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待遇审批表
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待遇审批表
单位:元/月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 退 休 退 休 年 月 作时间 类 别 时 间 原职务 工作年限 年
离 退 休 前 工 资 离 退 休 后 待 遇 岗 位 工资额 合 计 比 例
提 高 比 例 薪 级 工资额
基本退休费比例
打折后 岗 位 教师、护士10%,含 金 额 特教15%,金额 打折后 薪 级 金 额
绩效工资 教师、护士10%,含 特教15%,金额
绩效工资
合 计 合 计
个 人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章, ,章, 意 见 意 见 意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同意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审 批 单 位 ,章, 意 见 年 月 日
安徽省人事厅 制
范文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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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的思考
文/陈其灿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不断加大,已成为当前一大社会热点问题,各方面要求缩小差距的呼声越来越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增无减,企业退休人员对此意见非常大。对于这一问题,已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近期国家有关部门也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重点调查工作。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问题是到了该解决的时候。本文试通过对机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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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和企业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的比较分析,提出缩小两者待遇差距的初浅建议。
一、两种不同的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
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政策~同时人事部、财政部也下发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从2006年起进行改革。从1996年至2006年期间两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始终并存着,今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仍将继续并存着~这将给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规范和完善形成重大的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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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即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人员退休后,各地津贴、补贴多数地方也是按相应的比例或者一定标准发给。
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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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目前仍延续执行国发(1978)104号的有关规定。具体计发比例(在此将计发比例理解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的替代率,下同),见表1。
表1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费计发比例表
工作年
限 满20 10满35满10 满30-
年以年以-30替代率% -20年 35年 下 上 年
身份
退休人员 50 70 80 85 90
退职人员 50 60 70 -- --
为了便于比较,取每个工作年限段的最高年限、最低年限和中值年限,并将各工作年限段的计发比例分别除于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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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段的最高年限、最低年限和中值年限,分别计算出各年限段的退休费的年均计发比例,见表2。
表2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费各工作年限的年均计发比例表
工作满10-20年 满20-30年 满30-35年 满35年以上 年限
10 年年均替代率%
以10 15 20 20 25 30 30 35 35 40
下
身份
退休人员 5 7 4.67 3.5 4 3.2 2.67 2.83 2.43 2.57 2.25 退职人员 5 6 4 3 3.5 2.8 2.33
从表1可以看出,总体退休费计发比例与工作年限成正比,但从表2可以看出,工作年限越短,年均计发比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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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越长,年均计发比例越低。这说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与其计发基数成正比,但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其年均计发比例逐步递减。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年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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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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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计发办法下,缴费指数和年限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关系,见表3。
表3 缴费指数和年限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关系表
替代率% 指数
0(6 1 1(5 2 2(5 3 缴费年限
15 18 25 34 43 52 61
20 24 34 46 58 70 81
25 30 42 57 72 87 102
30 36 51 69 86 104 122
35 43 59 80 101 122 143
40 49 68 91 115 139 163
以上数据参考《中国社会保障》2006年第10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测算与分析》江西省社保局测算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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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比较,也将上述各缴费年限的养老金替代率除于各缴费年限和各自的指数,计算出各个指数在相当于指数1时的养老金的年均替代率,见表4。
表4 相当指数1时的缴费指数和年限与基本养老金的年均替代率关系表
年均替代率% 指数 0.6 1 1.5 2 2.5 3
缴费年限
--- 相当11 相当1相当1相当1相当1
的 的 的 的 的
15 2 1.67 1.51 1.43 1.39 1.35
20 2 1.7 1.51 1.45 1.4 1.35
25 2 1.68 1.52 1.44 1.39 1.36
30 2 1.7 1.53 1.43 1.39 1.36
35 2.05 1.69 1.52 1.44 1.39 1.36
40 2.04 1.7 1.52 1.44 1.39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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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可以看出,养老金的替代率是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和缴费基数的提高而不断提高的。但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同一缴费指数下,年均替代率是基本相同的,但随着缴费基数的提高,其年均替代率是逐步递减的。这说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成正比,随着缴费基数提高而其替代率逐步递减。
二、两种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的差别
通过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两种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种办法在待遇构成、计发基数、待遇替代率、调整机制、享受资格等方面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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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待遇构成不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项目由基本退休(职)费和各类津补贴组成,而各类津补贴的比重已占到退休待遇总额32%左右(三明)。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显然企业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各类津补贴的待遇。
(2)计发基数不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计发基数以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为基数,也就是说以本人一生中工资最高值为基数,且与其待遇成正比关系。
企业职工的待遇计发基数则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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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平均值存在三种情况:当个人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平均值小于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反之则大于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只有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的,这个平均值才等于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也等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第三种种情况一般是理论上存在的,实际中出现的概率很小。这个平均值具有缩放功能,致使缴费基数与待遇替代率呈递减关系。
(3)待遇替代率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年均替代率与工作年限呈递减关系。工作年限低的最高年均替代率达到7%,而工作年限长的最低也到达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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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年均替代率在同一缴费指数情况下,不同缴费年限是相同的,其替代率与缴费年限成正比。而与缴费基数呈递减关系,最高年均替代率为2%左右,而最低只有1.36%左右。年均替代率相差最大的是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15年为3.32%;相差最小的是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40年为0.21%。
(4)调整机制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是随着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而调整的,从近几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来看,调整标准都是以身份和职级高低来确定标准的。
企业退休待遇调整多年来都是按一个标准增加的,不论身份与职级,也不论工作年限长短。当然这二年也加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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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如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原企业高级专家和人才等在待遇调整方面已有所照顾。企业中的“老人”和“中人”在我国计划体制下,原来是有身份和级别的,但却不能与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同样待遇。
(5)享受资格不同。公务员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可以退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或者满十年以上的但达不到退休年龄的也可以退职~其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的计发比例为50%至70%~还可以参与待遇调整。
企业职工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只能领取原本就属于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养老金,享受不到按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更没有机会共享社会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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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成果。相对于机关事业的退职人员来说,企业这部份职工确实有点冤,有交了钱不能退职,没有交钱的却可以。
三、对缩小两种待遇差距的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平均学历高,平均职务高、专业技术人员多,总体退休待遇水平适当高于企业退休人员是正常的。但因两种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所造成的同等条件的同一职务(职称或职级)层次退休人员的不同待遇,而且这种制度性待遇差距还在不断加大的局面,则是应当尽快加以控制。由于这两种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已经并行十年多,要想在短期内消除两者的待遇差距是不现实的,需要从根本上或今后的待遇调整中逐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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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统一的待遇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待遇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而我国现行的两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在待遇构成、计发基数、待遇替代率、享受资格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如果不尽快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差距,因制度造成的不公平,则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从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出发,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待遇(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统一的计发办法在待遇享受资格方面要体现公平性。不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资格应统一~否则制度本身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就会失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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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的计发办法在计发基数的确认方法上要相一致。要体现缴费基数高也就是缴费多~待遇高的特点。
(3)统一的计发办法在计发比例上要统一。要与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相挂钩~体现缴费长~待遇高的特点。
(4)统一的计发办法在待遇构成上要统一。各类津补贴主要是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而实施的~在同一制度框架内的人群应当一视同仁。
只有制度统一,办法统一、机制统一,才能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才能使人有公正感。当然对于特殊群体如公务员,国家可以按公务员职级高低和从事公务员年限长短建立退休补助费办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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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对事业单位、企业则可通过建立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来不断提高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水平。
2、建立以工作年限或者缴费年限长短为依据的待遇调整机制
退休待遇调整的目的是让退休人员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和在物价变动时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而建立的。待遇调整的依据不应以退休前身份是什么、职级的高低来确定,也不能什么时候大家都“一碗水”端平。而应以个人对国家、社会贡献大小和长短以及工资和和物价等因素为依据来确定待遇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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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体现分享发展成果时,可以按工作年限或者缴费年限长短来确定待遇调整标准,如按照缴费年限每五年分一个档次,每个档次调整标准适当相差,缴费年限短的加少一些,缴费年限长的加多一些。这种与缴费年限长短挂钩的调整办法,不仅有利于鼓励人们多工作、长缴费、多缴费,促进长效的缴费激励机制的形成,而且也能体现国家、社会对个人贡献大小和长短的回报。
(2)当因物价变动而需要确保基本生活时,可以按公平原则来确定待遇调整标准,这个时候可以按一个标准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办法体现了社会保障公平原则。
3、通过加发历史养老保险权益补偿金逐步缩小待遇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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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主要是由于两种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形成的同等条件同一职务(职称或职级)层次的退休人员制度性待遇差距。这是当前社会反映最强烈的,也是企业退休人员最不满意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特别是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的实施不过十来年,目前企业已经退休的人员基本上是统账结合模式前的“老人”和“中人”,“新人”还没有达到退休的条件。在1993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而且在1996年前的退休待遇(养老金)计发办法也基本上是相同的。鉴于企业退休的“老人”和“中人”的基本养老金主要是由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的,其比重占到基本养老金的85%以上,甚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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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前退休的),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比重还很低。因现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待遇年均替代率明显低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待遇年均替代率,造成企业退休人员整体养老金水平偏低,而且多数的“老人”和“中人”偏低的养老金水平无法通过企业年金加以提高,因目前多数企业还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即使建立了,“老人”和“中人”又能否享受到呢,
因此,从短期来讲要逐步缩小两者退休待遇差距,可采取对企业退休人员加发历史养老保险权益补偿金办法来解决。具体可对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同等条件同一职务(职称或职级)退休的“老人”和“中人”现有待遇分类比较,测算出两者差距的平均值,再按企业退休人员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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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工作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长短以及在计划体制下的相关职级,制定一个历史养老保险权益的补偿金办法。通过分期加发补偿金来提高同等条件同一职务(职称或职级)层次的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以逐步缩小制度性待遇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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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
一、离休政策规定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
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 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 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退休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三、部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
(一)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
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 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二是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三是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四是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二)省人事厅苏人八(1992)13号《关于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女同志退休年龄的通知》,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但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技术人员以及长期 (连续10年以上)在干部管理岗位上的女同志,如本人自愿,能坚持正常工作,均可参照干 部的退休年龄,延长到五十五周岁再办理退休手续。
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四、退职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包括没有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虽到达退休年龄但参加革命工作不满10年,或者年龄、工龄等均不具备退休条件),应当退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职 。 离退休手续的办理及程序
根据中组发(1998)9号和苏办发(1986)52号、扬办发(1988)9号以及有关文件规定,
达到离退休年龄(周岁)的工作人员。不需要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在其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当月通知本人,同时办理工作移交,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离退休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从到龄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离退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两年一次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区分在职工作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依据一律按到龄时间,而不按办理手续的时间。根据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事局扬人二(1989 )5号文件精神,确因工作需要推迟退休时间的少数高级专家,报市人事局批准,少数县(处 )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适当推迟退休时间的,要书面报市委批准;其他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须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经人事局批准,由单位返聘。考虑到大、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工作人员到达离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上作适当调整,每年分两次办理,即每年2月开学前办理上年度9月至当年2月到龄人员退休手续;每年9月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当年3-8月份到龄人员退休手续。
符合病退条件须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单位在收到市劳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并从下月起发放退休(职)金。
具体手续承办,先由单位填写《干部退休审批表》、《工人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签章同时携带个人档案送主管部门审核后(盖章)报人事局工资福利退休管理处(副处级以上报市委组织部 )审批。
离退休(职)人员待遇
一、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折率)问题
(一)基本退休费折率计算
退休费标准,也有的叫退休费比例,为了便于理解,归纳起来讲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建国后至1978年5月。第二个阶段,是1978年5月24日国发[1978]104号文下发后至1993年9 月30日,第三个阶段是1993年10月工改后至今。第一阶段,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次会议原则批准,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这段时期的规定已基本都不执行,就不讲了。
第二阶段,退休费比例分国家规定部分和省提高部分。国家规定部分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
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是最基本的,最适用的,有关干部、工人基本退休年龄的规定,现在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退休费标准用到1993年9月30日止。其具体标准为:工作年限满20年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省提高部分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退休职工发给退休补助费的通知》(苏人四 [1986]26号),文,该文件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基础上提高了退休费标准,195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增发15%;满20年不满30年,增发10%;不满二十的,增发5% 。1953年1月至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满30年加10%,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发5%。1990年1 月起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关于对1958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发给退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苏人八[1990]4号)对苏人四[86]26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把苏人四[86]26号文中“1953年1月至1957年年底参加工作的”改为“1953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八[1993]25号),该文在苏人四[86]26号、苏人八[1990]4号文规定的基础上,将各档退休比例再提高5%,即一九五二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由15%提为2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由10%提为15%;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由5%提为10%,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由10%提为15%,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由5% 提为1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增加5%。另外,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6元退休补助费,1993年1月起执行。 综合以上有关文件规定,退休人员退休费折率的计算见下表:
1952年前参加工作 1953年以后参加工作
工作年限 退休比例(%) 工作年限 退休比例(%)
满30年 95(75+15+5) 满30年 90(75+10+5)
20-30年 90(75+10+5) 20-30年 85(75+5+5)
15-20年 80(70+5+5) 15-20年 75(70+5)
10-15年 70(60+5+5) 10-15年 65(60+5)
不满10年 40 不满10年 40
说明一下,苏人四[86]26号文下发后退休工龄的计算按周年计算,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第三阶段即1993年工改以后退休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1993年10月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后其退休费比例按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一览表
工作年限 35年以上 30-35年 20-30年 10-20年 不满10年
机关干部 88% 82% 75% 60% 40%
机关工人 90% 85% 80% 70% 50%
事业人员 90% 85% 80% 70% 50%
1、机关干部退休费标准: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打折,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 贴、综合补贴不打折。
2、机关工人退休费标准: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项之和打折,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不打折。
3、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职务(岗位)工资、津贴(活工资)打折,职务岗位 津贴、综合补贴不打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计发退休费时,单位津贴(活工资)比例是40%以上的,按40%计算津贴,单位津贴(活工资)比例是30%的按30%计算。 退休工作年限的计算按工龄计算的办法计算。
(二)退休费标准提高的条件
1、根据苏革发[1979]106号文《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证 》按规定年龄退休的职工,增发5%的退休金;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的,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可按100%发给退休金;终身未婚孤独一人的退休金按劳取酬100%发给。
2、曾在西藏、青海等地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累计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可加5%-10%。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6号《转发国家人事局、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工作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提高10%。
3、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5%至15%(高级专家必须取得副教授、
教授及其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单位聘用,且兑现了相应技术职务工资的方可提高)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高15%。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学进步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下同)特等、一等、二等奖的;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军以上单位授予的英雄、模范称号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经国家确认有突出贡献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高10%。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四等奖的;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军以上单位授予的英雄、模范称号的; ——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科技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二等奖的; ——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在军队荣立特等功、一等功的;
——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有突出贡献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高5%。
——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科技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四等奖的; ——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 者称号的;
——在本地区、本系统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十年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提高退休标准的,可按其中最高一种办理,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包括退休补助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4、其他一些行业、系统到龄人员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有关规定
(1)依据苏教人(1993)61号、苏财行(1993)185号文《关于增发高校教师退休补助 费的通知》,各类高校中评聘了高校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教学工作连续教龄满30年的教师 以及从事教学工作连续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其退休补助费分别补足到退休时原工资的
100 %和95%。教龄满20年以上的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在高校内调做其它教育工作累计满30年的,其退休补贴费补足到本人退休时原工资的100%。
(2)根据苏教人(1990)22号、苏财行(1990)33号《关于对中小学教师增发退休补贴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教龄满30年的教师,以及教龄满20年,确因工作需要在上述范 围内从事其它教育工作累计满30年的人员,退休补贴费可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100%。 教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女教师,退休补贴费可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95%。
(3)根据苏人(1997)49号、苏人薪(1997)10号、苏财行(1997)86号《关于农村 中小学教师浮动职务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女教师,凡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休条件,且55周岁时教龄满25年,并在其相应的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其退休费可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100%。
(4)根据苏人复(1998)102号、苏教人(1998)41号《关于苏人薪(1997)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超过55周岁退休的女教师,若55周岁时教龄不满25年、退休时教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其退休费不应按苏人薪(1997)10号文件规定补足到退休前原工资的100%,但可按苏教人(90)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苏人薪(1997)10号文件规定增发退休补贴费的范围不包括1993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1993年10月1日前退休、教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女教师仍按苏教人(90)22号、苏人八(93)25号文件规定执行 。
(5)根据苏人八(1995)8号、苏财农(1995)52号、苏农科(1995)26号文件《关于提高基层国家农业技术人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等以上学历或技 术员以上职称的和经省人事局与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聘用的,在县、乡两级直接从事推广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岗位满30年,其 中必须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 作时间不少于2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15年),并在县或乡级推广岗位退休的。 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到本人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100%,计算“农业推广工作年限”按苏人险(1997)11号、苏农科(1997)20号文规定执行。
(6)依据苏省侨政字(1993)37号、苏财行(1993)134号文《关于对工龄满30年的归侨职工退休后补足原工资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 、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后,其工资可以按100%
发给。
5、关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问题
根据苏人四(1994 )15号、扬人二(1995)16号文规定,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省级、市级劳劝模范(先进工作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退休费标准。
(1)享受范围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 生产)者;一九八九年以前由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状(证书)的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一九八九年以后省各工作部门(系统)报经省政府批准,经省人事部门审核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及荣立军以上单位授予一等功、二等功的复员转业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上述对象均不包括其他单项业务性的受奖人员。
(2)提高标准幅度
①获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②获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复员转业军人原在部队获军以上单位批准荣立特等或一等功一次的,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两次以上的,可以提高15%。
③一九八九年以前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状(证书)的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和一九八九年以后省各工作部门(系统)报经省政府批准,经省人事局审核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一至两次的,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以提高5%,三次以上的提高 10%。 ④复员、转业军人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等功两次及其以上的,退休时退休费按标准可提高5%。
⑤经市委、市政府颁发奖状(证书)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一至两次的,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三次以上的提高10%。对授予劳动模范后已享受过奖励晋级的 对象不再提高。
符合以上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按最高一项奖励标准计算,不得累加。且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6、因公(工)致残提高退休费比例的规定
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可在国家现行规定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标准上提高5%,即:机关干部为93%,工人为95%,事业单位职工为95%。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的退休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标准上提10%,即:机关干部为98%,工人为100%,事业单位职工为100%。
二、离休干部有关待遇
(一)职级的认定
1、享受地市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市(厅)级工资待遇执行;部分享受地市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正县(处)级工资待遇执行;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县(处 )级工资待遇执行。(苏人四[1994]18号文)。
2、凡属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可比照副市(厅)工资待遇执行,凡属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处级以下干部,可比照正县(处)级工资待遇执行;凡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科级以下干部,可比照副县(处)级工资待遇执行;凡属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科级以下干部,可比照正科级工资待遇执行。(苏人四[1994]18号)。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1993年10月套改职级工资时,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对应在正厅级;副教授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对应正处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对应正科级。(苏人四[1995] 11号)。
以上所讲的职务对应关系,只限1993年10月工改时套改和工资兑现时使用,不涉及政治、生活待遇。
(二)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构成及提高待遇问题
1、按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计算办法
我市离休干部按此办法增资的基本没有。
2、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人员,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加工龄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加综合补贴(简称6项之和)加离休后按政策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3、关于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问题。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还可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3)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发放标准:按机关职级工资制套改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职岗津贴五项之和 ;事业单位为职务等级工资(固定部分)、事业津贴(活津贴)、职岗津贴三项之和,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扬人二(2002)1号文的精神执行。
三、离退休人员的综合补贴标准
(一)、1985年工改前退休的人员各种津贴、补贴合计252.5元。
(二)、1985年工改后至1987年8月前退休的人员,各种津贴补贴合计228.5元。
(三)、1987年9月至1993年10月工改前退休的人员,各种津贴补贴合计223.5元。
(四)、参加1993年10月工改的离退休人员,各种津贴补贴195元。
上述补贴标准均含我市规定的30元误餐费作为生活补贴。
四、离退休人员的职务岗位津贴(含基础津贴35元)
职务岗位津贴是由奖金到奖励工资变化而来的,1992年2月前是发人均一个半月奖金,1992年3月起建立奖励工资(奖金),1992年12月调整标准时改为职务(岗位)津贴(奖励工资)。离退休人员的职务(岗位)津贴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标准执行,分别于1995年11月、1996年10月、1998年10月、2000年10月随同在职人员增加标准。 五、1993年10月工改后基本离退休费增加情况
(一)1993年10月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有两个渠道:一是比照本单位在职同职务同条件增加离休费(苏人 四
[1994]18号);二是按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苏人四[1994]4号)。
1995年7月根据苏人四(1995)11号文件,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套改机关职级工资,低 于机关同职级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按机关的工资执行,高于机关工资标准的,高出部分作保留工资。离休时已享受提高10%工资标准和教龄、护龄津贴不再执行。
根据苏政发[1994]年3号文件规定,1993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资额分三个年限段确定。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如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其退休费的计提标准已达到原工资95%和100%的退休人员,在这次增加退休费时,可分别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5%和100%发给,最高不超过100%,退休折率低于90%按90%标准执行。
(二)1995年10月增加离退休费(苏政发[1996]73号)。
1、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1)1993年9 月30日前办理离休手续人员,选择苏人四(1994)18号文件规定,比照所在单位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工资计发离休费的,可按照本人在“套改”后确定的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选择以本人工改前执行的离休费加我省苏人四[1994]4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工改人均增资额的办法计发离休费的,可按照本人离休前的职务,对照标准增加离休费。(2) 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中,1995年7月1日起,根据我省苏人四(1995)11号文件的精神,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套改”机关职级工资制的,按相关职务工资标准增加档差。
2、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1993年9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休费 ,1993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在退休时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所在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办法,提高本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费。
3、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最低增资水平,离休人员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低 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增加。
4、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增加一档的职务工资,津贴(活工资)不增加。
5、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中,如按机关或事业同职务、同条件增加离休费低于本人按工改人均增资额办法计发的离休费总额的,也可以按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人员选择增加离休费的方法(选机关或事业套改)这是最后一次,从1995年10月起不再选择,今后,执行什么工资标准就按此标准增加离休费。
(三)1997年增加离退休费
苏人通(1997)27号文件规定:(1)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20元。(2)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 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和退职生活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1995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1995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在其退休时本人职务(技术职务)工资的基础上按所在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办法(事业单位不含津贴)增加退休费。因晋升职务或提前晋升等原因1995年10月1 日不符合两年正常升级条件于1996年10月1日方可升级的人员,若1996年9月30日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而没有升级的可按上条原则自1996年10月1日起提高本人退休费基数,若1996年10月日后退休的,则可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每月增加20元。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1999年增加离退休费
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苏政办发)[1999]110号文)。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对少数1993年按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人员按其离休前所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根据其退休前所任职务(技术等级 )的不同分别按不同职务增加退休费。省级每人每月210元,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70元,处级、副教授及相应职务每人每月140元,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10元 ,科办事助教及其以下职务、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每人每月90元。根据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月8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1999年10月1日起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比照1997年10月增资方法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 (五)2001年1月增加离退休费。
从2001年1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根据其退休前所任职务(技术等级)的不同分别按不同职务增加退休费。省级每人每月270元,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80元,处级、副教授及相应职务每人每月130元,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00元,科办员助教及其以下职务、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人每人每月80 元。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
员,按每月70元增加退休生活费。
(六)从2001年10月增加离退休费
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国办发[2001]70号文)。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根据其退休前所任职务(技术等级)的不同分别按不同职务增加退休费。省(部)级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办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1年10月起增加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比照1999年10月增资办法进行。 五十年代(含六零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待遇
五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从1982年实施定补以来,其定补的标准已有若干次的调整提高。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苏人险(1997)5号、苏财社(199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符合苏人四(1982)151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五十年代(含1960 年)部分退职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助,其现行标准[扬人二(2001)10号文]为:农村户口、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392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377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59元。城市户口,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397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382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62元。
原城镇户口另发的煤粮油价格补贴每人每月35元予以保留。今后凡国家和我省退休(退职)人员调整生活待遇时,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可按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同工龄人员调整退职费的50%相应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
五十代退职人员死亡后,可按原补助标准一次性发给四个月的退职生活补助费,并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停发退职生活补助费。(关于六十年代初精简下放退职人员的补助费问题,由民政部门管理,请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范文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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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合,全国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将在今年上半年调整到位。
本月12日,**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去年,国务院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政策,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
人社部此前表示,对于完善工资制度,各地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来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据媒体报道,湖南省目前已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进行调整。辽宁省人社厅刚刚形成初步实施意见,并报省政府研究。广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此前也透露,已为工资改革预留资金。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为配合已落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014年12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做报告中指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1个月后,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破冰。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是决定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今年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他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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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关于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三个实施文件。
在今年1月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指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实行退休费制度,个人是不用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统帐结合的制度,要实行个人缴费。但是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中没有考虑个人缴费的因素,而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已经多年没有调整。
“在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国家决定适当提高基本工资标准,以尽可能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后的当期收入不降低,为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李忠说。
依据人社部此前透露的信息,此次调整并非简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涨工资,而是着重体现对于工资结构的优化,提高基本工资比重,规范津补贴的发放。
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李忠指出,此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将通过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并将部分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基本工资的比重。在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同时,规范津贴补贴要按相同的额度相应减少,这部分收入并没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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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增加的基本工资,李忠表示,大部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的改革成本。考虑这些因素,实际增资幅度并不大。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月人均实际增资300元左右。
李忠指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此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
他强调,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在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有五分之一都在乡镇工作。工作条件相对艰苦,工资水平普遍相对偏低。此次调整将进一步体现工资待遇向基层倾斜的特点。
李忠表示,为落实中央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稳定基层工作队伍,鼓励人员向基层流动,通过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适当提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在5月12日的会议上,**特别提及基层公务员“很辛苦,收入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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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某乡镇正科级公务员告诉记者,他每月工资到手3200元,比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少270元。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也表示,有的在乡镇工作了三四十年,工资才2000块左右。这跟公务员的人力资本、社会地位和承担的工作不匹配。
**强调,既要坚决堵住“偏门”,解决公务人员以权力参与分配、牟取不当利益问题,也要打开“正门”,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保障他们的合理待遇和应有的尊严。
有评论指出,公众应理性看待公务员涨工资,它既是适应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公务员社会责任担当的重要方面。当然,作为公务员须摆正自身位置,常怀“为民服务”之心,并提高技能更好地为民服务,只有廉洁自律劳有所获,才不会为社会诟病。
友情的语言,不是文字,而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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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12-19 10:0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5) 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需强调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
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技术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
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 原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 原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不足87.5元的, 增加260元, 原工资额不足70元
的增加180元.
退休技术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 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5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310元。
三、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1、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边远津贴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增加;退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85%增加;退职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60%增加。
2、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也按调整后的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举例: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退休时职务为助工,退休比例为95%。边远津贴原标准为76元(80的95%),调整到新标准对照表退休助工102元(在职120元的85%),此人边远津贴增加26元。
四、工作中涉及几个具体问题:
1 、计发离退休费政策问题
新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下发后,下列有关离退休费计发待遇文件停止执行。
(1) 1997年由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1997]176号)第二条第1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黑政办发[1994]16号文件规定加发5%补贴”;第2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符合《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和《关于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2) 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教师退休后发全薪的实施办法》(黑教委老联字[1990]45号)第二条:“凡具备退休条件的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高中、农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中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教龄男满30年的、女满25年的;其他教师男满33年、女满28年的,退休后发给全薪”。
(3) 1995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和手语翻译享受15%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黑人联字[1995]12号)文件规定:“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其享受的15%的特教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退休人员属于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岗位补贴,所以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再计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4)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从2006年7月1日起,改为发给一次性计划生育补贴3000元。
(5) 199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黑发[1992] 1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金后均可按本人原标准化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6) 1993年由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黑人联字[1993 ]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及其该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
(7) 我省原出台的离退休费补贴及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均不再执行。
2、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为工龄,非上述情况,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期间均
不计算工龄。以往将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存放时间计算为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要给予纠正。
3、增加离退休、退职费问题
(1) 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 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一律按原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3) 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房、医疗待遇),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4)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也必须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4、几点说明
(1) 增加离退休费名册按离休、退休、退职及无职务人员分别填报。
(2) 85年工改前退休无职务干部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原执行的标准工资额。
(3) 93年工改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退休前原技术级别。
(4) 名册及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5) 审批工资时需携带2003年退休人员调资名册。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
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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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