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什么制度
推动信访制度改革(广东省)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9月23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出战略部署。习**提出,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动。这标志着我国将告别“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法治被动时代,走向“先立后破”的新时代,进入法治引导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我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时代特征,将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特别是在制定《广东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过程中,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信访制度改革。
一、探索和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为信访立法和改革聚民智、凝共识
制定《条例》推动我省信访工作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坚持和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客观要求,是解决我省信访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常委会高度重视,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届常委会新制定的立法论证、立法公开、立法评估等五项工作制度,以9大高校立法基地、高校联盟和立法咨询专家为平台,进一步探索党委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多方参与立法相统一的运行机制,确保《条例》顺利出台。
《条例》的制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换届以后,省委书记胡春华多次就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给任务、提要求,要求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按照省委的部署和要求,去年初常委会围绕“新形势下人大立法工作如何为广东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主题,赴全省各市和基层农村开展调研,了解到各方面迫切要求制定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立法。调研后,常委会向省委专门作了报告,省委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指示要研究制定《条例》,加快立法步伐。根据省委的决定,常委会将《条例》补充列入了2013年立法计划,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推进立法工作;常委会党组多次就起草进展情况、审议修改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在社会上开展大讨论等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条例》通过后,还专门就贯彻实施有关问题向省委请示,推动有关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开展。
《条例》的制定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拓宽多方参与立法的途径。立法要遵循民主原则,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做到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多方参与是增强民主性的有效途径。《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常委会探索和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努力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为信访制度改革凝聚广泛共识。一是探索多方起草的模式,注重汇集民智。2013年8月,常委会同时委托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立法基地分别独立起草法规草案建议稿,力求通过多个高校专家之间的研讨和争论,引入竞争机制,在多样化的基础上,通过评估和争论,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提高法规草案质量。专家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具有更强的专业和理论素养,实践证明,尝试委托多方起草《条例》,拓宽了法规起草途径,能发挥高校理论研究优势,为地方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也有利于克服部门利益;同时,还有利于借助高校立法基地这个平台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高校在起草过程中,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践,为群众在立法中“代言”,把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在立法中综合好、统筹好、集中好,扩大了立法联系群众的队伍和力量,增强了立法调研的深度和广度,体现了多方的参与和交流,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二是拓宽渠道,全过程公开和全方位听取意见。常委会在《条例》的委托起草、座谈、调研、评估、审议等过程中全过程公开和全方位听取意见。全程邀请媒体参加报道,加大公开力度。多次召开政法系统
座谈会、信访工作人员座谈会、信访群众座谈会等各类专题座谈会进行专题研讨,尤其是专门召开信访群众座谈会,请基层信访群众介绍自身的上访经历,听取其对信访立法的意见;多次向我省选出的16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787名省人大代表,省委、省人大有关部门,全部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21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9个地方立法基地和66名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同时还就有关专题向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请示。三是公开讨论,推动形成共识。信访问题既敏感又复杂,社会各方面在思想上、观念都有很多分歧,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常委会组织在南方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开展信访立法有关问题大讨论,由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信访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讨论和争论,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中央有关政策精神。通过广泛讨论,让公众亲身参与立法过程,了解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推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
二、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同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起来,重点解决我省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构建可操作、切合实际的法律制度,推动信访制度改革。
(一)明确诉访分离,推动信访制度回归本位
从各方面反映的问题看,信访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是偏离法治轨道,大量本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诉求和矛盾纠纷,也要求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被过度扩张。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就要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因此,常委会通过制定《条例》,明确信访事项的范围,将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让信访制度的功能回归本位;完善诉访分离制度,对“法定途径”作出细化规定,增加分离的可操作性;建立涉法涉诉事项依法终结制度,避免其回流到信访渠道。
(二)实行网上受理信访,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
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是导致信访人采取非正常甚至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主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好畅通信访渠道问题,必须抓住两个关键点,一是便捷快速,二是阳光信访。常委会深入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结合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将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作为畅通信访渠道的突破口,通过制定《条例》,规范网络信访渠道建设、网上信访信息公开,拓宽网上信访渠道,实现网上信访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推动网上信访渠道成为今后信访的主渠道。同时,还对联合接访工作平台、信访绿色邮政通道、下基层听取意见和接访等内容作了规定,方便群众表达自己的合理合法诉求。
(三)规范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理性有序表达诉求
从调研情况看,部分信访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以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闹访缠访等方式表达诉求的情况比较突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的秩序。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就必须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信访人非正常上访行为作出适当的规范,力求把群众的合法诉求解决到位,把不合理诉求和思想认识引导到位,把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到位,以实现维护信访秩序、维护信访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统一。因此,《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常委会始终坚持处理好保障权益和维护秩序的关系,一方面强调保障信访人权益,另一方面也对信访秩序作出规范,将越级上访、信访终结后的重复上访、拒绝推选代表的集体上访纳入不予受理的范围,要求工作人员做好说服解释、情绪疏导工作; 对缠访闹访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则明确了法律责任,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规范源头预防,建立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我省信访实践中源头化解有所欠缺,决策欠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行政程序有瑕疵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据此,调研组建议制定《条例》时对此作出规范,但审议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源头预防不属于《条例》应当规范的内容,建议不作规定。常委会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必须从根本上调整社会利益,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直接利益问题,让矛盾纠纷少发生、不发生并及时解决在当地。因此,常委会制定《条例》时,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科学决策和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重点建立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畅通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预防社会矛盾发生;并通过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实施网格化管理,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工作责任和监督,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机制
部分信访工作人员接访行为不规范,初信初访责任、牵头部门责任和信访包案责任人的信访事项办理责任不落实,是导致信访秩序混乱、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因素。要保障信访人权益、规范接访行为,最核心的就是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机制。对此,常委会在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和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制,强化信访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和人大监督,通过严厉查处那些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开展宣讲,营造《条例》实施良好氛围
**委员长指出,要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部法规出台后,执行得好不好,很重要的一点,是看社会对法规的理解准确不准确,这是法规实施的重要基础,也直接反映了立法质量。为此,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宣传工作,将立法宣传和法规普及宣传结合起来,使《条例》深入民心、深入人心、深入社会。
(一)加强宣传解读,引导各方面正确理解《条例》规定
(二)组织宣讲队伍,为宣讲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常委会组织省信访局、省委党校、省社科联、中山大学等9所高校立法基地、有关地级以上市本地高校等各方面力量,并结合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组成150人左右的宣讲团,为各单位、各地区进行宣讲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组织宣讲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委和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参加并作重要讲话,法工委就《条例》的重要意义、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辅导讲解,提供统一的宣讲提纲、ppt等宣传材料。此外,还通过集体观摩、会后研讨、征求意见等形式,组织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分析,不断完善授课方法和授课内容,保证了讲课效果。
(三)强化组织协调,推动各市、县深入开展宣讲工作
常委会成立21个宣讲工作组,由担任过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和省直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任组长,深入到市、县、镇进行宣讲动员,协调各地做好宣讲工作。此外,还组织编写15期宣传贯彻落实
条例工作简报,通报各地区各单位宣讲工作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在常委会的推动下,各市县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共召开宣讲会议180场,超过12万1千名干部群众参加了宣讲学习,为《条例》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组织试点,推动以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制定并实施《条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平台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一个重大的方向性选择。条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于实践,而充分运用好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源,重点解决好突出困难和问题,对贯彻落实好条例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根据省委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选择广州市海珠区等十个县区开展贯彻实施《条例》以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试点工作,通过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与协调,探索长效机制,推动
“一府两院”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目前,全省的试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各试点地区结合各自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各项试点工作任务。 人大牵头,强化沟通协调。常委会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与县也分别设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成立机构,加强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上下沟通联系,及时反映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
专家参与,注重理论指导。常委会组织10个工作组,由法委、法工委、省信访局和省社科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组织中山大学等9所高校立法基地以及省社科联的专家学者组成工作团队,分别对口负责1个试点地区,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法规基层实施部门与立法机关、专家学者直接沟通的平台,确保试点地方准确理解和贯彻实施《条例》规定。
以点带面,破解实施难题。开展试点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研究对策、破解难题,从而为推动条例在全省的贯彻落实提供经验。常委会要求各试点县区重点对畅通信访渠道、推进诉访分离、强化责任落实、维护信访正常秩序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试点。7月底,根据部分地区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推诿现象,常委会又专门组织各试点工作组进行研究,要求各试点地区重点对建立防止互相推诿的机制进行探索,着力解决推诿等问题。为总结经验,年底常委会还将对各试点地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向省委全面报告试点实施情况,提出组织推广意见。
在立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好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的作用,这是我省今后几年地方立法的重要任务。我们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篇二:完善和改革信访制度
:完善和改革信访制度——从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2-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会
【摘要】目前,涉诉信访已成为各级法院的沉重压力和负担,法院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由于缺乏原则,出现无法可依等主客观因素,理论研究上更是缺乏足够的重视。对此,笔者从信访制度的概念、重要性进行阐述,进而提出涉诉信访的改革设想及今后对信访工作的完善。
【关键词】信访制度;涉法涉诉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我国社会当前正处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使信访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在众多信访中,涉及法院的涉诉信访为最多,民生问题凸显,它反映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对国家司法制度和人民法院的信赖。随着各种不可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众多民生问题已成为民众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这些矛盾的重要渠道。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俱增,诉讼主体多元化,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发,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也成了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法院形象、影响政府形象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目前存在对涉法涉诉信访法律规定不完善等主客观因素,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却显得懦弱而又缺乏原则,理论研究上更是缺乏足够的重视,使涉诉上访现象成为目前各级法院普遍面临着的一个难题,而且越来越困扰着法院的整体工作,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冲击着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极大地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完善和改革信访制度成为保护民生合法权益的一大难题。
一、信访制度的内涵
2005年1月5日,我国颁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信访的内涵,信访,即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1]。《信访条例》的颁布一方面及人民政府保持了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保护了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了信访秩序。其中第一条就制定了立法的目的,即“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涉法涉诉信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就是涉及到法律和诉讼,当事人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依 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一切信访活动。从狭义上讲就是诉讼终结之后的申诉活动。信访事项一般包括:不服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检举、投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和违法乱纪行为;咨询有关政策、法律和问题,寻求相关帮助;对相关司法问题提出各种建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我国的信访制度规定了群众可以向村、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信访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都要为信访群众提供信访的一切便利,要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不服的除了申诉以外,还可以通过信访来反映问题,解决问题,这是各级人民法院发现错案的最好方法之一,同样也是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能听到社会底层的声音和意见,又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信访作为实现民主的机制被提高到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历来倍受重视。法院的涉诉信访制度也就成了司法民主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涉诉信访工作的现实处境
(一) 涉诉信访工作的现状
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据最高法院统计,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来信来访422万件人次,上升6.2%。2003年最高法院接待处理集体上访比2002年上升16.9%和10.8%[2]。近五年,我省某中级法院共接收群众来信674件,接待来访人员826人次,其中,申诉、复查立案295件。2007年,当地政法委挂牌督办2件,省委督办、全国人大信访局交办2件,省法院挂牌督办5件,中院挂牌督办21件,共计32件涉诉信访案件。近几年,各地法院采取各种措施解决涉法涉诉案件,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
(二)涉诉信访面临的困境
目前,信访逐渐增多,一些上访群众在多次上访得不到解决后,就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尤其是涉法涉诉的群众,在所有信访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涉法涉诉案件绝大部分是因为司法救济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一方面,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胜诉的一方为得不到执行到处找关系,上访;另一方面,败诉方不管判决是否公正,为了满足虚荣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更是积极地到处找关系,申诉,上访,不仅找政府,找上一级法院,还意图通过媒体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许多上访群众往往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或法官徇私舞弊等,要么找领导批示干预,要么要求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理一次。有的在多次上访后,虽然有了相关部门的答复,但仍然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上访。
我国的信访机构一般都是属于所在机关的内设机构,专门负责接待来信来访,本身不能够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同样法院也没有专门设立涉诉信访机构,多在立案庭下设信访组, 一 是人员缺乏;二是不能引起信访人员的重视;三是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使有些问题久拖不决,也导致上访不止。如,青海省某中级法院立案庭成立于2002年6月,现有法官6名,其中庭长一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4人,书记员1人。立案庭下设立案组,信访组,案件流程管理组、申诉复查组。
(三)涉诉信访机制的弊端和长远危害
1、立法上缺乏对长期缠诉闹诉者的处罚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只针对了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阻碍证人作证,及作伪证,转移财产及不履行生效判决与防碍公务七种情形,而种种严重损害法院形象,冲击法院秩序的缠闹诉行为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法律上对长期缠闹诉行为处罚规定几乎是空白,这就使法院在处理时感到无法可依,无从下手。例如:权开春以“流氓恶霸刘某某”,“花柳病”“充当走狗”等等恶毒语言攻击法官与法院进行的缠诉闹诉,若是公民之间有如此的诽谤,诬陷行为,受害一方肯定会强烈要求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公民之间也不敢有如此肆意妄为的诽谤,诬陷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一些上访老户正是钻了法律上的空白,吃准了法院拿他没办法,才敢采取上述种种缠诉闹诉的行为。法院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当法院的自身形象受到攻击,法官本人的名誉与尊严受到侵害时,又有谁来保护!对此法律的回答却是暖昧模糊的沉默。
2、对缠诉闹诉行为处理不力,姑息纵容着缠访老户将闹诉行为进行到底。对上访老户的缠、闹诉行为,人民法院大多采取劝、让、哄的怀柔政策令其息诉,不能凑效时也只能无可奈何地听之任之,而能让其息诉的毕竟只占极少数,常常被当作先进案例进行宣传。最近笔者留意到《人民法院报》有三四篇有关在法院的努力下上访老户息诉的案例消息报道。其中,2004年8月20日有一篇《功到深处访自息》的报道比较典型:湖北省郧县一上访老户刘大林因被该县法院强制执行了1997年至2001年依法应交纳的472元的提留款而长期上访申诉,连年上访误了农活使其家境更为贫寒,该院院长知道其困难后亲自为其跑成了2000元的扶贫资金,刘大林拿到钱后激动地表示再也不上访申诉了。院长的爱民息诉之心当然值得嘉许,但这种缺乏原则性的做法显然不是解决上访问题的根本方法,有时碰到另外一些人反而会助长他们闹诉缠诉的气焰,无益于法院审判权威的树立。[3]
目前,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有其积极地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积极地一面,即反映社情民意,通过涉法涉诉纠正一些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消极地一面,主要表现在对审判工作、法官队伍、法院形象等的影响。对于许多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一层一级地申诉,有的甚至于对法院作出地裁决仍然不服。反过来再通过党委、人大、政府以及新闻媒体反复申诉,甚至直接向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写信告状。大量地信访案件,法院不仅要投入一定地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也会造成办案法官的心理压力,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结。这种状况如果任其长远发展下去,最终必将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形象,削弱了司法权威。
三、对法院信访制度改革的定位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信访工作的职能就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4]对于法院来说,一方面它可以反映民情民意,排解矛盾,另一方面可以借助这一信息渠道,起到监督和改进司法的作用。涉诉信访制度的功能就是: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
基于以上定位,涉诉信访应该是一种对司法的救济,司法程序所不能实现的正义可以在信访的制度中继续探讨,让它起到一种补充的权利救济功能。对法院而言,涉诉信访是一项现实、被动、高效的制度更新机制,具有促进民主与法治的功能。对法院而言,信访制度的改革,首先要独立设立信访机构,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使涉诉信访充当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协调器(4);其次,配置相应的人员。配置有法律知识、工作经验的人员来抓信访工作;第三,要有明确的工作措施、工作制度。如工作措施上采取认真听取当事人反映问题,重点抓排查处理,定期审查,定期来访解决,以案讲法释明,以及说服教育等,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自行息访。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信访登记体
系和办结体系,不仅可以准确统计信访量,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克服目前当事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和司法公信力的消弱。同时积极推动司法改革,消除诱发信访的制度性根源,减少信访的绝对数量,使矛盾不致激化。
四、涉法涉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涉法涉诉制度的改革和设想
1、法院设立信访办,使其成为法院独立的机构。其职责是: (1)处理答复来访信件;
(2)处理答复接待涉诉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3)审查、转达当事人的非诉信件;(4)接待来访群众法律咨询;(5)负责处理院领导及上级法院交办的工作;(6)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目前,作为法院信访办事机构的立案庭,负责法院对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对不服本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和本院的信访工作。面对众多工作和日益增长的信访案件,在立案庭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其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不足,甚至造成对信访案件的相互推诿、敷衍和拖延等现象,导致信访协调解决功能的发挥。信访群众对法院的答复不满意,又会向上一级法院、政府部门及媒体等单位不断上访、缠诉。因此,设立法院独立的信访机构,能增强信访工作职能的发挥,提高其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当前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
2、明确各级法院信访职能的权限,对上访人实行限制信访。对各级法院信访办工作人员设立依法享有法定的调查权,责令被信访的基层院、庭作出书面报告的权力,以及公开调查报告的权力。实行信访机构直管,严格划分各级法院信访办责任权限,使上下级法院信访办各司其职,最大限度发挥解决问题的能力。把信访办的主要目标放在解决问题,救济权利,提高效率,找出违法和失当行为上。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法院“大信访”格局。同时对上访人实行限制信访。如,对已经生效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信访的,可以由原审法院受理信访,对确实有问题的,信访办可以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是否提起再审;对没有问题的信访案件,尽量用法理来释明问题,解决问题。当事人对原审法院信访办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信访办申请。对二审生效案件的上访,可以由二审法院信访办受理。当事人不能越级上访,越级上访的,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政府部门也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限制上访不仅能减少信访案件,而且可以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同时维护了司法机关裁决的既判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设立专门的信访司法救济制度。2005年,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解决了社会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有些法院还设立了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这些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心愿,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国外,对信访的救济也已经有先例,如总统基金、总理基金,这是国外解决信访问题、减轻信访压力的一个很重要的物质基础和途径。我国设立专门的信访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将信访矛盾交由整个社会群策群力解决。
(二)涉法涉诉制度的完善
1、加强信访制度建设。近些年来,各级法院推出了领导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岗位目标考核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形式。同样对信访工作也应建立起信访工作制席,如,制定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信访工作管理制、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以及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等等,从而在改革信访的基础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完整、科学的管理体系。以一种开放的、灵活的机制,有效的制度来协调各种矛盾,提高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率。减少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冲击力,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确保案件质量,树立司法权威,勇于纠正错案,加强信访接待,杜绝敷衍推诿,下功
夫把息诉工作作细作实。对于缠诉老户的闹诉行为,我们首先要克服厌战情绪,坚定信念,坚持司法为民,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融汇贯穿于信访工作中。一要严把案件质量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二要坚持有错必纠,勇于纠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三要加强信访接待工作,使上访老户工作有部门办,有人管,杜绝和避免出现上下级法院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不明情况发生,并要求信访法官在工作中注意对缠访老户的思想教育,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使他们了解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的理由,争取他篇三:国家信访制度改革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全文如下。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解决了大量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赢得了群众拥护,凝聚了党心民心。同时应当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现象,引发了大量信访问题,尤其是在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一)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工作,更加注重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优先保障民生支出。针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政策,全力推动落实。
(二)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
作献计献策。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在评估中要充分听取信访、维稳、综治等部门的意见。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实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及时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适时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决策者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坚持依法办事。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强化各级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防止以闹求解决、以访谋私利、无理缠访闹访等现象发生。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严肃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改进工作作风。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干部进村入户、送政策送温
暖送服务、记民情日记、建民情档案等做法,坚持与群众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联系群众而不脱离群众、服务群众而不损害群众、解决问题而不引发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五)健全公开透明的诉求表达和办理方式。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更加重视群众来信尤其是初次来信办理,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导向。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大力推行阳光信访,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逐步推行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把办理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信访公信力。
(六)突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重点。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作为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制度,与下基层调查研究、深入联系点、扶贫帮困等结合起来,提高工作实效性。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1天、市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旗)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省、市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一般不接待越级上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领导包案等方 式,把行政资源集中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检验施政得失、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查问效上。
(七)完善联合接访运行方式。按照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要求,在市、县两级全部实行联合接访,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进驻联合接访场所责任部门的动态管理,做到信访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及时进驻,信访问题明显减少的责任部门有序退出;推行律师参与接访、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第三方介入的方法,促进问题解决。
(八)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充分发挥法定诉求表达渠道作用。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完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落实
便民利民措施,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热情服务。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方式,使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健全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工作机制
(十)完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级信访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职能作用,形成整合资源、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合力。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组成和专项工作小组设置,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注重从政策层面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合理性的突出问题。
(十一)健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认真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进行公开听证,促进息诉息访;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已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健全信访事项协商会办等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加大化解“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力度。
(十二)健全统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信访联席会议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的力度。
范文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考评制度改革思考
信访作为权利表达机制在化解矛盾、公民监督和提供决策参考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涉诉涉法信访愈演愈烈却已经成为困扰方方面面的难题,由于现有信访考评制度片面强调控制信访数量与信访人息访,给法院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带来许多弊端。只有改变现有的涉诉涉法信访工作考评机制,才能促进信访形势与信访秩序根本好转。
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1、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基本情况
自2005年5月1日《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依照最高院的相关要求,各地法院纷纷制定实施内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办法及责任追究机制,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考评已经成为各级法院重要的司法绩效考核指标。在此背景下,各地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进行:严格立案审查,将有可能导致信访的案件拒之门外;实行大调解结案,该判不判;实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风险案件层层上报;特殊时期专人接访、截访;建立信访救助基金等等。这些工作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涉法涉诉案件的数量,但是也带来许多弊端:法院生效判决执行难,降低司法公信力与法律权威;专人截访、专项维稳资金给法院带来沉重的人力和物力、财力负担;法院办案人员摄于信访压力往往对案件不想判、不敢判和不能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花钱买稳定却助长当事人闹访、缠访气焰,影响地方稳定,等等。
2、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新动向
近年来,涉诉涉法信访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困扰方方面面的难题,由于片面强调控制信访数量与信访人息访,给法院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带来许多弊端。但是这种观念已经有所改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也在各地开始实践。2013年1月7日,新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政法机关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把依法维权与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各地政法机关对此也已经展开探索,以构建具有法治意义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新模式为目标,以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为取向,以实行诉讼与信访有效分离为途径,全面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努力促进信访形势与信访秩序根本好转。
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考评机制
1、现有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考评制度概述
中央政法委在《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中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年度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法院依据《信访条例》、《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等,结合本地涉法涉诉信访情况特殊性,纷纷制定本地各级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考评制度。笔者搜集了部分法院的考评制度,发现这些考评制度大多具有以下特点:⑴、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信访状况排名制度,排名直接影响官员升迁。⑵、考核重点是信访发生数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制定《红旗区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工作月考评办法(试行)》,规定:发生中央级交办的每件每人扣20分,省级交办的每件每人扣15分。⑶、考评制度的目标是稳控,尤其是特殊时期不能出现进京访。《涿鹿县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责任目标及考核办法》规定“全年不发生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减少到市缠访。每发生进京赴省非正常访1件,扣减3分;到市缠访不能按要求接回的,每件扣减1分”。
2、现有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考评制度弊端
信访考评制度一方面促使各级法院加强对涉诉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另一方面也带来不少问题:⑴、考核问责在实践中压力层层加大,甚至出现末位淘汰制,给法院工作人员带来极大的压力,于是就有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非法治思维观念,出现花钱买稳定,出钱图安逸的现象,甚至以牺牲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法律严肃性、公平性和法院公信力为代价,来求得信访人的妥协,进而避免因信访被问责的现象。⑵、重控访,轻解决,把工作重点放在控制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和特殊时期不出现进京访上,并没有实际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根本目的难以实现,为应对信访工作考核,过度重视减少上访数量,而忽略对上访矛盾和问题的真正化解,甚至奉行“截访”、强制“学习”、非法限制访民人身自由等极端做法,从而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进而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
三、涉诉涉法考评制度改革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的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将改变以往重控访轻解决的工作方式,建立完善的诉访分离机制,加大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将涉诉涉法信访工作程序化、法治化。与此对应,涉诉涉法信访考评机制也面临改革。
1、考核重心
(1)重视考核信访人的合法合理诉求是否得到解决。一是信访人次数或信访问题的发生数量。信访人次数或信访问题的发生数量应该只是一个整体上了解社会矛盾和发展状况的考查指标,而不应该简单地成为其核心考核指标,尤其不能简单地以信访量的排名来衡量法院工作的好坏,甚至决定干部的升迁。解决问题是信访的最终目的,也是各级政府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努力方向。在信访考核指标中之所以着力于设置信访矛盾的化解数量和质量指标,主旨在于引导和促进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积极采取措施来解决信访问题,而不是一味地通过围堵和隐瞒事态来减少上访数量,从而致使问题一再拖延,矛盾越积越深。(2)重视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涉诉涉法信访工作的效率。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实践中,总会发生法院门难进,人难找,办事拖沓,效率低下的现象。因此制定严谨高效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加强法院涉诉涉法信访工作的人员、基础设施配置,使涉诉涉法信访工作制度化、日常化势在必行,在考核考核指标中,对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权重也应加重。(3)重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程序法治化,保障信访人员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为了保证绩效考评合格,控制信访数量,部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遣返、甚至雇佣黑保安等侵犯信访人员人身权利的方法强行截访。这种作法极大地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常恶劣的舆论影响。只有加强权力监督,重视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信访人申诉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才能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统一。(4)重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社会效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更加强烈,司法工作承载了越来越多的期望,法院工作也越来越多地开始考虑社会效益。涉诉涉法信访工作直接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因此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也应当注重案件结果与社会现状符合,并且积极引导群众自觉采取法律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在考核指标上,表现为宣传工作实施情况,舆论媒体反映、民意测评指数等。
2、具体考核项目
①涉法涉诉信访基础设施
涉法涉诉信访基础设施建设是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保障,也是影响来访人员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第一印象,在考核项目中也应当占较大的比例。这一考核项目主要考核信访接待环境与人员配备,根据最高院对立案信访窗口的考核验收要求[1],被考核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机构配备专门的信访工作人员,实行窗口式、柜台式等开放性办公方式,配备值班法警或保安,设置便民措施,提供申诉、信访指南等资料。
②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建设
在涉诉涉法信访考评工作中 ,制度建设的考核尤其重要,只有严谨高效的制度才能保障权力监督,程序合法,办事效率。参考各级法院现有涉诉涉法信访制度建设成果,在信访制度建设项目考核中主要设置以下考核指标:(1)信访领导负责制度。被考核单位应当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分管负责人有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重新报告。(2)建立信访处理流程。被考核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的信访案件处理流程,并对信访处理关键环节作出规定。(3)建立重大信访应急处理机制。被考核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单位重大信访应急处置预案。(4)建立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度。被考核单位应当根据被考核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并且将考核结果纳入总体考核指标。(5)建立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制度。被考核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制度,在案件的立、审、执各个环节开展信访评估预防工作。(6)建立判后答疑工作制度。被考核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判后答疑制度,认真开展书面和口头答疑工作,建立判后答疑台账。(7)建立院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③信访办理情况
信访办理情况关系到上访人的实际诉求是否得到解决,是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主要设置以下考核指标:(1)信访办理实效,信访件指定办理期限的,应当按期办理完毕。(2)信访办理过程,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信访工作制度进行,保障信访人基本权利不受侵犯。(3)信访办理结果应当积极化解矛盾,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应当纠错的及时纠错。(4)信访办理结果反馈,被考核单位办理考核单位转办、交办的信访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不得谎报、瞒报信访办理结果。
④信访日常工作
信访日常工作是对信访工作制度的执行,直接体现出信访工作的成效,具体设置以下考核指标:(1)来访登记。接到信访交办、转办或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必须及时登记,注明来件(访、信)时间,主要诉求,回复期限,处理办法,建立信访办理台账,追踪信访处理流程。(2)信息化信访管理。来件(访、信)必须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电子化管理。(3)建立信访工作方案,定期信访工作动态汇报。被考核单位对来件(访、信)必须认真研究,制定有效地工作方案,并每月向考核单位报送。(4)重大信访事项报告。发生重大信访事项被考核单位应及时报告。(5)越级上访。被考核单位应当加强信访化解工作,尽量减少越级上访,如出现当事人到上级机关闹访缠访,应及时接访、劝访,做好安抚工作。(6)信访案件终(7)司法救助执行情况。被考核单位应当建立人民法院涉法涉诉信访专项救助基金,规范化使用和管理。(8)民调及回访。被考核单位应当加强与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联系,做好安抚、回访工作,提高民调好评率。(9)媒体负面报道。被考核单位应当采取妥善措施,不得发生因信访处理不当被媒体曝光的情况。(10)法治宣传调研。被考核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信访工作调研及法治宣传。
四、结语
涉诉涉法信访制度改革和完善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不单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还须多管齐下,尤其需要从民意通达和法治建设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整体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项,基础设施。
范文三:县发展和改革局信访工作制度
县发展和改革局信访工作制度
县发展和改革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登记
1、收到人民来信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拆阅、编号、登记并迅速送局领导阅示。
2、人民来访由各相关业务科室接待并登记,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二、领导阅批
局领导收到送批的人民来信一般应当天阅批,然后由办公室传递给有关职能科室办理或转送其他部门办理。
三、信访办理
1、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接到局领导阅批的人民来信后应认真阅办,具体承办人应在10天内办结,并保证质量。
2、对于重大信访,局领导应随时开会研究并亲自组织人员处结;对于疑难信访,应按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程序审核答复;对于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的信访,由领导协调后会办。
3、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应热情受理,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和申诉。凡是符合政策法规和法定程序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违反目前政策法规不能解决的,要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总之,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使来访者口服心悦。 4、处理来信来访,必须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认真负责地及时妥善处理。
四、检查督促
日常信访工作的检查、督促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应主动了解各科室信访处结情况,并进行督促,遇到难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信息反馈
1、信访工作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结。
2、凡上级交办和由其他部门转办的人民来信,处结后应将结果告知交(转)办单位;凡涉及有关职能科室转请其他部门办理的人民来信,应在一定时间内主动向办理单位询问处理情况。
范文四:运用法治思维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
《运用法治思维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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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9-05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全会第一次把信访工作制度改革问题放在全国改革的总体布局中进行部署,第一次把信访工作制度改革问题纳入国家治理层面并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影响深远。
《决定》出台后,如何破题和推进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各种配套改革的文件、政策、法规相继出台。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已经上路,势在必行。
一、信访工作法治化是信访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信访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里属社会治理范畴,依法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信访工作法制化,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进一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信访难题。
长期以来,信访作为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民主制度,在密切党群关系,反映社情民意,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任何制度都会有局限性,以往实行的信访排名、通报,给地方各级政府产生很大压力,催生出拦访截访、限制上访群众人身自由、上访人重复越级上访给地方施加压力的现象。信访工作在维稳方面缺少履职手段,职责边界模糊。同时,一些信访人员还存在着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解决的心理倾向,甚至希望通过信访渠道重启司法程序,客观上削弱了司法权威。
二、信访问题日益突出和严重,倒逼信访工作制度改革
中央《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解决了大量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赢得了群众拥护,凝聚了党心民心。但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现象,引发了大量信访问题。个别群众甚至采取极端方式维护个人权益,有些地方还因信访问题酿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
信访问题的日益突出和严重逼着我们问三个“为什么”:为什么这几年民生投入最大、群众得实惠最多,但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仍频频发生,为什么各级政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化解矛盾,新的矛盾纠纷又不断出现,为什么对信访工作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下的力气越来越大,但信访问题总是居高不下,解决难度不断增加,
具体看,信访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城镇房屋拆迁和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国有企业改制以及涉法涉诉问题,表现形式为集体访多、越级访多、重复访多,需要引起重视。
信访问题成因复杂,许多信访问题实际是社会问题,仅靠原有的信访工作手段,不能化解所有矛盾。必须通过经济、政策、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改变目前过多依赖行政救济手段解决信访问题的状况,逐步过渡到侧重司法救济,依法维权,依法终结。
三、把握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良机,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
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目的是革除积弊,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探索信访工作走向法治、善治的路径,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信访工作走向法治化的基本前提是科学立法、公正执法、办事依法、全民守法。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加强源头治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办事、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压实责任,强化措施,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
畅通信访渠道。坚持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开展部门联合接访,大力推行“网络问政”、“网上信访”,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完善体制机制。切实发挥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机制、统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群众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机制。
夯实基层基础。加强信访工作基层组织网络建设,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建立常态化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建立上访甄别机制。重点解决信访问题的“入口”和“出口”问题,不能无原则地将上访成本转嫁给政府。明晰信访受理的层级和范围,对没有政策依据并已穷尽一切化解办法的信访问题,实行依法终结,有序退出。通过建立上访甄别机制,让上访制度回归法治,切实解决信访渠道系统拥堵和系统运转困难问题。
加快信访立法进程。要推动立法进程,不能只是片面强调上访人的权利和主张,忽略上访人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打击违法信访,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重庆律师事务所 www.lvshimen.com)
范文五:信访工作制度
XX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编委办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民主 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 例》和《河南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办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办反映情况,提出意 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由本办处理的事 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全县机构编制工作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府 规章及有关政策情况的意见或建议;
(二)对全县机构编制系统各级机关、直属各单位的工 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申诉、要求;
(三)对全县机构编制系统管理的干部职工(包括受委 托人员)的表扬、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属于本办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条 本办信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谁主 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股是本办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
责是:
(一)受理信访事项,组织处理信访人来信来电,接待 或安排接待信访人来访;
(二)向本办有关股室交办信访事项,并协调、催办、 检查,必要时配合了解信访事项情况;
(三)协调办理县委、县政府、县编委领导和县信访局 等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督促办理办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五)就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组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 等,进行专题调研处理;
(六)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第五条 其他股室依据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具体承办 有关信访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办理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
(二)向综合股书面提交回复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分析信访反映的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工 作的建议。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一)受理。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对 信访人单位(地址) 、姓名、信访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 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属于本办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 定程序办理。不属于本办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采用书信、
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 有关单位处理,并将转送情况告知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 形式提出的,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
(二)呈批。对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受理股室应提出 拟办意见,及时呈送有关办领导批示,并按办领导要求和政 策规定,依照工作程序处理。
(三)办理。采用电话、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可 以当场答复信访人的, 应尽可能当场答复, 并做好政策解释、 思想疏导和说服工作。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本办受理需 进行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并 应自本办收到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 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 60日。
(四) 督办。 综合股负责对转有关股室办理的信访事项, 按办理时限进行催办。办理不当的,由承办股室重新办理, 重新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60日。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的信访事项,综合股要主动参与分析研究,协调配合承办股 室妥善按期办理。
(五)回复。承办股室应在办理期限内及时将办理结果 书面告知信访人。由办领导批办和综合处转至其他股室办理 的信访事项,呈办领导或股室负责人审签后,由综合股统一 编号后回复;其他股室直接受理的,由受理股室直接回复。 办理结果应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以
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六)复查。信访人对本办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 异议并申请复查的,由原承办股室提出复查意见,在本办收 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 (七)报结。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 信访事项,一般应在 30日内报结;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 过 60日; 90日内仍不能报结的,要说明原因。以办名义报 结的信访事项, 呈送办领导审签后, 由综合股统一编号上报。 (八)归档。登记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关材料,按照档案 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信访工作应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投诉、 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 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 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相关信访材料应视同涉密件管理。
第八条 接待信访人应文明、热情、诚恳,耐心听取来 访群众的陈述, 了解问题要点和来访人基本要求, 如实记录。 对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按照规定及时联系相关 股室、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由股室、单位直接派出人员接 访;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 知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反映问题。
接访人员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
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讲明情况、解释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 工作。准确判断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 度,不轻易许诺,必要时协调信访人所在地相关部门一起处 理问题。
第九条 涉及纪检监察的信访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信访事项相关材料由综合处负责存档,妥善装 订保管。其他股室承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将相关的材料 及时移交综合股。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综合股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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