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通关单上合同号和报关合同号不一致有影响吗
通关单上合同号和报关合同号不一致有
影响吗
报关文件常见错误
一、关于报关资料的问题。
由于我公司分部是在海关监管仓区域内,因此主要是从事进出仓报关工作。需要的报关单证主要是:代理报关委托书、存仓委托书、报关单草单、外汇核销单、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退税发票)、出口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专用)。由于贸易方式(一般贸易还是加工贸易)的不同,所需要的报关单证略有不同。然而我在审单的过程中,我就经常发现客户所提交的报关资料不是少了合同、发票或者是装箱单,就是没有电子手册复印件,出现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就是,我主管大手一挥:退单~呵呵~请大家想一想,这应该不是我们报关行的问题吧。
二、关于报关资料的印章的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这算是什么问题啊,不就是在资料上盖个章么,小事一桩。我以前也是这么认为的,不过在被我的主管一次又一次的喊退单后,我现在意识到这可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请大家看看我所收集到的错误问题:
1(合同或发票或装箱单忘记盖客户公章。
我经常听到客服打电话给客户说他们所寄来的报关资料没有盖公章,让他们重新寄资料过来。这不是耽误时间么~
2(客户公章盖错地方。
对这个问题我无语了。报关单证上显示盖章的地方如此的清楚,可是仍然有客户把公章盖错地方。错了就错了吧,可是他们还把错了的资料寄过来, 真服了他们了。
3(公章没盖好,不清晰。
我们主管的规矩是:凡是公章看不清楚,直接退回给客户,免得到时候给海关退单。各位,虽然盖章只是个小事,轻轻往下一按就搞定,可是要是盖的不清楚,那就是给自己找麻烦了。我这一段时间虽然天天也在盖章,但我也经常会出问题,我出问题事小,可是客户把公章没盖好,顺便还把资料给寄出来,那就是事大了。希望那些盖章的朋友要注意啊。
4(关于报关资料的签名问题
这个主要是反映在合同和报关委托书中。经常有客户把没有买方签名的合同就给寄过来了。虽然现在海关对买方签名的真实性不重视,不过我总觉得不大好。我还经常替客户在合同上签个英文名字,有些人直接就在这个地方乱划,反正我是看不出来写的是什么。再就是客户经常寄空白的报关委托书给我们报关行。害的我天天练字练个不停,编造客户的名字想的头都大了。我说你们这些客户也该有点责任心吧,好歹在委托书上把你们应该填的内容填上吧,你就不怕我万一填错了给你们带来麻烦么。
三、关于报关资料的单证一致问题
这个应该不是一个新问题了。我们做单证,讲究的是“单证一
致,单单一致”。可是,客户寄过来的单证,经常就会出现单证不一致的问题。当然了,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退单。
我所收集的关于单证不一致的问题涵盖了以上我所列举的报关单证。举例如下: 合同:合同号不一致、合同金额不一致、合同无目的国、合同支付条款不一致等。 发票:发票无中文名、发票金额不一致、单价错误、单价过高、结汇方式错误等 装箱单:装箱单格式不正确、包装数量错误、毛净重相差太大等
报关单草单:商品编码错误、商品的名品或规格或品牌或数量错误等
关于单证不一致的问题以上我就列举这么多,希望那些做单的一定要仔细啊。
四、关于加工贸易手册的问题。
说实话,我对手册这个东西还不太明白,我只是把我所收集的关于手册的问题列举一下,供大家参考。例如:手册过期手册表头有误;客户所提交的商品信息与手册备案不一致;合同号与备案手册不符等。
五、关于外汇核销单的问题
在利用QP系统向海关发送导致退单时,主要问题就是出在核销单上(我至少就见到了5次以上)。关于海关系统退单的原因我可以抄录如下:
海关退单:外汇核销单已被其他报关单使用(外汇核销单主管关区与申报口岸不符,外汇核销单已被报关单使用)
请大家看一下,出现这样的问题到底是谁的责任呢,所以呢,请客户在提交核销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我本人对核销单的使用也不太清楚)
六、关于出境货物通关单的问题
一是客户在产地做通关单时,国检局没有在相关系统中输入到达国家或到达口岸等信息,导致在口岸换证时,出境口岸的国检局无法出具通关单,事后补救也比较麻烦。(我曾经在换证的时候就遇到过两次,虽然最终搞定了,但是比较耗时耗力)
二是客户在拿到出境货物通关单后,在做报关资料时,发票、箱单或报关单草单的商品先后顺序没有按照通关单上的先后顺序来做,结果自然也是退单。这种情况我也是头一次遇到,后来我请教主管,说是相关单证上商品(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文网:通关单上合同号和报关合同号不一致有影响吗)的顺序要严格按照通关单的顺序来做,否则海关系统的信息与国检系统的信息无法对碰成功,会被海关退单。在此希望大家可以多注意一下。
以上就是我本人这段时间所总结出来的一点审单的经验。在此拿出来请各位高人指点一下,有错误的地方希望可以指正,毕竟我做报关的时间也不长。如果有同仁觉得有用的话,也可以借鉴一下。
【联系人】:汤生.-TOM【TEL】:13714639417.
【直线】0755-88393501 【传真】0755-8329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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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报关所需注意事项
报关所需注意事项
一,合同:买卖双方名称必须填写,要清楚列明合同号,签约日期,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币值,包装,装运期,装运口岸与目的地,保险,付款方式。卖买双方需盖有公章,买方如没盖章,签名亦可,但卖方必须要盖上公章。(卖方公章须盖在右下角“卖方”处)
二, 发票:如退税就必须提供正式商品发票,不退税提供形式发票即可。需要注意事项。
正式发票有购货单位,合同号码,贸易方式,收汇方式,运输工具,目的港,信用证号。运输工具。都需要填写。品名,规格,计价单位,数量,单价,销售总额,币值这些都必须写上。需要说明的是,报关单申报的商品项数必须与发票装箱单一致。但有些购货商需要开具的发票是按订单号来开具的,而与报关单申报
的项数不一致时。但销售单价一样的话,就算发票开具多项来报关也可以。但销售总金额必须与报关单一致。(正式发票盖章须盖在左下角“销货单位”处)
三, 装箱单:货物名称,包装,箱数,数量,毛重,净重都必须列明。如混装也需要在装箱单上注明。但净重必须每项列明。如装箱单有合同号,日期,装运地与目的地,都必须填上。(装箱单公章须盖在右下角)
四, 报关委托书:委托方上下必须盖有公章,若是加工贸易的,经营章位与发货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委托书右上方左下方都必须要盖上二个单位公章。还需填写委托方的报关明细。
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单位盖章处必须盖有该单位的公章。
六, 存仓委托书:货物名称,货物产地,包装,数量,重量,价值,运输工具(必须打汽车)出境口岸,存放期等
七, 加工贸易:需注意的是,申报的单价不能高于备案的单价30%比。这是海关对申报单价与备案单价相差过高的要求。若是电子账册E开头的,还需要提供版本号。通关手册表头与表体也必须盖有公章。提供复印件也可。 八, 通关单:发货人,收货人,合同号,输往国家(必须打中国)运输工具(必须打江海或船舶)货物名称,编码,总值,数量都必须与报关单申报一致。若是申报多项商品,但只有一项商品需提供通关单的,就必须放在最前一项申报。通关单的数量,重量必须比申报的报关单要多。不能做少。若是通关单做了二项商品,而向海关申报的只是一项商品
的话,通关单的第一项必须与报关单申报的那项一致,也可通过放行。必须注意的是,所申报的一项商品必须是通关单的第一项商品。
篇三:报关销售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类别: 口岸申报换证
编号: 320100202007610
说明:1. 货物出境时,经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查验货证相符,且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予以签发通关单或换发检验检疫证书;2. 本单不作为国内贸易的品质或其它证明;3. 涂改无效。
? 办理换证
[5-3(2001.1.1) * 1]
,
出 出
存根 口 口 出口退税专用 (苏)32763626单 (苏)32763626单 32763626
(苏)编号: 位 位 2 编号:2 编号:2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 单
题目要求和说明
范文二:合同和发票金额不一致
合同和发票金额不一致
巧签合同,化解“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
所谓的“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为了解决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应注重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才可以入账: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必须保证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即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可是,在实践中,总是存在委托第三方进行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是“三流一致”的情况。对于这种“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到底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呢,肖太寿认为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一、税收政策依据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依据,可以得出以下判断结论:
第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企业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给国家造成税收流失,防止企业发生洗钱和避税行为。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第二款在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条款: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这一条的含义是指当企业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第三,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符合一定的条件(该条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三方委托付款或收款协议(该三方协议的法律实质是“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
在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实现低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往往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进行解决。具体体现两方面:
(一)在符合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可以实现抵扣增
值税进项税。
(二)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则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不可以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二、具体实践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篇二:发票、合同管理规定
发票、合同管理制度
一、 目的
根据目前公司合同、发票的管理状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合同、发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总部及各分公司
三、 发票及收据的管理 1、发票的管理:
(1)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作废、回款的发票管理台账,及时登记,以备查录。 (2)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发票必须在财务保存,并由财务人员开具。
(4)发票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无收款单位及金额的发票。 (5)业务人员凭合同或收据到财务部门开具发票,发票所载客户与合同中所载客户及实际付款的客户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必须附上付款单位签章的代付款及委托开发票证明,否则所造成的税金损失由业务人员承担,开具发票后在此合同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收据换发票,需同时交回收据。
(6)如需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业务人员填写《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并经总裁(或营销总监)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具。业务人员收款后需及时交回合同款项并取回《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财务人员在此申请上注明“款项收回”字样。若未将《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取回,则视同款项未收回处理。
(7) 未足额收到发票开具的款项,将发票交予客户时,需由客户在发票回执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开具欠条,加盖客户财务章。
(8) 若因合同不成功等原因款项未收回,一周内须将发票交回财务进行作废处理,原则上不能跨月,如未交回,按发票遗失处理。
(9)如有特殊情况,对领出的发票,跨月申请作废的,对经办业务人员给予发票金额10,的处罚。
(10)发票视同现金管理,如丢失发票,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原则上需按票面金额将款项交至财务部,经由总裁审批处理决定。
2、收据的管理
(1)收据的管理视同发票管理,建立收据管理台账,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进行。 (2)对外开具的收据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据必需注明业务人员姓名、合同号、客户名称及金额,一式三联,一联由业务人员交客户,一联财务做为入账依据,一联随同合同统一保管。
3、发票回执
业务人员在借出发票当月盘点日前必须将有客户盖章(公章或合同章)及接收人员签字之回执(格式见附件二)交回给公司财务,如无法按时交回符合规定的发票回执则视同发票遗失,办理相关责任承担手续。
四、 合同管理
1、合同书由行政部门统一按顺序编号打印发放,由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打印、发出、回收、清点、存档的工作。
2、建立合同档案台账,合同书的领出、交回、结存都要作记录,每周做一次实物核对清点,收回遗失合同说明及作废合同。
3、每份合同的领用必须经由总裁(销售合同可由营销总监)在合同档案管理统计表上签字审批。
4、业务人员领用的合同,如签约成功,须交回有客户签章的我司存留联次;如在月盘点前签约不成功,须交回合同全部联次(包括附加合同及合同附件)办理合同作废; 5、合同书要严格保管,不能留存在客户处,特殊情况要经主管经理同意,但不能超过一周时间。
6、凡遗失合同书必须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如是客户所遗失,要提供客户遗失证明并
加盖公章。报告书或客户遗失证明都要有业务员签名及业务经理签名。 7、除向公司提交责任报告书或客户遗失证明外还必须进行倍进式扣罚。一个年度内(从1月1日-12月31日)遗失一份扣100元,遗失二份扣200元,遗失三份扣400元如此类进,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登报声明等费用。
8、作废合同书必须要有作废原因,日期及业务员签名,主管经理意见,处理结果,并且一式几联全部收回及在其上注明“作废”字样,每周清理一次,主管经理签名后交回行政部门。
9、作废合同书欠缺任何一联都按遗失一整份处理。
10、每月进行一次合同盘点,须按合同类别整理装订并附上合同清单;作废合同需单独装订并附上作废合同清单。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附件一 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表 附件二 发票签收回执表 附件三 合同档案管理统计表 附件四 发票(收据)汇总台账
附件一:
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表
审批人:
附件二:
申请人:
发票签收回执
发票签收单位(公章):
发票签收人(签字):
附件三:
合同档案管理统计表
合同类别:
销售
采购
劳务 其他
附件四:
发票(收据)汇总台账
篇三: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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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转 载 于:wWW.xIElw.COM 写论文网:合同和发票金额不一致)额的涉税政策分析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
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该文件特别强调“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其含义是;至于谁支付款项并不重要,没有特别强调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一定是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只要收款方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同一个单位,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就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否则就不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于此分析,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合同中记载的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合同流、发货单或提货单上记载的发货人——物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记载开票单位——票流、与实际收款单位——资金流,等四流统一,才能抵扣增值
税进项税额。
2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涉税风险分析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等“四流合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法律要件。其中如果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只有合同流、资金流、票流的统一,虽然有资金流和票流的票款一致,但是由于缺乏物流的支持和佐证作用,表面上的合同流很容易涉嫌是假合同或阴阳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在现代物流业发展迅速的今天,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是很普遍的现象。也就是说,当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不一定是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不一定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作为税收征管的税务主管部门,不能只看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就认定为纳税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
应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是否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因此,在采购实践中,如果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很可能被判断为没有真实交易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仅在法律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且在税法上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及案例
为了规避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从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务风险。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合同签订技巧来解决和规避税收风险。
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销售方的客户)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发货方不是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的主要依据,例如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与真正的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案例分析:某企业采购业务中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分析
(1)案情介绍
甲企业是生产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乙企业是专门从事经销建筑材料的贸易公司,丙企业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丙企业向乙企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建筑材料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公对公
转账支付11700万元(含增值税)给乙企业,乙企业给丙企业开具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长期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乙企业采购甲企业的货物存放在甲企业的仓库里,今后,乙企业销售给客户(潜在的采购方)的货物直接由甲企业根据乙企业的发货指令,直接发往乙企业的客户。同时协议还约定:甲企业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直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企业。请分析丙企业收到乙企业开具的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应如何签订采购合同才没有税收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及规避税收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
根据前面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税收风险分析,丙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有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流,但是没有物流,真正发货方是甲企业而不是乙企业,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具体如下图所示:
根据以上图所示,丙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是,丙企业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实现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丙企业与乙企业必须正确签订以下采购合同:
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丙企业)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乙企业的长
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甲企业。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甲企业(发货方)发货给丙企业的主要依据;乙企业(货物销售方)与甲企业(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范文三:微博昵称和公众号名称不一致怎么办(解决方法)
微博昵称和公众号名称不一致怎么办?微信公众号主要面向名人、政府、媒体、企业等机构推出的合作推广业务。在这里可以通过微信渠道将品牌推广给上亿的微信用户,减少宣传成本,提高品牌知名度,打造更具影响力的品牌形象。微信公众号的口号是“再小的个体,也有自己品牌”,足以见得其对品牌推广的重要性。微信公众号怎样认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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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在设置里面绑定一个私人微信号,利用微信公众号助手群发消息,随时查看消息群发状态。
微信公众号如何添加好友?
微信公众平台无法主动去添加好友,只能被他人添加为好友,通过认证的用户可以在微信公众平台被搜索。
请在微信中点击朋友们=》添加朋友=》扫描二维码=》把需要关注用户的二维码图案置于取景框内=》添加关注的人。添加关注成为粉丝后,您所关注的用户即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送消息与您互动。
微信公众号认证后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
本地商家通过美基营销代认证后,在门口放置官号二维码,在生活中,引导顾客关注官号。 线下商家深圳海岸城、金钱豹全国连锁店,将微信二维码发布在自己的店门前。
案例二
微信也可以加美丽说聊时尚咯!添加方法:打开微信>朋友们>添加朋友>扫描二维码或者直接搜索“美丽说”。花小美在微信等着你!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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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2009-01号 仓库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税务问题和工商问题.doc
2009-01号 仓库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税务问题和工商问题
1.1 问题(案情)描述
某公司设在珠海南屏,主要业务是商品批发,客户群主要在珠海。现在中山坦洲租了很大一仓库,商品直接从中山仓库发往珠海客户,是否要在中山缴税,是否要在中山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1.2 问题(案情)分析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属于需要工商登记的范围,同时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定义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从上述两个登记管理办法的内容看,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强调的一点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如果设置在中山的仓库只是发货,相当于只发挥配送的功能,而不从事销售活动,是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
与上述问题相关的一个常见问题是,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引起的工商登记问题和税务问题。对此类问题,我们把握的原则是:
(一)关于工商登记
根据规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是可以不一致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则按规定需要设立分公司并办理工商登记,否则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如果未经工商登记而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
(二)关于税务登记
根据当前的税收法规,未明文规定住所与和经营地必须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
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3 相关法规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一、 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范文五:发票金额和支票金额不一致该怎么做账
发票金额和支票金额不一致该怎么做账
增值税发票金额与支票金额不一致,比如发票金额是50160,实际收50000。那160元是否可作财务费用?
单位所说的应该是想通过销售折扣解决问题。销售折扣也称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
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这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实际应开增值税票金额是50160,但购货方只给50000,就按50000开票,其实是单价变低一点点,是否可以?
市场销售产品时,讨价还价现象普遍,销售价不可能完全按照单位制定的价格销售。有时为了市场份额等原因,销售价格可能会在单位制定的实际价格上下浮动,因此贵单位这样做没有错误,可以按此开票收款。如果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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