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涉外名词解释
第一编 绪论
1、管理:在组织中,有关人员对各种资源进行适当领导、组织和安排,以完成预定的目标和任务。
2、行政管理:从狭义上讲,是伴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管理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活动。从广义上讲,行政管理还应包括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活动。
3、外事管理:外事管理从广义上讲就是外交,除外交外,还指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自然人)具有涉外因素事务的管辖处理。
4、外事机构:指行使党和国家的外事权,管理涉外事务的机关体系的总称。以职能划分为外事决策机构、外事咨询机构、外事执行机构、外事监督机构、驻外外事机构。
5、涉外行政管理:指在充分考虑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为了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涉外行政主体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自然人)的外事的管辖和处理。
6、原则:是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基本准则,是正确执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基础。
7、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
8、互惠:指一方给予另一方某种待遇,另一方即应当给予同等的待遇。在国际关系中具体表现为两种互惠和一种限制形态。
9、行政公开:指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除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稳私和商业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而且要以看得见的透明方式进行。
10、法律:从狭义上讲,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讲,指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1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中央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2、地方性法规:指省级、副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3、部门规章:指国务院部、委、行、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14、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15、 涉外行政管理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指 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
第二编 涉外教育管理
1、涉外教育管理:指我国教育机关对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外国人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教育活动进行的管理。管理的依据是有关涉外教育管理的方针政策与法规。
2、公派留学:是国家根据建设需要,由国家或者单位提供资助,通过各种方式有计划派出人员的留学。
3、自费留学:是留学人员通过自筹留学资金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者进修。此类人员不纳入国家派出人员计划,但在政治上与公派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回国后在工作分配上与公派人员一样对待。
4、公派留学选派办法: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
5、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直属于教育部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单位。其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和外国公民来华留学的组织、资助、管理。
6、留学工作方针: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1992年确立,是改革开放总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7、留位通知书(Letter of Offer):澳洲 学校审核申请人的文字材料后,若同意录取,先向申请人发一封“留位证明信”,申请人凭此信向澳洲驻华使馆申办赴澳留学签证评审手续,通过大使馆初评后,才可正式向学校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校签发的“注册确认通知书”(Confirmation of Enrolment),成为该校学生。
8、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9、备用金:是中介服务机构在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后,为保证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赔偿而存入指定国有银行自己开立的委托账户中的钱,数额不能低于50万人民币。
10、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留学回国人员的身份和经历证明,留学回国人员持有它,在创办企业、安排工作、落转户口、子女就学、购置住房和学历学位认证方面,能够享受到国家和各地给予留学回国人员的优惠政策或提供的便利条件。
11、 外国人来华留学的管理体制:是三级管理体制,即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分管来华留学的部门是国际合作和交流司。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12、中国政府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的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对外提供的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包括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和高级进修生奖学金。
13、 HSK优胜者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为资助在中国境外举办的汉语水平考试(HSK)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外籍考生来华进修汉语而设立的全额奖学金。
14、中华文化研究项目:系中国教育部为资助各国专门从事中国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来华进行短期研究而设立的资助项目。
15、中外合作办学: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设立中外合作教育机构,而在学科、专业、课程、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16、中外合作办学的原则: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其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编 涉外劳务管理
1、涉外劳务管理: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中国公民走出国门的劳动服务(境外劳务输出),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外国企业、机构的劳动服务,外国人在华的劳动服务等具有涉外因素活动的管理,管理的依据是有关涉外劳务管理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2、对外劳务合作:指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动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3、对外承包工程输出劳务:指国内的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或承包公司,在获得国外工程项目的承包或分包任务后,为实施施工项目派出的各种劳务人员。在实施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主要环节,派遣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安装调试人员等,为工程项目提供各种劳动和服务。
4、技术和设备的出口输出劳务:指我国出口技术和设备时,技术和设备进口国要求我国派出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或对进口国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而派出的劳务人员,这种方式派出的劳务一般是技术劳务,劳务人员享受进口国专家待遇。
5、公民境外就业: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
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可以导致不可抗力:签约后的自然灾害;某些政府行为,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政府颁布了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了新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签约后的社会异常事件。
7、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拟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出国(境)前应接受的必要的适应性培训。
8、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系:商务部宏观管理、各部门协调合作、地方政府部门属地管理、行业组织协调自律、驻外经商机构一线监管、与有关劳务输入国共同管理。
9、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指由对外劳务企业交纳,用于解决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
10、境外就业广告审批制度:指发布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发布。
1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法定义务:必须检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移民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材料;必须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内容进行确认。
12、境内劳务输出:主要指国内的劳务人员为在国内的境外雇主直接提供劳务及在国内进行“三来一补”贸易,收取劳务费引起国际收支变化的行为。
13、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是境内劳务输出的主要方式。其用工管理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定。
14、外商投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企业形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商业公司等。鉴于历史原因,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企业除有特别说明者外,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外商投资企业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受中国的管辖,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15、集体合同: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16、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7、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四编 国际移民管理
1、国际移民(亦称跨国移民):指一国公民依据其国籍所属国与前往国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到原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及地区长期居留或者短期居留的出入国境活动,包括各国公民的出国留学、就业、经商、旅游、探亲、定居、入籍等;这里既有永久、定居移民,也有临时移民、合同移民等。
2、国际移民管理:从广义上讲是指国际社会(包括各平等主权国家以及象联合国、欧盟之类的国际性组织)对各国公民出入境及在异国居留等活动进行的管理。从狭义上讲是指主权国家对本国公民与外国人出入该国及在异国居留等相关活动的管辖和处理。
3、国际移民管理的依据: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的移民法(规)、出入境管理法(条例)、国籍法、专门调整跨国移民活动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和协议、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
4、国籍( Nationality ):指个人作为某一主权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和身份。
5、国籍的取得: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这种资格的取得须以特定国家的国籍法为依据。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取得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取得国籍。
6、血统主义原则:以出生者的血缘关系为依据来确定出生者本人的国籍。
7、出生地主义原则:以出生地为依据来确定出生者本人的国籍。
8、因加入取得国籍: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或是某种出生以外的事实并依照特定国家法律、条约的规定取得该国的国籍。又称为归化。可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是自愿取得国籍;二是法定取得国籍。
9、国籍的丧失:指某一个人失去了他曾经具有的某一特定国家国民或公民的资格。一般将国籍的丧失分为主动丧失国籍和被动丧失国籍两种情况。
10、国籍冲突:指某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在法律上这种状态也被称为国籍抵触。如果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状态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或积极抵触;如果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被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或消极抵触。
11、双重国籍: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不同国家国籍的状态。从广义上讲,双重国籍还包括多重国籍,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国家国籍的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人,被称为双重国籍人或混合公民。
12、护照:主权国家政府的主管机关颁发的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
13、护照加注:护照颁发时或颁发后,护照颁发机关在护照有关栏目内,按规定格式办理有关内容的文字说明。
14、护照的强制性收缴:由于颁发机关的差错而颁发的出入境证件,不能或不宜继续在出入境活动中使用的,或者颁发护照后持照人出现不应出入境情形的,或有确凿证据证明护照被伪造、变造的,由公安机关或原发照机关收缴。
15、护照的吊销: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直接使已颁发的护照失去效力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一般是对不能或不便收缴的护照做出的。通常采取发布文告、边控通知或照会有关国家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等形式,宣布已发出的护照作废。
16、护照代用证件:指主权国家主管机关发给不便使用护照的本国公民和少数外籍人员用于出入境并能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文书凭证。
17、海员证:又称海员护照或海员手册,是由各国港务管理部门颁发给本国执行国际航运任务船员使用的一种身份证件。根据国际惯例,海员证持有者可以通行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对外开放港口,享受免办出入境签证、过境签证的优待。
18、旅行证:指一国政府主管机关颁发给侨居该国的外国公民或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跨国旅行使用的一种证件。
19、通行证: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或国际组织发给本机构工作人员跨越国(边)境旅行的证件;在国际移民管理中,各国政府认可其相当于护照的合法旅行证件。
20、难民证:又称南森护照,是国际间为解决难民的出入境、拘留和就业问题而制定的一种身份证件。
21、签证:主权国家政府的主管机关颁发给外国公民(极少数国家颁发给本国公
民),允许其入、出、过境的许可证明,是在申请人所持护照或护照代用证件上使用的一项文字签注。它是一国公民进入别国必须履行的手续,是各国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22、另纸签证:即将签证做在另外一张专用签证纸上,下方注有“本签证须与第
××××号××国护照同时使用”字样。另纸签证一般在该人入出境时由边检站收缴,在持证人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上不留任何痕迹。
23、落地签证:即一国为方便外国人入境,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急事、正当理由)直接抵达口岸,在口岸办理签证的做法。
24、互免签证:指有关国家间为了方便人员往来,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互相免除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入出本国国境签证手续的制度。
25、免办签证:指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出入境管理中单方规定某些范围内的外国人不用办理签证即可入出国境的制度。
26、中国公民出入国管理: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法律和政策对公民出入国行为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公民出入国管理的国家主管机关分别是外交部、公安部和交通部。政策法律依据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27、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或者无国籍的人。
28、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指一国政府按照地域管辖权的原则,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予以维护的法律制度。
29、外交特权:指各国按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和外交代表机关的某些特殊权利,包括不可侵犯、通讯自由、免纳关税、捐税等。
30、外交豁免:指各国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在法律上免除责任或不受责任约束。特权与豁免的含义基本相似,从本质上讲,豁免也是特权,且大部分外交特权属于豁免性质。
31、外国人过境:指非本国公民持合法有效证件、签证或者按照过境国的规定,通过一国国境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其他地区。包括从该国某一口岸入境,从另一口岸出境和乘国际航班从某一口岸入出境或若干小时内从该国两个口岸入出境(直接过境)两种情况。
32、美国有限额移民:指符合移民条件但受各自国家或地区固定名额的限制,申请移民后需要较长时间等待签证批准才能进入美国定居的外国人。
33、美国职业移民:指凭借自身条件通过赴美工作途径达到移民目的的外国人。
34、美国非移民签证:指无移民资格的外国人以短期居留为目的进入美国所需的签证。一旦签证有效期满,该外国人必须离开美国。非移民签证通常只能由境外的美国使领馆签发。其有两个作用:一是允许持证人进入美国;二是赋予持证人有限的权利与义务,即一定的身份( Status )。
35、美国绿卡:即永久居留证明,是外侨登记卡的俗称。取得移民签证就能取得绿卡。绿卡持有者在美国居住一定时期后可以申请加入美国籍。
范文二:涉外警务名词解释
·涉外警务:公安机关和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
事管辖活动的总称。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待遇相同。
·最惠国待遇:在国家间贸易、航海、关税、投资、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外国人的待遇
不低于或者不少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的待遇。
·差别待遇:又称区别待遇,一国政府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低于本国公民。 ·涉外警务条约:中国同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涉及涉外警务
的国际书面协议。
·广义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狭义国际条约:专指重要的政治性的,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籍:国家通过法律确定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是个人同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
·外国人入境:非本国公民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或其他证件、签证,从一国的对外开放或
指定的口岸进入该国国境。
·外国人出境:居留或停留在一国境内的非本国公民,依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从该国口岸
离境。
·居留:合法进入一国国境的外国人,根据该国的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停留或居住。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涉外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外国人或外
国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是公安机关的重要涉外警务执法行为。
·警告:申诫罚,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的处罚,涉外警务最轻的惩罚措施。 ·罚款:财产罚,行政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剥夺财产权的一种处罚。
·拘留:人身罚,公安机关对违反出入境法律规范的相对人,依法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
种处罚措施。
·限期出境:公安机关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外国人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责令其在指定
的限制内离开中国的一种处罚措施。
·驱逐出境:公安机关对有特定违法行为的外国人,采取强制手段,将其逐出国境的处罚措
施。
·强制措施:出入境管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即公安机关在实施出入境管理工作过程中,
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暂时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出入境自由或者其他具有
强制作用的各种方法。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涉外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外国人或
外国组织实行的行政制裁。
·涉外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这里仅指涉外行
政性案件。
·国境制度:边境制度,国家为了维护国境的安全秩序、居民的生活便利以及与邻国的睦邻
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口岸边防检查:国家设在口岸的边防机关,对进出境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所实施的有关事
项的查验和预防措施。
·管辖:狭义公安机关内部在立案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广义公检法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上的职权划分。最广义,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力。
·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法之间按照职能受理刑事案件权限的划分。 ·级别管辖: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受理和侦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区域管辖,地区管辖,以犯罪地为标准来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的
管辖权,即在本辖区内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保护管辖权:安全原则,为了保护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而行使管辖权,是以国家
利益和本国公民利益为标准确定管辖权。
·暂缓出境:司依照法律规定在涉外刑事案件处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出境行为实施限
制的一种强制手段。又叫限制出境或不准出境。
·口岸控制措施:设置在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通过出入境检查的形式,查
缉、堵截各种违法犯罪人员。
·外交特权: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其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所享有的
某些特殊权利,包括不可侵犯权、通讯自由、免纳关税等。
·外交豁免: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对所在国家的司法、行政及民事方面某些强制措施
的免除,包括对诉讼、逮捕、搜查和征用的免除。
·领事特权与豁免:一国政府给予驻在本国的外国领事机关和领事成员以一定范围的特权与
豁免,简称领事特权。
·跨国追捕:一国执法机关通过国际合作渠道,对潜逃至另一国的本国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发布国际通缉文件请求羁押的执法行为。
·跨国遣返:一国执法机关,将潜逃至另一国的本国籍犯或罪犯,在有关国家执法机关的协
助下,通过拘留、驱逐、引渡等程序押解回国的执法行为。
·跨境追缉:对潜逃国外的犯罪分子,在有关国家警察机关的配合下,按照其越境逃跑方向
进行追捕的一项侦查措施。
·国际通缉: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充分利用的一种国际侦查措施。主要用于追踪、逮捕并
且引渡潜逃的犯和罪犯。
·引渡:一国把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在条约或互
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一项制度。
·驱逐出境: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境外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强制其出境的一种处罚措施。
·国际警务合作: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在惩治国际
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相互提供援助、协助配合的一种执法行为。
·国际侦查协作:各国的警察机关在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侦查领域,为获取犯罪证据而进行
各种形式的协同与配合。
·联合侦查: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警察机关,围绕特定的跨国犯罪案件,联合开展调查取
证,缉捕犯或罪犯的一种合作形式。
·域外调查取证:我国公基于双边合作协议和具体案件的临时安排,在对方国家警方配合下,
开展查证核实和甄别,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措施。
·追缉犯罪收益:有关国家的警察机构或其他司法机构在惩治国际犯罪活动中,对犯罪分子
在国际间转移的非法收入联合采取追查、冻结或扣留及没收等一系列措施。
·广义护照:泛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颁发的公民护照和护照的替代证明。
·狭义护照:仅指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居留使用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国人进入、通过、离
开我国国境或在我国境内居留、旅行及其他有关事务所实施的监督和
控制。
·自由出境:是指外国人履行法定手续后自愿离开中国。
·限制出境:是指对有某种违法行为的外国人,责令其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口岸离
开中国。
·强制出境:是指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违反中国法律的外国人,采取一定措施迫使他们
离开中国。
·签证:是指主权国家准许外国人入出或经过过境的一种许可证明。
·听证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违法事
实、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从而查明事实过程。
·出入境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处罚,依
法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机关对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与
适当重新继续审议,并作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
·出入境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部分,是指被处罚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有异
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边境涉外事务:是指在边境地区发生的涉及相邻两国利益并引起两国警察机关交涉的事宜。 ·专属管辖:是指某种特定类型的案件,由专门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领土管辖权:又称为领域原则或属地管辖权。是指以地域为标准确定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又称世界性原则,是指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任
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对其实施刑事管辖。
·领事:是根据双边协议,由一国政府派驻另一国家的某一城市,正在一定区域内保护本国
国家和公民权益的政府代表。
范文三:涉外警务_名词解释
·涉外警务:公安机关和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的总称。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待遇相同。
·最惠国待遇:在国家间贸易、航海、关税、投资、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或者不少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的待遇。 ·差别待遇:又称区别待遇,一国政府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低于本国公民。
·涉外警务条约:中国同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涉及涉外警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广义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狭义国际条约:专指重要的政治性的,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籍:国家通过法律确定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是个人同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
·外国人入境:非本国公民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或其他证件、签证,从一国的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进入该国国境。
·外国人出境:居留或停留在一国境内的非本国公民,依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从该国口岸离境。
·居留:合法进入一国国境的外国人,根据该国的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停留或居住。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涉外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是公安机关的重要涉外
警务执法行为。
·警告:申诫罚,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的处罚,涉外警务最轻的惩罚措施。
·罚款:财产罚,行政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剥夺财产权的一种处罚。
·拘留:人身罚,公安机关对违反出入境法律规范的相对人,依法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限期出境:公安机关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外国人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责令其在指定的限制内离开中国的一种处罚措施。
·驱逐出境:公安机关对有特定违法行为的外国人,采取强制手段,将其逐出国境的处罚措施。
·强制措施:出入境管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即公安机关在实施出入境管理工作过程中,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暂时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出
入境自由或者其他具有强制作用的各种方法。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涉外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实行的行政制裁。
·涉外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这里仅指涉外行政性案件。
·国境制度:边境制度,国家为了维护国境的安全秩序、居民的生活便利以及与邻国的睦邻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口岸边防检查:国家设在口岸的边防机关,对进出境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所实施的有关事项的查验和预防措施。
·管辖:狭义公安机关内部在立案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广义公检法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职权划分。最广义,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
起诉和惩罚的权力。
·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法之间按照职能受理刑事案件权限的划分。
·级别管辖: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受理和侦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区域管辖,地区管辖,以犯罪地为标准来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即在本辖区内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保护管辖权:安全原则,为了保护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而行使管辖权,是以国家利益和本国公民利益为标准确定管辖权。
·暂缓出境:司依照法律规定在涉外刑事案件处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出境行为实施限制的一种强制手段。又叫限制出境或不准出境。
·口岸控制措施:设置在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通过出入境检查的形式,查缉、堵截各种违法犯罪人员。
·外交特权: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其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所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包括不可侵犯权、通讯自由、免纳关税
等。
·外交豁免: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对所在国家的司法、行政及民事方面某些强制措施的免除,包括对诉讼、逮捕、搜查和征用的免除。 ·领事特权与豁免:一国政府给予驻在本国的外国领事机关和领事成员以一定范围的特权与豁免,简称领事特权。
·跨国追捕:一国执法机关通过国际合作渠道,对潜逃至另一国的本国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发布国际通缉文件请求羁押的执法行为。
·跨国遣返:一国执法机关,将潜逃至另一国的本国籍犯或罪犯,在有关国家执法机关的协助下,通过拘留、驱逐、引渡等程序押解回国的执法行
为。
·跨境追缉:对潜逃国外的犯罪分子,在有关国家警察机关的配合下,按照其越境逃跑方向进行追捕的一项侦查措施。
·国际通缉: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充分利用的一种国际侦查措施。主要用于追踪、逮捕并且引渡潜逃的犯和罪犯。
·引渡:一国把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一项制度。 ·驱逐出境: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境外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强制其出境的一种处罚措施。
·国际警务合作: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在惩治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相互提供援助、协助配合的一种执法行为。
·国际侦查协作:各国的警察机关在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侦查领域,为获取犯罪证据而进行各种形式的协同与配合。
·联合侦查: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警察机关,围绕特定的跨国犯罪案件,联合开展调查取证,缉捕犯或罪犯的一种合作形式。
·域外调查取证:我国公基于双边合作协议和具体案件的临时安排,在对方国家警方配合下,开展查证核实和甄别,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
查措施。
·追缉犯罪收益:有关国家的警察机构或其他司法机构在惩治国际犯罪活动中,对犯罪分子在国际间转移的非法收入联合采取追查、冻结或扣留及
没收等一系列措施。
·广义护照:泛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颁发的公民护照和护照的替代证明。
·狭义护照:仅指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居留使用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国人进入、通过、离开我国国境或在我国境内居留、旅行及其他有关事务所
实施的监督和控制。
·自由出境:是指外国人履行法定手续后自愿离开中国。
·限制出境:是指对有某种违法行为的外国人,责令其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口岸离开中国。
·强制出境:是指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违反中国法律的外国人,采取一定措施迫使他们离开中国。
·签证:是指主权国家准许外国人入出或经过过境的一种许可证明。
·听证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从而查明事实过程。
·出入境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处罚,依法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机关对该
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重新继续审议,并作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
·出入境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部分,是指被处罚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边境涉外事务:是指在边境地区发生的涉及相邻两国利益并引起两国警察机关交涉的事宜。
·专属管辖:是指某种特定类型的案件,由专门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领土管辖权:又称为领域原则或属地管辖权。是指以地域为标准确定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又称世界性原则,是指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对其实施刑事管辖。 ·领事:是根据双边协议,由一国政府派驻另一国家的某一城市,正在一定区域内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权益的政府代表。
范文四:涉外警务名词解释
1. 警务:是指警察的行为,在英文
里,主要是指警察全部行为的总和,译为警察工作;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译为警政;我国一般译为警务。
2. 警察勤务: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
警察为完成法定任务,而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过程。 3. 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警察人
员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的总称。或者说,涉外警务是公安机关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项行使管辖权的行为,是公安涉外管理的总和。
4. 涉外因素:又称为外国因素、国际因素,主要是指法律关系各要素中存在外国的成分。
5. 涉外管理:这里是指公安机关和
警察人员在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中,对涉及外国人、外国组织、外国机构、外国国家有关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对中国公民、组织、机构所涉及的涉外事物的管理。 6. 特殊性程序:是针对一般性办案
程序而言,主要是指为遵守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办理的同时,须将案情通报外事机关并适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7. 基本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处理涉
外警务的法律,又称为全国性的法律规范。
8. 行政规范: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
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
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特定的规范性行政文件。
9. 国际法规范:是指我国参加、签
订或承认的与涉外警务有关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以及国际惯例的总称。
10. 国际公约:是指由国际专业组织
制定、参加国承认并适用于各参
加国的国际性协议。 11. 双边条约:是指我国政府
和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的,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协定。 12.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的国
籍,而是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一般也包括无国籍人。
13.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
一国政府关于居留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法律制度。
14. 国民待遇:又称为平等待
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待遇相同。 15.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国家
间贸易、航海、关税、投
资、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或者不少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的待遇,这种待遇以互惠为基础,并且是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加以规定的。 16. 差别待遇:又称为区别待
遇,是指一国政府给予外
国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低于本国公民。 17. 涉外警务条约:是指中国
同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
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涉及涉外警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18. 国际条约:简称条约。从
广义上说,是指国家之间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从侠义上说,专指重要的政治性的,以
条约为名称的国际书面协议。 19. 国际条约的名称:是指对一项
国际书面文件的命名。
20. 双边条约:两个国家之间签订
的条约一般称为双边条约。 21. 多边条约:两个以上由多个国
家签订的条约一般称为多边条约。
22. 全球性条约:由世界上大多数
国家,跨州际签订的条约,称为全球性条约。
23. 区域性条约:由同属于一个地理区域内的国家签订的条约。 24. 亚区域条约:由同属于一个区域内的部分国家签订的条约。 25. 国家级条约:两个国家之间以国家名义签订的条约。
26. 政府级条约:两个国家之间以
政府名义签订的条约。 27. 部门级条约:两个国家主管部
门之间签订的条约。 28. 外交特权:主要是指外交馆舍、
人员的不可侵犯,免纳关税和捐税,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管辖豁免,等等。
29. 出入境:是指一国的公民为进
入另一个国家或从另一国家返回本国而跨越两国或第三国国界的活动。
30.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是指我
国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
定,对中国公民离开、返回我国国境活动所实施的调节、控制、指导和管辖。
31. 华侨: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定
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32. 华侨短期入出境:是指华侨因
回国探亲、访友、旅游观光、
投资、贸易、升学等原因而入出境的行为。
33. 护照:侠义的护照仅指一国政
府发给本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居留使用的有效护照。广义的
护照泛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颁发的公民护照和护照的替代证明,或国际机构颁发的身份证明,以及某些国家发给外国人的外籍护照。
34. 国籍:侠义的国籍,即我们通常
所指的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
人同某一国家的固有的法律联系。广义的国籍,不仅包括自然人国籍,而且还应该包括法人国籍、航空器国籍和船舶国籍。 35.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36. 无国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
国籍,即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都不认为该人是它的国民。 37. 原始国籍:是指一个人因出生而
具有了国籍。 38. 继有国籍:是指一个人由于婚姻、
收养、领土变更或自愿申请入籍
或选择国籍,而具有了某国国籍。 39. 主动丧失:是指申请退出或选择某一国籍。 40. 被动丧失:是指由于婚姻、入籍、
领土变更或被剥夺国籍等原因而丧失原国籍。
41. 国籍法:是指一国制定的有关该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2. 国籍冲突: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
籍或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法律状态叫做国籍冲突。
43. 国籍的恢复:又称为国籍回转或
回复,是指曾经有过一国国籍,在丧失该国国籍后,因各种原因又要恢复该国国籍。
44. 外国人:一般是指一国境内,不
具有居留国的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45. 入境:是指某国公民跨越地理空间,从一国进入另一国境内。 46. 外国人出境:是指居留或停留在
一国境内的非本国公民,依据所
在国的法律规定,从该国口岸离境。
47.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是指
我国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国人
进入、通过、离开我国国境或在我国境内居留、旅行及其他有关事务所实施的监督和控制。 48. 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
机关:是指外交部驻香港和澳门签证办事处,这两个签证办事处受理来自世界各国的外国人的入境申请。 49. 居留:是指合法进入一国
国境的外国人,根据该国
的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停留或居住。
50. 短期停留:是指来我国旅
游、探亲、访问、经商及进行科技文化交流的外国人,他们在我国居留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51. 长期居留:是指来我国任
职、就业、留学、进行技
术合作,在我国居留一年以上至几年不等,但有一定居留期限的外国人。 52. 永久居留:是指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 53. 居留证件:是指中国政府
主管部门发给居住在我
国境内半年以上的外国人的合法居住证明。 54. 旅行:是指外国人在中国
境内的旅游活动。 55. 旅游区域:是指允许外国
人前往旅行的范围。 56. 开放地区:是指我国政府
公布的允许外国人自由旅行的地区。 57. 非开放地区:是指我国政
府允许外国人自由旅行
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58. 自由出境:是指外国人履行法
定手续后自愿离开中国。 59. 限制出境:是指对有某种违法
行为的外国人,责令其在指定
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口岸离开中国。
60. 强制出境:是指对非法入境、
非法居留或者违反中国法律的
外国人,采取一定措施迫使他们离开中国。
61. 遣送出境:是将不符合居留条件的外国人强制送出国境。 62. 驱逐出境:是对违法行为情节
严重的外国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出境措施。
63. 签证:是指主权国家准许外国
人入出或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 64.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是指公安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涉外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
65. 特定性警务行政处罚:是指《外
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设定
的专门适用于外国人的出发措施。
66. 警告:又称为申诫罚,是指对
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的
处罚,是涉外警务处罚中最轻的惩罚措施。
67. 罚款:又称为财产罚,是指行
政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剥夺财产权的一种处罚。 68. 日额罚款:是指按照违法行为
持续发生的天数,确定应当罚款的数额。
69. 人额罚款:是指按照违法行为
人的数额,确定应缴纳罚款的数额。
70. 拘留:又称为人身罚,是指公
安机关对违反出入境法律规范的相对人,依法作出限制其人
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71. 资格罚:即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
是指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剥夺或者限制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处罚。 72. 限期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严
重违法行为的外国人取消其在中
国居留的资格,责令其在指定的的期限内离开中国的一种处罚措施。
73. 驱逐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特
定违法行为的外国人,采取强制手段,将其逐出国境的处罚措施。 74. 单科罚:又称为单处,是指在法
律中,对某种违法行为只规定一种处罚,而不规定其他处罚方法。 75. 并科罚:又称为并处,是指在法律中,对某种违法行为规定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处罚措施。 76. 必并科: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一种
处罚措施与另一种处罚措施必须合并适用。
77. 得并科:是指法律对是否同时适
用两种处罚措施没有作出硬性规定,既可以合并处罚,又可以单
独处罚,由执法者依据具体的案情酌情决定。
78. 选科罚:是指法律规定对某种违
法行为的处罚,既可以适用一种处罚,也可以适用另一种处罚措施。
79. 复合罚:是指对某种违法行为给
予一种或者两种处罚措施后,可以在附加适用另一种形式的处罚。
80. 双科罚:又称为双重处罚,是指
对有某种特定违法行为的双方责任人予以处罚的制裁方法。 81. 易科罚:又称为换罚或者改罚,
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宣告一种惩罚措施后,因违法行为人无力承担这一处罚措施,而更换为其他种类的制裁方法。
82. 强制措施:是指出入境管理法律
规定的强制措施,即公安机关在实施出入境管理工作过程中,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暂时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出入境自由或者其他具有强制作用的各种方法。 83. 人身性强制措施:是指依
据法律规定,在出入境管
理活动中,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拘禁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84. 拘留审查:是公安机关对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居留
的外国人进行拘禁审查的一种强制方法,适用于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重大嫌疑,因身份不明或者主要违法事实尚未查清的外国人。 85. 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在
出入境管理活动中依法
限制违法行为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86. 扣留出入境证件:是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为需要
追究法律责任或者违法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的违法行为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手段,以达到限制或者阻止其出入境的目的。 87. 财产性强制措施:是指公
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
实施出入境管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拘束其财物的强制手段。 88. 交纳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为需要追
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令其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抵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89. 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公安
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为抵押,以担保其承担
法律责任的强制手段。
90. 资格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
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出入境管
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剥夺或者限制其居留资格的强制手段。
91. 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
格: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又不宜继续在中国停留或居留的外国人,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离开中国的一种强制方法。
92. 遣送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
违法行为的外国人采用强制手段将其押送出境的一种强制方法。
93. 行为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
关依照法律、法规,在出入境管理中,对违法行为人的出入境行为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强制措施。
94. 不准入境:是指公安机关对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的人,禁止其入境的一种强制方法。
95. 不准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
违法行为尚未追究法律责任的
当事人,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出境的强制方法。
96. 限制再次申请期限:是指公安
机关对因违法进入前往国或者
非法居留被遣送回国的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出境的强制措施。
97.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是指公安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涉
外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实行的行政制裁。
98.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争议:是指
公安机关与中外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和处罚决定乃至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
99. 听证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
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质证和申辩,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 100. 出入境复议:是行政复议的
一种,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处罚,依法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机关对该处罚决定是
否合法与适当重新继续审议,并作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 101. 复议期限:是指复议机关从受理复议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所
必须遵守的时间。 102. 出入境诉讼:是行政诉讼的
一部分,是指被处罚人或其他组
织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3. 涉外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
关依法查处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这里仅指涉外行政性案件。 104. 涉外因素:是指我国公安机关查处的事件,涉及外国、外国
人或国际组织等国际因素。 105. 专属管辖案件:是指某类涉
外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一部门的
主管机关负责处置。
106. 共同管辖案件:是指某类涉
外行政案件,由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主管的案件。 107. 协助管辖案件:是指某类涉
外行政的案件,由公安机关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管辖的案件。 108. 一般处置程序:是指公安机
关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理,采取
法律规定确立的通常运用的处置方法,这些处置方法完全适用于涉外案件的处置。 109. 特殊处置程序:是指公安机
关在涉外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某些重大案件的查
处或某些特定措施的适用,采取法律规定的特殊处置方法,它是区别于国内案件处理的特定处置程序。
110. 外部协调程序:是指
公安机关在涉外案件处
置过程中,对外国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措施时,将处置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给有关国家外交、领事机关的步骤。 111.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
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
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112. 遗产:是指外国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
产。 113. 外国常驻记者:是指
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
驻中国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114.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
是指来中国6个月以内、
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115. 外国记者在中国的
违法行为:是指非法采
访,即外国记者不经批准私自进行采访报道的活动,也指不具有记者身份的外国人擅自进行的采访报道活动。
116.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有
关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以及营区,训练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场标志等。 117. 国境制度:又称为边境制
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境的
安全秩序、居民的生活便利以及与邻国的睦邻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118.
沿海港口管理:主要是指对船舶进出港口的登记检查、船舶监护以及港口治安秩序管理等。 119. 领海主权:是指我国政府
对我国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的
最高管辖权。
120. 无害通过:是在不损害沿
海国家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的通过。 121. 边境地区:是指两国边界
内15公里或20公里的地带,或者是两国接壤的边境市、县地区内的区域。 122. 边境贸易:出于日常生活
的需要,物资交流和劳务交流
经常发生,因此,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贸易关系。 123. 走私:是一种经济违法犯
罪活动,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
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124. 逃避海关监管:就是采用
不正当的方式、方法躲避海关
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125.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
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26. 边境涉外事务:是指在边
境地区发生的涉及相邻两国利益并引起两国警察机关交涉的事宜。 127. 口岸边防检查:是指国家设
在口岸的边防机关,对进出境的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所实施的有关事项的查验和预防措施。 128. 出入境手续:是指交通运输
工具的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
申报其交通工具上承载的工作人员及旅客名单或旅客人数、武器弹药清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129. 阻止出入境:是指边防检察
机关在出入境检查中发现行将出
境、入境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推迟或者禁止其出境、入境,留置审查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130. 留置审查:是指边防检查机
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的出境、入境人员,限制其活动范围,并进行调查讯问。 131.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
的海域。 132. 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
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 133. 海港:在沿海港口以及河流
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
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134. 公海上的涉外刑事管辖权:
是指对行驶在公海上的外国籍船
舶及其上的人和货物的刑事管辖权。
135. 公海航行自由:是指一切国
家的船舶,不论是商务船舶还是
非商务船舶,都有在公海上无阻碍航行的权利。 136. 登临权:又称为临检权,即
登临有关违法的船舶实施检查的
权力。
137.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于在
其内水或所管辖的海域范围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船舶进行
追逐,一直追到公海直至扣押、逮捕、审判的权力。 138. 管辖:侠义的是指公
安机关内部在立案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广义的是
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职权划分。最广义的是指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力。 139.
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力,即指国家在国际司法事务中所享有的控制和处置具有涉外因素刑事案件的权力。 140.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
辖:是指公、检、法机关
受理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即规定哪一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审判。 141.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之间按照职能受理刑事案件权限的划分。 142. 级别管辖:是指公安
机关上下级之间,受理和
侦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3. 地域管辖:是指以犯
罪地为标准来划分同级
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即子啊本辖区内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4. 普通地域管辖:是以
犯罪地为标准确定案件
的管辖机关,适用于我国域内发生的各种涉外案件的立案侦查。 145.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
对于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指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或者
入境地为标准确定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机关。 146. 专属管辖:是指某种特定
类型的案件,由专门的公安机
关负责立案侦查。
147. 森林内犯罪:是指我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
刑法规定的某种特定犯罪。 148.
领土管辖权:是指以地域为标准确定管辖权。
149. 领土原则:凡是发生在一
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
必须接受这个国家的法律管辖,这是由于领土最高权而产生的刑事管辖权。 150. 国籍管辖权:是指一个主
权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实施管辖,无论他是处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处在本国领域外。 151. 保护管辖权:是指为了保
护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而行使管辖权,是以国家利
益和本国公民利益为标准确定管辖权。
152. 普遍管辖权:是指只要犯
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任何一个主权国
家都有权对其实施刑事管辖,而不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土内,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本国公民,也不论是否侵害其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嫌疑人进入本国境内并且在控制之下。 153. 普遍原则:是指以维护世
界各国的普遍利益为准则确认本国刑法的管辖范围。 154. 管辖权冲突:是指两个或
两个以上国家同时主张对某个
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情形,即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155. 涉外刑事案件:侠义的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或外国人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无国籍人。广义的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与外国或外国人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我国境外发生的与中国或中国公民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合作的刑事犯罪案件。 156.
域内犯罪型:即中国领域内的涉外刑事案件。
157. 域外犯罪型:即在中国领域
外的涉外刑事犯罪。 158. 跨国犯罪型:即涉及中国和
外国两个国家以上的涉外刑事犯罪。 159. 国际犯罪型:即国际条约规
定的特定罪行。 160. 有组织犯罪型:即国际有组
织犯罪。 161. 特殊犯罪型:即享有外交特
权及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 162. 引起外交交涉的案件:主要
是指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政治影
响较大或者涉及外国的政治、经济利益,从而引起他国进行询问、联系、催促的案件。 163. 联系权:是指被公安机关给
予行政或刑事羁押的外国人,为
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寻求与本国政府驻华领事机关联系的权利。 164. 探视权:是指一国政府的领
事官员为了维护处于羁押状态中
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而行使的探望问候的权利。
165. 暂缓出境:是指司法机关依
照法律规定在涉外刑事案件处置
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出境行为实施限制的一种强制手段。 166. 口岸控制措施:是指设置在
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通过出入境检查的形式,
查缉、堵截各种违法犯罪人员。 167. 外交特权:是指一国
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其他外交
人员,在驻在国所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包括不可侵犯权、通讯自由、免纳关税等。 168.
外交豁免: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对所在国家的司法、行政及民事方面某些强制措施的免除,包括对诉讼、逮捕、搜查和征用的免除。 169.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
指一国政府给予驻在本
国的魏国领事机关和领馆成员以一定范围的特权与豁免,简称领事特权。
170.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由外交部或
当地的外事机关同有关的使领馆进行交涉。 171. 国际性犯罪:是指犯
罪的要素超越国界的犯罪。 172. 跨国犯罪:是指犯罪
行为人跨越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国家实施的犯罪行为。
173. 国际犯罪:是指国际
社会公认的违反国际刑
事法律规范,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 174. 偷渡:又称为偷越国
境犯罪,是一种国际性非
法移民活动,属于众多国际性犯罪表现形式中的一种,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之一。
175.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将非
法所得,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形式的运作程序转换成合法收入而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
176. 跨国有组织犯罪:具有严
密的组织机构,利用合法及非
法的形式,谋求巨额经济利益并垄断某一领域,在政府中寻求政治保护的跨国犯罪集团所进行的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
177. 跨国追捕:是指一国执法
机关通过国际合作渠道,对潜
逃至另一国的本国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发布国际通缉文件请求羁押的执法行为。 178. 跨国遣返:是指一国执法
机关,将潜逃至另一国的本国
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有关国家执法机关的协助下,通过拘留、驱逐、引渡等程序押解回国的执法行为。 179. 国际通缉:是国际刑警组
织各成员国充分利用的一种国际侦查措施。 180.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本国
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
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一项制度。
181. 引渡对象:是指被一国指
控为犯罪,且所犯之罪行符合
双方引渡节约规定的可引渡之罪的人。 182.
可引渡之罪:是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标准的罪行。
183. 法定刑标准:是指刑法上
明文规定的刑罚量,以标明某种罪行达到一定的刑罚程度。 184. 残刑标准:是指当被请求
引渡人在逃离本国后法定监禁
期限还有一定的剩余,才能确定他犯有可引渡之罪。 185. 向内引渡:又称为主动引渡,
也叫做请求引渡,是指一国主动提出请求,请求别国将犯罪嫌疑
人或被判刑的罪犯引渡回国的活动。
186. 向外引渡:又称为被动引渡,
又叫做被请求引渡,是指一国根
据别国的请求,向请求国引渡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罪犯的活动。
187. 诉讼引渡:是指为诉讼和审
判的目的而提出请求引渡刑事被
告人,即处于侦查或审判阶段的刑事被告人。
188. 执行引渡:是指为执行刑罚
的目的而提出请求引渡被判刑人,即被判处刑罚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189. 暂缓引渡:是指被请求国由于本国诉讼活动的因素,暂缓向
请求国引渡被请求引渡者。 190. 临时引渡:是指为了便利请
求国的诉讼活动,被请求国允许
应当在本国接受审判或服刑的引渡对象,临时移交给引渡请求国。 191. 补充引渡:又称为引渡的扩展,是指请求国请求对引渡犯罪以为的犯罪进行审判和处罚时,
应当向被请求国提交新的引渡请求文件和必要的说明材料。 192. 附带引渡:是指请求国引渡
的请求涉及几个犯罪行为,但该
人只有一个主要犯罪行为符合引渡条件,而其他几个犯罪行为不符合引渡条件,被请求国在允许对主要犯罪行为进行引渡时,也允许对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引渡。 193. 正式引渡:又称为条约式引
渡和互惠式引渡,是指请求国和
被请求国双方按照条约规定的程序,或者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相互移交引渡对象。
194. 非正式引渡:又称为条约外引渡,是指请求国
和被请求国双方利用出入境管理方式驱逐被引渡对象,达到事实引渡的目的。 195. 过境引渡:是指一国
通过另一国的领土从第
三国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196.
再次引渡:是指请求国对所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后,再将其引渡给第三国进行审判或者执行刑罚。
197. 引渡前期程序:又称
为正式引渡前程序,是指我国接到请求国的正式
引渡请求之前,查找并拘留被引渡人,即双边引渡条约中所指的临时羁押,又称为临时逮捕,在我国引渡法中则称为引渡拘留或引渡逮捕。 198. 被引渡人:即被请求
国所指称的潜逃到我国境内的外国籍在逃人员。 199. 引渡后期程序:又称
为正式引渡后程序,是指
被请求国同意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后,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移交方式移交被引渡人,亦是引渡的执行。 200. 双重犯罪原则:又称
为双重归罪或相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只有
当被请求引渡人的罪行,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构成犯罪,并应当处以一定刑罚时,才能实行引渡。 201. 特定罪行原则:又称
为同一原则或者专一原则,是指引渡对象移交给请求国后,
请求国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者惩处,而不能对其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者惩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除非征得了被请求国的同意。 202. 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为
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是,行为人因一种犯罪行为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惩罚。 203.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又
称为不引渡本国国民原则,含
义是,按照属人管辖原则,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土以外的犯罪也拥有管辖权,同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将本国公民向外引渡。
204.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
被请求引渡人如果为被请求国视为政治犯罪或者与政治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不应予以引渡。 205. 不引渡即起诉原则:又称
为引渡或起诉,含义是,对于
国际公约或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有关罪行,缔约国有义务依法严惩,要么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引渡到对其有管辖权并且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要么在不予引渡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依照本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06.
驱逐出境:是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境外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强制其出境的一种处罚措施。 207. 自动出境:即以宣告的方式作出决定,令某名外国人在
指定的时限内离境。 208. 强制出境:即以裁决或判
决的方式作出决定,由人民警察以强制手段将某一外国人押解出境。 209. 国际警务合作:是指不同国
家的警察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
律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在惩治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相互提供援助、协助配合的一种执法行为。 210.
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是指各国警察之间开展跨国合作所必须具备的相互联系的整体动作系统。 211. 国际侦查协作:是指各国的
警察机关在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
侦查领域,为获取犯罪证据而进行各种形式的协同与配合。 212. 联合侦查: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家的警察机关,围绕特定
的跨国犯罪案件,联合开展调查取证,缉捕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一种合作形式。 213. 跨境追缉:是指对潜逃国外
的犯罪分子,在有关国家警察机关的配合下,按照其越境逃跑方向进行追捕的一项侦查措施。 214. 域外调查取证:是指我国公
安机关基于双边合作协议和具体
案件的临时安排,在对方国家警方配合下,开展查证核实和甄别,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措施。
215. 追缴犯罪收益:是指有关国
家的警察机构或其他司法机构在
惩治国际犯罪活动中,对犯罪分子在国际间转移的非法收入联合采取追查、冻结或扣留及没收等一系列措施。 216. 控制下支付:是指在一国或
多国的警察机关控制或者监督
下,允许国际运输的货物中非法夹带或隐匿毒品运出、通过或运入其国境,并且最终控制贩毒集团的交货场所,进而查明全部涉
及毒品犯罪的不法分子。 217. 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跨越国界的,以促进各国警察合作、协调惩治国际性刑事犯罪为目的的国际组织。 218. 直接合作:是指提出
请求和提供协作的国家
直接进行联系并采取行动,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居间沟通。在相互建立外交关系并保持良好交往状态的国家,大都采用直接合作方式。
219. 间接合作:是双方没
有建立外交关系或者双
方国家关系不友好时,双方不得不借助于国际刑警组织居间协调,或者开辟别的联络渠道。 220. 双边合作:是指开展合作主要在两个国家之
间进行。 221. 多边合作:是指开展
合作主要在两个以上国
家之间进行。
范文五:涉外礼仪名词解释
第一编 绪论
1、管理:在组织中,有关人员对各种资源进行适当领导、组织和安排,以完成预定的目标和任务。
2、行政管理:从狭义上讲,是伴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管理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活动。从广义上讲,行政管理还应包括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活动。
3、外事管理:外事管理从广义上讲就是外交,除外交外,还指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自然人)具有涉外因素事务的管辖处理。
4、外事机构:指行使党和国家的外事权,管理涉外事务的机关体系的总称。以职能划分为外事决策机构、外事咨询机构、外事执行机构、外事监督机构、驻外外事机构。
5、涉外行政管理:指在充分考虑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为了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涉外行政主体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自然人)的外事的管辖和处理。
6、原则:是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基本准则,是正确执行方
1
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基础。
7、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
8、互惠:指一方给予另一方某种待遇,另一方即应当给予同等的待遇。在国际关系中具体表现为两种互惠和一种限制形态。
9、行政公开:指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除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稳私和商业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而且要以看得见的透明方式进行。
10、法律:从狭义上讲,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讲,指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1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中央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2、地方性法规:指省级、副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3、部门规章:指国务院部、委、行、署和具有行政管理
2
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14、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15、 涉外行政管理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指 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
第二编 涉外教育管理
1、涉外教育管理:指我国教育机关对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外国人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教育活动进行的管理。管理的依据是有关涉外教育管理的方针政策与法规。
2、公派留学:是国家根据建设需要,由国家或者单位提供资助,通过各种方式有计划派出人员的留学。
3、自费留学:是留学人员通过自筹留学资金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者进修。此类人员不纳入国家派出人员计划,但在政治上与公派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回国后在工作分配上与公派人员一样对待。
4、公派留学选派办法: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
5、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直属于教育部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单位。其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
3
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和外国公民来华留学的组织、资助、管理。
6、留学工作方针: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1992年确立,是改革开放总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7、留位通知书(Letter of Offer):澳洲 学校审核申请人的文字材料后,若同意录取,先向申请人发一封“留位证明信”,申请人凭此信向澳洲驻华使馆申办赴澳留学签证评审手续,通过大使馆初评后,才可正式向学校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校签发的“注册确认通知书”(Confirmation of
Eolment),成为该校学生。
8、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9、备用金:是中介服务机构在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后,为保证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赔偿而存入指定国有银行自己开立的委托账户中的钱,数额不能低于50万人民币。
10、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留学回国人员的身份和经历证明,留学回国人员持有它,在创办企业、安排工作、落转户口、子女就学、购置住房和学历学位认证方面,能够享受到国家和各地给予留学回国人员的优惠政策或提供的便利条
4
件。
11、 外国人来华留学的管理体制:是三级管理体制,即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分管来华留学的部门是国际合作和交流司。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12、中国政府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的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对外提供的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包括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和高级进修生奖学金。
13、 HSK优胜者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为资助在中国境外举办的汉语水平考试(HSK)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外籍考生来华进修汉语而设立的全额奖学金。
14、中华文化研究项目:系中国教育部为资助各国专门从事中国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来华进行短期研究而设立的资助项目。
15、中外合作办学: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设立中外合作教育机构,而在学科、专业、课程、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5
16、中外合作办学的原则: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其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编 涉外劳务管理
1、涉外劳务管理: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中国公民走出国门的劳动服务(境外劳务输出),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外国企业、机构的劳动服务,外国人在华的劳动服务等具有涉外因素活动的管理,管理的依据是有关涉外劳务管理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2、对外劳务合作:指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动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3、对外承包工程输出劳务:指国内的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或承包公司,在获得国外工程项目的承包或分包任务后,为实施施工项目派出的各种劳务人员。在实施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主要环节,派遣相应的项目
6
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安装调试人员等,为工程项目提供各种劳动和服务。
4、技术和设备的出口输出劳务:指我国出口技术和设备时,技术和设备进口国要求我国派出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或对进口国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而派出的劳务人员,这种方式派出的劳务一般是技术劳务,劳务人员享受进口国专家待遇。
5、公民境外就业: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
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可以导致不可抗力:签约后的自然灾害;某些政府行为,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政府颁布了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了新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签约后的社会异常事件。
7、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拟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出国(境)前应接受的必要的适应性培训。
8、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系:商务部宏观管理、各部门协调合作、地方政府部门属地管理、行业组织协调自律、驻外经商机构一线监管、与有关劳务输入国共同管理。
9、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指由对外劳务企业交纳,用于解决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
7
10、境外就业广告审批制度:指发布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发布。
1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法定义务:必须检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移民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材料;必须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内容进行确认。
12、境内劳务输出:主要指国内的劳务人员为在国内的境外雇主直接提供劳务及在国内进行“三来一补”贸易,收取劳务费引起国际收支变化的行为。
13、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是境内劳务输出的主要方式。其用工管理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定。
14、外商投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企业形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商业公司等。鉴于历史原因,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企业除有特别说明者外,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外商投资企业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受中国的管辖,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8
15、集体合同: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16、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7、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四编 国际移民管理
1、国际移民(亦称跨国移民):指一国公民依据其国籍所属国与前往国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到原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及地区长期居留或者短期居留的出入国境活动,包括各国公民的出国留学、就业、经商、旅游、探亲、定居、入籍等;这里既有永久、定居移民,也有临时移民、合同移民等。
2、国际移民管理:从广义上讲是指国际社会(包括各平等主权国家以及象联合国、欧盟之类的国际性组织)对各国公民出入境及在异国居留等活动进行的管理。从狭义上讲是指主权国家对本国公民与外国人出入该国及在异国居留等相关活动的管辖和处理。
9
3、国际移民管理的依据: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的移民法(规)、出入境管理法(条例)、国籍法、专门调整跨国移民活动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和协议、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
4、国籍( Nationality ):指个人作为某一主权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和身份。
5、国籍的取得: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这种资格的取得须以特定国家的国籍法为依据。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取得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取得国籍。
6、血统主义原则:以出生者的血缘关系为依据来确定出生者本人的国籍。
7、出生地主义原则:以出生地为依据来确定出生者本人的国籍。
8、因加入取得国籍: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或是某种出生以外的事实并依照特定国家法律、条约的规定取得该国的国籍。又称为归化。可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是自愿取得国籍;二是法定取得国籍。
9、国籍的丧失:指某一个人失去了他曾经具有的某一特定国家国民或公民的资格。一般将国籍的丧失分为主动丧失国籍和被动丧失国籍两种情况。
10、国籍冲突:指某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或不
10
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在法律上这种状态也被称为国籍抵触。如果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状态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或积极抵触;如果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被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或消极抵触。
篇二:国际礼仪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 以人为本:作为一项国际礼仪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的 基本含入是:在国际交往中,与在国内交往中一样,任何行为均应有意识地尊重并保障人权。每一名涉外人员都必须充分地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一切国际交往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爱护人、保
护人、发展人。换言之,中国的一切涉外交往活动就基本质而言,都是要为人民服务,都是要维护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
2、 女士优先:作为国际礼仪的基本法则之一,“女士优先”的主旨是:每一名成年男子都有义务主动而自觉地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去尊重妇女,照顾妇女,体谅妇女,保护妇女,并应想方设法、尽心尽力地为妇女排忧解难。倘若因为男士的不慎而使妇女陷
于尴介、困难的处境,就意味着男士的失职。
3、 和而不同:所谓“和而不同”是指在国际交往中,涉外人员在面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千差万别的风
11
俗习惯时,应当坚持求同存异,并遵守惯例的做法,这是国际礼仪中一项基本原则。
4、 隐私权:个人隐私,是指某一个人出于个人尊严或者其他方面的特殊考虑,不愿意对外公开、不希望外人所了解的私人事宜或个人秘密。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往往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所以,不得打探个人隐私,被视
为一个现代人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尊重个人隐私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国际交往的惯例。尊重个人隐私,在此主要是指涉外人员在与外方人士进行各种接触时,一定要注意对对方的个人隐私权予以尊重,并不得无故涉及对方的个人隐私问题。
5、 白金法则:白金法则,是美国演说家托尼。亚历山德拉博士与人力资源专迈克尔。奥康纳博士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所提出的一项有关人际交往的基本法则。它的基本内容:在人际交往中,尤其是在服务岗位上,若想获得成功,就必须做到:交往对象
需要什么,就应当在合法的条件下努力去满足对方什么。在国际社会,白金法则早已被人们广泛视为交际通则和“服务金律”
6、 礼宾规格:所谓礼宾规格,指的是礼宾工作具体过程中的各种规矩。具体就是指涉外人员在国际交往中礼待外方
12
人士的一系列的具体规定,亦即在涉外接待的具体过程中指导必须遵守的,已被先期正式规定的具体要求,或衡量其优劣的具体标准。在涉
外接待中,礼宾规格通常都被专业人士视为头等大事。在确定接待工作的具体环节与具体程序中,首先必须确定礼宾规格。没有礼宾规格为先导,接待中的一系列工作都将难以开展。
7、 礼宾次序:所谓礼宾次序,亦称礼宾序列、礼宾排列或名次安排。在国际礼仪中,它是指在正式的、多边性质的涉外接待过程中,东道主一方对于在同一时间到达现场、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不同组织具有不同职级、不同人
数的外方人士,应依照既定的规则,视其“尊卑”来安排接待的先后顺序或者位次。
8、 接待计划:接待计划,又称接待预案,是指接待方对于外宾的接待工作所进行的具体规划与安排。在正常情况下,制定接待计划不仅应当力求周祥,而且还应强调接待计划的具体化、规范化。在具体制定接待计划时,应将接待方针与接待内容作为重点
予以高度重视。
9、 多边接待:多边接待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东道主一方对在同一时间到达现场,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单位、
13
不同部门、不同组织具有不同职级、不同人数的外方人士的接待过程。在确定或操作用以接待来自多方的外籍人士的礼宾规格时,一定要
在明确平等待客为先的正确理念下,对各方做到一视同仁,即不论国家大小,不分强弱,不看贫富,不讲亲疏,严格地、无条件地对其平等相待,认真地搞好有关各方的平衡
10、 涉外文书:所谓涉外文书,就是指在国际交往中所使用的各类文书。具体而方,它指的实际上是在涉外活动中以书面文字形式所进行的对外交往。它又被叫做涉外文件或外事文书。从本质上讲,涉外文书是涉外交往的一种基本途径。
11、 邀请函:邀请函指在正式的国际交往中,凡是对外方人士进行邀请时都必须使用的书面邀请文书。仅对外方人士口头上进行邀请,往往被视为不够正式。
12、 外交特权:在国际交往中,为了确保职业外交官得以合法有效地行使职责,并维护其人身安全,有关国际法规定给予职业外交官特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简称外交特权,又称外交优遇。它是为了使职业外交官以及外交使团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能够独立、
合法、有效地履行职务,而使其在接受国之内享有特殊的、规范的国际法地位,即给予其一定的特殊权利,并免除其接受国土国民公民所应尽的某些义务。从本质上看,豁免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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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故此外交特权也包括豁免在内。
13、 边防检查:边防检查是指世界土坷垃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的移民局或外侨警察 局、我国则由边防检查站负责,在旅客出入境的地点,诸如机场,码头、车站等对出入境旅客实行的严格检查。其主要内容为:填写出入境登记卡、交验护照、检查
签证等。
14、 官方媒体:所谓官方媒体,通常是指属于官方、由官方支持或控制、具有官方背景,或反映官方倾向的媒体。 15、 宴会:宴会,比较严格地说,是一种正式而且隆重的宾主在一起用餐的集会。根据礼仪规范,宴会应被视为一种高层次的社交活动形式。
16、 小费:所谓小费,一般是指消费在享受服务人员为自己提供的服务时所额外付给服务人员的金钱。在国外,付组服务人员小费,不仅是对对方热情、周到服务的一种肯定,而且也是获得对方迅速服务的一种手段。
17、 形象:所谓形象在此是指涉外人员的个人礼仪,即个人行为的具体规范,它主要涉及涉外人员的穿着打扮、举止行为、言谈话语、姓名称呼、问侯行礼等五个具体方面。在国际交往中,每一名涉外人员的个人形象,都被视为其所在国家、民族、地方、
单位、部门形象的具体化身。因此,每一位涉外人员都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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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自觉地“内强素质,外朔形象”。
18、 礼服:礼服是涉外人员在社交场合中适宜穿着的一种服装。遇到要求身着礼服的场合,涉外人员可以男穿深色中山装,女穿单色旗袍。以上两种中式“国服”,业已成为为世人所认可的中式礼服。
19、 三色法则:三色法则是指男涉外人员在穿西装套装时要遵守的一项专业规范,即不得令自己全身上下的色彩多于三种颜色。如果忽略了此项专业规范,即使身上穿的西装套装再高档,也难以体现出自身的风采,甚至会贻笑大方。
20、 公务场合:所谓公务场合,通常是指人们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内所置身的工作地点。 21、 尊称:尊称指在社交场合中对他人使用合乎礼仪规范的、表达尊敬之意的称呼。对外方人士而言,对其最为“悦耳动听”的尊称主要包括称呼其行政职务、持术职称、学术头衔、行业称呼。
22、 合十礼:在一些亚洲国家里,合十礼十分流行。所谓合十礼,亦称合掌礼,就是以双手手掌十指组合的形式来向其交往对象致意的礼节。
以右为尊
在各种类型的对外交往中,不论政治磋商、商务往来、文化交流还是私人接触、社交应酬,但凡有必要确定并排列主次尊卑时,普遍适用“以右为尊”,以右为上、以左为下,以右为尊、以左为卑,是国际普遍认同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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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晤:一般是指在较为正式的场合与他人郑重其事地见面。
一中一外:即除为外方来宾备上一种对方所惯用或国际上所流行的饮料外,还可为其再上一道中式饮料——茶水,使客人有机会体验|“中国特色”。
6W:是指涉外人员在向外方人士赠送礼品时,必有对有关的六大要点在总体上予以统筹。在英文里,这六大要点均以大写字母“W”作为词首,故此国际礼仪称之为“六W规则”。…… P115
开展:又称揭幕,它是指在一次正式的画展宣布开始之际循例所应恪守的礼节与仪式。 免税商店:是以免税商品为销售对象。它主要是免付烟酒的关税,其他商品则免付国内税。
隐私权:是指某一个人出于个人尊严或者其他方面的特殊考虑,而不愿意对外公开、不希望外人所了解的私人事宜或个人秘密。 接待计划:是指接待方对于外宾的接待工作所进行的具体规划与安排。在正常情况下,制定接待计划不仅应当力求周详,而且还应当强调接待计划的具体化、规范化。 多边接待:在国际交往中,多边交往日益频繁。而在多边性质的涉外接待过程中,作为东道主的涉外人员经常会面对如下境况: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需要同时接待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不同组织具有不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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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不同人数的外方人士。
适可而止:所谓适可而止,就是要求在双方交往时不要拖延时间,而应当适时结束。
热情有度:就是既要注意为人热情,以示友善之意,更要充分把握好为人热情的具体分寸
篇三:国际礼仪名词解释答案
第一章
礼仪:人们用于表现尊重的各种规范的、可操作的具体形式,他普遍适用于各种的人际交往;亦即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
国际礼仪的基本法则:以人为本、忠于祖国、维护形象、求同存异
、遵时守约、热情有度、不宜过谦、尊重隐私、女士优先、保护环境、白金法则。
以人为本:在国际交往中,与在国内交往中一样,任何行为均应有意识的尊重并保障人权。
女士优先:每一名成年男子都有义务主动而自觉的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尊重妇女,照顾妇女,体谅妇女,保护妇女,并想方设法、尽心尽力的为妇女排忧解难。
和而不同:维护世界的多样性,尊重世界上所有客观存在的一切差别,承认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主张每一个国家在其估计交往中求同存异,倡导世界各国维护和平、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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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合作、共创和谐世界。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个人隐私:就是指某一个人出于个人尊严或者其他方面的特殊考虑,人不愿意对外公开、不希望外人所了解的私人事宜或个人秘密。
白金法则:在人际交往中,尤其是在服务岗位上,若想获得成功,就必须做到:交往对象需要什么,就应当在合法的条件下努力去满足对方什么。
第二章 礼宾规格:礼宾工作具体过程中的各种规矩,具体就是指涉外人员在国际交往中礼待对方人士的一系列的具体规定,亦即在涉外接待的具体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已被先期正式规定的具体要求,或衡量正式规定的具体要求,或衡量其优劣的具体标准。
礼宾次序(礼宾序列、礼宾排列、名次安排):在正式的、多边性质的涉外接待过程中,东道主一方对于在同一时间到达现场,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不同组织具有不同职级、不同人数的外方人士,应依照既定的规则,视其“尊卑”来安排接待的先后顺序或者位次。 接待计划:又称接待预案。接待方对于外宾的接待工作所进行的具体规划与安排。
多边接待:在多边形涉外接待中,需要对被接待的来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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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面的外方人士进行必要的顺序、位次的排列。
涉外文书:就是指在国际交往中所使用的各类文书。具体而言,它是指实际上在涉外活动中以书面文字形式所进行的对外交往。有时他又被叫做涉外文件或外事文书。从本质上讲,涉外文书是涉外交往的一种基本途径。
邀请函:在正式的国际交往中,凡是对外方人士进行邀请时,通常都必须使用正式的邀请函(电)。
第三章 外交特权(外交豁免、外交优遇):是指为了使外交官以及外交使团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能够独立、合法、有效的履行职务,而使其在接受国之内享有特殊的、规范的国际合法地位,即给与其一定的特殊权利,并免除其在接受国本国公民所应尽的某些义务。
边防检查:在许多国家均由移民局或外侨警察局负责,在我国则由边防检查站负责。其内容是:填写出入境登记卡片、交验护照、检查签证等。
官方媒体:通常是指属于官方、由官方支持或控制、具有官方背景,或反映官方倾向的媒体。 宴会:一种正式而且隆重的宾主在一起用餐的集会。
小费:消费者在享受服务人员为自己提供的服务时所额外付给服务人员的金钱。
第四章 形象:指穿着打扮、举止行为、言谈话语、姓名称呼、问候行礼等五个具体方面。 礼服:在特定礼仪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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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的服装。
三色法则:不得令自己全身上下的色彩多于三种颜色。
公务场合:人们在上班时间内所置身的工作地点。
尊称:主要有四种是称行政职务、称技术职称、称学术头衔、称行业称呼。
合十礼:亦称合掌礼,就是以双手手掌十指相合的形式来向其交往对象致意的礼节。
为何要求涉外人员首先必须忠于祖国,
因为对于涉外人员而言,不论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忠于自己的伟大祖国都是第一位的、最基本的要求。在国际交往中,不忠于自己祖国的人绝对算不上是称职的涉外工作者。不仅如此,那
样的人往往还会为外方人士所蔑视。只有始终如一的忠于自己祖国的人,才会真正赢得其交往对象的尊重。
涉外人员在国际交往中维护个人形象的必要性,
重视个人形象,是涉外人员维护个人形象的第一步。没有对个人形象的高度重视,不仅谈不上个人形象的规范,而且也不可能维护好个人形象。从理论上讲,涉外人员必须重视个人形象主要基于以下五个方面:1.它体现了个人的教养与素养,2他表现了个人的心态与风貌.3.他展示了交往对象的态度.4.它反映了所在单位的具体形象。5.他是本单位宝贵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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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交往中怎样才能表现得热情有度,
涉外人员在国际交往中想要真正做到“热情有度”,关键是要掌握以下四个基本限度:1.关心有毒,就是要无碍对方个人自由,不令对方感觉不便,勿使对方勉为其难。2.批评有毒,就是要讲求内容,讲求方式,讲求场合。3.距离有度,就是要要在私人距离、交际距离、礼仪距离、公共距离上适度处理。4.交往有度,就是要不妨碍对方的工作,不妨碍对方的生活,不妨碍对方的休息。
在国际交往中怎样才能表现的不卑不亢,
在坚持“不宜过谦这一法则的同时,要做到善于肯定自我,并且要在展示实力、突出业绩、表达敬意等多个方面下功夫。其中肯定自我需要充满信心、具备实力、做事光明磊落、体现自尊,展示实力包括自身相貌、服饰品位、文化素养、生活情趣、社会地位,突出业绩包括学习成绩、工作成绩、生活成绩,表达敬意,表达敬意包括没有必要隐瞒对外人士的敬意、没有必要否认为外方所做的工作,没有必要贬低对外方认识的礼遇。只有做好以上几点,在国际交往中怎样才能表现的不卑不亢。 为何倡导入乡随俗,
在国际交往中,“入国而问禁,入乡而问俗,入门而问讳“是涉外人员人人须知的一项常识。作为一项对涉外人员的基本要求,出于对方人士的尊重,在与对方直接打交道时应尊重其独具的风俗习惯。当我方人士正式前往其他国家、地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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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工作、学习
访问、参观、旅游或进行其他公务时,则更要注意了解和尊重当地所特有的风俗习惯。在涉外活动中,如果做不到入乡随俗或者对其缺乏应有的重视,实际上就是对外方人士的不尊重。
在跨文化交往中“换位思考”的必要性是什么,
每一名涉外人员都必须充分的认识到:不仅内外有别,中外有别、外外有别,而且人人有别、事事有别、时时有别、处处有别。因此,要想提高自己所从事的服务工作质量,就要善于进行换位思考。 怎样确定来宾的接待规格,
一般而论,有关礼宾规格确定与操作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条:1.服从外交.,就是说礼宾规格的具体安排要服从我国外交工作的需要,礼宾规格的操作必须必须为我国的外交工作服务。2.身份对策,就是在确定接待外方人士的礼宾规格时,应于外方人士的具体身份相称,同事还应参照外方在接待我方身份相仿者时所采用的具体的礼宾规格。.3.一律平等.,在确定和操作以接待来自多方的境外人士的礼宾规格时,应不论国家大小,不分强弱,不看贫富,不讲亲疏,严格的、无条件的对其平等相待,认真地搞好有关各方的平衡。4.有所区别.在确定和操作用以接待与我方存在习俗差异以及其他差异的外方人士的礼宾规格时,涉外人员必须充分考虑双方的这些差异,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切切不可对其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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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区别。
怎样确定宾主介绍时的标准顺序,
宏观要求来讲1.在安排礼宾次序时,涉外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2遵守相关守则,既要重视“尊卑”有序,又要兼顾平等待客。3.重视有关事项。微观的运作来讲1.科按行政职务的高低排序2.按拼写字母的先后排序3.按抵达现场的先后排序4.按报名参加的早晚排序5.按宾主地位的不同排序6.不进行正式的顺序排序。
会晤时的座次应该怎样排序,
在正式的涉外会晤中,宾主之间都非常重视座次排列,主人一方则更是应对来宾讲究“坐、请坐、请上坐”。在正常情况下,适用会晤来宾的座次排列主要有五种形式:1.相对式,指宾方双方面对面就
座。2.并列式,指宾主双方并排就座。3.居中式,指多人一起并排就座时,讲究“剧中为上”,中央的位置请来宾就座,两侧的位置由主方人员就座。4.主席式,指主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正式会见两方面或两方面以上的来宾,主人面对正门而坐,其他各方来宾背门而坐。5.自由式,指进行具体会晤时不进行任何正式的的座次排列。而由宾主各方人员自由择座。
合影时的位次应该怎样排序,
1.了解国内合影的排位习惯。国内的合影一般讲究“居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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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剧中为上”、“以左为上”。具体而言,它又有“人数为单”与“人数为双”的区别。在合影时,国内的习惯做法通常是主方居右,客方居左。2.建池涉外合影的排位习惯。在涉外活动中拍摄合影时,排位应遵守国际惯例,讲究“以右为上”,即令主人剧中、主宾居右,其他人则按照主左宾右依次在其两侧排开。
翻译在工作中有何职业规范必须恪守,
一提高素质:1.政治坚定,也就是一定要站稳立场、掌握政策、提高警惕。2.业务过硬,也就是要精通语言文字、达到专业标准、讲究职业道德。3.准备充分,也就是一定要明确具体任务、了解相关环节、熟悉有关背景、适应现场环境、掌握语言特点。4.知识面广,也就是说要学习国学知识、掌握国际知识、精通涉外知识、了解当今时事。二临场发挥:1.口译人员要注意个人态度、始终全神贯注、坚持有主有次、待人有礼有度。2.笔译人员要做到文字标准、忠于原文、集思广益。
中餐宴会上的桌次应怎样安排,
中餐宴会桌次的排列方法讲求已下三种原则:1.以右为上,当餐桌有左右之分时,应以右侧的餐桌为上桌。应当说明的是,此刻的左右,是按照“面门为上’的规则来确定的。2.内侧为上,当餐桌距离餐厅正门有远近之分时,一般以距门较远的餐桌为上桌,此即所谓”以侧位上“有时也叫做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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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
3.居中为上,当有多长餐桌排列在一起时,通常以居于其中央的餐桌为上桌,此即所谓”居中为上“。 许多时候,这三条规则都是交叉使用的。除此之外,在排列桌次时还需要注意除了主桌外,其他各桌一般距主桌越近,桌次便越高;距主桌越远,桌次便越低。
双排座轿车的座次应如何排列,
1. 双排五人座轿车:,当主人驾车时,其座次由尊而卑应当依次是:副驾驶座,后排右坐,后排左座,
后排中座。当专职司机驾驶轿车时,其座次由尊而卑应当依次是:后排右坐,后排左座,后排中座,副驾驶座。
2. 双排六人座轿车,当主人驾车时,其座次由尊而卑应当依次是:前排右座,前排中座,后排右坐,
后排左座,后排中座。当专职司机驾驶轿车时,其座次由尊而卑应当依次是:后排右坐,后排左座,后排中座,前排右座,前排中座。
悬挂国旗的主要礼仪规范有哪些,
悬挂国旗的主要利益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原则项规定,各国对本国国旗的制作、使用以及升挂,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国家还特意以立法的形式正式加以颁布。对我国有关过期的一切规定,涉外人员都必须遵守。主要包括国旗的标准和国旗的维护。2.升挂的要求,对于升挂我国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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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点与实践,我国《国旗法》均有十分具体、详尽的要求。涉外人员对升挂我国国企的有关要求必须认真遵守。主要包括升挂国旗的时间,一般在早晨升起傍晚落下,升挂的地点、机构都有明确规定,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3.升挂的方式,升国旗时,有一些规范性的做法是涉外人员必须认真予以遵守的。包括升旗的做法、降旗的做法、下半旗惯例。
那些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根据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外交代表,外交代表特指使馆馆长和其他具有外交官级位的使馆外交人员。除此之外,依照国际惯例,下述人员
也可以完全或部分地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1.与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职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即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2.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部长出国之时。3.使馆行政与技术人员。4.使馆事务人员。5.使馆职员的私人仆役。6.使馆行政与技术职员的家属。除上述常驻使馆人员之外,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双方同意,临时派遣的代表一国就特定任务进行交涉的特别使团人员、派往国际组织的各国代表团成员、国际组织的高级职员等,也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享有类似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乘坐飞机有那些礼仪必须遵守,
国际礼仪有关乘坐飞机的具体规范,主要涉及先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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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机手续与乘机表现三个具体方面。1.先期准备需要提前选择航班,购买机票时要持证件购买、分等级购买、注意机票有效期、机票难以转让、机票再证实,打点行李要注意随身携带的行李、免费托运的行李、托运行李的规格、禁止托运的物品(来自: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涉外礼仪名词解释)。
2.登机手续主要包括缴纳机场建设费,换取登机牌,接受安全检查时接受技术检查、手工检查、还要自觉进行配合。3.乘机的表现包括要严格要求自己,就是要求自己不侵占别人位置,不贪占任何便宜,不四处乱动乱摸,不使用违禁物品,不破坏环境卫生;再就是要尊重乘务人员,要回答乘务人员的问题,感谢乘务人员的服务,服从乘务人员的管理,体谅乘务人员的难处,尽量不为之添麻烦;再就是要善待其他乘客,做到不破坏秩序,不高声谈笑,不吓唬别人,不有碍他人,不随意摇晃。 住宿酒店有那些礼仪必须遵守,
一.客房内休息:1.协调人际关系2.享受常规服务3.保持卫生 二.酒店内活动:1.着装既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又要文明得体
,不失身份。2.在酒店活动时既要不超出规定的活动范围,又要注意是自己的行为举止不妨碍别人。
3.用餐时要保持耐心尊重侍者,禁止酗酒。4.在娱乐时要注意自己的穿着打扮不要过于怪异,要讲求合作,尊重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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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购物的时候要注意按要求存包,挑选要适当,付款要细心当面点清,退货要理由充分、有凭有据。6.办公要注意提前预约、拜会要守时、进门先通报、告退不宜久留四点。 怎样得体的应对外国媒体,
1.了解媒体,主要是要了解其政治倾向、实际影响、具体特征,以及他一些方面的具体问题。2.有备而至,即是说与媒体保持联系,为媒体提供各种方便来方便媒体,在应对媒体时必须统一口径,即保守秘密、统一行动、专人发言、提供文稿。3.现场表现要泰然自若、谨言慎行、善待记者、注意弥补失误。
宴会上有哪些不雅的举止应予避免,
1.戒用餐时响声大作2.戒剔牙时毫不掩饰3.戒随处乱吐废物4.戒每次入口食物过多5.戒用餐时满脸开花6.戒咳嗽、打喷嚏、吐痰7.戒就餐时吸烟8.戒用餐过程中当中宽衣解带9.戒在餐桌上整理发型或补妆10.戒口含食物与人交谈11.戒替人布菜12.戒对他人不断劝酒13.戒因就是找人划拳14.戒直接下手去取该用餐具所取用的菜肴15戒站起身来取菜16.戒对食物挑三拣四17戒戒用餐时餐具铿锵作响18.戒以餐具指点他人19.戒乱用餐具20戒“品位”餐具21戒同人抢菜22.戒端着碗、盘用餐23.戒捡食掉出来的食物24.戒一边走一边喝25戒乱吹、乱搅汤或饮料26戒双手乱动、乱放27.戒在别人致祝酒词时表现的迫不及待28.戒在用餐期间不搭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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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29.戒大谈特谈令人“浮想联翩”的事物。30.戒非议席上的饭菜。
欣赏演出时应如何表现自己的良好教养,
一.演出之前1.凭票入场2.着装正规3.提前入场4.对号入座二演出期间 1.交际适度2.维持秩序,不随便走动,不拍照摄像,不使用手机,不大吃大喝,不要去吸烟,不要乱扔废物,不更换衣衫,不思议乱坐。3.尊重演员4.学会欣赏
在国际交往中怎样才能令自己的着装符合身份,
1.注意宾主的身份,充当主人时,涉外人员的穿着打扮要以高雅大方为基本特色。充当客人时,穿着打扮则要牢记入乡随俗,防止喧宾夺主,尽量中规中矩。2.注意官方的身份,要求涉外人员庄重、保守3.注意服务的身份,要求涉外人员的打扮应以朴素、简约为主要风格。
最应避免的穿着打扮的失礼之处有哪些,
涉外人员在穿着打扮方面所须遵守的常规主要包括专业规范、内部规范与社会规范等三项。男士穿西装注意遵守三色法则。女士带两件以上饰物必须遵守“质色相同法则”。
最应避免的举止行为的失礼之处有哪些,
1.举止文明(体现教养、表现稳重)2.举止优雅(美观、大方、自然)3.举止敬人(表达重视、表现重视)4.举止有度(普遍性的“度”、特殊性的“度”)
在国际交往中应当如何选择交谈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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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宜涉及的内容:不易泄漏国家机密与行业秘密,不宜对自己的国家、民族和政府横加非议,不宜对交谈方的内部事务随意加以干涉,不宜对自己的领导、同事、同行或同胞说三道四,不易涉及格调不高的话题,不易涉及交谈对象自身弱点、短处或其它不足之处,不易涉及有关交谈对象个人隐私的任何话题。2.可以涉及的内容:交谈双方所正式拟议的内容,有助于交往对象进一步了解我方实际情况的内容,对交谈对象所属的国家、民族、单位以及对其本人表达敬意的内容,交谈对象本人确有所长的内容,举世公认的格调高雅的内容,公众所欢迎的轻松愉快的内容。
如何注意称呼有别,
1.姓名有别(记住对方、不出差错、不宜滥用、使用差异、)2.称呼有别(照顾习惯、区分对象、防止犯忌、有主有次)
在国际交往中有哪些常用的见面礼节,
握手礼、拥抱礼、亲吻礼、吻手礼、合十礼、捂胸礼、鞠躬礼、脱帽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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