐怖融资的概念特别广,甚至含盖为了执行一个恐怖行动所收集或者提供的资金,对洗钱概念的界定已经超过了单一的洗钱框架。公约针对的是原始洗钱者以及他们的同伙和其他帮助者,包括合法实体(协会和公司)等。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也没有必要界定为资金已经被使用,资金只要满足为了用于实施某个恐怖分子的行为而被收集就足够了。
公约在《反恐协议》中对恐怖行为作了界定:恐怖行为是“意在任何的导致个人或者其他任何没有积极参加武装冲突中的敌方人员的死亡或者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其行为目的在于胁迫居民或者政府或者国际机构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行为 ”。具体包括:劫持人质、劫机以及实施恐怖爆炸等。公约要求成员国建立有效的制度来遏止恐怖融资;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鉴别、冻结、查封以及没收恐怖融资资产,这些资产可用来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
“公约”除了在界定犯罪行为和执行共同目标方面具有一致性外,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希望打击海外金融犯罪,特别是打击不按照正常商业公司标准建立的空壳公司,为此公约建立了鉴别“管理实体”、“实际资本支出制度”以及“公开年度财务报告”等。
范文三:286_恐怖主义融资
恐怖主义融资
目录 1 概述 2 各方行动 3 组织 4 洗钱 5 国际法律基础展开全部 1 概述 2 各方行动 2.1 新加坡 2.2 中国 2.3 美国 3 组织 4 洗钱4.1 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的关系 5 国际法律基础5.1 反洗钱和国际恐怖融资的国际法律基础
恐怖主义融资是国际恐怖组织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包含制造、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活动,极大地威胁了该地区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恐怖主义融资是为了掩盖其财产的来源。恐怖主义融资 概述 融资
恐怖活动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金钱是恐怖主义的生命线,****曾在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峰会上指出“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保障其生存、发展、壮大和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资金基础和关键来源。反恐要取得成功,必须遏制和消除恐怖融资行为。”目前,所知的大规模恐怖活动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国家都有实力从事的,这些活动都需要雄厚的资金来源。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恐怖活动根本无法进行。完善中国金融反恐立法,有效切断恐怖主义财源,从经济角度限制其生存、发展是当务之急。 9·11事件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建立了国际金融反恐阵营,以期各国携手在更广的范围内给恐怖主义金融供给线以沉重的打击。但是6年过去后,金融反恐的效果并不理想。随着对恐怖犯罪恐惧的沉淀,一些学者们也开始理性地分析现行金融反恐措施的可行性,由于恐怖融资犯罪属于新型犯罪,中国对这种犯罪的认识还停留在相对初步的阶段。从2002年到2006年,中国共有28起关于领导、组织、参与恐怖活动的公诉案件,但其中没有一起是涉及恐怖融资犯罪的。此外,中国对这种犯罪的侦查还处在比较传统的方式上,针对性较弱。对诸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司法机关间接侦查等先进打击方式的引入上还存在一定差距。恐怖主义融资 各方行动 新加坡
新加坡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洗黑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洗钱
新加坡副总检察长陈成安2005年7月28日表示,新加坡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系统,以避免新加坡成为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进行融资活动的目标地点。他呼吁亚太国家联手取缔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融资活动。
陈成安在新加坡银行公会举办的第二届亚太金融罪案大会及展览会上演讲时表示,新加坡可疑交易举报处所接获的可疑金融交易举报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这意味着人们对揭发非法金融交易的意识有所加强,而可疑交易举报处也吁请更多金融机构向当局举报可疑交易。
新加坡在近六年来总共没收与洗黑钱有关的刑事交易金额达到八千五百万新元。
陈成安说,新加坡与国际社会一样对打击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不遗余力,所拥有的法律框架能够在侦察、调查及检举这类活动时发挥作用。
他说:“虽然新加坡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不过有关当局仍会继续加强对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监管系统,定时检讨我国的监管系统是否有改善的空间。”
陈成安表示,一旦犯罪分子看到亚太国家之间的法律及体制架构出现漏洞或差异,便会乘机有所行动,因此本区域国家必须联手打击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进行融资活动。 中国
中国反洗钱利剑出鞘: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
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表示,反洗钱法草案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监控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自“9·11”事件后,作为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权威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就提出了关于“反恐融资”的《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专门打击和切断支持恐怖行为的资金链条。2005年1月,中国被该组织接纳为观察员。
观察家普遍认为,制定反洗钱法律,完善反洗钱制度,是中国成为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的一个必备条件。
上海合作组织决定打击通过贩毒为恐怖主义融资 贩毒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缉毒执法研讨会2006年4月21日在北京闭幕,会议通过了旨在加强禁毒合作的《会议纪要》。各方一致决定,在适当时候建立上海合作组织禁毒协调机构。 研讨会期间,各成员国及巴基斯坦等观察员国就开展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成功经验进行了交流,认为要进一步加大查缉毒品力度,在边境地区加强缉毒执法合作,建立情报信息交流机制,有效增强本地区各国缉毒执法能力。
各方一致认为,本地区日益严重的制造、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活动,极大地威胁了该地区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是国际恐怖组织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因此,有必要团结起来,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通过贩毒为恐怖主义融资的犯罪行为。各方为此确定了缉毒执法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
同时,各方就建立禁毒协调机制、开展本组织框架内的禁毒合作项目等问题交换了意见,一致决定,鉴于各国合作打击非法制造、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有必要在适当时候建立上海合作组织禁毒协调机构。 美国
美国副财长利维将造访欧洲商讨恐怖主义融资问题
美国财政部负责反恐怖事务和金融情报的副部长利维2007年7月6日称,他将于2007年7月9日当周造访欧洲,与英国和法国财政部官员就阻止伊朗进行其核计划以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战略等问题进行磋商。此外,他还将与德国官员和代表就私人金融机构问题进行会谈。
美国财政部负责反恐怖事务和金融情报的副部长利维(Stuart Levey)6日称,他将于7月9日当周造访欧洲,与英国、德国和法国的财政部官员进行会谈。
利维称,他将与英国和法国新当选的财政部官员就阻止伊朗进行其核计划以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战略等问题进行磋商。此外,他还将与德国官员和代表就私人金融机构问题进行会谈。
利维的此次出访已计划了数周之久,但一直未能成行。2009年6月25日当周,英国伦敦一起恐怖事件实施未果,这促使利维加快了此次出访的进程。
伊朗石油部长哈马内(Kazem Vaziri-Hamaneh)2009年7月2日当周就国际社会限制与伊朗银行进行交易对原油投资所造成的影响发表了言论。他表示,国际社会对伊朗银行交易的限制已给某些项目的融资带来了麻烦。利维指出,这表明国际社会对伊朗的制裁已经产生了效果。
利维称,越来越多的国际大公司正将其与伊朗各国有公司合作的商业项目推迟进行。 恐怖主义融资 组织
IMF:将建立信托基金为打击洗钱和防止恐怖主义融资提供援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2009年4月1日称,将建立一个由捐款组成的信托基金,在帮助各国打击洗钱行为并防止资金流入恐怖组织方面给予
经济援助。
该总部位于华盛顿的机构称,这个名为“Topical Trust Fund”的基金将从5月1日起开始运作,将在5年时间里提供约3,100万美元的资金。基金款项的三分之二来自于瑞士、挪威、日本、沙特阿拉伯、英国、卢森堡、韩国和法国。
IMF 常务副董事波尔土加露(Murilo Portugal)在一份电邮中称,“维护全球金融稳定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但国家系统的有效监控同样至关重要。” 恐怖主义融资 洗钱 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的关系
洗钱
洗钱犯罪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把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资金渗透到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这一阶段潜伏着越来越大的危险,因为执法过程以及广泛地要求银行业汇报可能交易制度而对资金的流动进行非常严密监察。第二阶段是把已经进入金融系统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金融程序(通过转帐或者其它结算方式)将其转移①。其目的是为了误导潜在的调查人员以及证明该资金的“合法性”。洗钱的第三个阶段也就是最后阶段即一旦这些资金表现出“合法”的来源,包括把资金重新投入到合法经济领域(公司、房地产的股票投资),通过消费奢侈品等,因为获利的犯罪行为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消灭”这些“肮脏”的资金,通过投资经济实体就会使得他们容易受到成为洗钱机器的影响(投资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电影院等)②,同时还可以投资以现金支付的公司,这样他们的“肮脏”的钱就会很容易与其它资金相混合。
以上简单地介绍了洗钱过程,实际上洗钱过程要复杂的多或者要更多地依赖于某些影响国际犯罪组织洗钱战略的事实,比如,资金数量、犯罪组织的结构与规模、特别是如果该组织雇佣金融专家发展和执行其洗钱计划那就更加复杂了。如果我们赞同该事实即犯罪活动所得总额每年可能高达一千亿和一千五百亿美圆,那么洗钱的数量相对就低得多。有些作者甚至认为犯罪组织并不愿意从事洗钱活动因为相关的成本太高。所以很明显只有那些获得的财富比他们花费的要多得多的犯罪分子才会考虑从事洗钱活动,实际上用于洗钱的财产还不到犯罪总额10%至30%。 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的“奇特”联系
洗钱与恐怖融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洗钱的目的是为了把一层合法的外衣披在自己“肮脏”的钱上,而恐怖融资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合法来源的财产(如公共基金或者所谓的慈善基金)。这种区分的作用是不大的,因为公共政策的目标并不完全关注非法资金的运转问题,同时也关注资金本身以及资金背后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这方面,犯罪财产与恐怖财产对金融体系和公共机构的威胁是相同的。很清楚,打击有组织犯罪战略在通过金融系统获得资金方面完全可以适用于打击恐怖融资案件。另外、神秘的纽带经常把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团结在一起。一种客观上的联盟在犯罪与恐怖组织之间形成许多形态,分享它们获得的利益:犯罪组织从恐怖组织和游击队组织的破坏中获益,而恐怖组织和游击队组织反过来从有组织犯罪活动可获得的融资中得益。恐怖组织和其它游击队组织的犯罪形态与大量的毒品走私的犯罪形态的奇特相似性是不言而喻的。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被发现在古柯产地;非洲内战一般都发生在宝石和其他珍贵自然资源的开采地;阿富汗的阿尔盖特恐怖组织的士兵在世界最大的鸦片生产地煽动武装动乱。哥伦比亚、车臣、斯里兰卡都是非常“有趣”的地方,对他们的独特犯罪方式进行研究可以了解为什么它们的意识形态能够成为有组织犯罪的前沿,或者有组织犯罪是如何通过这种方式来援助恐怖事业的。
恐怖融资的源头
现今犯罪活动所得日益成为恐怖分子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犯罪活动会随着恐怖
组织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为恐怖主义提供最大资金的犯罪活动莫过于毒品走私。然而其它的一些犯罪活动同样可以为恐怖主义提供重大的资金来源,包括:敲诈勒索(有时谨慎地称谓为“革命税收”)、绑架、宝石走私、以及其它走私活动和贩卖人口等。而军火走私是一个独特的情形,因为它既是融资的来源又使用这些来源,同时它还透过其他走私活动成为交易的媒介。政府提供的融资在冷战期间(地区冲突经常成为两大阵营的主战场,因而每个恐怖分子都有机会重新稳定或者重新建立其集团)成为恐怖组织的重要的收入来源,冷战结束后融资的来源已枯竭。尽管有些被孤立的国家继续为某些恐怖组织提供武器、训练营、资金,但主要的恐怖组织不得不转向它处以寻求支持。
向国外散户筹集资金尽管早已有之,但现在依然是重要的融资来源。爱尔兰共和军已经从美国的爱尔兰社区筹措大量资金,同样阿尔盖特、车臣、斯里兰卡等恐怖组织也从因经济原因被流放的同胞处获取大量资金。慈善组织在融资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如此热中于流通战略,同时也因为慈善结构能够把从个人、私人企业和政府获得的合法收入都以慈善的名义与犯罪所得混同,因此使得可能的调查变得不适宜并且很难区分。恐怖主义融资 国际法律基础 反洗钱和国际恐怖融资的国际法律基础
因非法融资而获罪
《联合国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反洗钱战略的开始,该公约第一次对洗钱罪进行了界定。之后《巴塞尔原则声明》采纳该界定, 主要涉及金融系统反犯罪来源和恐怖融资的斗争。以下简要介绍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他们已经成为反洗钱和反国际恐怖融资的国际法律基础。
一)《反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1988《反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是将近一个世纪的控制毒品的经验成果,它是第一个打击毒品组织的新战略国际公约,把强调直接抑制毒品交易转移到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目标上。该公约认为非法毒品交易产生大量的利润和财富,使得跨国犯罪组织能够渗透、污染以及腐化政府、合法商业和金融企业的基础以及各级社会阶层。该公约成为国际社会把打击犯罪所得的斗争作为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毒品走私犯罪的一股力量,该公约对洗钱的界定已经被其他许多法律和国际公约所采纳。该公约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在没收领域国际相互协助机制,寻求解决这样的问题,即毒品走私犯罪分子通过投资所获得的财产并不总能够在相关执行打击毒品活动的国家内(该罪犯住所在该国或者在该国被捕),这种机制适用于直接从毒品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以及用于毒品走私的物资、材料和设备。
二)《斯特拉斯堡公约》
欧洲议会通过的《洗钱,研究、查封和没收犯罪收益公约》,1990年11月8日起对外开放签字。该公约以《维也纳公约》对洗钱罪的界定为标准,但它扩大了洗钱罪的外延直到介入所有犯罪收益的领域,认定犯罪收益是指任何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优势。欧洲议会所有成员国除亚美尼亚、波斯尼亚、格鲁吉亚和土尔其外批准了该公约,另外两个非成员国澳大利亚和摩纳哥也批准了该公约。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腐公约》
《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外国公职贿赂公约》, 1997年12月17日在巴黎签字。1999年2月15日生效。35个签字国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国际贸易免受腐败的侵扰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出口国机会同等。公约不仅仅把目标瞄准在国际商业交易的积极的腐败行为(兑换与投资)上,而且还要求所有的签字国把外国公职人员腐败作为犯罪来处理。该公约第三条规定:“有效的、比例的和劝戒的”对外国个人和法律实体的制裁相当于对本国公职人员的处罚的程度。该公
约规定自主界定外国公职人员的概念(无论该国是否属于签字国),并且可以对领地管辖做广义解释。
四)《巴勒莫反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第一部旨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文件。这是一个具有多重目的法律文件附加三个议定书,涉及洗钱、走私人口、非法制造以及走私军火等。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有组织犯罪基本特征由四种行为构成:犯罪活动、洗钱、腐败以及妨碍司法。公约第六条对洗钱罪作了规定,该规定与《反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规定一致。第七条要求监督和管理机构遏止和监测各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特别易受影响的机构中的洗钱行为,包括“鉴别当事人规则”“汇报可疑交易制度”等。号召所有成员国建立金融信息服务系统、监视国际资本交易。已有147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但是只有28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五)《抑制恐怖主义融资国际公约》
该公约是1999在法国开始谈判、商议的,是反恐怖活动融资的国际战略的先驱。公约的协商、谈判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也没有引起多少真正的争议,因为当时恐怖危险对许多国际社会来说并不明显。911事件导致国与国之间打击网络恐怖分子的合作变为可能。公约界定的恐怖融资的概念特别广,甚至含盖为了执行一个恐怖行动所收集或者提供的资金,对洗钱概念的界定已经超过了单一的洗钱框架。公约针对的是原始洗钱者以及他们的同伙和其他帮助者,包括合法实体(协会和公司)等。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也没有必要界定为资金已经被使用,资金只要满足为了用于实施某个恐怖分子的行为而被收集就足够了。
公约在《反恐协议》中对恐怖行为作了界定:恐怖行为是“意在任何的导致个人或者其他任何没有积极参加武装冲突中的敌方人员的死亡或者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其行为目的在于胁迫居民或者政府或者国际机构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行为 ”。具体包括:劫持人质、劫机以及实施恐怖爆炸等。公约要求成员国建立有效的制度来遏止恐怖融资;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鉴别、冻结、查封以及没收恐怖融资资产,这些资产可用来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
“公约”除了在界定犯罪行为和执行共同目标方面具有一致性外,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希望打击海外金融犯罪,特别是打击不按照正常商业公司标准建立的空壳公司,为此公约建立了鉴别“管理实体”、“实际资本支出制度”以及“公开年度财务报告”等。
范文四:恐怖融资的“猫鼠游戏”
尽管欧盟再次推出新的金融监管措施,但无论如何,没有人能够因噎废食,让金融体系“休克”以期彻底断送恐怖极端团体财源。事实上,欧盟先前金融一体化的努力本身就是让资金流动更便利。对于反恐而言,这种矛盾将是今后最重要的议题。 最近,欧盟提出用金融管控制约恐怖组织,掐断极端人士财源。这也不新鲜,本届欧委会先前出台的反洗钱文件已是欧盟的第四个相关规定,但还是没有阻止接连而至的暴恐袭击。 往前追溯,全球从“9?11”事件后就开始在世界金融体系中加强针对洗钱等非法金融手段的打击。十几年过去了,这件事为什么这么难成功? 敛财方式不断翻新 1993年2月26日,拉米兹?尤塞夫在纽约世贸中心地下停车场点燃了6米长的炸药引线,制造了当时震惊世界的爆炸案。事后,联邦调查局探员乘坐直升机押送尤塞夫经过曼哈顿时,揭开了他的眼罩,让尤塞夫看世贸中心的灯光。 探员对尤塞夫说:“你看,它们还站在那里。”尤塞夫回应:“如果我有足够的钱和炸药,它们就不会(站在那里)了。” 那年世贸爆炸案的纪念碑消失在“9?11”事件中。从那以后,全球恐怖极端团体的活动愈演愈烈。按苏珊?斯特兰奇的论著《权力流散》对非国家权威的分析:恐怖极端团体的确拥有权力,而且很不幸是“邪恶的权力”。 驱动这种“邪恶权力”的是恐怖极端团体背后的金融链条。 冷战期间,恐怖极端团体背后有国家政府的影子,某些国家通过对这些团体的资金支持来实现自身政治目的。 冷战后,这些国家政府逐步放弃了对它们的支持。为了生存,恐怖极端团体与有组织犯罪“天然”结合,前者开始采取有组织犯罪的传统做法,甚至直接与犯罪团体合作,而有组织犯罪团体也利用恐怖极端团体转移执法机构的注意力。 2007年,美国情报机关在其国境内查获黎巴嫩真主党游击队的财源。调查显示,两名真主党成员从北卡罗来纳州“进货”,那里对香烟的课税为每盒50美分,然后这些香烟通过重型卡车运输到密歇根州,那里对香烟课税为每盒7.5美元。利用香烟价差,两人跑一趟能赚到3000美元到l万美元,有案可查的销售额约为750万美元。这些钱流向了真主党游击队,除现金外,还有军民两用物资,如夜视镜、高配电脑、全球定位系统等。 不仅有非法交易,一些合法企业为了牟利也与恐怖团体建立联系。欧盟的一项调查显示,一家美国香烟企业,借壳一家在塞浦路斯注册的皮包公司,违反联合国禁令在伊拉克私售香烟。在这一交易中,烟企不仅伪造了各种文件,还向伊拉克当地极端团体提供了大量的“保护费”。 靠油、靠捐,还靠抢 在尤塞夫制造爆炸案的8年后,世贸中心在“基地”组织的策划下轰然倒塌。尽管美国随后发动战争打击“基地”组织,但恐怖极端团体就像“打地鼠”那样摁住一个又冒出下一个,比如现在的“伊斯兰国”。 “伊斯兰国”的最大财源是非法原油贸易。在美国空袭“伊斯兰国”之前,这一组织在伊拉克有350口油井,并控制叙利亚六成油田,每天产油8万桶,黑市价格为每桶40美元。 不仅有油,“伊斯兰国”还控制着黑市运输管线和萨达姆时代“石油换食品”项目的运输渠道。走私者使用卡车、临时管道,甚至是用驴来驮油桶。据美国情报显示,在临近叙利亚的土耳其边境省份,甚至在居民后院就埋着油罐,可以销售打折柴油。 捐款是“伊斯兰国”的另一项收入来源。尽管海湾各国在国际压力下对金融体系监管愈加严格,但“伊斯兰国”还是可以凭借伊斯兰世界中?魍车摹肮?瓦拉”体系获得金融支持。 转账人在一个国家交给“哈瓦拉”中介人一笔钱,收款人在另一个国家提供证明就可以获得这笔钱。整个体系没有现代银行系统中的身份认证,因此很容易成为恐怖团体利用的洗钱方式。 据情报显示,仅在2013年至2014年,“伊斯兰国”从沙特、卡塔尔、科威特获得至少4亿美元捐款。 更为重要的是,“伊斯兰国”本身具有强大的敛财能力,这让它区别于“基地”组织等其他恐怖极端团体。“伊斯兰国”公然抢银行,目标包括摩苏尔中央银行。 控制摩苏尔后,这一团体以“圣战”为名,以杀人恐吓,向商人收取保护费、过路费。“伊斯兰国”建立的金融机构Bayt al-Mal控制“异教徒”和前政府官员的房产,以此拍卖获利。同时,这一组织还强迫“异教徒”缴纳丁税“吉兹亚”,每名成年男性需支付720美元。 伊拉克一些文化古迹在“伊斯兰国”控制下,倒卖文物也成为其重要财源。没有人能够说清恐怖极端团体的这项盈利,只能根据市场成交价估算。2007年,纽约拍卖市场上一尊来自伊拉克的狮子雕像成交价达5亿美元。 金融监管的矛盾 为了说明“伊斯兰国”财力不菲,美国情报人员习惯引用一个“段子”――当“伊斯兰国”还是“基地”组织伊拉克分支时,“基地”头目扎瓦西里曾经向名义上的“下级”,也就是伊拉克分支的领导人致信寻求资金支持,言语谦卑。 鼎盛时期,“伊斯兰国”总资产达13亿~20亿美元,比汤加、瑙鲁、马绍尔群岛这些国家政府更加富有。 “伊斯兰国”代表了当下恐怖极端团体的一个重要特点,即恐怖主义已经从单纯的政治驱动的极端行为转变为复杂的有组织犯罪行为,并且与一般跨国犯罪团体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恐怖极端团体凭借以往的军事经验,将隐藏在各类金融转账体系之下的资金进行转移;它们已经不再是传统等级森严的阶梯式结构,而愈发变得扁平化和跨国化;它们向有组织犯罪团体“学习”,开始利用全球金融体系的漏洞,以传统洗钱的方式聚敛财源,通过不动产交易、艺术品交易、皮包公司、小额金融工具、伪装贷款和保险等方式运送资金。这些方式使得恐怖极端团体不断扩大,危害性也越来越大,并不断制造新的恐怖袭击。 如今,尽管欧盟再次推出新的金融监管措施,但无论如何,没有人能够因噎废食,让金融体系“休克”以期彻底断送恐怖极端团体财源。事实上,欧盟先前金融一体化的努力本身就是让资金流动更便利。对于反恐而言,这种矛盾将是今后最重要的议题。 (摘自《环球》2017年第3期 图:视觉中国)
范文五:反恐怖主义融资
一、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谈论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就要介绍其现状以及国际上现有的有效斗争手段。但是首先,需要介绍洗钱活动本身。洗钱是一项涉及大量资金的犯罪活动。应该明确的是,大部分犯罪都是以谋利为目的。与经济犯罪相比,其他原因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数量微乎其微:谋取经济利益是犯罪的首要原因。
通常,犯罪行为越是跟金钱关系密切,犯罪分子越是大胆和危险。由此,精于筹划的犯罪组织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正是这种犯罪组织给社会带来了特别重大的危害,远非一桩自行车盗窃案那么简单。举例来说,一个人偷了一辆自行车,他的行为固然是犯罪,但对社会远构不上什么威胁。但如果是一个有组织网络的犯罪团伙偷了十辆车,这对社会来说就是一个风险,因为从这些被盗车辆获得的金钱将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变成一股强大的力量。由此得出结论:正是经济实力的积累构成了犯罪组织的危险性。
这些钱最初是现金,犯罪组织将其存在银行。从这一刻起,这些钱注定会经过一系列的操作,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游遍全球,同时不停转变法律身份,但最终会从银行出来。一旦这一洗钱过程完成,这些钱就将重新被投入到一些不动产中,比如买入一些企业。接下来,这些企业就能赚钱让犯罪组织享用了。
这就是洗钱的流程。这一过程中,始终要搞清楚的是经济犯罪的三大基本要素:犯罪分子、犯罪行为和金钱。这一“分子链”里的薄弱点就是金钱。事实上,通过钱,有可能同时找到犯罪行为和罪犯。通常,犯罪所得本身就是犯罪的证据。在一些毒品走私中,毒品的痕迹可以从钞票上觅得,从而证明金钱和犯罪的关联。在其他领域中也有这种情况。
另外,因为金钱与犯罪分子之间存在着直接联系,这笔钱就是确认犯罪分子身份的最佳手段。的确,如果犯罪分子希望享用这笔钱,他就必须亲自提取。于是他就试图消除自己与犯罪之间的关联,还有犯罪和赃款之间的关联,最终消除他本身与这笔钱之间的关联。这就是所谓的洗钱程序。
今天,仍存在着获利犯罪,即传统和典型的犯罪,如盗窃、贩毒、贩运人口……但也存在着更加狡猾的犯罪——金融犯罪,其形式可以从最简单的诈骗、滥用信任,到最复杂的、最缜密的,如股市犯罪或企业犯罪。
在这些犯罪之外,还有逃税和税务欺诈。有必要区分这两类犯罪,因为正如此次20国峰会中所见,该犯罪正日渐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中心。反税务欺诈和反洗钱斗争往往密切相关。然而,这两种犯罪形式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这个区别来自于资金的源头:税务欺诈的资金本身起初并不来自于犯罪行为,而这项活动将资金变成了“脏钱”。税务欺诈的资金来自于完全合法的收入,如商业或医疗服务的收入,即“干净的钱”。但是,进入到和洗钱同样模式的程序中,这些钱就变成了脏钱。犯罪所得金钱的最根本问题是,这些财富的积累使得犯罪集团异常强大,也异常危险。我们所说反洗钱斗争的对象就是这个洗钱的流程。
接下来,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即“为什么犯罪分子想把这笔钱隐藏起来”?第一个企图就是要掩盖这些财产的非法来源。其次,就是要抹消他和钱之间的联系。最后,犯罪分子企图躲过警察和司法机构的罚没。
现在我们来具体谈谈犯罪组织使用的洗钱手段。犯罪分子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非法获得的现金转换成其他货币形式。要知道,犯罪资金总是以现金形式存在的,因为没有人用支票或信用卡来支付毒品走私费用!这笔现金非常危险,还可能很占地方:研究估算指出犯罪现金交易中现金体积可能非常大,甚至可以装满整整一个集装箱。这么大体积的现金很容易被发现。传统上走私分子首先进行的行动是将这笔钱拿到银行去,存到一个户头内。从此时起,洗钱的程序便开始了。起初钱一般是在不同国家之间流动,主要是些金融和避税天堂国家。这些资金传统上会转换法律身份,即逐步变为支付款、贷款等不同形式,由此形成了犯罪资金三重流动:实际流动、地理流动和法律身份流动,甚至可以说司法身份的流动(参见后文
解释)。
洗钱机制本身包括三个目的:其一,给这笔钱加上“保护壳”,使其变得秘密,直至完全匿名。避税天堂国家实行的银行信息保密制度就使这个目的成为可能。其实,就是将这笔犯罪资金汇入实施银行信息保密制度的国家,由此,银行从不向警察提供任何有关该财产来源的信息。其二,是使这笔钱在法律上保密。这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身份不透明的实体来实现,如有些皮包公司当中,几乎无法确定谁是这笔钱法律上的受益者;另一方面,这可以通过将资金的法律属性改变来实现,即使看起来就像是完全合法的交易获利,如支付某一款项或归还借款等。其三,司法“保护壳”。实际上,这笔钱在国家之间流动时,洗钱人倾向于将其转入完全拒绝国际司法合作的国家。有此屏障,即便没有银行信息保密制度或者现有法律手段不透明等屏障,也无法获得这些财产来源的信息。从此时开始,钱便可被视为“洗过”,即无法再追查其来源或证明犯罪分子与赃款之间的联系。
犯罪组织将要用这笔钱进行投资,有三种可能的模式:首先,它可以将其投入奢侈品消费,买游艇、豪华车、高档衣服、去著名滑雪圣地度假等等;第二种投资的方式被称为“良家父”型投资,即所有人都可能进行的、比较保险的投资,如存款或购买知名大公司股票等;第三种投资方式是投入洗钱机器,如赌场。由此,犯罪组织会选择传统上人们用现金付款的企业或者生意进行投资。这可以使他们得以将赃款逐步兑入正常收入,由此转换为合法商业收入。赃款就是这样直接被洗干净的。这就是为什么犯罪组织主要投资赌场、酒店、餐饮店的原因,有一个案例就是著名的“比萨饼连锁店”。
“洗钱”一词就来自于洗衣店,因为起初在芝加哥,黑手党组织向洗衣店投注资金,人们通常在洗衣店付现金。毒品走私来的钱被投入这些店中,随即送到银行,作为商业收入堂而皇之地被存进银行,然而,其中就包含了贩毒赃款。这些向“洗钱机器”的投资不仅是洗钱的手段,而且有另一个作用,就是成十倍地增加了这些洗钱组织的工作能力。洗钱机制自我完善了。 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针对毒品的斗争,当时决定要阻止犯罪分子再把赃款存入银行。的确,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从第一个步骤就切断洗钱的链条:即钱被存入银行的时候。于是,银行被要求辨认客户身份,记录所有银行操作,向有关部门通报所有可疑交易。从那时起,犯罪组织再也不能向银行存钱了。
但是,这当然没有阻止犯罪组织继续洗钱活动。它们找到了其他的手段让赃款进入金融运作体系之中:这主要是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的。它们不再把钱送到银行,而是拿到保险公司、股市、货币兑换所或者金融中介机构。这就是反洗钱斗争的第二个阶段,即犯罪组织利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阶段。于是,那里也开始实施客户身份辨认、交易操作全记录和通报可疑交易等措施。
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门的关闭,犯罪组织转向了非金融机构,如赌场、酒店、餐饮店或者寻找非正式中介机构、中间人,这些中介收取佣金,通过地下转移机制将一笔现金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在中东和东南亚,这种中介机构特别的多。这个流程就是将一笔钱交给某个中间人,该人将在另一国给付同等价值的钱,而不会产生金钱的实际移动。钱还在国内,但是通过这个中介网络,其资金使用权转移到了马来西亚、索马里或者世界上其他国家。这个机制通常被恐怖组织使用。
另一种规避金融机构转换现金的手段是借助珠宝、贵金属商。这些商人通常在出售黄金、宝石的时候,接受现金。这样的交易完全没有登记,让赃款完全脱离资金形式,而珠宝贵金属在各国间可以轻松地转化成钱。
反洗钱的手段包括在一些非金融机构内建立客户身份认证、交易记录和可疑交易上报等机制。然而这并没有让犯罪组织灰心丧气。无法将犯罪所得赃款存储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它们就开始了非现金抵付的犯罪交易。今天,越来越多的犯罪组织采取非现金交易,交换其他形式的财产,这可能是黄金、钻石,也可能会是武器或者干脆就是消费商品,如电冰箱、烟、
酒等。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圣彼得堡的犯罪组织向哥伦比亚一个犯罪组织购买了大量的可卡因,他们用一货船的伏特加酒来付账,这批酒在巴拿马免税区内卸货销售。这样的交易中,没有现金出现,只有伏特加,这些酒随后被皮包公司在南美销售。这笔钱和这个渠道不仅使得哥伦比亚的犯罪组织得到货款,还同时享受到了关税上的优惠。我们还能够举出更极端的、类似逸闻一般的例子:美国和哥伦比亚之间,一个犯罪组织用黄金来支付赃款,他们把黄金熔铸成了钳子、榔头之类的工具。这些工具出口了,让出口公司还获得了增值税的退税。而这根本就不是一笔贸易,而是为了支付毒资。这个案件还同时构成了增值税退税欺诈。犯罪组织的想象力是没有尽头的!
那么为什么人们选择了针对洗钱行为进行斗争,而不是直接打击犯罪组织呢?因为人们意识到,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犯罪组织实力的显著增强(如拉丁美洲的毒品集团),传统的打击有组织犯罪手段收效甚微。另外,资金是犯罪组织的致命弱点。在法国,一谈起犯罪,人们爱说:“找到那个女人!”这里我们同样可以说:“找到那笔钱!”因为钱可以让我们顺藤摸瓜,找到犯罪组织。
反洗钱斗争是一种针对最强大的、对社会威胁最大的犯罪组织的专门打击手段。这项斗争有两个目的:其一,震慑犯罪;其二,维护经济和金融稳定。
从震慑犯罪角度看,是要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效率,即削弱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但是,目的本身也包含通过网络自身及其金融资产获得打击犯罪网络的证据。要指出的是,在这些目的中,没有出现没收犯罪资金。其原因是,没收犯罪资金是一件好事,但是本身不是目的,我们常常会遗忘根本目的。当人们没收犯罪资金的时候,往往只做了一半工作。真正的目的是找到犯罪组织。这就是为什么,当人们自认为可以确定犯罪组织的涉案金额,可以论功行赏的时候,就搞错了目标。
在震慑犯罪的目的之外,还必须注明经济金融目标。这个目标是为了保护金融体系的完整性,与洗钱流程的负面经济影响作斗争,最终通过预防措施,保证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些目的比起震慑目的来,似乎显得更加虚幻,直到金融危机到来的那一天。贝尔纳·麦道夫不太高明的金融诈骗案典型地证明了犯罪对金融体系信心的摧毁作用。
现在要谈谈第二个问题,即反恐怖主义融资问题。有人会问,既然反洗钱斗争和反恐融资不是一个组织形式,为什么要将二者放到一起来谈?的确,恐怖组织融资和犯罪组织洗钱有很多的区别。恐怖组织手中的资金不一定是犯罪资金,恐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管理多种来源的大规模经济实力。基地组织的例子就是证明,因为这个恐怖组织有三到四种不同的资金来源。
恐怖组织的第一种资金来源就是犯罪所得。在这方面,它与犯罪组织没有区别。一般而言,我们可以认为恐怖组织的至少半数收入来自于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是带有恐怖组织特点的,因为每个组织的特长不同:基地组织多从其在阿富汗的鸦片交易中获利;但是我们看到在欧洲的犯罪组织,如西班牙的“埃塔”和科西嘉恐怖组织喜欢通过敲诈勒索获利,即在本地企业和个人身上敲诈钱财;其他犯罪组织通过绑架获得赎金,比如拉美和高加索恐怖组织。 对于恐怖组织来说,还有其他的收入来源。最传统的是国家提供的资金,特别是在冷战时期,这种资助方式很流行。两个阵营习惯于支持恐怖组织,企图颠覆对方,如我们所知,意大利“红色旅”组织就是东部阵营支持的对象。冷战结束后,这些资金来源逐渐枯竭。人们于是发现恐怖活动和有组织犯罪之间的关系有所增加。近期,我们发现国家资助的恐怖活动有所抬头,伊斯兰极端主义组织的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某些国家提供的。
恐怖组织的另一传统收入来源是海外侨民资助。许多情况下,恐怖组织从本国或本运动在海外的社群中获得资金。这笔钱被提供给为本国独立或其他理由而斗争的恐怖组织。比如爱尔兰共和军的传统收入就是这个模式:这个爱尔兰革命组织资金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就来自于在美国的爱尔兰侨民。泰米尔猛虎组织也同样,还有一些新兴国家在欧洲的侨民社群提供给恐
怖组织活动资金,如库尔德人运动。
所以说,恐怖组织融资手段非常多样。它和犯罪组织有着一个根本的区别:犯罪组织的唯一目标是获利。对恐怖组织而言,获利只不过是实现某个事业或目标的手段。于是人们一定会问,既然两类组织特征不同,动机不同,为什么要用和打击洗钱活动同样的手段来打击恐怖组织呢?首先,这两类组织从A点到B点转移资金的渠道是相同的。其次,有一个共同的需求,即需要打击恐怖/犯罪组织经济实力的积累。基地组织之所以能威胁全球,就是因为它积累了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对我们的社会构成根本性的威胁。最后,反洗钱的政策和反恐怖组织融资的政策完全相同,因为它们的根本目的是一样的。但是,恐怖组织融资和洗钱活动本身还是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二、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国内司法环境取决于每个国家自身,然而,我们应该从国际的层面考虑,因为各国反洗钱斗争机制的相互协调已经越来越成为趋势。
反洗钱斗争有两个前提:首先是建立保证金融交易透明度的机制,这就为第二个前提——建立预警机制——创造了条件。洗钱犯罪是一种国际现象。洗钱的最初活动就是把钱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因此有必要在所有国家建立协调一致的反洗钱机制。如果某一个国家没能建立这种机制,赃款就会不可避免地涌向那里。这也是反洗钱斗争必须国际化的原因:必须要协调各国现有的法律和实践,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并使其更为有效。同时还要保证在国际范围内存在举证、追诉和没收的机制,例如司法程序或没收财产的转移机制。
20世纪80年代末,人们发现哥伦比亚的贩毒组织,如麦德林和卡利,不仅对哥伦比亚构成严重威胁,而且成为全世界的难题。这使得各国开始思考如何加强国际反洗钱斗争的手段,并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协议。这主要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公约和建议。尽管这意味着浩繁的工作,但犯罪组织却不得不每每采取新的对策。每项协议就如同关闭了一扇通往洗钱犯罪的门。不过,通常是犯罪组织已经得逞,才亡羊补牢。因此,预防性斗争才显得更为重要。
国际反洗钱斗争的基础性文献是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该公约首次提出了洗钱的定义。它要求各国建立针对该违法行为的法律。需要指出的是,1988年公约为洗钱做了定义却没有使用“洗钱”这个术语,因为该词当时并不存在。当时,不仅在立法领域内没有“洗钱”这个术语,而且在各国的法律术语中也不存在。但是这一理念还是被定义下来了。因为所有的国家都必须首先在我们所说的“洗钱”方面达成一致,才能建立互助机制,以便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1988年公约要求签约国(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批准该公约)相应建立司法追诉机制,尤其是没收洗钱赃款的制度。
没收从洗钱或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问题在于需要知道哪些是应该或能够没收的。例如,没收从贩毒中获利的钱是必然的。但是,假设这笔钱被用来买一栋建筑,其中一部分资金来源于贩毒,另一部分则是合法收入,那么我们可以没收这栋建筑吗?假设来自贩毒的钱被用来购买了商店并且该商店盈利,那么这些利润也可以被看作是洗钱的赃款吗?1988年公约回答了这些问题并要求各国不仅没收贩毒的收入,并且还要没收从该收入的间接获利或混入其中的钱。
如果各国之间没有合作的话,所有这一切努力都将付之东流。1988年公约规定各签约国有合作的义务,即使两国之间从未签署任何双边合作协定。这就意味着一个国家不能以没有合作协定为借口拒绝合作。1988年公约要求签约国对所提出的合作要求予以回复并列举了所有可以拒绝合作的情况。
此外,公约还建立了引渡、罪犯移交和司法程序移交机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该公约是反洗钱斗争的基础性文件。但是该文件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首先,这是一部刑事公约,这就意味着它只能对洗钱行为进行追诉而无法建立可以识别洗钱活动的警报机制;其次,该公约局限于反毒品洗钱斗争;最后,该公约没有规定向犯罪发生国归还资金财产的措施。
作为1988年公约补充的是另一个基础性文件,即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针对反资本洗钱提出的40条建议。创建之初,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只有十几个成员国,目前已有34个国家和组织加入,其中包括中国。这一文件从最初的建议集已经在实际操作中演变得与公约具有类似的价值,尽管这40条建议还没有以公约的形式规定下来。这40条建议是1990年《维也纳公约》之后立即通过的,并由此设立了禁止赃款流入银行的机制。 目前针对赃款进入银行问题存在三种机制。首先,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银行有义务识别所有客户的身份,而此前通常不会这样做:以前银行可以开匿名账户,现在则不可以;其次,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银行必须保留所有的金融交易记录档案,以便对已经完成的交易进行追溯;最后,这是最重要的或许也是最难以实施的一个机制,即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银行必须要向有关机构声明所有可疑的交易。在一些国家,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最初的建议,还有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如金融交易以现金形式进行并超过一定数量,银行必须特殊记录或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制度,因为没有任何针对“可疑交易”的定义。造成这种空白的原因在于可疑交易与很多因素有关。如果一些因素发生了变化,那么在一种情况下是完全合法的交易,在另一种情况下就可能是可疑的。例如,某人把1万5千美元现金拿到一家银行,要求把这笔钱存入自己的账户并汇到巴拿马。如果这个商人是巴拿马裔,并且银行知道他做的是完全合法的生意,那么他这样做就没有什么可疑。相反,如果是一个退休者,申报收入很少,亦无其他收入来源,且从未涉足巴拿马,突然想要寄1万5千美元到巴拿马,那么这笔交易确实值得怀疑。如果他定期重复这样的行为,把钱存入同一个账户,那就更为可疑了。然而,了解这些情况的正是银行,需要银行雇员来判断哪种情况是可疑的,哪种情况是正常的。
因此,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设立了与该义务平行的另一项义务,即著名的客户信息了解义务。这一义务要求银行不仅要了解客户的身份,而且要了解他的职业,以及他的金融交易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的,因为依靠这些客户信息可以判断交易是否可疑。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条建议和1988年公约构成了反洗钱斗争的两个基础。前者保证了对犯罪资金流的辨认,后者则保证了国家间的对犯罪资金的追查和合作。然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条建议和1988年公约遇到了同样的困难:一方面,它只针对贩毒资金;另一方面,这些义务只对银行有效。因此,必须修正这40条建议。先是在1996年,40条建议的行动领域扩大到其他犯罪;而后,非银行领域的其他金融机构交易也被纳入40条建议管辖范围内。
与此同时,各国协商制定了一项针对有组织犯罪的公约。该公约包含了上述原则性义务:公约对洗钱进行了定义,规定了没收或扣押义务以及国际合作义务,并将行动领域扩展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所有违法行为。
不久之后,各国协商签订了一项反贪污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特意援引了有关反洗钱斗争的所有要素,并要求各国为实现反贪而建立反洗钱机制。这份文献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方面,该公约表明了反洗钱和反贪污斗争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这是第一个形成机制,确保被追缴贪污财产归还腐败犯罪发生国的公约。
同时,因为犯罪组织的策略已经发生了变化,有关反洗钱40条建议的完善工作也在继续。犯罪组织开始在保险市场投资。1996年,非银行金融组织也被纳入40条建议规定的范围内。由此,犯罪组织开始在金融系统以外洗钱。
2003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的第三版得以通过。在该版本中,有义务报告可疑交易的范围扩大到非金融人员和企业,例如宝石商、贵金属交易商、房地产商等。此外,在40条建议的条款中还补充了针对公众政治人物的特别条款。这是指在任期内有可能受到腐败侵蚀的人,他们具有政治授权,如议员和大城市的市长(很明显,从反贪斗争的角
度来讲,他们得到的政治授权需要达到一定的级别才有意义);公众政治人物还包括高级官员、高级公务员、高级法官和军人。对公众政治人物名下的金融交易,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1988年公约特别指定的人员有细致检查、保持警惕的义务。
15年间,在建立国际机制方面,我们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些机制要求各国通过立法来打击洗钱。因此,今天洗钱对犯罪组织来说变得如此之难,以至于这些组织不再用钱交易,而倾向于以消费品作为犯罪活动的报酬。最近在墨西哥的发生了一个案件,一个犯罪组织由于无法将贩毒得来的钱投资,只能眼看着钱在屋子里发霉却束手无策,因为这笔钱既不能存进银行,也不能运走。
这能说明我们已经取得了反有组织犯罪斗争的胜利了吗?显然,我们离目标还很远。我们所做的一切还不能消除有组织犯罪,或消除犯罪本身。如果认为我们所进行的工作和司法的终极目的就是消灭犯罪,那是乌托邦式的幻想,是不可能的。我们不得不继续同有组织犯罪共同存在于社会中,就像我们必须接受地震、洪水这样的自然灾害一样。然而,我们可以做的,是将这些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让实施犯罪更为困难。司法官的工作就是使犯罪分子的日子越来越难过。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在反洗钱领域内的工作已经取得了成效。
三、反恐怖主义融资的斗争
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主要是从2001年“9·11”事件后开始的。这场袭击使得国际社会意识到,一个恐怖组织竟然拥有如此巨大的经济实力,以至于可以形成对全球的威胁。然而,奇怪的是,国际反恐怖主义融资的机制却在“9·11”事件前就已经建立了。
1999年,联合国通过了第一部命令各国扣押塔利班财产的决议,即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号决议。此外,联合国反恐怖主义融资公约也于1999年生效。该公约获得通过的故事是非常有趣的。当各国代表在纽约讨论该公约时,世界各国对反恐怖主义融资几乎没有兴趣。法国根据1267号决议提议打击恐怖组织的财产,以期限制恐怖主义发展。该提议由于其可行性而得到了各国的支持。公约的协商没有激发起人们的热烈讨论,却使它获得了最终的成功。由于公约没有引起热议,因此很快得以签署。公约的签署几乎没有引起争论或反对。公约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却从未有人大书特书。因为现存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通过对恐怖活动的定义实现的,而各国从那以后再也没能就定义方面取得一致。实际上,为了使得各国能够在反恐领域内合作,就必须对“恐怖分子”有相同的定义。然而,以色列认定的恐怖主义在阿拉伯国家眼中可能并非如此;而西班牙认为的恐怖主义可能也得不到巴斯克居民的赞同。每一个国家对什么是恐怖主义、什么不是恐怖主义都有自己的理解,这就使得各国在恐怖主义定义问题上达成一致变得极为复杂。
1999年公约没有对恐怖主义本身给出定义,而是对什么是恐怖主义活动进行了定义:“意图致使在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或任何其他人死亡或重伤的任何其他行为,如这些行为因其性质或相关情况旨在恐吓民众,或迫使一国政府或一个国际组织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该公约及该定义都得以顺利通过,但仍然没有引起各国的关注。以至于2001年,也就是“9·11”事件发生的那一年,只有4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9·11”事件发生后,150多个国家先后批准了该公约。然而,有趣的是,此后各国试图协商一部关于恐怖主义的公约,但都无功而返,原因是各国始终无法在恐怖主义的定义上达成一致。1999年公约最终包括了1988年公约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条建议建立的机制,但只针对恐怖主义及其经济活动的斗争。继该公约之后,联合国安理会又通过了多项决议。这些决议列举了恐怖组织或是恐怖分子的名字,并要求,无论该项犯罪在本国刑法中是否成立,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务必扣押其财产。
与反洗钱斗争的成果相比,反恐怖融资的成果不甚明了。因为恐怖活动和金钱之间的关系远比犯罪和钱之间的关系复杂。犯罪组织为利益而生,其存在的理由就是逐利,这是它唯一的目的。而恐怖组织却并不是围绕着“获利”这个目标建立的,但却使用获利为恐怖事业服务。
另外,与犯罪组织相比,恐怖组织使用的渠道更为多样。恐怖分子的资金流动经常不通过金融渠道,而是通过彻底的非正式的渠道实现。此外,恐怖活动的实施通常不需要特别大量的资金,有人估计“9·11”事件大概花费了50万美元,这同它所造成的损失相比,成本实在是微不足道;而制造马德里爆炸案的花费甚至更少。
但要记住的是,打击恐怖融资的目的并不是阻止恐怖行动,而是阻止恐怖组织发展壮大,形成更大的经济实力,进而对社会构成根本性威胁。一个恐怖组织,并不是一个简单地安放炸弹的组织,而是要训练军队、恐怖分子,传播作战方法,同时为恐怖事业做宣传。所有这些活动都是要花钱的,如训练战士、组织卖淫团伙攫利、资助恐怖组织的外围组织。这些外围的社团或慈善组织会把人引导向恐怖组织。所有这些都比恐怖行为本身花费更多。阻止恐怖组织积聚经济实力,就是阻止恐怖组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