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
发布日期: 字号:[ 大 中 小 ] 访问次数: 242 2008-09-1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地检疫内容和临床健康检查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离开饲养产地之前的畜禽检疫。
2 术语
疫区: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由县以上农牧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地区。
3 疫情调查
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是否来自疫区。
4 查验免疫证明
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动物必须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5 临床健康检查
5.1畜禽的群体检查
5.1.1静态
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反刍状态,羽、冠、髯。
5.1.2动态
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5.1.3食态
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同时应检查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
5.2畜禽的个体检查
个体检查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个体或抽样检查(5%,20%)的个体。
5.2.1视诊
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态、起卧运动姿势、反刍以及皮肤、被毛、羽毛、冠、髯、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粪、尿等。 5.2.2触诊
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廓、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嗉囊内容物性状。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5.2.3 叩诊
叩诊心、肺、胃、肠、肝区的音响、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5.2.4听诊
听叫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5.2.5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
5.2.6 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注:种、乳、实验、役用动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本标准中不另作规定。
6 其他
在产地检疫中检出畜禽传染病时,按有关兽医法规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负责起草。
范文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地检疫内容和临床健康检查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离开饲养产地之前的畜禽检疫。
2 术语
疫区: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由县以上农牧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地区。
3 疫情调查
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是否来自疫区。
4 查验免疫证明
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动物必须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5 临床健康检查
5.1畜禽的群体检查
5.1.1静态
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反刍状态,羽、冠、髯。
5.1.2动态
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5.1.3食态
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同时应检查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
5.2畜禽的个体检查
个体检查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个体或抽样检查(5%~20%)的个体。
5.2.1视诊
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态、起卧运动姿势、反刍以及皮肤、被毛、羽毛、冠、髯、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粪、尿等。 5.2.2触诊
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廓、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嗉囊内容物性状。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5.2.3 叩诊
叩诊心、肺、胃、肠、肝区的音响、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5.2.4听诊
听叫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5.2.5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
5.2.6 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注:种、乳、实验、役用动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本标准中不另作规定。
6 其他
在产地检疫中检出畜禽传染病时,按有关兽医法规处理。
范文三:畜禽产地检疫协议书
畜禽防疫检疫协议书
甲方: XXX 乡(镇)畜牧兽医站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XXX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乡(镇)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及农业部第 14号令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以防为主、防检结合、以检促防”的原 则,为促进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我乡实际, 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全年畜 禽产地检疫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积极向规模养殖场(户)宣传畜牧业法律法规, 提高饲养户对动物防疫、 检疫工作的正确认识, 促进动物防疫工 作的顺利开展。
2、甲方对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规模养殖场(户)应 做好动物防疫、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等工作。
3、甲方在动物防疫过程中,必须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指导 开展防疫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按照“以检促防”的原则,甲方将严格按照动物检疫操 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接到报检通知后, 及时到达现场实施检疫, 凭合格的畜禽标识、 有效的免疫证明、 对临床检查合格的动物及 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每年给甲方缴纳动物产地检疫费 XX 元。
2、乙方引进的畜禽要及时向甲方报检,凭有效的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领取禽流感、猪牛羊口蹄疫、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 病的疫苗。
3、乙方在进行动物免疫工作时,必须在乡畜牧兽医站技术 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完成,同时乙方应按照要求做好养殖档案 的填写工作。
4、在畜禽出栏前 3天,乙方通知甲方指定的辖区检疫员, 实施产地检疫, 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对运载车辆进行消毒后 装车、 运输, 出县境的畜禽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市动物卫生监 督所免费换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乙方不得为其他养殖户代开产地检疫证明,发现代开产 地检疫证明的,加倍处罚,并终止此协议,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 乙方承担。
三、本协议自 X 年 X 月 X 日至 X 年 X 月 X 日有效,有效期为一年。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市动物卫生监 督所备案一份。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
甲方: XX 乡(镇)畜牧兽医站(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 XX (盖章) 负责人(签字) : XX年 XX 月 XX 日
范文四:犬产地检疫规程
犬产地检疫规程犬产地检疫规程
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1-11-12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4.3.2.2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2.3出现黄疸,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4.3.2.5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4.3.2.6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2.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犬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1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范文五:貂产地检疫规程
ICS 65.020.99
B41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 TXX—2012
貂产地检疫规程
(报批稿)
DB21/TXX—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起草人:李彬、董超、王克军、白恩吉、孙柏柱。
貂产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貂产地检疫的要求、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饲养的貂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
3 要求
3.1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3.2免疫记录齐全,规定的免疫疫病在免疫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标准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对象
狂犬病、阿留申病、犬瘟热、水貂病毒性肠炎、冠状病毒性肠炎。
5 检疫程序
5. 1检疫申报
饲养者在其饲养的貂离开饲养地之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时间为种用提前15天,屠宰或继续饲养的提前3天,并提交检疫申报单。
5. 2 检疫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 3查验资料
5.3.1应查验貂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查验养殖场是否发生过相关疫病。如果发生过疫病,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5.3.2应查验个人饲养貂的免疫信息,确认规定的免疫疫病是否在免疫有效期内。
5. 4临床检查
5. 4. 1检查方法
5.4.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貂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5.4.1.2个体检查
可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貂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5. 4. 2检查内容
5.4.2.1疑似狂犬病
病貂出现习性异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可见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为攻击性增强,病貂不觉胆怯,猛扑人和动物,撕、咬、扒所有遇到的物体;损伤自己的舌头、牙齿、牙龈,严重时可以折断下门齿;病貂拒食,不饮水,常常吞咽投到笼舍内的物体;呻吟、流涎,并伴有腹泻,腹泻症状有时直至死亡;有时后期下颌麻痹,逐渐后肢麻痹;病貂体温下降,不能够站立无意识的躺卧不起,最后在痉挛和抽搐中死亡。
5.4.2.2 疑似感染阿留申病
病貂出现口渴,食欲下降,进行性消瘦;可视黏膜苍白,口腔黏膜及齿龈出血或溃疡;粪便呈煤焦油样,病貂被毛粗乱,失去光泽,眼球凹陷无神,精神沉郁,嗜睡,步态不稳,表现出贫血和衰竭症状;神经系统受到侵害时,抽搐、痉挛、共济失调、后肢麻痹;病的后期出现拒食、狂饮,常以尿毒症死亡等。出现以上症状的,。
5.4.2.3 疑似感染犬瘟热
病貂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常见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5.4.2.4 疑似感染病毒性肠炎
病貂出现体温升高,呕吐,下痢,体温升高至40~40.5℃;耸肩弓背,呕吐,被毛蓬乱,精神沉郁,排便频繁但量少,排出混合血液粘膜的粘稠条状粪便或脱落肠粘膜样的粘稠稀便,多呈乳白色、粉红色、黄绿色;粪便的颜色与肠粘膜坏死程度有关;食欲废绝,渴欲增高,下痢后脱水。
5.4.2.5疑似感染冠状病毒性肠炎
病貂出现精神沉郁,食欲不振,饮水量增加,呕吐,拉稀,排出灰白色、绿色乃至粉黄色黏液状稀便,有的排出黑红色卡他样稀便,没有明显的管套样稀便;有的病貂精神迟钝,反应不灵敏,两眼无神,鼻镜干燥,被毛欠光泽,消瘦,一般体温不高。腹泻严重的病貂,饮水补液跟不上,脱水导致自家中毒而死。
5. 5 实验室检测
5.5.1对怀疑患有本标准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5.5.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6 检疫结果处理
6.1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2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饲养者或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4病死貂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GB16548规定处理。
6.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7 检疫记录
7.1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应指导饲养者或货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7.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检疫申报者身份证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7.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4检疫合格证明除按有关项目填写完整外,还应填写检疫申报者的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8 防护要求
8.1从事貂产地检疫的人员应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8.2从事貂产地检疫的人员应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