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汇兑损益的确认
4、汇兑损益的确认 方法二:月终调整法 汇兑损益平时不予核算,月末,将各外币 资金、债权债务帐户的月末外币余额按月 末汇率调整 例:某合资企业记帐本位币采用人民币, 记帐汇率采用当日中间牌价,各有关外币 帐户3月初余额如下: 原币 帐面汇率 人民币银行存款——美元户 5000美元 8.8 44000银行存款——港币户 10000港币 1.12 11200应收帐款——甲企业(美 5000美元 8.8 44000元户)应付帐款——乙企业(美 3000美元 8.8 26400元户) 本月份发生的与外汇有关的业务如下: 1、3/1,汇率8.78,向甲出口产品售价 8000美元,款未收借:应收帐款——甲(美元户)(8000×8.78)702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240 2、3/3,8.79,上月甲所欠5000美元, 今日收到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5000×8.79)43950 贷:应收帐款——甲(美元户) 43950 3、3/5,8.82,向乙进口材料7000美 元,今收到发票提货单,款未付借:材料采购 61740 贷:应付帐款——乙(美元户)(7000×8.82)61740 4、3/10,8.81,收到1日向甲出口产品的 货款,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8000×8.81) 70480 贷:应收帐款——甲(美元户) 70480 5、3/14,8.79,上月欠乙应付款3000美 元,今以银行美元存款付讫 借:应付帐款——乙(美元户)2637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3000×8.79) 26370 6、3/20,8.76,支付外方经理工资2500 美元 借:管理费用 219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2500×8.76)219007、3/25,8.76,从美元户存款中支出 1000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美元银行买价 8.75元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8750 1000×8.75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1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1000×8.76) 8760 8、3月30日,港币1.09,美元8.765元,以 3500美元户存款兑换港币存入港币户,港币银 行卖价1.095元,美元银行买价8.76元 借:银行存款——港币户(28000×1.09)3052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157.5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3500×8.765) 30677.50 9、月末汇率:美元为8.83元,港币为 1.10元 银行存款——港币户日 摘 借方 贷方 余额期 要 港币 记帐 人民币 港币 帐面 人 港币 帐面 人民币 汇率 汇率 民 汇率 币3/1 月初 10000 1.12 11200 余额3/ 美元 28000 1.09 30520 38000 4172030 兑换3/ 月末汇 80 38000 1.10 41800 率调整31 应收帐款——甲企业(美元户)日 摘 借方 贷方 余额期 要 港币 记帐 人民币 港币 帐面 人民币 港币 帐面 人民币 汇率 汇率 汇率3/ 月初 5000 8.80 440001 余额3/ 销售 8000 8.78 70240 13000 1142401 产品3/ 收回 5000 8.79 43950 8000 702903 上月 欠款3/ 收回 8000 8.81 70480 , ,1901 1日0 欠款 0 月末 190 调整 银行存款——美元户日 摘要 借方 贷方 余额期 美元 汇率 人民币 美元 汇率 人民币 美元 汇率 人民币3/ 月初余额 5000 8.8 4400013/ 收回上月帐 5000 8.79 43950 10000 879503 款3/ 收回1日货款 8000 8.81 70480 18000 158430103/ 支付上月欠 3000 8.79 26370 15000 13206014 款3/ 支付外方工 2500 8.76 21900 12500 11016020 资3/ 兑换人民币 1000 8.76 8760 11500 101400253/ 兑换港币 3500 8.765 30677.50 8000 70722.50303/ 月末汇率调 82.50 8000 8.83 7064031 整 应付帐款——乙企业(美元户)日 摘要 借方 贷方 余额期 美元 帐面 人民 美元 记帐 人民 美元 帐面 人民 汇率 币 汇率 币 汇率 币3/ 月初 3000 8.8 264001 余额3/ 购入材 7000 8.82 61740 10000 881405 料款3/ 上月欠 3000 8.79 26370 7000 6177014 款付讫3/ 月末汇 7000 8.83 61810 4031 率调整 9、月终调整分录: 借:应收帐款——甲(美元户)190 银行存款——港币户 8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82.50 应付帐款——乙企业 4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147.50 财务费用
——汇兑损益3/25 10 3/31 147.503/31 157.50合计 167.50 合计 147.50余 20 月终调整法总结 每笔外币业务均应在发生时折算为本位币 金额 交易型汇兑损益平时不核算 月末,外币资金、外币债权债务帐户外币 余额按月末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折合 金额与各该帐户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的差 额,作汇兑损益处理 兑换型汇兑损益平时发生时需及时核算反映 月终调整法是允许实际中采用的方法之一 课堂练习:若例题中记帐汇率采用当月1日 汇率(美元8.55,港币1.12),会有何变 化,
范文二:汇兑损益的概念
汇兑损益的概念
亦称汇兑差额。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简单地讲,汇兑损益是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因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异。
汇兑损益的分类
企业经营期间正常发生的汇兑损益,根据产生的业务,一般,可划分为四种:
1、在发生以外币计价的交易业务时,因收回或偿付债权、债务而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交易外币汇兑损益”;
2、在发生外币与记账本位币,或一种外币与另一种外币进行兑换时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兑换外币汇兑损益”;
3、在现行汇率制下,会计期末将所有外币性债权、债务和外币性货币资金账户,按期末社会公认的汇率进行调整而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调整外币汇兑损益”;
4、会计期末为了合并会计报表或为了重新修正会计记录和重编会计报表,而把外币计量单位的金额转化为记账本位币计量单位的金额,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 “换算外币汇兑损益”。
企业除了上述四种正常经营期间内发生的一般外币业务汇兑损益以外,还有非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和经营期间特殊外币业务发生的汇兑益。包括企业开办期间收到外币性投资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的汇兑损益;企业筹建期间由于外币收付业务产生的汇兑损益;企业清算期间由于企业各项资产及外币性长短期债权、债务的调整和结算处理而产生的汇兑损益;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特殊外币业务,如外币性长期投资、外币性长期负债、外币性的风险规避措施等经济业务也都会产生汇兑损益。
一般认为,只要汇率发生变动,就应在期末确认其汇兑损益实现,而不管其实实际的业务是否已经发生。也有人认为,本期汇兑损益的确认,应以实现为准,即以实际的外币买入卖出已经发生,外币性的债权、债务在本期已经结算,以此作为确认汇兑损益的依据,未实现的汇兑损益要递延到以后会计期间,即当实际业务发生或已经结算完成后,才能作为已实现汇兑损益,计入该期的损益表。 汇兑损益的影响因素
1、汇率对汇兑损益的影响
汇率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和交换比例,也是一国的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表示的价格。记账汇率是记录外币业务发生时所用的汇率。汇兑损益产生于汇率的变化。记账汇率的种类及记账汇率所属时间的不同。都会对汇兑损益产生影响。财政部94财会字第05号文件《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认定记账汇率是市场汇价。关于市场汇价这一提法,可以将
其理解为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外币买卖的价格,且金融机构买入或卖出的现汇和现钞也存在差价。因此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的汇率确定为现汇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即中间价。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资函字第144号文件《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卖出中间价作为外汇唯一的折合和记账标准。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记账汇率可以是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汇率。记账汇率一经选用,在登记入账时不得随意变更。具体应用时,对于取得以外币结算的资产、负债及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当日的汇率或当月1日的汇率记账。对于以外币投入的资本:1、合同或章程有约定汇率的,就按约定的汇率入账。2、合同或章程未约定汇率的,如果注册货币与记账本币一致的,可采用当日汇率记账;如果注册
货币与记账本币不一致,应当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汇率记账。对于投入的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按投入当日或当月1日的汇率入账。
实际工作中,企业会计人员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习惯,往往各行其是,并没有完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内部如果采用不同的记账汇率,在购货或销货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同的购货成本、不同的销售收入等。造成会计处理的不一致,会使会计信息不可比。在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记账汇率时,企业之间会计信息也缺乏可比性。
2、两种交易观对汇兑损益的影响国际上对外币购销业务按月末调整法处理月末与最初记录的差额时有两种观点:一笔交易观点和两笔交易观点。一笔交易观点是把外币的购销业务和它的结算看作一笔业务,是一笔业务的两个阶段,其产生的折算差额不作为汇兑损益,而追溯到最初发生的外币业务,将差额调整到原来发生的购货成本的销售收入上,等到债权债务结清,这笔交易业务才算完成。这种方法需对折算差额调整为原来入账的相关账户,手续较复杂,工作量也较大。特别是外币购销业务发生所引起债权债务结算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情况下,对原来入账的购货成本和销售收入进行追溯调整则更为复杂,这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同时,当汇率变动较大且交易金额较大时,将导致成本、收入及利润的确认出现较大误差,降低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因此,这种方法大多数国家没有采用,只在少数业务中应用。
两笔交易观是以外币业务的实际发生为业务完成的标志,将购货与付款、销货与收款作为两笔业务处理。在会计期末和货款结算日,因汇率差异而产生的折算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计入财务费用,不作为资产或购货成本或销售收入调整项目处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处理外币业务时采用此种交易观,国际会计准则也认为:“由于结算货币性项目,或者按不同于在本期最初记录的或在前期财务报表中所运用的汇率报告货币性项目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在其形成的当期确认为收益或费用”。我国1993年7月1日实行的《企业财务通则》也规定了企业应采用两笔业务交易观点,在汇率变动时要确认汇兑损益,而不影响交易发生时的
购货成本和销售收入。这种处理方法简便,有利于操作,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但是,对于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同样确认为当期的损益,象其他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一样,不利于有关人员作出正确的决策。
3、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对汇兑损益的影响
已实现汇兑损益是指通过新的外币业务的开展,正式得以实现的汇兑损益。这种损益一般不会再随汇率的变化而变化,是已定的收益或损失。未实现汇兑损益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在账户中已经产生,但一直没有实现的汇兑损益。如果汇率发生新的变化,这部分汇兑损益还会随之变化,与此有关的损益尚未最终确定。对于这两种汇兑损益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对于计入本期损益的汇兑损益应按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础,即本期实现的汇兑损益应确认为本期损益,本期未实现的汇兑损益不能确认为本期损益。这种处理方法能够真实反映本期损益,但是企业由于其他业务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惟独外币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有悖于一致性原则。
另一种认为对于计入本期损益的汇兑损益应按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即不管已实现的汇兑损益还是未实现汇兑损益都应计入本期损益,只要汇率发生变动,就应确认其汇兑损益已经实现,因此期末应对各项外币性债权债务和货币资金按现行汇率调整所有外币账户的余额,产生的汇兑损益不管是否在本期内实现,均应计入本期损益。这种处理方法与企业整个经济业务的处理一致,但是在汇率波动较大或汇率持续单向变动时,账面所反映的损益会长期虚增或虚减。当汇率持续向上或向下变动时,要不断调整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尤其是那些长期性的外币债权债务账户,会使汇兑损益出现大额的收益或损失,从而造成账面利润虚增或虚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分配,虚增时会超额分配利润;虚减时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的信用度,对那些想操纵利润的企业来说,可能会随意调整汇兑损益,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汇兑损益帐务处理方法
不同性质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不同的会计报表,影响财务报表上的不同内容。
对于交易损益来说,由于它是随着外币业务的产生而产生的,而外币业务由通常对应着一定的货币兑换行为,所以交易损益会真正发生,即交易损益的产生会最终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量。因此,交易损益应当计入企业的损益表,影响企业的应税收益。
对于换算损益来说,它只是换算外币财务报表的过程中,由于使用的汇率不一致而产生的一个差额数字,它是永远不会真正产生的,即换算损益的产生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量。因此,换算损益不应当计入公司的损益表而对企业的应税收益产生影响,它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换算损益”进行反映。
从处理的时间来看,可以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会计报表,进行立即认定,一种是根据各种不同的规则进行递延处理。
对于“已清算交易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清算当期的损益表,影响当期的损益;而“未清算交易的汇兑损益”项目,则应递延至其发生,即递延至交易实际清算时,再列入损益表。
总之,对于交易损益而言,只有当其实际发生时,才会对企业的应税收益产生影响,应当计入损益表。此外,某些与取得长期资产或产生长期负债有关的汇兑损益,如果数额较大,则应当在长期资产的使用期或长期债务的有效期内进行摊销。
换算损益由于不涉及不同的会计期间,所以不存在递延与否的问题。 汇兑损益的问题稽查
汇兑损益的稽查,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稽查企业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汇兑损益是否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汇率变动应确认为汇兑损益,因此,对外币账户均应按新汇率作为折合率,重新折合,并每月调整一次所有外币账户余额。如采用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发生贬值,则外币资产发生汇兑收益,外币负债产生汇兑损失;反之,采用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发生贬值,则人民币账户发生汇兑损失,人民币负债产生汇兑收益。
2、稽查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按会计制度规定,汇兑损益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筹建期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损失净额,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为收益净额,按下列方法处理:一是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二是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三是留待并入清算收益。上述三种处理办法,由企业自行选定。
2)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净额,计入财务费用;
3)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净额,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建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购建成本,同利息处理办法一样。
3、稽查企业不同货币之间兑换是否合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外币兑换应遵守这样几项规定:应通过中国银行或国家授权的外币机构办理;应为国家规定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只允许将自由兑换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而不得相反。稽查外币业务往来交易时,应注意以上规定。
根据规定,企业将外币存款向银行兑换人民币,银行要按兑换当天牌价的买价计算。企业应将卖给银行的外币,按当天买价折算所得的人民币金额,与企业外币存款减少时按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企业将外币向银行兑换另一种外币时,应按实际兑入的外币金额和企业选用的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实际兑出的外币金额和企业选用的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两者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范文三:汇兑损益的算法
外贸企业如何核算汇兑损益 外贸企业外币业务按汇兑损益计算和结转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逐笔结转法和集中结转法两种。
(一)逐笔结转法
逐笔结转法是指企业每结汇一次,就计算并结转一次汇兑损益的方法。
采用逐笔结转法,平时发生的外币业务通常按当日的市场汇率的中间价或买人价、卖出价折算,如与原账面汇率不同时,就立即计算并结转该笔业务的汇兑损益。至期末,再将所有的外币账户的期末原记账本位币金额按当日公布的市场汇率的中间价折算的金额作为该外币账户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该余额与外币账户原记账本位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予以转销。本章第二节外币收入的核算中举例阐述的就是逐笔结转法,在此不再重复。
逐笔结转法能够分别反映各笔结汇业务发生的汇兑损益和期末因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损益;但核算的工作量较大。这种方法适用于外币业务不多,但每笔业务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
(二)集中结转法
集中结转法是指企业平时结汇时,按当日的市场汇率核销相关的外币账户,将汇兑损益集中在期末结转的方法。 采用集中结转法,企业平时结汇时,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日市场汇率的中间价或买入价、卖出价核销相关的外币账户,不计算结转汇兑损益。至期末,再将所有的外币账户的期末原记账本位币金额按当日公布的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计算的金额作为该外币账户的记账本位币余额,该余额与外币账户原记账本位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予以集中一次转销。
【例】长江电器进出口公司“应收外汇账款”账户1月1日余额为100 000美元,汇率8.28元,人民币为828 000元。接着发生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1月12日,销售给美国密苏里公司电器一批,发票金额为5000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中间价为8.28元。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外汇账款 (US$50 000×8.28)414 000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414 000
(2)1月18日,银行收妥上月结欠外汇账款100000美元,转来收汇通知,当日美元汇率中间价为8.27元,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外币存款 (US$100 000×8.27)827 000
贷:应收外汇账款 (Us$100 000×8.27)827 000
(3)1月25日,销售给美国芝加哥公司电器一批,发票金额为6500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的中间价为8.27元。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外汇账款 (US$65 000×8.27) 537 550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537 550
(4)1月31日,美元市场汇率中间价为8.26元,计算汇兑损益如下:
应收外汇账款按期末市场汇率计算记账本位币余额=(50 000+65 000)×8.26=949 900(元)
应集中结转的汇兑损益=828 000+414 000+537 550-827 000-949 900 =2 65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结转汇兑损益,作分录如下:
借:汇兑损益 2 650
贷:应收外汇账款 2 650
“汇兑损益”是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由于外币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外币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发生变动而产生的损益。发生汇兑损失及将汇兑收益结转本年利润账户时记入借方;发生汇兑收益及将汇兑损失结转本年利润账户时,记入贷方
范文四:汇兑损益的处理
汇兑损益的处理:
(一)外币兑换中由于所采用的外汇买入价和卖出价与入账价值不同而产生的汇兑损益。
(二)持有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期间,由于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外币货币性资产或负债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外币货币性资产在汇率上升时,产生汇兑收益,反之,产生汇兑损失,外币货币性负债则相反。
(三)对于筹建期间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对于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相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生产经营期间的汇兑损益可能计入财务费用,也可能计入在建工程。
(1)20×1年1月1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5元人民币。各外币账户的年初余额如下:
应收账款400万美元,人民币金额为3340万元
银行存款700万美元,人民币金额为5845万元
应付账款160万美元,人民币金额为1336万元
长期借款500万美元,人民币金额为4175万元(仅为购建甲固定资产而借入)
(2)公司20×1年1月有关外币业务如下:
①本月发生应收账款200万美元。
②本月收回应收账款100万美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③以外币银行存款偿还为购建甲固定资产的外币借款120万美元。该项固定资产正在建造中。
④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外币资本1000万美元,作为实收资本,合同约定的汇率为1美元=8.3元人民币。收到外币当日的市场汇率为l美元=8.35元人民币,外币已存入银行。
(3)1月31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4元人民币。
要求:
(1)编制华燕公司接受外币资本投资的会计分录。
(2)分别计算20×1年1月31日各外币账户的汇兑收益或损失金额。
(3)计算当月应计入损益的汇兑收益或损失金额。
(4)编制月末与汇兑损益有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1)编制华燕公司接受外币资本投资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350
贷:实收资本 8300 资本公积 50
(2)分别计算20×1年1月31日各外币账户的汇兑收益或损失金额
银行存款(外币户--美元)账户汇兑收益=(700+100+1000-120)×8.4-(5845+1000×8.35+100×8.5-120× 8.5)=87(万元)
应收账款账户汇兑收益=(400+200-100)×8.4-(3340+200×8.5-100×8.5)=10(万元)
长期借款账户汇兑损失=(500-120)×8.4-(4175 -120×8.5)=37(万元)
应付账款账户汇兑损失=160×8.4-1336=8(万元)
(3)计算当月应计入损益的汇兑收益或损失金额
应计入损益的汇兑收益=87+10-8=89(万元)
(4)编制月末与汇兑损益有关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0
银行存款 87
贷:应付账款 8
财务费用 89
借:在建工程 37
贷:长期借款 37
范文五: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
精品文档
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
汇总损益亦称汇兑差额。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简单地讲,汇兑损益是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因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异。
在发生以外币计价的交易业务时,因收回或偿付债权、债务而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交易外币汇兑损益”;最常见的例子是应收外汇账款,比如: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应收客户美元10万元,出口日汇率为1:6.8,账期三个月,结汇时汇率为1:6.6,产生汇兑损失20000万元(人民币)。
在发生外币与记账本位币,或一种外币与另一种外币进行兑换时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兑换外币汇兑损益”;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外币存款折算产生的损益。
在现行汇率制下,会计期末将所有外币性债权、债务和外币性货币资金账户,按期末社会公认的汇率进行调整而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调整外币汇兑损益”;最常见的是年末外币资产、外币负债折算产生汇兑损益。
会计期末为了合并会计报表或为了重新修正会计记录和重编会计报表,而把外币计量单位的金额转化为记账本位币计量单位的金额,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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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外币汇兑损益”。会计准则中对外币报表折算进行了专门规定。
企业除了上述四种正常经营期间内发生的一般外币业务汇兑损益以外,还有非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和经营期间特殊外币业务发生的汇兑益。包括企业开办期间收到外币性投资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的汇兑损益;企业筹建期间由于外币收付业务产生的汇兑损益;企业清算期间由于企业各项资产及外币性长短期债权、债务的调整和结算处理而产生的汇兑损益;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特殊外币业务,如外币性长期投资、外币性长期负债、外币性的风险规避措施等经济业务也都会产生汇兑损益。
借:应收账款-某客户68万元(10万美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68万元
(结转成本及出口退税分录略)
月10日收到客户10万美元,汇率为1:6.6元,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66万元
汇兑损益2万元
贷:应收账款68万元(10万美元)
借:汇兑损益11万元
贷:应收账款-各客户11万元
谈汇率问题,必然涉及汇率的标价,什么是买入价、卖出价、中间价?买入价是指银行买入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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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价是指银行卖出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人民币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
实务中,涉及结汇的,一般是按银行买入价进行账务处理,涉及购汇的,一般是按银行卖出价进行处理。而年末汇率调整时,企业会计准则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而税法规定采用中间价。
对此,我的建议是,以出口为主、没有或仅少量留存外币的企业,无论是应收款还是外汇存款等,结汇时均需按银行买入价结汇,因此,年末汇率调整时应以买入价作为调整标准。而以进口为主,需要大量付汇的企业,根据稳健性原则,建议按中间价进行折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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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比,本条只是指明了企业的汇兑损失,而没有规定相应的汇兑收益,这主要是考虑到本条所在的章节是关于企业有关支出的扣除规定,企业所获得的汇兑收益相应规范在条例有关收入的规定中。
汇率是两种货币相兑换的比率,是一种货币单位用另一种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通常在银行见到的汇率有三种表示方式: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买入价指银行买入其他货币的价格,卖出价指银行出售其他货币的价格,中间价是银行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价,无论是买入价,还是卖出价均是立即交付的结算价格,都是即期汇率,即期汇率是相对于远期汇率而言的,远期汇率是在未来某一日交付时的结算价格。我国境内的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进行账面记录时所选用的汇率为记账汇率,往往是业务发生当天的汇率,或者当月1日的汇率,由于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之间存在差异,就有可能产生所谓的汇兑损失。汇兑损益是一笔涉及外币的经济业务在向计账本位币折算过程中,由于汇率变化而产生的一种折算负差额。产生汇兑损益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三类,即记录债权收回、债务偿还时选用的记账汇率,与这些业务发生时已入账的账面汇率不同形成的差额;货币兑换时,不同货币由于选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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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账汇率产生的差异;货币资金减少时使用的计账汇率与按一定方法(如先进先出法)确认的账面汇率不同产生的差异。
货币交易,也称外币交易,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包括企业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以及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其中,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通常情况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如以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的国内公司向国外公司出口商品,以美元结算货款;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是指企业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以计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或者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以计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以及发行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债券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指以计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者结算的其他交易,如接受外币现金捐赠。在这些外币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发生与确认实现时汇率的变化,将会产生汇率差,从而可能产生原来不曾存在的损失,而这部分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与必要的支出,是应准予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或者负债,可能是以计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量,那么在纳税年度终了时,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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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标准,将其折算成人民币,以反映企业的真正经济利益流动情况,当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与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负债时的汇率产生变动时,就可能使企业承担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损失。其中,负债是由企业已完成的经济业务所引起,可以用货币客观计量,并在将来以资产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予以清偿的经济责任,如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货币性资产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狭义上的现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对于这部分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与必要的支出,应准予扣除。
一般而言,汇兑损失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应准予扣除。但是,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有些汇兑损失已经通过其他途径体现在企业的支出中,或者有时候产生的所谓的汇兑损失,虽然也与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数额有关联,但其是企业税后利润的组成部分,产生的所谓汇兑损失只会对所有者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这些情况下的所谓汇兑损失,是不应允许扣除的,否则就违背了税前扣除中的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和相关性原则。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果已经计入资产成本的话,那么这部分损失已经通过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发生的损失,是由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所产生,考虑到这部分属于所有者权益,是税后利润分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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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一定程度上与企业资产相脱离,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其产生的所谓的汇兑损失,也是不应该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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