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文章~欢迎阅读了解!
家庭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作出如下介绍: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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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往往容易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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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1)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平等分割的权利。
(2) 照顾无过错方。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在处理财物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补偿。
(3)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生活资料~分割时应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4)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不能损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还要看情况对女方和子女给予必要的照顾。
现代社会家庭可表现为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故家庭财产的种类、范围、价值等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在对家庭财产纠纷进行处理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1)根据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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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3)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4)严格区别父母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权属。子女向父母给付的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将该赡养费积蓄起来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
(5)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前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需家庭成员共同为之;后者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6)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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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婚姻债务--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债务--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其存在形态是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所以在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之前,有必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统称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 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
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是公平原 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律赋予当事人协商的权利,充分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时,约定优先于法定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离婚后婚房该如何分割
离婚后婚房该如何分割
目前离婚案件中,就夫妻双方的私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划分的问题,许多当事人不是很清晰,就这个问题我们举例说明,具体如下:
如:张先生与王小姐2001年结婚,婚前张先生购买了浦东新区某套高档公寓,该房屋首付人民币80万元,贷款人民币115万元.现张先生因与王小姐感情水和打算离婚,但对该套公寓如何处理双方争执不休.
答:张先生的房子是婚前个人购买的,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该房屋购买后的贷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所以该房产的权利应当分为两部分,其中婚前购买的部分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已归还的贷款属于婚后财产.则张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商品房不因结婚百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配偶一方
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的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亦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的贷款应由张先生继续偿还,并对已 归还的贷款中属于王小姐的清偿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重点:婚前财产就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双方各自持有的财产,是属于双方各自的财产,没有共属性,也就是各自的私人财产;婚后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工资、奖金、各种经营性收益、遗赠继承的财产等。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上文阐述了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主要问题,针对诸多问题提出有效、完善的措施才是当务之急。总结分析国内专家学者的见解,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设立分居制度
夫妻分居期间财产管理权、使用权、所有权归属的不明确,使离婚时财产分割难以顺利进行。因此,可以通过设立分居制度,明确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属权以弥补法律空白。
在设立分居制度方面,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立法,如法国、瑞士等。
1.设立分居制度要规定分居的各种情形以及程序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分居情形。一是应夫妻一方在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并依据相同条件提出的请求,得宣告分居。二是受到离婚之诉的一方,得提出请求分居的反诉;受到分居之诉的一方,得提出请求离婚的反诉。我国不妨可以考虑此种分类方法。
2.规定分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归属
应当规定各种情形的分居均引起分别财产,即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分居期间,既没有共同生活的前提,则没有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共同之财产收益。因此,在分居期间,不合适也不应当再继续沿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这样规定,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分居,且未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为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3.规定分居终止情况以及在财产上的后果
首先,应当规定夫妻分居的期限。法国规定夫妻分居期限为3年;瑞士则采用定期的分居和不定期的分居,前者的期限为一年以上3年以下,后者则为3年。分居期限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制定分居制度实质是为了给双方更多时间考虑,以促进双方最终和解恢复共同生活关系,这也是社会安定的需要。因此,可以规定年限的幅度,如2-3年,再由法官予以裁量。分居终止原因可以规定:分居期满自动终止,夫妻双方决定恢复共同生活关系不再离婚等。其次,有了以上的基础,可以进一步规定分居结束后的财产关系。可借鉴国外规定,例如:因夫妻自愿恢复共同生活而引起分居终止的,除双方依法变更财产制,否则财产仍然分开。[2]
(二)增补一方失踪,另一方申请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办法
如前文所述,因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中,其财产分割存在不少问题。对夫妻财产不审核、不分割,会使权利归属不明确,不仅可能侵害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还可能侵害第三权利人,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定。因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详细审查,并合理分割。这又有赖于完善的可依循的法律制度,具体可以做好如下规定:
1.该类离婚案件中,必须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审查
具体审查不能以原告的单方面陈述,而应到相关的村组居委会以及当事人所 在单位进行详细核实[3]。在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后,在案件卷宗内应有明确的记载和确认,并应由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与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
亲属或者村组、居委会以及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以充分证明离婚时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
2.针对该类离婚案件,应规定具体分割方法
在审查并核实夫妻共同财产后,确定子女的抚育费。在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兼顾考虑子女抚养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将共同财产的相应部分判令给申请公告离婚一方。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剩余部分,则判决由申请一方暂为代管,并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处分、变卖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三)建立完善的债务分割制度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仅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实践中对共同债务的确定的依据是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由于法官认识水平 的不同和对法条的理解差异,导致了对同一夫妻债务案件,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从而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需要尽快从立法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据此,本文认为,以下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赡养、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所负的债务;(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但是,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第三人利益。[4]
随着离婚率的攀升,离婚财产分割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关系到子女的合法权益的
保障,关系到第三人的合法债权的实现,更关系到一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繁荣稳定。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工作方面进行了不断探索,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看到仍有不足之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立足于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使我国相关立法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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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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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21
胡××,男,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372××××××××××××××××。
王××,女,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372××××××××××××××××。
我俩于XX年X月X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一、××年X月年购得位于XX市××区××××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李××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字第××××号,三室一厅,70.39平方米,为李××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李××单独所有,张××无任何所有权利。
二、××年X月属李××父母所有的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一套(位于XX市××区××××),二室一厅,100平方米,房屋补差价款及所有装修费用均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刘××单独所有,王××无任何所有权利。
三、××年张××在××县××村建有私房一栋,与父母同住,建房费用已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张××单独所有,李××无任何所有权利。
四、将来王××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王××单独所有。
五、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www.quanfawang.com)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第六、第七条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八、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范文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论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 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分割内容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该独资企业的财产中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包括:
①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独立独资企业的,该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权益。
②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该独资企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收益;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离婚时,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按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①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②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离婚房屋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到协议时,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另外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 夫妻共同居住的乘租公房的分割
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切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按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票分割方式问题
1、将每一股股票都按数量进行均分。
2、对于以一方名义所持有的股票,宜采取归其所有,而由其按折价的价值量给付金钱的办法为宜。
3、离婚夫妻都不要股票,此时可以要求他们将股票卖掉,然后将卖股票所得的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四、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离婚分割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
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五、分居期间所得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1、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一方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而享有的经营权,应确认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2、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通常应当在离婚之后另案起诉要求分割。
范文五: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有两种: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
协议分割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割方式。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只要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法律即予以承认。因此,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法律对公民私权的尊重,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判决分割是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分割方式。根据《婚姻法》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进行分割 。
1.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地承担清偿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的收入通常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或者女方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其财产。在农村,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受到保障。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那种以财产上的让步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以及“财产在谁手中就归谁所有”的主张,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规定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应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其次是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使下一代健康地成长,能有一个较好的生长环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根据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目前,我国由于经济、社会及传统价值观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男女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主要是由于女性受教育、就业的机会与男性有一定的差距,经济能力总体上弱于男性,另外,女性在家务中付出的往往较多,而这又难以物化为财产收益。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必要保障女方的权益并给以适当的照顾,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妇女因离婚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或生活困难。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 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
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由于婚姻关系既是一种包含了人的生物性在内的非同一般的两性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实体,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抛弃了离婚是对有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的观念,在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上,不看婚姻破裂的原因,即不追究过错行为,只看婚姻本身是否已经“死亡”,并不将离婚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使其在财产上多分一些,以弥补其在感情上,精神上遭受的伤害和痛苦,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由于“照顾”不是一种民事责任,而“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因此,应对“照顾”所对应的过错行为作较为宽泛的解释,而对导致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作严格的限定。《婚姻法》将后者严格限定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这四种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重大过错行为,而对于前者,不仅包括这四种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者故意以悖于社会善良的风俗的方法侵害配偶身份关系 的过错行为,如通奸、姘居、赌博、吸毒等行为。
(4)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从充分发挥共同财产的效用和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出发,对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情况,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生产资料或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特定物包括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据财产的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对当年无收益的种植业、养殖业,应分给继续经营的一方;对未分得上述财产的一方 ,可分给其他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财产加以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对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共有财产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共有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防止侵害他人的利益。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根据《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及《民法通则 》第78条关于共同共有 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夫妻各一份。其具体方法有: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3)价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