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一)筹资筹劳制度。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冀政办2011 29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其核心内容:一是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二是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必要时可按照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适当缩小为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三是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四是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每人每年不得高于30元,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在具体实施中,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民主议事机制。可以实行一议事主体与受益主体相对应的议事办法,也可以利用春节前后农民工返乡高峰开展“议事月”活动。对整体难议的项目,实行分段议事、分年度实施;对资金需求量大的项目,实行一次议事、分年度组织建设。必须
坚持村民自愿,严禁超过省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严禁以自愿捐款名义变相向村民集资,严禁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
向村民摊派,严禁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确保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不加重农民负担。在操作过程中,村委会要及时做好各项记录,乡镇政府和县级财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做好资料留存,及时分类归档。
(二)资金管理制度。要按照《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冀财农改 2008 6号)规定规定执行。一是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对《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领表》及相关票据、材料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始
凭证、资金支出细明等会计资料原件加盖奖补资金付讫章后退回乡镇,由乡镇作为会计凭证入账。二是落实“双专户”管理制度。奖补资金和村民筹资款要在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分别建立专户,实行“双专户”管理。村财乡代管的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要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对一事一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规范完整的会计核算。三是严格清算制度。重点是对不具备建设条件或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及时向省财政、农业部门报告,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次年清算抵顶下年项目奖补资金。
(三)项旦建设单位确定制度。对财政奖补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要由县级财政会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
组织乡村干部、村民代表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项目建设确定论证小组,按照“择优价廉”的原则确定项日建设单位;对财政奖补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要由乡镇组织村干部、村民代表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确定论证小组,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对能够由政府统一采购的建设材料,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组织政府采购。
(四)公开公示制度。所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都要坚持公开公示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并督促乡村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个重点环节如项目内容,筹资筹劳方案、财务预决算等进行公开公示。所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完工后都要在适当位置设置公示牌(碑),注明项目建设年度、投资金额、筹资筹劳数量、奖补金额、工程概况等内容。市县要结合木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对标示牌(碑)的样式、大小、书写格式、公开时间等进行具体规范。
(五)项目验收制度。所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完成后,都有组织验收。奖补资金5万元以上或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由县级财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奖补资金5万元以下或技术要求一般的项目,可由乡镇会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验收,但县级财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必须对项目进行实地核实查验。验收单位必须在项目验收书上签字,并对验
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不合格的 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不予拨付奖补资金。
(六)监督检查制度。凡是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行政村,都要选择群众威信高、能力强的老党员、老干部组成一事一议项目监督小组,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全过程进行监督。各级财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村民筹资筹劳、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县级对本县(市、区)内项目检查面要达到100%。设区市要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进行检查,对每个县(市区)项目的检查面不得低于20%。省级要每年组织专项检查,抽查县(市、区)数量不少于全省开展奖补工作县(市、区)总数的20%。监督检查要同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对工作较好的市县,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较差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奖补资金规模。
(七)档案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表、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建设申请、项目奖补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公开公示照片等相关材料,要一式四份,县级财政部门、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乡(镇)、村按规定留存(省级示范村项目一式八份,同时报省市财政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并及时按年度进行整理,装订成册,专柜存放,
实行档案化管理。每个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前、施工中、完工后都要进行拍照,作为档案留存。
范文二:“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一)村级范围内兴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和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用工,可通过“一事一议"筹集。
(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三)“一事一议"的审批程序:年初村委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政府审核,送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四)经过审批的筹资筹劳一律填入负担卡,由村委会按卡组织收取,按议定的用途使用。
(五)“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村集体所有,所收资金全部交乡农村会计代理中心代管。
(六)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完工后,要及时办理决算,对“一事一议”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范文三:村委会“一事一议”制度_村委会一事一议制度,一事一议制度,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
村委会“一事一议”制度_村委会一事一议制度,一事一议制度,一事一议资金管
理制度
“一事一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二、“一事一议”事项在每年初先由村委会与党支部协商提出议案,经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初审后形成正式议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
三、审议正式议案的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采取记名投票方法签字认可,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
四、村民负担“一事一议”资金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户籍在本村的劳动力(男性18--60岁,女性18--55岁),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三年过渡期内要执行过渡期间每年义务工的劳务积累工的规定标准)。
五、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村委会要按规定填写由县农民负担
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审批表》、《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查批准后,以会议形式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由村委会分解到户,造花名册,填入《监督卡》。
六、加强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的征收管理。所筹资金由村委会依卡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专用票据。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后,村委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经部门提交决算报告。经审定后,以公开墙形式向村民予以专项公布。
《村委会“一事一议”制度》
范文四:三合村村“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三合村“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农经站承担。
二、 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 村民受益、 量力而行、 上限控制、民主决定、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 事一议。
三、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 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等集体公益事 业。并符合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使用事项。 四、 一事一议事项, 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案, 张榜公布。 预案征求村民意见后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决定。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将筹划资筹劳决定、方 案和会议记录报农经站审核,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并报区农委备案。
六、农经站应当将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的事项、标 准、数额在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并由村委会将农民负担监督 卡发放到户。
七、 村民委员会向农民收取农民负担监督卡上所列费用, 必须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专用 收据。
八、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 体所有。应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帐户,单独核 算,所筹划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 村民监督。
范文五: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进行“一事一议”,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筹劳控制在10个标准工日以内。
二、“一事一议”资金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要足额纳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挪用、坐收坐支和改变资金用途。
三、“一事一议”资金和劳务主要用于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等集体公益事业,并符合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使用事项。
四、村级用“一事一议”资金兴办公益事业,实行工程项目审批和用款报告制度。村填制工程项目书,经乡政府批准后,工程方可实施。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方可拨付全部款项;凡验收不合格的,均不得支付全部工程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填报虚假工程项目,套取“一事一议”资金的,按贪污论处。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得成为固定筹集项目,村内筹劳以出工为主,不准强行以资代劳。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村内招待费用等其他开支,不得擅自用于偿还村级债务,不得提前筹集下年度资金,不得跨村使用。
六、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各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进行专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