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税负率=应交税金/销售收入 (销项税金-进项税金/销售收入)*100%
序号 行业 平均税负率
1 农副食品加工 3.50
2 食品饮料 4.50
3 纺织品(化纤)
4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5 造纸及纸制品业 5.00
6 建材产品 4.98
7 化工产品 3.35
8 医药制造业 8.50
9 卷烟加工 12.50
10 塑料制品业 3.50
1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12 金属制品业 2.20
13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14 电子通信设备 2.65
1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16 电气机械及器材 3.70
1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18 商业批发 0.90
19 商业零售 2.50
20 其他 3.50
企业税收负担率的测算分析
税负率差异幅度=[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100%
将测算的企业税负率与上年同期、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相比,如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30%,则该企业申报异常。
(二)企业销售额变动率的测算分析
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或低于-50%,应将应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进行配比分析,以确定该企业申报是否异常。
(三)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配比分析
销售成本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100%,
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100% 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额=销售成本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
如果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幅度超过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该企业申报
异常。
(四)企业零负申报异常情况分析(考虑留抵税额增长比例)
(五)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分析
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当期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100%
利用上述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连续两个月大于60%(特殊行业除外),该企业申报异常。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化分析
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动率=当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上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100%
利用上述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大于1.5或小于0.5,该企业申报异常。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商业4%,工业6%,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为了便于理解,必须将税负率的计算公式进行一下转化,主要针对当期实际入库增值税税款的变化:
销售成本=本期存货增加+期初库存-期末库存
本期存货增加=销售成本—(期初库存-期末库存)
本期实际纳税=销项-进项
=本期销项-本期进项-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收入*17%-本期存货增加*17%-杂项抵扣-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收入*17%-[销售成本—(期初库存-期末库存)]*17%-杂项抵扣-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毛利*17%+(期初库存-期末库存)*17%-杂项抵扣-上期留抵
其中杂项抵扣主要指运费抵扣,低值易耗品抵扣,劳保用品抵扣等
评估过程中,企业面对的问题一般都会是税负率差异这个结论,特别是税负率低,如何来理解呢:
1.税负异是必然的
由于目前税负率同比同行业税负率是通过采集全国重点税源户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而来的,同时由于采集计算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所以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滞后,由于对比的企业在行业的地位和时间滞后,所以比较有一定的狭隘性,结合企业在市场的地位,企业经营的规模,产品差异性等情况的存在,各企业存在天然的税负差异性,也就是税负率差异是必然的,同时由于市场会出现波动,所以税负率在周期上有一定的波折,也就是税负存在周期性的变化。
2.税负正确与否其基础是会计核算正确.
税负计算是依据会计资料,由于借贷记账方法的核算优势,企业的税负计算都是正确的,除非其会计核算错误,税负低的情况一定通过检查会计资料能够找到理由。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纯粹的税负率比较低都是正常的,是不是税负率一点用处没有呢?确实如果仅靠税负率的评价,确实无法进行认定,有效的纳税评估必须结合企业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判断。这里又提到了税负率的计算基础,即会计核算资料,所以会计核算资料的正确性,成为泄露天机的重要突破口。
通过一定的模式,分析方法,可以对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进行认定,从而对税负低的背后真实经营情况有一定的判断,由于评估的职能局限性,一般主要采取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方面通过对包括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会计报告资料分析,另一方面税务人员会结合询问,采用倒算的模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判断,即以支定收的模式,比如从不涉及抵扣支出项目出发,包括房租,人员工资,招待费用等,这些项目必须毛利进行补偿,而毛利直接关系到当期税收。
通过上面的分析,企业如果要真正面对纳税评估关键税负的评价,必须加强会计核算,人为的税负率控制,反而是欲盖弥彰。
范文二:发电企业 如何确定应税销售收入
2015-06-05 ????? 来源: ????? 作者:李文 李晓玲 ?????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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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一家光伏发电企业,将所发电力传送至国家电网,收到的全部价款中包含财政部门因支持光伏发电而拨付给国家电网的财政补贴,这部分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对象为供电企业。财政部将电价补贴对象调整后,发电企业不再是电价补贴对象,因此不存在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情况。
因此,发电企业向供电企业以可再生能源标杆电价(即火电标杆电价+电价补贴)销售可再生能源电力产品,发电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为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额缴纳增值税。
范文三:案例分析丨 减免税政策尚未确定,销售收入是否需计入应税销售收入?
2016-07-28 上海爱税网 shuiwuzhichibu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民泉村场。
法定代表人于吉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朴永建,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南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兆芹,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相昌文,男,3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南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邹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晓春,女,50岁。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朴永健,被上诉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人霍其斌、委托代理人张兆芹、相昌文,被上诉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依英希、委托代理人汪晓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银泰名苑”小区项目期间,2011年企业账簿上记载的应税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全额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13911.04元。2012年实际取得应税销售收入未在企业账簿上全额记载,少记载的销售收入部分亦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759115.83元;另外收取回迁户超面积房款未记入销售收入账目,亦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572586.89元、营业税880902.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045.15元。2013年,企业账簿中记载的应税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全额申报,少缴营业税594646.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731.32元、企业所得税393493.11元。另外,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间,有使用7张其他凭证代替发票的行为,涉及金额798840元。2014年4月24日,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以”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收征管存在疑点”为由,制作了《税收征管疑点稽查通知书》(税征疑通字[2014]23号)。被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后,于2014年5月4日经审批,对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案检查,并作出《关于对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的决定》(鸡地税处[2014]1号)。后因”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自行予以撤销,并决定重新调查。2015年2月28日,以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0年至2013年开发‘银泰名苑’小区项目期间,取得应税收入等,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为由,作出了《关于对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的决定》(鸡地税处[2015]1号),并于2015年3月2日将该处理决定送达给了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处理决定截止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日,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及期限。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15年3月10日,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给了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被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鸡西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履行了受理、审查职责,于2015年7月1日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不服,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一、行政处罚认定合法性的问题。(一)事实和证据方面:
1.认定偷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举证据足以证实,原告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银泰名苑”小区期间,于2011年至2013年采取不列、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事实成立,认定为偷税证据充分;原告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少申报收入是工作人员失误所致,及未确定减免税之前无法申报纳税的辩解,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认定使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的问题。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起诉状和庭审中,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于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间,使用其他凭证7张代替发票的事实及相应行政处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二)适用法律和程序合法及处罚适当方面:
1、被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举证据、依据,足以证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2、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的问题。被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所举证据、依据,可以证明其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求及理由
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偷税的事实错误,上诉人没有偷税行为,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2012年项目建设正在进行,回迁面积中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部分未确定,在减免税收政策未确定的情况下,上诉人无法确定减免税额度,所以无法申报纳税额。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销售收入已列入财务账簿中,并将应纳税的部分列入账中”计提”中。上诉人已将上述财务账中税务检查时如实主动上报,上诉人没有隐瞒不报的行为和目的。综上,上诉人不存在偷税行为,鸡地税稽罚(2015)1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二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辩称,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合法。被上诉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事实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税务处罚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辩称,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享有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的职权,作出鸡地税稽罚(201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鸡地税处(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被上诉人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依据。
在减免税政策未确定的情况下,上诉人应对其应税销售收入正常缴税,在减免税政策确定后,对其多缴纳部分,通过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而上诉人的减免税收政策未确定,无法确定减免税额度为由,而未将销售收入列入应税销售收入不属于偷税的理由,不仅不能成立,反而足以认定上诉人的偷税事实。
上诉人仅是将销售收入列入财务账簿的”计提”中,但未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故上诉人的税务检查时如实主动上报财务账簿,没有隐瞒不报的行为和目的认为不属于偷税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判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上诉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思凯
代理审判员田晶辉
代理审判员周雪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晨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范文四:开发票预收货款是否一定要在当期确认销售收入?
模具加工企业,客户付款分三次:签订合同时付40%,交付试模样品时付30%,最后确认时付30%,每次付款都要开发票,那么销售收入的确认应该是在什么时候呢,是否按预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收到最后一笔货款时才确认收入呢,因为每次付款都要开发票,而开了发票如果当期不做销售收入是否违反税法上的规定呢,请教高人,谢谢~
学良 发表于 2007-6-30 14:41
你给对方开具了发票,对方即可认证抵扣;因此,税局要求,开具发票就必须交税。
但从财会准则上看,前兩次开具的发票,并不具备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建议,前
两次的收款,只开具收款收据,不开正式发票,待最后交款并付货时再开具正式发
票,同时确认收入,这样可避免提前交税,影响企业资金流转问题的发生。
1
小鱼游游 发表于 2007-7-1 15:43
谢谢学良老师~
但对方必须见发票才付款。如果前两次开了发票算作收入交税,此时产品未完工,怎么结转销售成本呢,若当期只有收入不结转成本就会造成当期利润增高,而完工结转成本的月份利润降低,这样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妥当呢,请教~
ji hegang 发表于 2007-7-1 20:08
前两次开票只做:
借:应收账款——xx单位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kuaijiren 发表于 2007-7-2 02:40
引用第2楼小鱼游游于2007-07-01 15:43发表的 :
谢谢学良老师~
但对方必须见发票才付款。如果前两次开了发票算作收入交税,此时产品未完工,怎么结转销售成本呢,若当期只有收入不结转成本就会造成当期利润增高,而完工结转成本的月份利润降低,这样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妥当呢,请教~
税务上确认收入申报增值税,但会计不能确认收入
小鱼游游 发表于 2007-7-2 16:37
会计凭证是这样做吗,
前两次开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2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最后一次开发票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影子飞 发表于 2007-7-2 16:45
按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开发票预收货款是否一定要在当期确认销售收入,如前两笔根据完成的进度结算成本,开了发票就应做收入
kugua 发表于 2007-7-2 17:19
已经开了发票就要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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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范文五:如何准确配比结转当期销售收入的销售成本?具体的操作方法?
kfmi7h7j3911级分类: 财务税务被浏览211次2013.04.18
请微博专家回答检举
我主要是困惑在当有收入时,通过什么办法准确地计算出应配比结转的销售成本,因为有可能会出现开发票和产品出库不在相同期间,两者有时间差,该具体如何操作?请高人指点!多谢!
jkd_gf
采纳率:54%11级2013.04.19
这个月我也遇到同样的问题,正常来说,有收入就有成本来反映,但出现本月开票下月出货的现象,这次处理就正常领料,因为已开票,成品在所有权上已转移,这是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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