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及减免缓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及减免缓
事项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办公地点行政事项受理大厅 (《关于调整市发展改革委行政事项办理地址
受理地点的通告》)
66411542(窗口一),66410812(窗口二),66410811(窗口三),66410810(窗口办理电话
四)。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申请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的单位应首先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
申请。
2、区县发展改革委对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文提出申请减免缓城市办理程序 基础设施建设费事项。
3、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办理受理手续。
4、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减免缓批复。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
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
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但不得高于城八区和下述情况征收标准: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1.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2.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3.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4.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5.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6.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7.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8.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9.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10.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11.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
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原市发展计划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办理依据/征收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726号)
示范文本 无
1、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申请事项的请示文件(请示文需说明项目基本情况、执行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金额等)。
2、项目立项文件。(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下同)。
3、规划部门有效的规划意见。
4、绿化隔离地区项目需提供该项目被确认为绿化隔离地区的批准文件(区绿指办出具证明,证明减免事项所执行的政策文件等)。
申请材料目录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项目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用地预审)、设计单位提供的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建筑面积基本情况证明。
经济适用住房类项目需提供经济适用房批准文件或市建委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核准文件、有效的划拨用地手续。
危旧房改造项目需提供市危保办的批复文件、项目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
拆除住宅及非住宅建筑面积、回迁住宅及非住宅建筑面积证明。
大学生公寓项目需提供教育部的批准文件。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项目需提供军队主管部门关于下达离退休干部计划通知、市建委《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原件)、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
5、其他材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
征收范围
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填写《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
缴费程序 款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
1.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2、绿化隔离地区执行京政发〔1994〕7号文的建设项目,就地拆迁工程新增用量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免大市政费)。(京政办发〔1996〕55号)
政策及内容
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上市商品房、市政配套管理用房、小区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等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京政办发〔2001〕31号)
3、对经认定的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出让金按7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费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新增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京政发〔2001〕38号)
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宅及配套公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京政函〔1998〕68号)
5、对在危改项目安置用房中,属居民按房改价购买的面积和单位的原拆除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属新增的居住用房建筑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80元)平方米,其他用房应按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文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京政办发〔2000〕19号)。
6、对部委属在京高校学生公寓建设框架方案规定的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享受与教育用地同等的优惠政策,免受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大学生公寓的配套用房,如食堂、锅炉房、商店、浴室、洗衣坊等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经审核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利用闲置房屋、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滞销商品房改做大学生公寓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京政办发〔2000〕81号)
7、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实行先缴后返。由市建委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市发展改革委出具享受优惠政策的函。(京政办发〔2001〕52号)
范文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范文三: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请示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请示
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发改委:
我公司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于 2002年 2月 22日入驻乌鲁木齐市经济开 发区头屯河工业区,当年进区根据投资合同投资开工建设一期工程, 2003年建 成并投入使用厂房 9600平方米、 办公综合楼 4400平方米。 当年项目总投资 3900万元, 2004年正式投产,主要从事生物制药项目,目前拥有药品品种 58个,同 时拥有两项自主知识产权专利。 截止目前累计完成产值 5.5亿元、 累计税收 4500万元。
今年在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两级政府的支持下我公司根据药品市场占有率 的扩大和患者对生物药品需求增加的因素,同时响应国家发展绿色产业、发展 循环经济的产业化要求,我公司为充分利用天然的生物资源优势,确定投资 3亿元在原厂区头屯河工业园沙坪西街 61号续建“新疆天山羔羊产业化(药品、 食品)项目” 。续建项目符合 2010版 GMP 的规范要求,厂房占地面积 8072.10平方米,建筑面积 30057.81平方米。 项目达成后将会实现 2亿元利税,目前该 项目报建手续已完成,施工手续正在积极申办中。
由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续建的“天山羔羊产业化(药品、食品) ”项目, 已 取 得 乌 鲁 木 齐 市 发 改 委 立 项 备 案 (项 目 备 案 号 :12061502710063; 12061502710154; 12061502710203)
该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工业区,规划总建筑面积 44502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天山羔羊产业化(药品、食品)项目” 。该项目经乌鲁木
齐市发改委批准,是执行《关于申请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易地改建项目的立 项报告》 (乌经贸技字【 2002】 6号) 、 《关于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易地改建立 项的复函》 (新经贸投函【 2002】 79号)建设项目的续建,根据 2002年与头屯 河区工业区的投资协议 (优惠条件) , 特申请由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建设的 “天 山羔羊产业化(药品、食品)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妥否,请批示。
附件:1、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650106201201139号) 2012.08.29
2、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合同编号:新 6002) 2002年 5月 30日。
3、乌鲁木齐市经贸委《关于申请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易地改建项目的 立项报告》 (乌经贸技字【 2002】 6号) 2002.04.01
4、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易地改建立项的复函》 (新经贸投函【 2002】 79号) 2002.04.04
5、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002.03.22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项目 资金 减免 请示 2012年 9月 29日印
联系人:刘 擎 联系电话:18099616323 共印 4份
范文四: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昆 明 市 规 划 局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二〇〇八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
01号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3)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6) 02号
03号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03-1建筑工程………………………………………………………………(9)
03-2 管线工程……………………………………………………………(12)
03-3 交通工程……………………………………………………………(15)
第二部分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
01-1 建筑工程……………………………………………………………(19)
01-2 管线工程……………………………………………………………(21)
01-3 交通工程……………………………………………………………(24)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费用减免审核…………………………………(27)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拟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
交);(三)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需申请用地的交通工程、河道工程及管线工程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的审查意见及附图(原件1份);
(五)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选址需提交发改部门的计划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村民统建房选址需提交发改部门新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原件1份);
(七)有明确四至界限的位置图和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暂无1/500或1/2000地形图的地区可提供1/10000地形图(原件2份);
(八)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及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和专家意见(原件1份);
(九)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的,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原件)。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委)。
九、行政许可程序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
---窗口核发《建设项目---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查---市政府(规委)审批
选址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市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有效期二年。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项目设计工作、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规划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包括规划条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它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滇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或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报项目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和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可于领证前提供);
(五)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原件1份);
(六)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它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新征地收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由市规划局代市政府征收。)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联发的云计价格[2003]1410号《关于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03-1建筑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规划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取得人防、节水、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五)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发改等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六)项目设计方案图(原件1套,包含:经济技术指标、设计说明、总平面布置图【包括dwg格式的电子文件】、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绿化景观设计图、建筑单体分层面积表、庭院管线图);其中,修缮工程须提供修缮设计图(原件1套,包含: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装修图);图纸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
(七)修缮工程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含附图)、房产证(含附图)、房屋安全部门鉴定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涉及公有、共有或者相邻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相邻人书面意见(原件各1份);
(八)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地形图(原件1份);
(九)在机场、微波通道等净空控制范围内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按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十一)提供相关部门意见:人防办行政审批联系函,市节水部门节水批复,房地产项目需提供民政部门地名批复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可于领证前提供);
(十二)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还应提交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
(十四)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五)市政工程应提供规划条件和附图。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建设规模小于5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规模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的,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涉及总平面图修改的,在受理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前后的总平面图向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必要时由市规划局法规处组织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逾期未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依法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专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社保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2管线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建设规划。
管线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线工程分为三类:A类管线工程,指配合城市道路等交通工程建设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管网改造工程等;B类管线工程,指建于居住区、工业区、学校、机关大院、单体建筑等用地内部,且仅服务于用地的庭院管线工程(含与外围市政管线的接口);C类管线工程,指除上述A、B两类以外的管线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A类管线取得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B类管线取得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取得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八)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
(九)国家投资项目应取得发改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需要征(借)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提供土地权属文件或借地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B类管线提供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提供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B、C类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按规划咨询意见可以直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七)与符合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
(八)管线规划方案图3套。其中B类管线平面图绘制在经批准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上;C类管线平面图应为1/500至1/2000(长输管线),叠加现状综合地下管线图及地形图;
(九)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地形图(原件1份);
(十)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
(十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
(十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
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不跨区项目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跨区项目
市规划局市政处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市规划局市政处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逾期未办理后续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3交通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及与其有关联的桥梁、立交、隧道、人行天桥等工程的建设规划。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五)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
(六)国家投资项目应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需要征(借)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提供土地权属文件或借地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按规划咨询意见可直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五)与该工程有关的政府会议纪要和文件(复印件1份);
(六)交通工程规划方案图3套,其中平面图必须绘制在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现状地形图上;
(七)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
(九)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不跨区项目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跨区项目
市规划局市政处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市规划局市政处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逾期未未办理后续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标准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收 费 标 准 文 件 依 据 备
位 注
云计价格
[2003]1410号 1、 新征地:用地面昆计价格[2004]17代市(一)城市基础设元/平积35元 号 政府施配套费 方米 2、 改扩建:建筑面滇价费昆证字征收 积39元 [2004]第X076021
号
云计价格(2002)635
号 代市1、 建筑面积30元 (二)防空地下室元/平昆计价房(2002)398人防2、 ?10层2000元易地建设费 方米 号 办征(只计算底层) 滇价昆证字[2003]收
第X078001号
云财综(2003)851、建筑面积0.7元代市号 (三)散装水泥专元/平(砖混) 建设滇价费昆证字项基金 方米 2、建筑面积1元(框局征[2003]第X076001架) 收 号
云财综(2002)55
号 1、建筑面积6元(砖代市云财综(2002)58(四)新型墙体专元/平混) 建设号 项费 方米 2、建筑面积7元(框局征滇价费昆证字架) 收 [2003]第X076005
号
云价费发(1997)325
号 代市云计价格(2001)585(五)工程定额测建安工建安工作量建设号 定费 作量 0.8‰ 局征滇价费昆证字收 [2003]第X076007
号
代市
(六) 建设工程社建安工市建字[2006]725号 建设建安工作量3% 保费 作量 局征
收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
01-1 建筑工程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为在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提供规划条件。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
(三)提供采用昆明统一坐标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具有道路红线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和国土部门盖章确认的勘测定界图;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间)。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年;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效期限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同时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依据,也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依据。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1-2 管线工程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B、C两类管线工程的规划条件(A类管线工程规划条件不单独审批,其规划条件在交通工程的规划条件中一并审批)。
管线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线工程分为三类:A类管线工程,指配合城市道路等交通工程建设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管网改造工程等;B类管线工程,指建于居住区、工业区、学校、机关大院、单体建筑等用地内部,且仅服务于用地的庭院管线工程(含与外围市政管线的接口);C类管线工程,指除上述A、B两类以外的管线工程。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
(二)B类管线工程应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
(三)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应取得该建设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提供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原件1份);
(四)提供相关的现状综合地下管线资料(原件1份);
(五)初步规划方案(原件1份);
(六)B类管线工程,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提供该建设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不跨区项目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跨区项目
市规划局市政处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市规划局市政处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间)。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是规划编制、方案设计的依据,是管线工程的规划要求,同时也是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依据。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1-3 交通工程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及其有关联的桥梁、立交、隧道、人行天桥等及A类管线工程的规划要求。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提供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原件1份);
(四)属于改、扩建的交通工程,应提交相关的现状综合地下管线资料(原件1份);
(五)与该工程有关的政府会议纪要和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初步规划方案(原件1份)。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
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不跨区项目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
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受理---分局初审---
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跨区项目
市规划局市政处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市规划局市政处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间)。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是规划编制、方案设计的依据,是交通工程的规划要求,同时也是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依据。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费用减免审核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
(四)《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
2922号); 价费,1996,
(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
(六)《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635号);
(七)《关于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云计价格,2003,1410号);
(八)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建住[2007]258号);
(九)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项(财综[2007]53号);
(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昆政发[2008]5号);
(十一)《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缴交管理的通知》(昆政办[2006]23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项目符合相关减免政策。
法律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关于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云计价格,2003,1410号),《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费用减免审核《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发改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减免费用的有关文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通知单。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费用减免审核《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查---市政府审批---窗口核发《昆明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免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预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昆明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免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昆明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通知书》,有效期限一年。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作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据。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范文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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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2002年09月19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工证、供源部门在办理报装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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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续时,要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情况,凡未按规定缴费的,应责令其补缴,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批准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费的建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追缴。
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印制前,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代替。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十九日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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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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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二)市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委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
(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京政发[20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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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征收程序如下:
(一)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由市计委统一印制,一式三联:开具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转正的凭证。 (二)按照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它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核定。
今后,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征收程序随之进行调整。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
(四)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正手续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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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由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留给远郊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区县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97]36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6]131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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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55号)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计基字[1998]第0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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