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债
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债 法官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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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债该向谁索要欠款II一
法官:J
一
家公司在半年前购买了我场价值5()余万元的农副产品,当时明确在一个星期内付清货款,可该公司事后却一直分文未
付.最近经我场查知,该公司早已负债累累,为逃避债务,已将经营所得及其它财产,全部化整为零地转移至各位股东.公司
人去楼空,名存实亡请问:我场应该怎么办?
福建曾岚
曾岚读者:
你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还款,包括直接以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索款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如果公司滥用其人格,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责任.其要件为:一
是股东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即是利用股东仅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为实现
盈利归股东,亏损属公司等目的,恶意逃避公司的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规避公司的法律责任,使公司成为股东逃避债务,规
避风险的T具;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公司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公司
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不但不积极筹资偿付,反而通过将经营所得及其它财产转移至各位股东的方式,用来对付债权人向公司
索债,使得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向公司实现债权,属恶意逃避债务,构成滥用公司人格;另一方面,正是南于公司的上述
行为,使得你场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至少是部分清偿,进而损害了你场的合法权
益,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丈夫婚内患上精神病如何离婚———_———一 法官:10
我和丈夫大学毕业后经过甜蜜恋爱,在1990年迈入了婚姻的殿堂,一年后有了一个可爱的孩子.随后不久,一向体贴的丈
夫突然变得暴躁,毫无理由地在家发脾气,甚至动不动就乱砸东西.去医院检查得知丈夫得了精神分裂症.我不断带丈夫就
医.但是他的病情始终没有好转.对我来说,每一天都是精疲力竭的.常年的身心劳累,让我萌发了离婚的念头.春节期间,
我试图再次与丈夫的家人沟通,但遭到强烈反对.请问:我应该怎样办才能与惠上精神病的丈夫离婚?
四川蒙梅梅
蒙梅梅读者:
根据我周目前的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有两条: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经协商一致,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
记,依法领取离婚证;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法院来调解或判决,进而确定婚娴关系是否解除.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
既然你与你丈夫的家人沟通离婚之事碰了壁,那么只能走诉讼的途径了.离婚虽然可以使饱受痛苦婚姻折磨之人从同城中解放
m来,但同时会使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单亲家庭中,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其负面作用也不容忽视.故此,我国法律对人民法
院依同家强制力判决离婚规定了较高的"门槛"——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
裂,经过努力还有可能挽救频临破碎的婚娴,法院一般是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属于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从来信得知,你丈夫在你们婚后不久即患上精神病,且经过多年的医治也没有好转,根据前述
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完全可以依法认定你俩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你俩离婚.
在起诉时,你一定要将你丈夫多年来求诊的病历资料和医疗发票等重要证据提交到法院.另外,在起诉状中,应将你丈夫
的父母列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以便法院通知他们作为你丈夫的监护人庭应诉. I
法官:.
找律师打离婚官司夫妻和好后如何交纳费用—_—一
我与丈夫产生了误会,数次吵架后,各自聘请律师,闹上法庭要求离婚.就在分割财产和决定孩子抚养权时,我俩考虑到
INSIDE&OUTSIDEOFCOURTS7
范文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转移车辆人被判刑
?非法处置扣押财产,转移车辆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05-05-25 16:45:18
被告人吕文峰接受审判
5月2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的案件,被告人吕文峰被法院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04年10月9日,杨应通将吕文峰起诉至江苏沭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合计7.15万元。次日,沭阳法院依法立案审理该案。10月11日,沭阳法院应杨应通的申请,依法对吕文峰所有的废铁及车牌号为苏NA3051的货车一辆予以保全,将裁定书及扣押清单送达吕文峰,并责令其保管。当夜,吕文峰未经法院同意,即擅自将被扣押的废铁变卖,将货车转移隐匿,致使案判决生效后,财产至今无法得到执行。
在庭审中,被告人吕文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范文三:转移财产
富裕的家庭之多一会富裕当然也有其内在的原因。一个人的生活条件又很多的因素造成,生活态度和家庭理财观念便是其中重要的因素。所以我们来探究一下富裕的家庭之所以富裕的原因。
1、转移财产
有句俗语说得好:“不能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理财也有异曲同工之妙,我们不能把所以的资产都投放于某一领域。多元投资可以为我们减小投资风险。
2、保全财富
我们应该认识到各种存在的风险,要尽所能保全财产,并努力增值。
3、创造财富
我们不能固守成规,不仅要保证原来的资产还应使其为我们带来更多的收益。
当然富裕的家庭也有其理财困扰,我们来简单叙述一下:
富有家庭的保全财富的三大困境:
1、经营风险:任何投资与经营都是存在风险的,要合理规划,尽可能避免风险
2、盲目消费 :有些家庭因为经济条件有所改善就攀比,挥霍,豪赌,使流动资金减少,令公司难以运营,有些甚至使公司倒闭,欠债。
3、公私不分:我过很多中小企业的资金与经营者的家庭财产相连,公司出现问题,往往是倾家荡产,举家逃债,这种现象很多。
转移财富的三大困境:
1、分配不清:不合理的分配容易加大风险,使财产减值
2、后续乏力:如果出现经济问题,可以解决问题的后备资金不够。很多企业老总的太太喜欢存私房钱,但是当公司破产,银行账号被冻结后,所有的存款就消失了,所以很多落败的企业家过得还不如一般的人家,真的是一贫如洗。
3、高额赋:我国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存在贷款困难的问题,银行手续繁杂而且利息又高,无奈向地下银行借钱,利息更是高昂,很多企业都被扼杀在摇篮里,有些大型的企业也被高利贷搞得倾家荡产。
我们要积极学习富裕家庭的正面理财观念,规避其不利之处,才能扬长避短。
范文四:“非法”财产 非法处置?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刘俊 实习生 姚雪鹏 宣柯吟 杨健 最后更新:03-23 13:17:35
规范司法强制拍卖,管住法院不够,还要谨防其他部门介入。 (北京晨报吴宁/CFP/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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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
民案刑办
检察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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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一出事,企业跟着被判死刑,相关者无辜遭殃,这在市场经济国家肯定不是正常现象。获利者只有公权力机关,刑事手段滥用的背后,其实是权力对经济的干预。
现在法院判个没收某某某“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财产共有者心里要打颤:企业恐怕要倒,资产全泡汤,可能连老婆孩子的那份也会被拿走。
近几年一系列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理多被诟病:在法院判决前,相关财产已开始被强行处理,而监督和救济机制基本落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有关涉案财产的救济制度,已经提上中央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他建议建立由法律监督机关批准的司法审查机制,由法律监督机关来批准实施,“不能随便冻结当事人的财产”。
领导小组“全面接管”
“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湖北天发集团法定代表人龚家龙2006年被抓,不久,一个由荆州市主管经济的副市长牵头组成的“风险化解小组”就全面接管天发集团。
吴尚澧,安徽兴邦公司董事长,2011年9月,因“非法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2008年末,吴尚澧被捕后不久,亳州市委、市政府就成立了“依法处置兴邦公司协调领导小组”。多位投资人称,一审尚未判决,该公司厂房、办公楼和在建项目均被查封,办公楼被私自出租,一处原本市值上亿的海南地块,以几年前的购入价被秘密转让。
最近被湖南高院二审判处死刑的吉首企业家曾成杰,在一审判决前,他的财产就已被由湖南省政法委牵头的“湘西‘10·2’非法集资系列专案组”悉数秘密处置。
近几年许多重大经济案件,都有各种“XX小组”的影子,它们除了查办案件,还直接参与了涉案资产的处置。
“这是变相的违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有中国特色的专案组有一揽子的行政权力,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无权干涉。
兴邦公司投资人的代理律师张仁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公司涉案资产并未随案件移交给法院处置,地方政府资产处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处置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容易导致资产流失和毁损。
而且,这些行为往往发生在法院裁决之前,即相关资产还未被正式定性,就已被事先贴上“非法”标签并处置。陈光中认为,这违背了刑诉法关于财产处置的规定,“除非是死亡或者逃逸,否则必须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才能处置。”
尴尬的状况发生过。2002年5月,北京某民办学校董事长孟晓磊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山西阳泉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2年7月山西高院改判无罪,但是阳泉检察院以“充公”为由拒不退还扣押财物,其中包括一辆丰田轿车和99万现金。
这并非孤案。2008年8月龚家龙被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1年零7个月有期徒刑。经过申诉,2011年9月20日,法院改判龚无罪,但其上市公司S*ST天颐的股权已经在2006年11月22日被悉数转让。
牛刀杀鸡,众人遭殃
亳州市官方称,之所以紧急处理兴邦公司涉案财产,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但案发至今3年多,投资人称,他们非但一分钱补偿款都没拿到,专案组亦未公布财产的处置情况。
由于大多数类似专案不走破产程序,而是政府托管,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完全被剥夺。
按照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如果对于法院处置资产不满,债权人亦可以提出异议。
刑辩律师陈有西认为,政府关停当事人正在合法运营中的企业、秘密转让股权,亦有违反《公司法》之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政府无权干涉”。
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黎强2009年涉黑入狱。据《财经》报道,黎强判决生效后,公司被专案组交给巴南区政府托管,后者为此专门成立了工作组。据工作组人员称,公司虽由黎强委托代理人管理,但代理人亦须经区政府审核、甄选。“现在的渝强实业算是政府的。”
2011年5月,在安徽亳州市中院对吴尚澧作出一审判决后,六百余名投资人的委托律师向安徽亳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被法院以“刑事部分尚未完结,暂时不能受理”驳回。
对于无辜的投资人和债权人而言,主张其财产权的最大绊脚石,是“先刑后民”的司法惯例。当刑事程序走完,受害者们往往发现:财产也跟着完了,已无实质权利可言。
按照刑诉法规定,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最高院在2000年的司法解释又将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因此,诸如非法集资案的受害人,只能在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涉案企业往往被粗暴关闭,资产被过早处理,且程序不透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说,“先刑后民”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刑事案件未必判罪判得那么准,民事部分又遭受很大损失。”
另一个争议是,“民案刑办”。以集资诈骗案最为典型,集资诈骗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欺诈,一直存有不同意见。
一起原本属于股东之间的经济民事纠纷,因为当地政府的介入而被上升到刑事案件。2008年10月,江苏牧羊集团大股东许荣华被关押,当地检察长亲自到看守所要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
“当时他说只要我签字,立马无罪释放,否则弄不好再给我一个罪名。”许回忆称,他的股权转让让他的财富在一夜之间缩水了90%。
部门争利,监督缺位
只要跟案子沾上边的部门,几乎都在参与“司法执行”,特别是涉案财产的处理。
“涉案财产是一块大肥肉,公检法都想分一杯羹,常常因此争执不下。”陈光中说,据他所知,有的地方还要当地政法委出面协调。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现实中有些公安机关往往选择单干。
重庆大正商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当2010年2月因涉黑被判无期徒刑,据《财经》报道,除了马当账户存款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外,其余执行工作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陈明亮、马当专案组”全权负责。
“公安机关工作的主动性要比法院强,这是中国司法的特色所在,加上办案经费紧张,公安难以摆脱部门利益的困扰。”重庆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资产评估机构一般由公安直接指定,加上因为是涉案财产,问津者寥寥,起拍价定得畸低。马当的代理律师刘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专案组告知海南地块的售价为35万元/亩,但据他私下打听,实际交易价格为45万元/亩。虽然判决生效后的两次拍卖以流拍告终,但从查封到拍卖,马当家属毫不知情。
由于马当所有财产均被没收而生活堪忧,马当的家人曾多次向重庆法院申请给予马当家人生活费,以及剥离马当和家属共有财产,但均遭拒绝。刑法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吉首企业家曾成杰被认定非法集资34.5亿,其中8.3亿无力偿还。他的辩护律师王少光认为,案发前,其公司资产评估价值23.8亿,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债务,但专案组拒不评估,将其优良资产悉数变卖,比如,总价2.5亿的邵阳大酒店作价9000万元,结果,法院认为该公司资不抵债。
投资人债权人几乎血本无归,但有关部门却从中获利。王少光称,“群众艺术馆”现在实际上挂着的是湘西中院的牌子,三馆公司位于核心商圈的“吉首商贸大世界”先是被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管,而“通过公开竞拍”受让给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公司。王少光调取的工商资料显示,“财信”的股东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泰”的股东则是湖南省财政厅。
对重大经济案件的资产处理,经常在检察院监督视线之外。浙江一位地方检察官解释说,主要因为是“专案”的缘故。据他观察,一般案件中,公安机关如果要对当事人的财产权进行扣押,检察院都要看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法,但一旦变成专案之后,检察院自然会放松警惕。“因为在专案组里边,检察院同样只是一个参与协调研究的角色。”
每当兴邦部分投资户的代理律师张仁去找亳州公安局了解资产处置情况时,对方总是回复:你去找专案组。“可是到哪里去找呢?专案组是一个松散组织,相关人员都是兼职,没有日常机构,”张仁无奈地说,“现在资产处置,都是政府主导,没有任何法定程序。”
2010年1月,由于兴邦公司投资人的抗议,亳州公安局组织的涉案财产拍卖被迫夭折,此时,一审判决还未下达。
即便是最后由这法院真正来拍卖,有些检察院也经常睁只眼闭只眼。“在财产权的处置方面,法院既是裁判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只是部门不同而已。很多时候,检察机关不能说人家做得不对。”上述检察官说。
范文五:非法”财产 非法处置?
“非法”财产 非法处置?
规范司法强制拍卖,管住法院不够,还要谨防其他部门介入。 (北京晨报吴宁/CFP/图)
老板一出事,企业跟着被判死刑,相关者无辜遭殃,这在市场经济国家肯定不是正常现象。获利者只有公权力机关,刑事手段滥用的背后,其实是权力对经济的干预。
现在法院判个没收某某某“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财产共有者心里要打颤:企业恐怕要倒,资产全泡汤,可能连老婆孩子的那份也会被拿走。
近几年一系列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理多被诟病:在法院判决前,相关财产已开始被强行处理,而监督和救济机制基本落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有关涉案财产的救济制度,已经提上中央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他建议建立由法律监督机关批准的司法审查机制,由法律监督机关来批准实施,“不能随便冻结当事人的财产”。
领导小组“全面接管”
“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湖北天发集团法定代表人龚家龙2006年被抓,不久,一个由荆州市主管经济的副市长牵头组成的“风险化解小组”就全面接管天发集团。
吴尚澧,安徽兴邦公司董事长,2011年9月,因“非法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2008年末,吴尚澧被捕后不久,亳州市委、市政府就成立了“依法处置兴邦公司协调领导小组”。多位投资人称,一审尚未判决,该公司厂房、办公楼和在建项目均被查封,办公楼被私自出租,一处原本市值上亿的海南地块,以几年前的购入价被秘密转让。
最近被湖南高院二审判处死刑的吉首企业家曾成杰,在一审判决前,他的财产就已被由湖南省政法委牵头的“湘西?10·2?非法集资系列专案组”悉数秘密处置。
近几年许多重大经济案件,都有各种“XX小组”的影子,它们除了查办案件,还直接参与了涉案资产的处置。
“这是变相的违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有中国特色的专案组有一揽子的行政权力,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无权干涉。
兴邦公司投资人的代理律师张仁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公司涉案资产并未随案件移交给法院处置,地方政府资产处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处置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容易导致资产流失和毁损。
而且,这些行为往往发生在法院裁决之前,即相关资产还未被正式定性,就已被事先贴上“非法”标签并处置。陈光中认为,这违背了刑诉法关于财产处置的规定,“除非是死亡或者逃逸,否则必须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才能处置。”
尴尬的状况发生过。2002年5月,北京某民办学校董事长孟晓磊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山西阳泉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2年7月山西高院改判无罪,但是阳泉检察院以“充公”为由拒不退还扣押财物,其中包括一辆丰田轿车和99万现金。
这并非孤案。2008年8月龚家龙被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1年零7个月有期徒刑。经过申诉,2011年9月20日,法院改判龚无罪,但其上市公司S*ST天颐的股权已经在2006年11月22日被悉数转让。
牛刀杀鸡,众人遭殃
亳州市官方称,之所以紧急处理兴邦公司涉案财产,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但案发至今3年多,投资人称,他们非但一分钱补偿款都没拿到,专案组亦未公布财产的处置情况。
由于大多数类似专案不走破产程序,而是政府托管,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完全被剥夺。
按照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如果对于法院处置资产不满,债权人亦可以提出异议。
刑辩律师陈有西认为,政府关停当事人正在合法运营中的企业、秘密转让股权,亦有违反《公司法》之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政府无权干涉”。
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黎强2009年涉黑入狱。据《财经》报道,黎强判决生效后,公司被专案组交给巴南区政府托管,后者为此专门成立了工作组。据工作组人员称,公司虽由黎强委托代理人管理,但代理人亦须经区政府审核、甄选。“现在的渝强实业算是政府的。”
2011年5月,在安徽亳州市中院对吴尚澧作出一审判决后,六百余名投资人的委托律师向安徽亳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被法院以“刑事部分尚未完结,暂时不能受理”驳回。
对于无辜的投资人和债权人而言,主张其财产权的最大绊脚石,是“先刑后民”的司法惯例。当刑事程序走完,受害者们往往发现:财产也跟着完了,已无实质权利可言。
按照刑诉法规定,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最高院在2000年的司法解释又将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因此,诸如非法集资案的受害人,只能在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涉案企业往往被粗暴关闭,资产被过早处理,且程序不透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说,“先刑后民”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刑事案件未必判罪判得那么准,民事部分又遭受很大损失。”
另一个争议是,“民案刑办”。以集资诈骗案最为典型,集资诈骗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
欺诈,一直存有不同意见。
一起原本属于股东之间的经济民事纠纷,因为当地政府的介入而被上升到刑事案件。2008年10月,江苏牧羊集团大股东许荣华被关押,当地检察长亲自到看守所要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
“当时他说只要我签字,立马无罪释放,否则弄不好再给我一个罪名。”许回忆称,他的股权转让让他的财富在一夜之间缩水了90%。
部门争利,监督缺位
只要跟案子沾上边的部门,几乎都在参与“司法执行”,特别是涉案财产的处理。
“涉案财产是一块大肥肉,公检法都想分一杯羹,常常因此争执不下。”陈光中说,据他所知,有的地方还要当地政法委出面协调。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现实中有些公安机关往往选择单干。
重庆大正商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当2010年2月因涉黑被判无期徒刑,据《财经》报道,除了马当账户存款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外,其余执行工作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陈明亮、马当专案组”全权负责。
“公安机关工作的主动性要比法院强,这是中国司法的特色所在,加上办案经费紧张,公安难以摆脱部门利益的困扰。”重庆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资产评估机构一般由公安直接指定,加上因为是涉案财产,问津者寥寥,起拍价定得畸低。马当的代理律师刘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专案组告知海南地块的售价为35万元/亩,但据他私下打听,实际交易价格为45万元/亩。虽然判决生效后的两次拍卖以流拍告终,但从查封到拍卖,马当家属毫不知情。
由于马当所有财产均被没收而生活堪忧,马当的家人曾多次向重庆法院申请给予马当家人生活费,以及剥离马当和家属共有财产,但均遭拒绝。刑法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吉首企业家曾成杰被认定非法集资34.5亿,其中8.3亿无力偿还。他的辩护律师王少光认为,案发前,其公司资产评估价值23.8亿,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债务,但专案组拒不评估,将其优良资产悉数变卖,比如,总价2.5亿的邵阳大酒店作价9000万元,结果,法院认为该公司资不抵债。
投资人债权人几乎血本无归,但有关部门却从中获利。王少光称,“群众艺术馆”现在实际上挂着的是湘西中院的牌子,三馆公司位于核心商圈的“吉首商贸大世界”先是被湖南民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接管,而“通过公开竞拍”受让给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公司。王少光调取的工商资料显示,“财信”的股东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泰”的股东则是湖南省财政厅。
对重大经济案件的资产处理,经常在检察院监督视线之外。浙江一位地方检察官解释说,主要因为是“专案”的缘故。据他观察,一般案件中,公安机关如果要对当事人的财产权进行扣押,检察院都要看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法,但一旦变成专案之后,检察院自然会放松警惕。“因为在专案组里边,检察院同样只是一个参与协调研究的角色。”
每当兴邦部分投资户的代理律师张仁去找亳州公安局了解资产处置情况时,对方总是回复:你去找专案组。“可是到哪里去找呢?专案组是一个松散组织,相关人员都是兼职,没有日常机构,”张仁无奈地说,“现在资产处置,都是政府主导,没有任何法定程序。”
2010年1月,由于兴邦公司投资人的抗议,亳州公安局组织的涉案财产拍卖被迫夭折,此时,一审判决还未下达。
即便是最后由这法院真正来拍卖,有些检察院也经常睁只眼闭只眼。“在财产权的处置方面,法院既是裁判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只是部门不同而已。很多时候,检察机关不能说人家做得不对。”上述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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