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实施不当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
实施不当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 ? 案情
某市安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该市某镇的一座仓库实施执法检查,发现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的烟花爆竹。经调查,存储的烟花爆竹为该市某公司从外省购入的合格产品,该公司已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于时值销售旺季,该公司现有的烟花爆竹仓库不够用,因此将部分烟花爆竹储存在附近未经批准的临时仓库内。为防止该公司将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和确保安全,该市安监局当场出具了《强制措施决定书》,对烟花爆竹进行了扣押。后该市安监局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 分歧
为防止该公司将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和确保安全,该市安监局对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了扣押,关于是否能对涉案烟花爆竹产品实施扣押,存在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认为:可以实施扣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于查封或者扣押”,在本案中烟花爆竹属于非法储存的产品,可以按照规定实施扣押。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实施扣押,只能作为证据实施先
行登记保存。烟花爆竹不属于设施、设备、器材,而属于原辅材料、产品,安监部门不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施扣押,只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评析
扣押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为了保存证据,都必须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二者区别在于:
一是适用依据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扣押在目前安监执法实践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二是行为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种证据保全手段,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三是实施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均可实施;扣押必须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四是行为目的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只是为了保全当事人违法行为中可能灭失的证据;扣押则是为了制止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和涉案物品潜在危害的扩大。
五是控制方式不同。先行登记保存一般是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共同签名确认,并将证据就地保存或异地保存,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转移,此措施不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占有权;扣押是对于违法行为相关的设备、设施、器材等实施暂时性扣押,此措施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被扣押设备、设施、器材等的占有权。
六是处理期限不同。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7日内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扣押的强制措施适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15天期限。
七是法律后果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扣押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措施决定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形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起
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在本案中,涉案单位是当地一家公司,已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为防止该公司将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和确保安全,安监部门有必要对烟花爆竹依法进行处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安监部门只能对相应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而属于原辅材料和产品的烟花爆竹不在此列,不能实施扣押。在本案中,安监部门只能对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查封和扣押,而对于烟花爆竹只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将烟花爆竹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而不能对烟花爆竹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 ? 启示
在执法过程中,为了确保违法物品不被转移或出于安全上的考虑,经常需要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登记保存,在实施登记保存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依法实施。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以后,在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实施。
二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规范。对先行保存的证据予
以登记是采取这项措施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安监人员在现场提取证据后,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时,不能漏填证据清单项目,比如证据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品级、单位、价格、数量等,也不能使用模糊不准确的计量单位,比如一桶、一箱等进行标记。
三是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与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在执法中不能随意扩大先行登记证据的范围,同时也不能违背取证的合理性要求,不注重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形式和程序,不让相对人核实登记的物品,不交付相对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四是先行登记后要及时作出处理。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后,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视为自动解除登记,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范文二: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不当应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不当应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情]
2005年12月7日,某木材加工公司向王某收购杉木2.4立方米,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请朋友叶某帮忙检尺丈量后,由叶某转手付给王某木材销售款733元,并由蒋某的朋友谢某帮忙将木材运输到蒋某所在公司。后经他人举报,某区森林公安分局经查实,该公司收购的此批木材是王某滥伐的杉木,当时叶某并不知实情,只听王某说自己有采伐许可证。该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收购的杉木2.4立方米(折款733元),并处1567元罚款。另外,该局还分别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对叶某、谢某以共同参与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木为由,分别处以400元和200元罚款。在3个月的复议和起诉期限过后,谢某已交纳了罚款,某公司和叶某均未交纳,该局遂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某公司和叶某的行政处罚。
[评析]
法院对某公司的行政处罚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已执行完毕,但对叶某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处罚不存在明显违法,处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应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要处罚也只能处罚作为非法收购者的某公司,叶某不是非法收购者,因此,对叶某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解释》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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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应采用“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即《解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释》第九十五条规定:“
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该标准应不同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标准,即不同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严格审查标准。
其次,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上看,林业主管部门如果要作出处罚(没收或并处罚款),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被处罚对象必须是非法收购者本人。因为没收或没收后并处罚款都是针对木材所有人——非法收购者本人,没收也是没收非法收购者所收购的木材或非法收购者已经变卖的所得,对帮助检尺、转手付款、装卸、运输等其他所谓“共同参与者”,则显然不能依据该法条进行处罚。?非法收购者收购的必须是“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如收购的不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则不能处罚,如收购者不知情等非明知行为,亦不能处罚。?对非法收购者的处罚必须是单处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或者是没收后并处罚款(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如单处罚款,或没收后并处低于1倍或高于3倍的罚款,则缺乏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均构成严重违法。
结合本案来看,笔者认为,对叶某的林业行政处罚,存在以下三个重大明显违法之处:?非法收购林木者是某公司,而不是叶某,叶某只是帮助某公司进行收购(负责检尺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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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付款),虽有参与非法收购的行为,也仅仅是出于朋友关系帮帮忙而已,但并非是与某公司合伙共同参与非法收购。因此,对叶某作为非法收购者进行处罚,缺乏事实根据。?叶某当时并不知道是王某滥伐的林木之实情,且叶某听王某说其有采伐许可证,故叶某并非明知。因此,认定叶某是明知行为进行处罚,缺乏事实根据。?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非法收购者或其他参与人有单处罚款的职权,而且森林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没收后如并处罚款必须在1倍以上3倍以下,即:要罚款也必须在733元以上,733元的3倍以下。因此,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对叶某单处罚款400元,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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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法律资料]推定违法事实不当 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强制执行
推定违法事实不当 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强制执行
案情
某盐务局查实某酱菜调料门市业主胡某的宿舍楼下车库内存有无碘精盐1100斤、无碘粗盐200斤,胡某称盐是A市赵某的,因面包车坏了临时放置,当时自己不同意他放,他软磨硬泡硬卸下,说过三两天就拉走。盐务局限胡某在7日内联系存盐人,否则认定是私自买卖无碘盐,但胡某一直未提供赵某的具体地址。2006年7月29日,盐务局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胡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私盐1300斤,罚款6700元。胡某未申请复议,也未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更没有自动履行。2007年3月,盐务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6700元及加处的罚款30000元,胡某坚持认为盐务局对自己的处罚错误。
争议
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盐务局在执法中适用事实推定并无不当,因胡某经营酱菜调料门市,其宿舍楼车库内又发现了较大量的来源不明的无碘盐,其虽称是A市赵某的,但未能提供赵某的具体情况,应推定其存在违法购销无碘盐的事实,盐务局对其处罚并无不当,应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盐务局在该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取证不当,事后在胡某行政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仅凭不周延的推理就认定胡某存在违法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应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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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当首先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和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在该案执法过程中,推定胡某有违法事实,并对其进行处罚是否合法呢?
首先,行政执法中推定案件主要事实,必须遵循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不能凭主观想象或主观臆断。对行政违法事实进行推定,实质上是在案件主要事实无直接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利用掌握的间接证据,通过综合推理来完成证明案件事实的任务。因为证据本身并不是案件事实,只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任何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个侧面证明案件事实情节或片段,具有证明关系的间接性、证明过程的依赖性和证明方式的推理性等特点。因此,适用推定必须有相应的、足够的间接证据支持。必须从间接证据的证明特点出发,遵循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规则,以其能够证明的案件某一事实或情节为基础,通过若干间接证据的相互组合、运用和缜密的逻辑推理,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连接、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构成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证明体系,并排除其他可能性结论,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终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鉴于事实推定是以推理方式进行的,或者说是通过推理实现的,因此仅凭几个孤立的、关联性不强的间接证据也就无法客观、正确地推定案件的主要事实。
其次,该案某盐务局对违法事实的推定,因推理过程不周延,是不能成立的。行政执法中运用间接证据,推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结果必须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达到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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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证据确认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这也与民事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遵循的“优势证据”原则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就本案现有证据看,在胡某不承认是无碘盐所有人的情况下,某盐务局仅仅依据胡某经营酱菜调料门市,其车库内有无碘盐,且不能说明确切来源,就认定胡某私自买卖无碘盐,行政执法中进行这样的违法事实推定,明显不符合运用间接证据推定案件事实的规则要求,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推理过程也是不周延的,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对胡某的违法事实推定是不能成立的。
当然,该案胡某的违法嫌疑不能排除,但违法嫌疑毕竟不能等同于违法事实,在没有取得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就不能推定胡某有违法事实。该案中盐务局要证明胡某的确存在违法买卖无碘盐的事实,尚需进一步取得证据上的支持,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行政执法过程中强化取证工作,完善取证措施和手段,提高行政执法取证能力的必要性。从该案目前的证据看,因该批无碘盐的所有权人尚不明确,盐务局只能予以暂扣,依据不周延的推理过程,推定胡某有违法事实,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也是不合法的。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应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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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工商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发布,避免处罚不当
? 工商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发布,避免处罚不当
法制网北京12月1日讯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正式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该办法为工商机关制止和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同时为避免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等问题制定了原则。
《认定办法》填补法规、规章的空白
违法所得认定是工商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环节。采用什么原则认定违法所得、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关系到行政处罚能否顺利进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能否受到应有的处罚,法律能否实现惩戒违法,保护合法的作用。
据介绍,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认定没有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工商机关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工商机关制订了一些配套规定,包括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后来颁行的法律法规查处的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也适用这些规定,对规范查办案件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条例》废止后,以《条例》为上位法的规章也相应失效,其中包括涉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认定办法》为规范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地进行,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及时的。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说。
适用“获利说”原则 区分一般和特殊性认定
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实践中,各个执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大致有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和以在违法行为中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长期以来,工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适用“获利说”原则。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此次仍然适用“获利说”原则。并规定了违法所得的一般性认定和特殊性认定。一般性认定是指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特殊性认定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行为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
如: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认定办法》严格限定了适用特殊认定的案件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节约行政成本。这位负责人表示。
对传销行为违法所得作出专门规定
传销行为是危害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禁止传销条例》赋予工商机关重要职责。在制定《认定办法》过程中,工商总局对传销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违法所得认定进行了规定。
如: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 姚芃)
【刊载日期:2008-12-2】【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范文五:1起处罚主体认定不当致卫生行政处罚撤销的思考
【短篇报道】
1起处罚主体认定不当致卫生行政处罚撤销的思考
李爱菊1,江来源2
()青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青州 2青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山东青州 21.62500;62500 2.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9153201112-1190-02
某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市某008年7月25日, 2
家庭饭店因卫生许可证过期、在岗从业人员冯某和冯某某两人无有效健康证明,进行卫生行政处罚。该单位不服诉至该市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9日卫生法院依法裁定准行政部门撤销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许原告撤诉。
1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卫生监督员2次到某家庭饭店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发现该饭店卫生许可证已过期、在岗从口头通知该饭店店主立业人员2人无有效健康证明,
即到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当事人以事情多为由迟迟未落实。2008年6月2日10:00监督员再次到该饭店,说明来意、出示执法证件后由冯某陪同进行检查,先后查看了保洁橱内餐具消毒情况和冰柜内食品存放情况,未发现存在问题;然后回到餐厅要求冯某拿出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进行查看,冯某以卫生许可证
,第一作者简介:李爱菊(女,大专,医师,研究方向:卫生防1967~)疫。
找不到为由拒绝拿出,并且告诉监督员自己知道卫生许可证确实已过期,只拿出了从业人员冯某、冯某某的健康证,健康证上记录的有效期均为2008年4月12日止。通过检查确认:该饭店卫生许可证已过期未申在岗从业人员2人健康证(有效期领新的卫生许可证、
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均为2008年4月12日止)、加工服务活动,卫生监督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冯某承认上述事实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确认。此时冯某没有提出自己不是店主的实情。
、《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为证据,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认定该饭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品卫生法》
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7月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0日给当事人下达《,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事人冯某签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听证、未到监督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7月25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下达鲁青卫食罚字
〔〕第0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叁仟元200809号《
意识。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进行普法宣传目的是使违法者知晓非法行医的最终结果是和教育,
追究刑事责任,能自觉遵守法律,杜绝违法行为。使广大就医者认识到非法行医给自己带来的伤害,自觉抵并做到积极举报。引导老百制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
姓正确择医,增强自我防护力。同时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定期曝光,形成高压态势,使非法行医无处可藏。3.2.6 完善法律法规 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惩处力度。
尽快出台“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制订其立案标准在查处中发现涉嫌非法行医的应及和案件移送办法,
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加大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根除非法行医者心存侥幸的念头,有力地打击非法行医。3.2.7 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增强执法监督力量。
,要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逐渐加强监督执法力量,增加人员,加强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提供经费和装备,提高
执法效率。
扩大市场 对医疗市场的准入可以3.2.8 降低门槛,
放宽,对一些人员资质和基本条件都符合要求的无证诊所,可以准入。把工作重点放到规范其执业行为,抓守法行医上。好医疗质量和依法、
3.2.9 尽快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打击非法行医涉及多部门,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建议尽快建立一整套打击非法行医的系列长效机制和措施,提升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邓斌,]吴迁.浅谈建立打击无证行医的长效监管机制[中国卫生1J.
():监督杂志,2009,162195197.-
[]廖有兴,]李远烈,申小年.广西钦州市非法行医现状及管理对策[2J.
():预防医学论坛,2007,1311983984.-
[]赵奕均.].现代商贸工业,论“看病难看病贵”的成因与对策[3J
2009,3:47.
(收稿日期:李国荣)20111018-- 本文编辑:
整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文书送达后冯某签字接收。8月11日该饭店以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主
体不当为由上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卫生行政部第0门作出的鲁青卫食罚字〔2008〕09号行政处罚 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辩状,认为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为作出的处罚不存在被处罚主体不当的问题。法证据,
院于2008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的代理对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鲁青卫食罚字律师发言:
〔〕第0处200809号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罚裁量均无异议,唯对被处罚主体提出质疑:其出示了原卫生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户口薄、该饭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工作人员冯某(系店主之女)的身男,年龄6而份证原件。指出饭店店主应为冯某,0岁;〕非鲁青卫食罚字〔第02008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被,处罚人(冯某、女、请求法庭确认。法庭要求被34岁)卫生部门对被处罚主体的认定没有提出更有告答辩,
利于自己的证据,庭审共持续30min。
2008年10月22日被告与原告积极沟通后达成一致,被告撤销其于7月2鲁青卫食罚字5日下达的“〔〕,第0原告同意并向人200809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民法院正式提出申请撤回自己的诉求。于10月29日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2 思考与建议
造成处罚主体认定不当的最直接原因是监督员的疏忽大意。监督员多次到该饭店检查,平时都是冯某(女)在经营,监督员即认为冯某(女)就是该饭店的店。在书写现场主,实际的店主是冯某(女)之父(冯某)监督笔录和询问笔录时监督员未核实店主的身份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即凭印象记录了当事人的有关信息。造成处罚主体认定不当的间接原因是冯某(女)以找不到为由拒绝出示卫生许可证接受检查,监督员让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上签字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造成本案处罚决定被撤销的重要原因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程自我纠错能力不足。本案办案人员自始至终认为在处罚实施过程中从立案、调查、合议、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到下达处罚决定书都按程序完成,处罚依据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没有察觉到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严重错误,即使处罚程序合法其结果也是违法的。
在执法过程中部分监督人员只注重卫生专业知识
的学习,忽略法律规定及执法能力的培养,使卫生行政引起行政处罚纠纷,甚处罚案件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
1]
。通过本案审理,至导致行政处罚败诉[值得反思,应
引以为戒。
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要改变2.1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过去单纯注重业务工作的倾向,努力向行政执法转变;从单纯卫生监督向综合执法转变;从突击检查向建立长效机制转变。促使监督员尽快完成从传统业务型向
2]
。法制型、综合型的转变[
提高监督员业务素质 要改变过2.2 加强业务培训,
去只注重培训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模式,强化执法办案能力的培训。除培训相关的法律知识外,重点培训卫生执法文书书写、办案程序和方法、案卷制作要求等内
3]
。容,迅速提高监督员行政执法水平[
2.3 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把文书制作质量作为
对卫生监督人员评议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建立“权责一致,奖罚分明”的约束机制。对有重大过错的卫生行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政执法行为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切实认识到行政执法的严强化工作责任心,自觉维护卫生执法的良好肃性,形象。
2.4 落实主办监督员制度 通过综合考评选拔法律法规和卫生专业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和职业道德好的监督员作为主办监督员,主办监督员实行责、权、利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为当然责任人,承担在卫生行挂钩,
4]
,政处罚中对法定程序、文书制作质量的把关职责[以
此提升监督队伍整体办案水平。
2.5 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聘请审判人员
确保处罚案件从立案、到调查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取证、到处罚决定书送达等各个环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确保案件质量和程序的合法性。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一旦出现行政诉讼,要正视现实正确对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
参考文献:
[]李丹.].丹东医药,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败诉原因分析及对策[1J
2007,4:30.
[]王谋凤,林曙光,何聆,等.福建省卫生监督员人力资源现状分析及2
]():对策[中国卫生监督杂志,J.2011,182146151.-
[]张艳春.]浅谈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3J.
():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183294296.-
[]朱红华.]中国公共456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自动中止原因分析[J.
():卫生管理,2003,193274275.-
(收稿日期:李国荣)20111014-- 本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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