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务员不得从事和参与经营性活动
公务员不得从事和参与经营性活动
i萱法治?法纪
公务员不得从事和参与经营性活动 案情:林业局长在职期间,委托第三人 与下属林场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引发 纷争后诉至法院,要求林场继续履行合同 义务,被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最近,崇左市 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林 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7年2月12日,时任某林业局局 长的梁某,委托第三人黄某与林业局管辖 的下属企业某林场签订《林地承包合同 书》,约定某林场林地的承包事宜,并对林 地面积计算办法,承包金及支付办法,违约 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梁某在未依 法取得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林地 进行采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07年6 月被逮捕并被处以刑事处罚.2009年10 月12日,某林场以第三人黄某违约导致合 同解除为由,与赵某就上述林地另行签订 案情:2011年2月25日,扶绥县人民 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出售假发票案, 被告人李猛最终领刑并受重罚.
2010年3月,李猛在南宁市购买42 本空白假发票和假公章.2010年7月至l0 月期间,李猛在扶绥县新宁镇同正街的家 中,按照购买人王彤,徐明的要求将假发票
制作完成,并通过快递邮寄给二人.2010 年l0月30日,公安机关在李猛家中查扣 空白的广西桂林市服务业,文化体育业专 用发票共计3374份,假公章4枚,清华同 方税控机1台等物品.到案发时止,李猛已 经出售800多份假发票,涉及金额约40万 元,获利人民币2万元.法院以非法制造,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李猛 54I'广面2011年3月下半月号第6期 .吴坚定马文彪
《土地承包合同书》,将上述林地发包给赵 某经营,赵某在林地上种上速生桉树木.梁 某被判刑缓期执行获释后,要求某林场继 续履行《林地承包合同书》,双方遂产生纠 纷,梁某将某林场及承包人赵某诉至法院. 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梁某 不享有第三人黄某与被告某林场签订的 《林地承包合同书》的权利,不得主张该合 同权利,其诉请被告某林场继续履行该林 地承包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 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梁某的诉 讼请求.
评析:在本案中,原告梁桌委托第三人 黄某与被告某林场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 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 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 非法制售假发票领刑
.方艳桓
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违 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 库.
评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 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 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
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此外,《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无效.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关于"不得从事 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身为公务员, 林业局局长的梁某明知国家公务员不得从 事营利性活动,仍委托第三人黄某与自己管 辖的下属单位某林场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从 事营利性活动,,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 同时,第三人黄某明知梁某是国家公务员, 仍接受粱某的委托与被告某林场签订林业 承包合同,帮助原告梁某进行营利性活动,
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委托受托关 系无效.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口
(作者单位: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扶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李猛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以营利为 目的,伪造并出售其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 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法 院根据被告人李猛的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 造成的危害性,遂做出了上述判决.口 (作者单位:扶绥县人民法院)
麓
范文二: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有关问题答复
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
营性活动有关问题答复
1.全省所有国家公职人员是否都需要填报《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答:只要属于《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沙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明确的清理对象,无论有没有参与经营性活动或在经营性活动中参股情况均需要填报《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简称《个人情况报告表》)。
2.《实施方案》中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范围是指哪些?
答:《实施方案》所称“国有企业”包括我省各级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不包括中央在湘企业。“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指的是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
3.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是否需要填报《个人情况报告表》,
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和领导班子成员是两个序列的概念。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湘办发电(2017]74号文件要求填报《个人情况报告表》,不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必填报。
4.清理对象是否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不占编制的工作人员,如临聘人员、政府雇员?
答:《实施方案》规定的清理对象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不占编制的临聘人员、政府雇员。
5.清理对象中关于辞去公职或退休的领导干部及一般公务员的相关年限起算时间如何界定?
答:《实施方案》规定,专项整治时间自2017年8月1日起,辞去公职或退休日期在2014年8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休日期在2015年8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一般公务员,均属于《实施方案》清理对象。辞去公职和退休的具体日期以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
6.垂直管理单位的填报和清理整治工作由本系统负责还是地方负责?
答:我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旗报和清理整治工作,按照公职人员管理权限,谁主管、谁负责。
7.挂职的国家公职人员由哪个单位负责组织填报?
答:挂职干部的填报和清理整治工作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
8.清理对象中关于领导干部本人及子女婚姻状态发生变
化的,应当如何填报,
答:2017年8月1日(含当日)之后至报告日期当日,领导干部本人及子女婚姻状态发生变化的,需在《个人情况报告表》填报相关情况,并在备注栏作出说明。如相关情况在《个人情况报告表》填报上交之后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9.《个人情况报告表》是否只需要填报涉矿、涉砂、涉渔、涉小水电、涉烟花爆竹、涉危险化学品六类经营性活动,
答: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只需要填报涉矿、涉砂、涉渔、涉小水电、涉烟花爆竹、涉危险化学品六类经营性活动,对于上述六类之外的经营性活动由各地各单位自行确定。
9.《实施方案》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因此各地下发的《个人情况报告表》可能会与省里不同。请问各地省管干部应该填报当地下发的表还是省里印发的表,
答:各地各单位的《个人情况报告表》内容设计可以在省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省管干部必须统一填报省里印发的《个人情况报告表》。
10.《个人情况报告表》填报的经营性活动地点是否只限于湖南省内,
答:只限于湖南省内。
11.清理对象在2017年8月1日前已经完成退出的经营性活动是否需要填报,
答:需要填报。
12.填写《个人情况报告表》时,报告人的“原工作单位”一栏是否只有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公职人员需要填写,
答:是的。
13.填写《个人情况报告表》时,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公职人员“原工作单位”和“现工作单位”一栏怎么填写?
答:“原工作单位”填写办理辞去公职或退休手续时的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填写辞去公职或退休后现在工作的单位。
14.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多个经营性活动的,《个人情况报告表》怎么填写?
答:按照“一项一表”方式,逐个填写。
16.国有控股企业的民营参股方委派的非履行国资管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实施方案》清理对象,
答:不属于。
17.省属国有企业总部中层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实施方案》中的领导干部?
答: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指的是领导班子成员,省属国有企业总部中层管理人员不属于领导干部。
18.《实施方案》清理对象关于“副处级“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包括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干部,
答:《实施方案》清理对象关于“副处级”“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均包括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干部。
19.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是否需要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相关信息?
答:不需要。
20.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规定,事业单位现行的正部级、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在清理整治中,按照以上规定对应岗位级别界定领导干部范围。
21.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实施方案》清理对象,
答:凡是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中占编制的工作人员均属于《实施方案》清理对象。
22.医生和教师是否属于清理对象?
答:事业编制内的医生和教师属于《实施方案》清理对象。
23.《个人情况报告表》中“投资收益情况”指的是该项
经营性活动整体收益情况还是个人收益情况,
答:指的是填报对象个人投资收益情况。
24.《实施方案》中清理对象是否必须一律退出涉矿等六类经营性活动,
答:一律退出。
25.非领导干部本人是否可以将涉矿等六类经营性活动中的股份转让给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非国家公职人员),
答:不可以。
范文三:湘乡经开区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湘乡经开区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
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规范园区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根据《中共湘乡市委办公室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党办发〔2017〕3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园区机关各部门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园区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园区机关(经开区管委会、经建投公司)所有在编干部职工及借调工作人员本人(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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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确定整治工作重点。
四、清理要求
1(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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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2(副科级以上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副科级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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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26日—9月5日)
召开园区机关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成立园区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见附件1);召开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手机报等媒介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2(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6日—9月30日)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湘乡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个人报告材料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湘潭市管干部(副处级以上)、湘乡市管干部(副科级以上)应于2017年9月8日前将个人报告材料报至园区专项整治办,个人报告材料分别由园区专项整治办统一收集,并于2017年9月14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办,其余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报告材料留存本单位。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园区专项整治办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党工委(党组)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纪工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园区专项整治办按要求填报《湘乡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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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7年9月14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办。
3(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目—12月31日)
园区专项整治办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市专项整治办;园区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园区专项整治办对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年10月起,园区专项整治办在每月27日前,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
4(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经济发展环境。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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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组织领导。党工委(公司党组)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充分发挥党工委的关键作用和纪工委的监督作用。党工委(党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工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工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2(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纪工委牵头成立园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园区专项整治办),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园区专项整治办将通过网络、短信、微信公布举报电话(0731-56840508),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
各部门要按照会议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指定一名专项整治联络员做好沟通、协调及报送工作。
园区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园区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市专项整治办,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园区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市专项整治办。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采取相应配套措施协助做好全面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办公室、产业发展局、建设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
3(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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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园区专项整治办要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鼓励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经查属实的由园区专项整治办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同时,园区专项整治办要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园区专项整治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办报告。
附件:1(湘乡经开区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
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
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2(湘乡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
情况报告表
3(湘乡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
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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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湘乡经开区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
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
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经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成立园区机关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园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明确如下:
一、园区机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开展专项整治;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对园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园区机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付芬萍 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王建国 经建投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
王瑜才 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成 员:文年青 党工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陈军辉 党工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陈 武 党工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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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园区机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园区机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包括:有关会议准备、文件起草、宣传报道;有关材料审核、简报编发、情况通报、综合报告;有关工作事项调度安排、调研督查;有关问题线索交办督办等。
四、园区机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 刘沛然 纪工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 陈 艳 纪检监察室监察室主任
贺留芳 经建投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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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湘乡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个 人 情 况 报 告 表
报 告 人 (签名) 工作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手机号码 阅 签 人 (签名)
阅签日期 年 月 日
湘乡市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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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须 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湘乡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阅读本须知。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4(本表中所称“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包括本人和本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5(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报告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涉矿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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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企业情况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出资额。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当在此事项中填报。
8(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名称。注册地填写到市(地、州、盟)。经营地填写到省(区、市)或市(地、州、盟),可填多个区域。
9(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投资须注明币种。
10(报告表有关情况涉及多人时,一人填报一表;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11(报告人的报告表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
12(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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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报告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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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籍 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国家公职人员? 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在职状态 辞去公职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原工作单位 原任职务(职级)
现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职级)
本 人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统一社会信用 参与经营类型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代码/注册号
企业或其他市 参与经营人姓名 场主体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或其他市场 注 册 地 主体经营范围 经 营 地 企业或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市场主体类型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注册资本(金)或 万元 资金数额(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或个人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比例 投资收益情况 万元 清理纠正情况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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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基 本 情 况
配 偶 姓 名 政治面貌 籍 贯 身份证号
妻子? 丈夫?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职级)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单位性质
国(境)外?
配 偶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统一社会信用 参与经营类型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代码/注册号 企业或其他市 成立时间 场主体名称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企业或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市场主体类型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注册资本(金)或 万元 资金数额(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万元 或个人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比例 投资收益情况 万元 清理纠正情况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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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基 本 情 况
子 女 姓 名 政治面貌 籍 贯 身份证号
儿子? 女儿?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职级)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单位性质
国(境)外?
子 女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统一社会信用 参与经营类型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代码/注册号 企业或其他市 成立时间 场主体名称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企业或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市场主体类型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注册资本(金)或 万元 资金数额(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或个人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比例 投资收益情况 万元 清理纠正情况
备 注
— 16 —
子 女 配 偶 基 本 情 况
子女配偶 姓 名 政治面貌 籍 贯 身份证号
妻子? 丈夫?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职级)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单位性质
国(境)外?
子 女 配 偶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统一社会信用 参与经营类型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代码/注册号 企业或其他市 成立时间 场主体名称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企业或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市场主体类型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注册资本(金)或 万元 资金数额(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或个人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比例 投资收益情况 万元 清理纠正情况
备 注
— 17 —
本 人 承 诺
我已认真学习《湘乡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
本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 18 —
湘乡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2017年9月13日
国家公职人员基本情况 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清理纠正情况
参与经营性活动涉及主动序人员 获利检查年工作单位职政治参与涉及行参与参与金额报告约定核查处理号 姓 名 (万阶段近亲属及职务 龄 级 面貌 方式 业部门 时间 内容 (万阶段退出 情况 情况 元) 退出 本人 (姓名、元) 退出 关系)
说明:1.本表供单位统计使用,如有其它情况,另附说明。2.“涉及行业部门”:填涉矿、涉砂、涉渔、涉小水电、涉烟花爆竹、涉危险化学品等6大类,不属于上述6大类填其他类。3.“退出情况”:(1)在主动报告阶段已退出的,填写“已退”;(2)在核查阶段中退出的,填写“已责成退出”;(3)在核查阶段未退出,但已明确退出时间节点的,按约定时间节点填写。4.“核查情况”:核查与主动报告情况一致的,填写“属实”;不一致的,按参与人员、参与方式、参与内容、涉及金额及获利等情形如实填写。5.“处理情况”按免予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三类填写,并注明给予相应处理原因;给予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另附页报送个案情况。6.本表格可用A3纸张打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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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郴州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郴州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个人情况报告表
报 告 人 ,签名, 工作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手机号码
阅 签 人 ,签名, 阅签日期 年 月 日
郴州市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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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须 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郴州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阅读本须知。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4.本表中所称“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包括本人和本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5.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报告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涉矿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农村水电开发等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拥有农村水电开发项目~茶叶、药材、植树造林、花卉苗木和旅游休闲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林业开发项目~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股份项目经营的行为,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 2 -
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企业情况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出资额。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当在此事项中填报。
8.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名称。注册地填写到市,地、州、盟,。经营地填写到,区、市,或市,地、州、盟,~可填多个区域。
9.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投资须注明币种。
10.报告表有关情况涉及多人时~一人填报一表,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11.报告人的报告表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
12.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13.除郴办字〔2016〕34号文件规定的涉及农村水电开发等经营项目外~报告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 3 -
报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 别 籍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国家公职人员? 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在职状态 辞去公职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原工作单位 原任职务(职级) 现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职级)
本 人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涉水电开发等经营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 参与经营类型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代码/注册号
企业或其他 参与经营人姓名 市场主体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 注 册 地 体经营范围
经 营 地 企业或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市场主体类型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注册资本(金)或 万元 资金数额(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或个人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比例
投资收益情况 万元 清理纠正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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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基 本 情 况
配偶 姓名 政治面貌 籍贯 身份证号 妻子? 丈夫?
工作单位 原任职务(职级)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单位性质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国(境)外?
配 偶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涉水电开发等经营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 参与经营类型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代码/注册号 企业或其他 成立时间 市场主体名称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企业或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市场主体类型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注册资本(金)或 万元 资金数额(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或个人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比例 投资收益情况 万元 清理纠正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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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基 本 情 况
子女 姓名 政治面貌 籍贯 身份证号 儿子? 女儿?
工作单位 原任职务(职级)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单位性质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国(境)外?
子 女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涉水电开发等经营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 参与经营类型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代码/注册号 企业或其他 成立时间 市场主体名称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企业或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市场主体类型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注册资本(金)或 万元 资金数额(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或个人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比例 投资收益情况 万元 清理纠正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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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配 偶 基 本 情 况
子女配偶 姓名 政治面貌 籍贯 身份证号 妻子? 丈夫?
工作单位 原任职务(职级)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单位性质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国(境)外?
子 女 配 偶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水电开发等经营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 参与经营类型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代码/注册号 企业或其他 成立时间 市场主体名称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企业或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市场主体类型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注册资本(金)或 万元 资金数额(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或个人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比例 投资收益情况 万元 清理纠正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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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承 诺
我已认真学习《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阅读《填报须知》~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
本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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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性质
公务员(包括广大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在依法执行国家公务、忠实为民服务的同时,同样也面临着赡养父母、教育子女、供养家庭的社会责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公务员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也有提高家庭收入和改善生活品质的基本需求。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框架内,进行家庭理财、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已经成为公务员社会活动中的一项不可或缺内容。
首先,党和国家政策将改善民生摆在了突出位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让人民的财富保值增值,让人民拥有更多的财富,让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改善民生的工作重点。公务员作为人民的一员,如何合法依规进行家庭理财,提高财产性收入,应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应有之义。
第二,《公务员法》等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规定。公务员法第53条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看,该规定旨在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而导致公权力被滥用,但并不禁止公务员参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等经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建议: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一些地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因此,现行法律和《通知》建议的重点都不是公务员能不能参与、而是如何规范其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问题。
第三,地方党委政府对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探索。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发出后,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了一些部门和地区的高度重视。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三个严禁”对全区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担保、保护以营利为目的获取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了规范。浙江省杭州市纪委出台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入股等行为性质认定的意见》,将各类违规入股的行为按错误性质分成四类,对认识上容易发生偏差的问题予以界定。
公务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危害巨大
参与民间借贷已成为一段时期来一些公务员进行家庭理财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保、医保、教育、住房等改革政策的全面实施,特别是近年来物价总体水平的较快上升,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问题显得愈发突出,这是公务员重视参与家庭理财的内在客观要求。同时,由于近年股市持续低迷,房市萎靡不振,再加上国家对市场流动性的不断收缩,企业对民间资金依赖上升,纷纷通过降低门槛、提高收益、增强隐私保护等手段吸引民资。
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迅速扩大并成为一些地方公务员家庭理财的重要选项。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我国共有民间借贷余额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广东、福建、浙江的民间借贷规模甚至达到了国有银行借贷规模的三分之一。资本活跃地区有60%以上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部分地区甚至达到90%以上,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公务人员家庭。
由于目前关于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纪规定比较原则、宽泛,特别是全党和国家层面的系统纪律规定缺失,导致对合法开展民间借贷的认识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定性难掌握,监督难度大。近年来,公务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频发,极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主要表现为:
违规案件多发。近年发生多起地方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借贷金额巨大。由于市场对借贷的旺盛需求,致使部分党员领导干部铤而走险,违规借贷资金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借贷过程隐蔽。由于公务人员身份的特殊性,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方,出于对借贷风险的考虑和自身的保护,实践中已经形成对当事人身份保密的惯例。当前,虽然各地各部门在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但并未将个人(家庭)参与民间借贷情况列为必报内容,如果个人不主动申报,对其财产及财产来源进行全面核查仍存在较大难度。
社会危害巨大。公务员违规参与借贷行为,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降低了权力的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滋长了不正之风,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影响了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了金融部门的利益,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也加重了企业负担。
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需抓紧制定纪律要求和细则规定
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已有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做法,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疏堵结合、严格规范的原则,抓紧制定具体纪律要求和细则规定,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之路。
要制订规范性、强制性、可执行的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纪律规定。公务员法第53条14款的规定,对“纪律”外延没有专门明确,现行党纪也对此缺乏详细的条文规定。根据违纪案件查处与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制订规范性、强制性、可执行的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纪律规定应突出以下要点:
1.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其本人或家庭的自有合法资金。
2.借贷利率必须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在普通民事借贷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收益法院不予保护,而对公务员向管理对象收受高利息的认定为受贿。因此党纪应该严格禁止公务员参与高利放贷行为。
3.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必须与相关人员签订规范的借贷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风险、享受权益。不允许在企业等发生风险时享受优先兑付等特权。合同纠纷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防止并坚决惩处以借贷名义、利用公权聚敛钱财的不法不廉行为。
4.借贷资金往来应按照相关金融法规规定,超过一定金额必须在银行转账。特殊情况要向组织说明。
5.民间借贷损亏收益等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向组织报告。
要严肃惩处公务人员违规民间借贷行为。严把“惩处关”,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严肃惩处以下七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低息借款或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服务对象的;二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或固定回报的;三是通过欺骗、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或以民间借贷方式融资后高利出借资金的;四是将自有资金高利出借他人的;五是为高利借贷者提供担保的;六是组织、参与、保护、纵容非法集资、高利借贷活动的;七是公务员与借款方签订阴阳合同以及在企业发生经营风险时非正常提取本息逃避风险的。
要教育引导公务人员依法合规开展家庭理财。懂法知规才能遵纪守纪。第一要加强对公务员相关法规纪律与政策的学习教育。既鼓励公务人员切实履行家庭社会责任,开展家庭理财,又要求公务员谨记特殊身份,时刻不忘依法合规理财的法纪底线。第二要明确监管主体。设立管理公务人员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对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第三要加强警示教育,重视公务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系统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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