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
1、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民法》 王利明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92页。
2、 关于主物与?从物,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68条规?定,“非主物之成?分,常辅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瑞士民法典?第644条?规定:(一)对物的处分?,及于其从物?。但有特别约?定的,不以此为限?。(二)前款的从物?,系指依地方?通常见解或?根据所有人?的明确意思?表示,继续为主物?的所有人经?营、利用或保存?,并通过连接?或依其他方?式与主物有?关系的动产?。(三)物为从物时?,虽与主物暂?时分离,但不失其性?质。德日民法典?有类似规定?(德民第97?条;日民第87?条)。我国民法无?主物、从物的概念?,仅有关于“附属物”的规定。《最该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此处的“附属物”,即是从物,“有附属物的?财产”则为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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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主物和?从物的结合?能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用?,所以对二者?进行区别不?仅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也可以维持?经济效用的?完整。——《中国物权法?研究》 梁彗星 陈华彬著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53、54、55页
3、 罗马法称主?物和从物为? res princ?ipale?s ,称从物、孳息、费用和损害?等为 acces?sio 或 causa? rei 。狭义的主物?是从物的对?称;作为孳息的?对称则称为?原物。本章为便于?叙述,照顾内容编?排,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费用与损害?三项加以说?明。从物和孳息?,通常又称为?附属物。
主物和从物?,是按物在相?互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这里,主物作为从?物的对称是?从狭义上理?解的,不包括原物?在内。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相互?关联而同属?于一个人的?两物,其中独立存?在、并起主导作?用的是主物?;而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的?效用,并通常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的则为?从物。这种区分,对有体物和?无体物均可?适用。如锁是主物?,钥匙是从物?;债权是主物?,抵押权、质权和保证?是从物。——《罗马法原论?》周木丹 著 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11?页。
房屋与窗户?并不是主物?与从物,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为不具有?可分性,就象汽车和?轮胎,张三和张三?的手(如果张三死?了的话).
比如:
羽毛拍是主?物、球是从物
锁是主物、钥匙是从物?
自划船是主?物、船桨是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款,规定了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原则和意?思主义原则?。条款是言简?意赅的,需要认真解?读的,恐怕仅运用?几句话难以?说明。
本辞条,分析一下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一下辞条,介绍本条款?耦合物的应?用问题。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全称是“主物转让时?从物与主物?的现存关系?和改变关系?”。两者之间的?耦合关系,有些是不能?变更的,有些是可以?变更但要设?定限制条件?的。当人们对于?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原则?和意思主义?原则举棋不?定时,只能从它们?之间的耦合?关系性质入?手进行解剖?。
一、转让的规则?
“从随主转”是一个普适?性的规则,一概为商家?和消费者推?崇。主物与从物?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聚合性和使?用价值,决定了是否?“从随主转”,决定了人们?的价值取向?。物权法肯定?了“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是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经?验中得到的?启示,并非纯物权?理论的推定?。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有主要的使?用性能特征?,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耦?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物。
从物,是主物的陪?衬物、辅助物,能够独立存?在,有次要的使?用性能特征?,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附?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物。
法定的规则?是,不允许在同?一物的整体?上和该物的?成分上分设?两个独立的?物和两个权?利;然而,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却不同,要么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要么从物不?随主物一同?转让,二者必居其?一。这也是本条?款的主题思?想。
既然“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在一定的时?候是这样的?,一定的时候?是那样的,到底以什么?为准呢,答案是:如果存在刚?性的规则,必须以刚性?规则为准,其他的柔性?规则服从于?刚性规则;如果不存在?刚性的规则?,则以双方的?意思自治规?则为准。
法定的规则?的限制情形?是,与担保物权?的法锁原则?一样,一旦主物权?或者从物权?被债权债务?锁定,需要解锁和?清偿债务以?后,主物权的转?让和从物权?的转让才有?可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主物与从物?的耦合
主物与从物?的耦合,取决于主物?对于从物的?需要程度和?从物对于主?物的贡献力?量。两种因素的?聚合,便达成两物?的耦合。所谓耦合,就是时分时?合的间歇性?集合,并不是时刻?形影不离的?聚合。
主物与从物?耦合的形式?主义,决定了主物?对于从物的?依赖性程度?,从而决定了?“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可靠性、稳定性,以及是否采?取法定的强?制性手段的?重要依据之?一。
主物与从物?的耦合,可分为完全?耦合式和半?耦合式两种?类型。
1(完全耦合式?
是从物与主?物完全集合?、不容易分离?的耦合式,对于主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有着?不可替代的?帮衬作用,主物几乎离?不开从物的?辅助作用。属于这一类?型的,主物转让时?,大多数情形?是从物随主?物转让。
2(半耦合式
是从物与主?物不一定完?全集合、容易分离或?者容易用其?他从物替代?的耦合式,对于主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也有?一定的帮衬?作用。理论上主物?离不开从物?的辅助作用?,实际上此类?从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如完全耦?合式的从物?价值和使用?价值,原所有权人?或者新所有?权人可以比?较从容地更?换从物。属于这一类?型的,主物转让时?,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
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另一种情形?是,主物转让时?,从物也可以?不随主物转?让。
譬如,一辆新式汽?车和一个遥?控器,汽车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主物对于从?物有着技术?上和使用价?值上的依赖?性,这是属于完?全耦合式。遥控器虽然?自身价值不?大,但使用价值?很大。没有它,开不了汽车?门,也开不了汽?车。更换一个遥?控器也不保?险,转让人转让?了汽车却没?有转让遥控?器,同样地可以?打开已经转?让过的汽车?门,开得了转让?过的汽车,等于是留下?了被盗的隐?患。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能够保障受?让人的成套?购买权,转让人遵从?这一规定是?应尽的义务?。除非受让人?始终拒绝遥?控器的受让?。
又如,一辆旧自行?车和一副自?行车旧锁链?,自行车是主?物,自行车锁链?是从物。主物对于从?物没有技术?上和使用价?值上的依赖?性,这是属于半?耦合式。自行车锁链?价值不大,使用价值较?大,但是该锁链?可以使用其?它锁链来代?替。旧自行车所?有人转让自?行车时,购买人可以?谈条件,既可以连同?受让自行车?一起受让自?行车锁链,也可以只受?让自行车不?受让自行车?锁链。物权法规定?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所依据?的合约自由?的规则,是灵活机动?的物权选择?原则。
无论是完全?耦合式或者?半耦合式,从物是否随?主物转让,主要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约定解?决。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总体上只不?过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参考?依据,强制性的成?分并不浓厚?。
三、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性质?
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以及?划分的标准?,可以如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第一,均为独立的?物。
主物和从物?从物理上划?分,是两部分独?立的物,而不是一个?物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从物的这种?“独立—耦合”的流程,是随着主物?的使用循环?往复的。
所谓独立的?物,不是相互排?斥的物,而是时合时?分的集聚物?。主物与从物?于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比如,汽车发动机?与传动机构?、操作机构、电路机构和?车体、车厢、车座等等整?体形成一个?物—汽车。转让汽车,当然包括转?让汽车发动?机在内。又如,汽车遥控器?并不附着在?汽车整体之?内的,可以构成独?立的物—从物。汽车
与遥控?器的关系,就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汽车与遥控?器,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第二,均为不同的?效用。
主物和从物?从作用上划?分,主物起主导?作用,从物起辅助?作用。主物和从物?耦合在一起?发挥聚合作?用,其作用力不?能互换,不能颠倒。但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并且从物对?主物发挥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所谓主导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优异于其?他物。其主要表现?是,没有主物的?特殊作用,就没有物有?所用的主要?效率。
所谓辅助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服务于其?他物。其主要表现?是,从物是服从?于、服务于主物?,使得主物的?效用发挥得?更好更安全?。
比如,保险柜和上?面的保险锁?与保险柜构?成主物,是保管钱财?和私密资料?的主机。保险柜的钥?匙是从物,其辅助作用?是确保保险?柜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虽然主物与?从物的效用?不同,但客观存在?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当然,一个保险柜?可以配几把?钥匙,即一个主物?附加几个从?物。主物转让时?,至少需要一?个从物跟随?转让。
第三,均有不同的?属性。
主物和从物?从属性上划?分,主物是主要?财产所有权?,从物是次要?财产所有权?。转让所有权?的主要目的?与办法,是优先转让?主物的所有?权,然后再考虑?是否转让从?物的所有权?。
“从随主转”是指转让主?物所有权的?前提下转让?从物的所有?权。然而,特定情形下?,主物转让时?,从物可以不?转让所有权?,而可以转让?从物的用益?物权、使用权,以代替转让?从物的所有?权。这是一种变?通的方式。
譬如,业主转让商?品房的所有?权,同时转让屋?基的土地使?用权,并不要求一?定是在转让?主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才是归个人?所有。
第四,均为一人所?有。
从物是否能?够与主物一?同转让,是否可以约?定,须考量主物?与从物是否?均为一人所?有。否则,就不属于本?条款讨论的?范围之内。本条款讨论?的范围,是
所有权人?掌握了主物?的支配权,同时又掌握?了从物的支?配权,才能实施“从随主转”。
比如,转让人转让?一套房子,转让时应当?转让产权证?书。即房子与产?权证书须为?一人所有。如果转让人?说“产权证不是?我的”,这个生意就?可能做不成?。或者是生意?勉强做成了?,受让人迟早?是要吃亏的?。
第五,均有复合关?系。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不仅仅有一?物对一物的?单一耦合关?系,而且还有一?主物对多从?物、一从物对多?主物和多主?物对多从物?的复合关系?。不仅有所有?权对所有权?的耦合、复合关系,而且还有所?有权对他物?权的关系。所有这些,也都适合本?条款“从随主转”和“意思主义”的转让原则?。
主物与从物?的形式,大多数发生?在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例如,共有财产随?专有财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所?有权转让,所有这些,都是不动产?转让过程中?的特殊现象?。另外,主物的所有?权转让与从?物的租赁权?转让,也是主物与?从物复合关?系的一种。
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以上的在?使用上有关?联的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电视机与遥?控器、汽车与备用?轮胎等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从物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如游船与左?右两个船桨?,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主物和从物?虽然是两个?独立的物,但是从物附?着于主物,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发生?空间上的联?系。从物附着于?主物,两物也要有?可分性,否则就变成?一物了。
区分的意义?,对考生来说?,就是要掌握?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
(1)在买卖中:?交付主物,应当随同交?付从物(《物权法》第115条?)。?解除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解除从物不?及于主物(《合同法》第164条?)。
(2)在抵押中,从物应当随?同主物抵押?。
(3)在分割财产?(如分家析产?)时,从物随同主?物分割。
范文二:主物与从物的案例
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的?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
主物与从物作?为对物的传统?分类,我国现行法律未予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很少?有学者对此予?以考察。文章从案例出?发,阐述了主物与?从物分类时区?分从物的方法?,并对案例所涉?及的问题作以?论证,同时对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 主物与从物 法律分析
主物与从物系?物的分类方法?,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就主物与从物解释?的概念未作明?确的规定,两物间区分的?标准只散见于?学理的解释中?。但区分主物与?从物,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试以一则?案例的引导,对主从物作以?分析,以求共识。
一、基本案情
2003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供?应预应力管桩?,后原告依约定?供给被告管桩?。另原告应要求?供给被告桩尖?466只,但合同对此未?作约定,双方对桩尖的?单价未能达成。2006?一致意见年6?月21日,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确定桩尖单价?为180元/只。
二、问题的提出
被告主张管桩?与桩尖系民法?上的主物与从?物的,桩尖的价格已关系?经包含管桩的?价格中,被告已支付管?桩款,故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不应再支?付桩尖款。原告认为本案?的标的物管桩?与桩尖不是民?法上主、从物的关系,而是配套使用?的产品,被告应当支付?桩尖货款。从原被告双方?的分歧意见中?,引出应当予以?明确法律问题?:何为主物、何为从物,区分主、从物的标准是?什么,区分主、从物的意义何?在, 三、主物与从物的?法律分析
(一)主物与从物的?概念
按物在相互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将物区分为主?物与从物。罗马法称主物?为res princi?pales,称从物为ac?cessio?或 causa rei。民法典及学者?对主物与从物?所下的定义,用语不尽一致?,方法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性的?有:
《德国民法典》第97条第1?款: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但为了主物的?目的而提供使经济?用,并与主物存在?符合此使用目?的的空间关系?的动产,为从物。在交易中不认?为是从物的物?,不是从物。[i]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8?条第1项: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ii]
《日本民法典》第87条第1?款:物的所有人,为其物可供日?常所用,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他物附着?于其物时,其附着之物为?从物。[iii]
卡尔.拉伦茨(K.Larenz?):一个物可以不?是一个其他物?的部分(即与其他物一?起组成一个单?一的物),而长期地为了?一个其他物的?经济目的服务?,并且作为其他?物经济作用的?辅助工具。[iv]
周枏: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相互关联?而同属于一人?的两物,其中独立存在?、并起主导作用?的是主物;而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的效?用,并通常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的则为从物。[v]
梁慧星:从物指从属于?主物之物,从物之外的物?皆为主物。[vi]
孙宪忠:所谓主物,指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称为从物。[vii]
区分主物与从?物,关键之处在于?弄清何为从物?。对上述主物与?从物的概念加?以比较,应以台湾民法?典的概念最为?周延,按该民法典的?规定,从物的要件有?四:1.从物非主物之?成分;2.常助主物的效?用;3.从物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德国民法典及?台湾地区民法?典,均强调了交易?习惯在判断从?物
时的重要性?。主物与从物具?有相对性与不?确定性,在区分主从物?时无法找到一?劳永逸的概念?予以界定,应当结合生活?实践经验予以?判断。
(一)区分主从物应?当注意的问题?
1(从主从关系来?区分
主从物之间存?在主从关系,如电视机与摇?控器,两者之间很明?显能区分出电?视机起的是主?要作用,系主物,摇控器起辅助?电视机使用的?次要作用,系从物。但实践中常难?分清的是,具有同等关系?两个物之间的?关系,如手电筒与电?池、灯具与灯泡等?,电池与手电筒?无主从物的关?系,交易习惯中不?常见到出售手?电筒时附送电?池,也未常见买灯?具时配送灯泡?,皆因两物之间?为同等关系,无法分清何者?起主要作用、何者起的是辅?助作用,因而不存在主?从物之分。
另外,从物须为主物?的常用所附属?之物。所谓常用,谓继续的供主?物之用,在社会见解上?为一时的目的?的使附属之物?,非从物。[viii]如何理解“一时的目的”,史尚宽先生举?客厅之立轴、工厂之煤炭或?其它燃料非房屋与工厂的从物?来解释。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还有影碟?机与影碟,从交易的观念?上不具有继续?的使用性,仅为使用人一时的目的使?用影碟机播放?影碟,因此不能认定?影碟为影碟机?的从物。 2(从主从物是否?同属一人来区?分
主物与从物须?同于一人所有?,不属于一人的?两个物之间不?能构成主物与?从物。实践中,事实上存在主?物与从物为不?同人分别所有?的情况,比如为辅助主?物之效用而借?用他人所有的?从物。基于物权公示?的要求,在处分该主物?时,从法律上也应?认定该从物为?同一人所有,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除非交易双方?对从物作特别?约定。
3(从交易习惯来?区分
交易习惯对区?分主从物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判别是区分?主从物的重要?途径。如上文中所举?例的灯具与灯?泡,如果仅从主从?关系来分析,很难判别灯泡?为何不能界定?为从物,但交易习惯中?却认为两物之?间是配套使用?的产品。
另外,交易习惯中的?观念,从物的价值一?般要比主物小?。既然理论上从?物是辅助主物?使用之物,且起的是次要?作用,不可能出现从?物的价值高于?主物的情况。比如摇控器之?于电视机、马鞍之于马、充电器之于手?机等,前者的价值均?比后者小。
说辅助物的价?值一定小于被?辅助之物,事实上也不一?定能成立,但辅助物的价?值一旦高出主?物的价值,此时应当明确?两者之间不存?在主从物关系?。成语“买椟还珠”,[ix]用来比喻舍本?逐末,取舍失当。因观念中珠宝?是主物,木匣应是从物?,若珠宝系赝品?,木匣却因材质?名贵做工精致?超出赝品珠宝?的价值,两者之间即不?能区分主从物?,买家当然有理?由买椟还珠。
(二)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
通说认为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对主物设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区分主物与从?物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经济上利用价?值,“因为某物既常?助他物之效用?,以之分属二人?,势必减少其效?用,对社会经济,实属不利”。[x]笔者认为,因处分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区分主从物的?意义,还在于司法实?践中定止分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该附属物,应解释为从物?。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合同法》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该部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主从物?的处理原则,同时也明确了?区分主从物的?法律意义。 四、法院的判决及?评判
法院在认定本?文涉案案件事?实时,对管桩与桩尖?是否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问?题,作出以下认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不仅未向?法庭提交管桩?与桩尖在结合?使用过程中,管桩起主要效?用、桩尖处于附属?地位的相关证据,同时也未提交?建设工程中将管桩与桩?尖视为主从物?的证据。故被告的辩解?意见,缺乏证据和说?明力,本院不予采信?。”[xi]法院依照该认?定事实,按评估价判令?被告给付桩尖?货款。
从判决主文可?以看出,法院主要是从?证据学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对涉案事实作?以认证。对两物是否存?在主从物关系?问题,法院直接予以?回避,避免因直接认?定两物之间是?或不是主从物?,而可能造成的?判决风险。应当说法院的?认定体现出较?高的司法技术?含量,但未必完美无?缺。因为在解决原?争端的同被告诉讼时,法院对双方争议的法律实质问?题未置可否,该问题仍悬而?未决。
对照从物的判?断标准来分析?,似乎很难判断?涉案的桩尖与?管桩是否是主?从物的关系。因桩尖确实为?辅助管桩使用?之目的(桩基工程中用?桩尖辅助打桩?);桩尖并非管桩?的组成部分,为两个物;另从两者的价?值上看,桩尖的价值当?然比管桩小。交易习惯中买?卖双方的合同?有时也不直接?明确桩尖价款?,而是将桩尖款?计算在管桩款?中一并进行结?算。
但从桩尖辅助?管桩使用的性?能来分析,桩尖并非“常助主物的效?用”。 “所谓常助主物?的效用,系指非仅暂时?地补助主物之?经济目的而言?,故从物与主物?恒具有功能性?的关联,而居于从属地?位。”[xii]桩尖只是一时?性地辅助管桩?实现其使用目?的,在使用过程中?,桩尖与管桩便?永久地结合在?一起,两物间永久地?不可分开。
从物附属于主?物,但“非谓物理的使?与主物结合之?意,乃谓作成供主?物的常用之关?系。为从物供主物?之用,通常与主物有?密接的空间关?系,然其不用之时?,主物与从物不?妨无密接的空?间关系。”[xiii]也就是说,从物必须有一?个和主物相应?存在的“空间上的关系?”。两个物之间仅?存在一个空间?上的接近,而不是物体的?集合。
桩尖只是供管?桩使用一时之?需,一次性辅助管?桩以实现其物?的使用价值,桩尖在辅助管?桩使用后便丧?失其物的独立?地位,使用后两物间?也不存在“空间上的关系?”,故桩尖作为物?的特性与从物?的法律特点不?符,无法得出桩尖?系管桩从物的?结论。
五、余论:主从物的立法?建议
鉴于现行《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均无主从物的?规定,《合同法》第164条也?只是规定主从?物处分时的法?律后果,显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该问题?未予足够的关?注。笔者认为主从?物作为传统物?权法中的重要?概念,在我国将要出?台的《民法典》中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比较各国民法?典对主物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的规定概?念上最为周延?,我国将要制订?的民法典应借?鉴该法条,从立法上将主?从物概念、法律性质等予?以明确规定。
范文三:【2017年整理】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
1、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民法》 王利明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92页。
2、 关于主物与从物,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68条规定,“非主物之成分,常辅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瑞士民法典第644条规定:(一)对物的处分,及于其从物。但有特别约定的,不以此为限。(二)前款的从物,系指依地方通常见解或根据所有人的明确意思表示,继续为主物的所有人经营、利用或保存,并通过连接或依其他方式与主物有关系的动产。(三)物为从物时,虽与主物暂时分离,但不失其性质。德日民法典有类似规定(德民第97条;日民第87条)。我国民法无主物、从物的概念,仅有关于“附属物”的规定。《最该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此处的“附属物”,即是从物,“有附属物的财产”则为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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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主物和从物的结合能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用,所以对二者进行区别不仅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也可以维持经济效用的完整。——《中国物权法研究》 梁彗星 陈华彬著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53、54、55页
3、 罗马法称主物和从物为 res principales ,称从物、孳息、费用和损害等为 accessio 或 causa rei 。狭义的主物是从物的对称;作为孳息的对称则称为原物。本章为便于叙述,照顾内容编排,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费用与损害三项加以说明。从物和孳息,通常又称为附属物。
主物和从物,是按物在相互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这里,主物作为从物的对称是从狭义上理解的,不包括原物在内。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相互关联而同属于一个人的两物,其中独立存在、并起主导作用的是主物;而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的效用,并通常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的则为从物。这种区分,对有体物和无体物均可适用。如锁是主物,钥匙是从物;债权是主物,抵押权、质权和保证是从物。——《罗马法原论》周木丹 著 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11页。
房屋与窗户并不是主物与从物,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为不具有可分性,就象汽车和轮胎,张三和张三的手(如果张三死了的话).
比如:
羽毛拍是主物、球是从物
锁是主物、钥匙是从物
自划船是主物、船桨是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款,规定了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原则和意思主义原则。条款是言简意赅的,需要认真解读的,恐怕仅运用几句话难以说明。
本辞条,分析一下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一下辞条,介绍本条款耦合物的应用问题。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全称是“主物转让时从物与主物的现存关系和改变关系”。两者之间的耦合关系,有些是不能变更的,有些是可以变更但要设定限制条件的。当人们对于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原则和意思主义原则举棋不定时,只能从它们之间的耦合关系性质入手进行解剖。
一、转让的规则
“从随主转”是一个普适性的规则,一概为商家和消费者推崇。主物与从物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聚合性和使用价值,决定了是否“从随主转”,决定了人们的价值取向。物权法肯定了“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是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经验中得到的启示,并非纯物权理论的推定。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有主要的使用性能特征,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耦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物。
从物,是主物的陪衬物、辅助物,能够独立存在,有次要的使用性能特征,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附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物。
法定的规则是,不允许在同一物的整体上和该物的成分上分设两个独立的物和两个权利;然而,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却不同,要么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要么从物不随主物一同转让,二者必居其一。这也是本条款的主题思想。
既然“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在一定的时候是这样的,一定的时候是那样的,到底以什么为准呢,答案是:如果存在刚性的规则,必须以刚性规则为准,其他的柔性规则服从于刚性规则;如果不存在刚性的规则,则以双方的意思自治规则为准。
法定的规则的限制情形是,与担保物权的法锁原则一样,一旦主物权或者从物权被债权债务锁定,需要解锁和清偿债务以后,主物权的转让和从物权的转让才有可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主物与从物的耦合
主物与从物的耦合,取决于主物对于从物的需要程度和从物对于主物的贡献力量。两种因素的聚合,便达成两物的耦合。所谓耦合,就是时分时合的间歇性集合,并不是时刻形影不离的聚合。
主物与从物耦合的形式主义,决定了主物对于从物的依赖性程度,从而决定了“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可靠性、稳定性,以及是否采取法定的强制性手段的重要依据之一。
主物与从物的耦合,可分为完全耦合式和半耦合式两种类型。
1(完全耦合式
是从物与主物完全集合、不容易分离的耦合式,对于主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有着不可替代的帮衬作用,主物几乎离不开从物的辅助作用。属于这一类型的,主物转让时,大多数情形是从物随主物转让。
2(半耦合式
是从物与主物不一定完全集合、容易分离或者容易用其他从物替代的耦合式,对于主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也有一定的帮衬作用。理论上主物离不开从物的辅助作用,实际上此类从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如完全耦合式的从物价值和使用价值,原所有权人或者新所有权人可以比较从容地更换从
物。属于这一类型的,主物转让时,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另一种情形是,主物转让时,从物也可以不随主物转让。
譬如,一辆新式汽车和一个遥控器,汽车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主物对于从物有着技术上和使用价值上的依赖性,这是属于完全耦合式。遥控器虽然自身价值不大,但使用价值很大。没有它,开不了汽车门,也开不了汽车。更换一个遥控器也不保险,转让人转让了汽车却没有转让遥控器,同样地可以打开已经转让过的汽车门,开得了转让过的汽车,等于是留下了被盗的隐患。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能够保障受让人的成套购买权,转让人遵从这一规定是应尽的义务。除非受让人始终拒绝遥控器的受让。
又如,一辆旧自行车和一副自行车旧锁链,自行车是主物,自行车锁链是从物。主物对于从物没有技术上和使用价值上的依赖性,这是属于半耦合式。自行车锁链价值不大,使用价值较大,但是该锁链可以使用其它锁链来代替。旧自行车所有人转让自行车时,购买人可以谈条件,既可以连同受让自行车一起受让自行车锁链,也可以只受让自行车不受让自行车锁链。物权法规定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所依据的合约自由的规则,是灵活机动的物权选择原则。
无论是完全耦合式或者半耦合式,从物是否随主物转让,主要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约定解决。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总体上只不过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参考依据,强制性的成分并不浓厚。
三、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性质
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以及划分的标准,可以如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第一,均为独立的物。
主物和从物从物理上划分,是两部分独立的物,而不是一个物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从物的这种“独立—耦合”的流程,是随着主物的使用循环往复的。
所谓独立的物,不是相互排斥的物,而是时合时分的集聚物。主物与从物于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比如,汽车发动机与传动机构、操作机构、电路机构和车体、车厢、车座等等整体形成一个物—汽车。转让汽车,当然包括转让汽车发动机在内。又如,汽车遥控器并不附着在汽车整体之内的,可以构成独立的物—从物。汽车与遥控器
的关系,就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汽车与遥控器,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第二,均为不同的效用。
主物和从物从作用上划分,主物起主导作用,从物起辅助作用。主物和从物耦合在一起发挥聚合作用,其作用力不能互换,不能颠倒。但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并且从物对主物发挥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所谓主导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优异于其他物。其主要表现是,没有主物的特殊作用,就没有物有所用的主要效率。
所谓辅助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服务于其他物。其主要表现是,从物是服从于、服务于主物,使得主物的效用发挥得更好更安全。
比如,保险柜和上面的保险锁与保险柜构成主物,是保管钱财和私密资料的主机。保险柜的钥匙是从物,其辅助作用是确保保险柜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虽然主物与从物的效用不同,但客观存在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当然,一个保险柜可以配几把钥匙,即一个主物附加几个从物。主物转让时,至少需要一个从物跟随转让。
第三,均有不同的属性。
主物和从物从属性上划分,主物是主要财产所有权,从物是次要财产所有权。转让所有权的主要目的与办法,是优先转让主物的所有权,然后再考虑是否转让从物的所有权。
“从随主转”是指转让主物所有权的前提下转让从物的所有权。然而,特定情形下,主物转让时,从物可以不转让所有权,而可以转让从物的用益物权、使用权,以代替转让从物的所有权。这是一种变通的方式。
譬如,业主转让商品房的所有权,同时转让屋基的土地使用权,并不要求一定是在转让主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才是归个人所有。
第四,均为一人所有。
从物是否能够与主物一同转让,是否可以约定,须考量主物与从物是否均为一人所有。否则,就不属于本条款讨论的范围之内。本条款讨论的范围,是所有权人掌握了主物的支配权,同时又掌握了从物的支配权,才能实施“从随主转”。
比如,转让人转让一套房子,转让时应当转让产权证书。即房子与产权证书须为一人所有。如果转让人说“产权证不是我的”,这个生意就可能做不成。或者是生意勉强做成了,受让人迟早是要吃亏的。
第五,均有复合关系。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不仅仅有一物对一物的单一耦合关系,而且还有一主物对多从物、一从物对多主物和多主物对多从物的复合关系。不仅有所有权对所有权的耦合、复合关系,而且还有所有权对他物权的关系。所有这些,也都适合本条款“从随主转”和“意思主义”的转让原则。
主物与从物的形式,大多数发生在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例如,共有财产随专有财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所有权转让,所有这些,都是不动产转让过程中的特殊现象。另外,主物的所有权转让与从物的租赁权转让,也是主物与从物复合关系的一种。
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以上的在使用上有关联的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电视机与遥控器、汽车与备用轮胎等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从物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如游船与左右两个船桨,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主物和从物虽然是两个独立的物,但是从物附着于主物,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发生空间上的联系。从物附着于主物,两物也要有可分性,否则就变成一物了。
区分的意义,对考生来说,就是要掌握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
(1)在买卖中:?交付主物,应当随同交付从物(《物权法》第115条)。?解除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解除从物不及于主物(《合同法》第164条)。
(2)在抵押中,从物应当随同主物抵押。
(3)在分割财产(如分家析产)时,从物随同主物分割。
作物品质生理生化与检测技术试题
专业: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 姓名:马尚宇 学号:S2009180 一、 名词解释或英文缩写
1. 完全蛋白质与不完全蛋白质
完全蛋白质:complete protein 含有全部必需氨基酸的蛋白质即为完全蛋白质。 不完全蛋白质:incomplete protein 不含有某种或某些必需氨基酸的蛋白质称为不完全蛋白质。
2. 加工品质和营养品质
加工品质:processing quality包括磨面品质(一次加工品质)和食品加工品质(二次加工品质)。磨面品质指籽粒在磨成面粉的过程中,对面粉工艺所提出的要求的适应性和满足程度。食品加工品质指将面粉加工成面食品时,给类面食品在加工工艺和成品质量上对小麦品种的籽粒和面粉质量提出的不同要求,以及对这些要求的适应性和满足程度。 营养品质:nutritional quality指其所含的营养物质对人(畜)营养需要的适应性和满足程度,包括营养成分的多少,各营养成分是否全面和平衡。
3. 氨基酸的改良潜力
(氨基酸最高含量,平均含量)/平均含量×100
4. 简单淀粉粒和复合淀粉
简单淀粉粒:小麦、玉米、黑麦、高粱和谷子,每个淀粉体中只有一粒淀粉称为简单淀粉粒。 复合淀粉:水稻和燕麦中每个淀粉质体中含有许多淀粉粒,称为复合淀粉粒。 5. 淀粉的糊化作用和凝沉作用
糊化作用:淀粉粒不溶于冷水,若在冷水中,淀粉粒因其比重大而沉淀。但若把淀粉的悬浮液加热,到达一定温度时(一般在55?以上),淀粉粒突然膨胀,因膨胀后的体积达到原来体积的数百倍之大,所以悬浮液就变成粘稠的胶体溶液。这一现象,称为“淀粉的糊化”,也有人称之为α化。淀粉粒突然膨胀的温度称为“糊化温度”,又称糊化开始温度。 凝沉作用:淀粉的稀溶液,在低温下静置一定时间后,溶液变混浊,溶解度降低,而沉淀析出。如果淀粉溶液浓度比较大,则沉淀物可以形成硬块而不再溶解,这种现象称为淀粉的凝沉作用,也叫淀粉的老化作用。
6. 可见油脂和不可见油脂
可见油脂:经过榨油或提取,使油分从贮藏器官分离出来,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等利用的 油脂,如花生油,菜籽油等。
不可见油脂:不经榨取随食物一起食用的油脂,如米、面粉、肉、蛋、乳制品等含有的油脂。 7. 必需脂肪酸和非必需脂肪酸
必需脂肪酸:为人体健康和生命所必需,但机体自己不能合成,必须依赖食物供应,它们都是不饱和脂肪酸。
非必需脂肪酸:是机体可以自行合成,不必依靠食物供应的脂肪酸,它包括饱和脂肪酸和一些单不饱和脂肪酸。
8. 沉淀值和降落数值
沉淀值:sedimentation value 小麦在规定的粉碎和筛分条件下制成十二烷基硫酸钠(SDS)悬浮液,经固定时间的振摇和静置后,悬浮液中的面粉面筋与表面活性剂SDS结合,在酸的作用下发生膨胀,形成絮状沉积物,然后测定该沉积物的体积,即为沉淀值。 降落数值:falling number 指一定量的小麦粉或其他谷物粉和水的混合物置于特定黏度管内并浸入沸水浴中,然后以一种特定的方式搅拌混合物,并使搅拌器在糊化物中从一定高度下降一段特定距离,自黏度管浸入水浴开始至搅拌器自由降落一段特定距离的全过程所需要的
时间(s)即为降落数值。降落数值越高表明的活性越低,降落数值越低表明α-淀粉酶活性越高。
9. 氨基酸化学比分和标准模式
氨基酸的化学比分:食物蛋白质(Ax)中各必需氨基酸的含量与等量标准蛋白质(Ae)中相同氨基酸含量的百分比,即为化学比分。
标准模式:FAO/WHO根据人体生理需要在100g优质蛋白中氨基酸应该达到的含量(g)。 10. 面筋和面筋指数
面筋:wheat gluten面粉加水揉搓成的面团,在水中反复揉洗后剩下的具有弹性和延伸性的物质,主要成份是谷蛋白和醇溶性蛋白,是小麦所特有的物质。
面筋指数:优质面筋占总面筋的百分比。代表了面筋的质量,与面团溶张势,与拉伸仪的拉伸面积和面包体积都显著正相关,面筋指数低于40%和高于95%都不适合制作面包。 二、 简答题
1. 简述品质测试中精密度、正确度和准确度的关系。
精密度是指在相同条件下n次重复测定结果彼此相符合的程度。精密度的大小用偏差表示,偏差越小说明精密度越高。
准确度是指测得值与真值之间的符合程度。准确度的高低常以误差的大小来衡量。即误差越小,准确度越高;误差越大,准确度越低。
应当指出的是,测定的精密度高,测定结果也越接近真实值。但不能绝对认为精密度高,准确度也高,因为系统误差的存在并不影响测定的精密度,相反,如果没有较好的精密度,就很少可能获得较高的准确度。可以说精密度是保证准确度的先决条件。
当已知或可以推测所测量特性的真值时,测量方法的正确度即为人们所关注。尽管对某些测量方法,真值可能不会确切知道,但有可能知道所测量特性的一个接受参考值。例如,可以使用适宜的标准物料或者通过参考另一种测量方法或准备一个已知的样本来确定该接受参考值。通过把接受参考值与测量方法给出的结果水平进行比较就可以对测量方法的正确度进行评定。正确度通常用偏倚来表示。
2. 简述作物品质的控制因素、制约因素和影响因素。
作物品质的控制因素主要是生物遗传(遗传因素)、品种特性(非遗传因素)等。 作物品质的制约因素主要是栽培(土壤结构和耕作栽培方法)、气候(降雨和数量、光照度和温度)等。
作物品质的影响因素主要是病虫害(锈病、腥黑穗病、根腐病和赤霉病)、收获(收获延后、收获期雨淋、热损伤)、贮藏(霉变、虫蛀)等。
3. 麦谷蛋白和醇溶蛋白质电泳各用什么方法,简述主要步骤。
麦谷蛋白电泳使用十二烷基硫酸钠-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即SDS-PAGE技术。该方法的基本原理是蛋白质在一定浓度的含有强还原剂的SDS溶液中与SDS分子按比例结合,形成带负电荷的SDS-蛋白质复合物。这种复合物由于结合大量的SDS,是蛋白质丧失了原有的电荷而形成仅保持原有分子大小为特征的负离子集团。由于SDS与蛋白质的结合是按重量成比例的,电泳时,蛋白质分子的迁移速度只取决与分子大小。主要步骤如下: 样品提取 制胶 电泳(恒流) 检测(染色、脱色和保存) (1)样品提取
?从待测的小麦样品中取一粒种子,用样品钳夹碎,倒入已编号的1.5ml离心管中,在管上标明重量,待测。
?按1:10的比例加入50%异丙醇提取液(mg: μl),在60-65?水中水浴20-30 min。 ?第一次水浴后。取出离心管,放置在室温条件下提取2h,期间振荡几次。 ?将离心管1000rpm离心10min,弃去上清液,再按1:10比例加入50%异丙醇提取液进行
第二次水浴。
?第二次水浴后,室温下提取2h,1000rpm离心10min,弃去上清液。 ?按1:7的比例加入HMW-GS样品提取液,搅拌均匀,至于60-65?水浴2h,中间振荡1-2次。
?提取液10000rpm离心10min取上清液,4?冰箱保存备用。
(2)制胶
?擦板:先用自来水将板的正反面洗净擦干,然后用酒精和Repel试剂将玻璃板内面擦拭干净。
?封槽:将玻璃板底部先用凡士林封住,擦干净后再用橡皮膏粘紧。
?灌胶
第一步:按分离胶贮液所需比例配分离胶,然后灌胶,将板倾斜一定角度防气泡出现,灌完分离胶立即在胶的表面加正丁醇压平。
第二步:待分离胶与正丁醇之间形成明显界限后,用滤纸吸出正丁醇,把配好的浓缩胶倒入分离胶上面,灌胶后立即插入样品梳。
(3)加样
?10000rpm,10min离心备用样品液
?待浓缩胶交联后小心取出样品梳,用弯管注射器迅速冲洗样品孔2-3次,所用冲洗液为稀释1倍的电极缓冲液。
?样品孔内加电极缓冲液,用50μl微量注射器点样,每样品孔内加8μl样品提取液,两端加标准样品。
20cm玻璃板,在恒流条件下电泳14h。红线插电(4)电泳将玻璃板装入电泳槽,对于16×
源正极,黑线插电源负极。
(5)染色
电泳完毕,把浓缩胶切去,用充分吸水蓬松的毛笔在胶的一角小心挑起,靠重力作用小心取下胶板,放入塑料盘内,加入400ml10%三氯乙酸染色液和10ml考马斯亮蓝。 (6)脱色、照相
将染过色的胶放在自来水中脱色即可,脱色时间越长,蛋白带越清晰。
醇溶蛋白电泳使用酸性-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即A-PAGE电泳。其原理如下:
A-PAGE电泳使用相同孔径的凝胶、相同缓冲系统的样品缓冲液,为连续电泳,只用分离胶,不用浓缩胶,使用恒压电泳。主要步骤如下:
样品提取 制胶 加样 电泳 染色 脱色 保存
A-PAGE电泳时,样品称重夹碎放入0.5ml的离心管中按1:5的比例加入提取液,振荡提取。电泳时,采用恒压500v,恒温15-18?电泳。电泳时间一般为45-55min,时间的确定为甲基绿迁移至底板所需时间的4倍。,染色需要过夜,脱色时使用蒸馏水脱色。连接电源时,接线与SDS-PAGE电泳接线相反,电泳槽黑线(负极)连接电泳仪正极,红线连接电泳仪正极。
4. 简述A、B、C型淀粉粒的形成过程。
A型和B型淀粉粒在发育时,子粒中先形成A型淀粉粒,而后再形成B型淀粉粒,不论A或B 型淀粉粒,在其发育的过程中,都是首先形成小淀粉粒核,随后淀粉分子在核表面的沉积形成成熟淀粉粒。在花后4 d 或之前,最初的球形淀粉粒开始在淀粉体中形成,并成为A-型淀粉粒的核,核再通过葡聚糖聚合体的逐步积累而生长,最终形成A-型淀粉粒。B-型淀粉粒首先在A-型淀粉粒和淀粉体膜之间出现,然后膜向细胞质突出并收缩释放出B-型淀粉粒。C-型淀粉粒在花后21 d 开始合成。
5. 简述质构仪在食品物理特性方面的应用。
(1) 在面粉品质评价中的应用
质构仪拉伸试验参数中的拉伸距离与面团的流变学特性指标有很好的相关性,拉断力与拉断应力能较好地反映面粉吸水率的大小,拉伸距离对反映面粉筋力强弱有很好的预测性,质构仪拉伸试验参数中的拉断力与拉断应力与面粉粘度特性指标有密切关系。质构仪测定的拉伸面积、拉伸阻力、延伸度和拉伸比例可用于评价面团的强度、弹性和延伸性,可以较全面地评价和确定面粉的品质和适用范围。
(2) 在面条、面包和馒头等面类食品品质评价中的应用
与面条感官评价指标呈显著相关的质构仪TPA指标为硬度、弹性、胶着性和恢复性,TPA硬度和胶着性能较好反映面条感官适口性。TPA硬度和胶着性能部分反映面条表观状态和韧性,TPA弹性和恢复性能部分反映面条粘性和光滑性。除粘着性外,不同品种间煮熟面条的质构仪指标差异显著,表明TPA硬度、弹性、粘聚性、胶着性和咀嚼性均可反映品种间面条的质地结构差异,可作为评价面条结构特性的客观量化指标。所以,质构仪TPA指标硬度能较好地反映面条的软硬度和总评分。馒头面包等面类食品同样如此。 (3) 在大米品质评价中的应用
由于大米弹性、黏着性、硬度、黏度与大米的蒸煮指标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因此可以用质构仪测定的弹性、黏着性、硬度、黏度来代替蒸煮指标中的碘盐值、膨胀率、米汤干物质、吸水率来评价大米的食用品质。
(4) 在肉制品品质评价中的应用
肉的弹性可使用质构仪的一次压缩法测最大力、或一次压缩法测外力作功值的方法进行测定,两种方法的弹性测量值与感官对照值都有很好的相关性。
(5) 在酸奶品质评价中的应用
通过质构仪的A/BE反挤压装置测定的一系列力的变化可以反应出酸奶的不同特性。正的力值和面积越大,说明酸奶越稠厚、内聚力越大,对活塞下压时的抵抗力越大,也说明酸奶爽滑性、细腻度越差;负的力值说明酸奶对活塞的附着性,即力的绝对值越大,奶粘性越大,活塞上提时粘在其上的越多,一般较稠的酸奶粘性较大。
(6) 在果蔬品质评价中的应用
在水果中的应用主要包括测试其成熟度、坚实度、果皮或果壳的硬度、果实的脆性及果皮或果肉的弹性等;在蔬菜中的应用主要指测试其成熟度、硬度、酥脆度、弹性、断裂强度、韧性、柔软性以及纤维度等。
(7) 在其他食品品质评价中的应用
除上述食品外,还可用于蜂蜜、果酱、米线、饺子等多种食品品质的评价,其测定的结果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和客观性。
6. 用中文标注粉质图谱和RVA图谱上的主要品质指标。(见试卷)
三、 综合题
结合个人研究方向,设计一个作物品质的研究方案。
硕士研究生的开题题目是《不同畦长和畦宽对冬小麦耗水特性和产量的影响》,试验以济麦22为供试材料,在山东省兖州市小孟镇史家王子村进行大田试验。试验设3个畦宽,分别为1.0m、1.5m和2.0m;每个畦宽设4个畦长,分别为10m、20m、40m和60m。随机区组设计,3次重复。不同畦宽间隔离带宽2m,不同畦长间隔离带宽1m。
各处理均在拔节期和开花期灌水,除畦首外,浇前和浇后沿灌水水流方向每隔10 m取一个点,测定该点处0-200 cm土层土壤相对含水量。灌水时,当水流前锋达到畦长长度的90%位置时,停止灌水,记录灌水量和灌水时间。
根据试验处理,拟对取点处的成熟籽粒样品进行品质测定。品质测定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1)籽粒容重。
(2)面筋含量和面筋指数
(3)吹泡仪参数测定
(4)粉质参数
(5)糊化参数
(6)蛋白质含量
根据测定的品质指标结果以及产量和水分利用效率的综合指标选择最适宜的畦田畦长和畦宽组合,为小麦的节水高产栽培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持。
范文四:主物从物案例
甲村与乙村互换120亩耕地,其中甲村的土地上有300棵树苗,4年后,树苗长大并结果,甲村以当时并未约定为由要求乙村承认甲村对树木有所有权。为错发生争执。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既然双方当时并未约定树苗的所有权随土地所有权而转移,那么,对树苗未作处分,其所有权并不随土地所有权转移,而当然转移,因此,树苗成材后,树木应归甲村所有。 第二种意见,尽管这些树苗不因土地的转移而转移,但几年来这些树木毕竟生长在甲村的土地上,即去甲村土地的肥力,根据公平原则,应由双方平分树木。 第三种意见,在双方互换土地时,就树苗与土地的关系而言,树苗属于从物,土地属于主物。既然双方对树苗的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那么,根据从物附属于主物的原则,应认定树苗在当时转移给乙村。
范文五:主物与从物-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 tips 】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主物与从物 -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主物与从物区分的意义。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 把物分为主物与从 物。
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 成主物和从物关系。
(1)概念
A.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 物。
B.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构成从物的要件:
a 、从物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
b 、主物与从物必须同属一人所有
c 、只有与主物相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但是与主物配合使用的 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
△特别要注意的是,虽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故房屋墙上的门、 窗非从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 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3)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A. 《担保法解释》第 63条的规定:
a 、在抵押权设定之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意为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