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社保缴纳规定
丰铭集团 编号:004
社会保险缴纳规定
为规范集团人事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丰铭集团全体员工。
一、员工参保须知
(一)保险缴纳条件
转正后在职员工。员工试用期满并办理转正手续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集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参保员工须将有关资料交至人力资源部,初次参保员工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蓝底彩色照片4张;曾参加过社会保险员工须提交养老保险手册及医保卡。
(三)未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享受集团社会保险福利; (四)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须提交个人情况说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社保种类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三、社保缴纳标准
(一)保险缴纳基数均依照石家庄市社会保险规定最低基数缴纳。 (二)参保比例(依据石家庄市社保局社保征收标准)
1
丰铭集团 编号:004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
20% 8% 0.8% 2% 1% 缴纳比例
个人
8% 2% 1% 缴纳比例
合计 28% 10% 0.8% 3% 1% 四、社保费用管理
(一)集团员工的社保费,包括集团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分,均统一由集团代缴。
(二)社保个人应承担部分在员工个人月工资发放中直接扣除。 五、社保增员及减员
(一)社保增员
人力资源部在员工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次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在办理时将应享受的月份补缴。 (二)社保减员
1、员工离职的,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起停止为其缴纳社保;
2、员工因长假或停职等原因,不在岗两个月(含两个月)及以上的,自员工不在岗第二个月起停止为其缴纳社保。
3、已离职但逾期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集团将为其冻结个人社保账户,直至个人办理离职手续为止。
六、其 他
(一)集团员工的社会保险由行政人力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管理及实施。
2
丰铭集团 编号:004 (二)社保具体缴纳时间、缴纳费用,依照石家庄市社保局相关规定办理。 (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报销办法,依照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石家庄市社保局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规定由行政人力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进行制定、解释。
3
范文二:社保缴纳规定
社保缴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社会保险的及时缴纳,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保险各险种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实发工资在本地社平工资(现2692.17元)以下者,按本人实际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公司所在地社保保底基数的,按社保保底基数计算;
①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实发工资*20%,个人缴费=实发工资*8%;
②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实发工资*8%,个人缴费=实发工资*2%;
③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实发工资*1%,个人不缴费;
④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实发工资*0.8%,个人不缴费;
2、实发工资在本地社平工资(现2692.17元)以上者,按社平工资的基数缴纳。
①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2692.17元*20%,个人缴费=2692.17元*8%;
②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2621.67元*8%,个人缴费=2621.67元*2%;
③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2692.17元*1%,个人不缴费;
④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2621.67元*0.8%,个人不缴费;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负责员工社保个人账户的管理及预决算,暂由鸿丰建筑人力资源部代为负责统一缴纳。
第四条
员工各项社保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五条
凡我公司正式员工,入职半年后,填写个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均可办理保险缴纳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为其办理所有社保停保手续。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社保无法及时停保的,其多缴纳的保险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如员工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需要赔偿时,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应密切关注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做出及时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范文三:社保费缴纳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04-20 【实施日期】 2001-4-20 【发 文 号】 粤地税发,200,,117 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粤府,2001,1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广 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2?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3?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 4?关于上解省(或市)社会保险调剂金通知书?? 二 00 一年四月二十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提出如下贯彻 意见。?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问题 2001 年,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 2002 年开始,当年每月报据激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 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所 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计征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申报和审核的程序问题? 1?缴费单位于每月 10 日前,按照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向地税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以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见附表一),同时抄报地方税务机关。?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申报缴费的资料,审核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参保 条件及适用费率等是否符合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定,并进行登记和汇总各单位、各险种的申报缴费资 料,于每月 28 日前,将次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详细资料编制《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见附表二) 以书面或软盘的形式送相对应的地税征收机关。? 并将足额征缴 3?地税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资料于每月 l0 日前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
的社会保险费划解财政专户; 未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 渡户”,待足额征缴后划解财政专户。地税机关于次月 5 日前,将当月实际征收并划解入库的社会保险 费的资料汇总,编制《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见附表三),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 记建帐。未足额征缴的不记个人帐户,待足额征缴后记录个人帐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地税机关,地税 机关根据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资料进行核查后,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纠正登记和通 知单位和个人到地税机关补缴。? 5?地税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检查时,发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情况反 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纠正登记和通知单位和个人到地税机关补缴。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缴费单位违反规定延迟缴纳、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力税务机关 依照有关 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三、关于社会保险调剂金的划解问题?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计算的每季应计提调剂金 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按照省、 总额,直接上解省、市社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四、关于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 问题? 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粤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 收,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各有关单位的征收资料直接交给相应的地级以上市的地税机关,由各地 税征收机关根据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的资料征收后,直接划解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 将征收资料直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粤府〔,,,,〕,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八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槐,杖说纳缁岜,沾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 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 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截留、挪用。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六条 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 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 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 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 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缴费 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 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缴费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地方税务机关 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 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
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申报不实,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数额。?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月,,日前将核定的各缴费单 位下年度的综合征缴比例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按上款的综合征缴比例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按月将所征 收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 按级次划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 应上解的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 就地按险种直接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日前将上月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提供 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的有关票据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
范文四:社保费缴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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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04-20
【实施日期】 2001-4-20
【发 文 号】 粤地税发,200,,117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粤府,2001,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2 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3 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
4 关于上解省(或市)社会保险调剂金通知书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问题
2001年,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02年开始,当年每月报据激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申报和审核的程序问题
1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前,按照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向地税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以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见附表一),同时抄报地方税务机关。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申报缴费的资料,审核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参保条件及适用费率等是否符合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定,并进行登记和汇总各单位、各险种的申报缴费资料,于每月28日前,将次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详细资料编制《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见附表二)以书面或软盘的形式送相对应的地税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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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税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资料于每月l0日前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解财政专户;未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待足额征缴后划解财政专户。地税机关于次月5日前,将当月实际征收并划解入库的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汇总,编制《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见附表三),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建帐。未足额征缴的不记个人帐户,待足额征缴后记录个人帐户。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资料进行核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纠正登记和通知单位和个人到地税机关补缴。
5 地税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检查时,发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纠正登记和通知单位和个人到地税机关补缴。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缴费单位违反规定延迟缴纳、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力税务机关依照有关
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三、关于社会保险调剂金的划解问题
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按照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计算的每季应计提调剂金总额,直接上解省、市社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四、关于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 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粤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各有关单位的征收资料直接交给相应的地级以上市的地税机关,由各地税征收机关根据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的资料征收后,直接划解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征收资料直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粤府〔,,,,〕,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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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八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 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 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截留、挪用。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六条 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 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 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缴费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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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 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 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申报不实,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数额。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月,,日前将核定的各缴费单位下年度的综合征缴比例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按上款的综合征缴比例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月将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按级次划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应上解的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就地按险种直接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日前将上月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的有关票据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缴费资料,发现有误,应及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更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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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出的人员进行缴费检查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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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外籍人员保险的社保缴纳规定
外籍人员保险的社保缴纳规定
无论是哪个国家的外来人员,也是需要购买保险的,但是由于外籍人员是不能直接办理社保的,但是一般公司都会为了保障员工安全,所以公司可以通过购买一些商业保险来保障自己员工的利益。
外籍人员社保缴纳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
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
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
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