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五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
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投保医务人员名单,如实填写投保单上列明的事项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其他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九条?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及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在本保险期限内,由于医务人员发生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应该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三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或进行调查、分析、鉴定。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行政处罚或仲裁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十五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并确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八条?保险人对每位患者的赔偿金额以患者或其近亲属与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对于被保
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医疗责任每次索赔的免赔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免赔额为准。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九条?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三)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
(四)患者的书面索赔申请;?
(五)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六)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
(七)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费用的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由第三方(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除外)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第三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否则,保险人有权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对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中的追溯期规定如下:
(一)首次投保,一般不设追溯期;
(二)续保时,追溯期规定如下:
1、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已有一年,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为一年;
2、如果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已有两年或两年以上,追溯期为两年。
范文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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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等
各类收养性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
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养老保险活动时,因过失导致
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
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单中列明的
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
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尽
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
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服务对象给予经
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 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非被保险人原因突发停电、停水造成的意外事故。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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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
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
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 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六)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 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殴打、侮辱或虐待服务对象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服务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二) 被保险人与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签订服务合同的; (三) 服务对象或其送养人不遵守养老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履行
与被保险人签署的服务合同的义务的;
(四) 被保险人超出其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
(五) 服务对象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六) 进入被保险人机构时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如实告知情况,被-------------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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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七) 因服务对象违背其身体特质的自主行为而发生意外事故的; (八) 服务对象已达到不能自理状态,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拒绝转院
或拒绝被保险人协助转院仍坚持留在被保险人经营服务场所
范围内发生意外的;
(九) 服务对象自然死亡、因病死亡或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工
作人员没有过错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
的损失;
(二) 服务对象的任何财产损失;
(三)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四)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 精神损害赔偿;
(六) 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
(七) 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
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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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中人民财财保财股有限公司财老服财机财任保财款国份构条
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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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的财失、财用和财任~
,八,本保财合同中财明的免财财。
第九 条
范文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康复中心等养老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指除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之外的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住养人员、住养人员家属、参观人员及访客。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雇员虐待住养人员的;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八)火灾、爆炸、烟熏;
(九)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十)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猝死;
(十一)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
(十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建筑、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机动车辆损失以及机动车辆内财产的损失;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九)游泳池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十)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赔偿限额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做好员工培训,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范文五: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永安财财保财股有限公司份
财老服财机财合财任保财款构条
第一部分 财老服财机财任保财基本款构条
财 财
第一 条本保财合同由保财款、投保财、保财财以及批财财成。凡涉及本保财合同的财定~均条
财采用财面形式。
第二 条凡财家有财部财批准财立的~取得合法财格的财老服财等各财收财性机均可作财本国构
保财合同的被保财人。
保财财任
第三 条在保财期财或保财合同财明的追溯期~被保财人在保财财中列明的域范财依法内区内从事财老服财活财财~因财失财致意外事故~造成服财财象遭受人身财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
财期财首次向被保财人提出财害财财财求~依照中财人民共和法律财由被保财人承的财财财财财任~内国担
保财人按照本保财合同的财定财财财财。
第四 条在保财期财或保财合同财明的追溯期~在保财财中列明的域范财内区内,财生下列情形财
致服财财象遭受人身财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财期财首次向被保财人提出财害财财财求~内即使被保财人已财履行了相财财财~行财无不~但法院或仲裁机仍判或裁被保财人需财受财并当构决决
害服财财象财予财财财财财~保财人按照本保财合同财定也财财财财,
;一,火、爆炸、煤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灾气
;二,高空物财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体
;三,非被保财人原因突财停财、停水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五 条保财事故财生后~被保财人因保财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财财的~财财由被保财人支付
的仲裁或财财财用以及其必要的、合理的财用;以下财“法律财用”,~财保财人事先财面同意它称~
保财人按照本保财合同财定也财财财财。
财任免除
第六 下列原因造成的财失、财用和财任~保财人不财财财财,条
;一,投保人、被保财人及其工作人财的故意行财~
;二,财、财财行财、财事行财、武突、财工、财、暴财、恐怖活财~争装冲乱
;三,核财射、核爆炸、核财染及其他放射性财染~
;四,大财染、土地财染、水财染及其他各财财染~气
;五,自然害及不可抗力~灾
;六,行政行财或司法行财~
;七,被保财人及其工作人财打、侮辱或虐待服财财象的行财。殴
第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财人不财财财财,条
;一,被保财人服财财象及其送财人未财财服财合同的~与
;二,送财人不履行被保财人财署的服财合同的财财的~与
;三,被保财人超出其服财范财提供服财的~
;四,服财财象突财疾病~被保财人采取的救财措施无不的~并当
;五,财入被保财人机财服财财象及其送财人未如财告知情~被保财人事先不知情构况
的~
;六,服财财象已到不能自理财~服财财象及其送财人拒财财院或拒财被保财人财助财达状
院~仍财持留在被保财人财财服财财所范财财生意外的~内
;七,服财财象自然死亡、因病死亡或自财、自财~被保财人及其工作人财有财财的没。
第八 下列财失、财用和财任~保财人不财财财财,条
;一,被保财人及其工作人财的人身财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财的财失~
;二,服财财象的任何财财财失~
;三,财款、财金及财财性财财~
;四,精神财害财财~
;五,被保财人的任何财接财失~
;六,保财财任范财~被保财人依法财承的财财财财财任低于或等于免财财的事故造成内担
的财失、财用和财任~
;七,本保财合同中财明的免财财。
第九 其他不于保财财任范财的财失、财用和财任~保财人不财财财财。条属内
财任限财免财财与
第十 条财任限财包括每人财亡财任限财、每人财财用财任限财~每次事故财任限财及累财财任限医
财~由投保人保财人财商定~在保财合同中财明。与确并
第十一 条每次事故每人财财免财财财财财金财的医5%或500元人民财~二者以高者财准~但合同有财定的除外。 另
保财期财追溯期与
第十二 条除有财定外~保财期财财一年~以保财财财明的起财财财财准。另
第十三条 本保财合同所追溯期是称指自保财期财财始向前追溯财定的财财期财~在财期财
内区内从条条~被保财人在保财财中列明的域范财依法事财老服财活财财~财生第三、第四财定的事故~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财期财向被保财人提出财财财求~依法财由被保财人内
承的财财财财财任~保财人按照本保财合同财定财财财财。担
第十四条 投保人财财投保~追溯期可以财财财算~但最财不得超财三年。
追溯期的起始日不财超财首财保财财的保财期财起始日。
保财人财财
第十五条 本保财合同成立后~保财人财及财向投保人财财保财财或其他保财财。当凭
第十六条 保财人依本保财款第二十取得的合同解除财~自保财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条条
日起~超财三十日不行使而消财。
保财人在保财合同财立财已财知道投保人未如财告知的情的~保财人不得解除合同~财生保财况
事故的~保财人财承财财财任。当担
第十七条 保财事故财生后~投保人、被保财人提供的有财索财的财明和财料不完整的~保财人财及财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财人财充提供。当
第十八条 保财人收到被保财人的财财财求后~财及财就是否于保财财任作出核定~核当属并将
定财果通知被保财人。情形财财的~保财人在收到被保财人的财财财求后三十日未能核定保财财任的内~保财人被保财人根据财财情形商财合理期财~保财人在商定的期财作出核定财果通知被保财人与内并。财于保财财任的~在被保财人成有财财财金财的财财后十日~履行财财财财。属与达内
保财人依照前款的财定作出核定后~财不于保财财任的~财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向属当内
被保财人财出拒财财财通知财~财明理由。并
第十九条 保财人自收到财财保财金的财求和有财财明、财料之日起六十日~财其财财保财金的内数确当确数确数财不能定的~财根据已有财明和财料可以定的财先予支付~保财人最财定财财的财后~财支付相财的差财。当
投保人、被保财人财财
第二十 条投保人财履行如财告知财财~如财回答保财人就财老服财机床位、服财财象等有财构数
情提出的财财~如财投保财。况并填写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财失未履行前款财定的如财告知财财~足以影保财人定是否同意响决
承保或者提高保财财率的~保财人有财解除合同。保财合同自保财人的解财通知财到投保人或被达保财人财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财告知财财的~保财人财于合同解除前财生的保财事故~不承财担财财任~不退财保财财。并
投保人因重大财失未履行如财告知财财~财保财事故的财生有财重影的~保财人财于合响
同解除前财生的保财事故~不承财财财任~但财退财保财财。担当
第二十一 条除有财定外~投保人财在本保财合同成立财一次性向保财人交保财财。另当清保财财交前财生的保财事故~保财人不承财财财任。清担
第二十二 条被保财人财财格遵守家有财部财制定的有财财老服财机相财法律、财定~国构建筑财施符合老年人《建筑财财财范》~提供服财的财量财准符合家要求~财国心、财财服财财象。
第二十三 条被保财人财财各财生活、建筑财施财行财财、保财、修财~使其符合家消国防安全和财生防疫财准~财并教尽减加强安全管理和育~采取合理的财防措施~力避免或少财任事故的财生。
第二十四条 服财财象财入被保财人机之前~被保财人财财服财财象及相财第三构方财行充分的安全育教医和财明~服财财象入院期财~被保财人财最大限度地履行生活照料和财财理财财~保财全天24
小财财班~被保财人财定期财服财财象和工作人财财行安全知财教育和培财~最大限度地防范意外事故的财生。
保财人可以财被保财人遵守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一款的情财行财财~向投保人、被条条况
保财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财患的财面建财~投保人、被保财人财财财付财财施。真
投保人、被保财人未遵守上述财定而财致保财事故的~保财人不承财财财任~投保人担、被保财人未遵守上述财定而财致财失财大的~保财人财财大部分的财失不承财财财任。担
第二十五 条在保财期财~如被保财人财财财可财被内构并数数吊财、机合、床位量或服财财象量增加等其他重要事财财更~足以影保财人定是否财财承保或是否响决增加保财财~投保人、被保财人财及财财面通知保财人~保财人有财要求增加保财财或者解除保财合同。
被保财人未履行通知财财~因上述保财合同重要事财财更而财致保财事故财生的~保财人不承财财财任。担
被保财人床位数数数数量或服财财象量财财幅度在原床位量或原服财财象量的3%;含3%,以内内并减的~财在自财财之日起五日通知保财人财理批改手财~但可以不增保财财。如财财幅度超财上述比例的~保财人出将减具批财增保财财。被保财人事先未及财通知保财人财理上述批改手财的~如新增床位或新增服财财象财生保财事故~保财人不承财财财任。担
第二十六 条财生保财财任范财的事故~被保财人财财,内
;一,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尽减防止或少财失~否财~财因此财大的财失~保财人不承财财财任。担
;二,立通知保财人~财面财明事故财生的原因、财财和财失情~即并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财失未及财通知~致使保财事故的性财、原因、财失程度等财以定的~保财人财无法定确确
的部分~不承财财财任~担但保财人通财其他途径当已财及财知道或者财及财知道保财事故财生的除外。
;三,保财事故财财~允财并且财助保财人财行事故财财~财于拒财或者妨碍保财人财行事故财财财致无法定事故原因或核财财失情的~保财人不承财财财任。确况担
第二十七 条被保财人收到服财财象或其他索财财利人的财害财财财求财~财立通知保财人。即未财保财人财面同意~被保财人自行财服财财象或其他索财财利人做出的任何承财、拒财、出价、财定、付款或财财~保财人不受其财束。财于被保财人自行承财或支付的财财金财~保财人有财重新核定~不于本保财财任范财或超出财财财限财的~保财人不承财财财任。属担在财理索财财程中~保财人有财自行财理由其承最财财财财任的任何索财担案件~被保财人有财财向保财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财料和财助。
第二十八 条被保财人财悉可能财生财财、仲裁财~财立以财面形式通知保财人~接到法院财即
票或其他法律文财后~财其将副本及财送交保财人。保财人有财以被保财人的名财财理有财财财或仲裁事宜~被保财人财提供有财文件~财予必要的财助。并
财因未及财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财助引起或财大的财失~保财人不承财财财任。担
第二十九条 被保财人向保财人财求财财财~财提交保财财正本、索财申财、财财财可财、财财财财、财失清医构构残财、事故财明、保财人财可的财机、司法财定机出具的财等财财定、死亡财明、二财以上;含二财,院或保财人财可的财机出医医构医断具的财财用收据、财财明及病财、有财的法律文财;裁定财、裁财、判财、财解财等,决决以及投保人、被保财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财保财事故的性财、与确
原因、财失程度等有财的财明和财料。
投保人、被保财人未履行前款财定的财财提供财财~财致保财人无法核财财失情的~保况财人财无法核财部分不承财财财任。担
第三十 条财生保财财任范财的财失~财由有财财任内方财财财财的~被保财人财行使或保留向财财任方财求财财的财利。
保财事故财生后~保财人未履行财财财财之前~被保财人放财有财财任弃方财求财财的财利的~保财人不承财财财任。担
保财人向被保财人财财保财金后~被保财人未财保财人同意放财有财财任弃方财求财财的财利的~财行财无效。
在保财人向有财财任方行使代位财求财财财利财~被保财人财向保财人提供必要的当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财情。况
由于被保财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财失致使保财人不能行使代位财求财财的财利的~保财人可以或者要求扣减返财相财的财财金财。
财财财理
第三十一 条保财人的财财以下列方式之一定的被保财人的财财财任财基财,确
;一,被保财人和向其提出财害财财财求的受害服财财象或其他索财财利人财商财保财人财~并确
;二,仲裁机裁~构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财人财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 条财生保财财任范财的财失内~被保财人未向服财财象或其他索财财利人财财的~保财人不财财向被保财人财财保财金。
第三十三 条财生保财财任范财的事故~被保财人财其服财财象死亡、财所依法财承的财财财内残担
财财任~依照保财人财可的机出构残具的财程度或死亡财明~保财人在本保财合同所附财亡财财比例表财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财亡财任限财的财财据财财财。数内
第三十四条 财生保财财任范财的事故~被保财人财其服财财象依法财承的内担会符合社保财财定范财的下列财财用~保财人在除每次事故每人财财用免财财后~在每人财财用财任限财据财内医扣医医内
财财,
;一,财、挂号医治财财、手财财、财财财、财财~
;二,住院期财的床位财、取暖财、空财财~
;三,就;财,财交通财、急救财财~
;四,安装残假肢、假牙、假眼和疾用具财用。
除财急财救外~受财工作人财均财在二财以上;含二财,院或保财人财可的财机就财。医医构
第三十五 条财生保财财任范财的财失~财于每次事故~保财人的财财金财不超财内每次事故财任限财~在保财期财~保财人财内多次事故财失的累财财财金财不超财累财财任限财。
第三十六 条财每次事故法律财用的财财金财~保财人在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财算的条财财以外行财算~但每次事故财财金财不超财保财财列明的累财财任限财的另5%~保财期财财财财财金财之内和不得超财财累财财任限财的30%。
第三十七 条财生保财事故财~如果被保财人的财失能财其他相同保从障的保财财下也财得财财~财本保财人按照本保财合同的财任限财所有有财保财合同的财任限财财和的与担比例承财财财任。
其他保财人财承的财财金财~本保财人不财财财付。担若被保财人未如财告知财致保财人多支付财财金的~保财人有财向被保财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八 条被保财人向保财人财求财财的财财财效期财财二年~自其知道或者财知道保财事故财当生之日起财算。
争财财理
第三十九 条因履行本保财合同财生的财~由事人财商解。财商不成的~提交保财财财争当决
明的仲裁机仲裁~保财财未财明仲裁机构构争达国且财财生后未成仲裁财财的~可向中财人民共和法院起财。
第四十条 本保财合同的财财理争国区适用中财人民共和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法律,。
其他事财
第四十一条 保财财任财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财合同的~财向保财人支付相于保财财当当
5%的退保手财财~保财人财退财当剩余部分保财财~保财人要求解除保财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财财财退财已收取的保财财。并
保财财任财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财合同的~自通知保财人之日起~保财合同解除~保财人按短期财率财收保财财任财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财的保财财~退财并剩余部分保财财~保财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财出解财通知财解除本保财合同~按保财财任财始之日起并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财保财期财的日与比例财收保财财后~退财剩余部分保财财。
财财
1、财老服财机,包括财老机和财老服财财施。构构
财老机,财由民政部财批准财立的~取得合法财格的财老服财机;包括构构会社福利中心、老年服财中心、财老院、托老院、老年公寓、财心财理院、光财院、敬老院等,。
财老服财财施,指城市社区区老年日财照料中心、社财老服财站、财村幸福院等。
附财1,短期财率表
保财十一个十二个
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期财月月
1525354555657580859095100按年财率%
注,保财期财不足一个个月的部分按一月财收。
附财2,财亡财财比例表
财目财害程度保财合同财定每人财亡财任限财的
百分比
;一,死亡100,
;二,永久财失工作能力或一财财残100,
;三,二财财残80,
;四,三财财残65,
;五,四财财残55,
;六,五财财残45,
;七,六财财残25,
;八,七财财残15,
;九,八财财残10,
;十,九财财残4,
;十一,十财财残1,注,以《财财能力财定财工工财财财病致等财与残》;GB/T16180-2014 ,财财准。
第二部分 财老服财机财任保财构条附加款
一、财付财款款条
在保财期限~财老服财机财财服财合同的服财财象~因在财老服财机财任范财财生意外事内与构构内
故遭受人身财害或身故的~造成一人以并上的重大财亡事故的~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财期财首次向被保财人提出财害财财财求~依照中财人民共和法律财由被保财人承的财财财财财任~财内国担并
生本保财财财下的财失财~财减构内构响尽少财老服财机财生的重大财亡事故财财老服财机的影~快恢财机的构运况正常财~在索财财料财全的情下~依据被保财人的要求,保财公司财在当10个内工作日财付财财财金财的50%。
二、财财和财漏条款
本保财财下的财财财任不因被保财人非故意地延财、财财或财漏向保财公司申财有财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财人明白其疏忽或财漏财在合理的财财内尽确快向保财公司申财~不正的、有缺陷的或财财的财不可财财非故意的财财财估与漏。
本保财财所财其他条件不财。
三、不受控制款条
本保财财下的财财财任不因投保人或被保财人无法控制或非由于其财失而财致财反本保财保财款条~此保财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保财财所财其他条件不财。
四、放代位追财财款弃条
除非于保财或有财批财中财明的除外财任、承保款或条条确弃件明列出~保财公司放财失财生财财被保财人及其有所有财、管理财或其他与个构利益财系的人或公司的代位追财财~但财老服财机财理人财的故意行财造成服财财象人身财害~保财公司保留财财老服财机财理人财的代位追财财。构
本保财财所财其他条件不财。
第三部分 财老服财机财任保财构条特财财定款
一、人身意外财害财任财展特财财定
;一,在保财期限~财老服财机财财服财合同的服财财象~因在财老服财机财任范财~内与构构内
财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害或身故的~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财期财首次向被保财人提出财内
害财财财求~依照中财人民共和法律财由被保财人承的财财财财财任~保财人按照本保财合同的财定财国担
财财财。
;二,在保财期限~财老服财机财财服财合同的服财财象~因在财老服财机财任范财~内与构构内
财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害事故财致财生财财用的~保财人向被保财人财财财服财财象的财财用保财金医医
及人身意外财害住院津财。
;三,本保财财目所述财害依照中保财财国会督管理委财2014年1月17日财布的《人身保财财残号财定财准及代财》;财准,JR/T 0083—2013~保财财[2014]6号,财行判定、财财。
二、施救财用特财财定
本保财财展承保服财财象在财生保财事故财~财老服财机财构减防止或少服财财象的人身财害~在被送至医运院前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财用~不限于财急财财用、财救等施救财用~财财限财财每人每次事故 万元。
三、第三者财任特财财定
在财老服财机财财域范财~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不包括服财财象及机所财人财,构区内构属
人身财害的~依法财由财老服财机承的构担全部或部分直接财财财财财任~保财人按照财定财财财财。
四、财机财医构更特财财定
财未涉及人财定残而财生的财财用~所有医医社保定点的财财收据保财人予以财可。
五、保全服财特财财定
被保财人床位数数数数量或服财财象量财财幅度在原床位量或原服财财象量的3%;含3%,以上财~需及财财理保全手财~保财财任在保全申财次日零财起生效~保财财按月财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财算~保全保财在一保财期财财个个内束后三月完成财算。
六、其他特财财定
财财双构方同意~财由民政部财批准财立的~取得合法财格的财老服财机~包括财老服财财施~均财财财足本保财财基本款第二十二、第二十三之条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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