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草稿
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做好跨区电网工程项目档案 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生产、 管理、 工程维护和改、 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国家重大 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 28-2002) 、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1822-2000) 、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跨区电网工程建设实施纲要》 , 结合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跨区电网工程项目档案指;凡
的所有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 归档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图纸、电子材料等。包括项目的 提出、调研、可研、评估、决策、批复(核准) 、勘测、设 计、招投标、物资供应、施工、安装、监理、质量监督、调 试、生产准备、试生产、工程达标投产、验收(包括后评估 等) 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 图纸、 图表、 会计核算材料、 音像及电子文件等个中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或项目立 项、可研、初步设计、工程准备、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竣 工验收、竣工资料整理移交、达标投产、评优、项目后评估 十个阶段 ………… ) 。
第三条 凡 ………… 工程所涉及的网省公司、交、直流
建设公司、设计、施工、承包、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公 司各部门都应建立工程档案管理体系,明确档案资料的收集 范围和管理职责,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 理、移交归档和保管利用工作,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系统。
第四条 跨区电网工程项目档案要做到与工程前期准 备、开工、施工、竣工等工程建设管理同步进行。工程竣工 验收应同时包括对工程档案的验收。
第二章 档案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为保证项目档案的一致性、完整性,跨区电网 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标准、分工 负责,统一验收、分阶段移交为原则,建立国家电网公司、 建设公司、网省公司、单项工程项目部自上而下的档案管理 体系。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负责跨区电网工程项目档 案管理的业务指导,负责审查各类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及协调项目档案的管理、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负责统筹建设公司与 网省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层面的划分与管理工作的衔接;负责 项目前期和竣工验收阶段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负 责项目全过程档案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建设公司负责受托项目的档案管理;并受国网 公司委托负责对网省公司现场建设管理范围档案管理工作 进行指导、检查,验收;负责跨区电网工程项目立项直至竣 工全过程档案的统一验收、集中归档。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网省公司,特高压和跨区电网工程 建设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跨区电网工程 项目档案管理要求, 组织项目前期及征地文件的收集、 整理、 移交;负责施工现场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监理单位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应对全部施工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在施工 各阶段对设计、施工承包商的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 阶段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负责提交项目各阶段的设 计成品材料与工程设计总结等。按照合同要求正式编制出版 全套竣工图。负责提供竣工图的电子版。应将有关设计的 C 类报审表及附件一并归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将所承担项目的文件材料项目部 设专职资料员负责资料管理工作,按照合同规定负责施工过 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负责将 A 类报审表及附 件一并归档; 根据合同要求施工单位为设计单位提供竣工草 图的,在竣工草图制作完成后,应经监理单位审查,作为设 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网省公司在接受项目委托后(包括各参建 单位) ,应及时将档案管理专责名单上报建设运行部,并抄 送建设公司,建立起工作联系。
第三章 档案的编制要求
第四章 竣工档案的验收程序
第五章
第六章 附则
范文二: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急件
冀电办〔2010〕11号
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直属各单位、公司本部各部门:
现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遵照执行。在此重点强调,项目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办法》中要求的格式,通过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档案移交,在移交纸质文件的同时,应移交同步形成的电子、音像文件,希望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档
— 1 —
案管理工作。
附件: 国家电网办〔2010〕250 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文秘工作 档案 管理 办法 通知 河北省电力公司办公室
— 2 — 2010年3月29日印发
范文三:《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要求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变电站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属与流向对土
建施工文件主要要求如下:
分类 分类
归档文件材料内容 备注 类目号 类目名称
1.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及报审
2. 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及报审 8403 施工管理
3.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4. 工程进度计划(调整计划)及报审
1. 工程设计变更单及报审
2. 变更设计联系单及报审
8403 设计变更 3. 工程设计变更执行报验单
4. 设计变更单及工程联系单汇总表
5. 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
1. 开工报告 开工文件 8404
2. 开工报审
8404 质量验评划分 质量验评划分及报审
1. 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出厂质量证明、检验报告及报审(无) 2. 钢筋、水泥、外加剂出厂质量证明、复试报告、跟踪记录及报审 物资材料出厂文件、复试报3. 混凝土、砂浆用砂检验报告、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检验报告、跟踪记录及报审 8404
4. 防水、防火、保温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检验报告及报审 告及报审
5. 其他施工物资(玻璃、石材、饰面砖、涂料、粘结材料、焊接材料等)出厂文
件、复试报告及报审
1. 钢筋焊接试验报告及钢筋接头模拟焊接试验报告及报审 土建试验报告单(综合部8404 2. 桩基检测报告及报审 分) 3.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及混凝土开盘鉴定及报审 1. 工程控制网测量记录及报审
2. 全所桩位图、桩位偏移图 8404 土建施工综合记录 3. 工序交接及报审
4. 三级质检报告及不合格品记录整改反馈单
1. 测量施工记录
1.1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1.2 多节柱定位实测记录
1.3 沉降观测记录
1.4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8404 主控楼单位工程施工记录 2. 地基处理
2.1 重锤夯实试夯记录、重锤夯实施工记录
2.2 强夯施工记录、强夯施工汇总记录
2.3 土壤击实试验报告、回填土试验报告及报审 3. 桩基施工记录
3.1 土和灰土挤密桩桩孔施工记录、 土和灰土挤密桩桩
孔分填施工记录
3.2 振冲地基施工记录
3.3 深层水泥搅拌桩施工记录 3.4 单管、二重、三重管旋喷施工记录 3.5 灌注桩成孔及砼浇筑记录、灌注桩施工记录汇总表
3.6 混凝土(钢)桩打桩施工记录及接头施工记录、 打
桩施工汇总表
3.7 其它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1 地基验槽记录
4.2 钢筋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4.3 地下混凝土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4 地下防水、防腐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4.5 预埋件、埋管、螺栓隐蔽会签单 4.6 屋面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4.7 施工缝隐蔽验收记录
4.8 其它
5. 钢筋加工记录
5.1 钢筋冷拉记录
5.2 用千斤顶施加预应力记录 5.3 柱、梁接头钢筋焊接记录 5.4 其它
6. 混凝土施工记录
6.1 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记录 6.2 混凝土浇筑通知单
6.3 混凝土搅拌记录
6.4 混凝土工程浇筑施工记录
6.5 设备基础(构件接头)灌浆施工记录 6.6 混凝土养护记录
6.7 同条件混凝土养护记录
6.8 冬期施工混凝土搅拌测温记录
6.9 冬期施工混凝土工程养护测温记录 6.10 混凝土预制件(管)蒸汽养护测温记录 6.11 拆模申请
6.12 设计要求抗渗、抗冻混凝土试块抗渗、抗冻试验报告、汇总及评定表
6.13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汇总及评定表 6.14 混凝土试块(含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验) 7. 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测温记录及示意图 8.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及报审 9. 钢结构(屋面跳线架等)吊装记录
10. 施工调试及试验检验记录
10.1 建筑物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
10.2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10.3 排水管道通球、灌水试验记录
10.4 给、排水系统、卫生器具通水试验记录 10.5 给水系统清洗、消毒记录
10.6 承压管道系统(设备)水压试验记录 11.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12.外墙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检测报告及报审 13.分部、分项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建
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
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14.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报审表
14.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4.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4.4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4.5 单位(子单位)工程建筑物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4.6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记录
参考主控楼 8404 继保室单位工程施工记录
1. 测量施工记录(参照主控楼1)
2. 地基处理 (参照主控楼2)
3. 桩基施工记录(参照主控楼3)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参照主控楼4)
5. 钢筋加工记录(参照主控楼5) 主变压基础单位工程施工8404 6. 混凝土施工记录(参照主控楼6) 记录 7. 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测温记录及示意图
8.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
9. 分部、分项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子分部包括:变压器基础、油坑;防火墙、事故油池等)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参照主控楼14)
1-8参照主变压基础
屋外配电装置构筑物单位9.围栏制作及安装记录 8404
工程施工记录 10.分部、分项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子分部包括:设备基础、围栏等) 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参照主控楼14)
1. 测量施工记录
2. 地基处理 (参照主控楼2)
3. 桩基施工记录(参照主控楼3)
屋外电缆沟单位工程施工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参照主控楼4) 8404 记录 5. 钢筋加工记录
6. 混凝土施工记录(参照主控楼6)
7. 分部、分项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参照主控楼14)
1-14 参照主控楼1至14
消防系统建、构筑物单位工15.分部、分项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包括:?消防室?消防水泵房?消防8404 程施工记录 水池)
1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参照主控楼14)
1.站用电室(参照主控楼1-12)
站用电系统建、构筑物单位2. 站用变压器基础及构支架(参照主变基础及构支架1至12) 8404 工程施工记录 3. 分部、分项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参照主控楼14)
1. 围墙及大门(参照主控楼1-12)
2. 警卫室(参照主控楼1至12)
3. 站外护坡、排洪沟
围墙及大门单位工程施工3.1-3.6 参照屋外电缆沟1-6 8404 记录 3.7 排水管道通水、灌水、通球试验记录
3.8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地下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4. 分部、分项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参照主控楼14)
1. 测量施工记录
2. 地基处理(参照主控楼2)
3. 桩基施工记录(参照主控楼3) 站内、外道路单位工程施工8404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参照主控楼4) 记录 5. 混凝土施工记录(参照主控楼6) 6. 分部、分项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参照主控楼14) 1. 场地平整及地面
1.1 测量施工记录
1.2 地基处理(参照主控楼2)
1.3 桩基施工记录(参照主控楼3)
1.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参照主控楼4) 1.5 混凝土施工记录(参照主控楼6) 屋外场地工程单位工程施8404 2. 屋外场地照明 工记录 2.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参照主控楼4) 2.2 混凝土施工记录(参照主控楼6) 2.3 电气照明系统通电检测记录及全负荷运行记录;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性能测
试记录;
3. 分部、分项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参照主控楼14) 1. 供水泵房(参照主控楼1至12)
2. 雨水、污水排水泵房(参照主控楼1至12) 室外给排水及雨污水系统3. 室外给水、排水管道、水池 8404 建、构筑物单位工程施工记3.1 测量施工记录 录 3.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参照主控楼4) 3.3 混凝土施工记录(参照主控楼6)
3.4 混凝土预预制管道加工及安装记录
3.5 承压管道系统(设备)严密性水压试验记录、非承压管道灌水试验记录、给
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给水系统清洗记录;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4. 分部、分项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参照主控楼14)
生产、生活辅助建筑单位工8404 参考主控楼
程施工记录
1. 开工报告
2. 绿化工程施工记录
8404 绿化单位工程施工记录 3. 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绿化工程竣工图
5. 绿化工程养护记录
2. 竣工预验收
2.1 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含初检、预验、8406 2.2 验收通知 终验) 2.3 验收方案
2.4 验收报告(附整改记录、整改反馈)
8482 土建专业竣工图 土建专业 土建专业(含建筑专业和结构专业)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强调的是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立卷责任单位。
范文四:26《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办〔 2010〕 250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司党组关于集团化运作和精益化管理的各项部署要求,切 实做好包括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在内的公司重大电网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 作,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 。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010 年 2 月 24 日印发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工作,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 范 》 (DA/T28-2002) 、 《 科 学 技 术 档 案 案 卷 构 成 的 一 般 要 求 》 ( GB/T11822-2008) 和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档发 〔 2006〕 2 号) , 结合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网建设项目档案是指电网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采 购(含招投标) 、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竣工验收及试运行全过 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 图表、 声像等不同形式和纸质、 光盘等不 同载体的全部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 区域电网公司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电力公司(下称省电力公司)等作为项目法人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输变 电工程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纳入电网建设管理程序、工作计划及合同 管理。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 确有关方面提交项目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项目文件的收 集、 整理、 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要与项目的立项准备、 建设和竣工验收同 步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包括对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六条 各建设项目都应统筹安排项目档案管理所需资金,明确必要的整理 经费和设施、设备购置费。
第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 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协调和指导各参建单位整理项目文件, 按照“统 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 管理好所建电网建设项目的全部档案。 项目法 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全权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 (部门) 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电网建设项目档案
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调试、采 购(含招标) 、物资供应及运行单位均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机构,明确管理 职责, 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有关领导、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工 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中, 采取有效措施, 抓好组织落实, 做好项目档案的形 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 效利用。
第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是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业务主管 部门, 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 国资委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 检查和指导, 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 国资委等关于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 办法。
(二)制定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五)组织公司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工作。
(六)组织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
(七) 负责公司总部作为项目法人的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或委托建设管 理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的电网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接受国家 电网公司办公厅和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档案局的指导, 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资委、国家电网公司和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档案局关于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办法。
(二)制定职责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对职责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 监督、 检查和指导。
(四)报送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
(五) 组织或协助组织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和达标投产、 工程创优档 案管理的检查考核工作。
(六) 负责区域电网公司、 省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 管理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管理。
各区域电网公司、 省电力公司所属单位要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 管理工作和上级单位指定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发展策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 审批、 投资计划、 项目核准、 建设用地预审、 规划选址、 可研报告审查及审批、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害性 评估报告、 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建设用地评价报告等文件材料的收 集,经整理后向项目法人移交、归档,并同时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物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采购(含招投标)档案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收集、整理环评、水保、设计、监理、 施工、 设备 (材料) 等采购 (含招投标) 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订货合同、 协议,并组织相关单位向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移交。
第十四条 基建、特高压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组织 协调和移交工作; 督促相关单位收集、 整理、 移交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 成的文件材料; 按规定向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别移交建设项目的初设
审查、初设审批等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部门负责跨区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明确项目建档名称;负责跨区电网建设项目前期评估(环评、水保、地 灾、地震、文物、用地预审及批复) 、竣工验收阶段(环保、水保验收、工 程决算)文件材料的收集,经整理后向项目法人移交、归档,并同时向建设 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六条 环评、水保工作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环评、水保及专项验收工作 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负责向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别移交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及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调查报告、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批复、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及批复, 环 保、水保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向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别移交建设项 目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调度部门负责向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别移交建设项目投产 送电调试调度方案、设备命名等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项目档案的汇总,自行或组 织有关单位对所有应归档项目文件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 组卷、 编 目。
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日常检查、指导。
负责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和工程达标投产、 工程创优项目档案检查的组织 工作。
负责收集、 整理职责范围内形成的工程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施工许可、征地合同、协议、红线图、用地审批、土地使用证、合同、 协议、 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及审批、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所有声像、 电子文件材 料等。
负责组织、协调工程各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各自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形 成的文件材料和工程竣工图、 工程竣工报告、 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和记录、 项 目结算、 工程竣工签证书、 启委会文件等, 并组织向项目法人及运行单位移 交。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阶段产生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工程选址报告、设计基础资料、初步设计、概算、审定概算、施工 图设计、设计交底、变更文件、竣工图(含电子版) 。
负责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上述文件材料。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负责收集各自承包项目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形成的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安全措施,建筑、安装的开、复工报告,图纸会 检、工程变更文件、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原材料及构件质量证明、质量检 查及评定、设备开箱文件、设备调试文件、设备出厂工艺等文件材料。 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竣工草图及全部变更设计文件, 作为设计单位编制 竣工图的依据。
负责将上述文件材料及竣工图按照档案管理要求, 全部整理、 组卷、 编 目,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负责收集对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进 行控制的监理文件。
负责完成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旁站方
案及审批、监理旁站记录等文件的编制。
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全过程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负责审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竣工文件、竣工图的完整、准确性。 按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 组卷、 编目 , 向建设管理 单位移交。
第二十三条 采购机构 (含招标代理机构) 、 物资采购供应单位负责收集、 整 理环评、水保、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采购(含招投标)过程 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订货合同、技术协议,设备监造大纲、设备监造计划、 设备监造报告、设备监造记录等。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 组卷、 编目, 向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二十四条 调试单位负责完成其承包范围内系统调试大纲、调试方案、措 施、调试报告的编制。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组卷、编目,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二十五条 运行单位负责收集、保管建设项目在生产技术准备和试运行中 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组卷、编目,向建设管理单位移 交。
负责接收与运行、检修有关的项目档案。
负责运行、检修、技改等工作中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提 供利用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应有利于电网建设项目后续工作和管 理,满足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属与流向,依据《国 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 28-2002 附录 A) , 并结合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划分,详见附录。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保存项目的全套档案,也可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或运 行单位保存项目的全套档案。 建设管理单位与运行单位非同一单位时, 建设 管理单位除保存该项目形成的全套档案外应增加运行、 检修等需利用的有关 档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与运行单位为同一单位时,运行单位保管两套项 目档案。 若非同一单位时, 建设管理单位保管项目法人委托保管的全套项目 档案,并向运行单位移交与生产运行相关的两套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属与 流向,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含招标) 、物资供应、调试等单位除保管 自身形成的档案, 还应根据本办法的条款, 适当增加项目档案的制作和移交 份数。
第三十一条 凡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单 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 向暂行办法》 (档发字 〔 1997〕 20号) 、 建设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 设部令第 90 号)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有关 的项目档案。
第四章 归档质量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归档文件和案卷质量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 的一般要求》 (GB/T 11822-2008)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
案整理规范》 (DA/T 28-2002)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在档案 人员的指导下,由文件形成单位(部门)按照《供电企业档案分类表》 (6~ 9 类)进行整理。
第三十四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符合其形成规律;分类、 组卷、排列、编目应规范、系统。
第三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晰,图标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书写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不能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红色墨水、 纯蓝墨 水、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等)书写、绘制。
第三十六条 归档的项目文件应为原件、正本。凡本单位的发文、主送或抄 送本单位的收文, 都要求以原件归档; 合同、 协议及工程启动验收签证书等 需双方或多方履行签字手续的文件,签字方均应以正本归档。
第三十七条 各种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保书、出厂试验报告、复测报 告要齐全、完整;证明材料字迹清楚、内容规范、数据准确,以原件归档; 水泥、 钢材等主要原材料的使用都应编制跟踪台帐, 说明在工程项目中的使 用场合、位置,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三十八条 各类记录表格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表格形式应统一。各项记录 填写必须真实可靠、字迹清楚,数据填写详细、准确,不得漏缺项,没有内 容的项目要划掉。
第三十九条 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处理、缺陷处理报告等,应有闭环交代的 详细记录(包括调查报告,分析、处理意见,处理结论及消缺记录,复检意 见与结论等) 。
第四十条 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 无译文的外文材料应将题名、 卷内章节目录译成中文, 经翻译人、 审校人签 署的译文稿与原文一起归档。
第四十一条 归档文件的纸张大小一般为 A4 幅面, 装订边为 2.5 厘米。 小 于 A4 幅面的纸张的应粘贴在 A4 纸张上。
第四十二条 档案移交应通过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设计院的 CAD 竣工图 应转换成版式文件通过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移交;在移交纸质文件的同 时, 应移交同步形成的电子、 音像文件。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包括相应的背景 信息和元数据,并采用《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 18894-2002)要 求的格式。
第四十三条 电子文件整理时应写明电子文件的载体类型、设备环境特征; 载体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载体序号、档号、保管期限、密级、存入 日期等;归档的磁性载体应是只读型。
第四十四条 移交的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内容的系统性和 整理的科学性。 声像材料整理时应附文字说明, 对事由、 时间、 地点、 人物、 背景、作者等内容进行著录,并同时移交电子文件。
第四十五条 竣工图的编制要求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都应编制竣工图。
(二)竣工图的编制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三) 竣工图编制单位依据设计变更通知单、 工程联系单、 设计更改等有关 文件以及现场施工验收记录、调试记录等制作全套竣工图。
(四) 竣工图编制深度应与施工图的编制深度一致; 编制应规范、 修改要到
位,真实反映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字迹清晰、整洁,签字手续完备。签 名真实,不得代签或打印,不得用印章代替签名。
(五) 竣工图均应编制竣工图总说明。 对有修改内容的竣工图卷册, 还应编 制分册说明,其内容应包括修改原因、修改内容及提供文件材料的单位等。 (六) 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图纸, 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 并在蓝图目录上签署竣工图的编制日期。竣工图图章样式及尺寸见图 1。 图 1 竣工图图章样式及尺寸(单位:mm )竣工图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盖 在标题栏附近空白处。
(七) 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修改的施工图应重新编制竣工图, 其标题栏中的设 计阶段应由施工图阶段改为竣工图阶段。 图纸编号按原施工图图号, 其中设 计阶段代字“S”改为“Z”。竣工图编制单位不需加盖竣工图图章。
(八)竣工图的审核由竣工图编制单位负责,由设计人(修改人)编制完成 后, 经校核人校核和批准人审定后在图标上签署。 竣工图审查合格后, 移交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盖竣工图章, 进行复核、 签字确认。 施工和监理单位 加盖的竣工图章样式见图 2。
图 2 施工和监理单位加盖的竣工图章样式及尺寸(单位:mm )竣工图章中 的内容应填写齐全、清楚,不得代签。竣工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盖在标题 栏附近空白处。
(九)设备图如有修改,也应出修改图,确保最终版的设备图与实际相符。
(十) 发生设计变更的施工图, 由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通知单、 工程联系 单等,将施工现场情况如实反映到图纸上,经施工、监理单位盖章签字后, 提交设计单位制作正式竣工图纸。
(十一) 根据合同约定, 单独支付竣工图设计费用的, 应由设计院重新制作 全套竣工图。
第五章 归档时间及移交
第四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项目建设职能部门,在完成各自 职责范围内工作后 1 个月内,向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移交项目归档文 件材料。
第四十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后 1个月内, 向项目法人 移交项目法人应当归档保管的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投产后 3 个月内,向 运行单位移交属于运行单位应当归档保管的项目档案。
第四十八条 各施工、 监理、 调试、 调度等单位在项目竣工投产后 1 个月内, 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将整理规范的项目档案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完成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并通过审查、 审批后 1 个月内,将上述文件材料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在项目竣工投产 后 2 个月内将竣工图提交施工、监理单位审核签章。
第五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在收到竣工图半个月内完成审核签署工作,由监 理组织施工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五十一条 采购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 、物资采购供应单位在完成环评、 水保、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采购(含招标)及签订合同、技 术协议、设备监造协议等工作后 1 个月内,由物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 中心)负责组织上述单位向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五十二条 运行单位在项目竣工投产后 3 个月内, 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在 生产技术准备和试运行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五十三条 项目档案的移交工作应在竣工投产后 3个月内完成。 建设管理 单位应编制 2 份移交清册,分别与档案保管单位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 交接双方按照移交清单认真核对、 逐卷交接, 完毕后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交接双方各存一份,以备查考。
第六章 档案验收
第五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 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十五条 国家重点工程和需创建国家、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的建设项 目,均应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五十六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组织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的项目, 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电网公司、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的项目, 由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省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验收结果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各区域电网公司、 省电力公司的档案管理部门和省档案局负责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验收结果 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四)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省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应接受国家档案 局、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国家电网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应 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验收。
(五)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验收组成员应有 3名副高级以上 (含副高级) 专业技术人员,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验收
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的人员担任。
(六)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 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中应包括项 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第五十七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各项指标考核合格或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组卷、编目工 作。
第五十八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的主要 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
(四)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五)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所起的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五十九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 施工、 监理、 运行等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 的要求进行自检,并在项目投产后 3个月内向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织单位 报送项目档案验收申报表。
第六十条 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应提请项目法人或建设管 理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 限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并安排项目档案的复
查工作。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项目档案验收不予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和执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和相关直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农网、城网及大型技改、水电厂、信息化建设、小型基建等建 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通讯工程、 电力电缆等建设项目的归 档范围参照附录 2。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录 1:变电站工程项目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属与流向
附录 2:输电线路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属与流向 附录 3:换流(逆变)站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属与流 向。
附录(详见电子版)
范文五:国家电网办[2010]250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2.24)
急件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文 件
国家电网办〔 2010〕 250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司党组关于集团化运作和精益化管理的 各项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包括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在内的公司 重大电网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 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 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文秘工作 档案 管理 办法 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010 年 2 月 24 日印发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 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 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 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 GB/T11822-2008) 和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档 发〔 2006〕 2 号),结合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网建设项目档案是指电网建设项 目在立项、审批、采购(含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 调试、监理、竣工验收及试运行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 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纸质、光盘等不同载体 的全部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下称省电力公司)等作为 项目法人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输变电工程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纳入电网建设管理程 序、工作计划及合同管理。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 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项目档 案的责任。
第五条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 进行。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要与 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应同时包括对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六条 各建设项目都应统筹安排项目档案管理所需资 金,明确必要的整理经费和设施、设备购置费。
第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 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参建单位整 理项目文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好 所建电网建设项目的全部档案。项目法人根据工作需要,可 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全权负责档案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各参建 单位(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电网建设项目档案 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设计、监 理、施工、调试、采购(含招标)、物资供应及运行单位均
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将项目档案工作 纳入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 或岗位责任制中,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组织落实,做好项目 档案的形成、 积累、 整理和归档工作, 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 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是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 档案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国资 委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资委等关于建设 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办法。
(二)制定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标准、 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和指导。
(四)组织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业务学习、 培训工作。
(五)组织公司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工作。
(六)组织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
(七) 负责公司总部作为项目法人的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 管理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的电网建设项 目档案工作接受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和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档案局的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资委、国家电网 公司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关于建设项目档案 管理的规定、办法。
(二) 制定职责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标准、 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职责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一领 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报送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
(五) 组织或协助组织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和达标 投产、工程创优档案管理的检查考核工作。
(六)负责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各区域 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所属单位要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 目档案管理工作和上级单位指定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发展策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投资计划、项目核准、建设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可研报告 审查及审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 资源调评估报告、建设用地评价报告等文件材料的收集,经 整理后向项目法人移交、 归档, 并同时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物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采 购(含招投标)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收 集、整理环评、水保、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 采购 (含招投标) 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订货合同、 协议, 并组织相关单位向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移交。 第十四条 基建、特高压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电网 建设项目档案的组织协调和移交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收集、 整理、移交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规定 向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别移交建设项目的初设审查、 初设审批等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部门负责跨区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统一管 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明确项目建档名称; 负责跨区电网 建设项目前期评估(环评、水保、地灾、地震、文物、用地 预审及批复) 、 竣工验收阶段 (环保、 水保验收、 工程决算) 文件材料的收集, 经整理后向项目法人移交、归档, 并同时 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六条 环评、水保工作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环评、 水保及专项验收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负责向项目法 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别移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 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批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及 批复,环保、水保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向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 位分别移交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调度部门负责向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分 别移交建设项目投产送电调试调度方案、设备命名等文件材 料。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 负责项目档案 的汇总, 自行或组织有关单位对所有应归档项目文件材料按 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组卷、编目。
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日常检查、指导。
负责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和工程达标投产、工程创优项目 档案检查的组织工作。
负责收集、整理职责范围内形成的工程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征地合同、协议、红线图、 用地审批、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及 审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所有声像、电子文件材料等。 负责组织、协调工程各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各自在工程 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报 告、 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和记录、 项目结算、 工程竣工签证书、 启委会文件等,并组织向项目法人及运行单位移交。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阶 段产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报告、设计基础资料、
初步设计、概算、审定概算、施工图设计、设计交底、变更 文件、竣工图(含电子版)。
负责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上述文件材料。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负责收集各自承包项目在开工前 和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安全措施, 建筑、安装的开、复工报告,图纸会检、工程变更文件、施 工记录、试验报告、 原材料及构件质量证明、质量检查及评 定、设备开箱文件、 设备调试文件、 设备出厂工艺等文件材 料。
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竣工草图及全部变更设计文件,作 为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依据。
负责将上述文件材料及竣工图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全部 整理、组卷、编目,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负责收集对建设项目质量、进度 和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控制的监理文件。
负责完成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 报、监理旁站方案及审批、监理旁站记录等文件的编制。 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全过程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 和系统。
负责审核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竣工文件、 竣工图的完整、 准确性。
按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组卷、 编目 , 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二十三条 采购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物资采购供 应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环评、水保、设计、监理、施工、设 备(材料)等采购(含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订 货合同、技术协议,设备监造大纲、设备监造计划、设备监 造报告、设备监造记录等。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组卷、编目,向项目法人或建 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二十四条 调试单位负责完成其承包范围内系统调试 大纲、调试方案、措施、调试报告的编制。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组卷、编目,向建设管理单位 移交。
第二十五条 运行单位负责收集、保管建设项目在生产技 术准备和试运行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 理、组卷、编目,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负责接收与运行、检修有关的项目档案。
负责运行、检修、技改等工作中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 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应有利于电网建设 项目后续工作和管理,满足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 属与流向,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 理规范》(DA/T 28-2002 附录 A),并结合公司系统电网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划分,详见附录。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保存项目的全套档案,也可委 托建设管理单位或运行单位保存项目的全套档案。 建设管理 单位与运行单位非同一单位时, 建设管理单位除保存该项目 形成的全套档案外应增加运行、检修等需利用的有关档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与运行单位为同一单位时, 运行单位保管两套项目档案。 若非同一单位时, 建设管理单 位保管项目法人委托保管的全套项目档案, 并向运行单位移 交与生产运行相关的两套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 围、保管期限、归属与流向,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含 招标)、物资供应、调试等单位除保管自身形成的档案,还 应根据本办法的条款,适当增加项目档案的制作和移交份 数。
第三十一条 凡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重大建 设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按照 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档发字
〔 1997〕 20号)、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 90 号),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与城市规划、 建 设及其管理有关的项目档案。
第四章 归档质量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归档文件和案卷质量应符合《科学 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1822-2008)和《国 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应按档案 管理的要求, 在档案人员的指导下, 由文件形成单位 (部门) 按照《供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 类)进行整理。 第三十四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符合 其形成规律;分类、组卷、排列、编目应规范、系统。 第三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晰,图标整洁, 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书写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不能用易 褪色的书写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铅笔、圆珠笔、复 写纸等)书写、绘制。
第三十六条 归档的项目文件应为原件、正本。凡本单 位的发文、主送或抄送本单位的收文,都要求以原件归档; 合同、协议及工程启动验收签证书等需双方或多方履行签字 手续的文件,签字方均应以正本归档。
第三十七条 各种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保书、出 厂试验报告、复测报告要齐全、完整;证明材料字迹清楚、 内容规范、数据准确,以原件归档;水泥、钢材等主要原材 料的使用都应编制跟踪台帐,说明在工程项目中的使用场 合、位置,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三十八条 各类记录表格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表格形 式应统一。各项记录填写必须真实可靠、 字迹清楚, 数据填 写详细、准确,不得漏缺项,没有内容的项目要划掉。 第三十九条 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处理、缺陷处理报告 等,应有闭环交代的详细记录(包括调查报告,分析、处理 意见,处理结论及消缺记录,复检意见与结论等)。
第四十条 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 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外文材料应将题名、卷内章节 目录译成中文,经翻译人、审校人签署的译文稿与原文一起 归档。
第四十一条 归档文件的纸张大小一般为 A4 幅面,装 订边为 2.5 厘米。小于 A4 幅面的纸张的应粘贴在 A4 纸 张上。
第四十二条 档案移交应通过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设计院的 CAD 竣工图应转换成版式文件通过档案信息管理 系统进行移交;在移交纸质文件的同时,应移交同步形成的 电子、音像文件。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包括相应的背景信息和
元数据,并采用《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要求的格式。
第四十三条 电子文件整理时应写明电子文件的载体类 型、设备环境特征;载体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载体 序号、档号、保管期限、密级、存入日期等;归档的磁性载 体应是只读型。
第四十四条 移交的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 性,内容的系统性和整理的科学性。声像材料整理时应附文 字说明,对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作者等内容进 行著录,并同时移交电子文件。
第四十五条 竣工图的编制要求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都 应编制竣工图。
(二)竣工图的编制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协
(三)竣工图编制单位依据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 单、设计更改等有关文件以及现场施工验收记录、调试记录 等制作全套竣工图。
(四) 竣工图编制深度应与施工图的编制深度一致; 编制 应规范、修改要到位,真实反映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 字 迹清晰、 整洁, 签字手续完备。 签名真实, 不得代签或打印, 不得用印章代替签名。
(五)竣工图均应编制竣工图总说明。对有修改内容的 竣工图卷册,还应编制分册说明,其内容应包括修改原因、 修改内容及提供文件材料的单位等。
(六)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图纸,由设计单位在施 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并在蓝图目录上签署竣工图的编制 日期。竣工图图章样式及尺寸见图 1。
图 1 竣工图图章样式及尺寸(单位:mm )
竣工图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盖在标题栏附近空白处。 (七)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修改的施工图应重新编制竣工 图,其标题栏中的设计阶段应由施工图阶段改为竣工图阶 段。图纸编号按原施工图图号,其中设计阶段代字“ S ”改 为“ Z ”。竣工图编制单位不需加盖竣工图图章。
(八) 竣工图的审核由竣工图编制单位负责, 由设计人 (修 改人)编制完成后,经校核人校核和批准人审定后在图 标 上签署。竣工图审查合格后,移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盖 竣工图章,进行复核、签字确认。施工和监理单位加盖的竣 工图章样式见图 2。
图 2 施工和监理单位加盖的竣工图章样式及尺寸(单位:mm ) 竣工图章中的内容应填写齐全、 清楚, 不得代签。 竣工图 章应使用红色印泥,盖在标题栏附近空白处。
(九)设备图如有修改,也应出修改图,确保最终版的设 备图与实际相符。
(十)发生设计变更的施工图,由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 通知单、 工程联系单等, 将施工现场情况如实反映到图纸上, 经施工、监理单位盖章签字后,提交设计单位制作正式竣工 图纸。
(十一)根据合同约定,单独支付竣工图设计费用的,应 由设计院重新制作全套竣工图。
第五章 归档时间及移交
第四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项目建设职 能部门,在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后 1 个月内,向项目 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移交项目归档文件材料。
第四十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后 1个月内,向项目法人移交项目法人应当归档保管的项目档 案。在项目竣工投产后 3 个月内,向运行单位移交属于运 行单位应当归档保管的项目档案。
第四十八条 各施工、监理、调试、调度等单位在项目竣 工投产后 1 个月内,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将整理规范的项 目档案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完成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 等工作并通过审查、审批后 1 个月内,将上述文件材料向 建设管理单位移交。在项目竣工投产后 2 个月内将竣工图 提交施工、监理单位审核签章。
第五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在收到竣工图半个月内完成 审核签署工作,由监理组织施工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五十一条 采购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物资采购 供应单位在完成环评、水保、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 料)等采购(含招标)及签订合同、技术协议、设备监造协 议等工作后 1 个月内,由物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 负责组织上述单位向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五十二条 运行单位在项目竣工投产后 3 个月内,向 建设管理单位移交在生产技术准备和试运行中形成的文件 材料。
第五十三条 项目档案的移交工作应在竣工投产后 3个 月内完成。 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 2 份移交清册, 分别与档案 保管单位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交接双方按照移交清单认 真核对、逐卷交接,完毕后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字,交接双 方各存一份,以备查考。
第六章 档案验收
第五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 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 目竣工验收。
第五十五条 国家重点工程和需创建国家、国家电网公 司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五十六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 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电网公司、省级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省档 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档案局备案。
(三)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验收的项目, 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的档案管理部门和省档案局 负责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四)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省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 验收应接受国家档案局、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国家电网公 司、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 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验收。
(五)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验收组成员应 有 3名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可邀 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验收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的人 员担任。
(六)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 项目档案验收 组成员中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第五十七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 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各项指标考核合格或达到设计能力;
(三) 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 整理分类、 组卷、编目工作。
第五十八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 请,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 保证项目档案完整、 准确、 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
(四)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五)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所起的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五十九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或建设管 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单位的负责人及 有关人员,根据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的要求进行自检, 并在项目投产后 3个月内向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织单位 报送项目档案验收申报表。
第六十条 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应提 请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限期对存 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安排项目档案的复查工作。整改后复 查仍不合格的,项目档案验收不予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和 执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和相关直属 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农网、城网及大型技改、水电厂、信息化 建设、小型基建等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通讯工程、电力电缆等建设项目的归档范围参照附录 2。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1:变电站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 属与流向
附录 2:输电线路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 归属与流向
附录 3:换流(逆变)站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 期限、归属与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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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变电站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属与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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