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南京历年最低工资
南京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1997年 280元/月
1998年 280元/月
1999年 320元/月
2000年 390元/月
2001年 430元/月
2002年 460元/月
2003年 540元/月
2004年 620元/月
2005年 690元/月
2006年 750元/月
2007年 850元/月
2007年 850元/月
2010年
2011年
2010年2月1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天起,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具体为:一类区由原来的85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960元/月,主要是南京市的主城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先的70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790元/月,主要是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
同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具体是:一类区由原先的7.2元/小时调整到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先的5.9元/小时调整到6.4元/小时。适用范围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同。
“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以上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960元/月 1140元/月
但劳动者个人需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到手的钱应该不低于960-1583×11%(养老保险、医保、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合计为11%)-10=776元。居家、失业及退休人员不适用于此标准,另外,病假或请事假也可能拿不到最低工资。
2008年下半年南京本已决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但当年下半年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使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挑战,南京暂缓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近,由于政府各项帮扶企业的措施到位,企业经营逐步回归正轨。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市劳动部门根据经济形势变化作出调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稳定就业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最低工资标准顺利执行。 2011年按南京市区目前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583元计算,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最低为184.13元,这样扣除社保费后,职工实际拿到手的最低为955.87元。
范文二:南京历年最低工资[方案]
南京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1997年 280元/月
1998年 280元/月
1999年 320元/月
2000年 390元/月
2001年 430元/月
2002年 460元/月
2003年 540元/月
2004年 620元/月
2005年 690元/月
2006年 750元/月
2007年 850元/月
2007年 850元/月
2010年 960元/月
2011年 1140元/月
2010年2月1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天起,
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具体为:一类区由原来的85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960
元/月,主要是南京市的主城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先的
70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790元/月,主要是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
同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具体是:一类区由原先的7.2元/小时调整到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先的5.9元/小时调整到6.4元/小时。适用范围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同。
“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以上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但劳动者个人需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到手的钱应该不低于960-1583×11%(养老保险、医保、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合计为11%)-10=776元。居家、失业及退休人员不适用于此标准,另外,病假或请事假也可能拿不到最低工资。
2008年下半年南京本已决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但当年下半年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使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挑战,南京暂缓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近,由于政府各项帮扶企业的措施到位,企业经营逐步回归正轨。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市劳动部门根据经济形势变化作出调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稳定就业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最低工资标准顺利执行。
2011年按南京市区目前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583元计算,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最低为184.13元,这样扣除社保费后,职工实际拿到手的最低为955.87元。
范文三:烟台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从3月1日起,烟台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10个县市区最低工资从每月920元调整为1100元,4个县市区最低工资由760元调整为950元,平均增长22%。记者了解到,这是烟台自1995年以来第十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从3月1日起,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
9.6元调整为11.5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60元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平均增长22%。
据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烟台市第一次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是1995年,当时全市统一标准为190元。从1997年1月份开始,根据各县市区各自的发展情况,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全市统一,而是分成几个档次。16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烟台最低工资标准一路上涨,从最初的每月190元分别涨到目前的1100元和950元,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到原先5倍多。
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历次调整情况:
1995年6月-1996年12月,190元;
1997年1月-1999年6月,240元;
1999年7月-2001年6月,320元(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290元,海阳市、栖霞市260元);
2001年7月-2002年9月,370元(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40元,海阳市、栖霞市310元);
2002年10月-2004年12月,410元(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80元,海阳市、栖霞市340元);
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530元(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470元);
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610元(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540元);
2008年1月至2010年4月,760元(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620元);
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920元(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760元)。
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历次调整情况:
2002年11月至2004年12月,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410元的地区每小时4.5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380元的地区每小时4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340元的地区每小时
3.5元;
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530元的地区每小时6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470元的地区每小时5.3元;
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610元的地区每小时6.7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的地区每小时5.9元;
2008年1月至2010年4月,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60元的地区每小时7.5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620元的地区每小时6.5元;
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920元的地区每小时9.6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60元的地区每小时7.8元。
范文四:广西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目录
[1995]38号文 [1997]68号 [2001]40号 [2001]64号
[2004]54号文 [2006]35号 桂政发[2007] 桂政发[2008]
[2010]65号文 [2012]2号 桂政发〔2013〕1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95]38号文)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97]68号)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将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01]40号)
《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
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将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04]54号文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07]
2007年11月起,广西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政府下发通知,自治区将从2007年11月起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08]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规定,从8月起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区消费价格上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人均最低食品消费支出、恩格尔系数等情况,在间距前次调整半年多时间即作了新调整,符合低收入职工的现实利益。这也是自1995年我区实行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时工资、各类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10]65号文
2010年9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9月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桂政发[20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
构: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3〕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7日
范文五: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一) 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
1、 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 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
1、 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 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 1996最低工资标准
1、 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 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 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 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
1、 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 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 1998年最低工资标准
1、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7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
2、 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 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10元。
鉴于劳动者每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费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45元。
5、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 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
1、 自1999年5月10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
2、 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2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 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20元。
因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55元。
5、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
1、 自199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元、每月不低于400元。
2、 自1999年7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8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 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4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为440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2000年最低工资标准
1、 自2000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每月不低于4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每月不低于412元。
2、 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6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 根据北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今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5、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5]311号、[1996]161号、[1997]88号、[1998]93号、[1999]82号、[1999]90号、[2000]117号)]
(九)2001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 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412元、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435元,每小时不低于2.60元。
二、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物价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企业、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 上述标准适用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详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各市属企业主管局、 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最低工资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6月21日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
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96元、每月不低于49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小时调整到为6.8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由13.3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8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从15.5元/小时提高到16.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五年七月一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3元/小时提高到7.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5元/小时提高到18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9元/小时提高到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元/小时提高到2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