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民政部关于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效力的通知
发文机关民政部法规文号民基函[1999]4号 颁布日期 1999-01-12 生效日期 1999-01-12
民政部关于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
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效力的通知
(1999年1月12日民基函〔19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8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鉴于《规定》涉及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为此,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按照《规定》要求审查,凡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当事人或其原配偶是大陆居民的,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未经认可,或被裁定不予认可的,视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略)
范文二:外国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如何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 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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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如何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
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
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
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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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对案件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书从送?达或当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过了上诉和?抗诉期限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的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 民事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所作出的解?决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定?。刑事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判决、裁定的区别?: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
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决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发生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后?而写成的文?书,称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因此,制作好调解?书,对于及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重要意?义。民事调解书?有一审、二审、再审调解书?的不同。
相关区别
首先,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其次,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
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两者的?区别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应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样?,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条件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此外,债权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而且,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除此以外,要求债务人?给付特定物?,返还建筑物?,为一定行为?的案件,都不能申请?适用督促程?序。 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指?券面所表示?的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有其券才得?以实现的证?券,如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公债,国库券,提货单,抵押单等。可适用督促?程序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如借款,借贷,有效买卖欠?款,赊销,代销欠款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或者对
等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外,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另?有债权关系?,但按其性质?,不能与债权?人的权利发?生抵销的情?况。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该条件有三?层含义,其一,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其二,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其三,申请书载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这是对申请?书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具有采?证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并不影响督?促程序的适?用及支付令?的申请。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简?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原?意,故视为不能?送达。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债务人?经常
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债务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申请书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开始督促程?序的前提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申请书?必须详细记?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名称,地址等;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发布支?付令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着重写明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的时间?,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事实,并尽可能地?提供证据,对事实和理?由加以证明?。
此外,申请书还应?载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即表明申请?的目的在于?发布支付令?等等.
如何正确运?用支付令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支付令的主?要特征有:(一)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它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二)适用案件标?的物的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钱是指货币?,包括人民
币?和外国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三)发出支付令?和对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性。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四)支付令的强?制性。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而债务人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适用支付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89条?至第19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32条?、第215条?至第22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至第?11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均?是支付令的?法律根据。
二、支付令的申?请。
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期?限。
支付令申请?的效力,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引起督促程?序的发生,请求时效的?中断,以及人民法?院对支付令?取得了管辖?权。
三、支付令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这一规?定,支付令案件?管辖 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支付令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法》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第2条规定?: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二?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支付令的审?查与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当事人不适?格;(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达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达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4)债权人申请
?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的。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规定》第4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意见》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意见》第218条?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五、支付令的送?达,支付令一般?应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利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送达过程?中是否可适?用留置送达?,《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六、支付令的制?作
支付令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制作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支?付令。
《意见》第219条?规定:支付令应当?记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意见》第22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驳回支?付令的裁定?书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七、支付令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3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它是债务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因为支付令?是以债权人?一方提出的?主张和理由?为根据,未经债务人?答辩,所以法律允?许债务人以?异议的方式?对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这从立法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公证处?理这类债务?案件,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意见》第221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规定》第7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规定》第8条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规定》第9条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九、支付令的撤?消。
《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消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消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十、督促程序的?终结。它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意见》第21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意见》第224条?规定: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十一、支付令申请?的收费。《意见》第132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缴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承担。
十二、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意见》第22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范文四: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的区别
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的区别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选择先行调解,离婚调解成功,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判决,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都是法院给离婚当事人下达的文书,也都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下达的调解书,当事人没有异议签收以后,或者下达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在六个月之内,任何一方都不得再次起诉离婚。
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的不同之处在于离婚判决书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经过法庭作出的判决,带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不一定完全同意,离婚调解书则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而达成的协议,具有自愿性。
离婚判决书送达后必须签收,如不签收,法院也视之为已经送达,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在签收后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离婚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视为调解不成,法院应重新判决,一审离婚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后生效,二审判决书从送达之日起生效,离婚调解书送达后经当事人签字,便可立即生效。
其实,诉讼到法院的离婚双方当事人,并不一定是感情确已破裂,有的原来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因此有和好可能,而有的会考虑子女、父母以及亲人的因素而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有的起诉离婚,只是希望教育一下对方,让对方改正错误,甚至有的只是单纯的因为生气而诉至法院。
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与其他情况不同,双方并非仇家,而仅是因为感情破裂才导致离婚,他们一般在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有一定的共同生活累积,离婚后尚有子女作为纽带以及双方亲人的关注,因此,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自动履行,并保证相安无事。
另外,双方当事人离婚远不止涉及双方的婚姻关系,更涉及到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因此正确运用调解技法,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地面对这些问题,提出妥善解决办法,达成离婚协议,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而使双方失去协商的基础。
从子女的角度来看,父母的离婚,无疑会对其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痛苦,这种物质上和生活上的打击,对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有的案件经判决后获抚养权一方甚至会要求子女与另一方继绝关系,并拒绝对方探望,这些因素必将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范文五:外国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相关讲解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精品小编为广大读者整理了外国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相关讲解,希望为大家的生活带来帮助。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
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
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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