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婚姻家庭法论文题目
婚姻家庭法论文题目
篇一:婚姻法论文题目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
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
http://wenku.baidu.com/view/33e7f2620b1c59eef8c7b4ce.html
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26.大学生同居现象的思考
27.论非离婚之诉
28.冥婚的法律分析
29.公告离婚的适用与完善
30.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意义及其立法思考
篇二: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婚姻家庭法方向)
毕业论文选题(李艳):
1.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及其民法保护 2. 家庭劳务
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3. 论我国离婚亲子关系的立法及其完善
4. 离异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5.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暴力防治问题的法律思考
6. 论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冲突与平衡
7. 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8. 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9.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之法律保护
10. 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11. 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2.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分析
13.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意义及其立法思考 14. 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分割机制探究
15. “小产权房”合法化探究
16.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 17. 知名标志、形象的商品化权法律问题研究
篇三: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之大学生恋爱存在的问题
学院:物电学院 姓名:李鑫军 学号:12020221
如果爱情的基础是健康的,心的指引就会变得十分单纯,十分美丽,理智只好难为情的低下头;如果基础有问题,那么基础也就无能为力。——泰戈尔 现在书面语言中最常提到的当代大学生不得不做的三件事 读一本真正有意义的书,拿到两个以上有真正意义的学历证书,然后最重要的便是谈一场真正意义的恋爱。否则这大学就白上了。余曾窃以为不然。然而,每天吃饭逛街压马路看电视看杂志看小说看到的种种景象,却不得不让我深深的相信这位前辈老先生的至理名言。
俗话说的好:有现象就有问题。恋爱是甜蜜的,可是,恋爱中自然也有不少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中最基本的还是恋爱的基础—
—爱情。最好再插一段名人名言简言之,就是大学生之一主人公,在爱情问题的对待上是有所偏颇的。而这些偏颇之处,正是恋爱问题之出处。
那么,大学生对待爱情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呢,
首先,是心理问题。比较常见的有:
第一,自卑心理和自负心理。这种心理在恋爱前表现为:对自身认知的不足或者是自视甚高。
第二,嫉妒心理。这种心理在爱情上表现为:男女双方的其中一方比较强势一些 ,或者说是在能力上出众一点,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表现显示出的一种嫉妒心理,既而会影响爱情的发展。
第三,攀比心理。有些大学生谈恋爱,有的是为了显示自己有本事,有的是为了找一个帅一点的男朋友或者是漂亮一点的女朋友.有的甚至是因为和朋友打赌
打输了而去追一个男生或女生.我有一个高中同学正是如此 ,最后发现后,两败俱伤.
其次,是态度问题。
第一,想法单纯,幼稚,是典型的猎奇心理。把大学和爱情过于理想化,追求太过于美好和绚烂的东西。认为爱情都是美好的。这种心态主要表现在一些刚刚由高考中走出来,从十几年的应试教育中摆脱出来的大一新生.还有一些个性单纯,天真的学生.这种态度是极其危险的.现代社会上,包括在大学这个小社会中,每时每刻都发生者罪恶的事. 例如,据报道,几年前某一知名大学的女
研究生,就被一社会男子以“爱情”的名义骗才骗色;跟有被骗卖到边远山区的女大学生;还有的女大学生被骗入地下传销组织;还有师生恋.....各种例子数见不鲜,而且似有愈见愈多之势。究其原因,根本上就是因为这些大学生的思想认知不够,把小说中的非现实的美好与现实中的黑暗混淆在了一起。
第二,抱着花费免费青春的想法,为了“玩”青春而玩。把“爱情”这一神圣的词语当成了地摊货,随便把玩,用过就扔。这也是现在大学生存在的普遍想法。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这也是现在大学中失恋率增加,一夜情、同居现象增加的主要原因。
第三,带着某种物质利益的追求,以及虚荣心的极大满足。看新闻报纸的时候,不难发现,现在好多大款包二奶`养小蜜,富婆包二爷,司空见惯;还有的大学生借爱情之名,为了自身前途或金钱而谈恋爱.这种现象不仅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在诸多文学作品中也多有体现.这里就不与详谈了.这些大学生的行为,不仅是对对爱情的亵渎,更是对自己的不尊重, 这些人总有一天会为了当时的利益蒙蔽了爱情而后悔不已,抱憾终身.
第四,盲目追求爱情,过度沉迷于花前月下。夸大爱情在生命中的地位,忽略了其他的比爱情更加重要得东西,诸如亲情、友谊、事业、学业、道义,等等。这类人中当数<<红楼梦>>中的贾宝玉.也许是痴情吧,然而却是最傻的人.近几年还听说有大学生因失恋而跳楼自杀的,甚觉不以为然.无论如何,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生命没了就什么都没了.生命的完结应当为了其他更有意
义的事情,比如事业,比如信念.
那么要如何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呢,
首先,要把自己的心态摆正。
第一,要认识到面包永远比爱情重要。众所周知,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为何?因李甲的背叛.然而李甲为何会背叛杜十娘呢?本人认为,李甲之所以会背叛,并非李与杜之间没有爱情,而在于李没有最重要的经济基础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爱情是要建立在事业和金钱的基础上的,至少要以能供给家庭作为起码的前提.
第二,要知道爱情也是有挫折的,并非一路风顺的。人生总是在顺境与逆境中起伏发展,爱情也就难免不会遇到挫折。加之由于自身生活经历和阅历的不足,挫折的发生更是难免的事情。 如何面对挫折:一是敢于正视挫折,不怨天尤人;二是冷静地找出原因,并进行客观的分析;三是积极地寻求恰当的方式方法战胜自我,决不能自卑、自欺和自弃。
其次,要把爱情的位置摆正。爱情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狭隘的私人感情,过分追求爱情,或把爱情视为生活的唯一目标,必然会降低人生的价值。朱容基总理和劳安夫人的爱情即可告诉我们这一点。高中时的朱容基喜欢上了同样优秀的劳安,但是他并没有沉迷于爱情的美好与劳安花前月下,而是化这份爱意为动力,
与劳安一起努力学习并一同考取了中国的最高学府——清华大学。试想,如果朱容基只是沉迷爱情的话,那么中国的历史上将会少了一位运筹帷幄的政治上的"铁腕将军",也将少
了一位外交上沉着冷静的巾帼夫人。
最后,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树立远大的理想,并为之行动。乐观向上、不断进取的人生态度是建立在事业的基础上的,而不是爱情上的。事业高于爱情,爱情服从事业。切不可以象贾宝玉一样,丢了爱情,连人生、梦想都没了。 一个男人若如此必是懦夫,一辈子无所作为;一个女人若如此必是头发长见识短之辈,无法自力更生。
综上所述,大学生谈恋爱是司空见惯之事,我可不想冒天下之大不韪去自不量力的反对什么。本人认为,美好的爱情是每个有幻想力的人所憧憬的。然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现在的很多大学生在对待爱情上确实存在着很多诸如上文所列举的不好的现象。但是,只要我们可以发现错误,找出错误、并承认错误,既而依本文中所列举的一些解决方法,发奋图强,相信每一个有志向的大学生都可以在收获一肚子学问学得一身本事,闯出一番事业的同时,收获一份美好而充满生命意义的爱情~
范文二:婚姻家庭法毕业论文题目
序号婚姻家庭法毕业论文题目 婚姻概念的界定探讨 1
当代家庭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与家庭概念界定之探讨 2
当代婚姻家庭法发展趋势研究 3
我国亲属关系通则制度研究 4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研究 5
完善我国亲属关系通则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6
论婚姻自由原则
代写毕业论文/代写代发职称学术论文(包括300多种各
类省级、国家级和核心期刊)
网站: http://www.tshjy20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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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论一夫一妻制原则 8
论重婚的法律规制 9
论婚姻法之男女平等原则 10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11
论妇女人身权益的法律保障 12
论妇女财产权益的法律保障 13
性骚扰法律规制研究 14
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研究 15
性骚扰的概念界定探讨 16
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家庭法的确立 17
儿童家庭权益法律保护研究 18
完善我国儿童家庭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19
老年人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20
论对老年人再婚权的法律保障 21
家庭暴力研究 22
夫妻暴力研究 23
论防治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24
论计划生育原则 25
论夫妻生育权 26
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27
男性生育权探析 28
2
论特殊主体生育权的法律保护 29
生育权若干问题探讨 30
婚约研究 31
论婚约的效力 32
婚约若干问题探讨 33
论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之法律保护 34
同性婚姻研究 35
同性恋者之结婚权探讨 36
结婚法定条件研究 37
论违法婚姻 38
违法婚姻若干问题探讨 39
论无效婚姻 40
无效婚姻若干问题探讨 41
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42
论可撤销婚姻 43
可撤销婚姻若干问题探讨 44
完善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研究 45
论非婚同居关系 46
非婚同居关系若干问题探讨 47
非婚同居关系法律规制研究 48
论事实婚姻 49
事实婚姻若干问题探讨 50
3
论夫妻人身关系 51
夫妻人身关系若干问题探讨 52
论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53
论夫妻忠实义务 54
论夫妻同居义务 55
论夫妻家事代理权 56
夫妻家事代理权若干问题探讨 57
建立我国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研究 5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59
夫妻约定财产制若干问题探讨 60
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61
论夫妻法定财产制 62
夫妻法定财产制若干问题探讨 63
非常法定财产制研究 64
论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 65
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若干问题探讨 66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67
论夫妻特有财产制 68
夫妻特有财产制若干问题探讨 69
完善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研究 70
论亲子关系之推定与否认制度 71
建立我国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研究 72
4
论子女认领制度 73
建立我国子女认领制度研究 74
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75
继父母子女关系若干问题探讨 76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77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研究 78
非婚生子女保护之若干问题探讨 79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80
人工生育子女权益保护之若干问题探讨 81
论父母对子女照护权 82
子女照护权之若干问题探讨 83
建立我国父母对子女照护权制度研究 84
论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85
离婚夫妻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86
论夫妻分居制度 87
夫妻分居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88
夫妻忠诚协议之效力研究 89
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 90
论协议离婚制度 91
协议离婚若干问题探讨 92
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 93
论判决离婚的法定现由 94
5
判决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95
完善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研究 96
论离婚救济制度 97
离婚救济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98
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99
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100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干问题探讨 101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102
论夫妻共同股权之分割 103
夫妻共同股权分割若干问题探讨 104
论夫妻债务清偿制度 105
夫妻债务清偿若干问题探讨 106
完善我国夫妻债务清偿制度研究 107
论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制度 108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若干问题探讨 109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制度研究 110
论夫妻个人债务清偿制度 111
夫妻个人债务清偿若干问题探讨 112
完善我国夫妻个人债务清偿制度研究 113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14
离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115
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116
6
我国家务劳动价值立法研究 117
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 118
论离婚扶养制度 119
离婚扶养若干问题探讨 120
完善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研究 121
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122
离婚经济帮助若干问题探讨 123
完善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 124
论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125
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若干问题探讨 126
完善我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抚养制度研究 127
论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128
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若干问题探讨 129
完善我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监护制度研究 130
论探视权制度 131
父母探视权若干问题探讨 132
未成年子女之探视权若干问题探讨 133
完善我国探视权制度研究 134
论收养的成立要件 135
收养成立要件若干问题探讨 136
现代收养法基本原则研究 137
论亲属扶养制度 138
7
亲属扶养若干问题探讨 139
完善我国亲属扶养制度研究 140
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141
未成年人监护若干问题探讨 142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143
论成年人监护制度 144
成年人监护若干问题探讨 145
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146
继承法基本原则研究 147
继承法基本原则若干问题探讨 148
论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149
论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150
论继承法之养老育幼原则 151
论民法之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152
论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153
继承权法律保护若干问题探讨 154
论法定继承制度 155
法定继承若干问题探讨 156
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 157
法定继承人顺序研究 158
法定继承人之应继承份研究 159
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研究 160
8
论代位继承制度 161
论代位继承权之法律保护 162
代位继承若干问题探讨 163
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研究 164
论酌分遗产制度 165
酌分遗产若干问题探讨 166
完善我国酌分遗产制度研究 167
论遗产归扣制度 168
遗产归扣若干问题探讨 169
建立我国遗产归扣制度研究 170
论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制度 171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若干问题探讨 172
完善我国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制度研究 173
论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制度 174
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若干问题探讨 175
完善我国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制度研究 176
论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 177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若干问题探讨 178
完善我国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179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180
遗嘱继承若干问题探讨 181
论共同遗嘱 182
9
论特留份制度 183
特留份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184
建立我国特留份制度研究 185
论继承合同 186
继承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187
建立我国继承合同研究 188
论遗产分割制度 189
遗产分割若干问题探讨 190
完善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研究 191
论遗产债务清偿制度 192
遗产债务清偿若干问题探讨 193
论遗产债务的限定清偿责任 194
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195
遗赠扶养协议若干问题探讨 196
论继承契约 197
论遗赠制度 198
遗产赠与若干问题探讨 199
完善我国遗赠制度研究 200
论无人承受遗产制度 201
无人承受遗产若干问题探讨 202
完善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研究 203
我国某地区婚姻家庭新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04
10
我国某地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新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05
我国某地区离婚妇女居住权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06
我国某地区离婚妇女权益保障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07
我国某地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08
我国某地区农村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09
我国某地区农村进城女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10
我国某地区儿童家庭权益保障新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11
我国某地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12
我国某地区女童家庭权益保障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13
我国某地区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14
我国某地区城市老年人养老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15
我国某地区审判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16
我国某地区审判实践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17
我国某地区审判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18
我国某地区审判实践中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19
我国某地区审判实践中遗产继承问题调查实证研究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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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3
范文三:论文: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搜课网 http://www.chinasouke.com 课件 教案 试题 论文 图书 中考 高考 新课标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摘 要] 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及距离,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作者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婚姻自主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第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立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于社会性的安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因素,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护及其政权的巩固。所以,在人类发展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并受它的伦理观念、中国搜课网 http://www.chinasouke.com
提供中小学全科课件、教案、论文、中高考试题、新课标资源、电子图书搜索与下载服务。
中国搜课网 http://www.chinasouke.com 课件 教案 试题 论文 图书 中考 高考 新课标 道德习惯所约束的;而且,统治者也总是运用法律手段来建立和调整有利于其统治秩序的婚姻家庭制度,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现。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研究婚姻家庭法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部门法学。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地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marriage law),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迄今为止,婚姻既是人类完成种的繁衍、优化的新陈代谢之物质载体以及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它同时也男女实现爱情,享受性爱及天伦之乐的极佳的精神寄托场境。?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受,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在统治阶级中,婚姻更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对于骑上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子女的婚事置于家长权、家你权的支配之下。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中的,道破婚姻法的玄机。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此次新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有其新的突破,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中国搜课网 http://www.chinasouk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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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搜课网 http://www.chinasouke.com 课件 教案 试题 论文 图书 中考 高考 新课标 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的冲突,已然在新婚姻法中凸显无疑。这就是围绕如“配偶权”、对“家庭暴力”制裁、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条件的规定等等。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已经很多,我不想再多说。有一点想提出的是,就像钱钟书先生将婚姻比作是“围城”那样,如果我们的婚姻法想在“围城”之外再砌起一道法律的城墙,把原来属于道德“管辖”的领地收归到法律的界属中来,那么,道德防线的退守与法律管制的扩容,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宁愿选择在“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规避法律的方法来生活,而不愿意守在“围城中央”。这样的结局并不是立法者希望见到的,对社会的整体安定也会有其负面的作用。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这点道理是再清楚不过的了。回过头来,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比如,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挠当事人离婚等等。其中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采取禁闭、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
婚姻自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二、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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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当然,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帮助和指导不能说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不过婚姻自由主要方面还是结婚自由,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结婚的问题,都有行使结婚自由权的时候。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不过法律上对离婚作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并不是否定离婚自由,而是要当事人慎重处理,同时也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婚姻自主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圆心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 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其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总是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谁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
婚姻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上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前者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后者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会真正的婚姻自由。婚姻自主权与婚姻自由是否相一致,有了婚姻自主权是否就意味着有婚姻自由了呢,显然不能。那么,从婚姻自主权到婚姻自由到底有多大的区别,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婚姻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婚姻自由是价值层面的评价
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即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具备结婚和离婚的申请权,是人的一种权利。“由爱情而结合的婚姻被宣布为人的权利,并且不仅是droit de phomme,而且在例外的情况下了是droit de la femme(妇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与人的其他一切所谓权利是不同的,即在自由度方面是不同的。“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主权并不必然导致婚姻自由,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离婚都要牵涉到财产――经济基础方面的分割,由此因素影响使婚姻自主权之离婚自主权亦无法自由地落到婚姻自由的实践中。在我国中国搜课网 http://www.chinasouk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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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搜课网 http://www.chinasouke.com 课件 教案 试题 论文 图书 中考 高考 新课标 乃至许多国这至今仍沿用过错主义离婚原则,如虐待、通奸、遗弃、重婚、谋害、被处徒刑等一方过错行为作为判定准予离婚的标准之一。这实际上就是婚姻不自由的表现。
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
二。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考察了家庭的起源得出的结论是:依蒙昧时代的群婚制到野蛮时代的对偶婚制,发展到文明时代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的顺序,其最明显的特征就在于“妇女愈来愈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由于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所处的经济地位以及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当的家庭责任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使追求婚姻自由也总是受桎于诸多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使婚姻自主权常常无法落到实处,故需以法律予以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一种伦理价值选择,在实际的结婚、离婚中往往被观念、传统击得粉碎。如针对第三者插足现象,经常成为舆论谴责的中心,法庭判决的依据,这实际是对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一种错误评价。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勃兴的已经得到确认的无过错离婚主义原则则是对一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理性评判。
婚姻自主权不应成为婚姻自由的绊脚石,更不应成为阻止离婚自由的法宝。婚姻自主权的宽容度的增长必然会有力的或恰当地增加婚姻自由的阈度。
三。婚姻自主权必须以真实的合意为基础,婚姻自由却不尽然
婚姻是一种契约,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亦称婚姻的预约。婚约的成立称定婚或订婚。婚姻是否为契约,取决于婚姻是否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契约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契约主体必须为二人以上。其次,必须达成意思表示之合意,即未形成合意,也就形不成协议。再次,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最后,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将婚姻视为一种契约性法律行为,这是一种共识。因此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则必须遵从契约的有关规则,婚姻自主权必须是在双方真实的合意基础上的婚姻自主权,否则就不能体现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的行使并不都是出于真实的合意,如欺诈性协议离婚,回避法律的追诉。所以婚姻自主权是以民法的规范予以规制并以双方真实合意作保障。婚姻自由却总是以一方的自主权的行使来体现,不似婚姻自主权需双方的真实合意。这一点在离婚自由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即是无合意的离婚自由的表现。不过,蒙昧时代的群婚制中的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属于每个女子的婚姻形式当然不是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婚姻自由的内涵。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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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契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
注释:
? 《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95页。
? 于晶:《构造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 张光忠:《社会科学学科辞典》,中国青年出版社,1990年10月版,第360—361页。
?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292页。
? 谌洪果:《法律能做什么-有关婚姻与性的法理思考》,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72页。
? 夏凤英:《论婚姻是一种契约》,载《法学家》2001年第2期。
? 同上。《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文由中国搜课网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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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婚姻家庭法题目
婚姻家庭法题目
发表时间:2008-1-21 23:18:00 阅读次数:1065 所属分类:考试题目
婚姻家庭继承法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婚姻家庭的本质是【 】
A 物质生活 B 精神生活
C 社会关系 D 经济关系
2.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叔伯与侄子女之间属于【 】
A 四亲等 B 二代以内旁系血亲
C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 直系血亲
3.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
A 包办婚姻 B 买卖婚姻
C 强迫婚姻 D 安排婚姻
4. 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 】
A 掠夺婚 B 交换婚
C 买卖婚 D 聘娶婚
5. 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 A 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 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C 由死者的父母决定是否取得死者遗产 D 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6. 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
A 自行恢复 B 双发协商如何处理
C 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 派出所决定
7.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A 非婚生子女 B 人工生育子女
C 养子女 D 婚生子女 】
8.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 患病期间 B 子女未成年期间
C 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D 丧失生育能力后
9.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
A 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B 应维持其生活
C 应当给予定期帮助 D 应给于长期帮助
10.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主要是为了【 】
A 确定非婚生子女出自何人 B 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C 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担法律义务 D 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的婚姻关系合法化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 家庭的职能包括 【 】
A 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 B 人口再生产职能
C 消费职能 D 组织经济生活职能
E 教育职能
2. 养父母与养子女,按照亲属的分类属于 【 】
A 自然血亲 B 拟制血亲
C 直系血亲 D 旁系血亲
E 直系姻亲
3. 下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包括 【 】
A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C 双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 D 双方取得的破产安置费
E 双方取得的住房补贴
4.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 【 】
A 一方须有法定的过错 B 另一方须无过错
C 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D 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使无过错方身体遭受侵害 E 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
5.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 【 】
A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不宜探望子女的
B 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
C 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
D 探望权人教唆子女违法犯罪的
E 探望权人让子女看不健康的书刊的
三、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一方解除婚约时,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2. 岳父母与女婿互为血亲的配偶。
3. 受胁迫方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结婚之日起半年内提出。
4.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享有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权利。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结婚的公益要件
2.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五、案例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五岁,性情温和,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刘某在苏某16岁时患病去世。何某与苏某相依为命,日久生情。渐渐的苏某产生一种想法,希望嫁给继父,于是向一家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的答复是可以结婚,理由是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禁止继父继女结婚。
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能否结婚?请给出理由
婚姻家庭继承法习题一答案
一、单项选择答案
1.C 2.C 3.B 4.D 5.A 6.A 7.D 8.C 9.A 10.B二、多项选择题答案
1. ABCE 2.BC 3.ABCDE 4.ABC 5.ABCDE三、判断说明题
1. 错误(4分),一方解除婚约,不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3分),法律对婚约无法律约束力(3分)。
2. 错误(4分),岳父母和女婿互为配偶的血亲(6分)。
3. 错误(4分),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期间(3分),一年内提出(3分)。
4. 错误(4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离婚经济补偿权不同(3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3分)。
四、简答题
1. (1)公益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要件。(1分)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分)
(3)禁止近亲结婚。(3分)
(4)禁止重婚。(3分)
2. (1)弟、妹须未成年,即不满18周岁且无独立生活能力。(4分)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3分)
(3)兄、姐有扶养能力。(3分)五、案例分析题
1. 继父母与继子女不能结婚(3分)
2. 多年的抚养教育,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4分)
3. 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4分)
4. 父母子女之间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之间。(4分)
5. 婚姻法中关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的规定,不单单是考虑是否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影响后代的健康;另一个考虑的重点是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直系血亲之间不得通婚在我国是社会公众都接受的伦理观念,而法律是人们能够容忍的伦理道德底线。(5分)
6. 婚姻家庭继承法习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的颁布时间是 【 】
A.2001年4月28日 B. 2002年4月28日
C.2001年4月27日 D. 2002年4月27日
2. 现代法律把亲属分为 【 】
A. 配偶、血亲、内亲 B. 配偶、血亲、妻亲
C. 配偶、血亲、姻亲 D. 配偶、血亲、外亲
3.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是 【 】
A. 是否采取强制手段 B. 是否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C. 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D. 是否使用暴力
4.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 【 】
A. 男22周岁,女20周岁 B. 男21周岁,女20周岁
C. 男25周岁,女23周岁 D. 男20周岁,女18周岁
5. 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法定期限为 【 】
A. 六个月 B. 一年
C.18个月 D. 二年
6. 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 】
A .由甲偿还 B .由乙偿还
C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主要由甲偿还
7. 不属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情形的是 【 】
A. 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 B. 协议解除
C. 诉讼解除 D. 继子女成年
8.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 【 】
A. 三十周岁 B. 三十周岁以上
C. 四十周岁以上 D. 四十周岁
9.1980年《婚姻法》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不包括 【 】
A. 祖孙关系 B. 兄弟姐妹关系
C. 表兄弟姐妹关系 D. 夫妻关系
10.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中的法定过错不包括 【 】
A. 重婚 B. 通奸
C. 姘居 D. 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只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 婚姻家庭法的性质 【 】
A. 实体法 B. 部门法
C. 国内法 D. 身份法
E. 基本法
2. 姻亲包括 【 】
A. 血亲的配偶 B. 配偶的血亲
C. 配偶血亲的配偶 D. 配偶的姻亲
E. 血亲配偶的血亲
3.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包括 【 】
A. 禁止包办婚姻 B. 禁止买卖婚姻
C.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D. 禁止重婚
E. 禁止轻率结婚
4. 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 【 】
A. 重婚的 B. 因胁迫结婚的
C.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D.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E. 因欺诈结婚的
5. 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包括 【 】
A. 孤儿的监护人 B. 社会福利机构
C. 孤儿的亲属 D. 医院
E.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 夫妻间一方单独以他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
2.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
3. 我国现行婚姻法不禁止继父母与继子女结婚。 【 】
4. 女方在怀孕期间,不得离婚。 【 】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联系与区别
2. 结婚的要件有哪些?
五、案例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郁钧与方琪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始终不好。2004年5月,郁钧所在单位破产,郁钧未
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承诺的破产安置费16000元又迟迟没有发放,全家生活十分窘迫,一贯追求高质量生活方式的方琪见状便提请离婚并对郁钧单位发放的破产安置费提出了分割要求,郁钧同意离婚但他认为方琪因嫌弃自己家贫而要求离婚,破产安置费自己并未取得且是单位补偿破产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一项财产,方琪无权要求分割。
请问我国《婚姻法》17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哪些财产?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该项破产安置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继承法习题二的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
1.A 2.C 3.C 4.A 5.B 6.C 7.D 8.B 9.C 10.B
多项选择题
1. ABCD 2.ABCE 3.ABC 4.ACD 5.ABE
判断说明题
1. 错误(4分),当事人仅以他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分),现行婚姻法是将忠实作为提倡性条款规定在总则中,而不是将其作为夫妻的实体权利、义务予以确认。(3分)。
2. 错误(4分),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6分)
3. 错误(4分),继父母与继子女不能结婚(2分)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2分)父母子女之间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之间。(2分)
4. 错误(4分),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3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3分)
简答题
1.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是
(1) 性质相同。婚姻无效和撤销都是对违法婚姻的处理,不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2分)
(2) 法律后果相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2分)
它们的区别是
(1) 形成的原因不同。(2分)
(2) 请求权行使的期限不同。(2分)
(3) 请求权行使的主体不同。(1分)
(4) 程序不同。(1分)
2.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分)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2分)
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2分)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分)
(3)禁止有配偶者结婚;(2分)
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17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3分)
(2)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工资金;(3分)
(3)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3分) (4) 婚姻期间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3分)
根据上述规定,尽管本案双方争议的16000元破产安置费是郁钧尚未取得的财产,但其属于“应当取得的”财产,故仍属夫妻共同财产。(8分)
本门课程平时成绩20分,社会调查问卷20分,本试卷试题共计60分。
一、 判断分析题(共四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并简要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 理由分析: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的处理不得对抗债权人。( )
理由分析: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理由分析:
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都是自然人。( )
理由分析:
二、简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家庭暴力的特征
2、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王某诉与李某离婚一案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借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负主责并且受伤,在赔款后无钱治伤而以个人名义向朋友谢某借款3万元。现双方因感情问题,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已见,王某主张此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已出事故所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某则主张此是王某以个人名义之借款,所借款项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
请问,此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刘云是孤儿,其与顾洁于1987年离婚,两人所生之子刘强与顾洁一起生活。刘云则自
1989年2月开始与谢玉倩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谢玉倩与刘云一起生活时,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吴俊(15岁)也一直跟他们一起生活,刘云自与谢玉倩同居后对吴俊十分喜爱,视同己出,一直抚养其长大。2001年10月刘云因病去世,留有各项个人财产价值6万元并未留有遗嘱。
请问: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遗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婚姻家庭继承法习题三的参考答案
一、判断分析题
1、判断:错误 2分
分析理由: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分
2、判断:正确 2分
分析理由:根据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分
3、判断:错误 2分
分析理由: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还必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才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分
4、判断:错误 2分
分析理由:根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可以是基层组织,故题述说法错误。 3分
二、简述题(答题时应对要点予以进一步阐述,否则酌情扣分)
1、答:家庭暴力的概念 2分
(1)主体特定性;(2)手段的暴力性;(3)时间的突发性;(4)后果的伤害性
每一点2分
2、答:收养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
(1) 拟制效力:
A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2分
B 、被收养人与养父母近亲属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2分
C 、被收养人的后代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2分
(2)解消效力
A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消除。2分
B 、婚姻法关于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2分
三、案例分析题
1、答: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分
1993年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4分
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因此而负债务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分
2、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2分
在本案中,谢玉倩与刘云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谢玉倩与刘云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故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4分
刘云与吴俊尽管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刘云对吴俊有事实上抚养关系,故吴俊也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2分
此外,刘云的儿子刘强尽管没有与刘云共同生活但其也依法享有继承权 1分
因此,对于刘云的遗产应该按照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由谢玉倩、吴俊与刘强平均分割。 1分
婚姻家庭继承法习题四
一、 判断分析题(共四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并简要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享有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权利。( )
理由分析:
2、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在结婚后一年内提出。
判断:( )
理由分析:
3、根据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男女凡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律都不是非法同居关系,也不受法律调控,属道德调整范畴。( )
理由分析:
4、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最少是二亲等。( )
理由分析:
二、简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2、简述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张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李某独自抚养张某到十岁时,与同厂的单某结婚。单某比李某小8岁,对继女张某非常疼爱,不但与李某一起供养、照料张某的生活,还经常给辅导张某功课。后李某在张某17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去世,张某此后一直与单某共同生活,感情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张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也产生了一种很特殊的感情,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21岁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 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张某与其继父可否结婚,为什么?
、王某诉与李某离婚一案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借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负主责并且受伤,在赔款后无钱治伤而以个人名义向朋友谢某借款3万元。现双方因感情问题,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已见,王某主张此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已出事故所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某则主张此是王某以个人名义之借款,所借款项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
问,此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家庭继承法习题四的参考答案
一、判断分析题
1、判断:错误 2分
理由: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享有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而不是补偿的权利。 3分
2、判断:错误 2分
理由: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婚姻无效的情形存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请宣告无效。 3分
3、判断:. 错误 2分
理由:如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同居生活之行为即为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直接受法律调控,尽管婚姻法修改及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否定了非法同居的称谓,但对上述行为仍是纳入法律体系内加以调整的。 3分
4、判断:正确 2分
理由:自己与亲生兄弟姐妹属于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其亲等数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标准来计算,其结果为二,故题设观点正确 3分
二、简述题
1、答: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概念 各1分
区别有四:(1)发生根据不同;(2)死亡的继承人范围不同;(3)继承遗产的权利主体
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
每点2分,没有进一步阐述的扣一分
2、答:答案要点:(1)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概念 1分
(2)答出婚姻法第十八条的前4种情况,并适当分析,每个1?5分;
(3)答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13、14条,再给3分。
三、案例分析
1、 答:张某与其继父单某不能结婚。 2分本案中单某与李某结婚时,张某只有10岁,其后张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单某承担了对继女张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并在李某死后还继续抚养张某到其成年,故张某与单某已经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5分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3分2、答: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分 1993年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4分
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因此而负债务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范文五: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法中的离婚财产分割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班级:13级市场营销一班 姓名:陈俊彦 学号:1306110014
案例
章于1991年到海南打工,1993年底,章所打工的企业因一起经济纠纷,一年多
没给工人发工资,章便辞工回家。1994年2月,章与丽结婚,1995年,章又跑
到海南与他人合资办了一个公司,因流动资金吃紧,章见挣钱无望,便把公司交
给合伙人,回到家分文没给妻子带回来,1997年7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后
来,丽得知章有两笔款,一是1994年6月企业给章补发的2万元工资;二是1997
年10月合伙人把海南公司卖掉,章分得10万元,她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这两笔
钱,便起诉到法院,而章坚决不让分割。经法院审理认定,第一笔钱虽是婚后所
得,但是婚前挣来的,应属章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第二笔钱虽是离婚后所得,
但却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应该享受和得到的财产权利,因此,法院把第二笔款进
行分割,两人各得5万元。
一、婚姻法
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
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
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
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会,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
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
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
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
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
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陆
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
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
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
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
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
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1950年和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
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二、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
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
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
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
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财产共同管
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共
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
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
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
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同财产的来源以及各
自贡献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处理权,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
原则的具体体现,有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共同所有的含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
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
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二夫妻有平等处理
权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财产;其三,
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处理共同财产必须协商一致,共同处理,而不是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强调财产来源,贡献的大小。
三、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夫妻双
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如下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无效婚姻、非法同
居的男女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为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合法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
终于夫妻关系终止之时。
(2)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处分等的事项做出的约定,
以便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四、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
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
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
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
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遵循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
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
的,另一方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