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武政办发〔2011〕113号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功县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三农发展服务中心,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武功县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武功县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公务员法》、《监察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咸阳市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三农服务中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以及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的,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追究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警告;
(四)记过;
(五)记大过;
(六)降级;
(七)撤职;
(八)开除公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有明显过失,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
2、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4、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无故不到、工作拖延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5、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6、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7、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失职行为。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实行倒查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首先从发生事故的环节追查,并逐一溯源。
第七条 需对责任人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记过处分;
3、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是党员的,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故意违规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公职处分。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造成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八条 确认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1、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2、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3、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4、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5、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承担次要责任;
6、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7、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8、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9、监管辖区或监管环节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镇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及督察督办,对负有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相关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级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主题词:食品安全 行政责任 追究办法 通知 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9日印发
范文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防止校食堂和小卖部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休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物安全事故,是指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面向师生、职工供应的食物所发生的食物中毒、意外投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和一般食物安全事故。重大食物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出现中毒症状50人(包括50人)以上。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49人(包括30人)。一般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人以下。
第五条 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副书记分管,总务处具体实施的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由学校食堂管理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追究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学校内的食堂和小卖部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件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 学校发生一般性食物安全事故应当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安全事故
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还要追究校领导的行政责任。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实施。
第三章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职责
第九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工作责任制。
(一)校长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学院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2、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3、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奖惩制度。
(二)分管安全副书记职责
1、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各项管理制度。
2、审查学校食堂和学生用餐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3、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每学期召开一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5、执行分层责任签约制,责任到人,督促各部门各司其责。
6、落实食品安全卫生奖惩措施。
(三)总务主任职责
1、组织实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责任制。
3、每月召开一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分析会议。
4、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规范采购渠道。
5、加强对食堂管理员和食品从业人同的管理和培训。
6、对照食堂建设标准,有计划地对食堂软硬件进行改建。
7、落实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把好饭菜价格关。
(四)食堂具体负责人职责
1、建立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消毒、留样等各项规范操作制度。
2、加强岗位责任制建设、建立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3、督促检查食堂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年检制度,一旦发现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督促其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建立和健全食堂安全保卫制度,保证食堂防火、防毒措施的落实。
5、严格执行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把好饭菜价格关。
6、组织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小组考核、评定食堂、饮食店、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并负责统计和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7、规范食堂各类管理资料和存档工作。
(五)食堂管理员职责;
1、负责每日一至二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立即终止合同。
2、对学校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购、贮存、运输、陈列、销售、餐饮具的清洁消毒及加工制作、供应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堂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后勤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1、食堂发生严惩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或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的。
3、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未积极采取救治措施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4、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5、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食堂管理负责人、食堂管理员给予责任追究。
1、学校发生一般性及心目食物中毒事故的。
2、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3、对食堂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5、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6、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终止承包合同,相关工作人员取消上岗资格;
1、发生一般性及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进行经营活动的;
3、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
4、1年内受到学校管理部门2次以上处罚的;
5、食品生产加工、消毒、贮藏、冷藏等环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的;
6、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用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7、生产销售过期、“三无”产品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8、不遵守承包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擅自加工作食品出售的;
9、对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卫生监督文件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的或整改不力的;
10、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第十三条 由于管理不当导致药品、试剂及其他化学品失窃而引起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还得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因管理不当致饮用水不洁而造成的食源性疾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范文三:重庆出台食品安全责任连带追究办法
重庆出台食品安全责任连带追究办法
1 中广网重庆11月16日消息(记者刘湛)《重庆市食品安全责任连带追究试行办法》近日出台并开始执行。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行业协会义务、连带追究的范围、条件、方式及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中对连带追究的解释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同一区域、同一行业以及上下游产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检查,并根据违法事实予以制裁、约束、控制或者发布消费警示的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连带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将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追究的具体范围、方式和期限。对法律法规未规定期限的,将不超过60日。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0日。相关措施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解除。
范文四:3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二、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库房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四、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学校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培训。
六、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对于餐饮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后勤管理部门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后勤管理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食堂负责人或学校后勤管理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九、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
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中心学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富源县后所镇中心学校
范文五: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xxx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办和行政村。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第五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各办和各行政村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五)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 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 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二)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过30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xxx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xx食品安全办公室
2010年3月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