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合同撤销权与保全撤销权的异同点
《合同撤销权与保全撤销权的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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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7
?一、撤销原因不同。虽然二者的撤销原因均由法律规定,不能约定,但引起撤销的原因内容有着天壤之别,合同撤销权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引起,保全撤销权引起是由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引起。?二、是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不同。合同撤销权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而保全撤销权突破了。?1、撤销权人不同。合同撤销权由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欺、乘、胁)或双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行使。?2、被撤销的行为不同。合同撤销权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保全撤销权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对他人发生效力。?3、撤销的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当事人的利益,保全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被撤销合同之外的债权人利益。?三、两种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均为法定期间,原则上都是1年(从知道或应知起算),但保全撤销权有最长除斥期间5年的规定,合同撤销权没有此规定。?四、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合同撤销权为形成权,保全撤销权为形成诉权。因为,合同撤销权即可以通过法院行使,又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行使,而保全撤销权只能向法院行使;更进一步讲,合同撤销权只要在诉讼中提出即可,故存在起诉、反诉、抗辩、反驳等多种表现形式,并不局限于诉讼请求,而保全撤销权由于撤销权人不是被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故从慎重角度考虑必须提出诉讼请求?
范文二:债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债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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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7-26
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入法院撤销债务入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保全撤销权实质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保障制度;它包括三方面主体:甲(债权人,原告)、乙(债务人,被告)、丙(受赠人、受益人、受让人,第三人),行使保全撤销权的结果是财产或财产权利回归乙。
同时合同法也扩大了撤销权的内涵,另行在第54条、第55条规定了合同撤销权。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在名称、权利属性、撤销后果上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仍存在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理依据不同。保全撤销权属传统意义上的撤销权,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合同当事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而我国民法早已对撤销权的内涵作了扩充解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保全撤销权的范畴,其广义的理解与适用散见规定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之中:比如受欺诈、胁迫方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即合同撤销权。
二、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分属于合同的效力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目的是为了消弭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的危害。而保全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清偿债权的资力,保持其清偿力。
三、权利的行使主体及原因事由不同。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事由为上述5种情形。而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时,受损害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仅为上述3种情形。
四、申请撤销的裁决机关不同。两种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按目前学术通说通称为形成权。按学理分类,属于其中的形成诉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即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认可才能形成法律关系。但依合同法的规定,此中又有差异:合同撤销权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而保全撤销权则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五、行使权利的效力扩张不同。可撤销合同制度是从合同受害人角度设立的,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撤销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的保全制度则是从债权人角度设立,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受赠人、受益人、买受人等)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六、撤销权的申请时限不同。两种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均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规定,具有除斥期间的属性。两种权利的行使都要求撤销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保全撤销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申请时限为5年,即撤销权自债务人有损于债权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范文三:合同撤销权与保全撤销权的异同点
合同撤销权与保全撤销权的异同点
魏永立 整理
(2008年3月30日)
一、撤销原因不同。虽然二者的撤销原因均由法律规定,不能约定,但引起撤销的原因内容有着天壤之别,合同撤销权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引起,保全撤销权引起是由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引起。
二、是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不同。合同撤销权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而保全撤销权突破了。
1、撤销权人不同。合同撤销权由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欺、乘、胁)或双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行使。
2、被撤销的行为不同。合同撤销权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保全撤销权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对他人发生效力。
3、撤销的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当事人的利益,保全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被撤销合同之外的债权人利益。
三、两种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均为法定期间,原则上都是1年(从知道或应知起算),但保全撤销权有最长除斥期间5年的规定,合同撤销权没有此规定。
四、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合同撤销权为形成权,保全撤销权为形成诉权。因为,合同撤销权即可以通过法院行使,又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行使,而保全撤销权只能向法院行使;更进一步讲,合同撤销权只要在诉讼中提出即可,故存在起诉、反诉、抗辩、反驳等多种表现形式,并不局限于诉讼请求,而保全撤销权由于撤销权人不是被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故从慎重角度考虑必须提出诉讼请求。
范文四:债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入法院撤销债务入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保全撤销权实质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保障制度;它包括三方面主体:甲(债权人,原告)、乙(债务人,被告)、丙(受赠人、受益人、受让人,第三人),行使保全撤销权的结果是财产或财产权利回归乙。
同时合同法也扩大了撤销权的内涵,另行在第54条、第55条规定了合同撤销权。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在名称、权利属性、撤销后果上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仍存在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理依据不同。保全撤销权属传统意义上的撤销权,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合同当事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而我国民法早已对撤销权的内涵作了扩充解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保全撤销权的范畴,其广义的理解与适用散见规定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之中:比如受欺诈、胁迫方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即合同撤销权。
二、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分属于合同的效力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目的是为了消弭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的危害。而保全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清偿债权的资力,保持其清偿力。
三、权利的行使主体及原因事由不同。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事由为上述5种情形。而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时,受损害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仅为上述3种情形。
四、申请撤销的裁决机关不同。两种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按目前学术通说通称为形成权。按学理分类,属于其中的形成诉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即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认可才能形成法律关系。但依合同法的规定,此中又有差异:合同撤销权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而保全撤销权则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五、行使权利的效力扩张不同。可撤销合同制度是从合同受害人角度设立的,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撤销只是在合
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的保全制度则是从债权人角度设立,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受赠人、受益人、买受人等)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六、撤销权的申请时限不同。两种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均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规定,具有除斥期间的属性。两种权利的行使都要求撤销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保全撤销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申请时限为5年,即撤销权自债务人有损于债权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www.lvshimen.com。
范文五: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LegalSystemAndSociety
法制园地2008.06
(中)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任书体
摘要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合同保全措施之
一。撤销权制度的确立,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文论述了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方式、效力及期限。
关键词合同保全撤销权行使条件效力方式期限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034-02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
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债权
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有些债务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人在负债以后,不是积极的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无偿或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低价转让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行,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促进社会
以下三类:经济的发展,《合同法》确定了债权保全制度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弥补
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空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合同保全制度之一,1、
务;该制度既兼顾了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交易安全,又保障
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了债权人的债权,是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2、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3、
万价格卖掉。(一)撤销权的概念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1、
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2、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此条规定,债权人
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债务人的行为是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
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
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
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法律赋予了债
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权人撤销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关系
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干涉他人之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间的法律关系。这样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的补充,体现了债的
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述条件进行判断,
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反映了私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
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二)撤销权的性质
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它系附属于债权上的一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种权利,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但它属于实体法上何种权利,学说上众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种学说:(1)请求权说,债权人的撤销权是
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这为
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德国民法通说,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2)形成权说,债权
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人撤销权的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1、
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3)责任说,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
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而是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
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产,请求法院径直对之强制执行。(4)折衷说,撤销权的行使不仅使债
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归于无效,而且含有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2、
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行为前的状态作用。这为法国民法的通说,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1)
意.(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性质。上述诸说,以折衷说为通说。
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我国《合同法》采用第二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的条件
种观点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
作者简介:任书体,廊坊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主任,副高级职称,从事法律教学及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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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
(中)法制园地
务人活动自由和私法自治精神的破坏,最终背离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为”。这一规定债权人举证难度过大,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
的。除此之外撤销权的行使对程序要求相对比较严格和谨密,故由人债权人举证证明受让人于受让时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
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比较适宜。价转让,即可推定受让人亦知债务人的该转让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
六、撤销之诉的诉讼当事人害。
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撤销之诉的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三、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是撤销权行使范围应当
(一)撤销之诉的原告是债权人,具体指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以全体债权人债权为限。本观点认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
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的责任财产,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个别利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益。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而
起撤销权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所有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以
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起诉。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全体债权
如果是数个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各债权人在其债权范人所共享。第二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提
起撤销权之诉,撤销范围只能及于行使撤销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围内都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二)撤销之诉的被告,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应根据债务我国《合同法》采取第二种观点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
人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来确定不同的被告的债权为限”,此规定是符合实际的。因为债权人不能知道债务人有
即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则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多少个债权人,更不可能知道债权的全部数额,如果以全体债权人的
实施的是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被告。还有的认为应根债权为限就有可能侵害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使撤销权的范围扩张
据诉讼的性质确定。如果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而会无边无际,不利于效率原则。
告。兼有给付之诉时,应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我国合同法并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未做出任何规定,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第二十四条对此作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受让人及债权人。19号)
了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只是(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财产赠与的,视
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由此可见,最高院将撤销之为未赠与;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让与债权的,视为债权未让与;转
诉的被告限于债务人,至于受让人或受益人,则只能作为撤销之诉的移财产的,视为财产自始未转移。
第三人。(二)对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效力
七、撤消权行使的期限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的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被因此,受益人或受让人对债务人应承担返还财产或利益的义务。受益
限定在一定期限内,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人或受让人对债务人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不能返还的,应当折
法律关系的破坏,撤销权长期不行使,将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价赔偿。受让人因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
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务人亦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三)对撤销权人的效力
事由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
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对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
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1)
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人负担,可以优先于债权的偿还。
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2)由于债(四)对转得人的效力
权人自己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处应区分转得人的主观要件,如果转得人是恶意的,负有返还不当
该撤销权也消灭。得利责任;如果是善意的,应由受益人或受让人负担其应负担的责任。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
也就是说,在前一规定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适用后一层意思。关于五、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于形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权的行使期间一般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一)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是以债务人
异。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财产处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人名义进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算。撤销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排除债务人对自己财产
总之,撤销权制度的确立,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的利的决定权,而直接向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该行为无效,表
益,对建立、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完善债法体系及内容,健全市场面上看这种排除债务人的行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这
经济法律规则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撤销权制度还不够完善,如“明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终极
显不合理的低价”没有认定标准;债务人和受益人的主观恶意,债权人目的来看,债权人的这种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人原来的利益,也不损
举证难度大等,使得司法实践操作难度增大,所以撤销权制度还有待害次债务人原来的利益,只是通过这种方式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这
于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地平衡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济秩序。(二)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
仲裁机关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撤销权是
参考文献:债权人基于债务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张的,对于第三人之利
[1]刘家兴.合同法详解.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害关系甚为重大,如不由法院对其主体、客体、成立要件等进行审查,[2]梁敏,何辛.新编经济法教程.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3]谢慧.则易导致债权人滥用撤销权,破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浅析撤销权的性质和成立要件.经济与法.2005(7).
[4]冯梅.浅谈合同法中关于撤销权的一些问题.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使第三人枉受不测之灾,既构成了对交易安全的威胁,又构成了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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